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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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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

第1节术语

1.1 “六线”控制体系

指在分区规划中通过确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控制线范围,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形成规划引导和控制的体系。

1.1.1 紫线

即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1.2 红线

即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1.1.3绿线

即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

1.1.4 蓝线

即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指规划中用于划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区作为保护区的控制线。原则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水域也属于蓝线控制范围。

1.1.5 黄线

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1.1.6 黑线

即城市建设区规划控制黑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村镇用地划入黑线),是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与非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之间的政策性控制线,城市及村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在黑线控制范围的可建设用地内进行。

1.2 密度分区

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

广州市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1.2.1 密度1区

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从化市旧城区,即北至西宁路以北200米,东至河滨北路,西至环市路,南至新城路和城内路的地区;增城市中心城区

中心区,即广汕公路、荔城大道、荔乡路、荔景大道的围合范围,新塘镇原中心区,即东华路以西,东洲大道以东,规划环城路以南和东江以北的地区。

1.2.2 密度2区

除密度1区和特定管理控制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1.2.3 特定管理控制区

根据城市规划及管理情况执行不同于所在密度分区的控制标准:包括《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重要地区和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以及因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根据城市规划确定需要进行特别控制的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以上各密度分区详见规划附图。

1.3 中心镇

指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实力较强,有一定人口规模,交通通信条件便利,对周边发展较强的带动作用,经广州市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建制镇。

1.4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指较完整地反映和体现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或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重要地下文化埋藏区等单位及其周边保护控制区域。

1.4.1 核心区

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或保护规划确定的的范围。

1.4.2 建设控制区

指核心区以外由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建设的范围。

1.4.3 风貌协调区

指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由保护规划确定与其环境要求协调的范围。

1.5 中心村

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辖下的行政单位。

1.6 城市家具

指城市开敞空间内以外的城市道路、广场、建筑退让地带、城市绿地设置的,供公众休息使用且具有观赏功能的雕塑、休闲健身设施、建筑小品、电话亭、饮水机、垃圾筒、灯具等公共设施。

第2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概述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分区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各阶段。编制各阶段城市规划成果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法律(规)、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3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

3.1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

包括: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

3.2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辖区,含市辖各区、各代管县级市和特定管理区的全部区域。

3.3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3.3.1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是研究和原则确定广州市全市域范围内的长远发展定位、目标、战略及纲领性文件,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3.3.2 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为城市的长远发展战略,一般不设定具体的规划期限。

3.3.3主要规划内容

1 论证和原则确定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定位。

2 论证和原则确定城市规划发展战略目标,确定适宜的人口规模及建设用地规模。

3 论证和制定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包括确定城乡土地利用的规划目标、区域及城市发展战略、空间布局总体发展布局取向、功能分区、人口分布和生态绿地系统,及制定土地利用的规划政策。

4 论证和制定城市生态环境发展战略,包括确定生态建设战略目标、生态结构、生态政策区划及控制导则。

5 论证和制定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包括确定交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制定包括空港、海港、铁路、城市快速轨道、高快速道路、物流中心、客流中心等组成的综合交通发展策略。

3.3.4 规划成果

1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3.3.5规划调整

1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进行评价和动态更新,并可对不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内容作局部调整。

2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一般每3-5年修编一次。

3.4 城市总体规划

3.4.1规划任务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

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3.4.2 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3.4.3主要规划内容

1 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2 确定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和城市规划区范围。

3 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城市、分区中心位置。

4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及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5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防灾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6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7 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8 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

10 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1 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镇的各项主要用地,划定需要保留和

控制的绿色空间。

12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13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步骤。

3.4.4 强制性规划内容

1 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资源、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2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3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系统。

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定的控制原则和规定。

5 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和地下空间资源的导控;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6 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3.4.5 规划成果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3.4.6规划修编及局部调整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规划修编或局部调整。

3.5 近期建设规划

3.5.1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步骤,是城市近期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

3.5.2规划期限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3.5.3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1) 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2) 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3) 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4) 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防灾工程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5) 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6) 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等的环境综合治理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2 指导性内容

1) 提出城市广场、主要城市出入口等的环境综合治理和建设意见。

2) 提出旧城改造、城中村、新城市发展区等城市重要地区的近期建设措施。

3)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增加近期建设规划中的指导性内容。

3.5.4规划成果

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3.5.5 实施计划及规划调整

1 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计划(含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2 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调整近期建设规划。

3.6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

3.6.1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指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的有关专业的规划,部分专项规划

也可以在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各项专项规划应相互协调。

3.6.2 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保持一致。

3.6.3规划内容

专项规划内容主要包括:

