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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烟台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烟台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烟台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烟台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烟台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优化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和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紧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的通知》(鲁矿整办〔2006〕8号)精神,结合《烟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 0年)和全市矿山实际情况,编制本方案。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一)保护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和“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通过对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的全面调查,查清矿山地质环境现状,预测发展趋势,划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保护区,制定矿山地质环境预防保护措施,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地貌自然景观,最大限度地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损失,促进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保护区划分。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主要包括:《烟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36处禁采区、43个禁采点,主要铁路、公路可视范围内的区域,属于规划禁采矿种的矿区,城建规划区,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军事禁区,特殊禁区,城镇供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以内,重点工程及重要基础设施附近,地质灾害危险区,存在难以防范、安全隐患的区域,已查明矿产经济意义较低且开采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地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准开

采矿产的其它区域。重点保护区面积2040.68平方公里。

一般保护区是除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它地区,面积11705.79平方公里。

(四)保护措施。重点保护区严禁露天开采,经批准的地下开采活动,必须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经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确保保护区生态和设施安全。

一般保护区允许开采矿产资源,应根据矿山所处的地质环境条件,结合矿山开采特点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正在开采的矿山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确定的开采工艺和边坡要素开采;矿石、废石土堆放要合理有序,边坡安全可靠,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地下开采矿山,应预留矿柱或采用充填开采法将固体废渣及时回填;露天开采的矿山,推广内排和剥离-排土-复垦一体化技术,采取边开采边治理的方式,及时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已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在未治理前要设置警示、避让标志,并进行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一)治理原则。

1.生态优先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生态恢复为首选,以增加绿色植被为关键,有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2.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资源效益统一的原则。坚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资源效益。

3.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段实施的原则。

4.“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义务,投入足够资金,积极主动进行治理。县级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历史遗留无责任单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

5.“边开采、边治理、边验收”的原则。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边开采、边治理。有关管理部门对治理完成的区域,要及时组织验收,做到治理一片、验收一片。

6.因地制宜、综合整治、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因地制宜,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渔则渔、宜建则建、宜景则景,做到矿山与周围环境协调,与土地利用结合,与经济效益挂钩。

7.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管理,促进修复治理工作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主要对城市规划控制区、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和主要铁路、公路

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64处损毁山体和15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区域进行综合治理。

1.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规划控制区和主要铁路、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45处损毁山体和1处地下开采矿山的治理工作,损毁山体治理率达到70%。

2.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主要铁路、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17处损毁山体的治理工作,损毁山体治理率达到90%以上。同时对6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

3.2015年底前对剩余10处治理点(区)进行全面治理。

(三)治理区分类和治理措施。根据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划分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次重点治理区、一般治理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综合工程,各类矿山及各治理项目之间联系密切。为保证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应根据各矿山地质环境的具体情况制定方案,从查明基础条件入手,确定科学的技术路线和有效的技术方法,确定合理的治理项目,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保护和治理工作开展。各县市区及重点镇要组成专门领导班子,突出重点,分工协作,狠抓各项保护和治理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优惠政策,鼓励矿山企业、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拓宽筹资渠道,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根据烟台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对开采历史长、破坏面积大、危害程度重的老矿区进行重点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内容及监测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地面形变、崩塌、滑坡、渣石流等)、矿区水环境、影响及破坏土地等方面。

