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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海轮水域通航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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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航海轮水域通航标准Navigation Standard of Navigable Areas for Seagoing Vessel

(征求意见稿)

××××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船型 (4)

4 通航水位 (5)

5 航道 (6)

5.1 一般规定 (6)

5.2 航道选线 (6)

5.3 航道主尺度 (8)

6 跨越航道建筑物 (12)

6.1 选址 (12)

6.2 通航孔设置 (13)

6.3 净空高度 (13)

6.4 净空宽度 (13)

7 穿航道设施 (15)

7.1 选址 (15)

7.2 埋设要求 (15)

8 临航道建筑物 (17)

8.1 选址 (17)

8.2 码头和渡口 (17)

8.3 取、排水口 (17)

8.4 修造船水工建筑物 (18)

8.5 锚地 (18)

8.6 固定建筑物与航道的安全距离 (18)

9 船闸 (20)

9.1 船闸规模和尺度 (20)

9.2 船闸布置和设计水位 (20)

10 安全保障 (22)

10.1 导助航设施 (22)

10.2 安全监管设施 (23)

10.3 防撞要求 (23)

附录A 船舶水上高度表 (25)

附录B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30)

附加说明 (31)

条文说明 (32)

1 总则

1.0.1 为统一我国海轮通航技术要求,保障海轮通航安全,发挥海运优势,适应我国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轮通航水域的航道、船闸、挡潮闸和跨越、临近、穿越航道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安全论证等。与邻国有航运协议的国际(国境)河流和水域中通航海轮航道上的建筑物,应根据两国协定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通航海轮的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工程应按远期规划的航道等级进行设计。

1.0.4 通航海轮水域涉水工程应贯彻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节能环保。

1.0.5 海轮通航水域通航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通航海轮水域Navigable Areas for Seagoing Vessel

海轮可以通航的水面范围,本标准中通航海轮水域特指我国沿海人工维护或监管的可供海轮安全、便捷航行的水域以及内河、湖泊可通航海轮水域。

2.0.2 非限制性航道Unrestricted Channel

船舶航行时不受边坡和岸壁影响的航道。

2.0.3 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

船舶航行时受边坡影响的航道。

2.0.4 运河式航道Canal

船舶航行时受岸壁影响的航道。

2.0.5 跨越航道建筑物Constructions Spanning the Channel

在航道水面上方通过的建筑物,如桥梁、架空缆线、管道等。

2.0.6 穿越航道的设施Constructions Crossing under the Channel

从航道下方通过的建筑物,如隧道、电缆、管道、涵管等。

2.0.7 穿越航道建筑物埋深Embedded depth of Constructions Crossing under the Channel

航道底面至穿越航道建筑物顶部(含硬质材料覆盖层)的最小尺度。

2.0.8 临航道建筑物Constructions Adjacent to the Channel

航道两侧需占用岸线或水域的建筑物或设施。

2.0.9 通航净空Navigation Clearances

通航净高和净宽的总称

2.0.10 通航净空高度Vertical Clearance Height

跨越航道建筑物的通航孔两侧墩柱的通航范围内从建筑物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间的垂直距离

2.0.11 通航净空宽度Horizontal Clearance Width

跨越航道建筑物的通航孔两侧墩柱的内空范围内垂直于航道轴线方向上的可供船舶安全航行的有效宽度,不包括建筑物墩柱引起的紊乱水流对船舶安全航行影响的宽度。

2.0.12 海船闸Sea Lock

通航海轮的船闸。

2.0.13 代表船型Typical Vessel

确定跨越航道建筑物通航孔尺度和穿越航道建筑物埋深及相应埋深长度时所采用的船型。

2.0.14 设计船型Design Vessel

航道设计时所采用的船型。

2.0.15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Highest Navigable Designed Water Level

允许船舶正常通航的最高水位。

2.0.16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Lowest Navigable Designed Water Level

允许船舶正常通航的最低水位。

3 船型

3.0.1 设计船型应考虑运输经济性、港口航道自然条件、现有船型和未来船型发展趋势、预计使用港口航道设施的船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0.2 代表船型应根据拟建桥梁或水中建筑物所在航段的规划船型,并应结合当前通航的船型综合确定。

3.0.3 规划船型的确定应依据以下原则:

(1)国民经济的战略发展及潜在优势;

(2)适应规划水平年水陆运输综合发展的需要;

(3)航道、港口和水运产业等的长远发展规划;

(4)国内外现有船型和发展趋势。

3.0.4 规划船型的规划水平年应采用30年。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重要航道可采用50年。必要时,经论证可采用更长的年限。

3.0.5 确定代表船型时还应考虑特种船、工程船、修造船、军事船等非运输船舶及其他水上浮体的通航要求。

3.0.6 代表船型、设计船型的具体船型尺度可参考国家现行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附录A以及本规范附录A,并经分析论证后确定。

3.0.7 特种船、工程船、修造船、军事船等非运输船舶及其他水上浮体的有关尺度应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调研获得。附录A(表A.0.12)列出了部分工程船水线上的高度值可供参考。

4 通航水位

4.0.1 通航水位应包括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4.0.2 设计通航水位应根据跨越和穿越航道建筑物所在水域的自然条件、性质及航道规划情况来确定。

4.0.3 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以满足船舶航行及跨越、穿越航道建筑物的安全为原则。

4.0.4 跨越航道建筑物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必要时经论证可采用年最高潮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耿贝尔Ⅰ型极值分布律进行计算。

4.0.5 跨越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以下方法确定。4.0.

5.1 当跨越航道建筑物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大于或等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年最高洪水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皮尔逊Ⅲ型分布律进行计算。

4.0.

