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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资质要求及材料

消防维保资质要求及材料
消防维保资质要求及材料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

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

第六条[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技师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

(五)维修保养设备符合配备标准,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资质申请]申请维保机构资质,应当向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四)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

(五)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六)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

(七)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资质申请与受理]市公安消防支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资质审查和许可]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资质条件进行

抽查和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资质变更]维保机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执业人员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公安厅消防局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资质证书核准变更手续。

维保机构营业执照应当与核准变更后的资质证书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资格考试条件]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

(三)取得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申领]申请执业资格考试,应当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也可以由拟聘用单位统一提出: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

技术职称的,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统一组织业务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资质、资格复审制度]维保机构资质、执业资格每三年复审一次。三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的,原资质、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资质复审申请与决定]申请资质复审,应当于复审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

(四)三年的技术服务工作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省公安厅消防局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对资质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复审通过的,为

申请人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通过:(一)不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三年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两次以上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十五条[资格复审申请与决定]申请执业资格复审,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

(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

(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资格条件,且三年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予以复审通过,为申请人换发新的执业资格证书。三年内没有维修保养工作经历的,复审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申请审查公示]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作出许可、复

审决定前,可以向社会公示资质、资格申请审查情况,对申请人资质、资格条件以及执业情况等存在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注销]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被依法撤销、吊销资质、资格,未按规定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以及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注销其资质、资格证书。

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基本要求]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承接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统一格式的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合同应当于签订后一个月内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委托方和维保机构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规避维修保养责任。委托方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维保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维保机构执业。

第二十条[实施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

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服务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至少指定两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现场执业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

第二十一条[技术服务要求]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维保机构在巡查、巡检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者接到委托方通知要求维修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解决;没有条件立即修复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除故障。

开展技术服务应当作出客观、完整的记录,记录表采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附录规定的统一的记录表式样,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经委托方负责人确认。

第二十二条[年度检查测试]维保机构应当对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经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维保机构印章。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按规定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内部管理]维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技术服务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服务档案,及时、妥善保存维修保养记录、检查测试报告、影像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投保企业责任险]维保机构应当投保企业责任险,保险理赔标的不低于注册资金。

第二十五条[禁止性行为]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技术服务文件;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或者违反维修保养程序,压减维修保养内容,降低维修保养质量;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

(四)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维修保养活动;

(五)转包技术服务项目;

(六)故意压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竞争;

(七)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八)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将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质量等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督促落实维修保养责任。

省公安厅消防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举报投诉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涉及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行政处罚]对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维保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质、资格:(一)出具虚假维修保养记录二次(含二次,下同)以上或者年度检查测试报告一次以上的;

(二)出具失实维修保养记录或者年度检查测试报告,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虽未出具相应记录或者报告,但有证据证明弄虚作假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实施维修保养二次以上或者实施年度检查测试一次以上的。

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之一,导致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应当吊销资质、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维保机构资质: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次以上的;

(二)受让方使用非法转让的资质从事维修保养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导致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

第二十九条[退出机制]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维修保养资质、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依法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维保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处罚程序和备案]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给予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撤销资质、资格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法决定。

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决定,并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省

公安厅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民事赔偿]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移送处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告和信息管理]省公安厅消防局定期向社会公告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许可、复审、变更、注销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对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的信息管理,建立技术服务及诚信记录档案,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表单式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申请表,复审申请表,资质、资格证书,技术服务合同等式样,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制作。

第三十五条[行业自律]省消防行业协会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维保行业自律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解释归口和施行日期]本办法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3、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4、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

5、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不予

受理凭证

6、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受理/

不予受理凭证

7、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设备配备标准

8、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附件1: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初次申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二、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三、申请单位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五、企业基本情况按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内容填写。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七、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

八、本表后须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企业基本情况

注:本表所有数据项不得为空,如无数据填写,应在相应空格中填“无”。

法定代表人声明

初审情况

消防系统维护保养方案(1)

