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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

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

近现代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刑事古典学派 也称为旧派、古典学派、前期古典学派。是十八世纪中叶和十九世纪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民主自由权利的刑法理论。 古典学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一是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1、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 理论基础: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理论 主张:一般预防(被称为旧派的相对主义) 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 2、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理论基础:国家主义 理论主张:报应刑论(因而被称为旧派的绝对主义) 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 3、古典学派的刑法主张 (1)罪刑法定 (2)罪刑相适应 (3)刑罚人道 (4)意志自由论 (5)道义责任论 (6)客观主义 4、古典学派代表学者 (1)贝卡里亚:废除死刑(违背社会契约、不能产生最佳威吓效果、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错判难纠) (2)边沁:功利主义刑法理论 (3)费尔巴哈:罪刑法定论,心理强制论,一般预防论(刑罚威吓论) (4)康德:绝对报应(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等量报应 (5)黑格尔:等价报应

二、刑事实证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实证学派、近代学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人类学派 理论特点: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尤其是将遗传、生物进化理论运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代表人物(意大利学派):龙布罗梭(创始人)、菲利(后期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 2、刑事社会学派 注重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犯罪的发生、消灭与增减,均受社会的影响 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 3、近代学派的刑法主张 (1)犯罪原因论决定论(意思必至论) (2)社会责任论 (3)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 (4)目的刑主义 (5)保安处分论 4、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 (1)龙布罗梭:犯罪原因(隔代遗传、返祖现象),社会防卫论与特别预防论,犯罪分类(遗传的犯罪人、进化的犯罪性、激情犯) (2)加罗法洛:自然犯罪观 (3)菲利:犯罪三元论(遗传、自然、社会),犯罪饱和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 (4)李斯特:犯罪二元论,刑事政策学 三、新旧学派之比较 1、对犯罪的基本见解 旧派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和辨别善恶是否能力的人,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结果,而且是其衡量利害得失之后,判断对自己有利而实施的。

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

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 原文地址: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作者:大理著名专家律师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含修正案八) 【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 33.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第 2 课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一、选择: 1、斯宾诺莎政治学说的基础是() A.人性论 B.“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C ?社会契约论 D. “主权在民”思想 2、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中存在的“三种权力”分别是() A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B.立法权、司法权、对外权 C.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 D.行政权、司法权、对外权 3、世纪,荷兰独立后处于领先地位的手工业是() A.制呢业、 B.造船业 C.金融业 D ?海上运输 4、最早提出“政治的目的是自由”的思想家是() A.斯宾诺莎、 B.洛克 C.孟德斯鸿 D.卢梭 5、分权与制衡学说的创始人是() A.斯宾诺莎 B.洛克 C.孟德斯鸠 D.卢梭 6、下列不属于斯宾诺莎的主张的是() ①生存权是人的最高的自然权利 ②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生命和社会的安全 ③民主制最自然,也是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 ④文明每前进一步,社会对抗和不平等就加深一步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④ 7、卢梭“主权在民”理论的内涵是() ①人生来就有天斌之权利 ②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一切权力来自人民 ③当人民的权利被剥夺时.人民就有理由起来推翻当权的统治者,夺回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 ④人们以攀力推翻封建基君的专制统治,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④ 8、不仅被转变为法国《人权宣盲》的基本精神,而且被凝练为“自由、平等、博爱”响亮口号的伟大作品是() A.《神学政治论》 B .《政府论》 C.《论法的精神》 D.《社会契约论》 9、建立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我们现代中国的奋斗目标。下

关于新中国刑法的一点思考 (对死刑的认识)

