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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摘要:近代西方出现的全面、激烈、持久的刑法学派之争,推动了西方各国刑法近代化及现代化的进程。自1842年鸦片战争以后,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开始传入我国,成为晚清以至民国时期刑事立法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也推动了我国刑法的近代化进程。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历史、政治等方面的原因,在彻底否定旧法的同时,对西方历史上的刑法学理论也全盘予以否定,从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对中国刑法的直接影响被切断。改革开放以后,西方刑法学说再次传入中国,并全面冲击和推动着中国当代刑法的发展。特别是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充分借鉴、吸收了西方刑事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的合理内核。随着时间的推移,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对我国当代刑法及刑法学将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

关键词: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古典学派;近代学派;当代中国刑法

18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是近代西方社会历史进程中变动最为剧烈的时期,是一个革命性的时代,这种时代特征反映到刑法学上表现为各种刑法思潮风起云涌,出现了全面、激烈、持久的学派之争。这种论争是近代西方刑法建立和发展的动力,推动了近代西方各国刑法近代化及现代化的进程。我国自1842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欧风美雨不断传人,逐渐拉开了西学东渐的序幕。与此同时近代西方刑法思潮传入我国,成为晚清以至民国时期刑事立法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也推动了我国刑法的近代化进程。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历史、政治等原因,在彻底否定旧法的同时,对西方历史上的刑法学理论也全盘予以否定,从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对中国刑法的直接影响被切断。改革开放以后,西方刑法学说再次传人中国,并全面冲击和推动着中国当代刑法的发展。如何评价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其学派之争对我国当代刑法有何影响,如何借鉴吸收西方刑法思想以“洋为中用”,就成为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从对近代西方刑法学派之争的介绍人手,探讨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对我国当代刑法及刑法学的影响。

一、近代西方刑法学派的观点及其评述

近代西方刑法学派主要是指大陆法系的古典学派(又称为“旧派”)与近代学派(又称为“新派”)。从学派产生的时间先后来看,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中期至19世纪前半期。19世纪后半期,西方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帝国主义阶段,反映这一时期垄断资产阶级要求的近代学派在批判古典刑法学派的基础上产生。面对近代学派的批判和扩张,古典学派进行了强烈的反击,展开了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学派之争”。这一时期的古典学派,虽然也赞同前期古典学派所主张的自由意志、报应刑,但由于时代背景的差异,这一时期的古典学派在赞同自由主义的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国家主义和权威主义色彩。因此,学界通常将先于近代学派产生的古典学派称为前期古典学派,将反击近代学派的古典学派称为后期古典学派。

前期古典学派受启蒙思潮的影响,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强调个人自由、平等和安全,其主张明显表现出反对封建刑法的特征。封建刑法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国家是个人生活的唯一场所,个人对国家有绝对服从的义务,个人的权利惨遭剥夺。为了从根本上否认这一点,就必须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于是前期古典学派学者大多推崇社会契约论,论证国家权力源于人民,从而达到限制国家权力、实现刑法的谦抑性、法定性、平等性与人道性的目的。其代表人物主要有贝卡

里亚、费尔巴哈、边沁、康德、黑格尔及泷川幸辰等。这一学派最早系统地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道义责任,在刑罚论方面则大多主张报应刑论。

19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的飞速发展和产业革命的普及,欧洲大陆各主要国家纷纷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帝国主义阶段。阶级对立日趋明显,阶级矛盾激化,出现了大众贫困化、失业人群泛滥、家庭崩溃、帝国主义战争等现象;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以个人自由为本位的前期古典学派的主张在这一时代特征面前显得破绽百出。犯罪现象的增加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威胁,社会防卫的呼声不断高涨。同时,因自然科学的发达,学者们竞相主张以科学实证的方法来从事犯罪研究,寻求有效的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的方法和途径。在批判古典学派主张的基础上,以社会为本位、采用实证方法研究犯罪的近代学派应运而生。首先以科学实证方法来观察分析犯罪现象的,是意大利的精神医学者龙布罗梭。他对犯人进行实证观察,认为犯人是具有精神与身体种类变质症候的变种人,这种人不管社会环境如何,在命运上已注定要犯罪,是“天生犯罪人”,这种犯罪人是由于隔世遗传引起的,应对之进行社会隔离,从而将刑法研究的重点从犯罪行为转向犯罪行为人,开始了刑法学研究方法的革命。近代学派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的菲利(后期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和德国的李斯特等。菲利和加罗法洛注重犯罪的生物学原因的研究,被称为人类学派;李斯特则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的研究,被称为社会学派。近代学派对犯罪原因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并基于社会责任论反对报应刑论而主张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再犯、防卫社会,还在保安处分和刑事政策的研究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其理论从龙布罗梭提出用实证方法研究犯罪,到李斯特确立其理论,影响十分深远,刑法理论不断推陈出新,如萨德和高尔曼提出了犯罪征表说,李普曼和蓝萨进一步发展了目的刑论等。近代学派的思想传到日本,产生了以牧野英一和宫本英修等人为代表的日本新派刑法理论,并将犯罪征表说和教育刑论推向极致。

针对新派的主张,古典学派学者给予了强烈的反击,德国的宾丁、贝林格、毕克麦耶、麦耶等人是这个时代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其主要观点是自由意志论、行为主义、道义责任论和相对的报应刑论。但与前期古典学派相比,具有明显的国家主义和权威主义的倾向。

概言之,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之间展开的激烈、持久的论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前提,即人的意志是否自由的问题。古典学派主张意志自由论(又称非决定论),认为人的意志是不受因果法则支配、不受个人素质和周围环境影响的,可以根据理性判断进行选择。近代学派则认为人是没有意志自由的,人的行为是受遗传和社会等因素支配的,主张意志决定论。前期古典学派由于认为人具有绝对的意志自由,完全不受外界环境影响,显得不符合实际,因而难以得到普遍赞同;后期古典学派适当地修正了其理论,认为人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从而使其理论更切合实际。近代学派则从宿命论的立场出发,认为犯罪完全是由犯罪人的遗传素质和他所生存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个人完全没有选择的余地,这也与社会生活实际不符,因而也失之偏颇。

第二,关于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对立。犯罪观或刑罚观的对立源于国家观或世界观的对立。古典学派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观点,认为世界是以人为基础的,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国家不过是为了增进国民的福利才存在的。因而,为了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就必须尽可能少地限制个人自由,尽可能多地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与此相对应,代表国家权威与行为规制的刑法,其本身也是手段而非目的,故应当限制处罚范围,不能用来处罚单纯违反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近代学派则以社会为本位,反对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认为国家不但要保护国民利益,更要保护社会利益,认为个人是社会的人,只有保护社会利

