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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条件

分包合同条件目录

1.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1.2 标题

1.3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1.4 书面指示

2. 一般义务

2.1 工程范围及内容

2.2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2.3 履约保证

2.4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5 分包合同的转让

2.6 再次分包

3. 分包合同文件

3.1 语言

3.2 适用的法律

3.3 分包合同协议书

3.4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4. 总承包合同

4.1 分包商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4.2 分包商对本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4.3 分包商与业主关系

4.4 总承包商对本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5. 分包商与承包商及其它承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及设施

5.1 承包商供共享的设备及设施

5.2 分包商不会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它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3 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6. 现场工作和通道

6.1 工作时间及规章制度

6.2 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3 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

7. 开工和竣工

7.1 分包工程的开工及竣工时间

7.2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7.3 拖期违约罚金

7.4 承包商有义务通知

8. 指示和决定

8.1 根据总承包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

8.2 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8.3 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合同/指示执行工作

9. 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

9.1 确保分包工程质量

9.2 安全、消防措施

9.3 文明施工

10. 变更

10.1 分包工程的变更

10.2 口头变更指示的确认

11. 变更的估价

11.1 经济变更与技术变更

11.2 变更价值的估算

11.3 变更估价的申请及审批

11.4 计日工作

12. 通知和索赔

12.1 通知

12.2 索赔

13. 分包商的设备

13.1 分包商的设备

14. 保障

14.1 分包商的保障义务

14.2 总承包商的保障义务

15.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15.1 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

15.2 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

15.3 由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反造成的缺陷

16. 保险

16.1 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16.2 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

17. 合同价款及工程进度款支付

17.1 分包合同价款

17.2 工程款支付

18. 总承包合同的终止

18.1 对分包商雇用的终止

18.2 总承包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18.3 由于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的总承包合同的终止

19. 分包商的违约

19.1 分包合同的终止

19.2 终止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力与责任

19.3 承包商不终止的权力

20. 争端的解决

20.1 友好解决和仲裁

20.2 与总承包合同有关或由总承包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

21. 通知和指示

21.1 发出通知和指示

21.2 地址的更改

22. 费用及法规的变更

22.1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及后续的法规

23. 货币及汇率

23.1 货币

23.2 汇率

24. 遵守法令和法规

24.1 税金、法律义务、通知、费用及收费

25. 工程量清单

26. 暂列金额/暂定数量

27. 工程规范使用

28. 撤离现场

29. 承包商和分包商不得误用或干扰对方的财产

30. 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

31. 质量保修期

分包合同条件

1.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业主”-是“招标人”的简称,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

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

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

(2)“总承包商”-指由业主聘用进行及承建总

承包工程之施工单位,以及取得其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即。

(3)“分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及总承包商所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

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工程监理单位”-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全面监

理的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

(5)“设计人”-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进行设计的并在合同

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即。

(6)“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7)“当局”指对合同工程或与之有关的配套系统有管辖权

的政府部门、当地当局和/或市政配套的法定的

承包机构/单位。

(8)“质检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站。

(9)“业主代表”由业主委派之本项目负责人。

(10)“总承包合同” -指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为承建所

签订之合同。

(11)“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

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清

单、往来文件包括信函、纪要、备忘等、投标

函及招标人与分包商明示应纳入分包合同的投

标书其它部份、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

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招标人发出

的中标通知书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2)“分包合同工程-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合同工程规范。

规范”

(13)“分包合同图

纸”-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14)“分包合同工程

量清单或单价细

目表”

-指构成分包商的投标文件一部分的且已标价并

完成填写的工程量清单或单价细目表。

(15)“分包商的投标

函”-指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分包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

向招标人提出并被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所

接受的投标函包括招标人及分包商双方同意的

报价金额改动(如有)。

(16)招标人所发出之

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确认接受分包商为承建分包工程的分包商之函件。

(17)“分包合同条

件”

-指本文件,该文件应构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

(18)“总承包合同条

件”-指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条件。

(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

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

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

要求。

(21)“分包商的开工

日期”-指中标通知书内所定的或业主/工程监理单位另行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

(22)“分包商的竣工

时间”-指按分包商分包合同附录中的规定,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的时间(包含

按第7条延长的时间)。

(23)“工期”-指业主和分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日

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2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以事件有效

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

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以次日开始计

算。“日 (天) ”均指一个日历日。

(25)“分包合同价

格”-指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

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

(26)“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条件内所述的工程。

(27)“分包商的设

备”-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施工装置和机械设备/工

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

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它物

品。

(28)“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堕落或其它非

发包方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

下列所指定之恶劣天气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

灾害。(i) 恶劣性天气是指政府公布不适宜

进行建筑工作之特殊坏天气的日子(不应包括

冬季及炎夏施工)。

(29)“已经批准”-指业主代表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随后对先

前口头批准所作的书面确认。

1.2 标题

本分包合同条件的标题不应被视为本分包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解释和理解分包合同条

件或整个分包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

1.3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

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

动词用的“通知”、“证明”、“确认”或“决定”均应作此理解。任何此类通知、同

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1.4 书面指示

除本合同内另有说明外,总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由工程监理单位于总承包工程合同

内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所发出有关本分包工程的指示、而分包商应遵守上述之指示。

2. 一般义务

2.1 工程范围及内容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下为示例:XXXX项目铝合金门窗、外墙石材幕墙、轻钢雨蓬、铝

合金空调百叶窗、铝合金通风百叶窗、铝穿孔板、屋面金属格栅的分包工程,包括但不

限于上述分包项目的深化设计、材料供应、制作加工、运输、安装(含埋件)、成品保

护、测试检验、验收、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编制、维修保养。

上述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铝合金门窗、外墙石材幕墙、轻钢雨蓬、铝合金空调百叶窗、铝合金通风百叶窗、铝穿孔板、屋面金属格栅的深化设计: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

(包括窗框与混凝土墙体的连接方式,飘窗拐角处处理、防水处理、防雷接地系统

等)及技术说明并提供完整的计算书,并负责获取北京冠亚伟业民用建筑设计有限

公司审核确认及业主认可;

(2)铝型材、玻璃、五金件等全部材料采购、加工制作、拼装、包装、运输到现场、卸车至指定地点、现场拼装(如需)、安装、附框制作安装、塞缝处理、成品保护、验收、保

修工作;