(四)加强对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督导。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全程监管和督导,建立规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运行、保障机制,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杜绝禁止、限制开采区内新的生态地质环境破坏行为。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的审查,督导矿山企业按照保护和治理方案,开展保护、开采和治理工作。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管理;严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附件:烟台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进程表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有关问题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更新日期:2004-12-30 阅读次数:306次 (2004年6月12日烟政发[2004]86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 计价格 〔 2001 〕 585 号 ) 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 2001 〕 301 号、鲁价费发〔 2002 〕 176 号文件精神 , 经研究确定 , 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 , 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 , 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统一收取。现就有关问题 , 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取范围 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 一 ) 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 ( 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 ) 、管道燃气管网 ( 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 ) 的配套设施建设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 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 ) 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 施建设 ( 详见附件 1) 。 ( 二 ) 收费标准 1. 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53 元收取。 经审核 , 不需要配套供热管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74 元 收取。 2. 新建工业建筑等建设项目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37 元 ( 不含供热、管道燃气、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配套设施 ) 收取。 3. 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的用户 , 现需集中供热的 , 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 相关协议 , 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 , 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80 元 ( 含室内部分 )公共建筑供热 , 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0 元。 4. 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的用户 , 现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 , 用户应与供气 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 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气 , 收费标准为每户 2652 元。 三、收取办法 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 , 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在 办理施工许可证时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不得核发 施工许可证。旧城区单项供热、供气工程的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收取。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所收资金 , 纳入同级财政专户 , 实行 " 收支两条线”管理 , 专款专用 , 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执收方式按财政部 门的统一要求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有规定外一律不予减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 制规范

目次 前言 (1) 引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工作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错误!未定义书签。 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编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A(规范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B(规范性附录)评估区重要程度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C(规范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规范性附录)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E(规范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F(规范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政发[2004]86 ────────────────────────────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收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取范围 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详见附件1)。 (二)收费标准 1.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3元收取。经审核,不需要配套供热管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4元收取。 2.新建工业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7元(不含供热、管道燃气、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配套设施)收取。 3.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含室内部分),公共建筑供热,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4.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的用户,现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与供气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气,收费标准为每户2652元。 三、收取办法 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收取。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旧城区单项供热、供气工程的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执收方式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有规定外一律不予减免。 四、职责划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修建道路(含供热、管道燃气、给水、排污水、排雨水和环卫等)、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等年度配套费工程建设收支预算的编制,下达年度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11-2020年) 第一章总则 一、规划目的 制订《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目的在于使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从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二、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广西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09~2015年)》(国土资发[2010]44号]; 《广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广西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 《广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十二五”规划》; 《百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百色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 《矿山环境整治工程实施方案(2012~2015年)》;

《百色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三)技术依据: 《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编制指南》(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119号文附件); 《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报告》(2009年); 《百色年鉴》(2011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 三、规划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广西省百色市近期与中远期依法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重要依据,是市辖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指导性文件。本规划适用于2011—2020年本市行政区内的生产、在建、扩建、新建、闭坑矿山以及历史遗留矿山的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四、规划期与规划基准年 规划基期为2010年。 规划期2011~2020年,分为两个阶段: 近期规划为2011~2015年; 中远期规划为2016~2020年。 第二章社会经济概况 一、自然地理 百色市位于广西省南部,五岭山脉北麓。东与广西省衡阳市的常宁,郴州市的临武、嘉禾、桂阳相连;南与广东省清远市的连州、广西省贺州市、桂林市的富川交界;西与广西省桂林市的恭城、灌阳、全州接壤;北与衡阳市的祁东,邵阳市的邵阳、新宁毗邻。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6′~112°21′,北纬24°39′~26°51′,南北最长距离245公里,东西最宽距离144公里,土地总面积22441.43km2,占广西省总面积的10.59%。全市地貌类型多样:山地面积11044.53 km2,占49.45%;丘陵3242.00 km2,占14.45%;盆地3979.13 km2,占17.81%;平原3191.13 km2,占14.29%。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编制技术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年5月.

目录5

前言 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行业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第212号政府令)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中心。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乔文光、王海军、田力、高宏、陈军、杜贵旺、史生胜、曹志忠、宋利军等。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 技术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 958 区域地质图图例 GB/T 12328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 12719—1991 GB/T 14538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3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 013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DZ/T 0157 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 DZ/T 0218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19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0261-2014 滑坡崩塌泥石流调查规范 DZ/T 0220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21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TD/T 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DZ/T 0223—20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TD/T 1031.1—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1部分:通则 TD/T 1031.2—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2部分:露天煤矿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文字报告编写题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条例》,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1 前言 1.1 任务由来及编制目的 阐述任务由来:主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的委托书或合同要求而编制。 编制方案的目的: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的落实;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任务、措施、计划和资金落到实处;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和矿山业主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提供依据。 1.2 方案编制工作概况 阐述矿山资料的收集、调查工作量情况;前期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实施及验收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现状调查,现状和预测评估情况,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与部署情况,经费估算情况,方案编制过程、公众参与(包括义务人、土地权人、有关部门的意见,下级国土部门的审核意见)。 插工作量表、工作程序图。 1.3 方案编制依据 按下列顺序列出依据: 1)法律法规。 2)部门规章 3)政策性文件。 4)技术标准与规范。