1 城市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 城市居住用地专项规划;

3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4 城市工业用地专项规划;

5 城市仓储用地专项规划;

6 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

7 城市对外交通专项规划;

8 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

9 城市园林绿地专项规划;

10 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环卫、消防等城市设施专项规划;

11 城市防灾设施专项规划;

12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

13 城市水系专项规划;

14 全市性宏观城市设计。

3.6.4规划成果

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其深度要求参照城市总体规划。

3.6.5 规划调整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城市规划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规划进行修编或局部调整。

第4节分区规划阶段

4.1分区规划阶段

包括:片区发展规划、分区规划、建制镇(中心镇)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

4.2 片区发展规划

4.2.1规划任务

片区发展规划是对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在不同发展片区的深化落实,确定各片区的协调策略与规划行动纲领,使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之间更好地衔接。 4.2.2 片区划分

广州市分为花都片区、南沙片区、从化片区、增城片区、都会片区,根据各片区的实际发展需要,可分别编制片区发展规划。

4.2.3强制性规划内容

1 确定片区的功能、发展目标。

2 建设人口及用地规模。

3 确定包括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六线”控制体系的框架:

1) 根据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控制界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划定紫线,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政策。

2) 原则确定片区综合交通系统,划定红线,并制定相应的规划控制政策。控制道路及重要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并限定各类控制线沿线建(构)筑物的设置条件。

3) 原则确定生态绿化系统规划,划定绿线,并制定各类绿地的规划控制政策。

4) 原则确定水域及相关控制范围,划定蓝线,并制定相应的规划控制政策。

5) 原则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系统规划,划定黄线,并制定相应的规划控制政策,保证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6) 原则确定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及结构性控制要求、城镇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划定黑线,按土地利用与保护方式、开发强度划分政策区并制定相应的规划引导和控制政策。

4.2.4 规划成果

片区发展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含电子文件)。

4.2.5规划调整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广州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对片区发展规划进行规划修编或局部调整。

4.3 分区规划

4.3.1规划任务

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规划范围,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内容的配置作出进一步规划安排,为城市规划管理以及编制下层次规划提供依据。

4.3.2规划范围

都会区应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规划范围;都会区的建制镇(中心镇),应当纳入分区规划;都会区外的行政区、特定管理区和县级市、重要地区、主要建成区根据需要可编制分区规划。

4.3.3强制性规划内容

1 土地利用规划与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包括:

1) 按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和《广州市用地分类标准》确定

分区内用地的使用性质,划分到中类。

2) 确定市、区、街道(镇、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规模及其用地范围。

3) 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广场、社会停车场位置、规模和

控制范围;确定主要交叉口的形式、控制点标高和坐标以及基本交通组织方案。

4) 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系统、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

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

5) 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确定市政工程干管的走向、管径、敷设方式和

服务范围。

6) 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内容。

2 建立包括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六线”规划控制体系。划定适建与不适建的用地界限,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

3 划定城市规划管理单元并提出强制性控制要求。应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划定城市分区的规划管理单元,形成规划分区——行政街道——规划管理单元三级层次结构。

4.3.4规划成果

分区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4.3.5规划调整

因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按程序对分区规划作出修编或局部调整:

1、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重大项目的需要,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产生较大影响的;

3、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分区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4、在对分区规划实施的定期检讨过程中,因公众重大利益的需要。

4.4 建制镇(中心镇)总体规划

4.4.1 建制镇(中心镇)总体规划的规划任务是落实上层次规划提出的各项规划要求,在综合研究

的基础上,通过实施“三区”、“六线”的规划控制体系,确定城镇的性质、规模及空间布局结构,统筹安排

城镇各类用地,合理配置基础设施。

4.4.2 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中心镇)应制定建制镇(中心镇)总体规划。

4.4.3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确定城镇用地规模、发展方向,提出土地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置换和整理要求,确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划定中心镇镇域整体范围内的不准建设区、非农建设区和控制发展区的“三区”范围及城镇拓展区规划控制黄线。

确定城镇主要道路的走向,站场、码头等重要交通设施用地范围、位置等,划定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

制红线。

确定主要水系、岸线控制要求,以及防洪标准和防洪堤走向,划定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

确定区域绿地、环城绿带、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必须严格控制和保护地域的用地界线和控制要求,划定生态绿地规划控制绿线。

确定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及其它重要历史地段的控制范围和保护措施,划定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控制紫线。

确定变电站、燃气储气罐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或垃圾焚烧厂、水厂、发电厂、电信等重要市

