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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3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

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

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补充申请,是指生产申请和进口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药包材注册场所公示药包材注册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药包材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必须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药包材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交注册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包材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包材受理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第十四条药包材注册审评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的通知。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

第十五条药包材注册审批作出决定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注册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包材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节药包材生产申请与注册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出药包材生产申请的,应当在完成药包材试制工作后,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对生产企业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要求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抽取供检验用的连续3批样品,通知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审。

第十九条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并提出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新型药包材的注册检验应当在60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药包材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书和有关意见后10日内将形式审查意见、现场检查意见连同检验报告书、其他有关意见及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和样品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应当在8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

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符合规定的,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三节药包材进口申请与注册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出药包材进口申请的,应当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二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和检验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凭检验通知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报送

连续3批样品。

第二十六条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收到注册检验通知单和样品后,应当在60日内对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提出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进口药包材研制情况及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考核,并抽取样品。

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药包材检验机构对样品的检验报告及意见后,应当在9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

第二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符合规定的,核发《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药包材生产厂商申请药包材注册的,参照进口药包材办理,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四节药包材的注册检验

第三十条申请药包材注册必须进行药包材注册检验。药包材注册检验包括对申请注册的药包材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包材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药包材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

标准复核,是指药包材检验机构对申报的药包材标准中的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指标能否控制药包材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药包材注册检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承担注册检验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药包材国家实验室规范的要求,配备与药包材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遵守药包材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包材注册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接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工艺变化导致的质量指标变动进行全面分析,必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制定相应的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以保证药包材质量的可控性。

第三十三条进行新药包材标准复核的,药包材检验机构除进行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该药包材的研究数据和情况、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该药包材的标准、检验项目和方法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诉意见报送该药包材检验机构。

药包材检验机构采纳申诉意见的,应当对复核意见作出相应更正;如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诉意见,应当将复核意见及申请人的申诉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和发出注册检验通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重新制定药包材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包材检验机构进行该项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包材检验机构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第四章药包材的再注册

第三十六条药包材再注册,是指对《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实施审批的过程。

第三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提出药包材生产再注册申请的,应当填写《药包材生产再注册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照原申报程序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进行注册检验。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原申报程序和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生产现场组织检查。

第四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和药包材检验机构对药包材再注册样品的检验报告及有关意见后,应当在4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并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并换发《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四十一条药包材进口的再注册,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包材进口再注册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照原申报程序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进行注册检验。

第四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药包材检验机构对药包材进口再注册样品的检验报告

及有关意见后,应当在5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并换发《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再注册:

(一)国家公布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药包材;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药包材;

(三)注册检验不合格的药包材。

第四十四条《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再注册的,注销原《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药包材的补充申请

第四十五条药包材经批准注册后,变更药包材标准、改变工艺及《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中所载明事项等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人。

第四十六条药包材生产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包材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对受理的申请,不需要对生产企业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要求组织现场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药包材补充申请后10日内将形式审查意见及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和样品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八条对受理的申请,需要对生产企业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要求组织现场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组织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抽取供检验用的连续3批样品,通知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审。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并提出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药包材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书和有关意见后10日内将形式审查意见、现场检查意见连同检验报告书、其他有关意见及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和样品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九条药包材进口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包材补充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后,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批。其中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60日内完成审批。

第五十一条变更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名称、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变更地址称谓等项目的药包材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包材的补充申请进行审查,以《药包材补充申请批件》形式,决定是否同意;补充申请的审查决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如需要换发《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的,换发新证后,原证予以公告注销。

第六章复审

第五十三条被退审的申请,申请人对有关试验或者资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十四条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批决定后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原报送的资料和样品。

第五十五条接到复审申请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决定撤销原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发给相应的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决定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包

材的生产、使用组织抽查检验,并将抽查检验结果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监督管理及检查所需的检验任务,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五十八条药包材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药包材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如有异议需要申请复验的,应当参照《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五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包材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和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与国家标准不符的药包材。

第六十一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撤销或者注销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第六十三条申请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六十五条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六十六条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因虚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十七条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药包材,是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新型药包材,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药包材。

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是指《药包材注册证》、《进口药包材注册证》及《药包材补充申请批件》等相关文件。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4月29日发布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1号)同时废止。

附件目录:

附件:1.实施注册管理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2.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要求;

3.药包材进口申请资料要求;

4.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资料要求;

5.药包材补充申请资料要求;

6.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

7.药包材生产洁净室(区)要求。

附件1:

实施注册管理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一、输液瓶(袋、膜及配件);

二、安瓿;

三、药用(注射剂、口服或者外用剂型)瓶(管、盖);

四、药用胶塞;

五、药用预灌封注射器;

六、药用滴眼(鼻、耳)剂瓶(管);

七、药用硬片(膜);

八、药用铝箔;

九、药用软膏管(盒);

十、药用喷(气)雾剂泵(阀门、罐、筒);

十一、药用干燥剂。

附件2:

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目录

(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药包材生产情况考核报告。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

(四)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五)申报产品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

(六)申报产品的配方。

(七)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八)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九)三批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检报告书。

(十)与采用申报产品包装的药品同时进行的稳定性试验(药物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

(十一)申报产品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

(十二)申报产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废气废水排放、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取得的有关合格证明。

二、申报要求

(一)上述第(一)、(二)、(三)项资料,均应当提供原件。

(二)上述第(四)项资料,可以提供复印件。

(三)上述第(八)项资料,若为新药包材或者企业标准,应当同时提供起草说明。

(四)上述第(九)项资料,应当提交距申报日期一年内的检测报告书原件。

附件3:

药包材进口申请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目录

(一)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二)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三)申报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申请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五)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及三批产品自检报告书。

(六)申报产品的配方。

(七)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八)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九)与采用申报产品包装的药品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药物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

(十)申报产品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

二、申报要求

(一)上述第(一)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原产国政府部门批准其从事药包材生产和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当于我国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注册证书等)、公证文件原件。其中:

1、凡原产国政府对药包材在本国上市进行专门审批的,必须提供此类批准证明文件。

2、凡原产国政府规定无须办理上述专门批准件的,在如实说明后,可免于提供此项资料。

(二)上述第(二)项资料,申报产品生产厂商授权中国境内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均需提供原件;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可以提供复印件。

(三)上述第(四)项资料,应当提供原件,可在技术审评工作开始后单独另行提交。

(四)上述第(五)项资料,应当提交申报日期一年内的检验报告原件。

(五)上述第(八)项资料,若为新药包材或者企业标准,还应当同时提供起草说明。

(六)全部申报资料均应当使用中文并附英文,其他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附件4:

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资料要求

一、生产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目录

1、我局颁发的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批准变更证明文件。

2、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书。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测报告书。

5、申报产品的配方。

6、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7、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8、三批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检报告书。

