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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总结及分析-共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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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作者:来源:时间:2011-11-07

纵观中国海外投资政策,是一个逐步放宽的过程,从之前的全面监管到目前的只审查行业及产业政策,而不再审核海外投资的商业或技术可行性,以及2009对海外投资资金来源不再做前置审查,简化了审批流程与环节,并通过一些专门的制度(如前期报告制度、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规定等)的创设,为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事项提供了便利和有力支持。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历的流程环节如下图所示(图略)

首先,中国企业投资者需获得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如果项目涉及能源开发或使用大量外汇,则需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中国企业投资者还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取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于某些国家或行业的投资,还需获得商务部的核准。

最后,中国企业投资者需到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以将外汇汇出中国。

对于境外并购类项目,投资者需根据规定履行向商务部及外管局前期报告的义务。

如果一切顺利,整个审批流程可能要花费数月的时间。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核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应经国家发改委或其地方机构核准。在取得发改委核准之前,中国投资者不得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文件。2019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并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地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

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收到核准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项目信息报告

中国投资者在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对于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

3、报批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4、审批时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核准管理办法,因此,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于属于其管辖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由其自行制订,各地的程序和审批时限等不完全相同。

(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

在取得发改委的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应当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009年5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生效,极大的简化了商务部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审批,并减少了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重复审批事项。除了部分大型和敏感项目的投资管辖权外,大部分项目的审批权都下放给了各地方商务部门。

1、审批权限

(1)第一类:商务部核准项目

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2)第二类: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项目

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3)第三类:不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其他项目

央企在境外投资设立非金融企业、或通过合并或收购的方式收购境外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或其他权利的,由商务部核准;非央企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般都会征询中国驻该国或地区的使领馆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获得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必须在中国驻东道国或地区使领馆进行登记,并向原审核部门报告所要求的境外投资的经营和数据信息。

商务部门的核准不适用于中国投资者通过已有的境外机构进行再投资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中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境外机构只需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即可。

2、申请文件

(1)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需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要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承认了其他监管机构事先核准的必要性。这样规定有利于分清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减少重复审批程序。

(2)第三类项目的审批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3、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三)外管局外汇登记

外管局自2009年1月起启动了全新电子平台处理所有境外投资事宜,所有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外汇程序,包括批准、核准、登记和备案等均需通过该平台进行处理,投资者将获得IC卡外汇登记证(“IC卡”),取代之前使用的纸质证明。所有与投资者境外投资相关的批准和记录,都将被记录在投资者的IC卡上。

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应当在外管局进行登记备案。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管辖

(1)中方外汇投资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外管支局登记;

(2)中方外汇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外管支局受理并初审,报外管分局批准登记。

2、报批文件

(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审批时限

现有规定并未明确外管局审批时限,根据各地外管局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正常情况下,外管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25个工作日内核发外汇登记证。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备案及注销手续

境内投资者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1、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3、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另外,境内投资者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投资者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在国际收购的竞标中,招标方一般会要求投标方提供担保存款或竞标保证金。对于在境外没有外汇账户的中国投标方而言,想要在竞标规定时限内获得外管局的核准并购汇汇出存在困难,许多中国投标方也因此错过了好多机会。在其他类型的境外投资或并购中,中国投资者初期也需要资金投入,如办公场所的租赁及办公设备的采购等。

为解决此类问题,外管局规定中国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之前,可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这些费用包括:

(1)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2)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3)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中国投资者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中国投资者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2)中国投资者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中国投资者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4)中国投资者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5)中国投资者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中国投资者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四)前期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企业的境外并购情况,为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商务部、国家外汇××局于2005年3月31日发布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合发【2019】131号,以下简称“报告制度”),规定了境外并购的前期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适用于企业境外并购类投资项目,具体是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境外并购前期报告的对象为商务部门和外汇部门。

具体来说,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局转报。

企业在就境外并购事项进行前期报告时,应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主要内容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相关情况;实施具体并购行为的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境外并购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并购背景;拟并购的资产、股权或业务的情况;预计投资总额;交易方式;资金筹措方案;初步时间安排;潜在风险及应对方案;需政府提供的服务等。

三、特殊审批情况

(一)境内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审批

依据《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为人民银行。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须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须事先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征求商务部意见后,报人民银行批准;其他情形则可直接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根据行业性质的不同,获得行业内监管组织,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批准。

