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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金合法流入方式分析

境外资金合法流入方式分析
境外资金合法流入方式分析

境外资金流入境内渠道研究

第一部分概述

一、境外有资金情况分析

(一)投资金融市场

1、QFII(境外外汇)

QFII是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过证监会的审核之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外管局允许的额度内将外汇换成人民币进行境内投资。

2、RQFII(境外人民币)

RQFII是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境外机构用人民币进行境内投资的制度。

(二)投资非金融市场

1、外商直接投资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FDI)

(2)参股境内企业

(3)购买境内企业债券

2、外资银行的货币互换

首先,境外投资者将一笔外汇存入某外资银行的离岸账户;其次,该外资银行的中国大陆分行以上述外汇存款为抵押,为境外机构在中国大陆的关联机构提供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贷款。

二、境外无资金情况分析

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由设备的所有者将自己原来拥有的部分财产卖给出租人以获得融资便利,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以租赁的方式,再从该公司租回已售出财产的一种租赁交易。

第二部分渠道分析

一、QFII方式

(一)QFII概念

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QFII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金(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QFII可以分别在上海,深圳证交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QFII的单个证券账户只能通过1家受托证券公司的1个QFII 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每个QFII只能有一个托管人,且可以更换。

(二) QFII模式图

(三)QFII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Q FII投资范围:QFII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①股票: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股票;

②债券:包括国债,国债预发行,地方政府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③基金:包括各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

④权证;

⑤资产支持证券;

⑥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品种。

(2)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3)证券投资基金

(4)股指期货(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

(5)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6)QFII可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2、Q FII对境内证券投资持股比例限制:

(1)单个QFII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10%。超过比例的部分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予以减持

(2)所有QFII对单个A股公司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数的30%。若超过30%,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发出减持通知。

*QFII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方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鼓励中长期投资)。

二、RQFII方式

(一) RQFII概念

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给予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基金公司、券商,以预设的人民币额度投资内地股市或债市,首次的总额度为200亿元。

(二)RQFII模式图

(三)RQFII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RQFII投资范围: R QFII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①股票,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股票;

②债券,包括国债、国债预发行、地方政府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③基金,包括各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

④权证;

⑤资产支持证券;

⑥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品种。

(2)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4)证券投资基金

(5)股指期货(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

(6)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三、外商直接投资方式

(一)外商直接投资,简称FDI。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及资源的充分利用,我国政府采取积极招商引资的政策吸引外资进入。外国在华投资绝大多数以资本金名义结汇,按照现行的外资管理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流入只需办理登记,结汇由授权银行办理,手续相对简单,从而为境外资金进入境内逐利提供了便利。

(二)购买企业债方式

1、交易模式:境外机构委托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发行RQFII产品,认购内地企业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2、公司债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7)经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3、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

(3)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4)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5)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6)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7)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四、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一)境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渠道境外融资图,如下:

(二)操作流程

1、融资企业给境内银行提供担保

2、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或者其他出资机构)出具保函,为境外银行给融资租赁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3、境外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贷款;

4、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资金后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给融资企业资金。

(三)操作分析

1、融资租赁公司应为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的规定

(1)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和中、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 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既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具有相对较高的优势,“最高可以做到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10倍。”

2、较难取得境内银行涉外担保

银行涉外担保,一方面需要融资企业有外债额度,另一方面每家银行的涉外担保也有上限,所以能拿到额度的一般是实力比较好的融资企业。在上述融资链条中,银行看重的不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而是最终通过售后回租使用资金的融资企业的信用。

3、融资企业融到的资金投向广泛

链条上的融资企业,即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融到的资金投向并没有范围限制。实际操作中,很多资金用来购买理财产品,有的用来放贷,流向房地产等领域。

4、融资成本

境内银行会收取2.5%左右的担保费,包含相关税收,加上境外1%-3%的资金成本,综合成本一般在4.5%左右。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最新整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a.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b.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c.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d.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e.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资金管理办法