9、该产品五年内销售及质量情况的总结报告。

10、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再注册时,要求继续完成的工作的执行情况。

(二)申报要求

1、上述第(一)、(二)项资料,可以提供复印件。

2、上述第(三)、(四)项资料,应当提供原件。

3、上述第(五)、(六)项资料,若与上次注册内容相比有所改变,应当指出具体改变的内容。

4、上述第(七)项资料,再注册时对质量标准进行修订的,应当同时提供原质量标准、修订后的质量标准及修订说明。

5、上述第(八)项资料,应当提交距申报日期一年内的检验报告书原件。

6、上述第(九)项资料,应当包括年销售量、使用本产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及所包装药品品种目录、用户对本品使用评价、质量检验情况、药包材生产企业对产品自检合格率、有无质量事故及官方质量抽检等情况。

二、进口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目录

1、我局颁发的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批准变更证明文件。

2、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3、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5、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及三批产品自检报告书。

6、申报产品的配方。

7、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8、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9、该产品三年内在中国销售及质量情况的总结报告。

10、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再注册时,要求继续完成的工作的执行情况。

(二)申报要求

1、上述第(一)项资料,可以提供复印件。

2、上述第(二)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原产国政府部门批准其从事药包材生产和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当于我国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注册证书等)、公证文件原件。其中:(1)凡原产国政府对药包材在本国上市进行专门审批的,必须提供此类批准证明文件。

(2)凡原产国政府规定无须办理上述专门批准件的,在如实说明后,可免于提供此项资料。

3、上述第(三)项资料,申报产品生产厂商授权中国境内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均需提供原件;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可以提供复印件。

4、上述第(四)项资料,应当提供原件。

5、上述第(五)项资料,应当提交申报日期一年内的检验报告原件。

6、上述第(六)、(七)项资料,若与上次注册内容相比有所改变,应当指出具体改变的内容。

7、上述第(八)项资料,再注册时对质量标准进行修订的,应当同时提供原质量标准、修订后的质量标准及修订说明。

8、上述第(九)项资料,应当包括在中国的年销售量、使用本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及所包装药品品种目录、用户对本产品使用评价、质量检验情况、药包材生产企业对本产品自检合格率、有无质量事故及政府质量抽检等情况。

9、全部申报资料均应使用中文并附英文,其他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附件五:

药包材补充申请资料要求

一、药包材补充申请分类

(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补充申请事项:

1、变更药包材注册证所载明的“规格”项目。

2、变更药包材生产企业地址。

3、变更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所载明的“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

4、变更药包材配方中原料产地。

5、变更药包材配方中的添加剂。

6、变更药包材生产工艺。

7、变更药包材注册标准。

(二)直接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8、变更进口药包材注册代理机构。

(三)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9、变更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名称(含药包材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名称)。

10、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包材生产场地。

二、药包材补充申请申报资料项目

1、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变更后的生产现场进行考核验收的报告。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品种变更后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原件。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变更后的生产场地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原件。

5、变更后的原料来源证明、执行的质量标准及其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6、变更后的辅料来源证明、执行的质量标准及其安全用量的依据。

7、变更前后生产工艺对比研究资料。

8、变更注册标准的说明及变更前后的注册标准。

9、三批申报品种变更后的生产企业质量自检报告书原件。

10、采用变更后的申报品种包装的药品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包含试验用药品的质量标准)。

11、变更后的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

12、变更前后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进口药包材厂商所在国主管当局批准其变更“公司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申请的相关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

13、进口药包材厂商授权新的中国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新的中国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及原代理机构同意放弃代理的证明文件。

三、药包材补充申请申报资料项目表

┌───────┬─────────────────────────┐

││申报资料项目│

│注册├─┬─┬─┬─┬─┬─┬─┬─┬─┬─┬─┬─┬─┤

│事项│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

├────┬──┼─┼─┼─┼─┼─┼─┼─┼─┼─┼─┼─┼─┼─┤

││ 1│+│-│+│-│-│-│-│-│+│+│-│-│-│

│报├──┼─┼─┼─┼─┼─┼─┼─┼─┼─┼─┼─┼─┼─┤

│国│ 2│+│+│+│+│-│-│-│-│+│+│-│-│-│

│家批│││*1││*2││││││││││

│食准├──┼─┼─┼─┼─┼─┼─┼─┼─┼─┼─┼─┼─┼─┤

│品的│ 3│+│-│-│-│-│-│-│-│-│-│-│+│-│

│药补├──┼─┼─┼─┼─┼─┼─┼─┼─┼─┼─┼─┼─┼─┤

│品充│ 4│+│-│+│-│+│-│-│-│+│+│-│-│-│

│监申├──┼─┼─┼─┼─┼─┼─┼─┼─┼─┼─┼─┼─┼─┤

│督请│ 5│+│-│+│-│-│+│-│-│+│+│-│-│-│

│管事├──┼─┼─┼─┼─┼─┼─┼─┼─┼─┼─┼─┼─┼─┤

│理项│ 6│+│-│+│-│-│-│+│-│+│+│-│-│-│

│局├──┼─┼─┼─┼─┼─┼─┼─┼─┼─┼─┼─┼─┼─┤

││ 7│+│-│+│-│-│-│-│+│+│-│-│-│-│

├────┼──┼─┼─┼─┼─┼─┼─┼─┼─┼─┼─┼─┼─┼─┤

│报│││││││││││││││

│国│││││││││││││││

│家备│ 8│+│-│-│-│-│-│-│-│-│-│-│-│+│

│食案│││││││││││││││

│品的├──┼─┼─┼─┼─┼─┼─┼─┼─┼─┼─┼─┼─┼─┤

│药补│││││││││││││││

│品充│ 9│+│-│-│-│-│-│-│-│-│-│-│+│-│

│监申│││││││││││││││

│督请├──┼─┼─┼─┼─┼─┼─┼─┼─┼─┼─┼─┼─┼─┤

│管事│││││││││││││││

│理项│ 10 │+│+│+│+│-│-│-│-│+│-│+│-│-│

│局│││││││││││││││

││││││││││││││││

└────┴──┴─┴─┴─┴─┴─┴─┴─┴─┴─┴─┴─┴─┴─┘

说明:

1、“+”代表需要提交;“-”代表不需要提交。

2、“*1”涉及进口药包材的申请不需要提交此项资料;

“*2”涉及进口药包材的申请按照《附件三》中第(五)项资料关于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的要求提交此项资料。

3、办理涉及进口药包材的补充申请除提交上表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交进口药包材厂商授权中国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中国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或者申报品种生产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附件6:

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

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是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包材生产的全过程。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建立与产品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包材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主管药包材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专业知识,有该类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通则》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药包材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该类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有能力对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包材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从事药包材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七条对从事药包材生产的各类人员应按《通则》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药包材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生产、管理、生活和辅助区域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内主要道路应宽敞、路面平整、并选择不易起尘的材料。厂区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条厂房应有防尘、防污染、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及异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装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生产不洗即用药包材,自成品成型(包括成型)以后各工序其洁净度要求应与所包装的药品生产洁净度相同,据此要求,药包材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详见“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

│ 洁净度│尘埃最大允许数/立方米│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级别├─────┬─────┬───────┬─────┤换气次数│