对新中国刑法发展的一点思考 摘要:刑法是法制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经历了种种变迁,在社会大潮的带动下,不断完善,促进着经济的发展,维护着社会稳定。在日新月异的新时代,刑法不断迎接着新的挑战。本文简要介绍了中国刑法的发展历程,就当今刑法的死刑问题、人权问题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进行了一些小小的思考,希望能够对刑法有更深入的理解。 关键词:中国刑法死刑人权 一、前言 作为一个理工科的学生,我很庆幸选了才斋讲堂这门其实不算是课程的课程。当初怀着一半好奇一半无所谓的心情选了这门课,真正上课后,才发现这门课远比我想象的要丰富、要精彩。已经结束的八场讲座,不仅涉及到人文、社科、历史、经济,甚至还有法律、科学、天文,每一场都是被精心准备并认真讲授的,每一场都座无虚席。在这些讲座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莫过于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前沿问题》一讲。 在我原来的印象中,刑法与我们这些守法小公民几乎没有什么交集,一提到刑法最先想到的就是监狱、死刑。但是在陈教授用通俗幽默的语言,为我们剖析了近几年来热议的一些刑事案例后,让我们透过案例的故事性,看到了更深层次的法律与社会伦理,看到了生活中其实无处不在的刑法。正如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沈泽玮在评论中国九月的审判活动时说了以下这么一段话:“无论如何,将这七八起案件拼凑起来,基本形成照出中国现状热点议题的一面镜子。上至原中共政治局委员及其关系圈的权钱交易往来、下至底层摊贩杀死城管的悲情暴力行为,中国社会的公与不公、罪与罚、法治与人情之间的各种灰色地带,通过一个个案件具体走进公众视线并引发舆论深刻地思考,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到底怎么了?” 带着这些启发与疑惑,我查阅了一些相关的论文,第一次想要了解刑法,第一次对刑法有了一些小小的思考。 二、中国近代刑法的发展 刑法的历史和国家的历史一样长,最典型的比如死刑,是国家统治人民的一种有力手段,也是最强硬的手段。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随着国家制度的发展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课标要求 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本节重点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宗教伦理与教化 本节难点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异同点 知识概要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1. 渊源——罗马法 (1)为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前450年,罗马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明确维护私有制和奴隶制,但因为条文公开,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贵族随意解释法律的权力。 (2)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撰的《罗马民法大全》,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对近代资产阶级民法影响深远。 2. 发展——日耳曼法 中古时期,日耳曼王国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成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教会也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11世纪,随着西欧城市经济的繁荣,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兴起。 3. 普通法系 11世纪,英国诺曼王朝建立后,设立法院,派法官定期到地方巡回审判,加强对地方的控制。12世纪前后,普遍使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即普通法。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逐渐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英国和受影响的美国等国家的法律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4. 民法系 18世纪后期,受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法律不断完善。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法国民法典》,保护自由、平等、私有制和工商业,是近代最早的民法典,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这部法典与其它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罪。(A) A.受贿 B.贪污 C.侵占 D.滥用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D) A.行贿 B.贪污 C.侵占 D.受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 A.责任人 B.领导 C.行贿人 D.单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罪。(A)A.行贿B.贪污C.侵占D.受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C) A.单位行贿 B.介绍贿赂 C.单位受贿 D.对单位行贿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D)A.受贿B.贪污C.侵占D.行贿 7.《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D)A.15B.20C.25D.30 8.《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人以上的,应予立案。(D)A.4B.6C.8D.10 二、多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刑法学必读书目

刑法学必读书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5、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6、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7、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 8、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11、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13、黎宏:《法人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14、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 15、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 16、陈兴良:《刑法总论适用》,法律出版社; 17、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 19、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 20、[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 21、[德]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22、[意]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 23、[法]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4、[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5、[俄]斯库拉托夫等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6、[英]特纳:《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 27、[英]克罗斯等:《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8、[美]胡萨克:《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9、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 30、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 31、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学说史略》,武汉大学出版社; 32、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33、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4、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 35、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新人教版选修3高中历史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测试