XXX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资金运作,规避资金风险,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适用范围 公司资金管理。 3编制依据 《资金管理办法》(2014),上级公司 4职责分工 4.1计划财务部 a)参与制定、审核、修订、解释公司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b)依据公司业务权限手册的相关规定审批或提请公司领导或上级公司领导 批准如下事项: 1)公司开立或关闭各类金融账户; 2)依据《业务权限手册》规定需公司领导或上级公司领导审批的资金 支付; 3)公司取得银行授信; 4)公司债务融资的方案及实施; 5)化公司委托贷款业务; 6)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7)报董事会批准的各类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8)公司商品及债务套期保值交易; 9)公司金融投资及理财业务; 10)公司票据贴现业务。 c)凭证及档案管理; d)办理提交的申请; e)负责公司外汇业务操作外汇业务的管理; f)资金管理报表分析及上报; g)公司资金支付。

5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的选择 5.1在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账户开立、关闭的审批 5.1.1公司开立及关闭外部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部提交申请,依据公司业务 权限手册规定按权限报批。 5.1.2公司必须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在关连交易额度内将财务公司作为存款、结算的主要金融机构。 5.2选择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标准 5.2.1以结算、常规性存款或理财为目的选择银行,需以资本充足率(或政府支持度)、资信、治理结构、资产规模、服务质量为主要指标。 5.2.2以理财为目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内候选机构应具有良好的市场业绩和信誉,且已经实现委托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海外候选机构应为国际一流。 5.2.3以债券、股票发行为目的选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国内候选机构必须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创新类业务资格、且综合指标名列同行前五位;海外候选机构应为国际一流。 5.2.4金融机构选择及管理参照上级公司《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选择实施细 则》的要求。 5.3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5.3.1各账户管理单位应与开户金融机构说明账户的用途、授权的情况。 5.3.2严禁设立帐外小金库,严禁将账户出借(租)他人使用。 5.3.3在发现银行账户出现异常变动时(如违规支付、挪用等)需立即报告上级公司资金部。 5.3.4公司需严格按照上级公司《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选择实施细则》执行。5.4银行印鉴管理 5.4.1公司银行预留印鉴,需分人管理。 5.4.2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公司《银行印鉴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6资金支付管理 6.1资金支付必须有预算;预算动用审批与资金支付审批必须分离,即实行预算动用审批与资金支付审批的双重批准制度。 6.2动用预算审批不能代替资金支付审批,反之亦然。预算外及超预算资金支付,需经预算外及超预算项目审批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董秘必备)

干货|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董秘必备) 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 1. 概念及运营模式 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额包括资本金和投注差,境内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对境内项目进行投资。 2.投资范围 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代理、培训、协助寻求贷款及担保等服务;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的可从事新产品或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及提供技术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目前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的证券产品。根据商务部8号文的规定,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宏观调控行业,即房地产企业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性公司本身具有并购股权的职能,可通过与审批机构沟通,将收购债权包装成股权井购的形式实现。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

1.概念及运营模式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包括前海)〉等地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以合伙制的形式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为QFLP,由海外股东或海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作为GP 来管理,GP 的出资额不能超过QFLP 募集资金总额的5%。QFLP 引入境内或者境外企业作为LP,资金以GP 和LP 认缴出资的形式入境,再由QFLP 作为投资平台投资项目。 2. 投资范围 QFLP 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由资金新设企业、向已己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己设立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所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根据发改委2012 年发布的《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GP 是外资、LP 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书面规定的内容,直接从事房地产融资难度较大,但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证券产品。至于是否能够从事不良资产包未进行明确规定,实际操作时存在与审批机构沟通获在准的可能。若以外币出资,即使获得了金融办的许可,在项目投资换汇阶段,当地外管局还会再次审查,监管力度较大;若以人民币出资,则只需和当地人民银行沟通好即可。但截至目前国内并没有成功的先例,成型的法律文件也暂时没有,无先例可供参考。