益才能保护个人利益。因此应将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性格作为刑事责任根据。。但是,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观点的对立并不意味着古典学派不考虑社会利益和近代学派不考虑个人利益,其实两派都主张同时兼顾,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

第三,犯罪论方面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之争。古典学派认为人具有意志自由,应该对自己基于自由意志选择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法律不能干涉人的内心,只有当人的内心通过外在行为表现出来并侵害了法益时,法律才能加以干预。因此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应当以行为为基础,从而主张犯罪和刑事责任认定上的客观主义。近代学派由于否定人的意志自由,认为人之所以犯罪并不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而是取决于遗传等因素决定的危险性格,行为不过是危险性格的征表,因犯罪行为而谴责行为人是不正义的。为了保卫社会不受犯罪的侵害,必须针对行为人的危险性格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故刑罚惩罚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因此刑事责任的基础存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之中,其轻重也应当由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决定。这种主张被称为主观主义。两相比较,客观主义立场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以减少刑法的恣意性,主观主义立场则旨在贯彻特殊预防目的以防卫社会。

第四,关于刑事责任的本质。古典学派主张道义责任论,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实施的行为,行为人对其基于自由意志实施的行为应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实施恶行应当得到恶报。但是,只有基于自由意志而实施恶行者,才应当受伦理上的非难,对其适用刑罚才是正当的。显然,道义责任论是以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个人主义、平等主义为前提的。近代学派倡导社会责任论,认为既然犯罪人并不具有选择实施犯罪行为或适法行为的自由,那么因犯罪行为而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就是不正当的,只有针对行为人的危险性格采取相应制裁措施,以防卫社会才是正当的。故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社会防卫。因此,刑法本质上是对犯罪人将来再犯的可能性即危险性格进行防卫的手段,刑事责任的本质应当是社会防卫责任。

第五,在刑罚论方面的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对立。古典学派主张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所谓“恶有恶报”,刑罚基于报应的要求而产生。这种观点与意志自由论和道义责任论的观点是相一致的。近代学派主张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目的的正当性,认为刑罚是为了防止将来的犯罪而科处的,故刑罚只有在对预防犯罪有必要且有效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刑罚的目的主要在于特殊预防。这种观点与该学派主张的意志决定论是一脉相承的。

应当看到,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的对立并非绝对不变。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无论哪一学派的理论都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而产生了一种相互融合、相互包容、取长补短的趋势。从现代刑法理论的发展动向来看,各国刑法理论一方面出于防卫社会的考虑接受近代学派主观主义的理念,另一方面,基于人权保障的根本思想,还继续维持或强化古典学派客观主义的犯罪理论。在刑罚论方面,既采取古典学派的一般预防论,排除形而上学的报应思想,又特别重视以对行为人的教育、改善及社会复归为内容的特别预防,从而刑罚论也由报应刑趋向教育刑,由刑罚趋向保安处分。

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对当代中国刑法影响深远,主要表现在刑法理念、刑事立法和刑法学研究三个方面:

1、对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的影响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对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从政治刑法观向市民刑法观的转变。(2)从注重社会保护转向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并重的刑法机能观。(3)从刑法万能观转变为刑法谦抑主义的刑法作用观。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国家权力和国家观念高度发达的社会,也是一个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高度同一、市民社会被消弭在政治国家中的一元结构的社会。新中国成立后至1979年刑法制定时,由于历史、政治体制和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社会结构仍然是一种高度单一的一元政治国家结构,市民社会无法产生,政治刑法观是我国刑法的显著特征,工具性成为刑法最根本的特征。正如有学者指出,“工具主义的刑法观在社会生活中的典型表现,是把刑法作为推行社会政策的工具,历史上每次社会变革和某种社会政策的推行,无一不以刑法作为最有力的法律后盾,而在一个法制不健全,尤其是缺乏把法律神圣化传统的国家中,刑法极易沦为政治斗争的附属物。”。从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了以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也促进了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在这一系列巨变中,中国社会开始向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发展。我国刑法也逐步由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转变,市民刑法的观念在我国社会也初见端倪。市民刑法观是以古典学派的刑法理念为理论基础的、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立的二元社会形态相适应的刑法观念。它由启蒙思想发展而来,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利平等、权力平衡、契约自由等为基础,注重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并在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框架下构建刑法价值观,其精神实质是追求以形式上的合理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特征的罪刑法定主义。市民刑法观要求:第一,刑法是用来限制国家刑罚权而非限制国民自由的。第二,刑法应具有独立的品格与价值,不应因为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受影响。第三,刑法应人道,反对酷刑,罪刑应相适应。。在近代西方刑法史上,由政治刑法观向市民刑法观的历史转变是由刑事古典学派完成的,其代表人物主要是贝卡里亚和费尔巴哈。贝卡里亚猛烈抨击了以罪刑擅断为特征的封建专制刑法,确立了以罪刑法定主义为中心的市民社会的刑法原则。此后费尔巴哈正式提出了市民刑法的概念。市民刑法观逐渐在西方流行并为西方各国所接受。我国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刑法学界进行了大量关于从政治刑法观向市民刑法观转变的研究,市民刑法观在我国刑法学界已经深入人心。这一观念转变的完成,前期古典学派的主张及其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都是不可或缺的。