(3)外墙石材的安装,热镀锌型钢龙骨加工制作及安装,包括与结构连接用的涨(锚)栓和钢板,石材板面嵌缝清理,干挂石材屋顶女儿墙处的收头处理;

(4)预埋件的加工制作及现场安装;

(5)安装过程中的测量校正、临时支撑架、临时脚手架、安全架等安全措施、现场二次倒运、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场地清理、运输机械及中小型机具;

(6)涉及外墙石材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的所有检测和试验以及安装过程中的措施;

(7)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上述未提及到的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相关工作,直至整个分包工程交付验收前的全部工作内容;

(8)保证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制作加工及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不合格的产品负责退场及更换,对不符合技术和质量要求的安装进行返工。且不得延误工

期,并承担因此对业主/总承包商的所有损失;

(9)负责竣工图的制作、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竣工资料的制作以及配合总承包商竣工资料档案馆归档工作。

(10)为保证本工程的顺利施工,分包商应有专门的技术小组进入施工现场配合安装施工,一切费用均应含在合同价格中;

(11)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工作内容。

2.2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深化设计、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分包商应为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分包商的设备以及所有其它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根据第5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另有商定或另有规定者除外。分包商应在所有施工及执行分包合同方面令业主和总承包商及工程监理单位满意以及遵守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包括总承包商为总承包工程正常施工时所制定的所有合理规则。

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承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总承包商,同时抄报工程监理单位和业主。由于分包商设计缺陷、失误等原因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的应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利视损失轻重从分包合同款中扣除部分款项。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分包商不能胜任此分包工程的情况,业主及总包商拥有将本分包工程的部分甚至全部工作内容重新选择分包商的权利。由此增加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商承担。

2.3 履约担保

分包商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按本分包合同规定履约保函之格式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

保函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提供保函的机构须为银行,业主不接受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保函的银行须经业主批准。因遵守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并被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履约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具之日起至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4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分包商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14天内,以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规定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各提交一份实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并取得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批准。分包商还须编制月进度报告,供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审阅、每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报告

应持续到完工为止。报告内容应包括设计、制作、送货、安装、验收等每一阶段进展情

况的图表及详细说明,反映制造情况和工程施工进展等状况的照片。无论总承包商/工

程监理单位/业主何时需要,分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

安排和拟采用方法的总体说明,供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参考。

无论何时,如果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他已批

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

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内且不阻延总承包工程的进度情况

下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

2.5 分包合同的转让

没有业主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转让本分包合同或本分包合同的一部分,或本分包合

同中的任何权益或利益。

2.6 再次分包

分包商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分包出去。除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外,没有业

主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且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本

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将其自已的任何下级分包商(包括

下级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及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分包商自已及其代理

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

3. 分包合同文件

3.1 语言

用以拟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语言与用以拟定总承包合同文件的语言相同,即中文;

3.2 适用的法律

适用于总承包合同且据之对总承包合同进行解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分

包合同并据之解释本分包合同。

3.3 分包合同协议书

分包商应与业主和总承包商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

3.4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列于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组成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是相互解释的,除分包合同中另有规定,

组成分包合同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 分包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本分包合同条件及;

(4) 工程规范及附录

(5) 技术要求;

(6) 合同图纸;

(7) 投标函、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汇总;

(8) 三方合同(如有)

(9) 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其它文件。

4. 总承包合同

4.1 分包商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有关总承包合同之合同条件、规范等总承包合同文件内容,分包商可于办公时间内到业

主之合约商务部查阅。分包商应细阅上述合同条件及规范致使其能完全明白及理解该文

件之内容(上述总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分包商应被视为对总承包合同的条文及内

容完全理解(上述总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并接受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就本分包

工程范围内的相应责任及义务。

4.2 分包商对本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a. 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及本项目施工现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和现场存放

等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总承

包商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且分包商不得以不了解总承包商的规章制度为由

而拒绝执行总承包商的有关指令。

b. 除非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在对分包工程进行深化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

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总承包商违反总承包合同

规定的总承包商的任何义务。除上述之外,分包商还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

承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c. 分包商应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同时应保证总承包商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

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因分包商下列不当的行为及事项所引起或与之

有关的任何责任、索赔、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开支:

(1) 分包商及其雇员或代理人违约、不遵守或不执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合同条

款或其中任何条款;

(2) 分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遗漏,以致总承包商需向业主承担的任何

责任及误期损害赔偿;

(3) 分包商的任何误用本分包合同第5条所述的脚手架等或其它属于或由总承包商提

供的财产/设备;

(4) 分包商未能提供分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深化设计。

(5) 由于分包商的疏忽、过失导致的任何人员的伤亡;

(6) 由于分包商的疏忽、过失导致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7) 由于分包商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在前述的情况下及总承包商向业主已提供其所受损失的证明下,业主经核实确认后可从

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有关赔偿费并补偿给总承包商。

d. 分包商所使用的材料品牌、质地、产地必须在采购前向总承包商/业主/工程监理单位送

审(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经总承包商/业主/工程监理单位审批同

意后分包商才能开始采购。每次审批时间不超过14个日历日,分包商在送审时应预留出

足够的审批时间,如因预留审批时间不足或审批没有通过,导致采购延误而影响工程进

度,由分包商负责。如果总承包商/业主/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分包商使用的材

料、运用的工艺标准等有检验要求时,分包商应主动提供检验的场所、资料、检验工具

等,接受检验。

e. 分包商潜在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任何为本分包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

的或为本分包工程使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

未属于总承包商或任何其它分包商的工作,也未在本分包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理解为分包商潜在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分包商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和义务向总承包商或业主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分包商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投标价格考虑不周、疏忽缺漏、计算错误等的补偿要求。

f. 由分包商送审,经业主选定的样品应封样保存,业主和分包商双方分别保留一半,正式

入场的材料质量、外观、质料及技术指标必须与封存的样品一致,否则将不被允许使用于本工程中。分包商不得自行更换合同规定的产品规格和供货厂家,如果分包商采购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由分包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g. 分包商供应的材料及加工必须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若因分包商供应材料的规格、颜

色、质量及数量等出现错误、材料供应不及时或加工跟不上而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商全

部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h.因分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缺陷等,分包商应付全部责任。