往来资金管理办法

往来资金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往来资金的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充分发挥往来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根据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往来资金的构成 往来资金指本级财政拨款以外,各校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不包括三限生费、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区分为: (一)往来可用资金。即各学校收到的可由学校使用的各类资金。如:其他财政部门拨款、社会捐赠助学收入、日托班费、高中书抄费等; (二)往来结算资金。即各学校与其他单位及个人之间发生临时性暂存、暂付和代收、代付等结算款项。如:学生保险赔款等。 二、往来资金收入管理 (一)各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明确的项目、范围

和标准收取往来资金,不得随意增加新的征收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变更收取标准。 (二)各校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单位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它非法票据。 (三)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各单位往来资金收入要全额缴存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零余额帐户”,不得挪用和坐支。 三、往来资金支出管理 各校往来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制度的要求使用。 (一)往来可用资金 1.使用原则: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2.使用范围:往来可用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用经费支出,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购置维修类:主要用于购置教学设备、小型维修等,所占比例不低于往来可用资金总收入的15%; ②培训办公类:主要用于补充教师培训、购买办公用品等支出,所占比例不低于往来可用资金总收入的35%; ③劳务支出类:主要用于外聘人员和教师超额劳动补助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交存标准(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实测面积)(一)首期维修资金: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50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0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多层住宅(配电梯):10元/平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分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31条,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

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 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 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酒店资金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酒店资金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节资金计划管理 年度资金计划 月度资金计划?? 第二节付款审批管理 合同付款审批 非合同付款审批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三节资金调拨 第四节资金的支付 现金付款的规定 资金支付的反馈 第五节监控体系 第六节奖惩规定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酒店集团的资金营运管理,及时了解和反馈酒店集团

资金营运计划和实际营运情况,明确各类付款的审批权限、程序和各级审批职责,及时满足各类帐金需求,加速资金流转,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酒店集团及下属各酒店项目从资金计划到资金支付及反馈的全部过程的管理规定。 第一节资金计划管理 第三条集团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资金需求实行计划管理。资金计划包括年度资金计划和月度资金计划。 年度资金计划 第四条年度资金计划是根据各酒店项目全年费用预算和经营计划编制的资金需求概算,是资金营运管理的目标计划;由酒店集团对酒店的全年度资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年度资金计划编制的主体是各酒店财务部。根据下一年的经营任务及市场预测,结合营销部、工程部及行政人事部的资金需求计划和费用预算作出。酒店集团根据酒店的全年度资金计划汇总上报集团总部。集团总部审批后在酒店集团管理目标中下发,作为酒店集团资金营运目标和规模。

月度资金计划 第六条月度资金计划是酒店根据每月实际完成经营任务和工作内容编制的资金需求。是指导每月资金调拨和支付的操作性计划,由酒店集团对酒店实行监控。 第七条月度资金计划编制的主体为酒店财务部,由财务部每月25日向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上报酒店负责人审批的下月资金需求计划申请表。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将各酒店和本部的资金计划进行分类汇总后制定月资金计划,并对上月资金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检查并说明原因,经酒店集团总经理审核后于每月29日前上报集团。第八条月度资金计划的执行规定。月度资金计划由集团财务副总裁签发。在计划内20万元以下的合同付款,其最后审批权限为酒店集团第一负责人;计划内20万元以上或计划外的付款须经集团财务副总裁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二节付款审批管理 合同付款审批 合同请款及规则