5.2 当跨越航道建筑物所处河段的多年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小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本标准第4.0.3条确定。

4.0.6 非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跨越航道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依据批准的远期内河航道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确定。

4.0.7 在确定历史最高潮位和采用年最高潮位或年最高洪水位进行频率分析时,其样本系列应不少于20年。当样本系列不足20年时应使用周边有代表性的水位资料分析确定。

4.0.8 跨越和穿越航道建筑物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在感潮河段应采用当地理论最低潮面;在非感潮河段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确定。

5 航道

5.1 一般规定

5.1.1 海港进港航道和潮汐河口通航海轮航道的等级按船舶吨级表示,船舶吨级应采用规划设计的可满载通过该航道的最大设计船舶吨级。

5.1.2 航道线数应根据航道通过能力满足船舶通行要求的程度,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5.1.3 航道内船流密度较大,经论证有必要使大、小船或重载、空载船多道航行时,可采用复式航道。复式航道中,大船航道和小船航道的布设应根据航行方式、疏浚工程量和港内泊位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

5.1.4 航道的设计航速应根据设计船型、航道条件、通航环境、通航安全管理条件和工程经济性等通过综合分析确定。

5.1.5 航道的通航作业标准应根据当地水文、气象条件的特点,结合通航要求确定,进港航道还应考虑与港口作业标准相协调。

5.1.6 航道通过能力应综合考虑设计水平年的交通流情况、自然条件、航道条件和航道服务水平等因素,可采用排队论、经验估算等方法确定,必要时宜采用交通流模拟模型分析。需要通过航道的货运量或船舶艘次超过航道的合理通过能力时,单线航道宜扩建为双线航道。

5.2 航道选线

5.2.1 航道选线应满足船舶航行安全要求,结合港口总体规划、当地自然条件、交通流、引航条件、工程量和维护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5.2.2 航道选线应全面分析当地自然条件,并应对海床稳定性、船舶通航安全等进行论证。宜充分利用天然水深,避免大量开挖岩石、暗礁和底质不稳定的浅滩,并应对航道泥沙回淤做出论证。通常情况下应减小强风、强浪和水流主流向与航道轴线的交角。

5.2.3 航道轴线宜顺直,避免多次转向。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必须多次转向时,宜采取减小转向角、加长两次转向间距、加大回旋半径或适当加宽航道等措施。

5.2.4 浅滩段航道轴线布置应分析水动力及泥沙对航道的影响,并分析浅滩演变与航道轴线布置之间的关系。有整治工程时,航道轴线的布置还应结合对整治效果的

预测布置。

5.2.5 受潮汐影响的河口航道,宜利用天然深槽。当需穿越河口浅滩时,应着重分析河流、海洋动力和泥沙对航道的影响,分析河口滩、槽的稳定性。必要时应通过模型试验,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

5.2.6 对有冰冻的水域,航道轴线的布置应注意排冰条件和冰棱对船舶航行的影响,尽量避开冰棱及排冰通道。

5.2.7 航道转弯段转弯半径R 和加宽方式应根据转向角φ和设计船长L 确定(图5.37),复杂情况宜通过船舶操纵模拟试验确定。

5.2.7.1 3010≤<φ时,R =(3~5)L ,加宽方式宜采用切角法;水域狭窄、切角困难时,经论证可采用折线切割法加宽。

5.2.7.2 6030≤<φ时,R =(5~10)L ,加宽方式可采用折线切割法。 5.2.7.3 60>φ时,R >10L ,必要时,航道转弯半径和转弯段加宽方案可采用船舶操纵模拟试验验证。

图5.3.7 航道转弯段加宽示意

5.2.8 航道选线时应避免连续转弯,无法避免时,两个反向连续转弯段之间的直线段长度不宜小于5倍设计船长。受自然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船舶操纵模拟器等试验手段进行研究论证。

5.2.9 多航道交叉区段内,各航道应避免转向。各航道间有互通船舶要求时,交叉水域的设计应满足船舶转弯的安全要求。航道交叉水域宜设置警戒区。 5.2.10 多叉航道连接段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0.1 多叉航道连接处应考虑通视条件,满足船舶安全操纵的要求。

5.2.10.2 连接段形式与尺度应根据设计船型、通航密度、水流和泥沙条件等因素确定。

5.2.10.3 多叉航道交叉点的布置不宜过于集中。

5.3 航道主尺度

5.3.1 自然水深航道尺度应包括航道通航水深、航道通航宽度、航道转弯半径,人工航道尺度还应包括设计水深、挖槽宽度、设计边坡,见图5.3.1。有电缆、桥梁等构筑物跨越时,航道尺度还应包括通航净空尺度。

图5.3.1 航道设计基本尺度

5.3.2 航道通航宽度由航迹带宽度、船舶间富裕宽度和船舶与航道底边间的富裕宽度组成。单线和双线航道通航宽度可分别按式(5.3.2-1)和式(5.3.2-2)计算。航道较长、自然条件较复杂或船舶定位较困难时,可适当加宽;自然条件和通航条件较有利时,经论证可适当缩窄。

单线航道W=A+2c (5.3.2-1)双线航道W=2A+b+2c (5.3.2-2)A=n(L sinγ+B) (5.3.2-3)式中:W——航道通航宽度(m);

A——航迹带宽度(m);

c——船舶与航道底边线间的富裕宽度(m),采用表5.3.2-2中的数值;

b——船舶间富裕宽度(m),取设计船宽B,当船舶交会密度较大时,船舶间富裕宽度可适当增加;

n——船舶漂移倍数,采用表5.3.2-1中的数值;

L——设计船长(m);

γ——风、流压偏角(°),采用表5.3.2-1中的数值;

B——设计船宽(m)。

表5.3.2-1 船舶漂移倍数n和风、流压偏角γ值

②考虑避开横风或横流较大时段航行时,经论证,航迹带宽度可进一步缩小。

表5.3.2-2 船舶与航道底边线间的富裕宽度c

边间的富裕宽度c应适当增大。

5.3.3 航道底边线与船舶可以到达的建筑物、岛礁等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的确定可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岛礁水下部分的形态及其航行安全需要综合确定。必要时,可采用船舶操纵模拟试验分析船舶通过以上水域的安全性。

5.3.4 对液化天然气船舶通行的航道,通航宽度除应满足第5.3.2条规定外,尚应满足不小于5倍设计船宽的要求。液化天然气船舶需与其他船舶交会时,航道有效宽度应通过专项论证确定。

5.3.5 影响航道尺度的因素复杂时,航道通航宽度应进行船舶操纵模拟试验验证,必要时可结合实船观测等方式确定航道通航宽度。

5.3.6 航道通航水深和设计水深应根据设计船型吃水、船舶航行下沉量、波浪产生的垂直运动、航道底质、水体密度、回淤强度和维护周期等因素确定。

5.3.