高中历史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测试新人教版选修3 一、选择: 1、斯宾诺莎政治学说的基础是() A.人性论 B.“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C.社会契约论 D.“主权在民”思想 2、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中存在的“三种权力”分别是() A.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B.立法权、司法权、对外权 C.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 D.行政权、司法权、对外权 3、世纪,荷兰独立后处于领先地位的手工业是() A.制呢业、 B.造船业 C.金融业 D.海上运输 4、最早提出“政治的目的是自由”的思想家是() A.斯宾诺莎、 B.洛克 C.孟德斯鸿 D.卢梭 5、分权与制衡学说的创始人是() A.斯宾诺莎 B.洛克 C.孟德斯鸠 D.卢梭 6、下列不属于斯宾诺莎的主张的是() ①生存权是人的最高的自然权利 ②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生命和社会的安全 ③民主制最自然,也是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 ④文明每前进一步,社会对抗和不平等就加深一步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④ 7、卢梭“主权在民”理论的内涵是() ①人生来就有天斌之权利 ②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一切权力来自人民 ③当人民的权利被剥夺时.人民就有理由起来推翻当权的统治者,夺回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 ④人们以攀力推翻封建基君的专制统治,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④ 8、不仅被转变为法国《人权宣盲》的基本精神,而且被凝练为“自由、平等、博爱”响亮

口号的伟大作品是() A.《神学政治论》 B.《政府论》 C.《论法的精神》 D.《社会契约论》 9、建立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我们现代中国的奋斗目标。下列哲学思想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直接借鉴意义的是() A.社会契约论—建立法制社会 B.文明每前进一步,社会对抗和不平等就加深一步 C.“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D.生存权是人的最高的自然权利 二、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中,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该学说经过法国思想家的发展,成为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一块基石。 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1)洛克三权分立学说的基本内容。 (2)发展了洛克三权分立学说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谁?指出他的学说与洛克学说的差异。 (3)说明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核心和历史上的进步意义。 (4)说明三权分立原则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体现方式。

中国古代刑法

一、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大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据说,周武王“皇皇若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论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到明代又改为从新主义,无论轻重,并依新律拟断。清同明制。这也是“刑罚世轻世重”政策的一个方面。 二、犯罪主体 1、“化外人” “化外人”类似我们现在说的外国人,但当时的范围要广一些,除了外国人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之人。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是指“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这一定义适用于以后历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论部分,部分名词解释 1.刑法: a) 广义: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 狭义: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刑法体系: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 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9.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 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2.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 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 责任相适应。)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15.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 效力。 16.刑罚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7.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 用的问题。 18.犯罪的形式概念: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9.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 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20.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 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2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典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 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2.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23.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第2课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一、选择: 1、斯宾诺莎政治学说的基础是() A.人性论 B.“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C.社会契约论 D.“主权在民”思想 2、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中存在的“三种权力”分别是() A.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B.立法权、司法权、对外权 C.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 D.行政权、司法权、对外权 3、世纪,荷兰独立后处于领先地位的手工业是() A.制呢业、 B.造船业 C.金融业 D.海上运输 4、最早提出“政治的目的是自由”的思想家是() A.斯宾诺莎、 B.洛克 C.孟德斯鸿 D.卢梭 5、分权与制衡学说的创始人是() A.斯宾诺莎 B.洛克 C.孟德斯鸠 D.卢梭 6、下列不属于斯宾诺莎的主张的是() ①生存权是人的最高的自然权利 ②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生命和社会的安全 ③民主制最自然,也是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 ④文明每前进一步,社会对抗和不平等就加深一步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④ 7、卢梭“主权在民”理论的内涵是() ①人生来就有天斌之权利 ②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一切权力来自人民 ③当人民的权利被剥夺时.人民就有理由起来推翻当权的统治者,夺回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 ④人们以攀力推翻封建基君的专制统治,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④ 8、不仅被转变为法国《人权宣盲》的基本精神,而且被凝练为“自由、平等、博爱”响亮口号的伟大作品是() A.《神学政治论》 B.《政府论》 C.《论法的精神》 D.《社会契约论》

9、建立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我们现代中国的奋斗目标。下列哲学思想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直接借鉴意义的是() A.社会契约论—建立法制社会 B.文明每前进一步,社会对抗和不平等就加深一步 C.“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D.生存权是人的最高的自然权利 二、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中,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该学说经过法国思想家的发展,成为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一块基石。 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1)洛克三权分立学说的基本内容。 (2)发展了洛克三权分立学说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谁?指出他的学说与洛克学说的差异。 (3)说明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核心和历史上的进步意义。 (4)说明三权分立原则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体现方式。 三、阅读下列材料:

论中国刑法发展史

论中国刑法发展史 打开历史的卷轴,首先映入我们眼帘的便是泱泱华夏五千年的进程,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是如何能在沧桑岁月中屹立不倒,是如何能在改朝换代中激流勇进,这一切的一切,终究都逃不过一个“法”字。 法度,是维系一个国家耐以生存的纽带,特别是刑法,更是以铁腕手段促使国家安定统一的法宝。 早在氏族社会时候,刑法的身影便以悄然出现,但那时,无国度一说,刑法便只能作为一种规则存在于社会上,夏商周也并为对其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一直到了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出现,让底层阶级的人更加深入的了解到刑法。 作为法家代表人物的李斯,最终确是死在了自己所推崇的法度之上,“具五刑,诛三族”,可谓惨兮。 到了唐代,刑法完成了从封闭到开放的转变。朝鲜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唐,无论是法典的体系,刑法总规的具体规定,刑法分责罪名的规定,还是在刑法的执行上,近乎相似。日本与中国的交往,随着唐朝的强大日益频繁。公元645年,日本开始学习唐朝的法律文化模式。其中,唐朝对日本关于刑法方面的输出颇重。以至于日本学着也不得不承认,他们的某一部分法律采用了唐律,只不过稍微斟酌国情,改变了下。 1840年鸦片战争,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使得中国的社会经济关系,阶级结构和社会主要矛盾,民族矛盾发生了

重要的变化,出于风雨飘摇之中的清王朝统治者为救亡图存,变法自强,开始了一场以“斟酌各国法律”为指导思想的法律活动,中国法律传统向主罚合体,刑法为主转变。刑法的修订遂成为整个清末法律的核心和关键内容。它首次采用了独立的刑法典型式,完全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体例和名称,既实现了刑法分则的民族化,也完成了犯罪类型的现代化。虽据中国国情不能废除死刑,但酌情减少了死罪条目,引导中国刑法在体系上与世界刑法的接轨。在共犯的规定上,完全受大陆法系刑事立法例与刑法理论的影响,采用了正犯,片面共犯,过失共犯等诸多中国传统刑法没有的概念,在刑事制裁体系上,参照世界通例,使刑事制裁体系符合了当时的世界潮流。 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一直强调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但也学习苏联刑事立法方面的经验。以此便有了“刑法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是统治阶级进行斗争的武器。” 我国刑法的目地和一切剥削者国家刑法的目地是完全不同的,一切剥削者国家适用刑法只有惩罚一个目地,我国刑法的目地是惩罚和教育,,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 中国的刑法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化,无论是唐朝对朝鲜,日本的法律输出,还是晚清对各国刑法体制的吸收,都说明刑法的国际化离不开国家间的相互交往,只有开放的国际环境,才能促成中国刑法体制的改革更新。当下中国正在进行的刑法国际化建设,也面临着学习与移植的对象选择问题,比如说向说学习,俄罗斯还是西方列

《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第2课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课程标准】 知道斯宾诺莎、洛克和卢梭民主思想的基本内容,理解民主思想与专制理论的根本区别,树立支持民主、倡导进步的历史意识。 【三维目标】 【重点难点】 重点:“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权力分立”思想内容及历史作用 难点:三三位思想家主张的比较。民主思想与专制理论的根本区别。 【教法方法】 建立平等,民主的教学环境,并通过相关素材的整理与再现,创设简易可感知的情境,使用启发式,激励性, 以教师为"导",导之有法,使其富有启发性,趣味性,科学性和简洁性,加强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以激发学生兴趣,激活学生思维, 【教学准备】 采用POWERPOINT软件制作课件为主,多媒体音频、视频资料、编辑小故事等课文资料和问题。 【课时安排】1课时