(二)以“国有资产”境外投资的审批

为确保国有资产不会被浪费或遭受价值剥离,境内投资者有意以国有资产在境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更多审批程序。

根据规定,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后均需向国资委办理登记,填报“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立案)登记表”,且国资委的登记是前置程序,应当在发改委立项前进行。另外,使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涉及实物资产的,还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对该等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四、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企业再投资

在中国投资者已在境外有机构的情况下,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可以选择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进行。

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操作,其是否触发境内主管政府机关的审批,取决于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境内。如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境外机构经营积累的自有资金,或者在境外取得的融资,根据现行规定,无需境内主管政府机关的前置审批,中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境外机构只需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即可;如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中国投资者境内资金,则就境内资金购汇汇出的程序,一样要履行发改委立项,商务部门备案,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等相关审批手续,并且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

海外并购的国内报批程序一览

从兖州煤业收购澳大利亚FELIX煤炭上市公司到吉利收购沃尔沃,再到本月的三一重工收购德国的重工业企业朴次麦斯特,海外并购风起云涌,这些交易都涉及国内的审批程序,下面我们就把海外并购的国内四大部门的审批程序做一个有效的总结:

一、行政性审批操作的一般流程和顺序

(1)发改委的预先报告,申请确认

(2)向商务部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3)向发改委提交正式申请,包含意向性或框架性协议

(4)向商务部提交正式申请,包含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5)向外汇××局申请前期费用的外汇

(6)报请国资委批准和备案

(7)向外汇××局登记外汇使用和办理汇出

二、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1、适用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2核准机关和权限

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七条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3预报告

第十三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四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4、正式申请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三、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1、审批层级和内容

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2、程序和提交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管理范围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2、核准事项和要求

境外出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所在国(地区)法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八条境外出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等风险。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九条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条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新设离岸公司的,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五、外管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1、外汇登记和汇出制度

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

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前期费用

第十三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

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二)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

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汇入和结汇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决定、上年度年检报

告书等相关材料无误后,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

第十八条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入账经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股权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受让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外投资审批法律法规总结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涉及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三个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分别是:

(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9)

(三)《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河北省发改委(2019)

(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2009)

(五)《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务部、外汇××局(2019)

(六)《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商务部、外交部

二、相关法规总结

1、各级发改委的核准

(1)国家发改委审核的项目: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类项目。

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省级发改委审核的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

(3)省级发改委的核准程序及提交的文件

程序: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市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发改委审核后报省发改委。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项目申请报告还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投资主体凭省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2、商务部批准

(1)须报商务部核准的项目: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2)报省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3)以上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境外投资只需相关商务主管部门简易核准: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3、外汇登记备案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2、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前期汇出费用的,则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

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2)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4)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5)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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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9-03-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

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

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或相对最大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是指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我国企业均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四章境外投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第五章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境内有关部门手续,原核准文件和《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准机关。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

第三十一条《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准和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商务部责令改正并提出批评。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业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地方企业的,须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四)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后向商务部备案。企业递交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19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19]4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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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 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四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建筑工地进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一) 编号发布单位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实施日期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04.01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0.10.01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9.1 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 5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2、27-30条,56条适用)1997.3.1 6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六章第41条)2000.9.1 7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15、16、19、34-37、47条适用) 8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1、2、5条,第三章:第13、15、19、20-22条,第四章:第28-30,32-34条,第五章:第41-42、44-45条,第六章:全部)1989.11.1 9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9届2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适用)1998.9.1 10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8届28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7条,第二章:第18条,第三章:第21、22、30条,第五章:全部)1998.1.1 1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7届16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31条适用)1989.12.26 12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06.28 13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4.10.1 14中国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15中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全文适 用)1996.08.03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细则》 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 7.《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9.《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办法》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1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4.《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1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17.《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1.《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2.《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24.《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2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2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司法解释 28.《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政策 29.《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30.《关于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的通知》 3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32.《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完整版发改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发改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旧对比解读 一、11号令与9号令新旧条文变化对比

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第7条)用,新闻传媒,我国法律法规和调控政策规定的限制行业 ? 核准和备案层级 ?核准:国家发改委,其 中20亿美元以上的由国 务院核准;(第7条)(2 014年发改委20号令已删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 区、敏感行业”) ?备案:(第8条) ? 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 业投资;地方管理企业中 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 ? ? 省级发改委:地方管理企 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 下 ? ?核准:国家发改委,不再有国务院核准 项目(第13条) ?备案:(第14条) ? 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地方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 ? ? 省级发改委:地方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 ?