社会保护是刑法天生具有的机能,这是因为,刑法是基于国家维护其所欲建立或维持的社会秩序的意志制定的,根据国家意志,专门选择了那些有必要用刑罚制裁加以保护的法益,具有保护国家所关切的重大法益的功能。但人权保障也是刑法的机能之一,在近代刑法史中,人权保障机能被视为刑法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我国,由于长期受社会本位的整体主义的束缚,个人权利强调得不够,表现在刑法机能上,重视社会保护而轻视人权保障。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强调人权,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也日益觉醒,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理所当然地受到了我国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2004年,“人权保障”写入宪法,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将向着人权保障方面转向,我国刑法的机能从此由偏重社会保护转变为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并重。注重保障人权正是古典学派刑法理论最明显的特征,古典学派认为只有保障人权,用法律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才能使市场经济自由发展,正义、自由、平等的理念才能够实现。为了保障人权,古典学派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主张客观主义刑法。这些理论成为我国刑法保障人权的理论支柱。应该注意的是,刑法中的人权包括被害人的权利、被告人的权利以及犯罪人的权利,而我国刑法学界倾向于认为刑法中的人权主要是被告人的权利,刑法中的人权保障主要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弱者一方的权利保护,这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的课题。此外,有学者提出,目前我国的刑法机能应该是保障人权优先,兼顾保护社会。。笔者认为,人权保障是刑法现代化的表现,但是,社会保护的功能在我国刑法中根深蒂固,不可能立刻转变。此外,我国在进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社会矛盾依然存在,社会问题还很突出,维护社会稳定仍然应寄希望于刑法,因此,社会保护目前对我国刑法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侧面,只有将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并重,才能适应我国目前社会的需要。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对我国当代刑法理念的影响还包括我国刑法中出现的刑法谦抑主义的刑法作用观。刑法谦抑主义,是指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最后手段性,即刑罚应该是国家为保护法益与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刑法谦抑主义的思想源于古典学派的贝卡里亚、边沁等人的刑法主张。边沁在其名著《立法原理》中提出了反对四种不应用的刑罚,即:(1)滥用之刑——对不存在现实之罪而进行刑法干预的情况;(2)无效之刑——对意志毫无效用,因而无法预防相似行为而进行刑法干预的情况;(3)过分之刑——通过更温和的手段,诸如指导、示范、请求等可以获得同样效果时,却适用刑法干预的情况;(4)昂贵之刑——刑法干预的不利后果大于所调控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情况。。这种谦抑主义思想在现代演变成世界范围内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世界立法潮流。非犯罪化,就是将过去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例如20世纪中叶以来,英国、德国、瑞典、美国等许多国家取消了一些诸如同性恋、通奸、自杀等原先被视为犯罪的罪名。非刑罚化,是指减轻法律规定的对某些犯罪的刑事处罚、控制自由刑、选择替代刑等。这种谦抑主义思想与我国传统法律刑法化、刑法万能化的观念是对立的。在我国传统社会结构中,由于专制统治,国家权力和国家观念高度发达,使用国家强制力干涉私人事务,以确保国家利益和政治控制,视一切行为都和国家有关、一切不法和侵权行为都是犯罪,促成了一切法律刑法化、国家化的观念。在这种文化传统的影响下,我国刑法承载了过重的使命和过高的期望。虽然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就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战略构想,但很快就被“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运动淹没。十多年来的“严打”实际是刑法万能观的表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随着法治观念的强化,在我国,刑法谦抑主义的观念逐渐形成,这表现为:(1)关于刑法谦抑主义的研究大量出现。(2)恢复性司法的倡导。(3)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从程序上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由此可见,刑法谦抑主义自古典学派提出后,结合了近代学派的刑事政策、特殊预防理论、保安处分理论,对我国目前刑罚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

2、对当代中国刑事立法的影响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都受到近现代西方刑法理论的影响。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所主张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世界各国刑法中几乎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在人权保障、限制刑罚权的滥用等方面,客观主义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而近代学派所主张的主观主义,在刑法各种具体制度的形成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观主义的犯罪预防思想以及刑罚个别化思想在各国刑事立法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此,有学者认为,客观主义给世界各国刑法提供一种立法原则和框架;主观主义带给人们的则是原则之内的灵活和变通。。

我国1997年刑法典的制定吸收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思想的合理内核。客观主义思想在刑法中最突出的表现是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新刑法向客观主义立场的倾斜,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刑法的规定相当具体。如新刑法将原来的一个罪分解为许多具体的犯罪;对一些新类型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具体规定;对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法定刑的幅度进一步缩小;一些刑罚制度的适用条件更为具体。其次,新刑法对客观行为相同、罪过内容相同的犯罪,一般规定为一种犯罪,不规定为不同的犯罪。再次,新刑法的许多条文,通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来限定主观要素。例如,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其规定的具体犯罪实际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其第194条至第198条没有明文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通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使得我们认为只要实施了其规定的客观行为,就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新刑法对常见、严重犯罪中影响法定刑升格的因素作了具体规定,但影响法定刑升格的因素只限于客观因素,没有任何条文明文将犯罪动机卑鄙、主观恶性严重等作为法

定刑升格的条件。此外,新刑法只规定了两种常业惯犯,而没有规定常习惯犯。

主观主义刑法理论在我国1997年刑事立法中也有重要地位。如规定了累犯、缓刑、减刑、假释等刑罚制度,处罚预备犯、被教唆者拒绝接受教唆的教唆犯等,表明了我国刑法吸收了主观主义的合理思想。

3、对中国当代刑法学研究的影响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不仅影响-中国当代刑法的理念、刑事立法,同时也给中国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野带来了强烈的冲击,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范式。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学者对前苏联刑法理论的研究热潮停止了,近代西方刑法学说重新被关注。但直到1997年刑法修订前,我国刑法学界虽然对外国刑法学已有一些研究,出版了几部有关外国刑法学的译著、教科书,但总体上研究水平不高,而且不仅对欧陆刑法学、英美刑法学有影响的教科书、专论译介不多,更是少见有对外国刑法问题进行研究的专著。然而在1997年刑法颁布后,我国学者深感借鉴西方近代刑法思想构建中国刑法学体系的重要性,在短短的不足3年时间中,对西方近、当代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大量涌现。其中值得一提的研究成果有:张明楷的《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出版),对日本刑法中的未遂犯以及日本刑法学中的未遂犯理论进行了透彻解析;张明楷的《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以教科书的形式阐述了欧陆刑法学基本理论;王世洲的《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是我国学者对德国刑法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第一部著作,全面、系统地对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进行了剖析;冯军译、格吕恩特·雅科布斯著的《行为、责任、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向我们描述了今天的德国刑法学家对行为、责任与刑法的最新理论;陈忠林译、杜里奥,帕多瓦尼著的《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出版),第一次把具有典型欧陆刑法风格而我国学者尚觉陌生的意大利刑法学基本理论引进了中国;罗结珍译、卡斯东·斯特法尼著的《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则向中国刑法界译介了当代法国刑法理论。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以苏联刑法为模式建立的我国刑法学体系遭到多数学者的批判,以德日为主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则成为批判的武器。

