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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出品】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良心出品】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良心出品】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案例1:

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

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案: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民权利遭到了侵犯。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从合理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原则

(1)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造成了社会各方面的矛盾,谈不上科学合理,且这项举错导致了部分公民社会公德的沦丧!

(2)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似乎实现了管好交通的目的,但实际上违背了法律对于管好交通的最终目的——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

(3)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行为作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到或者影响到的因素。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很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一措施可能带来社会副面影响。

(4)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义要求。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证据材料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收集,并使用;制止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其违法行为相关,而不能影响到与该违法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名誉权(因为违章照片、录像资料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三、没有依法行政,就没有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行政机关都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基本途径。只有把依法行政纳入到日常具体工作中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不是一个原则性的口号,不能仅仅停留在宪法中,必须落实具体到依法行政实践当中去。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宏伟目标。

案例3:

2004年8月4日,铜梁县旧县广播站报警称,有人在广播站吵闹不休。旧县派出所的两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看到当地居民张某和女婿与广播站的祝某正抓成一团。纠纷是因安装闭路电视线引发的。

当时,张某双手紧紧抓住祝的衣服,不让其离开,并大声叫骂。两民警见状,对双方进行劝解,并叫张某放手。同时,民警口头传唤张某到派出所调查解决,被张某拒绝。期间,一民警抓住张的左手,责令他放手。随后两民警离开现场。

后来,张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下午,张某说他的左手痛得厉害,民警把他带到旧县镇医院检查,诊断表明无骨折特征。当年8月23日,张某到铜梁县中医院作X光片检查诊断,其左手第2、4指末节基底部骨折。在医院治疗11天后,再次诊断为陈旧性骨折,伸肌腱止点陈旧性断裂。

事后,张某找派出所要求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2005年3月,他向铜梁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该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问: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理?

答案: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张某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在纠纷中也有不理智行为,亦不积极配合民警执行职务,经劝解仍有不理智行为,应对自身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铜梁县公安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5049.2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

案例4: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曾经发布公告,宣布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来自疯牛病国家的以牛肉、牛组织、脏器等为原料生产制成的食品。某专营英国进口食品的公司甲认为,疯牛病经过肉类制品传染的可能性极小,卫生部的禁令似乎超过了必要性的限度,有违法的嫌疑。

问: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有理由?

答案:《国境卫生检疫法》第6条规定,在国外或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时,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同时,《食品卫生法》第9条第12款(兜底条款)也规定: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禁止生产和经营。而疯牛病属于一种病原菌,其可能传染一种叫做CJD的脑病,所以,卫生部等部门依照上述法律作出的禁令,是有法律根据的。同时,这两部法律也授予了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意味着行政机关不一定要下令禁止,“兜底条款”更是给予行政机关极大的意思自由空间。应当指出的是,行政机关依照自由裁量规定作出的规定,纵然有不当之处,也不是违法行为。然而,行政裁量并非毫无界限,其仍需受到法律授权意思的制约,尤其是不得违背比例原则或平等原则等一般原则,否则即构成违法,就本案来说,焦点在于卫生部的禁令是否违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免于遭到国家的过度侵害,它主要从方法与目的的关联性角度,来考查行政行为的合宪(法)性。其可分为三个下位原则:1、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的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2、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3、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的侵害程度与所欲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以一种合理且适度的手段。

如上所述,比例原则是从方法与目的的关联性角度,来考查行政行为的合宪(法)性的。就本案而言,“方法”是全面禁止进口英国等国家的牛肉制品,“目的”则是防止疯牛病病原传入中国,保护人民的健康。具体阐述如下:

1、适合性原则。全面禁止进口英国等国家的牛肉制品是否属于防止该病原传入中国的适合手段呢?疯牛病原既然以牛体为寄生体,则该病原体就有可能经由牛肉制品传入中国,虽然可能性不大,但应有所防范,以防万一,所以禁止进口英国等国家的牛肉制品,自足以防止

疯牛病病原传入中国。反之,肉类以外的其他牛类制品若与疯牛病原无关(如乳制品等),不能禁止其输入。因此,卫生部的禁令将乳和乳制品排除在外是完全正确的。

2、必要性原则。卫生部的禁令是否“必要”呢?即除了该禁令外,是否还有其他手段侵害较小且能够达到相同目的的手段?可以考虑的手段是,行政机关可采取逐一检验的方法,对染有疯牛病的牛肉制品进行销毁,而不是全面禁止进口。然而,此种方法不仅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事实上行政机关也无力逐一检验,加上其检疫能力有限,疏漏不可避免,而且,目前全世界范围尚没有对疯牛病因子直接的检验方法。所以,采取逐一检验的方法对进口商的侵害固然较小,但却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3、狭义比例原则。此原则所应考量的是,进口商因禁令所导致的损失与该禁令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是否处于一种合理的关系?该禁令的目的是防止疯牛病病原传入中国,保护人民的健康,甚至生命,而这是人民最为重要的基本权利。反之,进口商也因禁令遭受巨大损失。然而,在我看来,人民健康权及生命权的保护显然比进口商的经济利益的维护要重要的多。