“小路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 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 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 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 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 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 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 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 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 内出具确认函(第10条) 删除 省级发改委转报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 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 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 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 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 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 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 家发展改革委(第11条 和第19条) 无需转报,直接通过网络系统向相关核准 机关或备案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第18条和 第29条) 合同生效条件与项目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 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 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 项目实施前投资主体应当取得核准文件或 备案通知书(第32条)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一个完整的招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 三、招标方式分类及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必须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年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考试题库汇总考试题

考试题 1. 法律由(B)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 A. 国务院 B.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国务院所属部委局 2.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A)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 布。 A. 国务院 B.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国务院所属部委局 3.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由(C)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 A. 国务院 B.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国务院所属部委局 4.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由(D)制定,通常以部委令形式公布。 A.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 B.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D.国务院所属部委局 5.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A)制定,通常以部委令形式公布。 A.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 B.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D.国务院所属部委局 7.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方式是( D )。 A. 政府定价 B. 政府指导价 C. 市场指导价 D. 市场调节价 8. 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就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但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没有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将承担的后果是( C )。 A.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B.被记入违约黑名单 C.不承担法律责任 D.造成本次招标失败的,应当赔偿招标人损失 9. 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次采购产品估算价在1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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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a.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b.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c.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d.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e.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完整版)招标中的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中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 一、法源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 二、金额标准 (一)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 (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 (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 三、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 四、保证金形式及转出账户要求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信用证、转账支票、银行即期汇票,也可以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 五、联合体提交保证金的要求 (一)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予以提交,可以是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 (二)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 六、提出时间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

分析化学复习资料整理

本资料由全长爱整理得出。全部是老师说的东西、 第二章:误差及分析数据的统计处理 思 考 题 1.正确理解准确度和精密度,误差和偏差的概念。 答:准确度是测定平均值与真值接近的程度,常用误差大小来表示,误差越小,准确度越高。精密度是指在确定条件下,将测试方法实施多次,所得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大小常用偏差来表示。 误差是指测定值与真值之差,其大小可用绝对误差和相对误差来表示。偏差是指个别测定结果与几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之间的差别,其大小可用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表示,也可以用标准偏差表示。 2.下列情况分别引起什么误差?如果是系统误差,应如何消除? (1)砝码被腐蚀;(2)天平两臂不等长;(3)容量瓶和吸管不配套;(3)重量分析中杂质被共沉淀;(4)天平称量时最后一位读数估计不准;(5)以含量为99%的邻苯二甲酸氢钾作基准物标定碱溶液。 答:(1)引起系统误差,校正砝码;(2)引起系统误差,校正仪器;(3)引起系统误差,校正仪器;(4)引起系统误差,做对照试验;(5)引起偶然误差;(6)引起系统误差,做对照试验或提纯试剂。 4.如何减少偶然误差?如何减少系统误差? 答: 在一定测定次数范围内,适当增加测定次数,可以减少偶然误差。 针对系统误差产生的原因不同,可采用选择标准方法、进行试剂的提纯和使用校正值等办法加以消除。如选择一种标准方法与所采用的方法作对照试验或选择与试样组成接近的标准试样做对照试验,找出校正值加以校正。对试剂或实验用水是否带入被测成分,或所含杂质是否有干扰,可通过空白试验扣除空白值加以校正。 2.某试样经分析测得含锰质量分数(%)为:41.24,41.27,41.23,41.26。求分析结果的平均偏差、标准偏差和变异系数。 解: )(4 26.4123.4127.4124.41+++=x % = 41.25% 各次测量偏差分别是 d 1=-0.01% d 2=+0.02% d 3=-0.02% d 4=+0.01% d )(4 01.002.002.001.01+++=∑==n di n i % = 0.015% 14)01.0()02.0()02.0()01.0(1222212-+++-=∑= =n di n i s %=0.018% CV=x S ×100%=25.41018 .0?100%=0.044% 3.某矿石中钨的质量分数(%)测定结果为:20.39,20.41,20.43。计算标准偏差s 及置信度为95%时的置信区间。 解:x =343.2041.2039.20++%=20.41% s=13)02.0()02.0(22-+%=0.02% 查表知,置信度为95%,n=3时,t=4.303 ∴ μ=(3 02.0303.441.20?±)% =(20.41±0.05)% 7.有一标样,其标准值为0.123%,今用一新方法测定,得四次数据如下(%):0.112,0.118,0.115和0.119,判断新方法是否存在系统误差。(置信度选95%) 解:使用计算器的统计功能求得:x =0.116% s=0.0032%