4.3 分包商与业主关系

本分包合同项下,业主责任仅为在分包商履行了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分包商支付合同金额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以作为对本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报酬。分包商须按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在涉及预付款的情况下提交预付款保函,并就本分包工程与总承包商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4.4 总承包商对本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1) 总承包商应按照与业主签定的总承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

对整个工程(含本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负责,向分包商提供合同内约定的

各项协调、管理及配合等工作;

(2) 总承包商负责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进行总体计划安排,并将分包商的进度计划合

理和恰当地考虑在总进度计划内,总承包商须与分包商联系落实其进度计划安

排和对施工条件的要求;

(3) 所有由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发给总承包商的指示,只要涉及指定分包商的工作

或工程,总承包方需及时转发给相应的指定分包商,以确保业主及工程监理单

位的指示能及时得到落实;

(4) 所有由指定分包商发往总包的文件,只要涉及到需业主、工程监理单位、设计

人协调的工作,总承包商应及时呈报业主并转发给相关单位;

(5) 总承包商的付款申请须包括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申请,并须将自行完成部分与指

定分包部分分别列明;(此条款中总包商的付款申请是否包括分包商的,由各

项目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与17.2(b)(c)(d)对应)

(6) 负责整个现场的文明施工、成品保护、安全保卫工作;

(7) 对分包商进场的材料、机械、设备等,总承包商应积极协调解决必要的卸货场

地,贮存、堆放及加工场地;

(8) 应提供实施本指定分包工程所需的定位线及标高线的控制线;

(9) 已完成结构的混凝土垂直度及建筑几何尺寸必须满足结构和建筑施工图纸及相

关变更、工程规范的要求,若存在施工偏差,总承包商应负责在指定分包工程

开始前自行整改至符合施工图纸和相应规范的要求;

(10) 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施工用电提供到二级配电箱;

(11) 应在现场建立和指定若干方便工作的垃圾堆放处,并负责将现场所有垃圾清运

到场外;

(12) 根据进度计划和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及时为指定分包商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

工作面、工作空间和工作时限;

(13) 为指定分包商提供垂直运输、临时道路、已搭设在现场的脚手架、配套的安全

措施。

5. 分包商与总承包商及其它分包商共同使用总承包商的设备及设施

5.1 总承包商供共享的设备及设施

除非本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总承包商特为分包商独立提供或保留任何设

施及设备。然而,总承包商应按分包合同的规定、免费为分包商提供施工所需用水、用

电、照明及工地整体保安。总承包商亦须允许分包商免费与总承包商和(或)经其同意

的其它分包商共同使用在工程现场已设置的并属于总承包商的脚手架及其它于措施项目

规范内所规定由总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地设施及设备。

但上述许可不应解除分包商检验或检查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使用的临时设施/设备

以及提供适当的临时设备供分包商使用的法定的或其它的义务,也不应要求总承包商为

该等脚手架之合适性、状况或适用性向分包商负责。

5.2 分包商不会享有总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它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除在工程规范内另有规定外,总承包商并不会为分包商提供任何可供分包商全权使用之

设备/设施。

5.3 对误用临时工程、总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分包商应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误用总承包商提供的

临时工程、总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它设施所造成的损害所引致的额外费用及赔偿。

6. 现场工作和通道

6.1 工作时间及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协议,分包商应配合总承包商之工作进度计划,安排充足的人手施工及完成工

程,遵守总承包合同内有关工程施工时间的限制,并应遵守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分

包商的设备进出现场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

6.2 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总承包商应随时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商以应有的速度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那

部分现场及现场通道,但总承包商没有义务将现场的任何部分提供给分包商专用。

6.3 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

分包商应允许业主、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任何一方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

合理进入分包工程以及现场上任何工作或材料正在实施、准备或存放的地点。分包商还

应允许业主、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合理进入现场外与

分包工程有关的由分包商或分包商委托他人正在工作或准备的地点。

7. 开工和竣工

7.1 分包工程的开工及竣工时间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预计开工日期年月日。

绝对工期:日历日。

竣工时间:

移交时间:

(如有其它重要的区段节点,建议也在此处一并明确)

本分包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业主和总承包商通知为准,分包商应按中标通知书内所订明的开工日或接到业主和总承包商有关开工通知后7天内开始分包工程的实施。并应于上述绝对工期内或在第7.2款可能允许的延长时间内竣工。

7.2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误实施分包工程:

(a) 总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合同有权从业主处获得总承包工程竣工时间延长的情况,或

(b) 根据第8.2款颁发的且不适用于本款(a)段的指示,或

(c) 总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或由总承包商负责的情况,

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分包商有权为其分包工程获得公平合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除非分包商已经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14天内,将造成其延误的情况及涉及的延误天数及损失通知总承包商和业主及工程监理单位,同时提交一份证明其要求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可以及时对其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分包商无权获得延期及损失补偿,总承包商在收到上述的报告及延期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其对分包商申请延期的意见连同上述的报告及资料,提交给工程监理单位审阅,工程监理单位应于收到上述报告及申请资料后7天内审阅完毕并报送业主。如延误是由于本款(a)段所引致,业主会按照总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确定延长时间,总承包商在未获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时,不得为本款(a)段所述的延误原因,为分包工程确认延长期限。

但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分包商按照本款规定的14天内提交详细报告不可行时,只要分包商每隔14天的时间向总承包商递交临时详细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报告,则分包商仍有权获得延期。

分包商基于本款(b)及(c)段原因所引致的竣工时间延长及损失补偿的申请,均应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彼此协商,而不应由业主承担。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由业主及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定。

7.3 误期损害赔偿金

分包商的施工进度须严格达到业主的控制性工期节点,分包商承诺每个节点每延迟一天,赔偿业主违约金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不超过本合同价款的20%。如果分包商不影响竣工验收、工程移交两个工期节点的情况,因工期赔偿业主的违约金返还给分包商。

(此条款在合同谈判阶段容易出现争议,总承包商处于转嫁风险的目的通常会要求分包

承担的误期损害赔偿金等同于总承包商向业主承担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分包通常会以分

包合同金额远远小于总包合同金额为由要求降低误期损害赔偿金额度。双方的要求都有

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在招标前业主应对此处提前约定。)