││ ≥0.5μm │≥5μm │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

├────┼─────┼─────┼───────┼─────┼───────┤

││││││垂直层流≥0.3 │

│100 │3,500 │0│ 5 │ 1 │米/秒水平层流│

││││││≥0.4米//秒│

├────┼─────┼─────┼───────┼─────┼───────┤

│10000 │ 350,000│2,000 │100 │ 3 │≥20次/时│

├────┼─────┼─────┼───────┼─────┼───────┤

│ 100000 │3,500,000 │20,000 │500 │10 │≥15次/时│

├────┼─────┼─────┼───────┼─────┼───────┤

│ 300000 │10,500,000│60,000 │-│15 │≥12次/时│

└────┴─────┴─────┴───────┴─────┴───────┘第十四条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三、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封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物脱落。

四、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制使用区域。

五、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六、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并应有指示静压差的装置。

七、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包材生产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宜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八、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适时监控换气次数、静压差等参数。所有监测结果均应记录存档。

九、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十、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十一、100000级以上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十二、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第十五条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十六条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第十七条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第十八条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包材生产区分开。化学测试与微生物限度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十九条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里,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设备

第二十条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二十一条不洗即用的药包材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包材发生化学变化。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包材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二十三条用于生产和检测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二十四条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生产、检验设备应定期保养、维修,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有专人管理。

物料

第二十六条药包材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药包材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采用进口原料应有口岸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药包材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二十九条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

第三十一条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期限的,应制订复验周期,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三十二条药包材的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和使用,有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一、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二、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三、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卫生

第三十三条药包材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药包材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三十五条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七条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第三十八条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和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性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三十九条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四十条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戴饰物。

第四十一条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以免产生耐药菌株。

第四十二条药包材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不洗即用的药包材的生产。

文件

第四十三条药包材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一、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二、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三、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四、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五、本《通则》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四十四条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

一、生产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成品名称、规格、配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

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成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包盖,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

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二、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记录。

第四十五条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一、药包材产品的申请文件,注册证,批准材料,审批文件;

二、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三、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四、批检验记录。

第四十六条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刷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文件除留档备案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四十七条制定生产管理文件的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一、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二、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三、文件的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四、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五、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生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每批产品应按质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五十条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产品售出后一年。

第五十一条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包材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五十二条为防止药包材产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二、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三、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应采取有效措施隔离;

四、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第五十三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孳生和污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应定期清洗、消毒,制水能力应能满足生产需要。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药包材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包材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五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二、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等管理办法;

三、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四、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五、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决定对退货、收回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方法。

六、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批检验记录保存至产品销售后一年;

七、监测洁净室(区)的尘埃数和微生物数;

八、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储存期、产品使用期提供数据;

九、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应对原料的供方进行评价。对其生产环境、质量保证保证、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证照、信誉等进行调查分析,以确保原料质量稳定,供方应相对稳定。

第五十七条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包材产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及发货日期。

第五十八条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售出后一年。

第五十九条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产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的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按不合格产品处理,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自检

第六十条药包材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产品销售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通则》的一致性。

第六十一条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通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

待验: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

态。

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生产工艺规程: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产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验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关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药包材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六十三条本《通则》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施行。

药包材生产现场检查考核评分明细表

附件7:

药包材生产洁净室(区)要求

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生产应采用使污染降至最低限度的生产技术。在考虑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时,应与生产技术结合起来。当生产技术不能保证药包材不受污染或不能有效排除污染时,生产环境的洁净度应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尽量提高。

二、药包材生产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分类和用途确定相应洁净度级别,洁净级别的设置应遵循与所包装的药品生产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并据此结合药包材的生产工艺进行净化厂房的设计和施工,以保证产品在符合规定的环境里生产。

三、洁净室(区)内有多个工序时,应根据各工序的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洁净度级别。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洁净室(区)的气流组织可采用局部工作区空气净化和全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如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区。

四、对于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或各类气体,也应列入受控范围。

五、洁净工作服的洗涤干燥、工具清洗存放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中的相应规定。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

六、不同洁净度级别应分别设置更衣、换鞋缓冲区域。人员和工艺原料要进入无菌核心区,应优先选择通过几个洁净度等级逐步增加的过程,以适应于他们所要进入的区域的不同要求。

七、药包材企业生产区域可分为生产控制区和洁净室(区),其中生产控制区应为密闭空间,具备粗效过滤的集中送风系统,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墙面和地面能耐受清洗和消毒,以减少灰尘的积聚。

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洁净区域图例如下,生产工序和名称以较常见的方式命名。企业可根据实际状况、布局来定。

常见药品的包装形式

常见药品的包装形式 薄膜直接包装包装袋颗粒剂最常用的包装形式。一般选用高密度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 复合药袋外层为纸、铝箔、尼龙、聚酯、拉伸聚丙烯等高熔点热塑性材料或非塑性材料。内层为未拉伸聚丙烯、聚乙烯等低熔点热塑性材料。泡罩包装用于片剂、胶囊剂和瓿的新颖的复合包装形式,俗称“水泡眼”或称铝塑包。 中空包装采用注射吹塑或挤出吹塑方法在一定形状模具上制得的瓶、管、罐、桶、盒等包装形式,多用于药片、胶囊、软膏、液体药剂的分装。 压塑包装条形包装 特殊包装为防止儿童打开误用药物的安全包装或防止药品被偷换的安全包装 我国医药包装的特点 部分药品注重使用原则,符合药品管理的要求。(大多数为西药) 部分药品包装粗糙,得不偿失(多数为中成药) 有些药品包装瓣小体大,华而不实.盲目的加大外盒的尺寸,内小外大.增加了包装的成本有些药品包装偏软.以片剂包装居多.特别是糖衣片,体重,片与片摩擦增加.裂片严重 在医药包装中其主导.作用的瓶装橡胶密封材料多为天然橡胶和丁基橡胶。天然橡胶性能不能满足要求,易受到污染 简要概括药品包装材料的特殊性 1 安全性 1)包装材料与安全用药包装材料,尤其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对药品的稳定性起决定性的作用,不适宜的材料引起活性药物成分的迁移,吸附甚至发生化学反应。药效失败甚至中毒。 (2)包装材料的选择选择适宜的包装材料以保护压药品质量的完整主要是保护药品不受环境条件的影响与药品不反应不应使药品污染无毒适应一般高速包装机的要求(3)包装材料的控制包装材料进入包装过程之前必须建立适当的制度以保证正常的验收,测试和储存和科学合理的包装形式确保药品安全有效的发挥作用 药品包装材料除满足包装材料的一般性能外,还要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等特殊要求。 2.包装材料的适用性 (1)固体制剂的包装 片剂和胶囊剂现已趋向塑料/铝箔或铝箔/铝箔板包装。例如复方甘草片氨茶碱片 有些用塑料瓶包装的药品易吸潮而变质失效,宜用玻璃瓶盛装。需遮光保存的药物用铝箔/铝箔板包装。例如维生素b1 (2)口服液体制剂的包装 多采用易拉盖小瓶单剂量(一次用量)包装,使用方便,不易污染。带有量杯的口服液瓶装使用也方便。例如一些口服液 (3)注射剂和大输液的包装 注射剂全面采用易折安瓶,大大方便了临床应用。使用涤纶不干胶标签可解决安瓶上印字不清、易擦去的问题,大输液由原来的玻璃瓶正全面向一次性使用的聚丙烯塑料包装发展。医院制剂室采用软聚氯乙烯(PVC)袋作为大输液包装例如酚妥拉明等 (4)其他类型剂含有矿物油植物油一些油性的溶液以及外用酊剂不能用聚乙烯塑瓶装我国药品包装经历的三个阶段以及特点 第1阶段为20世纪五六十年代,如棕色玻璃瓶、草板纸盒、直颈安瓿等药品包装,以实用为原则。 第2阶段为20世纪七八十年代初,此阶段处于调整、徘徊状态。