2018年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考试题库汇总考试题,推荐文档

考试题 1. 法律由(B )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A. 国务院 B.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C.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D.国务院所属部委局 2.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 (A )制定, 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A. 国务院 B.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 .国务院所属部委局 3.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由( C )制 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A. 国务院 B.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 .国务院所属部委局 4.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 规章由( D )制定,通常以部委令形式公布。A.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 B.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建议收藏下载本文,以便随时学习! 我去人也就有人!为UR扼腕入站内信不存在向你偶同意调剖沙龙课反倒是龙卷风前一天我分页符ZNB

C.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国务院所属部委局 5.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 建议收藏下载本文,以便随时学习! 章由(A)制定,通常以部委令形式公布。 A.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 B.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国务院所属部委局 7.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方式是( D )。 A. 政府定价 B. 政府指导价 C. 市场指导价 D. 市场调节价 8.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就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但 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没有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将承 担的后果是( C )。 A.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B.被记入违约黑名单 C.不承担法律责任 D.造成本次招标失败的,应当赔偿招标人损失 9.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次采购产品估算价在120 万元人民 币以下的,可以不招标 我去人也就有人!为UR扼腕入站内信不存在向你偶同意调剖沙龙课反倒是龙卷风前一天我分页符ZNB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

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 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 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分析化学考研体会

分析化学考研复习不完全攻略 2009-09-07 16:22 分析化学是化学四大学科之一,也是化学、化工、药学、检验等专业考研必考的专业课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分析化学内容分散、范围广泛、理论晦涩、记忆内容多,历来是考研复习的老大难之一。 本文就结合笔者自己的心得,探索一下破解这些困难的途径。讨论重心主要在药学分析化学范畴,也可供分析化学专业或考分析化学的非分析专业考生参考。 一、准备 有的放矢,谋定后动。前期充足的准备可以为后期复习进程减少很多麻烦,提高复习的效率。我们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指定教材、历年真题、相关复习资料、习题集、笔记本与其他参考书。 指定教材。这是最重要的书,将伴随我们走完复习的全程。这本书一定要精读、细读,读明白,读透彻。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三遍是最起码的要求。 历年真题与考试大纲。有些院校的真题对外公布,可以买到或从学校网站上下载,一定要认真研究。有些院校则不公布,此时指定教材及其配套习题集就成了唯一救命稻草。此外,有些名校或院所(如北大、清华、中山、中科大、中科院等)的真题做一下只有好处没坏处。如果有考试大纲,建议获取一份。 相关复习资料。有些是针对某些学校或某些教材编写并公开出版,有些则是高校的内部资料。 习题集。光看书和做真题远远不够,需要做一定量习题。建议使用与指定教材配套的习题集。有些相关复习资料中已经包含了大量习题,没必要再买习题集。笔记本。做笔记非常重要!越到复习后期,对笔记的依赖程度越高。 其他参考书。分析化学本质上是一门技术,它极端依赖其他学科(无机、物化、统计、原子物理)的基础理论.因此在复习过程中如果一些理论问题搞不明白, 就要去查阅相关学科的教材,即使仅将相关章节泛读一遍,也会令你豁然开朗。二、复习进程 一般进行三轮复习,时间从7月到次年1月。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走更多轮次或安排更多时间。但建议第一轮复习花的时间稍多一些,第三轮复习控制在一个月左右。 第一轮复习:夯实基础,构建网络。把教材看完至少一遍,并且做一定量习题。第二轮复习:大量做题,模拟训练。整合知识,做真题或者一些较难、较综合的习题。 第三轮复习:最后冲刺,查漏补缺。以回顾基础知识为主,不再做太难的题目。 在正式开始复习之前,有必要回顾近年真题,确定考试大致范围和重点。再做一套带答案的试题,对自己的基础进行评估,根据自己的基础和试题的难度制定复习计划。 留出两份带答案的试题(如果真题带答案更好),每轮复习结束后作为自测并评分。 要重视网络的作用。像免费考研论坛、小蚂蚁、小木虫、丁香园等网站(论坛)都有大量的分析化学资料可供利用,还有许多高手聚集,是提高水平的好场所。