政公用设施的规模、位置和用地界限或通道,划定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黑线。

确定城镇行政、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和强制性规划

要求。

2 指导性内容

统筹安排城镇行政、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布局指

导原则。

制定旧区改建、村庄迁并、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结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的步骤、措施和方法。

4.4.4 规划成果

建制镇(中心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在建制镇(中心镇)总体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主体应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分区规划成果技术标准的要求,完成相应范围的分区规划成果,在分区规划进行动态更新时纳入。

4.4.5 规划调整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涉及到建制镇(中心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建制镇(中心镇)进行修编或重大调整:

1) 因上层次规划进行重大调整而对建制镇(中心镇)的建设和发展产生影响的;

2) 因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重大项目的需要;

3)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2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建制镇(中心镇)作非重大调整,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要求,与上层次城市规划要求没有矛盾,且不损害公共利益。

4.5 专项规划

分区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指与分区规划阶段的城乡规划同步编制的有关专业的规划,部分专项规划也

可以在分区规划阶段的城乡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分区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规划调整等参照相应层次的城乡规划,其规划成果

应与相应层次的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5节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5.1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包括: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村规划和专项规划。

5.2 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5.2.1 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任务是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

划阶段、分区规划阶段的各项城市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

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的规划控制要求,作为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直接依据,并指导修建

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5.2.2规划范围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规划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确定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土地

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或控制性详细规划。

5.2.3 强制性内容

1 规划地段各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及土地使用的兼容性;

2 规划地段各地块允许的土地使用强度(以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为控制指标);

3 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4 规划地段各地块的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

5 规划地段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市和政公用设施的用地种类、用地规模、布局及建设要求,大型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市政通道)的用地种类、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及要求,对环境有特殊影响设施的卫生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6 城市主、次干道的功能分级、道路红线范围,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的形式、用地范围及控制要求,公共停车场(库)和公交站场的用地规模和范围;

7 地块的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物与规划道路退让距离;

8 其他规划认为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指标、规定等。

5.2.4规划成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法定文件、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

分区规划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图则、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5.2.5规划调整

1 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或对其法定文件进行局部调整:

1) 上层次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 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重大项目的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的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

大影响的;

3) 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4) 因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

2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可以对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调整,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要求;

2) 与上层次城市规划要求没有矛盾,调整后仍与分区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

文件的总体要求相符;

3) 不损害公共利益;

4) 符合相关程序要求。

5.3 中心村规划

5.3.1 中心村规划的任务是合理确定村建设用地规模,明确村域内城市建设用地、中心村建设用地

和非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限,详细规定村建设用地的用地布局、各项控制指标及其它规划管理要求,以指

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5.3.2规划范围

城市规划区外的中心村应编制中心村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村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5.3.3 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1) 确定中心村的性质及村建设用地的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

2) 规定规划范围内村建设用地中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各地块允许的土地使用强度(以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为控制指标)。

3) 规定村建设用地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重要地区的建筑材料等控制指标及要求;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4) 确定主要路网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 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2 指导性内容

1)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材料等要求。

2)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建议。

5.3.4规划成果

中心村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5.3.5 规划调整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引起中心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产生重大变更,需要对中心村规划进行修编或作出重大调整:

1) 上层次规划进行重大调整而对规划地区发生影响的;

2) 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重大项目的需要;

3) 因公众重大利益的需要。

2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可以对中心村规划作非重大调整,包括土地利用性质不超越兼容性范围的调整,土地开发强度、配套设施和道路交通的规划指标和要求的变动幅度较小的调整等,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要求;

2) 与上层次城市规划要求没有矛盾,调整后仍与分区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的总体要求相符;

3) 不损害公共利益;

4) 符合相关程序要求,且只能在中心村规划批准满一年后进行。

5.4专项规划

5.4.1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微观城市设计、城市夜景照明系统(光亮工程)规划、户外广告规划、雕塑(含公共艺术品、纪念碑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

5.4.2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规划调整等依据相应层次的城乡规划进行确定,并在上一层次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其规划成果应与相应层次的城乡规划相协调。

5.4.3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

1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规划任务是落实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合理控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开发建设,维护其传统格局、建筑特色和整体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

2 规划范围

1)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或广州市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

2) 新发掘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保护区)和特定管理控制区,可以组织编制保护规划。

3 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划定核心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并制定保护规定。在核心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建筑或土地开发等时,应当遵循保护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核心区内的建筑与环境均应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对建设控制区应制定严格保护和维修必须遵循的规定。

对风貌协调区的各个地块应制定具体的控制图则,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公共配套设施、绿地系统、地块开发强度、建筑形式等。