综上所述,卫生部等机关作出的禁令,其目的是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禁令是一个合适而且必要的手段,又具有合理性,所以,并未违反比例原则,应属于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

案例5:

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诉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政府药品定价案

为规范药品市场,消除药品虚高价格,落实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开展政府定价的工作,2001年1月,被告国家计委下发了计价格[2001]13号《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药品定价通知》)。2001年8月9日,原告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按照该通知的要求,申请被告国家计委对其生产的100mg*10片/盒及100mg*20片/盒两种规格的贝立德氧氟沙星予以政府单独定价,并提出价格分别为20.20元及40元的定价申请。被告根据原告的申报材料,于2001年12月15日作出计办价格[2001]1492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通知》(以下简称“计价格[2001]1492号通知”),确定原告生产的仿制药品贝立德氧氟沙星100mg*10片/盒及100mg*20片/盒两种规格分别定价为8元及15.5元。原告对该《通知》不服,于2002年1月1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定价行为,判令被告给原告比照日本第一制药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第一制药”)及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谊药业”)生产的氧氟沙星的定价重新定价。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要针对以下两个事实引发争议:一是被告将氧氟沙星按仿制药品与原研药品进行区别定价是否合法、是否合理?二是被告对原告药品单独定价的程序是否合法,即是否应当举行价格听证?在区别定价方面,原告认为:原告生产的氧氟沙星虽然属于仿制药品,但与原研制药品具备相同质量。被告对原研制药品的定价是仿制药品的2倍多,1 该区别定价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显失公正,侵犯了原告的公平竞争权。被告辩称:被告本次定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管法》)、《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在区别仿制药品与原研药品的前提下,根据仿制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通过比较

北京双鹤药业的仿制药品的生产成本,逐项审定原告的成本申报材料制定的。在定价程序方面,原告认为:被告自行制定的《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第四项明确规定:“需要单独定价的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主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被告对原告药品的单独定价未举行听证会听取原告意见,属于程序违法。被告辩称:举行价格听证的目的是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为其作出正确的价格决策提供参考,由于目前法律没有对价格听证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要求,被告依据《价格法》、国家计委《药品定价通知》、《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会,并结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对药品价格虚高的反映意见,作出的定价行为应认为达到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的目的。

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对原告药品的定价,是在开展了药品价格及成本调查后,以多种方式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依照《价格法》第21条、《药品管理法》第55条规定的政府定价原则,并根据原告药品的成本、质量、疗效等具体情况,在高于该类药品的政府统一定价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政府定价的法定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冲突;原告要求比照其他企业的日本第一制药和上海信谊药业的药品定价为其重新定价,因其他企业药品定价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有关仿制药品与原研药品相比较的意见,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并未将氧氟沙星的定价列入听证的范围,原告以被告未举行价格听证会为同要求撤销对其的定价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作出(2002)一中行初字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行高字第66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

问:为什么对于具备同样质量的药品2,政府却给予相差两倍多的最高限定性定价,而这样的定价行为却没有被法院撤销?仅仅是因为它们名称不同,还是因为它们“中外有别”?

答案: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以政府药品定价为代表的大量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政府经济管制行为仍然充斥在市场经济的每一个角落。但作为法学的视角,本文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去重复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所应当研究的政府经济管制的必要性以及管制方法的科学性的考查。法学界所要关注的应该是、或者说主要是对这些大量既有的宏观和微观的政府经济管制行为的法律控制。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也就是对经济行政领域的抽象经济行政行为和具体经济行政行为的法律控制。但事实上,由于法律规范体系的不健全,存在于我国经济领域的大量经济行政行为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它们仍然还仅仅是受着政府变幻莫测的政策管制。根据行政法理论和现行法律的规定,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控制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行为内容和行为程序的控制,表现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审查。

依法行政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权必须合法的行使,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求行政权应当公正、合理、科学的行使,要使得合法但不公正、不合理、不科学的行政行为得到有效的事前防范和事中、事后纠正,特别是事后的纠正,要使得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公正、不合理或不科学的行政有同样的能够得到纠正的机会并追究责任。因此,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公正行政和责任行政的具体原则要求。4 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权的行使要主体合法(资格、权限)、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及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等。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人类理性,即行政权的行使应当具有合法的目的、正当的动机、应当考虑正当的因素而不能考虑不相关的因素,使行政行为符合人之常理,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公正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平等地、无偏私地行使行政权,要做到:一切相等

的情况必须平等地对待,一切在这方面不相等的情况必须不平等地对待,比较不平等的对待必须和比较不相等的情况保持对应关系。5 责任行政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所实施的行政活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不容许只行使权力而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的现象存在,而且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时主观上要有责任的思想意识。