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完整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 (试行) YBB00142002 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 Yaopinbaozhuangcailiao yu yaowu xiangrongxingshiyan zhidao yuanze Guidelines of evaluating compatibility between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 and pharmaceuticals 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是指为考察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之间是否发生迁移或吸附等现象,进而影响药物质量而进行的一种试验。由于包装材料众多、包装容器的各异及被包装制剂的不同,为方便、有效地进行本试验,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相容性试验测试方法的建立 在考察药品包装材料时,应选用三批包装材料制成的容器对拟包装的一批药品进行相容性试验;考察药品时,应选用三批药物用拟上市包装的一批材料或容器包装后进行相容性试验。当进行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的相容性试验时,可参照药物及该包装材料或容器的质量标准,建立测试方法。必要时,进行方法学的研究。 二、相容性试验的条件 1、光照试验采用避光或遮光包装材料或容器包装的药品,应进行强光照射试验。将供试品置于装有日光灯的光照箱或其它适宜的光照装置内,放置10天,照照射试验。 将供试品置于装有日光灯的光照箱或其它适宜的光照装置内,放置10天,照度条件为:4500lx±500lx,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按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 2、加速试验将供试品置于温度40℃±2℃ 、相对湿度为90%±10%或20%±5%的恒温恒湿箱内,放置6个月,分别于0、1、2、 3、6月取出,进行检测。对温度敏感的药物,可在25℃±2℃、相对湿度为60%±10%条件下,放置6个月后,进行检测。用以预测包装对药物保护性的有效性,推测药物的有效期。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1996)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医药管理局令 (第15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1996年4月29日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局长郑筱英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的安全和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的全过程。 第二章人员 第三条企业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素质合格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应有组织机构图,所有负责人员应用书面形式列出各自的职责,且应有责有权。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必须熟悉产品生产技术业务,有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对规范的实施与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负责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与之相当的学历,具有生产与质量管理的经验,负责制订企业的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组织制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的方法,从而建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五条企业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受过中等专业以上的教育或具有相当的学历,必须具有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产品生产与质量管理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共同承担如下责任:(1)书面程序和其它文件的审定;(2)生产环境的监督和控制;(3)保证工厂的卫生;(4)工艺验证和分析仪器的校正;(5)培训;(6)合同生产者的批准和监督;(7)物料和产品贮存条件的确定和监督;(8)记录的保存;(9)对是否执行本规范要求进行监督;(10)对可能影响质量的因素进行检验、调查。 企业的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也不得由非在编人员担任。

包装材料使用管理规程

包装材料使用管理规程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文件编号 包装材料使用 治理规程 颁发部门 技术质量部 总页码 生效日期 3 编制者 审核者 批准者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受控状态 版 次 A0 修订状态 第0次

物料部 1.目的:建立包装材料的治理标规程,使仓库发料及车间领料规范举行。 2.范围:包装材料。 3.职责:包装材料设计人员,物料部采购、库房治理人员负责实施。 4.内容: 4.1 包装材料采购、验收及入库。 4.1.1 内包装材料(直接接触产品)的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 及行业标准,并保证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在有效期内保持产品无菌,以及在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时不会对无菌医疗器械举行污染,必要时举行确认。 4.1.2 非直接接触产品的外包装材料除应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外,其规格、尺 寸、文字装璜等也应遵循有关规定。 4.1.3 包材的采购也应在定点厂家采购。

包装材料到货后,先由库房人员对其外观(包括尺寸、式样、颜色、有无污染、破损) 举行检测,凡不符合要求的,点数封存。合格品由仓库保管员按货物凭证举行品名、规格、数量验收,无误后贮于待验区,用黄色(代表待检)绳围住,挂黄色“待检”标志。 4.1.5 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填写请验单,交技术质量部抽样检查。 4.1.6 检验不合格的包装材料依不合格品治理规程处理。 4.1.7 检验合格的包装材料由仓库保管员将技术质量部发放的包装材料合格证放到货位卡上,并办理相关的入库手续。 4.2 包材的贮存。 4.2.1合格与不合格包装材料分类存放并明显标识。 4.2.2 入库的包装材料要按品种、规格,分类存放,并应分类入帐。 4.2.3包装材料一定要放置在垫板上或货架上,防潮防霉,库房应有通风装 置,应防止霉变、水渍、虫蛀、鼠咬等。 4.3

国内外药品包装体系及其包材相应试验

国内外药品包装体系及其包材相应试验(一) 药品包装是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属于专用包装范畴,它具有包装的所有属性,并有其特殊性:1、能保护药品在贮藏、使用过程中不受环境的影响, 保持药品原有属性2、药品包装材料自身在贮藏、使用过程中性质应有一定的稳定性3、药品包装材料在包裹药品时不能污染药品生产环境。4、药品包装材料不得带有在使用过程中不能消除的对所包装药物有影响的物质。5、药品包装材料与所包装的药品不能发生化学、生物意义上的反应。为了确认药品包装材料可被用于包裹药品, 有必要对这些材料进行质量监控 一、药品包装分类 (一)按药品包装材料、容器所使用的成份可分为:塑料、橡胶(或弹性体)、玻璃、金属及其它类(如布类、陶瓷类、纸类、干燥剂类)等五类。 (二)按药品包装材料、容器的形状也可分为:容器(如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等)、硬片或袋(如PVC固体药用硬片、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等)、塞(如药用氯化丁基橡胶塞)、盖(如口服液瓶撕拉铝盖)、辅助用途(如输液接口)等五类。 二、药品包装材料标准体系为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各国均对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质量控制,标准体系主要有 1、药典体系:各发达国家药典附录均收载有药品包装材料的技术要求 2、ISO体系:根据材料及形状制定标准(如铝盖、玻璃输液瓶) 3、各国工业标准体系:如英国工业标准BS等,已逐渐向ISO标准转化 4、国内标准体系:工业标准形式上与ISO标准相同,安全项目略少于先进国家 药典。为有效控制药品包装材料的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02年始,制定并颁布相应的药品包装材料容器的质量标准,加强对材料的物理、机械性能、化学性能、安全性能的控制。 国际标准、各国药典都是药品包装国际市场共同遵循的技术依据,其中,药典侧重于材料、容器的安全性评价,国际标准侧重于产品使用性能的评价。