2) 指导性内容

提出保护街区旧肌理的方法;重现街区传统生活氛围的整治方法;挖掘文化内涵、提高旅游品质的手段;疏减人口密度、完善土地用途、消防安全及交通组织;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配套的更新措施等保护和更新的原则。

为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所需的其它指导性规划内容。

4 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5 规划调整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改善、加强保护工作及公众重大利益的需要确需调整的,需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相应程序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第6节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6.1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环境整治规划。

6.2 修建性详细规划

6.2.1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任务是参照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片区发展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而编制,用以指导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6.2.2规划范围

净建设用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6.2.3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1) 各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2) 各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3) 特定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

4) 各地块的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5)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6) 历史文化保护区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控制指标。

2 进行建设条件分析,按照上层次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规划地块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建筑物

功能、道路交通等环境因素。

3 进行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根据建设条件分析,进行建筑物、道路、绿地等的规划设计,并明确以下内容:

1) 规划总用地、各类可建设用地及其他规划用地范围及面积,规划总用地的坐标;

2) 各类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布局、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层数、位置及编号等;

3) 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距离、架空层、地下建筑的位置、层数及范围;

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类型、设置的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

5)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及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6) 不同等级道路及其主要控制点的坐标、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

7) 立交、江河、地上地下管线、铁路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8) 各类绿地的面积和范围及规划布置;

9) 主要建筑的标准层平面、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

10) 可对花坛、休息椅等城市家具进行定点布置;

11) 规划用地平衡表、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建筑明细表。

4 进行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反映以下内容:

1) 道路系统等级及结构;

2) 交通组织及交通流向、公交站点等的布置;

3) 大型公共建筑的交通组织及与城市道路系统的关系;

4) 各级道路宽度、转弯半径、拐点和交点坐标、控制点路面标高、道路坡度、道路断面;

5) 停车场(库)的位置、范围、出入口位置、宽度、长度和坡度、地面临时停车的布点,规划自行车、机动车库明细表及汇总表;

6) 人行天桥、隧道、无障碍通道的位置、宽度及与道路系统或建筑物的衔接方式及桥面、桥底的控制标高;

7) 进行竖向规划设计,反映规划范围内不同地面、建筑物、室内外地坪标高,主要道路变坡点、控制点标高、道路坡向、坡度、地面水排水方向,标注步行道、台阶、挡土墙、护坡、排水明沟等。

5 进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或工程管线设计,主要内容如下:

1) 预测规划用地范围内各专业管线工程的负荷;

2) 调查、分析现状管线设施,协调落实各专业管线工程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明确为规划用地范围提供服务的管线设施的来源、去向以及与规划用地范围的管线的衔接关系,并提出现状管线设施的保护和迁改方案;

3) 规划布置工程设施,明确其功能、规模(容量)、数量、位置、用房(或用地)和安全防护等要求;

4) 规划布置工程管线,明确其功能、规格、数量、敷设方式、位置、控制高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 6.2.4 规划成果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

6.2.5规划调整

因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修建性详细规划作出调整:

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发生变更;

2 上层次规划进行重大调整而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发生影响的;

3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4 用地单位主动要求调整,其调整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政策及程序要求,与上层次城市规划要求没有矛盾,调整后仍与分区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的总体要求相符;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6.3 环境整治规划

6.3.1环境整治规划的规划任务是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管理需要,在短时期内绿化、美化城市

景观,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消除安全隐患,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环境整治规划是以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详细规划为指导编制的过渡性规划,通过明确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对新、旧建(构)筑物采取拆除、保留、改造、整饰、置换和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解决当前局部地区、路段的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需要,达到环境整治及美化的目的。

6.3.2 规划范围

根据环境整治任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环境质量较差的实际情况、重要建(构)筑物周边景观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定具体的整治地区、路段和地块。

6.3.3 规划期限

环境整治规划是近期的、过渡性的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2年。

6.3.4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1) 明确拆除、保留、新建、改造、整饰、合并、置换和临时改变建筑物及用地的使用性质等各项整

治措施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期限,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2) 明确交通组织、停车泊位、开敞空间(含道路广场、绿地和水体等)、拆围建(透、复)绿、三

线整治、建筑立面整饰、建筑天面整治及绿化、设置城市家具、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等的具体方法和要求。

2 指导性内容

1) 对重要地区或者地段的空间形态设计、城市景观设计、建筑风格、色彩、材料、体量设计和园林

绿化设计等提出指导性要求;

