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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标准分值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标准分值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标准分值5A级: 950分——1000分

4A级: 800分——949分

3A级: 650分——799分

2A级: 550分——649分

1A级: 300分——550分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管理制度)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社会组织评估 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壹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且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和、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且对下壹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壹: (壹)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俩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壹)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于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 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2009年3月23日以粤民民〔2009〕12号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 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要求,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民政部门制订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和指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的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参照民政部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评估对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 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实施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 第九条等级评估作为政府部门推动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落实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政策优惠和核准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主要评判依据。 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体系建设的目标措施; (二)组织领导评估工作; (三)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四)审定评估指标、评分细则; (五)聘任评估委员; (六)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情况; (七)审定评估等级; (八)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九)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审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结果; (二)公示审核结果;

社会组织自评报告汇总

社会组织自评报告书汇总 1、××××××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自评报告书 目录一、基础条件 (2) 1法人资格 (2) 2、章程。 (3) 3、登记和备案。 (3) 4、按时参加年检。 (3) 5、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 二、内部治理 (4) 1、组织机构。 (4) 2.人力资源 (6) 3、财务资产 (9) 4、档案和证章管理 (10) 三、业务活动与诚信建设 (11) 1、业务活动 (11) 2、提供服务 (16) 四、社会评价 (19) 1、内部评价 (19) 2、外部评价: (21) ××××××自我评估报告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区民政局下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及自评表的内容自查、自评情况如下。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按照章程规定产生,并报上级各有关部门批准,符合要求.

(2)活动资金:××××××学校办学许可证上注册资金为100万,办学五年来净资产呈逐年递增趋势。 (3)××××××学校在招商银行有独立的银行账号。(4)办公条件 办公用房及场所设施:××××××总校注册在北京市××××××三层,下设四个教学点,学校面积约5000平方米,有十个百人大教室和两个实操实验室,分别是800平方米和300平方米。 ××××××办公设备先进、齐全。理论课教室全部为电化教室,每个教师配备一台电脑,一个教学话筒,一套办公桌椅,办公室里配备空调、打印机、传真机等,一应俱全。 (5)活动场所:××××××活动场所以四惠东总校为中心,为方便学员参加培训,在全市一些消防中队分别建立教学点,规模不断提高,年培训量2 万余人。 2、章程。 ××××××章程的制定或修改经法定程序并结合技能培训学校的实际情 况制定,并按规定上报登记机关核准、备案,完全符合要求。(见章程附件) 3、登记和备案。 变更登记和备案。××××××学校自成立以来尚未变更过,内设机构、印章、银行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4、按时参加年检。 (1)××××××学校每年参加区民政局的年检工作会,并按会议要求和有关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年检。 (2)年检情况:自成立以来,××××××学校每年年检结论均为合格。 5、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学校在建校初始就建立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校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有关单位报告,及时请示。 (2)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保持紧密的请示汇报制度,一经有事及时上报,争得领导的批准和支持。如学校不断发展申请建立鉴定分站、中级班开办,申报定点校等等都及时报告,并提出本校考虑成熟的意见,供领导参考。 二、内部治理 1、组织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民民[2009]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2009年3月23日以粤民民〔2009〕12号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 见》(粤办发〔2008〕13号)要求,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民政部门制订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和指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的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参照民政部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评估对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 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

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部令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社管规字〔2020〕4号) 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市各社会组织: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工作,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3月3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

等级评估工作的领导,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鼓励符合等级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申请评估。申请参加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登记满两个年度; (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未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等级评估内容包括法人治理、规范运作、财务管理、发挥作用和党建工作等。 第九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结果分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 (一)5A级(AAAAA),得分在951分及以上; (二)4A级(AAAA),得分在901分及以上950分及以下; (三)3A级(AAA),得分在801分及以上900分及以下; (四)2A级(AA),得分在701分及以上800分及以下; (五)1A级(A),得分在501分及以上700分及以下。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总结