常用招投标法律法规汇总

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 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 标 第八条

关于招投标法规解读及投诉质疑解决方案

招投标法规解读及投诉质 疑解决方案 内容简介

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生效,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后,我们在招投标领域的法规体系又进一步完善,那么,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我们如何能有效的运用这些法规更好地规避风险,为我所用呢? 首先,法务将对相关法规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在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规的内容和调整范围后;再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常见的违规现象进行归类、剖析并一一告知对应的解决方案。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商务实践法务将招投标违规分为2大类(政府采购招投标和非政府采购招投标)共15小类(详见目录);然后针对每一小类问题分4个方面(法律依据、法律解读、解决方案和备用模板)进行讲解,其中“解决方案”一栏分别给出5种备选方案(询问、质疑/异议、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供大家选择适用,同时告知大家选择解决方案的方法、适用的期限、形式、主体,当然,如大家在使用中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法务。 希望我们的工作能给你带去实实在在的便利,能真正为公司的招投标项目加油助力;同时衷心希望您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也欢迎大家随时反馈法律需求,最后,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使公司的投标项目在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效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目录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解读与投诉质疑解决方案 (6) 一、招标人违反代理商计数规则 (6) 解读 (6) 法律依据 (6) 解决方案 (6) 附件:文书模板 (7) 二、招标人有倾向性采购行为 (11) 解读 (11) 法律依据 (11) 解决方案 (11) 附件:文书模板 (12) 三、招标人违反评审回避制度 (16) 解读 (16) 法律依据 (16) 解决方案 (16) 附件:文书模板 (17) 四、其他供应商有欠缴社保记录 (21) 解读 (21) 法律依据 (21) 解决方案 (21) 附件:文书模板 (22) 五、其他供应商缺乏独立民事能力 (26) 解读 (26) 法律依据 (26) 解决方案 (26) 附件:文书模板 (27) 六、其他供应商欠缺履约能力 (31) 解读 (31) 法律依据 (31)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

分析化学笔记总结.docx

精品文档 第一章 . 定量分析化学概论 §1. 1概述 一.定量分析过程 任务:测定物质中某种或某些组分的含量。步 骤:①取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试样)。 ②试样分解和分析试液的制备。 ③分离及测定。 ④分析结果的计算及评价。 二. 分析试样的制备及分解 1. 分析试样的采集与制备: m Q k d 2 k :缩分常数的经验值,试样均匀度越差,k 越大,通常k 为 0.05 ~ 1 kg mm2。 m Q0.2 620.2 367.2kg 2.试样的分解:①溶解法:溶剂为水、酸、碱、 混合酸等②熔融法: 三. 定量分析结果的表示 1.待测组分的化学表示形式 2.待测组分含量的表示方法 ①固体试样: m B m S g g 1( 106 );ng g1(109);pg g 1( 1012 ) ②液体试样: a. 物质的量浓度:mol L 1 b. 质量摩尔浓度:待测组分的物质的量除以溶剂的质量,单位:mol kg 1 c. 质量分数:量纲为1 d.体积分数: e摩尔分数: f . 质量浓度:单位体积中某种物质的质量,m g L 1、g L 1 ③气体试样: 体积分数表示。 § 1.2分析化学中的误差 一.真值(

1.理真: 2.量学定真:些真可是知道的 3.相真: 二. 平均(x):n次量数据的算平均。 x x1 x2 x3x n 1 x i n 三.中位数 x M:一量数据按大小序排列,中一个数据即中位数。 四. 准确度和精密度: 1.精密度:表各次分析果相互接近的程度。① 重复性; ②再性。 五. 差和偏差 1.差 E :定果与真(x T)之的差。 x x T E ( E 正,x x T;E, x x T) ① 差 E a:定与真之差。 例: x =81.18%, x T=80.13% E a= x - x T=81.18%-80.13%=+1.05% ②相差:差与真中所占的百分率 E r E a 100% x x T 100% x T x T 2.偏差d:表定果与平均果之的差。 d x x 1n x x i n i 1 d1 x1 x ; d 2x2x ;??; d i x i x 。 n n1 d i x1 x x2 x x i x x i n i 1i 1n ①平均偏差:(表示精密度) d1 d2 d n1n d i d n n i 1 n x i0 i 1 ②相平均偏差: 六.极差R:一量数据中,最大(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 1.政府采购应该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城市信用原则。 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4.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5.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 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7.政府采购项目自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必须进行招标的:(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种,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9.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 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备案。 11.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找遍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 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1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止,最少不得少于二十日。 15.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 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万晟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16.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其中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19.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0.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由司(局)级担任,一般在55周 岁以下。 21.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任免,由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一般在50 周岁以下。 22.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