消防系统 维 保 方 案

维修方案目录 一、工程维修方案---------------------------------------------- <一>.维修的条件与工程目标--------------------------------- <二>.维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的原则----------------------- <三>.维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的依据----------------------- <四>.维修保养实施的方案-----------------------------------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检查及维护------------------- 2.消防水系统设备检查及维护--------------------------- 3.防排烟系统设备检查及维护--------------------------- 4.防火分隔系统设备检查及维护------------------------- 5.火灾事故广播及紧急通讯系统设备检查及维护----------- 6.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设备检查及维护----------- 二、技术要点阐述----------------------------------------------- 三、工程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 1)工程质量------------------------------------------- 2)安全文明生产措施----------------------------------- 3)维修期安全检查工作--------------------------------- 四、工程运用技术检测、测试仪器清单-----------------------------

消防系统维保方案资料

丁家庄燕升区 消防系统 维保方案 编制单位: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16年11月30日

一、编制说明 ⑴编制目的: 为保证甲方消防系统作为一种应付突发性灾难的特种装置和设施,在突发火警时能灵敏地进行反应和报警,启动运转灭火装置而编制本维保方案。通过本维保方案的实施能使得消防系统,在发生火警时,能稳定.可靠.准确.灵敏的进行动作反应扑灭火灾。保障生产正常程序、生命财产的安全。 ⑵为确保消防维保的服务质量和进度及甲方满意,并使甲方的 现场代表对乙方的维保工作进行监督时有所参照,特编制此方案。 ⑶实施保证:本维保方案,作为本消防维保工程施工的指导性技 术文件,乙方全体管理及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应根据维保过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适时进行调整,作为对本方案的补充,并及时呈报甲方审核后实施。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将甲方消防系统设施的使用、管理,保证系统各种设施的正常运行,从而提高防御火灾的能力,并通过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测验收。 二、编制依据 (1)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情况。 (2)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图纸及资料。 (3)甲方的内部标准。 (4)现行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50168-20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45-201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20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50242-20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三、维保工程概况: ⑴维保工程简介 工程名称:丁家庄燕升区消防系统维保

消防设备维护保养方案

消防保养方案

维护保养容: 第一节消防控制主机 3.1.1每月消防控制主机电源检查项目: 1)检查系统电压偏移是否在允许围。系统电源标准﹕AC 197V~242V 50Hz 1Hz 2)查看消防控制配电箱的标志,以及仪表、指示灯、开关、控制按钮。 3)检查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切换是否正常。 检查方式﹕ a)自动控制方式下,手动切断消防主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 入以及指示灯的显示。 b)人为控制方式下,在低压配电室应先切断消防主电源,后闭合备 用消防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以及指示灯的显示。 c)每季度要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实验,1~3次主电源和备 用电源自动切换实验。 3. 1.2每月应对消防控制主机进行如下项目检查﹕ 1)触发自检键,进行功能自检: 2)对控制器电源全部发光显示器进行检验,并循环三次。 3)对Ⅱ级编程继电器进行检验,检验期间继电器触点动作,但输出 +24V撤消。 4)对打印机功能进行检验。

5)对控制器的主要硬件接口芯片,存储器芯片及各类插件的主要I 芯片进行自动实时故障检测。 3. 1.3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自动投入和主、备电源的状态显 示情况。 3. 1.4在备用直流电源供电状态下,进行断路故障报警及火警优先功能。 报警功能检测: 1)类比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断路故障,查看故障显示。 2)断路故障报警期间,采用发烟装置或温度不低于54℃的热源先后 向同一回路中两个探测器施放烟气或加热,查看火灾报警控 制器的火警信号、报警部位显示及记录。每个探测器检测后, 只消音,不重定。 3. 1.5用万用表测量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输出信号。 3. 1.6系统重定,恢复到正常警戒状态。

消防系统维保技术要求

消防系统维保技术要求 一.总则 1.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XXX有限公司的消防系统维保项目, 包括全厂消防系统的维保内容、维保质量等技术要求以及现场施工和安全的相关要求。 2.维保目的﹕为使能对本工程的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有效的维护及保养,使其处于 最佳工作状态。保证在发生意外状况时能立即发挥其作用,将人员及财产损失降至最低。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XXX有限公司消防系统维护保养。 2. 工程地点:XX市XXXXXXX。 3. 维修保养项目如下,乙方针对以下项目提供维保方案,维保方案中应包含但不 限于本技术文档中提及维护保养内容及技术要求: 3.1 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主要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通讯控制柜、感 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铃等); 3.2 消防给水系统(主要包括: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水泵 接合器、消防水池、浮球阀、屋顶水箱、管道阀门、管网等); 3.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包括:水灭火系统控制柜、喷洒头、湿式报警 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水泵、管道阀门、管网、水力警铃等); 3.4 气体灭火系统(主要包括CO2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等) 3.5 防排烟及联动系统(主要包括:防排烟阀、防排烟风机、电控箱等) 3.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主要包括应急照明电源、应急照明灯,疏散 指示牌等)