7.4 总承包商有义务通知

总承包商应将根据总承包合同规定所获得的有关分包合同的所有延期立即通知分包商。

8. 指示和决定

8.1 根据总承包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

根据第10条,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的所有指示和决

定。

8.2 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对分包商的指示及在分包工程的设计及规范方面的改动,均应由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向

总承包商发出,同时抄送分包商,总承包商不应在没有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同意的情况

下发出该类变更指示,一切分包商因遵守未经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同意而由总承包商擅

自发出指令引致分包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间接费用),均应由分包商自行承担有关费

用及相应责任。

8.3 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合同/指示执行工作

倘若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工程或未能执行第8.1条所述的指示,

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可经总承包商要求分包商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过失或违约行为。

如在发出上述指示7天内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认为分包商并未有明显改进,业主和工程

监理单位可经过总承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将全部或部分所涉及之项目委任其它

分包商或总承包商承造,而涉及的有关费用可从应支付给分包商之款额扣除或另外对分

包商提出索赔。此处所指费用并不一定是分包商的相应合同分项价款,而是未完成相应

分项工作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包含管理费用)。

9. 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

9.1 确保分包工程质量

分包商须对本分包合同范围内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须在按设计文件施工时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判断并确保分包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如判断将发生缺陷,要将情况如实及时报告给总承包商,同时抄报工程监理单位及业主。

分包商应严格按照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对于出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有权发出整改通知单,分包商收到整改通知单24小时内仍无任何整改措施,业主/总承包商有权请其他分包商整改或自行代为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间接费用)将从分包商的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同时不免除业主就该事宜对分包商处以金额不超过元/次的罚款,该款项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9.2 安全、消防措施

在进入现场前,分包商应向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提交安全消防保证措施及具体实施方案,

以备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审查。分包商应按照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批准后的实施方案安排施工,并严格遵守其它安全消防相关规定。

分包商应在现场设置至少一名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上述所有关安全、消防措施实施及整改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价款之中。

如分包商在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就某项安全隐患提出两次整改通知后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未达到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的要求,业主/总承包商有权请其他分包商整改或自行代为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商的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9.3 文明施工

施工期间,分包商应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每日做到工完场清,存放并处置好分包商的任何设备和材料。分包商应按照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的要求,将垃圾及废料堆放至现场指定堆放处。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商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规定时间内清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多余材料、垃圾,保持现场清洁整齐。清理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的总价之中。

10. 变更

10.1 分包工程的变更

如果业主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则业主

有权指示分包商进行下述任何工作,分包商方应遵照执行:

(a)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 省略任何这类工作;

(c) 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d)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

(e) 实施为工程完工所必需的任何性质的附加工作。

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对工程价值的影响(如

果有的话)应按合同中对变更计价条款执行。如果业主通发出指示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

因为分包商的违约或毁约或应由他对此负责任的原因造成,则任何由此类违约造成的变

更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

10.2 口头变更指示的确认

据第10.1条所发出变更指示均应由业主或由业主经总承包商书面发出,如该等指示为

业主口述时,分包商也应同样遵照执行,但规定业主应在该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以

书面形式确认此类口头指示,同时规定,分包商应可在业主发出此类口头指示后以书面

形式记录此类口头指示并于3个日历日内通过总承包商报业主确认,如果14天内未被

业主以书面形式拒绝,则此类由分包商所发出的书面记录应被视为分包工程的指令。

11. 变更的估价

11.1 关于对设计变更的计价及合同价格调整的规定:

(a) 设计变更的调整:因业主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按实际调增或调减的工程量进

行调整合同价款,每次每分项(以工程量清单子目为准)变更调增或调减的单

价按原投标报价中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如果原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应子目的综

合单价,由分包商提出经业主审核确认后的单价作为变更的调整价格。非因业

主原因导致的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将不做合同价格调整。

(b) 变更不计取开办费及措施费:分包商填写之措施项目的款项或单价应被视为包

含根据本分包合同进行施工的全部工程,包括业主根据分包合同条款所发出的

任何变更所需之措施费,即设计变更不计取开办费及措施费。

11.2 变更价值的估算

所有依据第10.1条所发出的变更的价值应依据分包合同中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单

价(如有时)来核定,但如果分包合同中没有此类单价或如果它们不恰当或不适用,则

该变更估价应参考市场价格在公平及合理的原则下协商,费率须执行原合同费率并由业

主确认。

11.3 变更估价的申请及审批

分包商应于发生变更事由或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将变更报告及相关支持资料报送

总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同时抄送业主;总承包商应于收到分包商报送资料后7天内签

署意见并报送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于收到总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报送资料后

7天内签署意见并报送业主;业主应于收到工程监理单位报送资料后28天内作出批复,

并将批复决定主送分包商,同时抄送工程监理单位及总承包商。

如分包商对变更洽商估值金额发生争议,该等未能就变更估值达成一致的争议不能构成

分包商不执行该项变更洽商的理由。

11.4 计日工作(由于计日工单价较高且数量不便于管理,建议在实际工作中尽可能地杜绝使

用计日工的形式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

当变更工作不能正确地计量和估价时,分包商可被允许采用计日工单价:

当分包商有意根据本条提出计日工作申请时,应将其意向于开始该项计日工作前最少三

天送抵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供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批核。该项

通知并不表示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必须允许以计日工作方法计算该等变更工

作的应付金额。同时,分包商应按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批准的格式提交计日

工资料及记录予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如分包合同内有计日工作表的规定的

费率和价格,则有关的计日工应按计日工作表内的费率和价格作估值。

12. 通知和索赔

12.1 通知

除非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则无论何时根据总承包合同条件要求总承包商向工程监

理单位或业主递交任何通知或其它资料或保持同期记录的话,分包商应于分包合同及总

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就有关分包工程方面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发出类似通知或其

它资料以及保持同期记录,以便总承包商能遵守该总承包合同条件。分包商应花费足够

的时间完成上述事项以使总承包商能按时遵守该总承包合同条件。

12.2 索赔

当分包商在本工程中确实受到总承包商或业主原因的影响以至分包商蒙受直接的工期延

误(或费用支出),但未能按本合同其他条件得到适当补偿,则分包商可以对应的向总

承包商或业主索赔。

分包商应于发生索赔事由后14天内,将索赔报告及相关支持资料报送总承包商或业主。

当需要时,分包商有责任和义务按照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的要求,提交支持和

证明索赔理由的同期记录及其他补充资料。如分包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按照业主/

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要求报送索赔报告及相关支持资料,则视为分包商放弃索赔权

利。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单位应于收到分包商报送资料后7天内签署意见并报送业主;