6.1航道通航水深和设计水深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D0=T+Z0+Z1+Z2+Z3 (5.3.6-1)

D=D0+Z4 (5.3.6-2)式中D0——航道通航水深(m);

T——设计船型满载吃水(m);对杂货船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实载率对设计船型吃水的影响;

Z0——船舶航行时船体下沉量(m),对于非限制性航道按图5.3.6-1采用;

Z1——航行时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m),采用表5.3.6-1中的数值;

Z2——波浪富裕深度(m),采用表5.3.6-2中的数值;

Z3——船舶装载纵倾富裕深度(m),杂货船和集装箱船可不计,油船和散货船可取0.15m。

D——航道设计水深(m),即疏浚底面对于设计通航水位的水深;

Z4——备淤深度(m),应根据两次挖泥间隔期的淤积量计算确定,对于不淤港口,可不计备淤深度;有淤积的港口,备淤深度不宜小于0.4m。

图5.3.6-1 船舶航行时船体下沉值曲线

表5.3.6-1 航行时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Z1(m)

船舶吨级(t)

土质特性DWT<5000

5000

≤DWT

<10000

10000

≤DWT

<50000

50000

≤DWT

<100000

100000

≤DWT

<300000

淤泥土、软塑、

可塑性土、松散沙土

0.20 0.20 0.30 0.40 0.50 硬塑粘性土、中密砂土0.30 0.30 0.40 0.50 0.60 坚硬粘性土、密实砂土、

强风化岩

0.40 0.40 0.50 0.60 0.70

风化岩、岩石0.50 0.60 0.60 0.80 0.80 表5.3.6-2 船、浪夹角Ψ与Z2/H4%的变化系数值

Ψ(°)

(180)

10

(170)

20

(160)

30

(150)

40

(140)

50

(150)

60

(120)

70

(110)

80

(100)

90

(90)

Z2/H4% (T≤8s) 0.24 0.32 0.38 0.42 0.44 0.46 0.48 0.49 0.5 0.52 Z2/H4% (T=10s) 0.55 0.65 0.75 0.83 0.90 0.97 1.02 1.08 1.10 1.15

②当波浪平均周期8s<T<10s时,可内插确定Z2/H4%的取值;

③当波浪平均周期T>10s时,应对Z2进行专门论证。

5.3.

6.2 对于以骤淤回淤为主的航道,应综合考虑骤淤发生的规律、船舶类型、通航密度及工程量等,根据港口营运需要和工程经济合理性,确定航道设计的骤淤重现期标准。骤淤强度沿航道变化较大时,宜沿航道确定不同的骤淤备淤深度。

5.3.

6.3 航道设计时,宜考虑当船舶由海域进入河口水域后水的密度对船舶吃水的影响。

5.3.7 当自然资料不足时,航道所需通航水深也可按下式估算:

D0=kT(5.3.7)式中k——系数,有掩护水域可取1.15~1.2,开敞水域可取1.2~1.3。

5.3.8 不同岩土类别航道边坡坡度可参考表5.3.8中的数值确定。对情况复杂的航道边坡应通过试验或按类似岩土特性和水文条件的现有航道确定坡度。当航道开挖较长且岩土特性有明显区别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段采用不同边坡坡度。当航道开挖较深且岩土特性有明显区别时,可采用变坡度设计。

不同岩土类别航道边坡坡度表5.3.8

c

②对粘质粉土和砂质粉土,当航道开挖深度超过5m时可采用相对较陡的航道边坡数值;

③通常情况下有掩护航道和开敞航道边坡坡度可不考虑波浪和水流作用的影响;但对有强浪和强流作用的开敞航道边坡坡度宜适当放缓。

6 跨越航道建筑物

6.1 选址

6.1.1 跨越航道建筑物的选址应满足跨越航道建筑物下船舶通航安全、通畅的要求。跨越航道建筑物的选址要与航道的自然条件和远期开发规划相适应,要与港口的现状及远期发展总体布局规划相协调,要与通航船舶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相符合。6.1.2 跨越航道建筑物应选在航道顺直,海床、河床稳定,水流条件平稳,通航环境良好的航段上。

6.1.3 跨越航道建筑物应远离航道弯道、滩险、分(汇)流口、渡口,其安全距离应不小于代表船型总长的4倍;远离港口作业区,其安全距离应不小于码头设计船型总长的2倍。在航道弯道建跨越航道建筑物宜一孔跨越通航水域或加大建筑物净空宽度。

6.1.4 跨越航道建筑物的法线方向宜与水流主流向一致。必须斜交时,其偏角不宜超过5°。若超过5°且流速较大时,应加大跨越航道宽度净宽。当径流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30°时,应一跨过河。

6.1.5 跨越航道建筑物在开敞式海域选址时,通航净空宽度的计算以涨、落潮流主流方向与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夹角之大值计算或试验研究确定。在水流复杂或水流横向流速大于1m/s时的水域应通过船舶航行安全模拟试验研究论证净空宽度。6.1.6 航道上相邻两座跨越航道建筑物的轴线间距应保证船舶安全通过,轴线间距不宜小于代表船型5min航程的距离,必要时应进行实船试验。如相邻跨越航道建筑物之间轴线不能远离时,应尽可能靠近,并且保证相对应的桥墩、防撞设施成直线布置。