5)其他相关资料,包括矿山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矿产地质详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水文地质详查报告、前期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尾矿库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报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方案编制委托(或协议)书等。 1.4 方案的服务年限 据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的剩余年限(或拟申请的、或拟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期限),加上超出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的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年限(一般1年),再加上监测管护年限(一般3年),确定方案服务年限(自××年××月-××年××月)。 2 矿山基本情况 2.1 矿山概况 2.1.1 矿山简介 阐述矿山采矿权人、矿山名称、项目位置、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开采深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剩余服务年限、若为申请变更或者延续的矿山,需说明变更或者延续的理由,同时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 2.1.2 矿山开采历史与现状 2.1.2.1 以往取得矿山采矿许可证情况,开采范围、层位、开采方式方法、矿种、深度、生产规模、开采时间等。 2.1.2.2 矿山现状采矿许可证情况,开采范围、层位、开采方式、矿种、深度、开采规模、矿山生产服务年限等。 2.1.2.3 现有采空区的分布范围、矿柱、矿墙、采空区充填状况、坑口标高、开采的最大深度及标高、积水情况、坑口排(注)水水量与水质情况、废渣场、堆淋场、堆矿场、尾矿库(含赤泥库、排泥库)的状况,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1.2.4 相邻矿山分布与开采情况。 2.1.3 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 包括矿山生产规模,矿山开拓布局、开拓工程参数、采剥比或采掘比、开采段高、采矿方法、掘进施工工艺、采矿生产工艺、采场生产能力、采场技术参数和接续方式矿山批准的(或拟开采的)开采层位、开采范围、开采深度、矿山资源及储量、矿山设计生产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收管理体制 (一)市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直接负责昆嵛山保护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保税港区管委负责各自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昆嵛山保护区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保税港区管委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各县市区应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管、规划、审计、环保、文物保护、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配合联动,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在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下,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就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书面征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意见,确定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类项目已经纳入市或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按照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产权分割、分立承租、营业登记、税务登记和补办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暂停期限内违反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仍按原房屋和土地的用途、功能进行征收补偿。 (三)市或县政府(管委)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有关权利人出具权属证明。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由规划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投票、随机选定等方式选定征收评估机构。 (五)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评估机构等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计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 复设计方案 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 第一节矿区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概况 一、矿区地理位置与交通 1、位置 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位于赤峰市宁城县黑里河镇,行政区划隶属宁城县黑河镇管辖。 矿区东西长1.33km,南北宽0.50km,矿区面积0.665km2。矿区地理坐标:东经118°20′57″—118°22′02″,北纬41°21′32″—41°21′54″。 2、交通 矿区距黑里河镇镇政府所在地9km,为砂石路,距宁城县政府所在地天义镇90km,东经平双公路至赤峰市区178km,有柏油公路相通,交通较便利。详见图1-1。 二、矿区及周围经济社会概况 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采矿权人为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项目设计概算总投资为70.68万元。该矿区周边目前没有其他矿业权设置。矿区内无居民区,矿区距最近的大松树沟村约600m。当地居民以汉族为主,其次为蒙古族、满族、回族等民族,劳动力资源充足。矿区内主要活动为牧业活动。 矿区所在地黑里河镇地处宁城县南西部,经济特点是以农业为主,牧业为辅。耕地主要分布于山间谷地中,农作物有玉米、谷子、高梁、大豆等。工业经济不发达,仅有简单的机械修配厂、粮谷加工厂等作坊式个体企业。近年随着矿产资源的开发,地方电力及交通运输等服务行业有所发展,为矿山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本区矿产资源丰富,主要为小型铜矿及萤石、高岭土等非金属矿产。