【板书设计】 【导入新课】 播放视频《勇敢的心》华莱士行刑时场景,华莱士高呼“自由!”由此导入,这自由二字,仅仅是喊喊而已吗?不是,他代表人们的自由民主意识已经觉醒,向着封建专制制度发起了猛烈的攻击!就是我们今天要学习的内容——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讲授新课】 一、斯宾诺莎的“天赋人权”思想 1.产生的时代背景 近代欧洲早期,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兴起。其目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原则是什么?(目的是反对君主专制独裁,核心内容是民主政治,根本原则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民主政治”追求“主权在民”的政治理想,认为人民可以对国家大事自由发表意见,直接伙间接地参与和管理国家大事。 16世纪中叶,尼德兰最早爆发资产阶级革命,要求摆脱西班牙统治,实现民族独立。1572年北方各省举行大起义,解放了荷兰、泽兰两省的大部。同年 8月威廉一世(奥伦治的)被推为北方各省执政。南方革命形势也日趋高涨。1581年由北方各省正式成立联省共和国。由于荷兰省在联省中的经济和政治地位最重要,因此亦称荷兰共和国。简称荷兰。17世纪,欧洲的资本主义经济得到较大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增多。荷兰独立后,大力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商业、海洋运输业,金融业非常发达,很快成为西欧强国。当时,荷兰的造船业居世界首位。在整个17世纪,荷兰是世界上最强大的海上霸主,因此,被称为“海上马车夫”。荷兰对外贸易繁荣,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贸易的金融中心。但是当时荷兰面临着来自西班牙强权的外部威胁,内部还存在着顽固的封建参与势力。荷兰的资产阶级仍然面临着剧烈的斗争。反动的西班牙封建政权,不甘心失败,仍然想从政冶上、军事上和宗教上控制荷兰;而荷兰国内也还存在着顽固的封建残余势力,荷兰新教教会和犹太教会中的顽固分子继续迫害无神论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作者:陈忠林 我国《刑法》第6 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该款即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属地原则的规定,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属地原则,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如何理解《刑法》第6 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哪些属于该款中中提到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及如何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内犯罪”。鉴于我国刑法学界对这几个问题的解释,多有与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国际法学界以及刑法规定本身内在逻辑相悖,或者不甚清楚的地方,笔者愿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望能得到学界同仁的指正。 一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在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上,我国刑法学界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刑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属于我国领域,是否属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适用范围的问题上。 从刑法效力角度看,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涉及到两个不容混淆的问题:一是在我国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应否适用我国刑法;二是对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对前者的回答必须以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为基础,而对后者的回答则只能以我国领域的范围为据。这二者的区别在于:一国的刑事管辖权是一个没有地域限制的概念,因为一国的刑事管辖权不仅包括属地管辖,而且也包括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和专属管辖(后面我们将看到,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用来表示一国对该国船舶行使管辖的崭新的概念),除属地管辖外,后四种管辖的范围都与特定的地域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一国的领域则是一个必须有明确地域界限的概念,因为所谓一国的领域是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地域范围,因而一国的领域只能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注:王献枢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法》,第137页。)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定及国际惯例,应将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理解为我国的领域,对在上述空间范围内发生的犯罪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学界的这一理解,不仅不符合国外刑法学界、我国国际法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主导性观点,更是违背国际法有关的基本原则,有悖于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公约规定的精神。 (一)我国的船舶、航空器不应解释为我国领域 在一国登记注册的船和航空器是否属于该国领域,在国际法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除少数人外(注: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第296页;李恩慈:《论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立法完善》,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第188页。),绝大多数的人都对此持肯定的态度。理由是根据国际惯例,在一国登记的船舶或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军用,不论是国家所有或是私人所有,都是该国的“拟制领土”,旗籍国应对其享有属地管辖权。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将船舶、航空器视为旗籍国的浮动领土,不能说一点都没有依据。因为,尽管我国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认为认为对船舶、航空器适用旗籍国刑法属于属人管辖(注:王献枢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法》第84页。),但是,根据国际法学界“占主导地位学说(有争议!)(惊叹号为原作者所加—笔者),公海上的船舶是船旗国的国土”(注:[德]英戈·冯·文希:《国际法教程》,知识出版社(1997),324页。)。而且我国国际法学界也有人认为,国家属地管辖权中的“属地”“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领空,也包括在该国