印刷性包装材料管理程序

***制药公司 管理标准—物料管理 1.目的:建立一个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设计与印制管理规程,使标 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等在从设计、批准、印刷直至保管的过程 中避免差错和混淆。 2.范围:适用于我公司标签、说明书、包装材料的设计、批准及标准样本 的管理。 3.职责:质量部负责印刷性包装材料的设计、审核并报药品监督部门审批, 采购人员负责联系印刷性包装材料样稿的印刷。 4.分发部门:仓库,质量部,生产部。 5.程序正文: 5.1.定义:印刷性包装材料指标签、说明书、包装盒、外包装箱等印有企业标志或文字内容的包装材料。 5.2印刷性包装材料的设计与批准管理 5.2.1质量部负责印刷性包装材料的设计或联系外面设计单位设计,生产部协助;质量部主管负责对文字内容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进行审核,样张设计稿经各部门审核后交总经理批准。同时质量部负责将内部批准的样稿报药品监督部门审批。 5.2.2印刷性包装材料的设计应尽量避免混淆、版面布置简洁,色彩明快,

材质、形状、大小应与产品性质、装量相适应。 5.2.3印刷性包装材料文字、内容起草要求 5.2.3.1标签的内容要求 A.药品的标签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标签。 B.内、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C.内包装标签可根据其尺寸大小,尽可能包含药品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储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标示内容,但必须表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 D.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储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E.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储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以及说明书规定以外的必要内容,包括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其他标记等。 F.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G.由于尺寸原因,中包装标签不能全部注明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的,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5.2.3.2使用说明书的内容起草要求 A.药品说明书应包含有关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基本科学信息。 B.应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化学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药物相互作用和其他类型的相互作用,如烟、酒等)、药物过量(包括症状、

药品及药品包装材料检测

药品及药品包装材料检测 检测产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检测项目: 理化检测:颜色、气味、pH值、纯度、澄清度、含量均匀度、杂质、水分、灰分、酸值、过氧化值、碘值、密度、溶解度、熔点测定、灼烧残渣、干燥失重、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外观性状、中药材性状 微生物检测:细菌、霉菌、酵母菌、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细菌内毒素、无菌度检查、初始污染菌等重金属检测:铅、铬、汞、砷、铜等各种 辅料检测:β-环糊精、交联聚维酮等 西药成分检测:环磷酰胺、注射液中头孢曲松、头孢哌酮、头孢噻肟聚合物 性状检测:外观性状、中药材性状 鉴别检测:薄层色谱鉴别、纸层色谱鉴别、气相色谱鉴别、液相色谱鉴别、红外光谱鉴别、中药材显微鉴别、中成药显微鉴别(每种药材、化学鉴别反应) 其他试验:过敏试验(组胺检查法)、溶血试验(血球法、紫外分光光度法)、升压或降压物质(猫法)、异常毒性试验(鼠法)指定成分含量检测成分分析总皂甙、总黄酮、苦参碱、氧化苦参碱、

肌醇、人参皂甙、红景天甙、芦荟甙、芍药苷、洛伐他丁、L-肉碱、原花青素、葡多酚、大豆异黄酮、硫酸软骨素、粗多糖、10羟基-α-癸烯酸、大蒜素、葛根素、番茄红素、京尼平甙(栀子苷)、吡啶甲酸铬、虫草素、水飞蓟素、三萜类、褪黑素、蜂胶液中高粱姜素、白杨素、荷叶碱、腺苷、延胡索乙素、粗多糖、超氧化物歧化没酶(SOD)、灵芝多糖、灵芝三萜、咖啡因、乌头碱、绿原酸、丹参酮ⅡA、天麻素、大黄素和大黄酚、维生素类、矿物质等 检测方法:ATP含量测定(酶法)氨基酸含量测定法(水解)氨基酸含量测定法(游离)氨基酸自动分析仪菠萝酶效价测定薄层扫描测定法长效胰岛素延缓作用测定蛋白分解酶效价测定蛋白含量检测(半微量凯氏定氮)淀粉酶效价测定定氮法(容量法)多种脂肪酸含量测定FSH生物效价测定分光光度测定法肝素生物效价测定高分子蛋白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法黄体生成素(LH)效价测定降纤酶效价测定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法

包材辅料仓库管理制度

包材/辅料仓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仓库是企业物资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同时担负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它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2.置要根据工厂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分口管理的保证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ABC分类法,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二)物资验收入库存 3.物资入库存,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物资交接本上的要求签字,应当认识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4.物资入库存,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5.材料验收合格,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规格、数量、计量验收就位,,入库存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交财务科记账。 6.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三)物资的储存保管 7.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 8.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9.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 10.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到“十不”要求,务使国家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11.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存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上级领导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四)物资发放 12.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材料。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 13.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和接料车间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14.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

药品包装材料综述

药品包装材料综述 摘要:药品作为一类特殊产品在维护公众健康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其质量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密切 关注。对药品或药物制剂进行包装,有利于在运输储藏、管理过程和使用中为药品提供保护、分类和说明的作用。同时,由于药品中起作用的是活性化物质,它的稳定性受包装材料及包装形式的直接影响,因此药品的包装尤需重视。 关键字:药用包装材料分类发展阶段发展前景 引言:药品包装与一般物品的包装不同,药品的包装受到药品固有性质的制约,即必须确 实保持药品的效能、保障安全卫生、保持服用者的信赖,这就必须充分防止由于吸潮、漏气和光照而引起的分解变质。因此,药品包装是维持药物性质和药品正确使用的保障。合格的药品包装应具备密封、稳定、轻便、美观、规格适宜、包装标适规范、合理、清晰等特点,满足药品流通、贮藏、应用各环节的要求。我国的《药品管理法规》:药品包装管理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综上可以得出,药品的包装在药品生产中占据着重要作用。 正文:现阶段在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药用包装材料也得到了较快速度的发展。药 用包装材料的种类日益繁多,医用包装材料包括有:用来包装医药品的或用来包装医疗器模拟包装材料:可服用的、接触医药品的或用作功能性(如防潮、阻隔等)外包装的包装材料等等。由于高分子材料的发展,塑料包装材料在医用包装材料中占有越来越主要的位置。其中可服用医药包装材料;这类包装材料主要是胶囊、微胶囊和辅料。通常用的有食用淀粉、明胶、乙基纤维素、聚乙烯醇等。 传统的包装材料:如蜡、玻璃、陶瓷、纸张(板)、金属等。 塑包装材料:在医用包装材料中占有越来越主要的位置、由于塑料作为包装材料具有强度高、阻隔性好、质轻携带方便、透明等许多优良特性,从而成为现代医用包装中主要的材料,无论是医药品还是医用器械的包装。在医药品的包装方面,除了各种塑料袋(包括输血袋等)、塑料瓶等之外,应着重指出的是药片的泡罩包装是借助塑料才发展出来的一种新包装,它解决了要几片取用几片及取用后往往影响其他未用药片保存的问题。再有用塑料制成的合成纸,可做到阻挡细菌透过,为实现无菌纸包装提供了条件。 按材料不同分类: 1.医用塑料瓶。由符合医药卫生要求的塑料制成;现实际应用的塑料品种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酯(PET)等。聚乙烯分为高密度(HDPE,0.92-0.93g/cm3)

