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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北京市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制定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负责评标专家资格审核、认定,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

二申请

第四条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部分专业要求的具体条件(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申请程序:

1、北京市评标专家资格采取网上申报的方法,申请人可登录“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申请系统,在线填报个人申请表;

2、按照评审专业对申报人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申报表须经本人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4、按照北京市人事局通知报送个人申请材料。

三认定

第七条北京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被推荐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的培训考试,向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被推荐人颁发《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

第八条北京市人事局依据每位入选专家所申报的专业分类,建立评标专家库,记载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及参加历次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补充。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受北京市人事局委托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运行、维护及服务工作。

第九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为1—3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因故需要解聘的,由北京市人事局办理有关解聘手续,并收回《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第十条评标专家可根据系统授权,使用个人用户名称和登录密码进入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修改个人信息或提交相关申请。

四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个人相关信息;

(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十四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一般应于评标前一日或前4小时的工作时间请假,以便招标人调整补充评标专家。

五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培训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参加培训时间可计算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日常考核是对评标专家参加历次评标活动情况的考核,包括参加评标活动情况、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情况、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等。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解聘的依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市人事局通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暂停评标资格或解聘。

(一)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出席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

(三)未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六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起执行。

余姚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余政办发〔2004〕1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余姚市评标活动,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合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进入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为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标专家库建设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管理。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章专家的条件及产生

第四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

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市招标投标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 熟悉评标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项目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满三年;

3、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之一;

(五) 没有经济及其他犯罪史或被取消评标资格史或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 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二) 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

(三)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意见;

(四) 组织培训和考核;

(五) 录入评标专家库,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六条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招标投标中心及市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和审计中心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上述人员调离原单位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书等资料;

(三) 就投标书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四) 根据招标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书进行独立公正的打分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 对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评标纪律,按时参加评标,对有关评标的情况保密;

(二) 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 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四) 参加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再教育培训与考核;

(五) 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在半个月内书面通知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九条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 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 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 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 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五) 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六)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 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招标投标中心的封闭评标区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招标人委托的代表持委托书在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若干名,并列出相应的名单,由双方签字确认。抽取专家后,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人委托的代表的见证下,立即通知专家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暂不告知专家拟评标项目及其有关情况。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选专家按顺序替补,抽取的专家到场后,由招标人委托的代表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专家评标前,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和招标投标中心协助人员及监督部门人员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由招标人申请,经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可从其他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办法从其规定。特殊项目经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可以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从其他专业单位直接聘请。另聘专家遵守本办法的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有关部门监督人员、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凭证入内外,与评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标区。进入封闭评标区的所有人员应遵守评标区的有关制度。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的,应当向有关监督人员说明,并由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且在离场期间不得私下使用通讯工具。

第五章专家的考核

第十四条专家实行年检制,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入选评标专家库,年检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专家资格的确认和取消、考核与年检以及对违法违规违纪专家的调查核实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受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委托负责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不合格:

(一) 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再教育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 评标结论经复议后,证实存在明显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 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第十八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加以记录,直至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

(一) 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二) 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评标的;

(三) 参与或纵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

(四) 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形。

第十九条专家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专家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专家被取消资格的,收回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今后不再录入。

第二十一条专家因故要求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可提前一个月向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退出评标专家库,并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2010-3-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资源。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联合组建。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和检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以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宁波分库,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达到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的,统一并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有:(一)牵头对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评标专家库(名册)进行整合和归并;

(二)制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和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和征聘工作;

(五)负责评标专家的政策法规培训、考试和发证等工作。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协助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日常监督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配合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设置,并按以下职责分工负责各类评标专家的推荐、入库资格审查、日常监督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类专家;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养护类专家;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公路、港口与航道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信息化(通信)工程类专家;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工程类专家;

宁波电业局负责电力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专家;

市经委负责化工、冶炼、石油天然气等工业工程和机电设备采购类专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矿类和土地评估及整理类专家;

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类专家;

市科技局负责地震研究、科研课题类专家;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类专家;

市外经贸局按照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负责管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类专家。

市其他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对与其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对参加市重点工程招标评标的各类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考核。