西方近代刑法学说的大量引入和研究,使我国目前刑法学研究呈现出以下矛盾的局面:一方面,在我国目前的刑法学知识中,前苏联刑法学知识与德日刑法学知识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趋势,前苏联刑法学的影响日益萎缩,德日刑法学的影响日益兴盛。但是,在刑法知识的基本构造上还是受制于前苏联刑法学,主要是在犯罪构成理论方面,造成了前苏联刑法学与德日刑法学之间的知识冲突。。面对这种困境,是放弃目前我国刑法学现有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全盘引进大陆法系的三要件构成体系,还是坚持我国目前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关于这一点,我国刑法学界争议十分激烈,但不管主张放弃目前的四要件体系还是主张坚持四要件体系,学者们都没有在全面了解目前大陆法系刑法学说的前提下提出主张。因此,虽然争论十分激烈,但是对司法实践和立法并没有太大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学者对德日刑法理论倾注了极大热情,各类法学刊物也连续不断地刊登相关的研究成果,各种关于德日刑法学说的学术交流活动频频举办,以德日刑法理论作为博士学位论文选题也成为时尚,但是,对于中国刑法的现实需要是什么,对于中国刑法学的理想图景怎样,应当使用怎样的批判标准,学者们却很少关注,也很少能够解释和构建自己的理论。这也是中国无法诞生世界著名的刑法学家的原因之一。近年来,对德日刑法学的研究表现得越来越兴盛,但是中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并没有任何进展,中国学者仍然没有直面当代中国现实生活世界进行理论构建的能力。这也许如有的学者所言,中国法学深受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法律) 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三、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的产生、发展和嬗变是西方社会各种因素孕育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受西方先进刑法理论的影响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从西方刑法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刑法学的影响,以及我国目前刑法理论和实践的现状来分析,笔者认为,未来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刑法和刑法学的发展将呈现出如下趋势:

第一,轻刑化趋势进一步明显。随着刑罚人道主义和刑法谦抑精神在世界范围内愈加深入人心,我国刑法的理论和实践必然进一步呈现出轻刑化趋势。例如,尽管理论界对死刑存废问题仍有极大争议,立法中尚未废除死刑,但司法实践已先行一步: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地收回死刑核准权,为此不惜人力物力,增设两个刑事审判庭和大量人员编制专职从事死刑复核工作;二是通过领导讲话、内部文件、指导意见、二审开庭、改判、发回重审及错案追究等方法控制死刑,事实上较大地减少了死刑的适用;三是一些法院对于故意杀人案件,除明显的预谋杀人案件外,一般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性,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以达到减少死刑适用的目的。又如,有些法院对走私案件、贪污贿赂及各种渎职案件,都是尽可能地适用缓刑而不判处实刑,从另一方面反映出刑法发展的轻刑化趋势。显然,对于实践中的轻刑化做法,理论界不应视而不见。如何从理论上进行阐释,可能成为今后的研究热点。

第二,淡化立场观念,对新、旧两派刑法理论的赞成与吸收将以实践需要为准。不可否认,持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持报应刑论还是目的刑论等基本立场上的不同,将会影响其他具体的刑法理论。但是,固守某一立场而排斥另一立场的做法,必然导致对某些现象无法作出圆满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比如,僵化地坚持客观主义,无法解释我国处罚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等严重犯罪的预备犯、未遂的教唆犯以及原因自由行为等现象,因为在这些案件中,行为人尽管具有犯罪决意,但根本没有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也未具体地侵害法益,之所以处罚行为人,更多是因为他们具有犯罪决意,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不能放任不管而有必要进行处罚。而僵化地坚持主观主义,也将无法解释实践中对某些类型的案件单纯以危害结果定罪量刑的现象,比如对故意伤害案件,只要没有造成轻伤结果·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造成他人重伤的犯罪故意,也不会处罚,又如对许多类型的未遂行为都不予处罚,等等。所谓新派与旧派等基本立场的对立,不过是学者们的主观创造,其对立并非天然产生的、绝对不变的,因而新旧两派的理论实际上可以相互借鉴吸收乃至相互融合。因此,我们应“多研究些问题,少空谈些主义”。

第三,放弃体系之争,转向务实立场。近现代西方刑法思想的传人,对我国当代刑法学的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不少学者沉迷于西方刑法理论的精致、缜密,主张抛弃我国现行的刑法理论及体系,全盘照搬西方的刑法理论及体系。但是,在法律文化所植根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思维模式等诸多方面,东、西方有着较大的差异,西方的理论并非都适合我国实际。不少学者开始思考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优劣,逐渐认识到全盘照搬西方的刑法理论是不现实的,我国的刑法理论其实也有许多优点,也许更符合中国实际。因而务实的做法是抛开理论体系等大而化之的问题争论,转而探讨一些更具体、更细致、也许显得有点琐碎的问题,也就是暂时搁置“宏观的”制度、体系问题的争执,而首先关注“微观的”、具体的法律实务问题和法律“技术层面”的改良。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的,不要动不动就批判刑法,事实上立法有无问题主要是一个解释问题,是你把好端端的刑法条文给解释歪了,才认为我们的刑法到处有缺陷,需要进行立法完善。因此,更需要做的,不是简单地否定现有的理论,而是如何使它更完善,更符合实际,更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动辄批判立法的不完善,而是如何把看似有缺陷的立法解释得完备以及如何更好地适用,即如何将法律解释为

“良法”。在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以及正义、公平、谦抑、人道等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探讨这些原则和理念的必要性及其重大意义其实是没有太大价值的,更有价值的,是如何处中国

理涉及这些原则和理念的具体问题。

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

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

近现代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刑事古典学派 也称为旧派、古典学派、前期古典学派。是十八世纪中叶和十九世纪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民主自由权利的刑法理论。 古典学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一是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1、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 理论基础: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理论 主张:一般预防(被称为旧派的相对主义) 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 2、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理论基础:国家主义 理论主张:报应刑论(因而被称为旧派的绝对主义) 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 3、古典学派的刑法主张 (1)罪刑法定 (2)罪刑相适应 (3)刑罚人道 (4)意志自由论 (5)道义责任论 (6)客观主义 4、古典学派代表学者 (1)贝卡里亚:废除死刑(违背社会契约、不能产生最佳威吓效果、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错判难纠) (2)边沁:功利主义刑法理论 (3)费尔巴哈:罪刑法定论,心理强制论,一般预防论(刑罚威吓论) (4)康德:绝对报应(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等量报应 (5)黑格尔:等价报应

二、刑事实证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实证学派、近代学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人类学派 理论特点: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尤其是将遗传、生物进化理论运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代表人物(意大利学派):龙布罗梭(创始人)、菲利(后期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 2、刑事社会学派 注重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犯罪的发生、消灭与增减,均受社会的影响 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 3、近代学派的刑法主张 (1)犯罪原因论决定论(意思必至论) (2)社会责任论 (3)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 (4)目的刑主义 (5)保安处分论 4、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 (1)龙布罗梭:犯罪原因(隔代遗传、返祖现象),社会防卫论与特别预防论,犯罪分类(遗传的犯罪人、进化的犯罪性、激情犯) (2)加罗法洛:自然犯罪观 (3)菲利:犯罪三元论(遗传、自然、社会),犯罪饱和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 (4)李斯特:犯罪二元论,刑事政策学 三、新旧学派之比较 1、对犯罪的基本见解 旧派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和辨别善恶是否能力的人,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结果,而且是其衡量利害得失之后,判断对自己有利而实施的。