包材管理制度精编版

胶箱回收、清洁作业流程 1.目的:为规范公司的仓储管理,加强对包材出入的有效监控和精确统计,提高包材的有效利用率, 降低包材成本和不合理损耗,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对包材出入库程序实行如下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包材库存、内部周转、外发、出货及其它使用管理。 3.工作职责: 3.1、计划部根据生产需求用量及仓库提供库存量进行申购。 3.2、生产部负责领料、返回单据作业。 3.3、仓库负责收货、入库、发货、报缺、整理、储存、盘点等作业。 3.4、有管理部人员负责胶箱回收及胶箱整理、清洗、打包。 4.工作内容: 4.1、库存量管控: 4.1.1、合理化运用包材仓实际空间,将所有物料先行汇总,根据实际空间进行划分具体区域如:栈板、胶箱、纸箱、刀卡、气泡袋等现场耗用包材。 4.1.2、包材仓库所有物料按指定区域进行摆放,并根据生产每周期用量,仓库设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未达到预警库存时,严禁申购过多物料积压库存。 4.2、包材回收管理: 4.2.1、成品胶箱收、发事项: ●成品仓根据每日出货明细,核算准确胶箱及包材数量,交予仓库账务员进行统计作业。 ●成品出货时,由仓库叉车司机进行装车前进行胶箱统计,每日交予仓库主管进行电子档核对。 ●司机由客户端带回胶箱,并由客户仓管开具胶箱回收单,确认规格、数量后签字。 ●司机到厂后由叉车司机对应单据进行数量确认,并将胶箱卸货至指定区域,登记手工台账到货数 量。 ●包材仓管根据叉车司机拉取胶箱与回收单进行核对入库、整理、储存。并将回收单交予仓库文员 做系统登记。 ●每周叉车司机将统计表单交予仓库主管,由仓库主管查看文员录入数据进行核对。 ●每周由仓库文员将本周内统计发出及回收胶箱数量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客户端,由客户仓库确认后 扫描至我司仓库。如有数量差异原因及时反馈至仓库主管,仓库主管需在正常两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并回复文员。 4.2.2、供应商包材收、发事项: ●每日仓库根据计划部外协发货,并由计划部提供产品所需包材数,由仓库包材库管员按实物发放, 并由外协提货司机签字确认。 ●公司内部送货至供应商或自提货物均由叉车司机进行统计胶箱及包材数量, ●每日回收胶箱由叉车司机进行统计确认,并将胶箱卸货至指定区域,每周提供报表交予仓库主管,

药品包装盒材料的选择

现在正逐渐被业内人士认可的新观念是:不要一味地在包装盒上省钱,如果你选择了更好的纸板,并不一定多花钱,而且还可能找到一个小小的新经济增长点。 1、解析认识误区 目前国内很多制药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选择价格相对便宜的白板纸作为药盒包装材料。 同样的包装盒,用高档纸板与便宜纸板平均起来每个药盒成本相差5分钱左右,有的时候由于印刷数量的不同,成本差别也就是一两分钱,但国内企业一般不愿意多花这个钱,普遍认为能省则省。其实,这些企业存在几个观念上的误区。例如,用高档纸板替代价格较低的300g纸板,不需要同样克数,通常250g就可以,但国内企业在转用高档白板纸的时候,仍坚持选择300g纸板,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还有企业认为,药品价格高才选高档包装纸板,对于低价药品,当然选用便宜的纸板;甚至有的企业因为低价纸板不够挺括,要求在印刷纸板上覆膜,这样不但增加成本,而且不合环保。造成企业走入认识误区的原因,主要是国内企业包装经济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另外保健品的反面教训也促使一些药企形成这些认识误区。因为现在市面上一些保健品包装过于花哨,华而不实,导致众多国内药企形成包装盒不应太华丽这样一种观念。 对此,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秘书长蔡弘认为,国内目前许多药品包装不仅设计落后,而且多采用的是以回收纸浆为原料的灰底白板纸,既不美观,又不卫生,回收纸浆中有些毒害物质在包装纸板中仍然存在。一些企业的产品包装尺寸、设计不合理,有的色彩设计不适宜印刷,特别是企业对纸板出盒率缺乏重视,这些都造成资金潜在的浪费。而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又想维持较低的包装成本,势必导致进一步降低包装盒的档次。

2、引入得率概念 据专业人士介绍,目前用于药品包装盒的纸板主要有以回收纸浆为原料的灰底白板纸、白底白板纸和以新鲜木浆为原料的白卡纸。就白卡纸而言,市场上主要分为SBS和FBB两种,前者以漂白化学浆为原料,两层结构,特点是白度较高,但同等克重纸板的挺度和厚度较差;后者以漂白化学浆作为纸板的表层和底层,而以机械浆为原料构成中间层,形成三层结构的纸板,其特点是在同等克重的条件下,厚度好,硬度大,从而带来良好的模切效果和折痕效果。由于纸板结构的差异,同样厚度和挺度的纸板,其克重会有所不同。目前白卡纸的计价是以重量为单位,药盒的计价却是以个为单位,即在同等重量白卡纸的前提下,白卡纸的厚度和挺度相同,如果选择较低的克重,其印刷面积会相对较大,出盒率提高,从而降低单个盒子的成本。 为此,有人引进了得率的概念:在白卡纸的厚度和挺度相同的时候,不同白卡纸的克重之差的百分率称为得率。例如,有两种白卡纸的厚度和挺度相同,其中一种白卡纸的克重为300g,另一种白卡纸的克重为270g,270g的白卡纸相对于300g的白卡纸而言,其得率为10%。也就是说,如果选择270g的白卡纸,就会多10%的收益。 根据芬兰林业公司专业人员的介绍,在一般情况下,FBB与SBS相比,得率高出7%至10%,这主要是因为FBB的中间层使用了机械浆,在机械浆纤维的支撑作用下,形成了较为稳定的“Z”字形结构,确保了白卡纸的挺度;同时,机械木浆纤维还为其带来了高厚度、低克重的优点。由于回收木浆纤维的质量较差,为了达到一定的挺度要求,在使用时只能通过提高克重达到挺度和厚度要求。在纸板成本测算中,引入得率概念,将大大优于仅以吨位进行成本核算这一传统做法。 除上述因素,注重高质量白卡纸所带来的附加值也是十分重要的。较高的挺度和松厚度,会给纸板带来良好的模切和压痕效果,使药盒的成型效果更加稳定、精美;对于需要通过自动包装线的药盒而言,其良好的上机性能,可以提高包装速