业主在收到工程监理单位报送资料后56天内给予回复,并将回复意见主送分包商,同

时抄送工程监理单位及总承包商。

当总承包商从业主处得到任何索赔利益时,总承包商应将在所有情况下公平合理的那一

部分转交给分包商。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阻止分包商就由于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分包工程施

工的延误或其它情况而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

13. 分包商的设备

13.1 分包商的设备

属于或由分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提供的施工机械、工具及设备的风险应完全由分包商

负责,上述财产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全由分包商负责,而分包商应保障业主/总承

包商免于承担任何有关损失、索赔或诉讼。

14. 保障

14.1 分包商的保障义务

除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外,分包商应保障业主/总承包商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损失

和索赔:

(a) 任何人员的伤亡,或

(b) 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系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或

由其引起的。分包商还应负责业主/总承包商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

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但第14.2款所限定的情况例外。

14.2 总承包商的保障义务

总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

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保障的程度应与业主按总承包合同保障总承包商的程度相类似

(但不超过此程度):

(a) 按分包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

的对财产的损害;以及

(b) 由业主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非该总承包商正在雇用的其它总承包商的行

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

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总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由总承包商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不是该分包商雇

用的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等方面的全部索赔、

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或其它开支。或者,当分包商及其代理人、雇员或

工人对上述人员的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总承

包商、总承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其它分包商对该项伤亡、损失或损害负有责任

程度相应的那一部分伤亡、损失或损害。

15.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15.1 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

如果在有关总承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或者,在按照总承包合同颁发有关总承包

工程某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的情况下,在包含有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工程的区段或部

分的接收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商应完成第2.1款所要求的分包工程,则分包商应使分包

工程始终处于总承包合同所要求的令总承包商及业主满意的状态。在有关总承包工程或

其有关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商应修补由于任何原因所造成的各类缺陷。

除非上述缺陷按照总承包合同是由于业主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

或按照分包合同是由于总承包商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且分包

商能证明及确定缺陷是由哪一单位引起,否则,分包商无权为修补上述缺陷获得追加付

款。

15.2 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

在包含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工程或总承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视情况而定)的有关移交证

书颁发之后,分包商应修补本分包合同内规定分包商须修补的缺陷及执行的保养及承担

总承包合同及其保修书规定由总承包商负责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缺陷修补,修补缺陷的通

知期限以及所依据的条件应与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总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期限及条件类同

及按本分包合同附录所订明之期限。如总承包合同内的保修规定与本分包合同内相关内

容方面有所矛盾时,则应以较严格的要求为准。

如由分包商负责设计的部分之设计不恰当及或分包工程的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分包

合同规定而出现缺陷令总承包商(无论是他或任何其它分包人)需要对总承包工程或其

其它分包工程进行任何(永久或临时的)修补及改动时,则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支付该

等工作所涉及的费用。

如总承包工程的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总承包工程合同规定而出现缺陷令分包商需要对

分包工程或有关事项进行(永久或临时的)修补及改动时,则总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支付

该等工作的施工费用。

15.3 由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

如果分包商按照第15.1款或第15.2款所修补的缺陷是由于总承包商及其代理人、雇员

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则尽管总承包合同可能未有规定总承包商有相应的权力

从业主处得到补偿,分包商仍应有权为其修补上述缺陷从总承包商处得到补偿。

16. 保险(此处应根据项目实际的整体保险方案进行编写,以下为示例条款)

16.1 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分包商应从分包合同开始起至分包商完成分包合同规定的工作及义务止的期间内,为下

列事宜购买保险,并维持该等保险于上述期间有效:

(a) 分包商之工人、管理人员及其间接雇用之工作人员保险;

(b) 施工设备及车辆保险;

(c) 运输及仓储保险;

(d) 因分包工程施工所引致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保险;

(e) 为弥补分包商认为在总承包工程合同内由业主或总承包商所购买之工程一切险、第

三者责任险不足之处的其它保险。

16.2 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

倘若分包工程以及属于分包商的临时工程、材料或其它物品在移交证书中所订明的完工

日期前遭到毁坏或损害,且根据上述保险单已确定有关上述各项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分

包商应得到此笔损失金额的支付,并应将此笔款项用于重置或修复被毁坏或损坏的物品。

除上述情况外,在有关总承包工程的接收证书颁发之前,或在有关包括在最后一个分包

工程的总承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如有)颁发之前,分包工程的风险应由分

包商承担。分包商应自费弥补或修复在此之前分包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害。分包

商还应对其为履行第15.2款规定的他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分包工程的任何损

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17. 合同价款及工程进度款支付

17.1 分包合同价款

本分包工程合同形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应包括

本分包合同中分包商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

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在工程量清单/单价细目表内之

各项单价报价均属综合包干单价。

合同价款中包括但不限于:

深化设计费、材料费、损耗费、辅材费、制作加工费、拼装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

采购保管费、试验及检测费、安装费、机械费、调试费(如有)、验收费、技术资料费、竣工

图、竣工资料费、半成品及成品保护费、保险、利润、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技

措费、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职工食住、保修、风险、不可预见费用、材料涨价、汇率、

责任等所有费用。其他按照本合同条款规定的总包商不提供的机械、设备、措施,均由

分包商自行提供,且此部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中。

所谓固定总价合同,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a) 合同内工作范围按照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范围包死,业主不接受由于分包商对

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索赔;

(b) 合同内工作范围的所有工作子目单价包死,任何情况下,单价不得调整,业主不接

受任何基于分包商对单价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

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差错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c) 合同内工作范围中各子目的工程量包死,任何情况下业主不接受任何基于分包商对

投标时工程量计算或复核存在差错的任何索赔;

关于对合同价款的进一步说明:

(关于合同价款如有需要进一步说明请在此添加,以下为示例条款)

(a) 分包商须保证完成与结构工程、外保温工程、外墙贴砖工程及其他工程分界面部位

工序的合理交接和协调施工,负责消除前道工序的误差,并须负责完成虽未在本标书

中描述,但为保证建筑协调和使用功能而必须完成的工作,所需费用全部包含在合

同总价中;