《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说明

《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说明 1、“境外企业中文名称”,是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名称(中文和外文),名称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 2、“注册资本”,是指“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境外企业”章程、协议规定的注册资本一致。 3、“股权结构”,是指设立“境外企业”的中方、外方股东在“拟投资境外企业”中所持的股权比例。如中方股东为两家及以上,应分别列出。 4、补办境外企业手续时请按照当时实际设立方式进行补录。 5、“经营范围”,是指“境外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内容,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境外企业”是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写明投资具体事项或内容;“境外企业”是项目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写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 6、“所属行业”,是指“境外企业”所属行业,行业分类参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此项关系到境外企业的分类。 7、“投资规模”,是指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向其“境外企业”投资的金额。其中,“投资总额=中方投资额+外方实际投资金额”、“中方投资额=境内出资+境外自筹”。 8、“投资资金结构(中方)”,是指“境内企业”的境内出资资金来源形式。以现金出资的,应按现汇出资来源填写在“自有外汇”、“自由人民币购汇”、“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贷款购汇”栏里;以实物出资的,应按实物出资来源填写在“设备”、“原材料”、“技术”等栏里;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按知识产权出资来源填写在“专利”、“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栏里。 9“投资项目简况”的“内容”,是指“拟投资境外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预计年生产/销售规模,市场的占有率(在所在国/国际市场),预计的投资回收期等方面。 10、“投资项目简况”的“意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通过设立“拟投资境外企业”能够获取能源资源、技术、营销网络,带动的出口,增强我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情况;另一方面是通过设立“拟投资境外企业”为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如预计雇用的当地员工数量,为当地交纳的各种税赋等。 11、“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号”,是指根据我国有关部门规定开展境外投资应取得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文号,如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不能填写驻外经商处(室)的意见编号。 12“资格资质文件名称其编号”,是指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所取得的资格资质文件和编号,如境外投资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应填写《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编号。 13、申请表中涉及金额的一律填写美元数额,若以其他币种投资,需折合为美元。 14、“企业盖章”处应加盖企业公章,如企业为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应加盖中央企业集团公章。

xxx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酱香舍得酒业有限 公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资金 结算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企业会计准则》、《内 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有资金核算的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一章:资金计划 第一条资金计划是公司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财务部门依 据公司资金收支决策方案和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的资金管理预 算。 第二条财务部要组织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 予以配合,资金计划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计划:按照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编制,坚持节约挖潜的 方针,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加快资金周转。 (2)预付账款回收计划:预付账款平均占用额应严格控制在存货总额 5%左右,预付账款要及时冲账,避免重复付款,防止发生不能收回情况。 要严格落实责任人,在可能情况下尽量减少预付款项,以降低经营风险。 (3)应收账款回收计划:应收账款应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10%以内,并做到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对已形成的长期拖欠,要制定催收 计划,由专人负责催收;应收账款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公司领导亲自挂

帅,销售部门负责人负责限期收回,回收困难的要通过多种方法,包括通 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4)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的发生。财务部门要通过分析年初余额形成原因,逐项清理;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季度、月度 制定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及时回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亲自 检查此项工作,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存货计划:要加强存货管理,按照节约、挖潜、增效的原则,建 立存货定额管理制度,产、供、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资金占用定额 进行本部门的存货管理,加强对存货占用资金的控制,防止积压和超储。 财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定额进行考核,并根据定额执行情况按规定比例予 以奖惩。 第二章:资金支付程序 第一条:大额资金支付程序:大额资金支付必须纳入公司预算管理,按 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资金申请,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研究 审批,在预算确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 第二条:资金支付实行“一支笔”审签制度,原则上由单位董事长签字,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签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财务处备案。 第三条:资金支付业务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项目 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四条:经办人办理支付业务,对于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申请的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同时应向申请部门或公司 领导报告。