不同行业同类专业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考核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的委托,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交易中心做好系统的操作查询和安全保密等工作,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配合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做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交易中心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日常维护和运行,配合市交易中心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专家征聘和入库资格审查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纪律,服从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熟悉评标项目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高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或取得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各类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相关执业(职业)资格时间满5年。

(四)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资深专家或特殊专业,视需要可放宽到75周岁;

(五)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无因招投标活动和经济犯罪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特殊专业,评标专家难以达到第(三)款要求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入库标准,具体入库条件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条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卫生医疗、公共资源开发配置等进行分行业分类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评标专业。

第九条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组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媒介公开发布聘请评标专家的信息,向全社会征聘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入选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十条征聘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评标专家,应当据实填写《宁波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并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相关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证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专家应当根据《宁波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业设置表》申报评标专业。每个专家可申报的评标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纳入市综合库的市内专家实行地域管理,并分为以下9个地域:市区(含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下同)、余姚、慈溪(含宁波杭州湾新区)、奉化、象山、宁海、鄞州(含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镇海、北仑(含宁波保税区、梅山保税港区、大榭开发区)。

第十三条申报专家可以根据其常住地或工作方便,选择确定一个地域作为其应聘所在地。市区征聘到的专家由市交易中心受理、登记、汇总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县(市)区征聘到的专家,由第十二条所指8个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交管办受理、登记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和汇总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第十四条建立由县(市)区自行管理使用的本地区评标专家后备库。县(市)区可视本地实际和项目需要,适当放宽评标专家具体入库条件进入后备库。

没有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可以使用纳入后备库管理的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专家入库资格由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市交易中心汇总后的专家名单,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按专业分类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分送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拟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认入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统一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十六条建立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资深评标专家名册。资深评标专家由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挑选或直接推荐。为行政监管部门决策、解决技术难题、争议纠

纷和实施评标结果后评估制度等提供技术咨询及评标服务。

第三章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二)要求招标人(包括代理机构,下同)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参加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五)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和招标人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申诉。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的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规定需说明扣分理由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四)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五)协助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

(六)因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情形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因工作、学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络)及时通知市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纪律:

(一)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已约定参加评标的专家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应及时通知选聘其作为评标专家的相关交易中心,并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材料;

(二)出席评标活动时,应随带有效身份证明,依法接受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督;(三)不得向招标人探询授标意图,不得因个人成见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四)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和保密纪律。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任何财物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评标会议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有关的任何资料;

(五)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现场的,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同意。

第四章专家的选聘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因项目特殊,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满足条件的备选专家不足的,招标人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

同意,可从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个别特殊项目,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核准,可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备选专家名单并从中随机选聘,或由招标人从有关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二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专家选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的随机选聘应当在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由招标人代表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现场监督下,通过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进行。选聘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填妥《专家选聘登记表》,提出项目评标专家专业组成、选聘人数、拟选聘专家时间、应回避单位(人员)名单及回避原因,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确认后,向交易中心窗口办理评标专家选聘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可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要求需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项目的原评标专家回避。对参加过同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评审的专家,招标人也可按规定申请回避。

采用本款回避的,招标人应提供需回避专家名单或相应招标项目的交易登记号。

(三)评标专家选聘应在评标前2至24小时内进行,特殊项目可根据拟聘专家居住地域分布、聘请难易程度适当提前。

(四)交易中心窗口人员受理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备案确认的《专家选聘登记表》,录入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由招标人代表核对后确认,并在表上签字。

(五)招标人代表应在已确定的选聘时间到达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窗口人员指导下,使用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完成专家选聘;也可按招标人已设定的选聘时间由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自动完成专家选聘。

(六)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应向招标人代表反映需选聘专业的专家总人数和本次选聘实际可选专家人数等信息。

实际可选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需抽取人数的3倍。

(七)评标专家随机选聘一般采用语音自动通知系统通知落实评标专家,告知评标的地点和起止时间,但不告知具体评标项目及招标人名称等信息。

特殊项目,采用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专家名单从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的,由招标人指派专人在交易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通过随机选聘程序和人工电话通知完成评标专家选聘。招标人应负责市外专家的接送和安全等工作。