合法行政是构成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和根本。在行政法理上,合法行政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1)行政权的享有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即表现为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享有的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2)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法律对行政主体的权限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的规定和程序的规定;(3)违法的行政行为应当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4)行政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合法行政原则体现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生活中即表现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即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合法构成要件。在行政法学理论上,行政行为的合法构成要件主要有行为主体合法、行为权限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程序合法和行为形式合法等五个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构成要件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被告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项要件要求,将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一案中,当事人对政府定价行为的行为主体、行为权限及行为形式的合法性没有争议,一审法院已经审理查明:“根据《价格法》的规定,被告是负责全国价格工作的价格主管部门,其有权依法按照政府定价的权限和范围实施政府定价行为。”但定价行为的内容和程序则是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

对行政行为内容的合法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证据充分;(2)适用的法律依据准确。在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一案中,国家计委对原告作出的定价行为依据了三个主要法律事实,一是“原告生产的贝立德氧氟沙星药品符合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同种药品、且不适宜按照《政府定价办法》规定的一般性比价关系的条件”。据此,根据国家计委《药品定价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申请单独定价7 。对于被告这一事实的认定及法律依据的适用,原被告没有异议,被告也正是基于这一法律事实,首先肯定了原告提出的单独定价的申请,并将原告生产的药品区别于一般市场出厂价格0.4元/片的定价(高于该类药品政府统一定价)。二是“原告生产的贝立德氧氟沙星片属于仿制药品”的事实,并以《政府药品定价办法》第六条为法律依据,将原告的仿制药品与日本第一制药和上海信谊药业生产的原研制药品相区别定价。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将仿制药品与原研制药品进行比较的法律依据不足。《政府药品定价办法》第六条规定:“区别GMP与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其中……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35%,其他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因此,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日本第一制药和上海信谊药业的原研制药品未过专利保护期的事实情况下,适用该条将二者区别定价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此,二审法院也认为“国家计委在确定同类药品差价时考虑的一些因素缺乏根据”。三是原告生产氧氟沙星的成本事实,被告通过比较北京双鹤药业的氧氟沙星仿制药品生产成本来审查原告提出的生产成本资料并最终作出定价的,但被告在比较中承认了两者生产成本存在差异的事实。

然而遗憾的是,对于被告作出的因为原告生产的是仿制药品而非原研制药品所以应该区别定价的这一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法律事实认定,在一、二审法院判决中都没有得到正视,一审判决只是认为:“原告要求比照其他企业的药品定价为其重新定价,因其他企业药品定价不

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也认为:“虽然国家计委在确定同类药品差价时考虑的一些因素缺乏根据,但尚不构成滥用职权,贝氏公司要求比照其他企业的药品定价为其重新定价,本院不予支持”。从行政诉讼理论来看,这明显是偏离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的,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人民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契机,运用司法审查权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即重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判。

行为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要求。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该定价行为是否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方式产生争议。显而易见,我们首先应当否定被告关于因为举行价格论证会具有与价格听证会相同效果而将二者相等同的答辩。自2000年以来,国家计委根据《价格法》、《药管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在药品政府定价的程序上,规定了实施听证制度的原则要求。其中,《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明确的规定:“需要单独定价的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主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2001年1月4日,国家计委根据《价格法》、《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制定了计价格[2001]13号《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其第三条规定:“药品单独定价的审批。国家计委在接到药品单独定价的申请后,除对少数价格矛盾较为突出、社会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药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外,对大多数一般性的药品,主要是参考专家论证的意见确定单独定价药品的具体价格水平。”一审法院认为《价格法》、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及《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并未将药品定价纳入听证的范围,被告未举行价格听证会并不违反《价格法》及相关规章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立法法》规定的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依照《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未进行听证程序不违反法定程序。

仔细思考便可发现,一、二审法院的推理实际上存在明显的错误,第一,行政程序的功能在于:(1)规范、制约、监督、促进行政权的合理行使;(2)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相对人的参与程序,促进行政民主化;(3)通过权力与权利之间的沟通、协调、平衡,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因此,设置行政程序的价值意义在于,通过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控制,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民主和高效。因此,从行政主体角度讲,行政程序的设置实质上是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附加给行政主体的职责义务。根据法治理论,在上位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在药品定价行为的听证程序义务而下位法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未履行下位法设置的义务已经构成违法,不能说它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而肯定其合法。第二,《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规范性文件是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的,从立法学上讲,后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前者,前者不能取消后者为行政机关在药品价格定价行为中设定的听证程序义务,即应当适用的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理,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是适用于同位法之间。况且,前者并没有明确规定药品价格定价行为不适用听证程序。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药品政府定价行为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构成要件上分析,其违法之处是显而易见的,不容置疑的。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实在令人费解。

依法行政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权必须合法的行使,而且要求行政权应当公正、合理、科学的行使,即行政行为应当公正、合理、科学、符合人类理性。合理行政、公正行政是依法行政原

则的内在要求。对行政行为的合理原则要求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大量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律积极明示的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的目的,自由斟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恰当的行为的权力8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外部界限上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即在合法基础上进行自由裁量,在内部的界限上,应符合合理行政原则。根据国内外行政法制长期的实践要求和理论研究的总结,合理行政原则包含了以下四项具体要求:(1)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合法的目的;(2)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正当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作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4)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符合人之常理。