经调查咨询,矿区附近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迄今为止未发现文物古迹和重要人文景观。矿区附近没有大型电力、水利等重要国民经济建筑物、构筑物及军事设施。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编制说明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编制 说明 一、制订目的、工作简况 为有效爱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爱护的和谐进展,为矿山地质环境爱护及治理复原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国土资办[2009]251号文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爱护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爱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治理暂行方法》,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要求与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治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北海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查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等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编制而成。 本标准是在我国和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验收没有现行规范可依,而我区面临有大规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需要验收的背景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验收实践体会和新技术的使用,提出编制稿,现征求广西矿山业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意见,进行修改,最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定稿。 二、项目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广西地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打算的通知》(桂质监函[2010]169号)文,将本标准

列入2010年第一批广西地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打算,项目编号为:20 10—1001。 三、确定规范要紧内容的依据 本标准由十部分和三个附录内容构成:范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总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矿山公园建设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工程验收,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验收,矿山公园治理复原验收。本标准的要紧内容是矿山地质灾难类,矿山含水层破坏类,和地势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复原要求和验收标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爱护规定》的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倒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势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复原,适用本规定”,界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的范畴是地面塌陷、地裂缝、倒塌、滑坡等地质灾难类、含水层破坏类,地势地貌景观(含地势地貌、土地、植被)破坏类。另据《矿山地质环境爱护与治理复原方案》(DZ/T223—2009修订稿)的9.2.4 条“泥石流治理,可采纳清理泥土石以复原场地,或者修建拦挡工程防止形成新的泥石流物源;潜在的泥石流隐患可采纳疏导、切断或固化泥石流物源,排除引发泥石流的水源条件”,的条款要求,和我区矿山中确实存在废石、弃土、废渣作为要紧物源的泥石流灾难,因此,矿山地质灾难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爱护规定》的第二条的地质灾难类的4个灾种中增加一个泥石流灾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爱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国家鼓舞开发为矿山公园”,和第二十二条关于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条件的规定,以及第十二条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爱护与治理复原方案应当包括内容的第五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和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形,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县级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状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按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的,可以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 第四条采矿权人在矿山被批准关闭之日起1年内,应当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矿山开采已连续三年及以上且已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时,可以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分期验收。 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并承担过二级以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

估工作。 第六条采矿权人申请矿山地质环境验收,应当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确认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签定验收合同,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山地质环境申请验收报告; (二)矿山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收据复印件; (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说明书及恢复治理工程一览表;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同;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认真审查,验收承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条件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重新委托验收单位。 第八条验收承担单位在接受验收任务后,应当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主要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不应少于3人。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按照《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验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察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二)听取当地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对地质环境的意见; (三)考察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质量,查阅有关施工和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最新)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为持续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中省环保督查反馈我县矿山问题迅速整改到位,如期销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保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省环保督查整改要求,切实做好X 生态保护工作。 二、预期目标 通过治理确保中省环保督查反馈矿山问题按时销号,确保媒体和社会关注矿山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整改,确保全县矿山更加注重生态修复,自觉走绿色矿山的发展道路。 三、实施方案 (一)治理范围。 重点围绕中省环保督查、“绿盾行动”、环保卫星遥感监测反馈矿山问题,各类新闻媒体聚焦负面反映矿山破坏生态环境问题,X年排查出的其它矿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 重点包括X矿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及保护区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全县范围内废弃矿洞封堵工作。