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

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 原文地址: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作者:大理著名专家律师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含修正案八) 【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 33.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第 2 课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一、选择: 1、斯宾诺莎政治学说的基础是() A.人性论 B.“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C ?社会契约论 D. “主权在民”思想 2、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中存在的“三种权力”分别是() A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B.立法权、司法权、对外权 C.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 D.行政权、司法权、对外权 3、世纪,荷兰独立后处于领先地位的手工业是() A.制呢业、 B.造船业 C.金融业 D ?海上运输 4、最早提出“政治的目的是自由”的思想家是() A.斯宾诺莎、 B.洛克 C.孟德斯鸿 D.卢梭 5、分权与制衡学说的创始人是() A.斯宾诺莎 B.洛克 C.孟德斯鸠 D.卢梭 6、下列不属于斯宾诺莎的主张的是() ①生存权是人的最高的自然权利 ②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生命和社会的安全 ③民主制最自然,也是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 ④文明每前进一步,社会对抗和不平等就加深一步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④ 7、卢梭“主权在民”理论的内涵是() ①人生来就有天斌之权利 ②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一切权力来自人民 ③当人民的权利被剥夺时.人民就有理由起来推翻当权的统治者,夺回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 ④人们以攀力推翻封建基君的专制统治,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④ 8、不仅被转变为法国《人权宣盲》的基本精神,而且被凝练为“自由、平等、博爱”响亮口号的伟大作品是() A.《神学政治论》 B .《政府论》 C.《论法的精神》 D.《社会契约论》 9、建立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我们现代中国的奋斗目标。下

关于新中国刑法的一点思考 (对死刑的认识)

对新中国刑法发展的一点思考 摘要:刑法是法制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经历了种种变迁,在社会大潮的带动下,不断完善,促进着经济的发展,维护着社会稳定。在日新月异的新时代,刑法不断迎接着新的挑战。本文简要介绍了中国刑法的发展历程,就当今刑法的死刑问题、人权问题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进行了一些小小的思考,希望能够对刑法有更深入的理解。 关键词:中国刑法死刑人权 一、前言 作为一个理工科的学生,我很庆幸选了才斋讲堂这门其实不算是课程的课程。当初怀着一半好奇一半无所谓的心情选了这门课,真正上课后,才发现这门课远比我想象的要丰富、要精彩。已经结束的八场讲座,不仅涉及到人文、社科、历史、经济,甚至还有法律、科学、天文,每一场都是被精心准备并认真讲授的,每一场都座无虚席。在这些讲座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莫过于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前沿问题》一讲。 在我原来的印象中,刑法与我们这些守法小公民几乎没有什么交集,一提到刑法最先想到的就是监狱、死刑。但是在陈教授用通俗幽默的语言,为我们剖析了近几年来热议的一些刑事案例后,让我们透过案例的故事性,看到了更深层次的法律与社会伦理,看到了生活中其实无处不在的刑法。正如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沈泽玮在评论中国九月的审判活动时说了以下这么一段话:“无论如何,将这七八起案件拼凑起来,基本形成照出中国现状热点议题的一面镜子。上至原中共政治局委员及其关系圈的权钱交易往来、下至底层摊贩杀死城管的悲情暴力行为,中国社会的公与不公、罪与罚、法治与人情之间的各种灰色地带,通过一个个案件具体走进公众视线并引发舆论深刻地思考,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到底怎么了?” 带着这些启发与疑惑,我查阅了一些相关的论文,第一次想要了解刑法,第一次对刑法有了一些小小的思考。 二、中国近代刑法的发展 刑法的历史和国家的历史一样长,最典型的比如死刑,是国家统治人民的一种有力手段,也是最强硬的手段。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随着国家制度的发展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课标要求 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本节重点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宗教伦理与教化 本节难点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异同点 知识概要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1. 渊源——罗马法 (1)为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前450年,罗马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明确维护私有制和奴隶制,但因为条文公开,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贵族随意解释法律的权力。 (2)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撰的《罗马民法大全》,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对近代资产阶级民法影响深远。 2. 发展——日耳曼法 中古时期,日耳曼王国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成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教会也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11世纪,随着西欧城市经济的繁荣,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兴起。 3. 普通法系 11世纪,英国诺曼王朝建立后,设立法院,派法官定期到地方巡回审判,加强对地方的控制。12世纪前后,普遍使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即普通法。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逐渐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英国和受影响的美国等国家的法律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4. 民法系 18世纪后期,受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法律不断完善。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法国民法典》,保护自由、平等、私有制和工商业,是近代最早的民法典,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这部法典与其它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罪。(A) A.受贿 B.贪污 C.侵占 D.滥用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D) A.行贿 B.贪污 C.侵占 D.受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 A.责任人 B.领导 C.行贿人 D.单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罪。(A)A.行贿B.贪污C.侵占D.受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C) A.单位行贿 B.介绍贿赂 C.单位受贿 D.对单位行贿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D)A.受贿B.贪污C.侵占D.行贿 7.《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D)A.15B.20C.25D.30 8.《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人以上的,应予立案。(D)A.4B.6C.8D.10 二、多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刑法学必读书目

刑法学必读书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5、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6、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7、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 8、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11、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13、黎宏:《法人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14、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 15、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 16、陈兴良:《刑法总论适用》,法律出版社; 17、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 19、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 20、[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 21、[德]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22、[意]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 23、[法]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4、[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5、[俄]斯库拉托夫等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6、[英]特纳:《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 27、[英]克罗斯等:《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8、[美]胡萨克:《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9、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 30、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 31、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学说史略》,武汉大学出版社; 32、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33、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4、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 35、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新人教版选修3高中历史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测试

高中历史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测试新人教版选修3 一、选择: 1、斯宾诺莎政治学说的基础是() A.人性论 B.“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C.社会契约论 D.“主权在民”思想 2、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中存在的“三种权力”分别是() A.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B.立法权、司法权、对外权 C.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 D.行政权、司法权、对外权 3、世纪,荷兰独立后处于领先地位的手工业是() A.制呢业、 B.造船业 C.金融业 D.海上运输 4、最早提出“政治的目的是自由”的思想家是() A.斯宾诺莎、 B.洛克 C.孟德斯鸿 D.卢梭 5、分权与制衡学说的创始人是() A.斯宾诺莎 B.洛克 C.孟德斯鸠 D.卢梭 6、下列不属于斯宾诺莎的主张的是() ①生存权是人的最高的自然权利 ②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生命和社会的安全 ③民主制最自然,也是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 ④文明每前进一步,社会对抗和不平等就加深一步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④ 7、卢梭“主权在民”理论的内涵是() ①人生来就有天斌之权利 ②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一切权力来自人民 ③当人民的权利被剥夺时.人民就有理由起来推翻当权的统治者,夺回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 ④人们以攀力推翻封建基君的专制统治,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④ 8、不仅被转变为法国《人权宣盲》的基本精神,而且被凝练为“自由、平等、博爱”响亮