2) 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其它指导性规划内容。

3 临时性建(构)筑物的要求

1) 临时性建(构)筑物

临时建(构)筑物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高度不宜超过7米;

在权属无争议的用地上,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可以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原则上不得超过拆除

的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临路建筑立面的材料应当精良,色彩应当协调;临主干道或者位于商业区并作商业使用的临时建筑,首层应当采用大面积(立面)通透材料,并且进行大开间(面宽)处理。如果需要安装防护设施,应当统一设置通透不锈钢卷闸;

临主干道或者位于商业区并作商业使用的临时建筑,应当设置建筑物夜间景观照明系统,并且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2) 建筑室外附属设施

室外空调器、附墙抽风机或者防护设施应按规范或者规划要求统一设置。其中,空调冷凝水应当统

一收集和排放,防护设施不得安装在窗户外侧。阳台、外走廊及其栏河上不得设置防盗网,阳台或外走廊确需安全防护的,应在其进出的门框处设置防盗门或栏栅;

建筑物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围墙,原有围墙应当拆除。国家安全机关、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仓库区、文物保护单位、电信调度楼、供电调度楼、箱式变、紧邻“城中村”或者地形高差、江湖河涌边等危险地带,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可以临时建设通透式围墙、护栏,或以绿蓠相隔;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应当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

技术标准》的规定;

3) 建筑场地及周边

建筑退缩、退让范围、建筑间距和建筑天面应当实施绿化建设,并且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与人行道标高的高差不得大于0.3米;

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应当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装、卸货场地和停车场地;

应当设置完善的“三废”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场地;

在居民小区、人口稠密区、仓库区、重要路段或者重要建(构)筑物周边,应当严格控制严重污染环境的餐饮业、维修业的扰民项目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项目;

4) 其他规定

对整治前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的位置、平面、立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质量、面积、层数、高度及装修情况应当通过登记、丈量、拍照、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涉及国家安全、消防安全、环保、人防、疾病预防与控制、通讯、航空、航道、市政设施、绿化和文物等问题,应当取得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6.3.5 规划成果

环境整治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则以及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6.3.6规划调整

1 环境整治规划是近期性、临时性的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规划期满后自动失效。

2 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过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可以进行调整:

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或政策发生变更的;

2) 上层次城市规划依法调整而对环境整治规划发生影响的;

3) 因公众重大利益需要的。

4) 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

第7节城市设计

7.1 城市设计体系

包括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和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的城市设计。

7.1.1 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分为宏观城市设计和针对城市重点地区编制的微观城市设计。

7.1.2宏观城市设计、微观城市设计应和相应阶段的城市规划相互协调,交叉的内容必须一致。

7.2宏观城市设计

7.2.1宏观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整体空间景观环境具有结构性影响的范围展开的城市设计。

7.2.2规划任务:通过研究自然环境、历史文脉和物质空间等宏观层次的控制因素,从整体上确立设计范围内的城市结构、城市形态、景观环境特征及其构成,建立长远的城市可视形象的总体目标,确立具有特色的城市形态与人文活动的框架。

7.2.3宏观城市设计应与相应的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相互配合、紧密协调,其主要内容宜纳入相应规划的规划文本中。

7.2.4规划范围

宏观城市设计的规划范围可涉及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三个层次所覆盖的范围以及某一主题所涉及的跨分区的范围。

7.2.5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宏观城市设计的强制性内容主要为城市设计导则的内容,即以图示、表格和条文的形式,简明扼要地表达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和控制要点,包括:

1) 确定城市空间结构;

2) 确定城市景观体系,包括城市景观特征、景观结构及各景观要素的特征、构成与分布;

3) 确定重点地区与一般地区的划分与控制要求;

? 确定重点地区的划分原则;

? 确定体现和影响城市结构与景观的道路、区域、节点、标明位置范围及其控制原则;

? 确定各重点地区的景观、环境、人文特征及保护与控制原则;

? 确定一般地区的城市设计的控制原则。

2 指导性内容

1) 城市设计说明图则。

城市设计的目标与构思;

城市空间形态结构分析;

城市景观体系分析,包括对自然景观、人工景观的分析,以及人文特色景观在城市物质空间景观中的体现。

7.2.6规划成果

宏观城市设计的成果主要包括城市设计导则、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7.2.7规划调整

根据城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城市设计的修编或局部调整,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要求;

2 与上层次城市规划要求没有矛盾,调整后仍与分区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的总体要求相符;

