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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维护人身权

积极维护人身权
积极维护人身权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生命健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二)能力目标:学会用法律思维观察和解析生活中发生的具体案件和纠纷,能够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

(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通过对人身权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主体意识,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自主探究与合作探究相结合的方法,讨论法等。

四、课时安排:1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专题二第一框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通过上节课的学习,大家了解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一些基本理论常识,我们知道了民法是对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关怀",知道了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违反了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请大家回想一下,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主体既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管怎样,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就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内容。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专题二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

(二)新课讲授积极维护人身权(PPT)

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可分为两大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其主体只有自然人)

亲权即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亲属权是因血缘、收养等特定关系产生的,配偶权是因婚姻关系产生的。

下面我们来做个小游戏:按照你认为的重要程度为以下九项排序,只写序号就可以了。

(按照你认为的重要程度排序)PPT

A 名誉

B 友情

C 美貌

D 地位

E 生命健康

F 亲情

G 金钱

H 能力

I 成绩

师:这个排序结果是有个得数的,你想知道自己最后得了多少分吗?

特别简单,这里面的E可以用一个数字来表示,就是"1" (板书)

其他的项可以用另外一个数字来表示,就是"0" (板书)

算算你们的得分吧。1分?

按照你排的顺序来算分,不是加法,而是排起来多少分?0在前还是1在前?

生命健康是"1",名誉、金钱、友情、成绩、地位等都是"0",有了"1",这个数就可以是

十、百、千、万乃至无穷大;若没有"1",即失去了生命健康,后面的名誉、金钱等再多也是"0"。如果你把1放在偏后的位置,你得得数就会很小,所以0再多,放在前面也是0。0再多只有放在1后面才有意义。说明什么?说明生命健康对于我们很重要,只有生命健康我们才有可能拥有一切。生命健康权-最基本的人身权。PPT (板书)

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所以说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所有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

一、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PPT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的总称。

(一)生命权、健康权的含义

1、生命权-公民享有生命延续,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2、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漫画:求救PPT

如果是你你会喊什么?喊最简单的2个字"救命啊"!通过漫画我们可以知道,只有享有了生命健康权,我们才能享受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法律赋予公民生命健康权,我们公民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案例。

例1、:教材上溺水身亡的案例

①该公司应该对谢某的死负法律责任,该公司在经营游泳池时存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由法院审理查明的三点可以看出。

②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须根据民法通则具体情形确定。

2、【例1】中学生甲与乙发生冲突,失手将其推下楼梯,致其身亡。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什么权利?生命权受到侵害!PPT

【例2】高中生甲与乙因争夺女朋友,2人决定采取决斗方式解决冲突,决斗中甲不断重击乙的右耳致其耳聋。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什么权利?健康权受到侵害。

3、发现居民小区的体育器械中吊环的一个环坏了,你会怎么办?置之不理还是找物业来维修?讨论!

随时可能掉下侵害别人的生命健康权,所以我有权要求其管理人员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危险、使其恢复原状。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思考:违反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是什么?PPT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侵害生命健康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PPT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案例分析:

1、某小偷在某工地行窃时被发现,他在逃跑的时候慌不择路不慎落水。追赶而至的工人听见其呼救声不予施救,他们认为小偷偷东西着实可恨,淹死活该。请问:你是否赞成这种做法呢?为什么?

不赞同。小偷偷东西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小偷仍然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2、高某见同学王某殴打一女同学张某。当高某看到王某举起棍子欲打张某时,就用手臂去挡,棍子砸在了高某的手腕上,使高某右手骨折,经治疗花费医疗费和营养费359元。当高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时,王某说:"我打张某与你无关,你自己伸手挡棍,我没有责任。"

请问: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高某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评析:王某殴打张某,是对张某人身权(生命健康权)的侵害,高某制止这种侵害行为是合法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

我国法律不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侵犯损害已发生情况下,鼓励公民制止这种侵害,并保障制止者的利益。《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样规定,为那些见义勇为保护国家和他人生命财产的模范人物提供了利益上的法律保证。

高某因制止王某对张某人身权的侵害,防止张某受到更大的损害而被王某打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王某赔偿。王某推托责任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案中王某如果仍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请说说当你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如何自护自救?PPT合作探究

1、网友约见

2、走夜路发现有人跟踪

3、同伴溺水

4、被绑架

5、晚自习时,突然地震

二、姓名权

案例探究2:第17-18页(本案取材于曾在全国影响很大的案件。)

学生阅读案例,并思考,讨论:

奇玉的姓名权是否受到了侵害?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姓名权的?(当事人是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受教育权,不仅是赔礼道歉,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姓名

它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例:孔乙己,祥林嫂、闰土、阿Q等鲁迅先生小说中的人物姓名,我们就会和特别的人相联系,因而姓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对其姓名享有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其他别名,如网名,昵称等。如鲁迅这个笔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肖像权。

案例探究3:第19页

张薇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了侵犯?如果是,谁是侵权人?