刑事近代学派综述

第四讲刑事近代学派 ——讨论内容综述 §1 概述 一、产生背景 近代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或新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其产生于19世纪后半期,当时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家竞相采用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生产规模,吞并中小企业,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商品生产便日益集中于少数大企业,以致逐步形成垄断,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在这一过程当中,人口大量流向都市,贫富差距急剧扩大,失业、贫困、卖淫、酗酒、颓废等许多社会问题接踵而至,出现家庭乃至社会环境破坏,造成社会不安。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矛盾更加尖锐,犯罪尤其是盗窃之类的财产犯罪急剧上什,累犯、常习犯显著增多,少年犯或青少年犯罪也呈激增趋势。在犯罪急剧增长面前,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表现得无能为力,社会本位的新派刑法观应运而生了。 二、代表人物 刑事近代学派又可以分成两派: 一是刑事人类学派,该派重视犯罪的生物学因素,其创始人为意大利的龙布罗梭,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学者菲利(后转为刑事社会学派)和加罗法洛。 二是刑事社会学派,该派重视犯罪的社会因素,其主要代表人物为德国的李斯特。 三、历史进步意义 近代学派的观点,在前苏联和我国刑法学者中过去受到许多的批判,现在看来是值得研究的。龙布罗梭的生来犯罪人论和犯罪定型说确实是不科学的,但他从古典学派那种抽象地对犯罪的研究转向现实地对犯罪人的研究,则是应当肯定。近代学派的犯罪原因论,从总体上看也不是科学的,承认犯罪的社会原因也只限于列举一些不良社会现象,而未触及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的根本原因——资本

主义的剥削制度,但开展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和揭示犯罪的社会原因,应该说也是一个进步。近代学派的意思决定论的观点完全否认意思自由,无视人的能动作用,是机械唯物主义的、不符合实际的,但承认人的意思受存在的影响,则是可取的。近代学派的主观主义理论忽视犯罪行为,一味强调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不科学的,但重视不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差异以及由此得出的刑罚个别化理论,都是值得肯定的。他们提倡目的刑,只强调特别预防,而否定一般预防,自然失之于片面,但重视犯罪人的复归社会,并由此提出各种刑事政策,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他们着眼于行为人犯罪的反复性提出的保安处分理论,甚至主张废除刑罚建立保安处分一元制的制裁体系,确实可能导致侵犯人权,但作为一种预防犯罪的补充措施,不能不说它符合防卫社会的需要,因而为近代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总之,近代学派的刑法理论,虽然有其严重的缺点,但也有不少值得肯定的见解,特别是在近代刑法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1 §2主要观点 一、犯罪论 1、犯罪原因论 如前所述,刑事近代学派可分为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对于产生犯罪的原因,两派各有自己的观点。刑事人类学派认为,犯罪主要是基于犯罪人的生物学因素,如其代表人物龙布罗梭认为,犯罪人具有生来就要犯罪的命运,是人类学上的一类变种(犯罪人类),其具有身体的与精神的特征,据此可将他们与一般人相区别,是向野蛮人返祖的人或蜕化者。2这就是天生犯罪人论,龙布罗梭在当时通过采用先进的临床方法得出了该理论。菲利早期作为人类学派的代表,也坚持刑事人类学派的立场,认为人类因素依然是犯罪的首选条件,但他反对龙布罗梭把人类因素绝对化的趋向,指出犯罪仅视作一种人类现象是非常不确切的,主张以三要素论对犯罪生物因素决定论予以修正,认为人类因素不足以孤立地解释成为犯罪原因,必须与其他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才能对犯罪产生影响。即使与其他因素相联系,人类因素只适用于惯犯和天生犯罪人,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就是著名的犯罪三元论。犯 1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166—167页