公正,通常被理解为“公正对待”、“相应平等”,其基本要求是:一切相等的情况必须平等地对待,一切在这方面不相等的情况必须不平等地对待,比较不平等的对待必须和比较不相等的情况保持对应关系。9 因此,公正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平地、无偏私地行使行政权力,做到“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处理”,不同的情况作出对应的不同处理和对待。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公正,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考查和确定。行政实体公正主要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公正,它要求:(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而不能区别对待;(2)对有差异的情况按照比例区别对待;(3)行为标准一致,不反复无常,不考虑一些不相关因素。行政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必要前提和基本保证,它要求:(1)在行为过程中,“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不利影响的行为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3)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说明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4)行政过程应当公开,保证相关人的参与。

从上述对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合理性要求的内容来看,在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一案中,国家计委对原告作出的药品政府定价行为在合理性、公正性方面都值得怀疑,经不起具有正常理智人的评判。其中的不合理、不公正主要体现在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在程序问题上,国家计委在作出低于原告申请定价这一对原告不利的定价行为时,按照公正行政原则要求,理应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即按照被告自行要求的实行药品价格听证会的形式,举行价格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及相关人的意见,被告实行价格论证会的形式,并没有达到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的目的。

但该政府定价行为不合理、显失公正之处更主要体现在实体方面。首先来考查行为实体内容。被告在认定原告生产的氧氟沙星属于仿制药品的事实基础上,对仿制药品与原研制药品进行了区别定价,对原告仿制药品的定价的方式有二:一是调查原告生产氧氟沙星的成本,根据成本进行定价;二是比照另一同类药品,即北京双鹤药业生产的仿制氧氟沙星的生产成本,进行以成本为依据的定价。也就是说,被告对原告药品的定价的主要事实依据是原告生产该产品的生产成本。那么,被告的定价行为是否符合经济规律呢?根据经济学理论,商品的价格以价值为基础并受社会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因此,从商品的价格与生产成本来看,同类同质产品的价格应该是由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决定的,而不是由生产该产品的个别生产成本决定的。因此,本案被告根据原告药品的个别生产成本来对原告产品定价,在没有证明原告药品的生产成本与该产品的社会平均生产成本相当的情况下,是不符合经济规律的。

其次来考查行为结果。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原告已经提出证据证明,虽然在原告生产的药品在法律属性上属于仿制药品,在法律上区别于日本第一制药和上海信谊药业生产的原研制药品,但在质量属性上,原告的药品与后两者的药品具有相同的质量。这也为一审法院所

查明认定。那么,政府对商品的定价是以产品的法律属性为依据还是以产品的质量属性为依据?即应当是“同质同价,优质优价”,还是“同名同价(这里的‘名’仅仅代指法律属性)”?从《政府药品定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区别GMP与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其中…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35%,其他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这一内容来看,国家计委的规范性文件之所以区别“原研制药品”与“仿制药品”这一属性进行定价,其目的在于保护原研制药品的专利权。但是被告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必须是在考查原研制药品是否已过专利保护期。但被告在该案中,并没有证明适用该规范的事实依据。

原研制药品与仿制药品的区别是氧氟沙星的法律属性差别,但在产品市场上,社会公众对产品的认同,虽然也存在对法律属性的一定的认同,但根据一般常理,消费者更加认同产品的质量,而且“品牌效应”的基础也是产品的质量。况且,国家计委将药品区分为原研制药品与仿制药品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根本没有这种区分,《国家医保目录》中也没有这种区分,谁有权来定义原研制药品?具备什么特性的药品才能叫原研制药品?原研制药品能等于专利药品吗?显然不能等同。在本案中,原告生产的氧氟沙星仿制药品与原研制药品具有相同的质量,而政府却给予相差两倍有余的定价,这是不符合人间常理的。

该政府定价行为的合理性、公正性还可以从其将产生的社会效果来考查。根据经济规律,商品价格与其社会平均生产成本相联系,当市场竞争者的产品生产成本低于社会平均生产成本时,竞争者获得利润;当其产品成本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生产成本时,竞争者将无利可图甚至亏损而最终被淘汰。市场竞争者正是通过应用先进技术、优化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来获得利润和超额利润的。而被告在本案的定价行为,却是阻碍、打消原告应用先进技术、优化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积极性的。

最后,这里有必要指出,该案还引出行政法理论上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行政行为违背社会规律、自然规律而没有违背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行政行为是行政违法还是行政不当?按照政治学理论,法律规范作为上层建筑,是以社会经济基础为基础的,法是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从立法学的立法成本效益原则上考查,当社会规律、自然规律作为一般的常识、常情、常理为社会所公认时,法律规范没有必要将其作文字上的表述。因此,从实质上的依法行政原则考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构成要件,行政行为违反社会规律或自然规律时,也应当认为是行政违法而不是行政不当。