3.7 防火分隔设施(主要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卷帘门控制箱、电机、限位器、帘片、按钮盒等) 3.8 应急广播系统(主要包括广播喇叭,话筒,消防电话等) 3.9 灭火器维护管理 三. 乙方资格要求 1. 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消防维修保养资质证。 2. 应具备丰富的维修保养经验及良好的社会信誉; 3. 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3.1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2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3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国际认证企业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优先考虑。 四.维护保养内容及技术要求 1. 概述 乙方需根据本技术要求描述的维护保养范围及内容、“附件A-2 消防系统维保记录表”的内容及技术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当本技术要求与“附件A-2 消防系统维保记录表”中的技术要求和内容有不一致时,以“附件A-2 消防系统维保记录表”优先),确保厂内所有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在设备发生故障的情况下能够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另外,乙方需遵守公司所有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的要求,履行公司对供应商规定的义务,加强在物料、成本、培训方面的管理。同时须严格按照以下规

消防维保方案书

根据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为保证大楼内的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大楼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靠现有的高科技联网平台,拟制定该大楼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服务方案如下: 一、消防设施维护、维修范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维修范围包括:1、灾自动报警系统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气体灭火系统;4、消火栓系统;5、消防联动设备的维护维修负责到消防联动设备的接口; 6、消防报警线路和消防联动线路及消防联动电源线路、管路出现问题包括短路、断路。 我公司将对维护、维修范围内出现的故障免费人工进行修复(如人为的短路、断路、设备损坏等故障则不属维修范围);如设备老化损坏,无法修复的,由贵单位负责购买新的设备,我公司负责安装。 系统检测和维修过程中贵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及人员配合,否则出现不可预知的损失我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及提供以上服务。 二、消防系统中各子系统的服务范围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对火灾报警系统作定期检查和试验。 a.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各功能进行试验。 b.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c.每年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2)对消防系统联动设备作定期检查和试验。 a.每年对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门等控制设备做消防联动试验两次。 b.每年对火灾事故广播进行消防联动试验两次。 c.每年对电梯进行强制停于首层消防联动试验两次。 d.每年对消防通讯设备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两次。 e.每年进行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消防联动试验两次。 (3)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线路及联动线路的故障进行维修。 (4)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故障进行维修。 (5)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通讯线路、消防主机电源检查及消防主机接地线路的故障的检查及维修。 2、消火栓系统 (1)每月对消防泵进行启动运转试验,并对消防泵进行消火栓按钮联动启泵试验。(2)每月对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进行检查,保证控制阀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每月对消火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每季度对最不利点消火栓进行静压压力试验。 (5)每半年对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等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用户。(6)每年对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进行检查。 (7)每年抽查消火栓的出水情况对重点部位的消火栓每年进行出水检查。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月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检查,保证系统各种阀门处于工 作状态。 (2)每月对喷淋水泵进行启动运转试验一次。 (3)每月对电磁阀作启动试验一次,动作失常时马上通知贵单位及时更换。 (4)每月对喷头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及时清除。 (5)每季度对湿式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泄水试验,验证湿式报警阀的供水能力。

消防维保全资料2018

消防维保资质 法律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消防资质 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无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二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二级资质申 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时间:2015-12-31 15:35:17来源:本站浏览次数:477 【字体:大中小】 分享 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满足以下要求,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正式二级资质应同时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全部资质条件及以下相应要求。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已取得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的操作人员总数五人以上; (五)技术人员可以兼任操作人员,但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相加总数不得少于十一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 1.技术人员应具备不低于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经审查后,临时认同为具有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也可以是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 业高级职称的人员。高级职称应符合《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及《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3.专业技术人员应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材料须经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资料关键内容须清晰可辨。