药品的包装材料的选择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棕色瓶:我公司生产的100ML兽药用注射剂玻璃瓶为棕色,可盛装见光易分解的注射剂,材质为钠钙玻璃,这种玻璃是中国市场是用量最多的玻璃材质,因为高温形成,所以无毒,无味?而且有较好的经剂性能,原材料来源广泛、取材方便、成本低廉,使用后的玻璃瓶易处理,不污染 环境。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自药品生产出厂、储存、运输,到药品使用完毕,在药品有效期内,发挥着保护药品 质量、方便医疗使用的功能。因此,选择棕色瓶对药品进行包装,是根据药品的特性要求和 药包材的材质、配方及生产工艺,选择对光、热、冻、放射、氧、水蒸气等因素屏蔽阻隔性能优良,自身稳定性好、不与药品发生作用或互相迁移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与容器的相容性试验证实药品在整个使用有效期内,所选包装容器中的药品质量稳定、可控,能够保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我公司玻璃瓶的检测方式 1瓶身直径、高度公差范围在土0.5mm。 2玻璃瓶口螺纹要求清晰完整,不得有残缺。 3按照GB8452-1987《玻璃容器玻璃瓶垂直轴偏差》,垂直偏差w 1.5mm。 4瓶子不得出现渗漏等严重质量缺陷。 5瓶身在高温(500C以下)高压下不变形、不渗漏。 6瓶身表面无裂缝、无气泡等工艺缺陷。 7瓶口和垫片、瓶盖保证密封性,瓶盖不得出现开裂情况。 8外观要求:目测玻璃瓶表面光洁平整,瓶身饱满。 9尺寸要求:歪头不大于0.8mm,歪底不大于1.0mm。 村馬:删答里:100洪魁出:同壬制 加工走制:是加即U360:可以主俸克创51.6 适用底葩场合;广告促诸,商务诸赠擡号;DZK-9為度:94.5 口径:20自里:日9壁厚:3 包装型式:祗 DZK-9

企业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_对于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通知

企业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_对于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通知 关于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因此,根据省、市局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就20xx年的体检工作做如下安排,望相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落实。 一、体检时间、地点 从20xx年3月20日起到20xx年6月30日前结束。 为方便参检人员、节约时间、节约费用,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县城内各医疗单位、村级卫生所、个体诊所及药品零售企业、九龙药业、县医药公司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 各乡镇医疗单位、村级卫生所、药品零售企业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体检科到各乡镇进行体检。 二、参检范围 1、生产企业的车间工人、药品原材料、包装材料的保管和工作人员、药品质量检验监测人员等。

2、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药库保管、药店主任、药店营业员、药品养护验收人员等。 3、医疗机构的药房主任、药剂科主任、药库保管、司药和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的临床护理人员。 4、计划生育、防疫和医疗美容技术服务等接触、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人员。 四、步骤安排 1、从3月20日起至6月30日止,县城内及县城周边的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药品零售企业、厂矿、院校医务室人员及大阁中心卫生院所辖村级卫生所、南辛营卫生院所辖村级卫生所的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 2、其他乡镇卫生院及村级诊所、各药品零售企业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体检科到基层体检,参检时间由基层体检科统一安排,具体时间由疾控中心负责通知,请按时参检,逾期不检者,除到县疾控中心补检外,将依照有关法规条款进行处理。 五、具体要求 各相关单位一定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从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的角度落实好此项工作。 1、县级医疗机构要责成专人安排组织,督导体验工作。 2、乡镇医疗机构以中心卫生院为第一责任人,其它卫生院为责任人,负责通知、组织好辖区内的医疗诊所、零售药店及卫生室人员,按照疾病控制中心基层体检科的安排做好体检工作。

《包装材料管理制度》

《包装材料管理制度》 1.包装材料是指产品的内外包装材料、产品合格证等。 2.包装材料进公司,仓库保管员应先核对物料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一致,外观有无破损、虫蛀等现象。凡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拒收。 3.验收合格的包装材料放置在包装材料库相应的货位上,挂黄色待检标志。根据《物料进厂的分类编号原则》(sop-)进行统一编号。填写《进厂物料验收记录》及《物料待验卡》。 4.填写《请验单》,交质管部抽样检验。仓库保管员根据检验结果,应将合格的包装材料上的待验标志更换为合格标志,不合格物料移入不合格区。 5.包装材料只允许储存在相应的包装材料库内,该库不得储存其他物料。合格入库的包装材料应分类入帐。并填写《物料货位卡》。 6.包装材料在库储存期间,保管员应勤护理、观察。根据气候、环境的变化控制最佳储存条件,认真填写记录,确保包装材料在库贮存期间损耗至最小。 7.包装车间按《批包装指令》所定数量填写《领料单》,经主管审核签字后由专人负责到仓库领料。 8.仓库保管员按《领料单》计数发放包装材料。《领料单》上必须有领、发料及车间负责人签名。 9.每次发料后,仓库保管员需及时在《物料货位卡》及《分类帐》和《总帐》上详细记录。

10.不合格包装材料按《不合格品处理的标准操作规程》(sop-)处理。 11.生产中使用过的、淘汰下来的内包装材料不得回收使用。 12.标签、使用说明书等印刷性包装材料的管理按《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制度》(smp-)执行。 第二篇:包装车间管理制度包装车间管理制度 为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纪律要求,实行规范化管理,遵循奖罚分明,特制度本规定: 一、严禁拉帮结派,私设社团,参与邪教,聚众闹事。 二、员工不得勾结、唆使帮助外来人员滋事、盗窃或从事其他损害公司及本公司员工利益的行为。 三、严禁非法持刀、抢或其它违禁品及危险品进入公司。 四、员工应相互友爱、互助互谅,不得吵架、斗殴,不得侮辱、诬陷、诽谤、陷害他人。 五、员工应保守公司秘密,不得窃取、泄露公司有关业务机密,应自觉爱护公司声誉,不得制造、散布对公司不利的言辞。 六、员工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遵守社会公德,加强个人修养,公司提倡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求学上进,对有突出表现和成绩优异者视其情节予以表扬或奖金奖励。 七、在工作报告中应循级而上,不得以任何形式越级呈报(如对公司利益有损害,明显管理错误除外)。 八、上班时间着装工衣(限发放工衣的员工)穿戴整齐,不留长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1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1 资料5-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 及质量标准 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选用由三层共挤输液用膜、塑料输液容器用聚丙烯组合盖(拉环式)、塑料输液容器接口经热合而成的三层共挤输液用袋作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 大容量注射液,多用于血管输入(静脉、动脉)、腹膜透析CIPD或手术洗液、其见效快,疗效显著,多用于临床急救。大输液药品质量要求严格,对直接接触药液的药包材质量要求高:无颗粒、无菌、无热原。自输液产品发明以来,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实践与发展,输液产品的包装容器经过了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密闭式几个阶段,其包装材料也从最初的普通玻璃瓶发展到现在的三层共挤输液用膜,形成了玻璃瓶、PE和PP塑料瓶及聚烯烃多层共挤输液用膜软袋输液容器共存的局面。各个国家由于各自国情不同,输液容器的使用情况也有所不同,发达国家使用PP塑料瓶及聚烯烃多层共挤输液用膜软袋输液容器的比列较大,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仍以使用普通玻璃瓶装输液为主,少量使用PP塑料瓶和聚烯烃多层共挤输液用膜袋装输液。 传统输液容器为玻璃瓶,玻璃瓶输液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在这近百年发展历程中,玻璃瓶经过了几次变革,至今有多种玻璃瓶输液,即:?型、?型、?型和非?型、非?型玻璃瓶,无论是何种玻璃瓶,都摆脱不了玻璃所存在缺陷的共性,即口部密封性差、产生脱落、胶塞与药液直接接触机率大、质量重、易破损、不便携带和运输能耗高、环境污染大等。