(八)招标人代表一般应在评标开始前15分钟,凭加盖受理章的《专家选聘登记表》向交易中心窗口提取密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表》一式两联,一联招标人自存,一联由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密封送交易中心留存。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在市交易中心网络终端选聘的专家,需到市交易中心外评标的,专家的接送和安全由招标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况,招标人通过电子选聘系统没有完成评标专家选聘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机构),依法确定评标专家选聘办法。需补聘专家的,应当重新向交易中心办理评标专家选聘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在评标开始前,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监督下打开密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并核对专家身份。招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身份不符、专业不符、人数不符以及需提请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及时确定补救措施。需补充选聘相应专家的,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办理补聘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运行安全措施。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各网络终端实行专人操作和专用密码管理,市交易中心建立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运行日志和岗位操作日志。所有涉及评标专家选聘、语音通知的服务器原始数据应保留完整,不得删改。

市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当加强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个人档案,主要保存和记录评标专家个人信息、证明(证件)资料、信誉记录及参加评标和培训等活动情况。市交易中心应认真做好评标专家个人信息的收集、修正和补充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建立评标专家综合考评制度,综合考评包括日常考评和年度审查。

日常考评由有关监管部门(机构)负责,按照《评标活动记录表》的要求,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迟到早退、遵守评标纪律、工作态度等情况进行记录并考评。

年度审查每年一次,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组织市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按本规定规定的专家入库资格审查程序,依据评标专家个人档案,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构)作出优良、合格、不合格的考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加强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记录,并抄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建立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各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对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结果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作出终止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

(一)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二)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工作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招投标活动和经济犯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活动有关情况,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公证机构、交易中心和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等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外传评标的任何情况,不得以管理和服务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运行、管理、使用和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代理机构)擅自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按本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由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应对其进行告诫提醒;情节严重的,应对其作出罚款、暂停三个月至一年评标资格、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作为违法行为记录在市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一)不认真履行评标义务,3个月内被同一选聘终端抽中而连续推辞(指无故拒绝、中断接听等情形)达5次以上的;

(二)已确认参加评标,又无故不到或不提前通知交易中心请假,半年内累计达5次以上的;

(三)委托他人代替评标或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五)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宴请、礼品(金)或其他好处的;

(六)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私下接触或泄露评标信息的;

(七)不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的;

(八)在评标过程中不能认真公正的履行职责,被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日常考评或评标后评估定为不认真或显失公正的;

(九)不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不按规定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并私自与外联系,违反评标纪律破坏评标秩序的;

(十)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由于评标专家个人违规行为给招投标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标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使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借管理和服务为名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各部门以前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一律停止运行。本规定施行后,《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甬政办发〔2003〕275号)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已经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申请表

编号: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申请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本表,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 1、“家庭地址”栏,请填写常住地详细地址。评标专家所在区域据此确定。 2、“固定及移动”栏,请填写常用。评标专家将通过收到评标通知。 3、“单位名称”栏,请填写当前所在单位名称,若有变更,请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更改。已退休申请人填写原单位名称。无单位申请人可不填写此项。 4、“是否愿意成为应急专家”栏,请填写“是”或“否”。应急专家应能够随时响应专家抽取需要,在短时间赶到指定的评标地点。 5、“评标专业”栏,请填写申请参与评标的专业。申请人最多可以选择5个专业。专业请在《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中查找,并按照最低层级的专业进行申报,填写相应编码。申报新能源设备专业的,请在“评标专业”栏中直接选择填写风电设备、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太阳能热利用设备、氢能设备、地热能设备、海洋潮汐能设备、生物质能设备等,编码暂不填写。 6、“与申报专业有关的主要业绩或评标实践经验”栏,请填写参与项目名称、项目规模、所任职务或从事工作、参与项目时间等。 7、“单位推荐意见”栏,请申请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已退休申请人此项应由原单位填写、加盖单位印章。 8、请申请人在表后附上、学历、职称、职业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及参加评标、评估、论证活动和专业研究成果(包括课题、著作、奖励等)等其他符合入库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专家库系统系统总体建设方案

安徽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总体建设方案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元月