消防系统维保服务方案样本

消防系统维保服务 方案

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 维 修 保 养 方 案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目录 第一部分企业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科研、技术实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施工能力和质量保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售后服务体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内部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企业文化................................................................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科研业绩................................................................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质量管理体系及业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质量体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部分服务承诺.............................................................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部分维保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项目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消防维保项目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消防维保实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执行步骤如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维保方案及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巡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单项检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联动检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维护保养工作售后服务承诺................................. 错误!未定义书签。

消防维保服务质量和要求

消防维保服务质量和要求 一、客运站概况 1、办公楼总高度22.1米,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地上3层、局部4层。停车场面积64442平方米,站前广场面积5306平方米,公交始末场区面积2310平方米,绿化面积35993平方米。 2、一楼为人员密集区,二楼以上为办公区和GPS监控室、会议室等。 二、维保范围 1、客运站所有涉及到消防的设施。包括:自动报警,联动扑救系统,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和可移动的灭火器等(详见附件1)。 2、对全楼人员和物管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指导。 3、新客站消防日常管理(含值班)。消防泵房和值班室均在一楼(值班室由发包方提供桌椅,其余设备由投标方自行负责) 三、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条例,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有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能力和信誉; 3、投标人必须是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书的公司(提供资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维保单位在谈判前要对新客站的消防设施全面了解掌握。 5、根据维保需要,除处置突发性故障外,要根据具体

维保要求(详见附件2)制定逐月消防维保措施。此维保措施既作为这次谈判打分的参考依据,又作为以后消防维保工作考核结算的依据。 6、对消防维保工作中因维保人员的技术原因,造成消防设施损坏、经厂家技术员确认的,维保单位要负责赔偿,对维保工作不到位的,我公司可随时解除合同,拒付消防维保费用。因维保工作不到位,致使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7、投标人独立完成过的消防维保项目业绩,必须是维保期限在一年或以上的已签订的正式合同,且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以上的消防维保项目业绩(仅限公共或商业建筑用地),须提供维保合同等资料,以上资料能反映项目名称、期限、项目建筑面积规模,并提供业主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8、投标人必须具备在兴化市提供消防维保服务能力,包括设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常驻维护人员中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具有:6名常驻技术人员(消防系统值守管理员,需有消防培训上岗证),要求系统主机24小时有技术人员值守。以上人员须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及具有消防部门颁发的相关培训证书。 四、合同期限及报价 维保合同时间为一年。报价分两部分,一是维保费用;二是人员费用。费用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合同总价摊平到每月。

消防系统维护保养方案设计

目录 一、编制说明 (2) 二、维保报价清单 (4) 三、维管服务承诺 (6) 四、维保方案 1、维管实施方案 (7) 2、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应急处理措施 (16) 3、维管组织机构图 (18) 4、维修检测主要工具、设备清单 (19) 五、公司资质 1、维保业绩 (20) 2、营业执照 (21) 3、资质证书 (22) 4、维保资质 (23) 5、质量体系认证书 (24) 六、维保记录 1、月检记录表 (25) 2、季检报告 (29) 3、年检报告 (30)

一、编制说明 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及相关规范和重庆市消防局制定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细则》,结合新病房楼消防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及我司优势编制此维保方案。 1、本工程应用了合肥立安科大大空间消防报警及水炮联动系统,我司是此产品中国西南地区的唯一总代理,对其软硬件专业技术具有独享权。并且我司在本工程上的维保人员均接受过合肥立安科大专业技术培训,并熟练掌握其专业核心技术。 2、我司对本工程中使用的诺帝菲而303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销售、编程软件和解码狗的使用在本工程上具有独享优先权。 3、本公司创建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在重庆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有一支过硬的施工及维保队伍.能为用户提供最好的服务,因为我们的口号是-----客户至上、精益求精.