3 不损害公共利益。

4 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

7.3微观城市设计

7.3.1 微观城市设计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7.3.2微观城市设计的规划任务是根据宏观城市设计的原则,结合相应层次城市规划的要求,对重点地区的城市空间景观及相关内容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研究,确定空间景观环境特征及其构成与分布,并制定相应的控制要求和设计指引。

7.3.3市中心、各区中心、各建制镇(中心镇)文化中心,主要道路,口岸及客运交通枢纽,广场及步行街,滨水地区,重要风景旅游区以及宏观城市设计所确定的重点地区,可编制微观城市设计。

7.3.4 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微观城市设计的强制性内容主要为城市设计导则的内容,即以图纸和条文、表格的形式,表达城市设计的控制体系,包括:

1) 确定城市空间形态结构的控制原则和要求,包括空间结构系统、空间单元系统、空间节点系统、界面系统、路径系统等。

2) 确定城市设计要素的控制原则和要求,包括:

? 空间要素:确定建(构)筑物的高度控制、空间结构、空间单元、空间节点、界面、路径等内容的控制原则和要求。

? 环境要素:确定绿化配置、场地形式等环境设施的控制原则和要求。

? 建筑要素:确定建筑的主要轴线和景观朝向、形体、体量、材料、色彩等内容的控制原则和要求。 ? 重要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对广告及招牌标识、雕塑小品、灯光灯具、材料、色彩、景观、照明等的控制原则提出强制性要求。

3) 明确城市设计内容与相关层次城市规划的衔接与落实,从土地利用、道路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

方面提出实施策略。

2 指导性内容

提出体现空间要素、环境要素、建筑要素等控制要素要求的意向性方案。

提出重要节点的设计构思和意向性图则。

根据规划地区的实际需要,可提出广告及招牌标识、雕塑小品、灯光灯具、材料、色彩、景观、照明

等的建议。

7.3.5 规划成果

微观城市设计的成果主要包括城市设计图则、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7.3.6规划调整

根据城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城市设计的修编或局部调整,但必须满

足以下条件:

1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要求;

2 与上层次城市规划要求没有矛盾,调整后仍与分区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的总体要求相符;

3 不损害公共利益;

4 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

7.4 各阶段城市规划中的城市设计

7.4.1各阶段城市规划中的城市设计是宏观城市设计、微观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中的落实与实施。

7.4.2各阶段城市规划中的城市设计的规划范围与相应阶段的城市规划相同。

7.4.3主要规划内容:

1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城市设计的主要规划内容为:确定城市空间结构,城市组团分布及其相互关系,城市景观发展的特征,城市各景观要素的特征、构成与分布,城市人文环境特色及其在城市物质空间

中的体现,以及能够体现上述特征及结构的重点地区。

2 分区规划阶段中的城市设计的主要规划内容:为城市总体空间结构在片区、分区规划范围内的落实,及指导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即确定片区、分区规划范围内的空间结构及其与周围区域的关系;城市景观

特征在片区、分区规划范围内的体现;各景观要素的特征、构成与分布,片区、分区规划范围内的人文环

境特色及其在城市物质空间中的体现;确定自然景观对地形、地貌的利用提出要求和人文景观及城市文化

特色的保护与利用;确定景观视廊及空间轴线;确定重点地区的特征、范围及其分布;确定主要景观节点、主要街道、堤岸等重要景观界面的设计;提出重点地段的建筑景观形态特征;确定公共开放空间;确定片区、分区的道路、绿化和水体等系统;对主要人流集散点的空间布局和交通组织提出指导性意见。

3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中的城市设计的主要规划内容为:确定设计范围的空间景观特征及其构成;确定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布局和形态结构,规定主要公共开放空间的范围并提出控制

原则;确定建筑群体的景观特征、空间形态布局及其外部空间的环境设计要求;确定建(构)筑物的使用

功能、体量、色彩、风格、高度、外墙材料等方面的控制原则和要求;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传统街区

及相邻地区的范围、保护与更新的控制原则;确定重要空间节点的概念设计和控制要求;确定建筑物公共

通道的位置、尺度与标高的控制要求;提出环境小品及街道家具的设计意向。

7.4.4 规划成果

各阶段城市规划中的城市设计成果主要包括城市设计图则、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应纳入到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成果中。

7.4.5 规划调整

各阶段城市规划中的城市设计不作单独的调整,应纳入到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的修编或局部调整中。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 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 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 名词解释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4个密度区:密度1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2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