口号的伟大作品是() A.《神学政治论》 B.《政府论》 C.《论法的精神》 D.《社会契约论》 9、建立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我们现代中国的奋斗目标。下列哲学思想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直接借鉴意义的是() A.社会契约论—建立法制社会 B.文明每前进一步,社会对抗和不平等就加深一步 C.“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D.生存权是人的最高的自然权利 二、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中,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该学说经过法国思想家的发展,成为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一块基石。 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1)洛克三权分立学说的基本内容。 (2)发展了洛克三权分立学说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谁?指出他的学说与洛克学说的差异。 (3)说明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核心和历史上的进步意义。 (4)说明三权分立原则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体现方式。

中国古代刑法

一、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大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据说,周武王“皇皇若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论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到明代又改为从新主义,无论轻重,并依新律拟断。清同明制。这也是“刑罚世轻世重”政策的一个方面。 二、犯罪主体 1、“化外人” “化外人”类似我们现在说的外国人,但当时的范围要广一些,除了外国人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之人。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是指“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这一定义适用于以后历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论部分,部分名词解释 1.刑法: a) 广义: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 狭义: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刑法体系: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 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9.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 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2.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 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 责任相适应。)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15.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 效力。 16.刑罚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7.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 用的问题。 18.犯罪的形式概念: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9.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 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20.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 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2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典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 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2.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23.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第2课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一、选择: 1、斯宾诺莎政治学说的基础是() A.人性论 B.“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C.社会契约论 D.“主权在民”思想 2、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中存在的“三种权力”分别是() A.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B.立法权、司法权、对外权 C.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 D.行政权、司法权、对外权 3、世纪,荷兰独立后处于领先地位的手工业是() A.制呢业、 B.造船业 C.金融业 D.海上运输 4、最早提出“政治的目的是自由”的思想家是() A.斯宾诺莎、 B.洛克 C.孟德斯鸿 D.卢梭 5、分权与制衡学说的创始人是() A.斯宾诺莎 B.洛克 C.孟德斯鸠 D.卢梭 6、下列不属于斯宾诺莎的主张的是() ①生存权是人的最高的自然权利 ②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生命和社会的安全 ③民主制最自然,也是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 ④文明每前进一步,社会对抗和不平等就加深一步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④ 7、卢梭“主权在民”理论的内涵是() ①人生来就有天斌之权利 ②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一切权力来自人民 ③当人民的权利被剥夺时.人民就有理由起来推翻当权的统治者,夺回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 ④人们以攀力推翻封建基君的专制统治,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④ 8、不仅被转变为法国《人权宣盲》的基本精神,而且被凝练为“自由、平等、博爱”响亮口号的伟大作品是() A.《神学政治论》 B.《政府论》 C.《论法的精神》 D.《社会契约论》

9、建立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我们现代中国的奋斗目标。下列哲学思想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直接借鉴意义的是() A.社会契约论—建立法制社会 B.文明每前进一步,社会对抗和不平等就加深一步 C.“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D.生存权是人的最高的自然权利 二、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中,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该学说经过法国思想家的发展,成为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一块基石。 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1)洛克三权分立学说的基本内容。 (2)发展了洛克三权分立学说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谁?指出他的学说与洛克学说的差异。 (3)说明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核心和历史上的进步意义。 (4)说明三权分立原则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体现方式。 三、阅读下列材料:

论中国刑法发展史

论中国刑法发展史 打开历史的卷轴,首先映入我们眼帘的便是泱泱华夏五千年的进程,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是如何能在沧桑岁月中屹立不倒,是如何能在改朝换代中激流勇进,这一切的一切,终究都逃不过一个“法”字。 法度,是维系一个国家耐以生存的纽带,特别是刑法,更是以铁腕手段促使国家安定统一的法宝。 早在氏族社会时候,刑法的身影便以悄然出现,但那时,无国度一说,刑法便只能作为一种规则存在于社会上,夏商周也并为对其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一直到了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出现,让底层阶级的人更加深入的了解到刑法。 作为法家代表人物的李斯,最终确是死在了自己所推崇的法度之上,“具五刑,诛三族”,可谓惨兮。 到了唐代,刑法完成了从封闭到开放的转变。朝鲜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唐,无论是法典的体系,刑法总规的具体规定,刑法分责罪名的规定,还是在刑法的执行上,近乎相似。日本与中国的交往,随着唐朝的强大日益频繁。公元645年,日本开始学习唐朝的法律文化模式。其中,唐朝对日本关于刑法方面的输出颇重。以至于日本学着也不得不承认,他们的某一部分法律采用了唐律,只不过稍微斟酌国情,改变了下。 1840年鸦片战争,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使得中国的社会经济关系,阶级结构和社会主要矛盾,民族矛盾发生了

重要的变化,出于风雨飘摇之中的清王朝统治者为救亡图存,变法自强,开始了一场以“斟酌各国法律”为指导思想的法律活动,中国法律传统向主罚合体,刑法为主转变。刑法的修订遂成为整个清末法律的核心和关键内容。它首次采用了独立的刑法典型式,完全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体例和名称,既实现了刑法分则的民族化,也完成了犯罪类型的现代化。虽据中国国情不能废除死刑,但酌情减少了死罪条目,引导中国刑法在体系上与世界刑法的接轨。在共犯的规定上,完全受大陆法系刑事立法例与刑法理论的影响,采用了正犯,片面共犯,过失共犯等诸多中国传统刑法没有的概念,在刑事制裁体系上,参照世界通例,使刑事制裁体系符合了当时的世界潮流。 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一直强调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但也学习苏联刑事立法方面的经验。以此便有了“刑法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是统治阶级进行斗争的武器。” 我国刑法的目地和一切剥削者国家刑法的目地是完全不同的,一切剥削者国家适用刑法只有惩罚一个目地,我国刑法的目地是惩罚和教育,,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 中国的刑法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化,无论是唐朝对朝鲜,日本的法律输出,还是晚清对各国刑法体制的吸收,都说明刑法的国际化离不开国家间的相互交往,只有开放的国际环境,才能促成中国刑法体制的改革更新。当下中国正在进行的刑法国际化建设,也面临着学习与移植的对象选择问题,比如说向说学习,俄罗斯还是西方列