综上所述,“药品政府定价第一案”所表现出来的政府定价行政行为在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等方面都是值得进行一步探究的。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我们的执法者却在口号的贯彻落实上几误迷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贯彻落实不仅依靠法律规范的完善,还有待于我们执法者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治理念的提高。

第一章民法概述课后练习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经济管理关系 B、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C、所有的财产关系 D、纵向的财产关系 答案:B 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王某代李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 B、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C、王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D、王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答案:B 3、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到达泰国时,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甲要求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 A、中国民法 B、泰国民法 C、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 D、第三国的法律 答案:A 4、法国人汤姆到中国旅游,租车驾驶过程中将王某撞伤,因此,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A、适用中国法 B、适用法国法 C、由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D、由王某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答案:A 5、下列法律中是私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B、民间订婚的习惯 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 答案:B C D 2、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有()。 A、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B、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甲村的土地而形成的土地征用关系 C、小张因与小刘恋爱向小刘赠送MP3而形成的赠与关系 D、甲父死亡后其子甲取得遗产而形成的财产关系 答案:A C D 解析:本题涉及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理解问题。A选项、C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D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B选项不具有平等、自愿性质,故不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A、生命权法律关系 B、健康权法律关系 C、姓名权法律关系 D、配偶权法律关系 答案:A B C 解析:本题涉及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人格关系式人身关系的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人格关系是与身份关系相对应的。身份关系与人格关系的区别是,它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取得或丧失的,如配偶权法律关系就是通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取得的,其属于身份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格法律关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律关系不以人的身份而取得,故为人格权法律关系。 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行政法概论案例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案例1: 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 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 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 管理。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 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 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

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案: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民权利遭到了侵犯。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从合理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原则 (1)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造成了社会各方面的矛盾,谈不上科学合理,且这项举错导致了部分公民社会公德的沦丧! (2)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似乎实现了管好交通的目的,但实际上违背了法律对于管好交通的最终目的——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 (3)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行为作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到或者影响到的因素。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很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一措施可能带来社会副面影响。 (4)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义要求。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证据材料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收集,并使用;制止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其违法行为相关,而不能影响到与该违法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名誉权(因为违章照片、录像资料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三、没有依法行政,就没有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行政机关都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基本途径。只有把依法行政纳入到日常具体工作中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不是一个原则性的口号,不能仅仅停留在宪法中,必须落实具体到依法行政实践当中去。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宏伟目标。 案例3: 2004年8月4日,铜梁县旧县广播站报警称,有人在广播站吵闹不休。旧县派出所的两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看到当地居民张某和女婿与广播站的祝某正抓成一团。纠纷是因安装闭路电视线引发的。 当时,张某双手紧紧抓住祝的衣服,不让其离开,并大声叫骂。两民警见状,对双方进行劝解,并叫张某放手。同时,民警口头传唤张某到派出所调查解决,被张某拒绝。期间,一民警抓住张的左手,责令他放手。随后两民警离开现场。 后来,张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下午,张某说他的左手痛得厉害,民警把他带到旧县镇医院检查,诊断表明无骨折特征。当年8月23日,张某到铜梁县中医院作X光片检查诊断,其左手第2、4指末节基底部骨折。在医院治疗11天后,再次诊断为陈旧性骨折,伸肌腱止点陈旧性断裂。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一、行政法上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 本书在动态上将“行政”一词定义为执行国家意志的关于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执行性决策、组织、调控和处理等公共管理活动或过程,这也是最常用的含义;在静态上将“行政”定义为执行国家意志的承担执行性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公共管理组织,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除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以功能分:积极行政、消极行政 以性质分:规制行政、给付行政 以方式分:权力行政、非权力行政 以内容分:负担行政、授益行政 以权力行使自由度分:羁束行政、裁量行政 图表1-1:行政的分类 (二)行政法 1.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将行政法列入公法范畴,且部分国家设有行政法院,故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概念有其显著特点。 2.英美法系的行政法概念。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法和私法一般不作严格区分,也不另设行政法院,行政案件同民事案件一样由普通法院审理,其行政法概念要比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概念要窄一些。 3.日本的行政法概念。 日本行政法以德国行政法为蓝本,又积极学习法国行政法的判例政策、国家责任和无过失损害赔偿等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深受美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等制度的影响,所以具有吸取各家之长的特色,且因国内译介较多和文化传统相近,而对中国行政法的影响特别大。 4.我国有代表性的行政法概念。 (1)“单一关系调整说”。此说认为,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是