1、肖像权

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案例3是关于肖像权的保护。其中涉及两方面的问题:①未成年人是否有肖像权?②广告公司向照相馆支付照片的使用费后,是否就取得了使用该照片人物的肖像的权利?)(师导引学生进行讨论,最终总结问题的答案。)

四、名誉权

案例探究4 第19页(第二框)

问:①顾墨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了吗?

②案件中这些人(林律师、周老师、班上同学)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逐一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名誉--周围人对自己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

五、隐私权

案例探究5:第20页尊重他人--"一米线";保护隐私--日记。

①针对生活中"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一谈你的看法。

②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应该如何正确处理相关的问题?

(请学生自由阐述自己的观点、师点评、归纳)

1、隐私,不一定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

2、我国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①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通讯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②我国公民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

③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明星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

六、本课小结:

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含义-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法责任

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七、课堂练习: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ABC)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规则

2、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有多种方式,包括(ABCD)

A、停止侵害

B、返还财产

C、赔礼道歉

D、赔偿损失

3、下列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人身权的有(ABD)

A、生命权

B、名誉权

C、知情权

D、姓名权通过一个案例来4、4、我们在语文课中读过俄国作家契科夫的小说《装在套子里的人》,大家想必在脑中立刻浮现出主人公那副狼狈滑稽的模样,这要归于作家的如花妙笔。例如,小说中有一段这样的描写;别里科夫经人撮合,和华连卡谈起恋爱来了,但随后发生了一件事。"有个促狭鬼画了一张漫画,画着别里科夫打了雨伞,穿了雨鞋,卷起裤腿,正在走路,臂弯里挽着华连卡;下面缀着一个题名:'恋爱中的anthropos。"你知道,那神态画得像极了。那位画家一定画了不止一夜,因为男子中学和女子中学里的教师们,神学校的教师们,衙门里的官儿,全接到一份。别里科夫也接到一份。这幅漫画弄得他难堪极了。"

问题:别里科夫不过是一介小民,这件事又发生在19世纪的沙俄时代,他就只能私下抱怨

两句了事。但是,如果其人其事发生在我们现代社会中,它就可能涉及人身权的问题了。请你替别里科夫想一想,他的人身权受到侵犯了吗?他可以追究谁的责任?

教师活动:参考(名誉权、促狭鬼)

八、作业安排:

1、人身权是指每个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

2、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对其姓名享有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誉--周围人对自己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

5、隐私,不一定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6、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有多种方式,包括(ABCD)

A、停止侵害

B、返还财产

C、赔礼道歉

D、赔偿损失

专题二第二框1

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doc

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行,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历来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在古代中国,即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身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践踏人权的悲剧时有发生,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逐渐恢复,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197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继而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多项权利及法律制度以保护人身权。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历史意义。 本文着重从民法角度,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论述我国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 何为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1)其特征是: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公民(自然人)享有人身权是不言而喻的。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是“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全体和财合组织体”。(2)既然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社会上与其他主体进行民事交往,从事民事活动,能够也应当享有人身权等民事权利。权利,必须由法律规定或确认,民事权利由民法规定或确认,因而人身权必然是民事主体依照民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与人身不可分离。它不象债权、所有权那样,可以转让、赠与、继承,可与主体的人身分离开来。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并与其相伴始终,它随着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消亡而消灭。甚至先于民事主体存在而存在,如先期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或者在民事主体消亡后依然存在,如对延续人身权的延伸保护。这种权利的取得只能是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本文由心向未来:1569291052倾情奉献)