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资金管理原则 第一条资金管理是指所有与资金有关的管理活动,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关系管理、银行帐户及存款、银行付款、对外融资、内部存贷、内部项目资金往来、外汇等。 第二条集团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资金管理政策,制订、监督、解释及修改本资金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实行资金计划管理,通过编制和执行各项资金计划(包括月度资金计划和周资金申请等),对融资、付款等各项资金活动进行有序安排以控制资金成本。 第四条由集团财务部进行资金集中管理和统一支付。各子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财务部要求对本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油站资金和收款工作进行管理。公司所有现金收入必须及时缴存公司的银行帐户,公司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坐支公司现金或有价票卡。 第五条公司对外融资、担保、抵押等资金业务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理,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上述活动。 第二章银行帐户和资金集中管理第六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购买、保管支票等银行支付票据,申请开通和使用网银等,必须报经集团财务部资金经理审核、财务总监批准后,按照公司资金政策办理。公司的会计账户设置应一一对应各银行账户,公司会计应每月出具银行余额调节表以监控银行未达账项。 第七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原则上为法人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私章、副总经理私章,特殊情况必须报经集团财务部审核、集团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私章的使用遵循公司相关印章管理流程,副总经理私章由副总经理本人保管。 第八条公司的银行账户按照账户性质和用途分为基本户(支付和报销专用)、收入户(收入专用)、税务专户(税务和扣款专用)、资金池专户(资金池调拨专用)、贷款专户(贷款放款及还款专用)、其他专户(根据具体业务设置)。 第九条集团设立一级收入帐户,集团及所属油站,所有收入资金全部及时归集至该帐户。 第十条集团下属子公司设立一级收入帐户,子公司及其下属油站所有收入资金全部及

关于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注意事项

②为了便利化您的操作,您可以点击“返回首页-资格类-进入境外投资管理(无纸化版)”,填写申请,并根据页面提示要求上传各类电子版材料,无需进行线下递送相关纸质材料。 温馨提示 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时,除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在本系统内提交《境外投资(机构)备案(申请)表》外,请按本通知要求以电子版形式(PDF 形式)提交材料。 一、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对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备案或核准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备案手续: 1.《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 2.营业执照;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5.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下载 7.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8.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如有其它材料要求,将另行通知。 (二)办理核准手续,除提交(一)中第2至8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 3.涉及敏感行业的,还需提交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二、境内投资主体办理设立境外机构备案或核准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机构备案表》或《境外机构申请表》(加盖印章); 2.营业执照; 3.设立境外机构的内部决议; 4.设立境外机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下载 5.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如有其它材料要求,将另行通知。 设立境外机构属核准类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申请书(主要包括国内主体情况、境外机构名称、开办费、境外机构负责人情况简介、设立境外机构事由等)。 三、办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的变更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涉及境外企业增(减)资情形时: 1.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加盖印章); 3.营业执照;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相关部门内部决议;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下载 6.涉及增资的,还需提交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7.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如有其它材料要求,将另行通知。 境外投资事项属核准类情形的,还需提交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增/减资事由说明等)。

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XXX局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有效地获得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分公司的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及建三一财字(2003)133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开源节流、以收定支;权限分明、有偿使用;加快周转、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集中核算、统一调配”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分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经理部或项目,则由分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经理部或项目,由经理部或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四条离分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内的项目不单独设立财务机构,其业务由分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公司财务部安排专职或兼职成本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分公司财务部是各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分公司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的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1、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2、项目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3、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同时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4、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七条分公司经营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八条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九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分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分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分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三条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XXX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项款项。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在建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分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月度奖金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 —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

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理,降低筹资和用资成本,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实现公司资产和股权资金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财会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包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公司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筹集管理、资金调拨管理、财务担保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日常收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公司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二、资金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资金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有偿占用、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及其职能、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一)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 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是对公司和所属单位的重大资金筹措、基建、技术改造及其他重大资金收支进行决策的资金管理专门机构,围绕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开展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总会计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其他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财务、生产经营、基本建设等方面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收支事项议案的准备和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应每月召开一次议事会议,如遇紧急事项,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临时会议。 (二)权限职责 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在总经理领导下,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会授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听取公司财务部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审定公司资金收支预算; 2.听取公司财务部汇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情况; 3.听取公司财务部对所属单位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汇报; 4.听取内部审计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抽样审计汇报; 5.审定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招标(采购)、投标合同所涉及的资金收支预算等事项; 6.审定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贷款、担保事项; 7.根据董事会决议,审定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对外投资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事项;

境外投资备案手续(更新20180927)

关于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 等手续所需材料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的真实性审查工作,规范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等手续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等手续时,除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在本系统内提交《境外投资(机构)备案(申请)表》外,还需按本通知要求以纸质形式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一、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备案或核准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备案手续: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5.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下载 7.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8.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如有其它材料要求,将另行通知。 (二)办理核准手续,除提交(一)中第2至8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 3.涉及敏感行业的,还需提交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二、境内投资主体办理设立境外机构备案或核准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机构备案表》或《境外机构申请表》;