目录 第一章引言 1.1 背景说明……………………………………………………………… 1.2 建设意义……………………………………………………………….. 1.3 开发方法……………………………………………………………….. 1.4 建设依据……………………………………………………………….. 1.5 经验借鉴……………………………………………………………….. 第二章任务概述 2.1 建设目标……………………………………………………………….. 2.2 需求概述……………………………………………………………….. 2.3总体架构……………………………………………………………….. 2.4 性能需求……………………………………………………………….. 第三章软件设计思路 3.1 用户群分析……………………………………………………………….. 3.2 设计原则……………………………………………………………….. 3.3 功能模块……………………………………………………………….. 3.4 总体流程……………………………………………………………….. 3.5 评标专家档案管理模块………………………………………….. 3.6 评标专家抽取模块………………………………………….. 3.8 行政监管模块……………………………………………………………….. 3.9 系统管理模块………………………………………………………………..

第四章体系结构 4.1 层次架构………………………………………….. 4.2 应用B/S体系………………………………………………………… 4.3 使用MS SQL SERVER 数据库 4.4 使用.Net开发平台………………………………………………………… 4.5 设备选型(建议)………………………………………………………… 4.6 开发环境………………………………………………………… 第五章开发进度 5.1 计划与安排………………………………………………………… 5.2 计划的变更………………………………………………………… 5.3 项目小组………………………………………………………… 5.4 职责划分………………………………………………………… 5.5 人员培训………………………………………………………… 5.6 售后服务及承诺…………………………………………………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方式和大数据手段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唯一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征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对有关招标项目的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省级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各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 第六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按照专业、地域等进行分类,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方式覆盖全省各级各区域。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涉及专业技术服务、通信网络服务等内容,由省发改委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企业或相关单位购买服务。 第二章专家评聘 第七条评标专家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结合的方式评聘。申请评标专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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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修改信息表

目录 第1章、概述 (4) 1.1、编写目的 (4) 1.2、使用对象 (4) 1.3、系统运行环境 (4) 1.4、系统环境设置 (4) 1.4.1使用设置 (4) 1.4.2浏览器属性设置 (4) 1.4.3弹出窗口设置 (5) 1.4.4可信站点设置 (5) 第2章、评标专家注册与登录 (7) 2.1、评标专家注册 (7) 2.1.1功能描述 (7) 2.1.2操作指南 (7) 2.2、评标专家登录 (12) 第3章、常见问题 (14)

第1章、概述 1.1、编写目的 编写本使用手册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的评标专家人员熟悉、了解专家库的基本操作和注意事项,为使用本系统提供帮助和指导。 1.2、使用对象 本操作手册的使用对象为评标专家。 1.3、系统运行环境 1.硬件配置: 用户端上网的条件相对比较简单,内存512M以上的PC机,且PC机能拨号上网或专线ISDN、DDN等方式连接Internet。 2.软件配置: ?中文Window XP/Windows 7/Windows 8 ?建议Microsoft IE8以上 1.4、系统环境设置 1.4.1使用设置 本系统是基于浏览器登录使用的软件系统,主要的业务在浏览器中进行操作,因此使用设置主要是针对浏览器进行设置。 为了保障顺利地使用该系统,推荐使用IE内核浏览器或者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 1.4.2浏览器属性设置 下面以IE8浏览器设置为例进行说明,打开IE浏览器,点击菜单栏的“工具”菜单,如下图:

北京市评标专家考核试题重点说课讲解

北京市评标专家考核试题 姓名证书编号 评标专家考核试题 一、单选题(将所选项字母填写在划线处。每题2分,共20分 1、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服从D、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A、交易中心 B、招标代理机构 C、招标人代表 D、招投标监管部门 2、评标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资格评审或评标活动,“规定的时间”是指 D 。 A、上午9点 B、上午8点30分 C、下午14点 D、语音通知约定的时间 3、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 A 。 A、1至3名 B、1至2名

C、2名 D、1名 4、资格评审工作由 B 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A、清标小组 B、评审委员会 C、行政主管部门 D、招标人 5、建筑工程招标的形式包括以下哪几种 A 。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议标; 4、指定招标 A、1、2 B、1、2、4 C、1、4 D、1、2、3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评标的,必须向 B 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A、2个