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对其它矿山破坏生态环境的历史遗留问题“僵尸”矿山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 (二)治理措施。 按照轻重缓急、分类施策、量力而行的原则办理。对于三类治理范围内的5个重点矿山统一由县国土局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技术单位针对矿山破坏生态环境具体问题做出工程设计,然后按照设计采取工程治理措施修复生态环境。鼓励激励企业投资自行治理,从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适当予以奖励。 对于类似X铁矿的“僵尸”企业,为了尽快完成环保督查销号,由县国土局直接采取工程措施治理,企业承担的资金可以采取欠账措施,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对于无主矿山破坏生态环境的历史遗留问题及全县范围内废弃矿洞封堵工作由县国土局组织采取工程措施治理,所需费用从市县财政补助的矿山治理资金中解决。 (三)资金来源。 本方案资金来源于市县两级X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共320万元。其中:市国土局下达市级财政补助150万元(分别以安国土资发〔X〕309号文件下达50万元,安国土资办发〔X〕48号文件下达100万元),县财政局下达X年市级X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20万元,县国土局报告政府拨付50万元,

20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2016年年度落实实施方案 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2016年年度落实实施方案 一、矿山基本情况 (1) 二、矿山地质环境背景 (1) 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3)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3) 五、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4) 六、保障措施和效益分析 (5)

一、矿山基本情况, 王家岭煤矿为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00万吨/年,建有配套的500万吨/年的选煤厂。矿井位于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境内,地处河东煤田北段,井田东部以吕梁山脉与宁武煤田相隔,南部为河东煤田白家沟资源补偿项目详查区,西部邻黄河与陕西神府煤田隔河向望,北部为神华集团神东公司保德煤矿。行政划隶属于保德县桥头镇和孙家沟乡所辖。 国土资源部划定的矿区范围呈南北走向的多边形,南北最长8.32km,东西最宽5.43km,井田面积34.4471Km2。 公司新建的运煤专线(由厂区到窑洼收费站)和S46五保高速在窑洼收费站相接,王家岭总体对外交通便利。 二、矿山地质环境背景 1、王家岭煤矿属于温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冬季漫长而寒冷,西北风盛行;春季较长,多风沙、常干旱;夏季湿度大,多高温;秋季较短,气候温和,天气凉爽。 2、矿区属黄河水系,黄河从矿区西部垂直距离约6km的地方通过。由天桥北入境,冯家川南出境,全长约54km。石塘河从工业广场由东相西通过,由于受上游煤矿排水影响,河道常年有水,但是水量不大,王家岭为其在井田范围内留设了保护煤柱。 3、井田土壤分为两个土类,栗褐土和黄绵土,地带性土壤为栗褐土,与黄绵土交错分布。 4、矿区在植物区系分区上属于泛北极植物区,欧亚草原植物亚

山东烟台籍政要简历

山东烟台籍政要简历《一》 2008年08月21日星期四 19:19包括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原牟平县)、莱山区、龙口市(原黄县)、莱阳市、莱州市(原掖县)、招远市、蓬莱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迟浩田简历 迟浩田,1929年7月生,山东招远人,194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4年6月参加工作,1945年7月入伍,解放军军事学院合成系毕业,大专文化。1944年至1947年任胶东区招远县齐山区中队文书,招远县独立营通信员、班长,胶东军区抗大分校教导二团学习,胶东军区五旅十三团三营八连文书。1947年至1948年任华东九纵第二十五师七十三团三营书记、连文化干事。1948年至1950年任三野第二十七军七十九师二三五团三营七连副指导员、指导员、营副教导员。1950年至1955年任志愿军第二十七军七十九师二三五团三营教导员、团政治处副主任。1955年至1958年任陆军第二十七军二三五团政治处主任。1958年至1959年在解放军总高级步兵学校学习。1959年至1960年在解放军军事学院合成系学习。1960年至1966年任陆军第二十七军七十九师二三五团副政委兼政治处主任、团政委。1966年至1967年任陆军第二十七军七十九师政治部主任。1967年至1969年任陆军第二十七军七十九师副政委。1969年至1970年任陆军第二十七军政治部副主任。1970年至1973年任陆军第二十七军八十一师政委,《解放军报》社核心小组成员。1973年至1977年任北京军区副政委,《人民日报》社负责人、副总编辑。1977年至1987年任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总参谋部政治部主任(1982年免兼职),济南军区政委。1987年11月至1992年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参党委书记。1988年任中央军委委员。1992年10月在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1993年3月在全国人大第八届一次会议上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1993年10月任国防法起草委员会主任。1995年9月在中共第十四届五中全会上被增补为中央军委副主席。1995年12月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1997年9月当选为中共第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1997年11月任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副主委。1998年3月在全国人大第九届一次会议上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并任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是中共第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十五届中央委员,第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委员。1952年荣立一等功。1985年获三级解放勋章。1988年9月被授予上将军衔。 张万年简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前言 一、任务的由来 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灰岩矿位于王益区王益乡石坡村,矿山始建于80年代末,在2008年底将原来的五个采矿证进行了整合,石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是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开采的矿山,该矿点距铜川市约19km,交通较为便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规范矿山企业采掘生产,加强地矿行政管理,保证矿山的安全生产和正常建设。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 二、方案编制的目的和主要任务 本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目的是: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进行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措施,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达到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为矿山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督,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据此目的提出以下主要任务: 1、阐明矿山及周边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 2、基本查明矿山因采矿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包括采矿活 1 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种类、分布、规模、发育特征、引发因素、危害及危险性大小)、对地形地貌及人文景观的破坏和影响、对含水层的破坏(范围、规模、程度及生活用水)和影响、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和影响、对重要交通设施的破坏和影响以及已采取的措施和治理效果; 3、对矿山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4、根据矿产资源开发方案或开发计划、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特征及 其危害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5、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措施和监测方法; 6、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包括工程部署、防治工程经费估算、保证措施和效益分析。 三、方案编制的依据 本次工作主要以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技术规程以及矿山工程技术文件等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政策、法规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7)《土地复垦规定》; (8)《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9)《陕西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 复治理方案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2016年年度落实实施方案 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2016年年度落实实施方案 一、矿山基本情况 (1) 二、矿山地质环境背景 (1) 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3)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3) 五、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4) 六、保障措施和效益分析 (5)