政法学院的童鞋们!要去我空间踩踩哟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12418183.html,/1569291052/infocenter 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 随着经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给人们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高新科技的应用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成为可能,人身侵权行为出现新的形式;个人的逐利心态和功利主义,使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如追逐名人,造成其人身伤亡。人变得越来越脆弱了。这一切都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7)这一定义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宪法保护、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作为私法的民法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体现新中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创立了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 但是《民法通则》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8)应当看到《民法通则》作为一部粗线条的,作为民法的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不应对它太过苛求,希望将来在正式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能够避免上述缺陷和不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漾哥,下面是我的一点建议,嘿嘿嘿,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及其改善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总结在“文化大革命”中人身权遭受任意践踏的沉痛教训,始终高度重视从各个方面保护人身权,尤其重视法律保护。早在恢复法制建设之初的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批7个法律中,就包括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设专章规定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惩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实行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一系列权利。此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也不断健全。目前,经过近30年的努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3]趋于基本形成,人身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基本建立起来。这个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基础是刑法、民法,同时包括行政法、劳动法、社会法、诉讼法等其他方面的法律,内容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等各个方面。 1、宪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重新制定颁布的,此后又陆续通过了四个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宪法确立了一系列的人身权保护的法律原则,特别是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宪时,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开启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历史新阶段。宪法确立的人身权保护原则除上述两项规定外,还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法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4)住宅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浅析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浅析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与完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人身权保护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法律产物。法律一方面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使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保障人的社会主体资格不受侵犯,维护其社会主体地位,才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两者关系紧密,缺一不可。而我国民法的制定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有些地方需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学习分析我国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的现状,从而提出完善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体系的几点构想,以期对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①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一)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其专属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②不可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

享有。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灭失。 (二)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③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财产,不象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当然,一些特殊的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特例现象。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④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系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征。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尘埃的必备条件。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利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财产的损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案

2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选择题 1.某超市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致使一些顾客的身体出现过敏、腹泻等不良反应。从法律角度看,超市的行为侵害了顾客的() A.人身权B.生命健康权 C.肖像权D.隐私权 2.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文学家、革命家鲁迅,原名周树人,为了躲避国民党政府的书报查禁,他在发表文章时变换使用不同的笔名。 据考证,他的笔名多达128个。从法律角度看,这体现了() A.公民可以任意变换姓名 B.公民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 C.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D.笔名体现了个人的人格特征 3.陈星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纪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 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蓝星香皂厂做婴儿香皂广告用。在本案中,侵犯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 A.刘某和张某,不包括蓝星香皂厂 B.张某和蓝星香皂厂,不包括刘某 C.刘某和蓝星香皂厂,不包括张某 D.刘某、张某和蓝星香皂厂 4.陈诗喜好文学,不仅是学校“小草”文学社的骨干,且经常有佳