B、3个 C、4个 D、5个 7、评标专家一年中出现 B 约谈批评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将给予记入“强制屏蔽评标专家名册”三个月处理。并将违纪行为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含区、县及亦庄予以通报。A、一次B、两次C、三次D、四次 8、北京市建委招标办评标专家语音查询及留言电话号码是。 A、82384792 B、62344296 C、66418238 D、62398286 9、语音系统邀请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播报的评标时间是 C : A、招标人规定的评标时间 B、招标办规定的评标时间 C、招标人事前预估的评标时间 D、发改委规定的评标时间 10、《<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管理措施》规定,如果评标专家违反《守则》,处罚或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B : A、3种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领域评标专家入库标准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领域评标专家入库标准 一、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入库标准 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 1、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并具有重大项目实践经验; 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 5、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6、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专业条件 专业条件 建筑工程类似项目规模标准如下,申请人须有 3 项类似项目业绩。 1、规划:主持编写或评估过建筑工程专项规划。 2、投资策划与决策:主持编写过 5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

筑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或项目后评价报告。 3、设计:担任过 5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 100000 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4、监理:担任过 5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 100000 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5、工程造价:担任过 3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 50000 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工程土建或安装工程造价主管。 6、施工:编写过 3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 50000 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担任过 3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 50000 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技术负责人。 7、货物:担任过《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对应建筑机械、锅炉、起重运输机械、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等科研、设计、生产制造的相应设备技术负责人。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京建法〔2016〕9号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活动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其评审、评标行为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且申报专业为建设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的人员。 - 1 -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综合管理评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平台”(以下简称“记分平台”),对评标专家在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除外)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评标专家在园林绿化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依据职责,对参与所监管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评标专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人员执业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掌握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实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 2 -

雄安综合评标专家入库真题满分

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入库考试试卷 试卷总分:100合格分:70答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标红选项为正确选项) 第1题.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用好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通知中,按
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环节、优化流程、限时办理、提高效率,从()综合考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服务功能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A:投标人视角? B:交易人视角? C:采购人视角? D:中标人视角 您的答案:B 第2题.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
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A:15? B:20? C:30? D:60 您的答案:A 第3题.能在()小时内自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地抵达雄安新区交易中心评标场所的评标专家,可自主申请加入与交易中心相对应的应急专家库。
A:1? B:? C:2? D:3 您的答案:B 第4题.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包括 A: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 B: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 C: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 D:投标人控股母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您的答案:B 第5题.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要求投标人以()形式澄清。
A:书面? B:电话录音沟通?

C:视频沟通? D:其他有效媒介 您的答案:A 第6题.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 A:仅保护招标人的利益? B:防止双方违约? C:仅保护投标人的利益? D:维护招投标秩序,保证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您的答案:D 第7题.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由评
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A:开标前? B:开标后? C:接收投标文件时 您的答案:B 第8题.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A:各省自治区? B:全国公路? C:各地级市? D:国道主干线 您的答案:B 第9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A:中标候选人? B:非中标候选人? C:第一后备中标候选人? D:第二后备中标候选人 您的答案:A 第10题.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A:技术资料? B:投标文件? C:实施方案? D:招标文件 您的答案:D 第11题.某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师小赵在从业过程中,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相
关法律法规,受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警告,并责令其改正。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给小赵的处理

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入库考试试卷

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入库考试试卷 单选题(标红选项为正确选项) 第1题.申请雄安新区普通评标专家的年龄不超过()周岁 A: 65 B: 60 C: 55 您的答案: A 第2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
须进行货物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或者
信息网络上发布。
A: 电视媒体 B: 河北日报 C: 公告栏 D: 报刊 您的答案: D 第3题.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具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
A: 特定 B: 具有总承包资质 C: 具有专业初步资质 D: 不特定 您的答案: D 第4题.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
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A: 5 B: 4 C: 3 D: 2 您的答案: C 第5题.雄安新区评标专家考评形式分为综合考评和 A: 动态考评 B: 项目考评 C: 专业考评 D: 能力考评

您的答案: B 第6题.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
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A: 国家 B: 水利部 C: 建设部 D: 交通部 您的答案: A 第7题.下列情形不属于违法发包的是:

A: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B: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C: 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 D: 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您的答案: D 第8题.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 A: 基本满足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B: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C: 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主要综合评价标准 D: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您的答案: D 第9题.招标人最终必须将澄清与修改的内容以()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而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A: 邮件 B: 口头 C: 书面 D: 传真 您的答案: C 第10题.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探索建立本行业统一的(),指导地方行业推进“互联网+”监管。 A: 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 B: 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管理平台 C: 电子招标投标行政服务平台 D: 电子招标投标行政交流平台 您的答案: C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工作流程

附件1: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工作流程 抽取申请受理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抽取时间到抽取终端办抽取,需提交以下材料交抽取终端存档: 1、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复印件1份; 2、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印件1份; 3、招标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2份,抽取机构留存1份,招标人带走1份; 5、委托代理机构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1份。 录入抽取项目信息 不通过 专家抽取 1、现场应该有两个以上(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实施双密钥启动; 2、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若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抽取的,须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3、抽取终端出现故障,无法正常抽取时,填写《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委托抽取登记表》,传真至其他抽取终端委托抽取。 打印抽取结果 1、《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需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代表、终端操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交招标人签收。 实到人数符合 申请材料审查 通过 开始评标 补抽流程否是抽取预约 1、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一天与抽取终端联系,确定正式抽取时间 2、提前网上下载并填写《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 确定抽取时间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补抽工作流程 录入补抽条件 专家补抽 现场应该有两个以上(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实施双密钥启动。 补抽触发条件 1、评标委员会有与招标人有利害或利益关系的; 2、参加评标专家主动回避的; 3、专家因故无法参加评标的; 4、评标前,管理机构发现评标专家名单泄漏的。 专家符合人数 打印补抽结果 是 否 打印《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补抽结果记录表》需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代表、终端操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交招标人签收。 专家补抽申请 1、如有以上情况,需补抽专家的,抽取终端与招标招标经办人联系; 2、招标经办人填写《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补抽登记表》提交抽取终端。

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申请表

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 申请表 姓名: 职称: 单位: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本表,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 1.“家庭地址”栏,请填写常住地详细地址。评标专家所在地区域据 此确定。 2.“固定及移动电话”栏,请填写常用电话号码。评标专家将通过电 话收到评标通知。 3.“单位名称”栏,请填写当前所在单位名称,若有变更,请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更改。已退休申请人填写原单位名称。无单位申请人可不填写此项。 4.“是否愿意成为应急专家”栏,请填写“是”或“否”。应急专家 应能够随时响应专家抽取需要,在短时间内赶到指定的评标地点。 5.“评标专业”栏,请填写申请参与评标的专业。申请人最多可以选 择5个专业。专业请在《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中查找,并按照最低层级的专业进行申报,填写相应编码。 6.“单位推荐意见”栏,请申请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已退 休申请人此项应由原单位填写、加盖单位印章。 7.请申请人在表后附上身份证、学历、职称、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及参加评标等其他符合入库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粘 帖 处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专业 固定及移动 电话 身份证号 电子信箱 家庭地址 邮 编 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 单位电话 单位传真 单位地址 是否退休 申请专业及编码 评标专业1 专业编码 从事该专业年限 评标专业2 专业编码 从事该专业年限 评标专业3 专业编码 从事该专业年限 评标专业4 专业编码 从事该专业年限 评标专业5 专业编码 从事该专业年限 是否愿意成为应急专家 职称情况 证书名称 颁发机构 证书编号 取得时间 有效期限 执业/职业资格情况 证书名称 颁发机构 证书编号 取得时间 有效期限

(整理)基础理论部分--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基础理论部分--8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第29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按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评标专家入库标准

评标专家入库标准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评标专家入库标准(试行) 基本条件: 1、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并具有重大项目实践经验; 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 5、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6、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专业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类似项目规模标准如下,申请人须有 3 项类似项目业绩。 1、规划:执笔编写或主要参与编写,或评估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规划,或参与过同等规模项目的评标; 2、投资策划与决策:执笔编写或主要参与编写过城市单条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或项目后评价报告,或参与过同等规模项目的评标工作; 3、设计:主持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体或专业设计,或其监理单位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参与过同等规模项目的评标; 4、监理:担任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监、副总监或申报专业监理负责人,或参与过同等规模项目的评标; 5、工程造价:担任过累计投资额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或安装工程造价负责人,或参与过同等规模项目的工程造价评标; 6、施工:编写过累计投资额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担任过累计投资额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参与过同等规模项目的工程技术评标; 7、货物:担任《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备、