3.设立境外机构的内部决议; 4.设立境外机构真实性承诺书; 下载 5.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如有其它材料要求,将另行通知。 设立境外机构属核准类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申请书(主要包括国内主体情况、境外机构名称、开办费、境外机构负责人情况简介、设立境外机构事由等。) 三、办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的变更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及境外企业增(减)资情形时: 1.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相关部门内部决议;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下载 6.涉及增资的,还需提交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境外投资事项属核准类情形的,还需提交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增/减资事由说明等)。 (二)涉及投资主体变更情形时,受让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受让方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下载 境外投资事项属核准类情形的,还需提交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投资主体变更事由说明等)。境外机构此类变更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涉及境内投资主体名称变更等其他情形时: 1.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实施细则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生产、科研服务,推动公司顺利发展,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完成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目标由各级财政下达、外部投入或捐赠、内部自筹形成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落实经济责任,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提高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到位及时完整,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条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立项后要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合同,不得随意变动;专项资金开支由项目实施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审批,严禁挪借挪用;财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如有结余应按资金来源性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全程管理,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 第七条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挪借转移资金的,责成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回挪借款项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专项资金投入后未达到投资效果的,追究项目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专项资金管

理部门因工作不到位、失职影响项目进展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资金集中管理实施细则 为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的有关规定,贯彻总经理办公会议精神,结合公司现状,公司决定执行资金集中管理,特制订本资金集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资金集中管理的目的 本着“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借贷、相互调剂、有偿使用”的原则,接受*对公司资金的全程管理,对全公司资金实行有效的计划管理,使资金使用与公司战略规划、预算有效的协调,产生资金聚合效应。 第二条资金集中管理的范围 **科技有限公司开立和所有银行账户。 原则上不能存在*网银系统以外的银行账户。银行存款开户管理实行总部审批制,子公司新增银行账户,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总部审批后方可办理,禁止出租、出借账户。 第三条资金集中管理的操作流程 按*统一安排,公司使用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金融工具:VIP网银系统。现对其有关操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公司网银系统建设流程 公司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为满足该管理要求需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两个银行账户,即收款账户和支出账户。落实银行账户后,将银行账号和用途报总部财务部备案。

xxx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某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资金结算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企业会计准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内有资金核算的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一章:资金计划 第一条资金计划是公司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财务部门依据公司资金收支决策方案和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的资金 管理预算。 第二条财务部要组织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予以配合,资金计划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计划:按照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编制,坚持节约挖潜的方针,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加快资金周转。 (2)预付账款回收计划:预付账款平均占用额应严格控制在存货总额5%左右,预付账款要及时冲账,避免重复付款,防止发生不能收回情况。要严格落实责任人,在可能情况下尽量减少预付款项,以降低经营风险。. (3)应收账款回收计划:应收账款应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10%以内,并做到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对已形成的长期拖欠,

要制定催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催收;应收账款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公司领导亲自挂帅,销售部门负责人负责限期收回,回收困难的要通过多种方法,包括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4)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的发生。财务部门要通过分析年初余额形成原因,逐项清理;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季度、月度制定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及时回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亲自检查此项工作,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5)存货计划:要加强存货管理,按照节约、挖潜、增效的原则,建立存货定额管理制度,产、供、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资金占用定额进行本部门的存货管理,加强对存货占用资金的控制,防止积压和超储。财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定额进行考核,并根据定额执行情况按规定比例予以奖惩。 第二章:资金支付程序 第一条:大额资金支付程序:大额资金支付必须纳入公司预算管理,按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资金申请,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在预算确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 第二条:资金支付实行“一支笔”审签制度,原则上由单位董事长签字,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签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财务处备案。第三条:资金支付业务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四条:经办人办理支付业务,对于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申请的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同时应向申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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