作见诸报刊。投稿时陈诗常以“郑义”署名。陈诗以“郑义”做笔名行使了公民的() A.肖像权B.名誉权 C.荣誉权D.姓名权 5.小虎和王军本是一对非常要好的朋友,但后来因一件小事两人产生了隔阂。这之后,王军便到处向别人述说小虎的隐私,最终引起了小虎的极度不满。上述事实中,王军侵害了小虎的() A.名誉权B.隐私权 C.姓名权D.肖像权 6.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这说明,一个人最基础的人身权利是() A.姓名权B.肖像权 C.隐私权D.生命健康权 7.关于肖像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B.法律禁止一切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 C.即使经过公民同意也不能用其肖像做广告 D.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不享有复制权 8.2012年5月,甲医院依防疫部门文件对驻地单位乙饭店的10名女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其中5人被诊断为患有性病。此消息使乙饭店职工负担很大的心理压力,使饭店遭受损失数万元。同年8月,经丙权威医院复查,无一人得此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王晴晴,河南警察学院开封校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23-02 在如今这个经济发达的社会,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关系日益密切,人际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这样的局面虽然给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也导致了人身权遭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加。社会发展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人身权伤害的也有很大不同,如环境污染、工业事故、高新科技的应用等都会给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致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变为可能。人身侵权的形式多样化要求法律对人身保护更加全面化,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法律依据。 一、我国关于人身权的基本情况 (一)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 想要完善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都包括哪些方面,具有哪些特点。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也得出了当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利需求法律保护,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二)侵害人身权的方式 结合历年来法律关于侵害人人身权的处理的情况来看,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是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也有相当明确的认定,这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起到全面保护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第一,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就是说对他人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行为,既是指物质上的,也是指精神上的。第二,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只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不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第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违反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侵权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对民事主体权利造成损害,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的行为人理应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国家应根据侵权行为的特点,明确相关法律条文,专门设立有关部门,掌握侵害人身权利的方式,采用正确的法律条文,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 二、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的立法缺陷 首先,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是针对人格尊严来说的,我国的现行法律当中,关于人格尊严的权利都是在包含在名誉权之中的,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体现,只是依附在名誉权里面。其次,身份权和人格群的配置缺乏协调性。从现在的立法状况来看,《民法通则》在对人格权与身份权的设置上面,明显有重视人格权,轻视身份权的现象,这种会导致两种权利配置不协调,实施法律的时候缺少依据,出现处理相关事件不完善的情况。据我们的理解亲权、夫权、父权、配偶权等都是身份权,但是《民法通则》关于这些都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再次,人格权的立法还有很多问题,受我国立法准则的影响,《民法通则》将一些当时尚未明朗的问题排除在立法之外,对有的具体人格权,如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等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致使相关部门在处理侵害此类案件时,没有清晰的法律概念做支撑。另外,民法对侵害人身权的保护手段也有待改善,没有制定慰抚金赔偿制度;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也没有界定,甚至都没有或者较少的把精神损失考虑在内,只有少许法律条文提到了这些方面。最后,关于人身权的延伸,也缺少在法律保护方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过关检测题 一、选择题 1.村民赵某受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在一儿一女均达到法定上学年龄时,他只让儿子上学,而把女儿留在家中帮忙干活,并常年殴打女儿。事件披露后,警方对赵某实施刑拘,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本案中,赵某主要() ①侵害了女儿的人身自由权 ②侵犯了女儿的生存权 ③侵犯了女儿受教育的权利 ④侵害了女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 答案 D 2.2020年3月1日,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田某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对疫情的防治,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恐慌。田某的行为() ①危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②维护了自身的隐私权 ③妨碍了他人身体权的行使 ④是对他人的人身权的侵犯 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解析】①④:田某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离观察,是对他人的人身权的侵犯,危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故①④正确。 ②③: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田某的行径涉及公共利益,其行程信息不属于隐私权;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田某的行径没有涉及妨碍了他人身体权的行使,故②③不选。故本题选B。 3.女青年胡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辞犀利而受到关注。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文摘要]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的体系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身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民法保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

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它与财产权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②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③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二、人身权的客体 本文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一个复合体,特指随公民的出身和法人的设立而产生的与公民人身和法人有机体相伴始终、紧密相联的非财产利益(这是就静止状态的法律调整对象而言,在一定条件作用下非财产利益可以物化为财产利益)。我们可把这种非财产利益简称为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集合。人身权的客体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法律关系之对方当事人,人身权的客体只能是一定的人身利益,而人身利益又可分为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三个层次,其利益都通过各自对应的人身权项得以体现和获得法律存在。同时,我们还必须明白,人身权的客体与财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财产权的客体是法律对物、行为、智力成

维护人身权

维护人身权 一.教学目标: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正确行使生命健康权的表现,引导学生知道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义务,明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懂得关爱他人、乐于助人的同时注意自我保护。 二.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正确、积极地行使生命健康权。教学难点: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 三.教学过程 ●○课前准备 教师:①准备歌曲、录音资料等,制作成课件。②搜集生活中与学生相关的行使生命健康权、尊重他 人生命健康权的典型案例,并整理归类。③认真学习与生命健康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对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造成他人生命健康伤害的规定,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暴力侵权的法律后果等。学生:寻找发生在自己身边有关行使生命健康权(正确或不正确的),对待他人生命健康权(尊重或 侵害)的典型案例,查找并学习相关的法律。回忆自己曾受到的关爱体验,和同学交流自己当时的感受。●○教学设计 1.歌曲导入 活动内容:课间听、唱《健康歌》,并做做运动,放松放松心情。