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①]此说指称的行政关系,从语义上看并不包括监督行政关系。 (2)“两种关系同时调整说”。此说以1996年10月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行政法学》的表述为代表(该教材由时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罗豪才教授主编),认为行政法“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整监督行政关系,是调整这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②]此定义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在于,它将相应的法律原则也纳入行政法的概念之中,具有丰富而深远的意义。 (3)“行政权力双向规范说”。此说以1997年7月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行政法学》(修订版)的表述为代表(该教材由时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王连昌教授主编),提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并进行行政救济(或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③] 概括和借鉴上述理论观点,本书将行政法定义为:所谓行政法,是指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及其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是一种广义的概念,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整监督行政关系,也即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和规范监督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狭义的行政法,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及其损害救济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也即调整行政关系或者说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的特征形式1.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2.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3.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形式特别多。 内容1.内容广泛,数量庞大。 2.易于变动,稳定性弱。 3.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 图表1-2:行政法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 1.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2.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3.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形式特别多。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完整版)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 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 (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 (三)、特点:1、执行性2、法律性3、强制性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P12) 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 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 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念: 指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P21)(注意: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行政管理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

行政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它是现代社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具体包含: (1)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 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可称为行政主体。这种关系的特点是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地位不对等。前者在关系中居于主导的优势地位,后者处于被动的服从的地位。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行政主体处于一种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2,行政法律关系。 (1)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3)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 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 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4) 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概论案例题

2000年1-2月,B市光明药房承包人赵林在该市小河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胃舒”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B市后,由光明药房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胃舒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房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B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者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养胃质量欠佳,系假冒产品,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并抓紧退货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B市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示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光明药店的1000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光明药店及其他18家药房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4000元罚款。 问题: 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有管辖权? 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2500元,因光明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4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 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有管辖权?B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案有行政执法权;(注:卫生局是主管医院等卫生系统的行政部门,对于这方面的查证可找地方卫生局等官方网站的机构设置、政务公开等栏)。(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市工商局依药品管理法作出该处罚不合法,因为它没有获得药品管理法对其的行政执法权,但是,市工商局可依据商标法对该案中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罚;(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市卫生局也没有从药品管理法获得执法的授权,即市卫生局无权进行处罚。 (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2500元,因光明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4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罚款超过1000元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市工商局的做法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且因行政相对人不断申辩而加重处罚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的含义和分类 一、行政的概念(Administration) ?词源:执行、管理、实施、处理 ?古代:执掌政务、执掌事务,政务的管理和领导 ?行政可以区分为: 国家行政?a?a公共行政 其他社会组织和私人企业的行政?a?a私行政 公共行政≠国家行政 公共行政=国家行政+ 其他社会组织行政 ?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国家行政 发展:非国家行政纳入其中 不涉及私行政问题 一、行政的概念(续) 西方国家在行政的发展过程中,对什么是行 政曾经有过不同的概括: 1.从政治和行政的相互关系的角度解释 2.从三权分立的观点解释行政 称为:扣除说、排除说、蒸馏说 ?a消极意义的定义 3.组织管理论:是广义上行政 4.马克思观点: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教材》的定义: 国家行机关和其他享有公共权力的组织,对国 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的特点(构成视角): 主体:国家行政机关为主及社会公共管理组织 对象:社会公共事务(国家、共同、地方、公民) 手段:决策、组织、协调和控制 实现: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新论》的定义: 为实现国家目的,运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组织 实施管理、命令、监督制裁等方式执行国家法律和 权力(立法)机关意志的活动。 行政的特点(区别的视角): 是实现国家目的,执行国家法律及立法机关意志的活动是现代国家分工体制的产物 相对于立法,处于从属地位 是不同于司法执法的行政执法

相对于其他行政:法律性和强制性 行政、管理、执法 ?行政与管理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行政的形式—组织与管理 行政的实质—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分配 ?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与执法 管理向执法的转变 行政——行政国(行政法)——法治国 二、行政的分类 目的:认识行政的规律和科学性、行政法学的理论 研究、规范行政活动和总结行政的实践经验 分类标准:根据行政的专业范围 根据行政的地域范围 根据行政的性质不同 根据行政的要求不同 根据行政的方式不同 根据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形式和实质划分 案例1: ●刘某,某机械厂工人,因违反工厂纪律被工厂做了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处理。其工资和奖金大幅减少。刘某产生报复念头。由于设备故障隐瞒不报,造成产品质量下降,工厂对其进行罚款。 随后刘某采取了进一步报复行动,造成生产事故。工厂报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罚款和拘留。 ●问题:区分两种不同的行政 案例2: ●王某是某高校的学生。在宿舍里私用电炉煮饭不慎 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由于其行为违反 校规,受到学校的记大过处分,同时对其罚款100 元。王某认为学校不是行政机关,给予其罚款的 处罚没有法律根据,向省教育委员会反映,要求 学校撤销其处理决定,退还罚款。 ●问题:学校的处理决定的性质是什么? 如何区分公行政和私行政? 案例3 : ●郭某是某城建局计划财物处工作人员。利用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和代办代购机票等机会,收取回扣。单位给予其记过处分,责令其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问题:市城建局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是实质行政还是形式行政? 市承建局对郭某进行处理的行为是内部行政还是外部行政? 第二节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行政法的概念(Administrative Law)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至27章练习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27章思考题答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1.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 法) 1.4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1.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律规)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 务)容的社会关系 1.6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 律关系容) 1.7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其进行规和调整的 法律规的总称。 1.8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9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1.10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1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容变更) 1.13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下说确的是(ACD)。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行政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b. 行政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c.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转为行政法律关系 d.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 1.14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5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体现在(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1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容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2.2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容的是(行政行为容应当合情合理) 2.3关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以下说确的是(合理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是否适当问题) 2.4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自由裁量权)产生 2.5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以下说确的是(ACD)。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基础性 B. 主观能动性 C. 普遍性 D. 自身特殊性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习题)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填空题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_________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__________、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性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__________。 4、行政关系是指__________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__________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_________与__________内容的社会关系。 6、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 7、行政法是调整__________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单选题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A.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B.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C.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D.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3、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普通公民 B.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拟定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统一性4、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A.行政法律规范 B.行政关系 C.行政行为 D.行政法律事实 三、多选题 1、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形式变更 D.内容变更 2、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B.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