古代民本思想和近代民主思想

古代民本思想和近代民主思想 在高中中国史教学中,思想文化史是非常重要的教学内容。中国古代史上的传统“民本”思想和近代史上的“民主”思想又是中国思想史上的两大精华。“民本”与“民主”既有其相通性,但又不能等同。 一古代民本思想的发展历程 民本思想也即人本思想,就是尊重人和推崇人,宏扬人的生命存在的意义和主体独立自觉的价值,它突出人的主体性,主张把人当人看待,提倡重视民意,与民同乐。但中国民本思想,不同于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突出人的个性自由与解放和个体的独立发展。中国民本思想立足在血缘关系基础上,以人伦世界、人伦社会为人的生存发展的根本依托,强调人对宗教和国家的义务,强调人对国君的效忠,强调人的社会价值较之于人的个体价值更重要。 古代民本思想产生的主要社会根源一是:由中国古代生产方式决定的。中国古代生产方式是自然经济,大部分民众以种植业为主要物质生活资料的来源,种植业在人们生活和国家治乱兴衰中的地位是崇高的,因而才有了“士、农、工、商”等级序列,可见“民”的地位重要。中国文化扎根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土壤,这自然对民族心理、思维方式产生深远影响。二是由对历代王朝兴盛衰亡规律考察可以看到,民心向背是关键因素。古人常言“水可载舟,水亦覆舟“,“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对君主和国家而言,企求长治久安不能不强调“民为邦本”,只有百姓安居乐业,才能为朝廷提供赋役,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强调“民贵君轻”,人民是第一位的治国思想,是为了警示自己天下得失取决于民心向背,告诫统治者善待人民,否则会被人民所推翻。 古代民本思想经历了从重天敬鬼到敬德保民,再从重民轻天到民贵君轻这样发展历程。 殷商时期,迷信的氛围特别强烈,事无巨细,每事必卜,甲骨文即是为记录占卜而产生。人们祭天地、鬼神,祭星辰、日月,在人们心目中地位最高的是太阳神,以致夏桀暴虐无道,却以太阳自比,曰“天之有日,犹吾之有民”。到了西周,周人把天奉为有意志的人格化的至上神,周王亦称“天子”,是受了“天命”取代商来统治天下的。另一方面,周人又从商的覆灭中认识到“天命縻常”,看到了人民的武装倒戈,才使西周打败了商王朝,这是“天惟时求民主”,“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既而提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敬德”才可以“保民”。这开启了春秋战国时期民本思想的先河。 春秋时期,周王室衰败,原来神圣不可动摇的天——周天子已失去天下共主的身份,天下大乱,礼乐崩坏。现实已动摇了人们对于神圣天道的崇拜。另一方面,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上,突出人的地位。荀子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观点,强调人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中的主观能动作用,“天”的地位已开始动摇。与此同时,从君主到一些大臣对“民”的认识都有了新的提高,认识到“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田氏代齐的重要手段就是收买人心,搞大斗出货,小斗收进,结果“得齐民心”,“民众归之如流水”。孔子提出的“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的思想,发展到孟子时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仁政思想,告诫统治者“爱民”、“利民”,轻刑薄赋,听政于民,与民同乐。这标志着民本思想至此真正形成了。 古代民本思想绝没有把民看得比君还尊贵的意思,不但提出“民贵君轻”的孟子没有这样的思想,即使整个封建时代,二千年来的地主阶级思想家无论他如何进步,也难于设想民比君更尊贵。“民为贵”的思想,是为了加强封建君主地位服务的,而不是为民争地位的。但这种思想本身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历代统治者中不乏英明的君主在治国过程中,在重视法治的同时,注意法、德并重兼施,相信“民为邦本”,以德为本,以身作则,行“王道”(以德服人,即通过尚贤使能,节用裕民等有效措施争取人民),治天下就易如反掌。因而采取一些顺应民心的“仁政”“德政”措施,从而出现盛世、治世的局面。反之,只行“霸道”(以武力服人),只强调法治,而忽视、否定德治,就会导致国家迅速败亡。这尤以秦亡汉兴,隋亡唐兴最为典型。可见由民本思想进而升华为“仁政”“德政“是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治国安邦,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 二、近代民主思想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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