6.1.7 跨越航道建筑物应远离航线复杂水域和锚泊水域。跨越航道建筑物距周边锚地边缘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4倍锚泊船舶的总长。防台锚地和航线复杂水域的安全距离应通过专题论证确定。

6.1.8 在潮汐作用为主的水域,跨越航道建筑物的上、下游顺直段长度宜大于代表船型总长的4倍。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应加大跨径或一孔跨越通航水域。

6.1.9 在径流作用为主的水域,跨越航道建筑物的上游顺直段航道长度宜大于代表船型长度的4倍,下游不宜小于代表船型长度的2倍。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应加大跨

径或一孔跨越通航水域。

6.1.10 跨越航道建筑物水中墩柱的布置应经过模型试验研究,减小对航道的稳定、周边港口的水沙环境、海床或河床演变、滩槽变化等产生的不利影响。

6.2 通航孔设置

6.2.1 跨越航道建筑物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航运远期发展需要,应符合水深、水流条件、代表船型尺度、上下游航道、船舶航行密度、各类船舶的习惯航路、水上安全管理、港口设施等的现状和发展规划等要求。

6.2.2 跨越航道建筑物通航孔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航道的通过能力。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双向通航的要求。在水运繁忙的宽阔水域,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多线通航的要求。在人工开挖的航道上或弯道上,通航孔的布置应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6.3 净空高度

6.3.1 跨越航道建筑物通航净空高度应为代表船型营运时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与富裕高度之和,起算面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6.3.2 富裕高度是为保障跨越航道建筑物下船舶行驶安全而设置的富裕量,可采用以下标准:

(1)在通航海轮的内河水域或有掩护作用的海域,取2m;

(2)在波浪较大的开敞海域,且建在重要航道上的跨越航道建筑物,宜取4m。6.3.3 当跨越航道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平均海面有上升趋势时,其上升的量应另计入富裕高度。平均海面上升的预测年限不应少于50年。

6.3.4 富裕高度中应不包括由跨越航道建筑物结构挠度变化和基础沉降引起的通航净空高度减少量。

6.3.5 当通航水域上方建设跨越航道缆线时,其跨越航道的通航净空高度,应为缆线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其净空高度值宜不小于代表船型营运时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船舶航行安全富裕高度和电力安全距离之和。

6.3.6 电缆最低点不在航道通航宽度范围内时,航道净高和净宽可根据需要考虑电缆的悬链形式综合论证。

6.4 净空宽度

6.4.1 通航净空宽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航道类型、通航密度和跨越航道建筑物所在水域的自然条件等因素。

6.4.2 通航净空宽度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B桥=K·W(6.4.2)——桥梁通航净空宽度(m)

式中:B

K——扩大系数,非限制性和限制性航道可取1.5~1.8,10万吨级以上大型船舶取大值,掩护条件良好的水域取小值,风浪较大的开敞水域取大值;运河式航道应考虑一孔跨过可通航水域。

W——航道有效宽度(m)。

6.4.3 当船舶通航密度较大或船舶过桥时正常航速较大时,扩大系数K应适当加大。

6.4.4 当垂直于航道轴线方向的横向流速大于0.5m/s或顺航道轴线方向的纵向流速大于2m/s时,扩大系数K应加大。

6.4.5 当通航船舶中运输油品和液体化工品等危险货物的船舶数量比例较大时,扩大系数K应适当加大。

6.4.5 当海床或河床的深泓有一定摆动范围时,通航净宽应覆盖预测的深泓摆动幅度。

7 穿航道设施

7.1 选址

7.1.1 穿越航道建筑物的选址应与航道的自然条件和远期开发规划相适应,应与港口的现状及远期发展总体布局规划相协调。

7.1.2 穿越航道建筑物宜选在海床、河床较稳定、航道冲淤强度可预测的位置。7.1.3 穿越航道建筑物宜避开港口作业区和锚地。

7.2 埋设要求

7.2.1 穿越航道建筑物的埋深和宽度应满足未来可能使用该航道最大船舶的通航要求,并能适应航槽可能的变迁。

7.2.2 穿越航道建筑物的埋设顶标高应与穿越近、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应考虑船舶应急抛锚时锚体的入土深度,且不应小于2m。

7.2.3 穿越航道建筑物顶部埋深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7.2.3.1 当穿越的航道为人工开挖时,航道计算底标高应位于远期规划的航道设计水深加疏浚施工的允许误差处。

7.2.3.2 当穿越航道建筑物所在水域的自然水深大于航道设计水深时,航道计算底标高可取航道范围内海床或河床的最低高程。

7.2.3.3 船舶应急抛锚时锚体的入土深度与锚的重量、类型、水深和抛锚海域的底质(自然底质或保护层类型)有关,可通过研究确定。

7.2.3.4 在海床(河床)不稳定的水域,尚应考虑航道可能冲刷的最大深度;

7.2.4 穿越航道建筑物满足上述埋深要求的宽度(图7.2.4)应按以下方法确定。7.2.4.1 在海床或河床稳定、航道轴线基本不变的水域,其宽度应不小于航道通航宽度的3~4倍,或不小于自然河宽。

7.2.4.2 在海床或河床欠稳定、航道轴线摆动频繁的水域,其宽度应通过模型试验研究确定,并应覆盖航道轴线可能变化的范围。

7.2.4.3 在通航水域宽阔、水深充裕的水域,其宽度应覆盖全部通航水域的范围。

穿越航道建筑物

越航道建筑物顶部

(含硬质材料覆盖层)

航道底面

埋深

穿越航道建筑物满足埋深要求的宽度

图7.2.4 穿越航道建筑物埋深及长度示意图

8 临航道建筑物

8.1 选址

8.1.1 临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应选在河床、海床稳定、水域宽阔、水深和水流条件良好的水域。