北京市评标专家考核试题

北京市评标专家考核试题 证书编号 姓名 评标专家考核试题 一、单选题(将所选项字母填写在划线处。每题2分,共20分) 1、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服从D、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A、交易中心 B、招标代理机构 C、招标人代表 D、招投标监管部门 2、评标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资格评审或评标活动,“规定的时间”是指 D 。 A、上午9点 B、上午8点30分 C、下午14点 D、语音通知约定的时间 3、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A。 A、1至3名 B、1至2名 C、2名 D、1名 4、资格评审工作由 B 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A、清标小组 B、评审委员会 C、行政主管部门 D、招标人 5、建筑工程招标的形式包括以下哪几种A。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议标; 4、指定招标 A、1、2 B、1、2、4 C、1、4 D、1、2、3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评标的,必须向B 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A、2个 B、3个 C、4个 D、5个 7、评标专家一年中出现B约谈批评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将给予记入“强制屏蔽评标专家名册”三个月处理。并将违纪行为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含区、县及 亦庄)予以通报。A、一次B、两次C、三次D、四次 8、北京市建委招标办评标专家语音查询及留言电话号码是____________ 。 A、82384792 B、62344296 C、66418238 D、62398286 9、语音系统邀请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播报的评标时间是 C : A、招标人规定的评标时间 B、招标办规定的评标时间 C、招标人事前预估的评标时间 D、发改委规定的评标时间 10、《<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行为守则> (以下简称《守则》)管理措施》规定,如果评标专家违反《守则》,处罚或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B : A、3种 B、4种 C、5种 D、6种 当面批评,责令改正;约谈批评,予以通报;给予记入“强制屏蔽评标专家名册”三个月、六个月直至永久屏蔽的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二、多选题(将所选项字母填写在划线处。每题4分,共40分,多选、错选不得分) 1、评标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BCD ,应主动向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报告。(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行为则守第二条) A、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此条属于应当回避的) B、职称、执业资格、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 C、年龄超过70周岁的 D、因身体健康等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当评标专家的 2、评标专家有以下AB 病史的,应当主动向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报告。 A、癫痫; B、脑淤血; C、高血压; D、心脏疾病; 3、评标专家在资格评审或评标过程中应当讲求文明礼貌,尊重ABCD _________ 。

甘肃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填报时间: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

填表说明 1.本表供甘肃省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申请使用。 2.一律用钢笔或炭素笔,内容要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从事专业年限”为当前主要从事专业年限,要求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满足规定的专业业绩要求。 3.“职称”填写当前评审的最高职称,要求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从事专业”按照货物、工程、服务三个大类选择一类填写,除主评专业外,尚可选择两个本人较为熟悉的兼评专业,专业名称按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印发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中的“二级或三级类别代码及名称”规范填写,填写二级类别代码及名称的必须熟悉二级类别下所含三级类别专业。 5.“执业资格名称”指获取的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如,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若有多个,请在“专业特长的具体说明”栏中注明。 6.“执业资格注册号”为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或注册证号。 7.“所属行业”依照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填写。 8.“单位名称”填写当前所在单位名称。已退休人员请填写退休前所在单位名称。 9.本表须填报一式三份。 10.本申请表由甘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给于资格认证。 另:提交该表时,请务必附上本人身份证、最后(高)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以及1张两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若有相关获奖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也可以同附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注:1. 专家本人只需填写前2页及第3页上半部分,另外报名需同时交两寸近期免冠蓝底彩照4张,粘贴于申请表封面右上角; 2. 随本申请表附专业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与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尽可能最大程度发挥集团优势,高效利用管 理企业内部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在电力工程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及管理企业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推进事业部及管理企业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结合事业部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事业部直接管理,由各方面管理、技术专家组成,为事业部及管理企业相关工作、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 第二章专家库的分类和选拨 第三条专家库专家主要由管理企业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聘请集团公司其他单位或科研院所、咨询公司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四条专家库人员的构成主要分为管理、技术两类专家。以技术类专家为主。在两大类专家中按领域和专业不同又细分为若干组,每一组专家数原则上不超过10名。 根据事业部及管理企业业务需要,两类专家可进行细分。 管理类专家细分为:战略规划与体制改革类、人力资源管理类、经营(技经)管理类、财务资金管理类、市场营销类、安全监察类、投融资与房地产开发类、党群与企业文化管理类、纪检监察审计与法律类、物资装备(采购评标)类、信息化与网络管理类、海外商务类等;