2014年眉县社会组织工作总结 市民政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眉县社会组织发展稳中有升,在激发社会活力、推动农业发展、反映公众诉求、发展启蒙教育、化解社会矛盾、应对自然灾害和推进慈善事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眉县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全县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和备案的社会组织共93个,其中社会团体6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0个;县级直接登记3个。全县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达675人,社会团体会员人数已超过4056人,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民政、农业、水利、工商、人社、工信、供销商务、慈善、社会公益等行(事)业中。社会组织中党员118人,全县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22个。 今年以来,在省、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精心指导下,在眉县县委、眉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眉县民政局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按照“登记与管理并重”的方针,坚持“培育扶持、分类指导、完善机制、规范管理”的原则,把好登记关,加强规范管理,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指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一、2014年工作情况 (一)规范登记程序。一是把好预审关。对于新申请登记的社会组织,对其名称、业务范围及负责人情况进行审查,凡名称不符合规定、业务与社会组织发展形势要求不相符、章程不规范、业务范围不明确的坚决不予受理。二是把好现场查看关。对于新受理登记的社会组织,对其办公场所大小、功能、所有权和使用权等进行现场查看。凡不满足业务工作需要和办公场所所有权、使用权弄虚作假的,立即终止受理,并发给告知书,指出终止意见。三是把好资料审核关。对新受理的社会组织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凡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暂缓办理。待资料齐备和符合规定后,再继续办理。四是把好选举监督关。对已发给筹备成立批复的社会组织,在召开成立大会时,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机构产生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选举过程合法,选举结果有效。五是把好发证关。在发放《法人登记证》前,对社会组织提供的资料严格审核,确保无误后,再发给《法人登记证》。 (二)完善管理机制。一是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化管理机制。为了更好地与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及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增强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管理的自觉性,县民政局建立了社会组织QQ群,初步成为监督社会组织重要措施之一。二是建立社会组织培训机制。为了增强登记管理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县民政局通过QQ群对县级社会组织法人进行了网上培训,主要学习了两个《条例》和中、省、市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规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纠正方法,以及省、市关于清理整顿“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有关事宜等内容。通过培训,使县级社会组织政策观念明显增强,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三是建立社会组织“例会制度”。要求“每个社会组织每个月内部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进行思想交流、学术研究、技术推广、遵纪守法等内容,使全县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创新管理方式。一是创新“年检”方式。年检过程中,采取到登记机关纸质年检与实地年检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实地年检的力度,组织人力,深入实地重点对各社会组织遵纪守法、建章立制、业务活动、财务状况、换届备案、变更登记、信息公开、诚信自律活动开展以及上年度检查存在问题的改进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创新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人力,对社会组织管理上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检查,纠正其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使社会组织的活动更有特色,行为更为诚信,管理更加规范。三是加强社会组织银行账户管理。与中国人民银行眉县支行协调,依据宝鸡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经验分享(财务管理、发挥作用)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经验分享 (财务管理、发挥作用) 一、财务管理模块 (一)夯实基础财务,符合硬性指标。一是做好单位银行账户、三证合一登记证及年度检查、财务审计、财务报告等基础工作。二是按时参加年度公示,每年度有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三是整理好年度财务报告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的会议记录及其他佐证材料。 (二)对照指标体系,归集整理材料。一是认真对照评估指标体系的评分标准和评定方法与说明,把直接查验的材料逐一单列整理出来,特别是除会计凭证外的会计档案。例如总账、明细账、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出纳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工资册等会计档案。二是与评分标准相关性较强的材料补充提供作为该指标佐证材料。三是把所有的材料整理归档,并按照指标设置五大模块目录及一级与二级封面。 (三)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内部控制。按照等级评估指标体系文件要求,建议健全财务相关制度,完善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一是可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管理制度》、《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有关补贴的规定》等管理制度。二是可制定《办

文流程指引》、《采购借款报销财务指引》等指引规范办事的流程。三是涉及所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可单独汇编成册,作为财务管理模块的佐证材料。 二、发挥作用模块 (一)强化组织业务,建设规范标准。一是按照组织实际制定详细的业务发展规划。根据发展规划把落实规划的项目实施情况简要概述罗列出来,建议表格式体现落实情况较为清晰。二是每年度项目都有年度计划总结与实施过程监督记录。最好是近三年的项目实施材料,机构计划与总结、业务项目计划与总结、项目实施检查制度与过程检查记录,按照不同项目的时间先后逐一汇总。三是归档所有与业务相关的材料,按照指标评分标准提炼文字材料。例如“社会捐赠”指标材料可以是与各大基金会募捐平台联合募捐及披露等证明材料;例如“承接职能”指标材料可以是列表式的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合作的项目,可以有中心与项目两块的汇总获奖情况表,采用项目合同+项目概要+简要成效作为佐证材料;例如“诚信自律”指标材料可以有《承诺服务制度》、官方网站或者业务主管单位官网及微信微博公开内容、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示内容、开展活动包括每一场活动反馈表或受益单位表扬信等得到服务对象称赞的反馈材料。 (二)对标评分标准,优化佐证材料。一是认真对照评

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诚信度及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民政部门领导、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评估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成立时间满2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均可参加评估。 第六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评估的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进行操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评估体系建设的目标措施; (二)组织领导评估工作; (三)研究部署评估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四)审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五)聘任评估委员; (六)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七)审核评估等级; (八)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九)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九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审核和复核工作。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结果; (二)将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审定; (三)对有异议的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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