8.1.2 临航道建筑物不应占用现行航道水域,恶化通航条件,并与远期航道规划相适应。

8.1.3 临航道建筑物与跨越航道建筑物的间距,应满足船舶通航、作业与建筑物运行的安全距离要求,并应符合第6.1.3条、6.1.6条、6.1.7条和6.1.8条的有关规定。

8.1.4 在航道条件受限和弯曲、狭窄河段不宜修建临航道建筑物。

8.2 码头和渡口

8.2.1 码头或渡口宜顺岸布置,造成河床、海床和水流的变化时不得影响航道安全通航。

8.2.2 码头前沿线应与航道条件相适应,并与上下游码头前沿线平顺衔接。

8.2.3 码头建筑物及停泊水域不得占用航道。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与航道边界距离应不小于码头设计代表船型的3倍。

8.2.4 在水上有跨航道建筑物的水域,码头建筑物及停泊、作业水域不得利用航道水域。码头回旋水域需利用部分航道水域时,应通过专题论证确定。

8.2.7 码头设置在易变洲滩附近,应考虑河床长远变化的影响,必要时应实施防护工程。

8.2.8 临近航道的浮码头,其接岸结构应能随水位变化及时调整船位。

8.2.9 码头布置对通航安全造成较大影响时,应采取挖入式布置型式。

8.3 取、排水口

8.3.1 取、排水口应设置在河床或海床及岸线稳定地段,宜贴岸布置,并与通航水域保持一定距离。

8.3.2 取、排水设施造成河床或海床和水流的变化不得影响航道与通航。

8.3.3 取、排水口设施宜布置在上、下游既有的临航道建筑物外缘线之内。

8.4 修造船水工建筑物

8.4.1 船台、滑道、船坞的布置应与航道边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4.2 滑道末端不得伸入航道内,造成河床或海床和水流的变化不得影响航道与通航。

8.4.3 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内设置淹没在水下的船台滑道,不得造成碍航,其顶部高程应低于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2m。

8.5 锚地

8.5.1 锚地宜布置在水流平缓、风浪和水深适宜的水域。危险品锚地应单独设置。

8.5.2 严禁在海(河)底管线工程区域设置锚地。在临近海(河)底管线工程水域布设锚地时,应与之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8.5.3 锚地不得占用航道,锚地与航道距离较近时,其间连接水域可作为船舶进出锚地通道(图8.5.3),连接水域与航道夹角α宜取45°以下。锚地与航道距离较远时,宜布置锚地进出通道。

航 道

图8.5.3 锚地与航道的连接水域

8.5.4 港外锚地边线至航道边线安全距离不宜小于2~3倍设计船长;危险品锚地应适当加大。港内锚地采用单锚或单浮筒系泊时,锚地边线至进港航道、码头港池水域、码头建筑物、防波堤、潜堤、礁石、沉船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倍设计船长,采用双浮筒系泊时,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倍设计船宽。

8.6 固定建筑物与航道的安全距离

8.6.1 人工岛、海底隧道通风井、风电设施、海上平台等外海航区中的固定建筑物应远离航道边缘,避免航道淤积和产生碍航水流。

8.6.2 航道底边线与船舶可以到达的建筑物、岛礁等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的确定可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岛礁水下部分的形态及其航行安全需要综合确定。必要时,可采用船舶操纵模拟试验分析船舶通过以上水域的安全性。

桥梁有关规范

注:黑色为已下载,蓝色为未下载,绿色为已收藏 TB/T 1893-2006 铁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TB/T 2820.3-1997 铁路桥隧建筑物劣化评定标准支座 TBJ 107-1992 铁路装配式小桥涵技术规则(含条文说明) TB 10203-2002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 TB 10116-1999 铁路桥梁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 TBJ 214-92 铁路钢桥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规定 TBJ 214-1992 铁路钢桥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规定 TB/T 1853-2006 铁路桥梁钢支座 TB/T 2357-1993 内燃机车用柴油机清洁度测定方法 TB/T 1893-2006 铁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TB 10415-2003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 10002.3-2005 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TB 10002.2-2005 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 TB 2773-1997 铁路钢桥用面漆、中间漆供货技术条件 TB 2772-1997 铁路钢桥用防锈底漆供货技术条件 TB/T 2092-2003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静载弯曲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 10213-99 铁路架桥机架梁规程 TB/T 3043-2005 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T梁技术条件 TB 10002.5-2005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 TB 10052-1997 铁路柔性墩桥技术规范 TB 10002.4-2005 铁路桥涵混凝土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TB/T 1527-2004 铁路钢桥保护涂装 TB/T 2965-1999 铁路混凝土桥梁桥面TQF-I型防水层技术条件TB/T 2331-2004 铁路桥梁盆式橡胶支座 TB 10002.1-2005 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 TB/T 2137-1990 铁路钢桥栓接板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方法 TB/T 1893-1987 铁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技术条件 TB/T 1853-1995 铁路桥梁铸钢支座 TB/T 1728-1991 铁路铺轨机、架桥机术语 TB/T 1527-1995 铁路钢桥保护涂装 TB 10212-1998 铁路钢桥制造规范 CJJ 2-2008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11-93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 99-2003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CJJ/T 111-2006 预应力混凝土桥梁预制节段逐跨拼装施工技术规程CJJ 77-1998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CJJ 11-1993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 2-90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 74-1999 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 69-1995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JT/T 4-1993 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JT/T 723-2008 单元式多向变位梳形板桥梁伸缩装置 JTS 271-2008 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

《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除应遵守《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沿海非船舶交通管理服务水域船舶报告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航行特别规定 第五条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并另有不少于1名的值班员,必要时船长可直接指挥船舶并安排瞭头。 (一)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 (二)船舶过桥区水域、海坛海峡时; (三)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 (四)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六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时驾驶台值班船员不应进行交接班。 第七条船舶在海坛海峡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0节以内。 第八条高速客船进入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时,应将航速控制在20节以下。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高速客船不得夜航。 第九条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且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 第十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进行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等对通航影响