技术类专家细分为:汽机安装类、锅炉安装类、电气安装类、热工仪表安装类、焊接与金属检测类、土木建筑类、输变电施工类、工程机械与起重类、调试类、核电与新能源类等。各专业的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事业部两类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事业部邀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 每次遴选备选专家数据库人选,管理企业以单位名义推荐的,每个专业一个单位可推荐1-2人,最多不得超过3人。 事业部各业务处室负责从备选专家数据库中筛选、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经事业部综合管理处汇总并报事业部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确定专家库正式专家人选。凡属事业部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3年。任期届满后,事业部可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续聘或更换。 选聘的专家由事业部颁发聘书,并函告所在企业及本人。 第七条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技 术和规范要求,对所属的专业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本专业的发展和所涉及的技术、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工作严谨细致,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资格(技能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特别丰富、业务能力特别强的,可放宽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暂行办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法规〔2015〕207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根据《河南省 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66号),省发展改革委 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了《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暂行办法》 年3 月2日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根 据《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16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工作。 第三条评标专家征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本人自愿、应入尽入的原则,面 向社会公开征聘。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不得被被聘为评标 专家。 第五条应聘评标专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学历证明及专业资格证书; (三)个人情况及工作简历; (四)个人研究成果或者工作成就简况; (五)单位推荐的,应当出具推荐意见; (六)其他与应聘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评标专家申请程序。申请人登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8210871761.html,)的“业务入口”,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并 扫描上传相关证件。 第七条省直有关部门以及省辖市、县(市、区)和招标代理机构已设立的评标 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个人申报,经资格确认后,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资格审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网上注册申报资料进 行核对查验,确认专家资格。 第九条对通过资格确认的申请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入库前评标业务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公示,公示7天无异 议后,颁发《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申请人未通过资格确认的,在公示期内可在网上查询原因,有异义的可向管理 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已经取得省直有关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者两年内经过相关培 训的专家申请人,可以免予入库培训考试。 第十一条为提高评标专家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评标专家开

采购中心评标专家入库条件及程序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专家 入库条件及程序 一、评标专家资格条件 入选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胜任政府采购评标工作;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五)各类院士、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年龄放宽至70岁以下; (六)对特殊专业或新兴行业的本地专家条件,可放宽至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具备博士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并根据深圳市财政局【2004】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审核认定。 二、评标专家注册、审核、入库程序 1、网上注册:在深圳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8210871761.html,,首页右上角选择“评标咨询专家注册”,填写专家注册信息。 2、提交、审核资料:在网上注册成功后,专家需提交资料至深圳政府采购中心202室,进行审核验证。包括: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②学历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③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④个人简历一份(体现专业领域成就)、⑤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材料的原件、⑥一寸彩照两张。

3、领取专家卡:对于经审核符合入选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专家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一楼咨询窗口领取专家卡。 三、注意事项 1、申请入选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专家,要确保注册信息的真实、有效,确保提供验证证书的真实性,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每个专家最多只能选择现从事行业中的两个评审专业,同时不能跨行业选择评审专业。 3、入库后,专家信息有变更的(特别是联系手机),专家本人应及时联系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修改。 附件:《深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类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邮编:518034 电话:83948105、89805900-5 传真:83948190 联系人:肖香玉、余燕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综合评标库知识汇总

五、简答题 1、简述《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2)、保护国家利益。 (3)、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4)、保护招标投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提高经济效益。 (6)、提高项目质量。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3、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4、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 行招标,请简要说明两个阶段的工作内容。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5、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哪些情形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有哪些行为属于弄虚作假?(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7、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过程中有哪些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8、《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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