《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第2课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课程标准】 知道斯宾诺莎、洛克和卢梭民主思想的基本内容,理解民主思想与专制理论的根本区别,树立支持民主、倡导进步的历史意识。 【三维目标】 【重点难点】 重点:“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权力分立”思想内容及历史作用 难点:三三位思想家主张的比较。民主思想与专制理论的根本区别。 【教法方法】 建立平等,民主的教学环境,并通过相关素材的整理与再现,创设简易可感知的情境,使用启发式,激励性, 以教师为"导",导之有法,使其富有启发性,趣味性,科学性和简洁性,加强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以激发学生兴趣,激活学生思维, 【教学准备】 采用POWERPOINT软件制作课件为主,多媒体音频、视频资料、编辑小故事等课文资料和问题。 【课时安排】1课时

【板书设计】 【导入新课】 播放视频《勇敢的心》华莱士行刑时场景,华莱士高呼“自由!”由此导入,这自由二字,仅仅是喊喊而已吗?不是,他代表人们的自由民主意识已经觉醒,向着封建专制制度发起了猛烈的攻击!就是我们今天要学习的内容——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讲授新课】 一、斯宾诺莎的“天赋人权”思想 1.产生的时代背景 近代欧洲早期,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兴起。其目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原则是什么?(目的是反对君主专制独裁,核心内容是民主政治,根本原则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民主政治”追求“主权在民”的政治理想,认为人民可以对国家大事自由发表意见,直接伙间接地参与和管理国家大事。 16世纪中叶,尼德兰最早爆发资产阶级革命,要求摆脱西班牙统治,实现民族独立。1572年北方各省举行大起义,解放了荷兰、泽兰两省的大部。同年 8月威廉一世(奥伦治的)被推为北方各省执政。南方革命形势也日趋高涨。1581年由北方各省正式成立联省共和国。由于荷兰省在联省中的经济和政治地位最重要,因此亦称荷兰共和国。简称荷兰。17世纪,欧洲的资本主义经济得到较大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增多。荷兰独立后,大力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商业、海洋运输业,金融业非常发达,很快成为西欧强国。当时,荷兰的造船业居世界首位。在整个17世纪,荷兰是世界上最强大的海上霸主,因此,被称为“海上马车夫”。荷兰对外贸易繁荣,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贸易的金融中心。但是当时荷兰面临着来自西班牙强权的外部威胁,内部还存在着顽固的封建参与势力。荷兰的资产阶级仍然面临着剧烈的斗争。反动的西班牙封建政权,不甘心失败,仍然想从政冶上、军事上和宗教上控制荷兰;而荷兰国内也还存在着顽固的封建残余势力,荷兰新教教会和犹太教会中的顽固分子继续迫害无神论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作者:陈忠林 我国《刑法》第6 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该款即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属地原则的规定,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属地原则,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如何理解《刑法》第6 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哪些属于该款中中提到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及如何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内犯罪”。鉴于我国刑法学界对这几个问题的解释,多有与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国际法学界以及刑法规定本身内在逻辑相悖,或者不甚清楚的地方,笔者愿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望能得到学界同仁的指正。 一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在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上,我国刑法学界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刑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属于我国领域,是否属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适用范围的问题上。 从刑法效力角度看,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涉及到两个不容混淆的问题:一是在我国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应否适用我国刑法;二是对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对前者的回答必须以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为基础,而对后者的回答则只能以我国领域的范围为据。这二者的区别在于:一国的刑事管辖权是一个没有地域限制的概念,因为一国的刑事管辖权不仅包括属地管辖,而且也包括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和专属管辖(后面我们将看到,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用来表示一国对该国船舶行使管辖的崭新的概念),除属地管辖外,后四种管辖的范围都与特定的地域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一国的领域则是一个必须有明确地域界限的概念,因为所谓一国的领域是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地域范围,因而一国的领域只能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注:王献枢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法》,第137页。)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定及国际惯例,应将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理解为我国的领域,对在上述空间范围内发生的犯罪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学界的这一理解,不仅不符合国外刑法学界、我国国际法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主导性观点,更是违背国际法有关的基本原则,有悖于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公约规定的精神。 (一)我国的船舶、航空器不应解释为我国领域 在一国登记注册的船和航空器是否属于该国领域,在国际法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除少数人外(注: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第296页;李恩慈:《论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立法完善》,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第188页。),绝大多数的人都对此持肯定的态度。理由是根据国际惯例,在一国登记的船舶或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军用,不论是国家所有或是私人所有,都是该国的“拟制领土”,旗籍国应对其享有属地管辖权。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将船舶、航空器视为旗籍国的浮动领土,不能说一点都没有依据。因为,尽管我国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认为认为对船舶、航空器适用旗籍国刑法属于属人管辖(注:王献枢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法》第84页。),但是,根据国际法学界“占主导地位学说(有争议!)(惊叹号为原作者所加—笔者),公海上的船舶是船旗国的国土”(注:[德]英戈·冯·文希:《国际法教程》,知识出版社(1997),324页。)。而且我国国际法学界也有人认为,国家属地管辖权中的“属地”“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领空,也包括在该国

刑事近代学派综述

第四讲刑事近代学派 ——讨论内容综述 §1 概述 一、产生背景 近代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或新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其产生于19世纪后半期,当时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家竞相采用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生产规模,吞并中小企业,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商品生产便日益集中于少数大企业,以致逐步形成垄断,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在这一过程当中,人口大量流向都市,贫富差距急剧扩大,失业、贫困、卖淫、酗酒、颓废等许多社会问题接踵而至,出现家庭乃至社会环境破坏,造成社会不安。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矛盾更加尖锐,犯罪尤其是盗窃之类的财产犯罪急剧上什,累犯、常习犯显著增多,少年犯或青少年犯罪也呈激增趋势。在犯罪急剧增长面前,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表现得无能为力,社会本位的新派刑法观应运而生了。 二、代表人物 刑事近代学派又可以分成两派: 一是刑事人类学派,该派重视犯罪的生物学因素,其创始人为意大利的龙布罗梭,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学者菲利(后转为刑事社会学派)和加罗法洛。 二是刑事社会学派,该派重视犯罪的社会因素,其主要代表人物为德国的李斯特。 三、历史进步意义 近代学派的观点,在前苏联和我国刑法学者中过去受到许多的批判,现在看来是值得研究的。龙布罗梭的生来犯罪人论和犯罪定型说确实是不科学的,但他从古典学派那种抽象地对犯罪的研究转向现实地对犯罪人的研究,则是应当肯定。近代学派的犯罪原因论,从总体上看也不是科学的,承认犯罪的社会原因也只限于列举一些不良社会现象,而未触及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的根本原因——资本