较大的作业前,应向福州VTS中心报告,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除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作业许可外,禁止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进行采掘、过驳等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海坛海峡金鲟礁至船浪礁间水域狭窄、曲折,航线附近礁石众多,船舶驶抵该水域时,应特别谨慎驾驶,勤测船位,宽让航线两侧的礁石或浅滩。 第十三条船舶驶抵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前,应对船舶的舵机、锚机、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船舶应在规定的报告线(点)向福州VTS中心进行动态报告,并在VHF16频道和VHF72频道上不间断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 配备有AIS的船舶,应当按照实际状况正确设置船舶与航次信息,每半小时检查一次AIS设备,以保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AIS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福州VTS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寒潮大风、台风期间,船舶应加强收集气象海况信息,及时采取避风措施。当平潭及其周边水域风力大于8级时,1万吨级以下船舶应就近选择合适、安全锚地避风或调整航行计划,切勿冒险航行。 第十六条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禁止2万吨级及以上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吨级及以上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已进入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就近选择合适的水域(远离大桥安全水域)抛锚,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福州VTS中心报告。 第三章桥区水域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规定的通航孔及其公布的通航尺度航行。 第十八条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过往船舶顶流航行时对地航速不得超过6节,顺流航行时不得超过8节。 第十九条桥区水域实测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拖带船队、航速小于4节的船舶禁止通过桥区水域。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所有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二十条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桥区航道,但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与

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港珠澳大桥和过往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舶包括浮动设施。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相关责任。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船舶、船员遵守本办法,保障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 第五条港珠澳大桥设置三座航道桥和一个隧道区。 航道桥自东向西依次为青州航道桥、江海航道桥和九洲航道桥。 隧道区为港珠澳大桥警3号灯浮标、4号灯浮标连线至港珠澳大桥警7号灯浮标、8号灯浮标连线之间的范围。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应当在桥梁航道或者隧道区航行。 第六条港珠澳大桥航道桥通航孔设置及通航净空尺度如下: (一)青州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318米、净空高度42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二)江海航道桥:两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173米、净空高度24.5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三)九洲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210米、净空高度40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第七条港珠澳大桥三座航道桥对应设置青州、江海、九洲三条桥梁航道:

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xx公司企业标准 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QSE/HWE·C22-13-2003 版本状态:B/0 控制状态:受控 发放号码:总字 发布日期:2003-05-01 生效日期:2003-06-01 xx公司编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今,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 (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 (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 (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 (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 (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 (八)进行影响水土—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 (九)清除水面垃圾; (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沙石; (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 (十二)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和申请 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六)至第(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除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外,从事涉及本规定第二条中其它各项的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其书面申请可与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一并提出。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审核并监督实施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码头、取(排)水口、栈桥、丁(顺)坝、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或工程; (四)调水工程等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产生

影响的工程。 《航道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除外工程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拦河闸坝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审核。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根据航道等级和重要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其中,涉及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和通航1万吨以上沿海航道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应报交通运输部核备。 第二章评价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 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 (九)沉船沉物打捞; (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具体

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并负责为本条第一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直属及地方省级海事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除本条第二、三款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负责为本条第二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所有《报告》审核申请的受理工作,及时按工作程序处理。 第五条水上水下工程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于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之前、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通航安全评估单位编制的《报告》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应得出确定性结论,对于不符合通航安全的项目,应予否决,并要求业主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专家论证结论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可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上水下工程涉及岸线安全性使用、码头安全靠泊条件核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等通航安全管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程序 (一)申请:《报告》编写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海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

内河通航标准

发给贵州省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 1 总则 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 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 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 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cross-section coefficient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2.0.6 代表船型typical ship type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设计载重量可达到相应吨级的船型。 2.0.7 代表船队typical fleet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由代表船型的船舶组成的船队。 2.0.8船舶设计吃水designed draft of ship 船舶处于设计载重量状态时的吃水。 3 航道 3.0.1 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见表3.0.1。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城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船舶 通航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 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 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 以及从事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活动的船舶、 设施及相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

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港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设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五条进出防城港船舶报告线水域的以下船舶应当通过VHF12频道向防城港海事局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报告: (一)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外国籍船舶; (三)客船;