针对玻璃瓶输液容器存在的缺陷,在60年代,世界发达国家开始研究使用高分子材料制造输液容器。日本在1965年开始开发PE(聚乙烯)塑料瓶做为输液容器,1972年日本大冢公司开始使用PP(聚丙烯)材料的塑料瓶容器,PP塑料瓶输液的性能特点主要为稳定性好,口部密封性好、无脱落物、胶塞不与药液接触、质轻、抗冲击力强、输液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受污染的机率减少、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使用方便、一次性使用免回收等。但是玻璃瓶输液和塑料瓶输液存在一个共同的致命弱点是,输液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需形成空气回路,外界空气进入 1 瓶体内部形成内压以便药液滴出,这大大增加了输液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特别是在医院杂菌较多和医疗卫生条件较差的地方使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聚氯乙烯(PVC)软袋包装输液应运而生,但PVC材料本身的特点限制了其在输液包装方面的应用。首先,PVC软袋内含有聚氯乙烯单体,不利于人体的健康,同时PVC软袋在生产过程中为改变其性能加入了增塑剂(DEHP),研究发现PVC软袋在使用时DEHP 易溶出,DEHP是一种有害物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PVC软袋质地较厚,不利于加工,其氧气、水蒸气的透过量较高,温度适应性差,高温灭菌易变形,抗拉强度较差,PVC材料的这些缺点严重限制了它在输液包装方面的应用。但从总体来看,随着技术的进步,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输液包装塑料化是国际公认的发展趋势。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软袋、塑瓶包装的输液产品已经成为市场主流,美国使用率达到90%,欧洲达到70%,印度也达到了50%以上,而我 左右。因此,材质稳定、无需空气针有国软袋、塑料瓶产品只占市场份额的30% 自身平衡压力的非PVC多层膜软袋输液容器在近二、三十年来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车间包装材料管理规程

包装材料管理规程 目的:明确包装车间包装材料的领用、发放、使用、检查和剩余材料的处理等规定,防止差错和混淆。 范围:适用于盐道包装车间包装材料的管理。 职责:盐道包装车间对此规程的实施负责。 规程: 1包装车间包装材料的管理: 1.1领料: (1)领料由车间班长负责。 (2)车间班长在规定的时间到仓库领料,并填写相关类型包装材料的领用记录。 1.2发放: (1)包装过程中因打印批号、包装的需要,由操作工向各班长领取。 (2)领用人负责复核品名、数量并在“包装材料发放记录”上签名确认。 1.3使用: (1)各生产线员工领取包装材料后,放置于规定的生产区域,不得随意放 置,避免损坏及污染。 (2)使用过程中要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来进行包装生产。 1.4结料、退料: (1)车间使用的印刷性包装材料必须日产日清,当天生产结束,必须进行清点和记录,并重新包装好剩余的包装材料,在容器上贴上物料标签。第 二天使用前,操作人复核物料标签和实物无误后方可使用。 (2)批包装结束后,多余的包装材料,如已打印了批号、日期、有效期等标记的,连同残损的印刷性包装材料,按本文件第1.5条规定,分别计数, 一起做报废销毁处理;未打印批号的,则分类清点后分别放入容器中, 封口,贴上物料标签,注明名称、、批号、数量,在“备注”栏注明“剩 余”。 1.5销毁: (1)包装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印刷性包装材料(包括:批号、日期、有效期

等打印不合格的,脏污的,破损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包装要求被剔除的)、批包装结束时剩余的已打印了批号、日期、有效期等标记的包装材料,必须销毁。 (2)以上待销毁包装材料由各班长集中,仔细分类清点,分清品种和数量,经质量监督员核实无误后用废物容器装好,定期销毁。 2附件 附件一:盐道包装车间包装材料领发记录 附件二:盐道包装车间包装材料结料记录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 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 1.目的 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研发整体水平,规范申请人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补充申请申报资料的撰写,提高申报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第21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除进口药品、国产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及使用新型包材外)注册申请事项。 适用于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 3.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 《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国药典》

2010年版二部附录XIX C) 《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3号) 《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6]678号)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 《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 4.申报资料的项目及相关要求 4.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应当包括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备案件等。 4.2 证明性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包装材料库管理制度

包装材料库管理制度 篇一:12.原辅料、包装材料仓库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制度 密级:无 原辅料、包装材料仓库管理制度 版本: 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 ×××年×月×日 拟定人:审核人:批准人: ×××股份有限公司 原辅料、包装材料仓库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仓库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安全管理、有序、规范,提高仓库工作效率,规范公司生产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仓库的管理。 3.职责 仓库管理员负责原材料、包装材料的收、发、管工作。 4.管理程序贮存 贮存产品的场地或库房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阴凉、避免阳光直晒,以防止库存产品损坏或变质。

合理有效地利用库房空间,划分码放区域。库存产品应分类、分区存放,每批产品在明显的位臵做出产品标识,防止错用、错发。 库存产品存放应做到“三齐”:堆放齐、码垛齐、排列齐。离地、离墙10~20厘米,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应有适当间隔。 原辅料、包装材料存放按属性分类,整齐码放,小桶包装码放高度不得超过规定层数,以防损坏产品。 存放区应保持清洁,根据需要设臵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并予以及时记录。 不合格的原辅料要隔离存放,按不合格原辅料处理程序妥善 管理,按不合格原辅料处理规定处理或交物流部进行退货处理,并建立台账汇总。 查验合格入库包装材料,在内部定期自查、自检的活动中、如果发现存在不符合包装材料规定的,一经查验证实、必须立即清理出库,放臵在安全区域,等待处理。出库车间领料员按生产计划需要需填写领料单交仓库备料。仓库所发放物料包装要完好,每件附有合格证货检验报告。标签与标志应与物料一致。出库时要先进先出,并记录出库批次等信息。 领料员与仓库管理员核对完账物后,把原辅料送至车间

(国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再注册

一、项目名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二、许可内容:(国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再注册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药包材生产再注册申请表》 资料编号(一)我局颁发的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批准变更证明文件; 资料编号(二)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资料编号(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书; 资料编号(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测报告书; 资料编号(五)申报产品的配方; 资料编号(六)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资料编号(七)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资料编号(八)三批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检报告书; 资料编号(九)该产品五年内销售及质量情况的总结报告;

资料编号(十)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再注册时,要求继续完成的工作的执行情况。 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附件四。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附件四规定的资料顺序编号,按编号分别装订,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目录。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资料封面应包含以下信息:药包材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试验资料完成机构名称、主要完成人、参加人、电话、原始资料保存地点。并须加盖各机构公章。 4、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注册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申请机构、联系人、电话。 5、注册申请报送2套完整申请资料(其中至少1套为原件)和1套综述资料(可为复印件),各袋均应包含1份申请表。 6、《药包材生产再注册申请表》: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7818868738.html,)下载,按要求填写后打印并保存,用于提交的申请表电子文件与书面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一并提交。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药包材生产再注册申请表》 (1)《药包材生产再注册申请表》是受理审查的重要文件之一,各项均应当填写,不得缺项、漏项,如果某一项无填写内容,应当填写“无”。 (2)产品名称项目应当与申报品种的质量标准中的名称一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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