(b)分包商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负责所有铝合金门窗、百页窗等与结构的连接固定,门窗等与结构之间的缝隙须按要求进行保温密封处理,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c) 总承包商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商的供货、安装、验收、施工进度和现场管理

等均应服从总承包商的安排和统一指挥,施工中如发生不服从统一调度,统一指挥

的事件,业主将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罚。分包商安装调试人员在现场的办公、食宿自

理。分包商需纳入总包管理体系,接受总包管理,但无须向总包方交纳管理费,分

包商服从及配合总承包商指挥及协调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7.2 工程款支付

(a) 本合同内金额按以下阶段分期支付予分包商: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下为示例条款)

(1) 本项目不支付任何有关的预付款、材料备用款、订金等。

(2) 门窗主框、幕墙框及石材幕墙龙骨全部安装完毕合格后,经业主、工程监理单

位、总承包商签字确认后,分包商向总承包商及工程监理单位同时呈交付款申

请,并抄送业主,付款申请金额按为门窗及幕墙总价款(不含铝合金空调百叶

窗、铝合金通风百叶窗、铝穿孔板、屋面钢格栅部分)的40%计算,门窗及幕墙

总价款根据合同指定的单价与价目计算,业主按照经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核定后

的门窗及幕墙价款的40%并扣除业主已代分包商支付或按分包合同规定应扣除之

款项(如罚款等)后支付分包商。

(3) 本分包工程全部完成并经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后14天内付至合同总价

的80%。

(4) 本项目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0%。

(5) 本分包工程结算完毕且整体工程交付使用后14天内,业主支付累计至结算金额

的95%给分包商。

(6) 剩余5%保留金于质量保修期满,分包商修补所有缺陷之后28天内业主将保留

金剩余部分支付予分包商。

(b) 分包商每次请款时,必须按业主指定的格式向总承包商呈交付款申请的报表,且同时

抄送业主,报表说明分包商到规定日根据分包合同条款有权得到的金额及以前已支付

的金额。

什么是FIDIC合同条件

什么是FIDIC合同条件?简述其发展过程及最新FIDIC合同条件 FIDIC合同文本介绍 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多数国家或地区政府、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有标准的招投标程序、合同文件、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仲载方式告示。使用这些标准的招投标程序、合同文件,便于投标人熟悉合同条款,减少编制投标文件时所考虑的潜在风险,以降低报价。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执行合同文件所附带的争议解决条款来处理纠纷。标准的合同条件能够合理公平的在合同双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和相关争议。FIDIC作为国际上权威的咨询工程师机构,多年来所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界几十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公正的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程序严谨,可操作性强。如今已在工程建设、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提供等方面被广泛使用。现简要介绍FIDIC合同条件的发展过程和新版(99版)合同条件的适用范围等情况。 编辑本段一、FIDIC合同文件的发展 1957年,FIDIC与国际房屋建筑和公共工程联合会[现在的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在英国咨询工程师联合会(ACE)颁布的《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格式》的基础上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第1版)(俗称“红皮书”),常称为FIDIC条件。该条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为专用合同条件。1963年,首次出版了适用于业主和承包商的机械与设备供应和安装的《电气与机械工程标准合同条件格式》即黄皮书。1969年,红皮书出版了第二版。这版增加了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筑工程专用条件。1977年,FIDIC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联合编写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Europeenne de la Construction(巴黎),这是红皮书和第三版。1980年,黄皮书出了第二版。同时出版的还有黄皮书第三版《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分为三个独立的部分:序言,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1995年,出版了橘皮书《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合同条件》。以上的红皮书(1987)、黄皮书(1987)、橘皮书(1995)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分合同条件》、蓝皮书(《招标程序》)、白皮书(《顾客/咨询工程师模式服务协议》)、《联合承包协议》、《咨询服务分包协议》共同构成FIDIC彩虹族系列合同文件。1999年9月,FIDIC出版了一套4本全新的标准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保称是:由业主设计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rt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新黄皮书)的名称是:由承包商设计的电气和机械设备安装与民用和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Plant and Designed-Build for Electrlcal and Mechanical Plant and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Contractor)。《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银皮书(Silver Book)。FIDIC还编写了适合于小规模项目的《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绿皮书(Green Book)。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19-0213)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上海建工集团 分包人(全称):上海中铁集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民房改造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元, 小写: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第十章 fidic工程施工合同条件_secret_修正版

第十章 FIDIC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节 FIDIC合同条件概述 一、 FIDIC组织简介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缩写。该组织在每个国家或地区只吸收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作为团体会员,至今已有60多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成员,因此它是国际上最具有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我国已于1996年正式加入FIDIC组织。 二、 FIDIC合同条件简介 为了规范国际工程咨询和承包活动,FIDIC先后发表过很多重要的管理性文件和标准化的合同文件范本。目前作为惯例已成为国际工程界公认的标准化合同格式有适用于工程咨询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适用于施工承包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合同条件》和《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1999年9月,FIDIC又出版了新的《施工合同条件》、《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及《合同简短格式》。这些合同文件不仅被FIDIC成员国广泛采用,而且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求在其贷款建设的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以该文本为基 础编制的合同条件。