二、新病房楼消防设备维保报价清单 根据大坪三院新病房楼消防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及我司对此工程的维保报价清单如下:

三、维管服务承诺 1.极端负责、精益求精; 2.维护期间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 3.24小时热线服务,随叫随到,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1小时; 4.在质保期间,凡因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该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我司 将免费更换该设备. 5.提供维保相关制度(包括自行制定和消防局要求的),明确维保责任, 严格按业主方批准的维保方案对各系统维保,我司在接到通知后未能按要求到现场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我司负责; 6.每次大型的重要演出时,我司将提前两天派员对大坪三院新病房楼 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在会议期间派专人到现场值守,保证消防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7.对所有发生故障的消防设备、器件维保方负责修理,如不能修复, 我司应出具相应的检修报告说明原因。对维修须更换的设备、器件在200元以内的由我司负责费用,200元以上的由大坪三院新病房楼管理公司负责费用。 8.本维保方案如与维保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相冲突,按维保合同要求执 行. 2010年9月10日

消防维保管理制度

消防维保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总称小编整理的消 防维保管理制度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 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 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 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 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消防技术 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

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 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 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 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 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 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设施;

消防设施维保方案标准检

消防设施维保方案标准检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消防设施维保方案 编制单位:四川信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0日

为保证维护保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维保工程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服务方案如下: 一、消防设施维护、维修范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火栓系统; □防排烟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二、人员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三、维修依据及标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8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4)《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四、月检维修保养方案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每月对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联动设备进行模拟火警、故障及联运试验; b、每月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线路及联动线路的故障进行检修; c、每月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自动喷淋系统: a、每月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检查,保证系统各种阀门处于工作状态; b、每月对喷淋水泵进行启动运转试验一次,动作失常时马上通知贵单位及时更换; c、每月对喷头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及时清除。 3、消火栓系统: a、每月对消防泵进行启动运转试验,并对消防泵进行消火栓按钮联动启泵试验; b、每月对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进行检查,保证控制阀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c、每月对消火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消防维保服务内容

消防维保服务内容 一、每两个月定期维保工作: 1、主机巡检功能检测; 2、主备电切换检测; 3、主机报警与联动逻辑检测; 4、CRT通讯与控制功能检测; 5、感烟、感温工作状态检测、故障排查; 6、控制、切换模块工作状态检测、故障排查; 7、探测器吹烟测试; 8、探测器清洁工作。 二、每半年定期维保工作: 1、主机巡检功能检测; 2、主备电切换检测; 3、主机报警与联动逻辑检测; 4、CRT通讯与控制功能检测; 5、感烟、感温工作状态检测、故障排查; 6、控制、切换模块工作状态检测、故障排查; 7、消防电话通讯系统监测检查; 8、消防广播系统检测与投运演习; 9、消防栓泵手、自动投运试验; 10、自喷泵手、自动投运试验; 11、火警、故障自动答应功能检测;

12、探测器清洁工作。 三、每年定期服务内容: 1、主机巡检功能检测; 2、主备电切换检测; 3、主机报警与联动逻辑检测; 4、CRT通讯与控制功能检测; 5、感烟、感温工作状态检测、故障排查; 6、控制、切换模块工作状态检测、故障排查; 7、消防电话通讯系统监测检查; 8、消防广播系统检测与投运演习; 9、消防栓泵手、自动投运试验; 10、自喷泵手、自动投运试验; 11、火警、故障自动答应功能检测; 12、大楼正压送风系统投运试验; 13、大楼排烟系统投运试验; 14、防火卷帘门迫降试验; 15、根据甲方工作安排,配合一次全面或局部消防演习(报警、救火、疏散逃生)。 四、根据业主要求,免费培训系统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

