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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事[2002]121号
颁布时间:2002-10-11发文单位: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财政厅
各市(州、地)人事(人事劳动)局(处)、财政局(处),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1997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国家先后三次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增加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未作调整,显得偏低,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虽系职工直系亲属,但职工生前不供养的人员,不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前供养的遗属,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的标准停止执行。
三、有关具体政策
(一)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二)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负担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费用,不足时,再给予困难补助。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省直单位按兰州市一般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确定。
(三)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父母与配偶执行同一标准,弟妹与子女执行同一标准。
(四)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女及供养的弟妹发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不得超过十八周岁(中学在校生除外)。
(五)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额(含各项津贴、补贴)。
(六)上述调整标准执行后,如属城市户口者,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

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
遗属 配偶、父母 子女、弟妹
城 市 农 村 城 市 农 村
每人每月补助标准 200 180 160 140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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