这些合同条件的文本不仅适用与国际工程,而且稍加修改后同样适用于国内工程,我国有关部委编制的适用于大型工程施工的标准化范本都以FIDIC编制的合同条件为蓝本。 (一)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FIDIC最早编制的合同文本,也是其它几个合同条件的基础。该文本适用于业主(或业主委托第三人)提供设计的工程施工承包,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也允许其中部分工作以总价合同承包),广泛用于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安装承包的标准化合同格式。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条款中责任的约定以招标选择承包商为前提;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二)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适用于大型工程的设备提供和施工安装,承包工作范围包括设备的制造、运送、安装和保修几个阶段。这个合同条件是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制的,针对相同情况制定的条款完全照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该合同涉及的不确定风险的因素较少,但实施阶段管理程序较为复杂,因此条目少款数多;二是支付管理程序与责任划分基于总价合同。这个合同条件一般适用于大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本专用条款的内容,是依据《通用条款》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拟定的;专用条款涉及的内容以专用条款为准;专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相应内容。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见通用条款词语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过程中发包方确认的往来函件; (4)投标须知; (5)投标书及附件;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技术规范; (9)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幕墙专业深化设计图; (10)工程量清单; (11)日工价格 (12)组价明细。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7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及天津市、塘沽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编号及名称:采用国家现行最新通用标准、规范。以上标准、规范由分包人自行配备。 在国家标准或规范或规程与行业的标准或规范或规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有抵触或出入时,以要求较高的标准或规范或规程为准。 在环境保护方面,必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标准、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执行设计文件具体要求。 4、图纸 4.1 签订合同后7日内,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6套幕墙设计图纸及电子版图一套,土建施工的建筑及结构电子版图一套。 工程竣工后,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四套。 4.2 发包人应根据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免费为其提供1份发包人单独发包、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及需配合的说明和要求。 4.3 分包人向工程师代表提交的图纸及文件的内容、份数和时间:合同签定后15个工作日内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更细化设计施工图纸10套,所发生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4.4 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其它文件,未经发包人代表许可,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或转给第三方。 4.5 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分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4.6 向分包人提供的或由分包人提交的上述图纸副本,应由分包人保留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发包人或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 4.7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FIDIC合同条件体系及应用方式.

FIDIC合同条件体系及应用方式 摘要: FIDIC合同被称为“国际工程行业的圣经,是国际工程咨询业通用的语言”,FIDIC所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合同范本已被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世行、泛美开发银行、亚行等绝大多数国际金融组织及其成员国普遍承认和采用,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是相关行业的国际规则。FIDIC合同已成为工程招投标、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我国出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参照、等同和等效采用了FIDIC合同的模式。1996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成为正式会员。FIDIC 授权中咨协会翻译出版了大量的FIDIC文献。 本文介绍了FIDIC组织、FIDIC合同条件体系及其最新发展,讨论了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方式,强调了学习FIDIC合同条件的意义和重要性。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合同管理 绪论 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多数国家或地区政府、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有标准的招招标程序、合同文件、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仲载方式告示。使用这些标准的招投标程序、合同文件,便于投标人熟悉合同条款,减少编制投标文件时所考虑的潜在风险,以降低报价。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执行合同文件所附带的争议解决条款来处理纠纷。标准的合同条件能够合理公平的在合同双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和相关争议。 FIDIC作为国际上权威的咨询工程师机构,多年来所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界几十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公正的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程序严谨,可操作性强。如今已在工程建设、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提供等方面被广泛使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一些大型国际工程采用FIDIC条款进行管理,如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京、津、塘高速公路采用FIDIC条款第三版;二滩水电站采用FIDIC 条款第四版.这些项目在建设周期、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均收到理想效果.二滩水电站由于采用FIDIC条款节省建设资金5.5亿元人民币.FIDIC条款第四版的《应用指南》指出,只要把专用条款中的条款结合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特点和工程的专业特点进行编写,同样适用于国内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 1 FIDIC即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它于1913年在英国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FIDIC发展迅速起来。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其会员。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FIDIC是世界上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的代表,是最具权威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着全球范围内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 FIDIC下设2个地区成员协会:FIDIC亚洲及太平洋成员协会(ASPAC);FIDIC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FIDIC还设立了许多专业委员会,用于专业咨询和管理。如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合同委员会(CC);执行委员会(EC);风险管理委员会(ENVC);质量管理委员会(QMC);21世纪工作组(Task Force 21)等。

工程分包合同

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工程的以下约定装修分项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总包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 3工程结构类型及特点: 1.4建筑面积:平方米。 1.5整体工程开竣工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第2条本分包合同承包范围 第3条承包方式及合同单价: 第4条施工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 4.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甲方提供本分包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其中应包括以下 内容: 1).本分包工程施工所依据的国家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 2).乙方实施本分包工程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或施工技术。 4.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本分包工程实施的完整的施工方案,其中应包括: 1).乙方根据工期要求和现场情况为每阶段施工安排的施工机具的型号和数量。

2).每一施工阶段进场施工的作业人员情况。 3).乙方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组织结构和隶属关系。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任何情况,乙方所采取的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或处理方法。 第5条合同工期: 5.1进场日期:年月日 5.2完工日期:年月日 5.3施工日历天天 5.4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双方确定本分包合同施工的详细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并作为合同附件。 乙方应严格按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保证每区段工作和整个分包工程按时完工,任一区段工作的延误都应被视为工期延误。 第6条合同价款 6.1本工程合同价款为:元人民币 金额大写: 6.2工程量计算原则:双方协商按以下第款执行。 6.2. 1工程量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相应子目的工程量计算原则进行确定。 6.2.2工程量按施工实际数量计算。 6. 3合同单价 6. 3. 1本分包合同固定单价见《工程量及单价细目表》 6. 3. 2本分包合同单价为市场价格,是一次包死的综合价,整个合同期间单价不做调整。 6.3.3本分包合同单价为完整价,即包含完成本分包合同工程,乙方所需的所有直接、间接费用和上缴政府部门的税金或其它有关费用。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总分:71.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35,分数:35.00) 1.FIDIC合同条件规定当颁发部分工程移交证书时,( )。 (分数:1.00) A.不应返还保留金 B.应退还一半保留金 C.应退还该部分工程占合同工程相应比例保留金的一半√ D.应全部退还保留金 解析: 2.某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合同,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认为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数量不够而不能保证工程进度,则工程师( )。 (分数:1.00) A.有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B.有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C.无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但有权要求加快施工进度√ D.无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也无权要求加快施工进度 解析: 3.某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工程,未经竣工检验,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应当( )。 (分数:1.00) A.以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日为竣工日,承包商不再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B.以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日为竣工日,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缺陷仍承担责任 C.以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承包商不再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D.以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缺陷仍承担责任√ 解析: 4.按照FIDIC分包合同条件规定,分包商的施工受到业主原因的干扰后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收到索赔报告后( )。 (分数:1.00) A.认为由于不属于自己的责任拒绝索赔要求 B.认为索赔成立,自己垫付赔偿款后再向业主索要 C.不预先支付任何款项,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分包商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 D.不预先支付任何款项,向工程师转交分包商的索赔报告 解析: 5.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施工中遇到( )影响,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分数:1.00) A.不利的气候条件√ B.招标文件未说明的污染 C.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 D.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解析: 6.依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当工程师发现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要求承包商更换,则( )。 (分数:1.00) A.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都由发包人承担 B.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C.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专业分包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7235-31 专业分包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专业分包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_____ 分包人(全称):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_____ 分包工程地点: ____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____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元,小写:____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_____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_____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红皮书) 引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有下列四份合同标准格式: 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 2、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设备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 3、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的加工或能源设备的提供、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实施,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i)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ii)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 4、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