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3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密度4区:密度1、2、3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 (二)特别控制区: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区,华侨新村、天胜村、东皋大街、昌华大街、新河浦、农林上路、西关大屋等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点的民居保护区,沙面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上下九路、第十甫路、北京路、长堤大马路、长洲岛、芳村区聚龙村古民居建筑群、番禺区眉山寺、番禺区沙湾紫坭鳌山群庙、番禺区留耕堂、番禺区宝墨园、番禺区石楼镇贞寿之门、番禺区龙津桥、番禺区陈氏大宗、番禺区大魁阁塔、花都区洪秀全故居等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区,城市传统中轴线、珠江广州河段两岸、新城市中轴线、城市广场等城市空间景观保护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海珠果园保护区、芳村花卉保护区、城市公园、水源保护区等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区,珠江新城、二沙岛、领事馆区、白云新城、黄村地区、新机场地区、大学城、番禺区大夫山森林公园、番禺区滴水岩保护区,番禺区大刀沙、番禺区观音沙、番禺区海鸥岛、番禺区沙湾水道、从化温泉自然保护区与旅游度假区、花都区芙蓉嶂水库、水源林保护区与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重磅!《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

重磅!《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 千呼万唤始出来! 昨日,《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草案正式公布,未来近20年,羊城如何发展,有了清晰脉络。 整个草案亮点颇多,赶紧来看看。 城市使命:“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城市、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增 长极、独具特色,文化鲜明的国际一流城市;城市目标:至2020年:高质量、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为兼具实力、活力、魅力的美丽宜居花城; 至2035年: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成为经济实力、 科技实力、宜居水平达到世界一流城市水平的活力全球城市;至2050年: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引领型全球城市, 实现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成为向世界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巨大优越性,富裕文明、安定和谐、令人向往的美丽宜居花城、活力全球城市。人口规模:2035年,常住人 口规模控制在2000万人左右,同时按照2500万管理服务人口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区域协同:加强与香港、澳门全面深度合作;推进广佛同城、广清一体化、优化广佛肇清云韶经济圈发展布局、强化与深圳、东莞的科技合作等。 城市结构:以山水城田海为基地、以珠江水系为发展脉络、

以生态廊道下相隔离、以交通骨架为支撑、聚焦航空、航运和科技创新三大国际战略枢纽、强化多点支撑、构建枢纽型网络空间结构。城乡空间网络体系:主城区-副中心-外围城区-新型城镇-乡村 主城区:荔湾、越秀、天河、海珠四区,白云区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黄埔区九龙镇以南地区及番禺区广明高速以北地区。是承担科技创新、文化交往和综合服务职能的核心区域。 副中心:南沙区全域。是广州副中心与功能完整的滨海新城,也是广州面向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门户。 外围城区:花都城区、空港经济区、知识城、番禺南部城区、从化城区和增城城区,是承接主城区人口、功能疏解的主要区域和外围综合性服务地区。四级公共服务中心体系: 第一层级:城市级主公共服务中心,共2处。 第二层级:城市级次公共服务中心,共12处,分别是白云新城、白鹅潭、天河北部、广州第二中央商务区、广州南站、市桥、蕉门河、新华、空港、知识城、荔城、街口。 第三层级:地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共23处。 第四层级:组团级公共服务中心,约80处。大美珠江 滨江绿化带面积增加40%,控制沿江建筑高度与开敞空间。实现主城区珠江两岸60公里滨江漫步道、骑行道、无障碍通道三类通道全线贯通。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2020年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第四季度招聘试题及答案

2020年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第四季度招聘试题及答案 1.(单选题):下列行政处罚措施中,只能由法律设定的是()。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C.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D.行政拘留 【解析】正确答案:本题为单选题。答案D。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行政拘留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种类,只能由法律进行设定。 2.(单选题):结构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结构、体制、增长方式等的变动,使劳动力在包括技能、经验、工种、知识、年龄、性别、主观意愿、地区等方面的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不相一致而导致的失业。根据以上定义,下列最能体现结构性失业的是()。 A.某公司计划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引进了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的负责人认为该公司的管理层经验和能力不足,因此将他们中的大部分辞退了 B.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致使国际市场对我国所生产的纺织、玩具等产品的总需求大幅降低,继而导致沿海地区大量工人失业 C.近几年来深圳市每年都有1万名失业员工需要再就业,而该市每年急需中、高级技能人才3万余人 D.小张很不喜欢现在的工作,于是辞职重新寻找工作,但找了近两个月,还是没有找到他想从事的职业 【解析】正确答案:本题为单选题。答案C。结构性失业的关键是:失业是由经济结构、体制、增长方式等变动所导致的,且结构性失业的重要特征是失业和空位并存。C项最能体现这一定义。A项中导致失业的原因是人为辞退,而不是由于“经济结构、体制、增长方式等变动”的客观因素。B项是由于经济衰退引起的,即属于周期性失业。D项小张的失业是在寻找自己感兴趣的职业过程中产生的摩擦性失业。 3.(单选题):我国古代项羽“破釜沉舟”战胜秦军的战役是()。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广州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目录 引言 (3) (一)战略规划的缘起及实践 (4) (二)本轮战略规划编制的背景 (6) (三)本轮战略规划编制的过程 (12) (四)战略规划编制方法的探索与创新 (25) 1 回顾与挑战 (28) 1.12000年战略规划要点 (28) 1.2 2000年战略规划实施效果 (31) 1.3机遇与挑战 (48) 结语 (77) 2 目标与定位 (79) 2.1城市发展目标 (79) 2.2城市定位与职能 (80) 2.3城市规划目标 (82)