设计意图:随着音乐做运用,调动学生情绪的同时也活跃了课堂气氛,激发起学习的兴奋点,不仅 让学生体味了生命健康的快乐,而且也让他们初步感受到锻炼身体也是一种行使生命健康权利的方式。 教师行为:课前播放《健康歌》MTV,鼓励学生一起唱。如空间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带领学生适 当地跟着音乐做运动。导课:生命健康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权利,不管年龄大小、身份如何 都平等地享有这项普通而又神圣的权利。 2.情景故事一:激思解疑 活动内容:展示《小楠的故事》情景一及小楠的矛盾心理A.B.C(附录),并引导讨论:①你如 何看待小楠的这些想法?②有人认为“自杀”是个人的事情,个人的权利,你认同吗?为什么? 设计意图:联系生活,设置情景,使学生融入其中,进入角色,设身处地地加以体会和感受,从情、理、法等不同角度加以理解,激起内心的矛盾与冲突;通过讨论,启开学生的思维,帮助他们在矛盾与冲突中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学会理智地分析问题,走出思想误区,让学生明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学会对自己生命和健康的珍爱与负责。

关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杨立新 )

关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2-11-13 一、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概念及必要性 我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之后不久,在天津市因《今晚报》刊载连载小说《荷花女》,引起丁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争论,进而波及到全国法学界,形成了一"热"。对于这个问题,随着该案的判决以及类似案例的判决,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几个权威性批复的公布,无论是在实务上还是在学理上,都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结论。但是,关于死者名誉法律保护问题讨论的终结,却给人们以更为广泛、更为深刻的再思考。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有意义的问题,就是能不能举一反三,对于死者和未出生的胎儿是否还有类似的法律保护问题。把这个问题表述的更为准确一些,就是关于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讨论大致上还只局限在名誉权的范围,少数学者已经将其扩展到肖像的死后保护。如果将此种讨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扩展到整个民事主体的人身权领域,确定哪些人身权还可以适用延伸保护,探索其中的规律性的东西,用以指导实践和丰富学理,无疑具有更为重要、更为积极、更具建设性的意义。 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非自今日始。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在学说上,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形成的过程。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最早源于血亲复仇制度。血亲复仇是世界上不同地区、不同种族的原始人普遍遵行的一种社会习俗。原始社会的复仇以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专指父母、兄弟、亲属被他人杀害或遭到侮辱,作为子弟或族人有权报复仇人的行为,这是约定俗成的正当报复措施,为本氏族每个成员所自觉遵守。如果说原始社会复仇制度还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那么,在人类社会进入习惯法和早期成文法时期的法律中仍然规定有血亲复仇制度,这一时期的复仇,则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了。当民事主体已经被杀害,血亲所享有的复仇权利,无疑具有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意义。 有罗马法中,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受到了重视。这种延伸保护,一是向民事主体诞生之前延伸,认为胎儿或即将出生的婴儿被视为已出生儿,其意义是对于某些法律后果来说,还溯及出生前的一段时间,考虑尚未出生但已怀于母体中的人。罗马法认为,胎儿从现实角度上讲不是人,但由于它是一个潜在的人,人们为保存并维护自出生之时起即归其所有的那些权利,而且为对其有利,权利能力自受孕之时起而不是从出生之时起计算。罗马法甚至规定,为保存自受孕时起就归其所有的那些权利,在死因继承中,继承暂缓,同时选择一位胎儿保佐人,以维护即将出生的婴儿的利益。如果母亲在怀孕后但在分娩前丧失了自由和市民资格,子女在出生时仍是自由的并且是市民。即使是父母在子女出生前丧失了产生于元老职位的特权,但只要在妊娠时他仍保留着这种特权,它就仍完好地保留给子女。二是向权利主体消灭之后延伸,认为随着主体的死亡,某一主体的权利及其诉权转移到其他主体身上,一般来说,转移到继承人身上,但是,针对继承人,只能按照其得到的范围提起罚金诉讼和混合诉讼,而且不得提起所谓的"当事人间的报复性诉讼"。 在近现代民事立法中,一般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对其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仍作延伸保护的规定。如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第312条规定:"子女于

积极维护人身权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生命健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2、能力目标 学会用法律思维观察和解析生活中发生的具体案件和纠纷,能够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通过对人身权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主体意识,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 二、教学重、难点 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自主探究与合作探究相结合的方法,讨论法等。 四、课时安排:2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专题二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 1、导入新课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专题二第一框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通过上节课的学习,大家了解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一些基本理论常识,我们知道了民法是对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关怀”,知道了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违反了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请大家回想一下,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主体既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管怎样,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就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内容。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专题二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 2、新课讲授 PPT积极维护人身权 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可分为两大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其主体只有自然人) 亲权即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亲属权是因血缘、收养等特定关系产生的,配偶权是因婚姻关系产生的。 下面我们来做个小游戏:按照你认为的重要程度为以下九项排序,只写序号就可以了。PPT(按照你认为的重要程度排序) A 名誉 B 友情 C 美貌 D 地位 E 生命健康 F 亲情 G 金钱 H 能力 I 成绩 师:这个排序结果是有个得数的,你想知道自己最后得了多少分吗?