行政法各章习题(含参考答案)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一、填空题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权利_____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_物_、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性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__特别行政法______。 二、单选题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B)。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三、多选题 1、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ABD)。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形式变更 D.内容变更 四、简答 1、简述行政法法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填空题 1、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_适当____的问题。 二、单选题 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D )。 A.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B.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C. 行政处罚的原则 D.行政法治的原则 三、简答题 1、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编主体论 第三章行政主体 一、填空题 1、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_相对方_申请为前提。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____。 3、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_中央_____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4、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__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____。 二、多选题 1、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ABCD)。 A.适应需要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整理复习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概念术语 1、行政: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及其过程。 2、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3、行政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各种关系的总称。 4、行政权: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二、思考题 1、为什么要对行政权进行控制 答: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 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行政权与其他国家公 权力相比,它与公民、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2、行政法的特征 答:形式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居部门法之首 内容特征---内容广泛、规范,易于变动 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3、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我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术语 1、行政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2、法律优位:指在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则以法律为准;或者在法律尚未规定而其他规范性文件率先作出是,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项作出规定,则法律具有优先地位,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服从之。 3、法律保留:指当宪法或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时,行政机关非经特别授权不得对此制定任何规范性文件。 4、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5、行政效益原则: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求以消耗最小的社会资源而取得最多的社会效益。 6、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是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过程的根本原则,其意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除必须依据实体法,还应当遵循程序法。 二、思考题 1、试述行政法定原则 答:行政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其内容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位、越权无效。 2、试述行政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资讯公开、听取意见、说明理由、案卷排他。 3、试述比例原则的内容 答: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目的的达成; 有多种能达成目的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小者; 采取的方法所欲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的利益显失均衡。 4、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谈谈你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认识

行政法各章习题(含参考答案)

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一、填空题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权利_____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_物_、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性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__特别行政法______。 二、单选题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B)。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三、多选题 1、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ABD)。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形式变更 D.内容变更 四、简答 1、简述行政法法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填空题 1、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_适当____的问题。 二、单选题 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D )。 A.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B.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C. 行政处罚的原则 D.行政法治的原则 三、简答题 1、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编主体论 第三章行政主体 一、填空题 1、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_相对方_申请为前提。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____。 3、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_中央_____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4、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__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____。 二、多选题 1、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ABCD)。 A.适应需要原则 B.精简原则

行政法案例精选(一)

[案情] 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4)胡某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标准答案[答案] (1)正确。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3天。(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3)不正确。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而不是胡某违法事实的不存在。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4)胡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市公安局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也就是说它只对在治安管理领域中的警告、50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其所做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33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属于I7条中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3)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本案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是减轻了对胡某的行政处罚,但仍属于变更决定的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行政处罚法》第31一36条。

第一编 行政法基础理论

第一编行政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行政法学概述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 (一)行政概述 1、广义的行政就是管理、执行。 2、行政的范围十分广泛。有组织的地方,就有行政或行政管理的问题。 3、根据主体的不同,行政可以分为:公共行政、私人行政。 注:私人行政是指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勤杂事务的组织和管理。例如:公司、企业。 (二)公共行政 1.定义。 公共行政,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自治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2.行政法研究的对象是公共行政。 思考:以下几种类型是否属于公共行政。 (1)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管理。(属于行业协会) 属于。首先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其次律师协会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NBA对球员的管理(属于行业协会) 属于。理由同上 (3)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于学术团体) 主流认为属于公共行政的范围。但是否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有争议 (4)居民自治、村民自治(属于自治组织) 属于公共行政 (5)公司对员工的管理 属于私人行政,并不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是公司自身的利益。 (6)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管理属于公共行政;但是如果考虑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则不包括法院、检察院对法官、检察官的管理。 (三)公共行政的特点 1、持续性:行政与立法的区别。立法是代表机关通过会议制的形式确定利益规 则的国家职能。会议制有间断性的特点,但行政是不能间断的。 2、能动性:行政与司法的区别。司法是司法机关处理利益冲突的一种国家职能。 二、公共行政的范围 (一)形式意义的行政 行政是国家除司法、立法以外的国家职能,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但现代国家的行政实践出现了三权之间的交融和混合。 (二)实质意义的行政 行政就是国家的意志执行 三、公共行政的分类 (一)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 以主体为标准的分类。国家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活动,社会行政是根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案例1: 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 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案: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民权利遭到了侵犯。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从合理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原则 (1)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造成了社会各方面的矛盾,谈不上科学合理,且这项举错导致了部分公民社会公德的沦丧! (2)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似乎实现了管好交通的目的,但实际上违背了法律对于管好交通的最终目的——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 (3)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行为作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到或者影响到的因素。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很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一措施可能带来社会副面影响。 (4)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义要求。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证据材料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收集,并使用;制止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其违法行为相关,而不能影响到与该违法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名誉权(因为违章照片、录像资料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三、没有依法行政,就没有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行政机关都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基本途径。只有把依法行政纳入到日常具体工作中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不是一个原则性的口号,不能仅仅停留在宪法中,必须落实具体到依法行政实践当中去。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宏伟目标。 案例3:

第一章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与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的概念 在行政法中,行政也叫公共行政,对于行政法中的行政的含义,各国学者都有不同理解。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有“行政法母国”之称,我们先来了解法国关于行政的概念。 1、法国。 法国中世纪属于集权制国家,因此,行政开始时指全部的国家权力,但是18世纪,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和政治民主化运动推动下,行政的概念缩小了,行政是国家的一种权力,一种职能,但是国家除了行政职能以外还有其他职能,究竟什么职能属于行政职能呢?法国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一致的看法。大多数学者对于这个问题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回答,一是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意义,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不论是何种国家机关,只要行使的是国家执行、管理的职能即为行政,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内部的人事、财务、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事务);二是从行使职能的机关着眼,说明行政的意义,称为形式意义的行政(只要是行政机关的职能运作,无论其内容如何均为行政,无论是制订规则、执行规则还是适用规则都属于行政)。 由于对国家职能的分类也是众说纷纭,实质意义的行政也是有不同说法。第一种把国家的职能区分为制定普遍性规则的活动,和适用普遍性规则于具体事件的活动(执法和审判都包括)。前者称为立法职能,后者称为行政职能(L·狄骥和卢梭)。第二种把国家的职能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3种,立法是制定普遍性规则的活动,行政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逐日进行的具有连续性的具体活动,司法是适用法律解决争端的活动。第三种分类把国家职能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和统治四种,即区别行政职能和统治职能,缩小了行政职能的范围。 形式意义的行政又称机关意义的行政,是根据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区分国家的职能。国家的机关可以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法职能是立法机关的活动,司法职能是司法机关的活动,行政职能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不论活动本身的性质如何,一律根据机关的性质区别国家的职能。因此,行政职能的意义归结为如何确定行政机关。 对比这两种概念,我们发现,依据实质意义的行政的概念,行政立法和司法不是行政,而依据形式意义的行政概念,行政立法和司法活动属于行政。 2、英美 英美学者对行政往往采用归纳的方法而不采用概念、演绎法。例如:古德诺的《比较行政法》提出了三种行政法定义:第一,行政是政府的全部行为、除去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执法行为、特定领域的政府活动。第二,行政是执法职能,行政组织是执法和权力的全部,除了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执法行为、特定领域的政府活动。第三,行政是外交、军事、司法、财务和内务五个方向的全部政府活动。不过,同样是英美法系,行政呈现的特点也不尽相同,英国行政概念的适用侧重于性质,美国从形式上理解行政,把行政理解为由行政机关进行的国家作用,因此,行政不仅包括法的执行作用,也包括规则的制定与具司法性质的裁决。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行政的概念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定义,不过,一般都是把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结合起来适用,只是由于各国文化背景不同,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在行政结构和运行中所占的比重和侧重点不同。例:法国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能,从形式上说都是行政职能。从实质上说可能属于行政职能、立法职能或司法职能。在实质的行政职能和形式的行政职能不能吻合的情况下,行政法调整的对象究竟属于哪种意义的行政呢?行政法原则上是调整行政机关全部活动,所以行政法上的行政,一般是指形式意义的行政而言。实质意义的行政,就行政法的观点而言还有没有作用?这种见解不完全正确。实质意义的行政在行政法上,并非完全没有作用。首先,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在过去,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不受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而现在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如果在实质上属于行政职务,也逐渐适用行政法的规定。不仅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如此,私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务活动时,虽然在形式上不属于行政职能,而在实质上具有行政职能的某些特点时,也受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实质意义的行政可以扩张形式意义的行政范围。 二、行政法的概念 1、法国。 从广义说,包括调整行政活动的全部法律。 狭义:(1)行政法是国内法。行政法是规定国内关系的法律,行政法由国家制定,根据属地管辖权的原则,外国人在国家内部也必须遵守所在国的行政法,只在条约另有规定,或依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时例外。行政法虽然原则上只适用于国家内部,但本国驻外国的机关和本国在外国的侨民,在其与本国政府发生关系时,仍然受本国行政法的支配。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调整行政活动是指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在其违反法律时受到一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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