3 发展战略 (85) 3.1从城市到区域—强化区域中心 (85) 3.2从制造到创造—发展现代产业 (117) 3.3从实力到魅力—建设文化名城 (126) 3.4从安居到宜居—构筑宜居城乡 (136) 3.5从二元到一体—实现城乡统筹 (163) 4 空间与特色 (178) 4.1城镇体系 (184) 4.2 空间结构 (190) 5 实施策略 (259) 5.1生态优先串珠发展 (268) 5.2优化主城构建新区 (275) 5.3文化复萌强化特色 (283) 5.4 制度保障持续发展 (286)

引言 广州市2000年的战略规划是结合城市发展特点,改进城市快速发展和市场体制下城市规划工作方法的成功尝试,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编制方法、实施检讨等方面开创性的、卓有实效的探索,为战略规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指导。 2007年开始,伴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落实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要求,应对空间发展战略转型的机遇与挑战,为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提供技术支撑,广州市及时开展了新一轮的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工作。 2007年3月至2009年9月,新一轮的战略规划经过规划咨询,多方案比选完成初步方案,落实解放思想调研成果完成中期报告,贯彻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完成了最终成果。本轮战略规划不仅因应形势的变化提高了城市定位、明确了城市目标、深化细化了总体战略、科学制定了空间规划、制定了近期行动计划,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广州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XXXX-2020)

目录 引言 (2) (一)战略规划的缘起及实践 (2) (二)本轮战略规划编制的背景 (3) (三)本轮战略规划编制的过程 (6) (四)战略规划编制方法的探索与创新 (12) 1 回顾与挑战 (14) 1.12000年战略规划要点 (14) 1.2 2000年战略规划实施效果 (16) 1.3机遇与挑战 (24) 结语 (40) 2 目标与定位 (41) 2.1城市发展目标 (41) 2.2城市定位与职能 (41) 2.3城市规划目标 (43) 3 发展战略 (45) 3.1从城市到区域—强化区域中心 (45) 3.2从制造到创造—发展现代产业 (63) 3.3从实力到魅力—建设文化名城 (68) 3.4从安居到宜居—构筑宜居城乡 (75) 3.5从二元到一体—实现城乡统筹 (90) 4 空间与特色 (98) 4.1城镇体系 (102) 4.2 空间结构 (106) 5 实施策略 (147) 5.1生态优先串珠发展 (151) 5.2优化主城构建新区 (156) 5.3文化复萌强化特色 (161) 5.4 制度保障持续发展 (162)

引言 广州市2000年的战略规划是结合城市发展特点,改进城市快速发展和市场体制下城市规划工作方法的成功尝试,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编制方法、实施检讨等方面开创性的、卓有实效的探索,为战略规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指导。 2007年开始,伴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落实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要求,应对空间发展战略转型的机遇与挑战,为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提供技术支撑,广州市及时开展了新一轮的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工作。 2007年3月至2009年9月,新一轮的战略规划经过规划咨询,多方案比选完成初步方案,落实解放思想调研成果完成中期报告,贯彻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完成了最终成果。本轮战略规划不仅因应形势的变化提高了城市定位、明确了城市目标、深化细化了总体战略、科学制定了空间规划、制定了近期行动计划,还对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创新战略规划研究和编制方法做出了有价值的探索。 (一)战略规划的缘起及实践 2000年6月至9月,广州开国内大城市之先河,邀请国内五家规划设计单位(清华大学、同济大学、中山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开展了战略规划咨询工作。2000年12月在咨询方案基础上,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进行了战略规划的整合与深化,完成了《广州城市建设总体战略概念规划纲要》(以下简称“2000年战略规划”),2001年4月获得广州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战略规划提出了将广州建设成为适宜创业发展又适宜生活居住的国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5页)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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