路桥规范

TB/T 1893-2006 铁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TB/T 2820.3-1997 铁路桥隧建筑物劣化评定标准支座 TB/T 2820.3-1997 铁路桥隧建筑物劣化评定标准支座 TBJ 107-1992 铁路装配式小桥涵技术规则(含条文说明) TB 10203-2002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 TB 10116-1999 铁路桥梁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 TBJ 214-92 铁路钢桥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规定 TBJ 214-1992 铁路钢桥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规定 TB/T 1853-2006 铁路桥梁钢支座 TB/T 2357-1993 内燃机车用柴油机清洁度测定方法 TB/T 1893-2006 铁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TB 10415-2003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 10002.3-2005 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TB 10002.2-2005 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 TB 2773-1997 铁路钢桥用面漆、中间漆供货技术条件 TB 2772-1997 铁路钢桥用防锈底漆供货技术条件 TB/T 2092-2003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静载弯曲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TB 10213-99 铁路架桥机架梁规程 TB/T 3043-2005 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T梁技术条件 TB 10002.5-2005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 TB 10052-1997 铁路柔性墩桥技术规范 TB 10002.4-2005 铁路桥涵混凝土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TB/T 1527-2004 铁路钢桥保护涂装 TB/T 2965-1999 铁路混凝土桥梁桥面TQF-I型防水层技术条件 TB/T 2331-2004 铁路桥梁盆式橡胶支座 TB 10002.1-2005 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 TB/T 2137-1990 铁路钢桥栓接板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方法 TB/T 1893-1987 铁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技术条件 TB/T 1853-1995 铁路桥梁铸钢支座 TB/T 1728-1991 铁路铺轨机、架桥机术语 TB/T 1527-1995 铁路钢桥保护涂装 TB 10212-1998 铁路钢桥制造规范 CJJ 2-2008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11-93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 99-2003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HD2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HD2) HD2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97) 2.0.1 桥位的确定要与航道的自然条件和远期开发规划相适应,要与港口的现状及远期发展总体布局规划相协调。桥位的选择必须满足桥下船舶通航安全、通畅的要求。 2.0.3* 桥址应远离航道弯道、滩险、汇流口、渡口、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其距离应能保证船舶安全通航。通航海轮的内河航道桥梁上游不得小于代表船型或控制性顶推船队长度4 倍的大值,下游不得小于代表船型或控制性顶推船队长度2 倍的大值;跨越海域的桥梁上、下游均为不得小于代表船型长度的4 倍。2.0.4 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应与水流主流流向一致,必须斜交时,其偏角不宜超过5°。若超过5°,应加大净宽。内河桥以水流主流方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之夹角计算加宽值;跨海桥以涨、落潮流主流方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之大角计算加宽值。 2.0.5* 航道上相邻两座桥梁的轴线间距应保证船舶安全通过。 2.0.6 桥梁通航孔设置及其尺度应根据代表船型尺度、船舶航行密度、桥址自然条件、上下游航道、港口等设施的现状和发展规划诸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0.7* 在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狭窄水域上建桥,应一孔跨越水域。 3.0.1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系指跨越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的起算水位。 3.0.2 跨海桥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必要时经论证可采用年最高潮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耿贝尔I 型极值分布律进行计算。 3.0.3 跨越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以下方法确定。 3.0.3.1 当桥梁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大于或等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年最高洪水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皮尔逊Ⅲ型分布律进行计算。 3.0.3.2 当桥梁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小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本标准第3.0.2条确定。 3.0.4 非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依据批准的远期内河航道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确定。 3.0.5 在确定历史最高潮位和采用年最高潮位或年最高洪水位进行频率分析时,其样本系列应不少于20 年。 4.0.1 代表船型应根据拟建桥梁所在航段的规划船型,并应结合当前通航的船型综合确定。 4.0.3 规划船型的规划水平年应采用桥梁建成后30 年。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重要航道可采用50年。必要时,经论证可采用更长的年限。 4.0.4 确定代表船型时还应考虑工程船、军事船等非运输船舶及其他水上浮体的通航要求。 5.0.1 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系指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桥孔的最小高度,起算面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通航净空高度数值为代表船型空载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与富余高度之和。 5.0.3* 桥梁通航净空的富余高度值可采用以下标准: (1)在通航海轮的内河水域或有掩护作用的海域,取2m; (2)在波浪较大的开敞海域,且建在重要航道上的桥梁,宜取4m。 5.0.4 当桥址所在地区的平均海面有上升趋势时,其上升的量应另计入富裕高度。平均海面上升的预测年限不应少于50 年。 5.0.5 当桥址地区有地面下沉或河床抬高趋势等其他因素影响时,其量值应经专门论证后,另计入富余高度。 5.0.6* 桥梁通航净空的富余高度中应不包括由桥梁结构挠度和基础沉降引起的通航净空高度减少量。6.0.1 桥梁通航净空宽度系指经批准的远期规划航道设计底高程以上供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桥孔的最小净宽度。 7.0.1 在桥梁建设和建成营运期间,为保障船舶通航安全和桥梁自身安全,必须在桥梁上设置桥涵标志;

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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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治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治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爱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阻碍通航安全 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竞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阻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治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治理工作。 国家海事治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治理工作。 各级海事治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治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_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 1 总则 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 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 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 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cross-section coefficient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2.0.6 代表船型typical ship type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设计载重量可达到相应吨级的船型。 2.0.7 代表船队typical fleet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由代表船型的船舶组成的船队。

通航安全报告交通运输部

附录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提交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 一、封面 ××××工程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编制单位 年月日 二、扉页 扉页一: ××××工程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编制单位(印章) 委托单位(印章) 年月日 扉页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

扉页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 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 三、目录 第1章概述 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 第3章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 第4章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 第5章涉水工程水域通航风险评价 第6章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如需要) 第7章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 第8章论证结论 附页 四、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一)基本结构和内容 一般性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正文结构

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编制单位可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1章概述 1.1论证的意义、依据及主要内容 阐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及意义,列出论证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及相关行业标准,详细说明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2涉水工程概况 包括设计方案、活动方案、平面布置、设计代表船型等(如有)。 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 通航环境资料应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针对性。包括自然环境分析、港口环境及其他基础设施分析、交通环境条件、交通安全形势、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 2.1 自然环境分析 (1)气象 涉水活动水域风、气温、降水、雾及能见度、相对湿度、灾害性天气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气象资料。 (2)水文 涉水活动水域水位、水势流态、潮汐、波浪、冰况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资料。 (3)地质地貌