浙江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安服务区维护保养 —保养内容、计划和报价总计为30000元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保养内容 1)各信号线路及线路保护管道维护。 2)控制器的基本功能试验。包括控制器的开机、液晶和数码管的现实、主备电的工作、显示和切换、声音、打印、时钟、黑匣子记录等。 3)查控制器的点名、报火警、报故障功能。 4)探测器的报警试验。包括感烟、感温等所有类型探测器的试验,试验工具符合检测要求。 5)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试验。 2、工作计划 1)控制器每月检测一次。 2)现场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每月检测一次,每年的第一次和最后一次全部检测,其余每次抽测总数的10%且不能重复。 3、报价 以上系统的维修保养费用为人民币:15000元/年。 二、消防栓系统 1、保养内容 1)外观检测。检测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箱/稳压装置、消火栓水枪及水带、消火栓按钮、消防水泵及各类管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方案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方案-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方案 一、维修保养范围及内容: 我公司对该工程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范围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 我方只对该工程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如需采购零配件,则应由贵方采购提供;如因贵方装修或改变房间的使用功能,而产生的消防维修费用,则另计算。 二、维保制度及措施: 1、人员安排: 派技术专人巡视和检查。两周一巡视,一月一检查,一季度设备一检测。详细认真填写巡检记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次根据维修工程量的大小,我方组织施工人员的多少,来完成维修工作。 2、设备采购: 如需采购零配件时,则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并注明设备材料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督促甲方采购设备材料进场。当零配件到场时,共同检查零配件情况,确保维保期间系统正常工作,无隐患。 3、配合方面: a密切配合甲方的工作,在对甲方日常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场进行处理)。

b按照消防规范的要求,每季度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c对烟、温感探头,需大批量清洗时,配合设备拆装,维修费用另计。 d及时配合检测公司每年的年检工作,检测费用另计。 三、责任和质量: 1、乙方在维保期间,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如甲方未能及时购回所需配件,则乙方可暂停维保工作,在暂停工作期间及时配合甲方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免导致发生事故。乙方不承担因购件延误造成的责任。 3、甲方如果对乙方维保工作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工作内容,有权要求返工。 4、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在维保时,能够顺利到达各检查工作面。在维修时,施工所接临时用电及维修水系统时的系统排水由甲方负责配合。 四、质量目标: 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降低维修成本。 五、服务宗旨: 出现故障及时处理,确保系统无故障运行。 我们将以科学、严谨的作风、勤劳、高效的工作为您献出优质的服务。

消防维保资质要求与材料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 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 - 1 - / 1

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 [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 [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 - 1 - / 1

消防系统维保方案

火灾消防系统 维保方案 项目名称:消防维保项目 编制单位:消防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9年3月2日

目录 第一章维保工程简况 第二章维保工作方案编制依据 第三章维保工作主要技术内容要求、标准 第四章维保组织管理架构及人员配置、岗位职责第五章维护方式及响应时间 第六章维修机具及材料供应 第七章维保实施详细工作计划 第八章质量目标及服务承诺 第九章施工安全生产保证 第十章维修保养相关表格(见附表)

第一章维保工程简况 1、项目概况:XXX位于XXXXXXX,拥有全国最大的30万吨级陆岸原油码头, XXXXXXXXXXXXXXXXXXXX,。 。 2、消防系统内容包括: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报警控制器、消防控制柜/盘、火灾探测器、手动报 警按钮/破玻按钮及警铃、监视/控制模块、模块箱/端子箱、消防电话、报警线路) 2)可燃气体灭火系统(含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线路) 3)消防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供水设备、水泵接合器) 4) 室内、外消防栓系统(管网、支吊架、阀门、消火栓箱、室外消火栓、水 泵接合器、联动试验) 5)消防冷却水系统(管网、支吊架、阀门、喷头、联动) 6)消防电源、应急照明及应急疏散指示系统(蓄电池、专用消防电源、消防设备房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标志、消防电源) 7)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消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管道、电动阀、泡沫消火栓、泡沫喷头、联动功能、泡沫水喷淋) 8)消防炮系统(消防炮外观,转运灵活性,遥控功能,管路) 9)水幕系统(水幕喷头、管路、控制系统) 10)防火门(包括门扇,磁力锁,闭门器,合页铰链地弹簧,门锁等) 11)灭火器(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设置位置,保护范围,有效期限)