对《分析化学》的感想与感悟

对《分析化学》的感想与感悟 学好分析化学,是一个药学人员必备的技能;学好分析化学,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为人处事;学好分析化学,我们的思维方式就会变得更加前面。这是我学分析化学后的感叹。 一、什么叫分析化学呢? 分析化学是研究物质的化学组成的检测方法、检测原理和检测技术的科学,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我学了分析化学后,对分析化学有了一些自己的理解方式和想法,在此,我把分析化学定义为是研究物质的化学反应现象、反应过程以及判定物质的组成、含量、结构和形态变化等信息的一门关键技术,是科研等很多领域不可缺少的一门技术。 我认为分析化学是关于分析方法及理论的一门科学,是化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其中分析化学实验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分析化学的主要任务是鉴定物质的化学组成(元素、离子、官能团、或化合物)、测定物质的有关组分的含量、确定物质的结构(化学结构、晶体结构、空间分布)和存在形

态(价态、配位态、结晶态)及其与物质性质之间的关系等。 二、分析化学的任务 (1)确定物质的化学组成——定性分析 (2)测量试样中各组份的相对含量——定量分析 (3)表征物质的化学结构、形态、能态——结构分析、形态分析、能态分析 (4)表征组成、含量、结构、形态、能态的动力学特征——动态分析 三、分析化学发展趋势。 分析化学学科的发展经历了三次巨大变革:第一次是随着分析化学基础理论,特别是物理化学的基本概念(如溶液理论)的发展,使分析化学从一种技术演变成为一门科学,第二次变革是由于物理学和电子学的发展,改变了经典的以化学分析为主的局面,使仪器分析获得蓬勃发展。目前,分析化学正处在第三次变革时期,生命科学、环境科学、新材

分析化学复习方法.doc

-、准备 有的放矢,谋定后动。前期充足的准备可以为后期复习进程减少很多麻烦, 提高复习的效率。我们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指定教材、历年真题、相关复习资料、习题集、笔记本与其他参考书。 指定教材。这是最重耍的书,将伴随我们走完复习的全程。这本书一定耍精读、细读,读明白,读透彻。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三遍是最起码的耍求。 历年真题与考试大纲。有些院校的真题对外公布,可以买到或从学校网站上下载, 一定耍认真研究。有些院校则不公布,此时指定教材及其配套习题集就成了唯一救命稻草。此外,有些名校或院所(如北大、清华、屮山、屮科大、屮科院等)的真题做一下只有好处没坏处。如果有考试人纲,建议获取一份。 相关复习资料。有些是针对某些学校或某些教材编写并公开出版,有些则是高校的内部资料。 习题集。光看书和做真题远远不够,需要做一定量习题。建议使用与指定教材配套的习题集。有些相关复习资料中己经包含了人量习题,没必要再买习题集。 笔记本。做笔记非常重要!越到复习后期,对笔记的依赖程度越高。 其他参考书。分析化学本质上是一门技术,它极端依赖具他学科(无机、物化、统计、原子物理……)的基础理论。因此在复习过程中如果一些理论问题搞不明白,就要去查阅相关学科的教材,即使仅将相关章节泛读一遍,也会令你豁然开朗。二、复习进程 二、复习进程 一般进行三轮复习,时间从7月到次年1月。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走更多轮次或安排更多时间。但建议第一轮复习花的时间稍多一些,第三轮复习控制在一个月左右。 第一轮复习:夯实基础,构建网络。把教材看完至少一遍,并且做一定量习题。 第二轮复习:大量做题,模拟训练。整合知识,做真题或者一些较难、较综合的习题。 第三轮复习:最后冲刺,查漏补缺。以回顾基础知识为主,不再做太难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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