黄浦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桥区水域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辖区内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从事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桥区水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桥区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 第四条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根据本船的尺度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梁通航孔的通航尺度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桥梁通航孔航行。 船舶应根据桥梁通航净空尺度,与桥梁通航孔桥跨结构梁底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与通航孔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桥区。 第五条除桥梁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第六条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水文测量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桥区禁航水域。 第七条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助航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八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备车、备锚航行,禁止使用自动舵; (二)加强了望,派人了头; (三)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四)配备设备的船舶,通过规定的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第九条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应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区助航标志特别谨慎驾驶,并遵循下列规则: (一)在单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在航道中间行驶; (二)在双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船舶交会;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船舶通过桥梁: (一)船舶尺度超过桥梁通航尺度。 (二)视程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通过东海大桥、上海长江大桥和崇启长江公路大桥;视程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通过黄浦江跨江大桥;视程小于1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通过黄浦江跨江大桥。 (三)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桥梁辅通航孔;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桥梁主通航孔。 (四)禁止载运爆炸品或易燃性危险货物船舶在夜间通过东海大桥、上海长江大桥和崇启长江公路大桥。禁止1000总吨及以上的载运爆炸品或易燃性危险货物船舶通过东海大桥。 (五)禁止吊拖船队、总长度超过120米的其他拖轮船队通过桥梁主通航孔;禁止拖轮船队及顶推船-驳船组合体通过桥梁辅通航孔。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中华工程网收集点击数:更新时间:2006-8-15 id=fontzoom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vAlign=top colSpan=2 height=300> 2.0.1 桥位的确定要与航道的自然条件和远期开发规划相适应,要与港口的现状及远期发展总体布局规划相协调。桥位的选择必须满足桥下船舶通航安全、通畅的要求。 2.0.3* 桥址应远离航道弯道、滩险、汇流口、渡口、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其距离应能保证船舶安全通航。通航海轮的内河航道桥梁上游不得小于代表船型或控制性顶推船队长度4倍的大值,下游不得小于代表船型或控制性顶推船队长度2倍的大值;跨越海域的桥梁上、下游均为不得小于代表船型长度的4倍。 2.0.4 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应与水流主流流向一致,必须斜交时,其偏角不宜超过5°。若超过5°,应加大净宽。内河桥以水流主流方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之夹角计算加宽值;跨海桥以涨、落潮流主流方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之大角计算加宽值。 2.0.5* 航道上相邻两座桥梁的轴线间距应保证船舶安全通过。 2.0.6 桥梁通航孔设置及其尺度应根据代表船型尺度、船舶航行密度、桥址自然条件、上下游航道、港口等设施的现状和发展规划诸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0.7* 在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狭窄水域上建桥,应一孔跨越水域。 3.0.1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系指跨越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的起算水位。3.0.2 跨海桥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必要时经论证可采用年最高潮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耿贝尔I型极值分布律进行计算。 3.0.3 跨越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以下方法确定。3.0.3.1 当桥梁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大于或等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年最高洪水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皮尔逊Ⅲ型分布律进行计算。 3.0.3.2 当桥梁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小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本标准第3.0.2条确定。 3.0.4 非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依据批准的远期内河航道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确定。 3.0.5 在确定历史最高潮位和采用年最高潮位或年最高洪水位进行频率分析时,其样本系列应不少于20年。 4.0.1 代表船型应根据拟建桥梁所在航段的规划船型,并应结合当前通航的船型综合确定。4.0.3 规划船型的规划水平年应采用桥梁建成后30年。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重要航道可采用50年。必要时,经论证可采用更长的年限。 4.0.4 确定代表船型时还应考虑工程船、军事船等非运输船舶及其他水上浮体的通航要求。5.0.1 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系指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桥孔的最小高度,起算面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通航净空高度数值为代表船型空载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与富余高度之和。 5.0.3* 桥梁通航净空的富余高度值可采用以下标准: (1)在通航海轮的内河水域或有掩护作用的海域,取2m; (2)在波浪较大的开敞海域,且建在重要航道上的桥梁,宜取4m。 5.0.4 当桥址所在地区的平均海面有上升趋势时,其上升的量应另计入富裕高度。平均海面上升的预测年限不应少于50年。

水上通航安全维护方案

(工程名称) 水上通航维护技术方案 (工程名称)工程即将开工,前期工作基本完成,水上施工也将全面展开。由于施工中会对通航水域产生影响,为了确保施工及过往船舶的安全,在水上施工作业期间实施有效的水上安全维护,特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建设规模:码头1座,长200m,宽20m,高桩梁板结构;引桥1座,长140m,宽12m,高桩梁板结构。 (4)本工程所处水道水面宽约2.6km,通航标准为Ⅰ级,崖门水道属西江水系,河水流向自北向南,河水受海洋潮汐的影响,潮汐回流明显;雨季洪潮互相顶托,水位多变。若涨潮时受台风、暴雨影响,则会出现暴潮。 水中施工时间为2008年10月30日至2009年8月31日。本工程主要施工方法如下:预制PHC桩向专业生产厂家订购,再用驳船运至施工现场。打桩采用“粤航工208”打桩船进行,“粤航工208”打桩船桩架高46m。?1200PHC桩施打桩锤采用D100柴油锤,?600PHC 桩施打桩锤采用D80柴油锤。(3)本工程嵌岩桩施工采用冲孔法成孔。水上现浇砼,决定砼在陆上搅拌,然后采用砼泵车输送系统直接

进行砼浇注。预制构件出运和安装,先用吊机将构件从预制场吊至方驳,再拖至安装地点进行吊装。施工总体流程如下图: 本工程施工带来的水上交通危险源:(1)码头施工使通航河面变窄,增加船舶碰撞的机率;(2)码头突出河岸,容易造成过往船只撞击码头;(3)本工程的施工船舶与过往船只相互造成影响。

从上述几点可知,认真做好水上安全技术保障工作,对本工程码头施工和船舶航行安全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水上维护技术服务 1、施工前期工作 划出施工所占用的施工水域范围,在施工水域抛置航标指示灯,为过往船只指出通航的航道。同时在施工水域的上、下游挂设警示牌、宣传牌让过往船只了解施工情况,提醒注意通航安全。 2、水上安全保障船舶的安排 由于本工程所处航道水面较宽(2.6km),码头占用水域的水深较浅(高程+1.2m~-3.5m),同时结合施工水域的天气特点、环境和通航秩序的情况,水上施工安全以提醒过往船只远离码头施工水域为主,水上安全维护安排如下: 从2008年9月30日至2009年2月29日期间安排一艘安全保障船舶,每艘维护船必须配备高音喇叭,VHF无线电话和警戒信号旗,警戒船必须配备最低配员,每天24小时全天候值班,对过往船舶进行警戒,显示慢车旗号、灯光信号,有醒目的水上安全维护标语,对施工水域进行24小时水上安全维护。 3、成立广州打捞局新会抢险打捞基地一期工程水上安全维护领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安全保障领导协调小组”) 该安全保障领导协调小组由业主代表、我单位(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全保障领导协调小组在本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必须协调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好各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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