一、矿山基本情况, 王家岭煤矿为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00万吨/年,建有配套的500万吨/年的选煤厂。矿井位于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境内,地处河东煤田北段,井田东部以吕梁山脉与宁武煤田相隔,南部为河东煤田白家沟资源补偿项目详查区,西部邻黄河与陕西神府煤田隔河向望,北部为神华集团神东公司保德煤矿。行政划隶属于保德县桥头镇和孙家沟乡所辖。 国土资源部划定的矿区范围呈南北走向的多边形,南北最长8.32km,东西最宽5.43km,井田面积34.4471Km2。 公司新建的运煤专线(由厂区到窑洼收费站)和S46五保高速在窑洼收费站相接,王家岭总体对外交通便利。 二、矿山地质环境背景 1、王家岭煤矿属于温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冬季漫长而寒冷,西北风盛行;春季较长,多风沙、常干旱;夏季湿度大,多高温;秋季较短,气候温和,天气凉爽。 2、矿区属黄河水系,黄河从矿区西部垂直距离约6km的地方通过。由天桥北入境,冯家川南出境,全长约54km。石塘河从工业广场由东相西通过,由于受上游煤矿排水影响,河道常年有水,但是水量不大,王家岭为其在井田范围内留设了保护煤柱。 3、井田土壤分为两个土类,栗褐土和黄绵土,地带性土壤为栗褐土,与黄绵土交错分布。 4、矿区在植物区系分区上属于泛北极植物区,欧亚草原植物亚区,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烟政发〔2012〕26 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文件 烟政发〔2012〕26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2〕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国家和省收入分配政 — 1 —

策,以2011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317元为基数,确定2012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22%。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6%。 二、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标准要求 (一)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以及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年度工资增长。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上线(预警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较困难、持续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或低于下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但职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享受财政补贴及上年度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国有企业,工资增幅不得高于基准线;其他各类国有企业工资增幅均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四)各类企业应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 2 —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考核、验收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达标程度,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的要求,制订《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二、编制依据与术语定义 (一)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部委及地方性法规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7月28日);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 3、技术规范与标准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 200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2002);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 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 TD);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二)术语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矿山地质环境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是蕴藏矿产资源的载体,具有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属性。 2、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引起的环境破坏、污染,以及与之相关的地质灾害等问题。 3、矿山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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