浅谈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浅谈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人身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因此,在理论上研究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及缺陷,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对人身权的立法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身权特征缺陷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身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与财产权相适应,构成了两大类基本的民事权利。其特征是:(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不是与生俱来就存在的,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人身权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和保护的,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各项人身权利,民事主体将无法从事正常的民事活动。(2)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相伴存在而不可分离,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它随着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消亡而消灭。甚至先于民事主体存在而存在,如先期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或者在民事主体消亡后依然存在,如对延续人身权的延伸保护。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人格权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生活秘密权等;身份权是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等。随着社会经济

发展,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因而强化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1】完整的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包括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保护、人身权的行政法保护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系统。在它们之间,既要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又要有相互配合。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保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规定了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人身权的享有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做出规定。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体系。但是《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立法并非尽善尽美,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具体表现在: 1.对一般人格权没有做出规定。 在理论上,学者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但是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对一般人格权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法院囿于民法通则的现行规定,采取类推适用保护名誉权的法律规定的办法,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是不能互相代替的。

人教版高中政治选修五22《积极维护人身权》练习题

训练2 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选择题 1.某超市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致使一些顾客的身体出现过敏、腹泻等不良反应.从法律角 度看,超市的行为侵害了顾客的 ( )A。人身权 B.生命健康权 C.肖像权D。隐私权 2.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文学家、革命家鲁迅,原名周树人,为了躲避国民党政府的书报查禁, 他在发表文章时变换使用不同的笔名。据考证,他的笔名多达128个。从法律角度看,这体现了() A.公民可以任意变换姓名 B.公民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 C.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D.笔名体现了个人的人格特征 3。陈星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纪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蓝星香皂厂做婴儿香皂广告用。在本案中,侵犯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 ) A。刘某和张某,不包括蓝星香皂厂 B。张某和蓝星香皂厂,不包括刘某 C.刘某和蓝星香皂厂,不包括张某 D。刘某、张某和蓝星香皂厂 4。陈诗喜好文学,不仅是学校“小草”文学社的骨干,且经常有佳作见诸报刊。投稿时陈诗常以“郑义”署名。陈诗以“郑义"做笔名行使了公民的( ) A.肖像权B。名誉权 C。荣誉权D。姓名权 5。小虎和王军本是一对非常要好的朋友,但后来因一件小事两人产生了隔阂。这之后,王军便到处向别人述说小虎的隐私,最终引起了小虎的极度不满。上述事实中,王军侵害了小虎的( ) A.名誉权B。隐私权

C.姓名权 D.肖像权 6.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这说明,一 个人最基础的人身权利是() A。姓名权B。肖像权 C.隐私权D。生命健康权 7.关于肖像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B。法律禁止一切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 C。即使经过公民同意也不能用其肖像做广告 D。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不享有复制权 8.2012年5月,甲医院依防疫部门文件对驻地单位乙饭店的10名女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其 中5人被诊断为患有性病。此消息使乙饭店职工负担很大的心理压力,使饭店遭受损失数万元.同年8月,经丙权威医院复查,无一人得此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医院侵害了女职工的身体权 B。甲医院侵害了女职工的名誉权 C.甲医院侵害了乙饭店的财产权 D。甲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非选择题 9.中新网报道:公安部2011年11月13日,发出A级通缉令,缉拿特大杀人犯罪嫌疑人王玉 忠。通缉令显示,王玉忠系云南省文山州麻粟坡县八布乡荒田村人。2010年12月以来,王玉忠伙同杨明正、杨廷志、侯正明等人涉嫌在中越边境地区实施杀人案件5起,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现该犯罪嫌疑人在逃,并可能随身携带手榴弹.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公安部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 阅读上述材料,请你探究: (1)公安部将杀人犯罪嫌疑人王玉忠的照片在网上发布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2)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肖像权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3)哪些行为是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两到三种即可)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概念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12418183.html,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概念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是什么概念呢?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指的是民法上以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以使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的形式。 一、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引出 完整的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是指包括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保护、人身权的行政法保护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系统。在它们之间,既要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又要有相互配合。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保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寻求的保护是民法保护。所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就是指用民法上以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以使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对人身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二、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展开