消防维保内容学习资料

消防维保方案 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及面积: 二、维修保养范围和内容 各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气体(干粉)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通讯及消防广播系统等相关消防设备设施。 三、维修保养要求 (一)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 1、每月对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楼层显示功能、联动控制器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火灾广播功能、打印功能和主备电源自动转化功能进行检查,保证处于正常良好状态。 2、每月按安装总量的10%采用专用检测设备对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器按钮、警铃、声光报警器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实验和故障报警实验。 3、每两月进行报警及控制线路维修检查;每半年对消防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烟感探测器进行吹烟模拟实验(抽检率不得低于50%)。 4、每月对联动控制设备进行手动和自动试验,保证控制器应有控制和显示功能,打印、显示部位编号应一致。 (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1、每月对喷淋泵房的工作环境、喷淋泵、电源控制柜、湿式报警阀、管网、阀门、喷头、水泵接合器、储水设备等进行检查,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2、每月利用报警阀上的放水实验阀进行放水,试验系统供水情况;测试水力警铃工作是否正常,压力开关电信号是否正确。 3、每月利用末端放水装置进行放水实验,检查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报警功能、自动启泵功能和信号显示是否正常。 4、每月手动启动喷淋泵,模拟自动控制条件下进行自动启动喷淋泵,进行主、备泵切换功能实验。 5、每季度实验测试消防控制联动功能,检查信号反馈是否正常。

(三)消火栓灭火系统 1、每月对消防泵房的工作环境、消防泵、电源控制柜、管网、阀门、喷淋头、水泵接合器、储水设备等进行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2、每月检查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等是否完好;每月对屋顶消火栓或最不利点消火栓进行出水试验和压力检测。 3、每月按安装总量的10%对消火栓远程启动按钮进行启泵抽查试验,检查自动启泵功能和信号显示是否正常;每月模拟自动控制条件下进行自动启动消防泵和主、备泵切换试验。 4、每季度对室外消火栓系统进行放水试验,保持消防水源的清洁。对不能使用或损坏的阀门进行维修、更换。 (四)气体(干粉)灭火系统 1、每月检查储气瓶间及防护区工作环境、储气瓶、阀驱动装置、管网、喷嘴、紧急启动按钮、放气灯、声光报警装置等是否正常。 2、每半年对灭火剂储存容器进行承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少于设计量的5%。 3、每年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 (五)防排烟系统 1、每月检查送风、排烟风机机房的工作环境,送风、排烟风机的电源控制箱、送风口、排风口,防火阀、排烟阀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2、每季度按安装总量的20%和30%,分别试验手动方式和自动方式启动排烟阀,检查动作及反馈信号是否正常。 3、每季度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进行联动试验,检查送风机、排烟机、防火阀等动作及反馈信号是否正常(包括远程启停送、排风一次,)。 4、每半年按安装总量的30%试验自动方式打开排烟口,启动送风机、排烟机;每半年按安装总量的20%试验手动方式关闭防火阀;每半年试验自动方式关闭空调系统、电动防火阀。 (六)防火分隔系统 1、每月试验手动按钮启动防火卷帘门能否正常升降。 2、每季度按安装总量的30%进行抽检防火门的启闭功能,检查闭门器及顺序器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方案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方案 一、维修保养范围及内容: 我公司对该工程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范围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 我方只对该工程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如需采购零配件,则应由贵方采购提供;如因贵方装修或改变房间的使用功能,而产生的消防维修费用,则另计算。 二、维保制度及措施: 1、人员安排: 派技术专人巡视和检查。两周一巡视,一月一检查,一季度设备一检测。详细认真填写巡检记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次根据维修工程量的大小,我方组织施工人员的多少,来完成维修工作。 2、设备采购: 如需采购零配件时,则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并注明设备材料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督促甲方采购设备材料进场。当零配件到场时,共同检查零配件情况,确保维保期间系统正常工作,无隐患。 3、配合方面: a密切配合甲方的工作,在对甲方日常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场进行处理)。

b按照消防规范的要求,每季度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c对烟、温感探头,需大批量清洗时,配合设备拆装,维修费用另计。 d及时配合检测公司每年的年检工作,检测费用另计。 三、责任和质量: 1、乙方在维保期间,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如甲方未能及时购回所需配件,则乙方可暂停维保工作,在暂停工作期间及时配合甲方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免导致发生事故。乙方不承担因购件延误造成的责任。 3、甲方如果对乙方维保工作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工作内容,有权要求返工。 4、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在维保时,能够顺利到达各检查工作面。在维修时,施工所接临时用电及维修水系统时的系统排水由甲方负责配合。 四、质量目标: 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降低维修成本。 五、服务宗旨: 出现故障及时处理,确保系统无故障运行。 我们将以科学、严谨的作风、勤劳、高效的工作为您献出优质的服务。

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附件: 消防维保法律依据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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