主义的剥削制度,但开展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和揭示犯罪的社会原因,应该说也是一个进步。近代学派的意思决定论的观点完全否认意思自由,无视人的能动作用,是机械唯物主义的、不符合实际的,但承认人的意思受存在的影响,则是可取的。近代学派的主观主义理论忽视犯罪行为,一味强调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不科学的,但重视不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差异以及由此得出的刑罚个别化理论,都是值得肯定的。他们提倡目的刑,只强调特别预防,而否定一般预防,自然失之于片面,但重视犯罪人的复归社会,并由此提出各种刑事政策,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他们着眼于行为人犯罪的反复性提出的保安处分理论,甚至主张废除刑罚建立保安处分一元制的制裁体系,确实可能导致侵犯人权,但作为一种预防犯罪的补充措施,不能不说它符合防卫社会的需要,因而为近代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总之,近代学派的刑法理论,虽然有其严重的缺点,但也有不少值得肯定的见解,特别是在近代刑法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1 §2主要观点 一、犯罪论 1、犯罪原因论 如前所述,刑事近代学派可分为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对于产生犯罪的原因,两派各有自己的观点。刑事人类学派认为,犯罪主要是基于犯罪人的生物学因素,如其代表人物龙布罗梭认为,犯罪人具有生来就要犯罪的命运,是人类学上的一类变种(犯罪人类),其具有身体的与精神的特征,据此可将他们与一般人相区别,是向野蛮人返祖的人或蜕化者。2这就是天生犯罪人论,龙布罗梭在当时通过采用先进的临床方法得出了该理论。菲利早期作为人类学派的代表,也坚持刑事人类学派的立场,认为人类因素依然是犯罪的首选条件,但他反对龙布罗梭把人类因素绝对化的趋向,指出犯罪仅视作一种人类现象是非常不确切的,主张以三要素论对犯罪生物因素决定论予以修正,认为人类因素不足以孤立地解释成为犯罪原因,必须与其他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才能对犯罪产生影响。即使与其他因素相联系,人类因素只适用于惯犯和天生犯罪人,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就是著名的犯罪三元论。犯 1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166—167页

古代民本思想和近代民主思想

古代民本思想和近代民主思想 在高中中国史教学中,思想文化史是非常重要的教学内容。中国古代史上的传统“民本”思想和近代史上的“民主”思想又是中国思想史上的两大精华。“民本”与“民主”既有其相通性,但又不能等同。 一古代民本思想的发展历程 民本思想也即人本思想,就是尊重人和推崇人,宏扬人的生命存在的意义和主体独立自觉的价值,它突出人的主体性,主张把人当人看待,提倡重视民意,与民同乐。但中国民本思想,不同于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突出人的个性自由与解放和个体的独立发展。中国民本思想立足在血缘关系基础上,以人伦世界、人伦社会为人的生存发展的根本依托,强调人对宗教和国家的义务,强调人对国君的效忠,强调人的社会价值较之于人的个体价值更重要。 古代民本思想产生的主要社会根源一是:由中国古代生产方式决定的。中国古代生产方式是自然经济,大部分民众以种植业为主要物质生活资料的来源,种植业在人们生活和国家治乱兴衰中的地位是崇高的,因而才有了“士、农、工、商”等级序列,可见“民”的地位重要。中国文化扎根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土壤,这自然对民族心理、思维方式产生深远影响。二是由对历代王朝兴盛衰亡规律考察可以看到,民心向背是关键因素。古人常言“水可载舟,水亦覆舟“,“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对君主和国家而言,企求长治久安不能不强调“民为邦本”,只有百姓安居乐业,才能为朝廷提供赋役,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强调“民贵君轻”,人民是第一位的治国思想,是为了警示自己天下得失取决于民心向背,告诫统治者善待人民,否则会被人民所推翻。 古代民本思想经历了从重天敬鬼到敬德保民,再从重民轻天到民贵君轻这样发展历程。 殷商时期,迷信的氛围特别强烈,事无巨细,每事必卜,甲骨文即是为记录占卜而产生。人们祭天地、鬼神,祭星辰、日月,在人们心目中地位最高的是太阳神,以致夏桀暴虐无道,却以太阳自比,曰“天之有日,犹吾之有民”。到了西周,周人把天奉为有意志的人格化的至上神,周王亦称“天子”,是受了“天命”取代商来统治天下的。另一方面,周人又从商的覆灭中认识到“天命縻常”,看到了人民的武装倒戈,才使西周打败了商王朝,这是“天惟时求民主”,“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既而提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敬德”才可以“保民”。这开启了春秋战国时期民本思想的先河。 春秋时期,周王室衰败,原来神圣不可动摇的天——周天子已失去天下共主的身份,天下大乱,礼乐崩坏。现实已动摇了人们对于神圣天道的崇拜。另一方面,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上,突出人的地位。荀子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观点,强调人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中的主观能动作用,“天”的地位已开始动摇。与此同时,从君主到一些大臣对“民”的认识都有了新的提高,认识到“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田氏代齐的重要手段就是收买人心,搞大斗出货,小斗收进,结果“得齐民心”,“民众归之如流水”。孔子提出的“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的思想,发展到孟子时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仁政思想,告诫统治者“爱民”、“利民”,轻刑薄赋,听政于民,与民同乐。这标志着民本思想至此真正形成了。 古代民本思想绝没有把民看得比君还尊贵的意思,不但提出“民贵君轻”的孟子没有这样的思想,即使整个封建时代,二千年来的地主阶级思想家无论他如何进步,也难于设想民比君更尊贵。“民为贵”的思想,是为了加强封建君主地位服务的,而不是为民争地位的。但这种思想本身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历代统治者中不乏英明的君主在治国过程中,在重视法治的同时,注意法、德并重兼施,相信“民为邦本”,以德为本,以身作则,行“王道”(以德服人,即通过尚贤使能,节用裕民等有效措施争取人民),治天下就易如反掌。因而采取一些顺应民心的“仁政”“德政”措施,从而出现盛世、治世的局面。反之,只行“霸道”(以武力服人),只强调法治,而忽视、否定德治,就会导致国家迅速败亡。这尤以秦亡汉兴,隋亡唐兴最为典型。可见由民本思想进而升华为“仁政”“德政“是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治国安邦,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 二、近代民主思想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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