(一)侵权行为构成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 这就需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侵权行为!民法确认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进行全面的民法保护,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成文法国家民法典除在总则部分对人身权作出一般规定外,基本上是在债法的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具体人身权及其保护方法;不成文国家则专设侵权行为法部门,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 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直接源于罗马法的私犯概念,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了侵权行为这一概念,并为后世主要国家民事立法所沿用。而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如何进行界定,无论国内国外,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定见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我们可将侵权行为定义如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完整版)依法保护人身权教案

依法保护人身权教案 【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 能说出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 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教学重点】 1、理解人身权的内容。 2、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教学难点】 1、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教学方法】、 本节课实施问题驱动教学策略,具体运用的教学方法有:案例教学法、小组合作探究、情境导学法、讨论法、讲授法等。 【教学手段】 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 【课时安排】 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视频材料1】新闻评论,郑州街头痛打小偷 问:你如何看待痛打小偷现象?是否会侵权?侵犯那种权力? 教师总结:小偷是偷东西是违法犯罪,但我们打小偷是侵犯小偷的人身权, 具体说是侵犯了小偷的生命健康权。 【引思明理】 <引思> (1)什么是人身权? (2)人身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学生自主学习回答问题,教师强调 理解人身权涵义和内容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这都要求我们尊重和保障人权。人身权是人自身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固有的权利。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如果人身权得不到有效而充分的保护,其他权利也无从谈起。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与重要意义

【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分析 【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分析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人身权】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通说认为,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应包括: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 (一)人格自由

2 积极维护人身权

《积极维护人身权》练习题 一、判一判 (1)只有公民才有名誉权。( ) (2)隐私一定是不可告人的秘密。( ) (3)保护隐私权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 ) (4)用明星照片做QQ头像,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 (5)同学翻看小明的日记属于违法,父母查看则不是违法行为。( ) (6)小偷实在可恶,可以挂着“我是小偷”的牌子游街来警示众人( ) 二、选一选 1、李某(女)因难产生命垂危,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北京市朝阳医院决定免费让她入院治疗,而同来的丈夫即胎儿的父亲冯某(男)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医生在轮番药物抢救3小时后,因救治无效,李某死在病床上,胎儿死于腹中。“违法”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之中,医生选择了不“违法”,终致酿成悉果。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冯某(男)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是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他没有任何过错 B.医生选择了不“违法”做法,符合医生的职业道德 C.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珍惜生命 D.“违法”与“救死扶伤”在医院里始终是矛盾的,没有调和的余地 2、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颁布新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均避开了“见义勇为”的字眼,改成了“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护自救”。这一修订表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______的重视和保护。( ) A隐私权 B.名誉权 C.生命健康权 D.受教育权 3、下列行为不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是( ) A.王老师以关心学生为由私拆学生信件 B.某单位人事部部长私自将单位职工的电话号码传送给某推销公司 C.张某经常盗用同事李某的密码登录李某的电子邮箱 D.王某为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将单位领导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侦案人员 4、下列属于不尊重他人隐私或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有 ①在银行柜台前设置1米线 ②网站将其注册会员的照片、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整理成册,卖给信息公司 ③警方为尽快抓捕犯罪嫌疑人,将某通辑犯的照片、姓名及相关信息,通过媒体进行公开 ④进别人房间要先敲门 ⑤为防止各类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某市在大街小巷装了许多电子摄像头 ⑥小林的妈妈偷看他的日记 A、①③⑥ B、②⑥ C、①④⑥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人们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日益重视。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我国历来重视人身权立法,如我国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都把保护公民人身权作为刑法基本任务之一。我国宪法第37,38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作为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民法通则依据宪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第四节“人身权”,共计8个条文,并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第119,120条)。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民法中有关人身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人身权保护

目录 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 (2) (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 (2) (二)、人身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3) 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 (6) 三、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 (8) (一)、关于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8) (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9) (三)、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9) (四)、对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主要靠学理解释。 (9) (五)、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 (10) (六)、对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 (10) 四、对完善我国民法中人身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11) (一)、对近年来民法中对人身权保护立法不足的补救 (11) (二)、对完善人身权保护立法的建议 (13) 五、结论 (18) 参考文献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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