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建筑或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 建议在国际范围内招标时使用上述格式作为合同基础。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当合同条件用于其国内合同时,可能需要对这些格式进行一些改动。 FIDIC是按照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情况编写的。 说明 FIDIC施工合同条件,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 本施工合同条件中,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一些条款必须根据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变动。对大多数(并非全部)合同都适用的条款编入了通用条件中,以方便使用者将其纳入合同文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共同构成了制约合同各方权力和义务的条件。对于每一份具体的合同,都必须编制专用条件,并且必须考虑到通用条件中提到的专用条件中的条款。 本版的通用条件是基于下列情况编写的: (i)期中支付和最终支付将按照测量的数值乘以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决定; (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词语需要用进一步的数据来说明,那么(除非其描述性很强,因而必须在规范中详细说明外)要参照此数据的条款应编入投标文件附录中,数据由雇主事先写明或由投标者填入; (i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条款涉及某一事件,而对此事件不同的合同可能适于采用不同的合同格式,则编写此条款的原则应为: (a)要使用户感到,简单地删去或不引用某些他们不希望采用的规定,比在通用条件中

专业分包合同范本

110千伏XX变电配套线路工程(电缆部分及架空部分)(土建部分)分包合同 承包人:XX市输变电工程公司 分包人: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签署地点: 110千伏输变电配套线路工程(电缆部分及架空部分)(土建部 分)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XXX市XX输变电工程公司 分包人(全称):XXX省XXX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XX电网公司XX供电局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110千伏XX输变电配套线路工程(电缆部分及架空部分)(土建部分) 分包工程地点:XX市XX镇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1.工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按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供电局要求施工): 1.1 架空部分专业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1.1 本工程架空部分的土石方工程; 1.1.2 本工程架空部分的基础工程; 1.1.3 架线工作、施工道路、临时施工用地、接地线铺设及竣工后植被恢复; 1.1.4 桩基检测费; 1.1.5 材料卸车保管费等; 1.2 电缆部分专业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2.1 双回路砼电缆沟1884米,每隔25米设臵一个沟间直通工作井; 1.2.2 新建双回8线埋管634米,每隔20米设臵一个直通工作井; 1.2.3 新建双回8线顶管305米; 1.2.4 新建管(顶管、埋管)沟间直通工作井27个; 1.2.5 新建90°工作井4个; 1.2.6 新建中间接头井4个; 1.2.7 电缆终端场一处等; 1.2.8 包括施工临时占地、围护栏、甲供材卸车保管费、白蚁防治、电缆线路标志桩等; 1.3 安全措施费及文明施工费(¥36,560元,已包含在工程限价内); 1.4 为完成工程发生的有关费用; 1.5 材料归属: 1.5.1 本工程供电局提供清单上的材料; 1.5.2 甲方提供¥1,398,535元钢筋、混凝土及顶管管材的工程施工材料; 1.5.3 非上述约定材料由乙方负责。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佰壹拾万玖仟壹佰元整,小写:¥5,109,100.00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1年11 月1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2年6月30日竣工;

新版《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和指南》及其权威解释

新版《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和指南》及其权威解释 素有工程合同“圣经”之称的菲迪克条款,继2002年在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了4本最新版《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中英文对照本后,众望已久的新版《菲迪克(FIDIC)合同指南》中英文对照本也于今年6月正式出版。至此菲迪克整套新版合同范本和应用指南中译本已全部出齐。这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人们关心的一件大事。它将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迈向国际标准,走上新的台阶。 新版《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继承几十年经验,全面改进。 菲迪克作为国际工程咨询业权威性组织,其制订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和《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等在国际通行已半个世纪。这次新版认真吸取了过去的经验,加入新的理念,做了彻底改写。更好地适应可持续发展和协调保护业主,承包商及社会公众各方利益的需要。菲迪克认为,这次改版,不是原来几本合同条件的修订版,而是全新版本,所以称为1999年第一版。 二、几种合同范本体现不同的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模式。 改变过去以工程类型冠名,按适用的工程类型划分合同条件的旧模式。采用按不同的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模式划分合同条件。如: 1、《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适用于业主提供设计;承包商负责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咨询工程师监理,按图纸估价,按实结算,不可预见条件和物价变动允许调价。是一种业主参与和控制较多,承担风险也较多的合同格式。 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新黄皮书),适用于承包商负责设备采购、设计和施工,咨询工程师监理,总额价格承包,但不可预见条件和物价变动可以调价,是一种业主控制较多的总承包合同格式。

合同条件--分包合同条件及附件-附件1-付款条款

合同条件 分包合同条件及附件附件1 ‐付款条款

附件1 ‐付款条款 合同价款及工程款支付 1、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 1.1、本工程为招标范围内总价包干,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即招标范围内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一经确定即作为固定合同价格(价格内包含包干的风险费用),合同总价已包含包工、包料、质量、进度、安全、措施和税费等一切风险因素。今后不再因本招标范围内图纸工程量计算错误或计算漏失而做任何调整。 1.2、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一经确定即作为合同价格,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1.3、可以调整价格的因素仅限于: 1.3.1生产设备增加导致工程量增加 1.3.2 建设单位要求取消的招标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1.3.3 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施工任务。 1.4、变更价款的确定: 1.4.1、承包人的投标价格内的组织措施费项目和规费为包干费用,不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期延误(包括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等因素进行调整。若发现投标价格中已计价的措施费项目(包括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项目),实际在施工承包商没有实施,除将该项费用从合同价中扣除外,承包商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质量、安全、进度责任及一切损失。 1.4.2、变更单价的确认: 若承包人投标报价内有相同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则按照其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只计取材料、机械、人工组成的单价并依投标文件商务标做20%的让利;若承包人投标报价内没有相同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按类似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计算方法进行适当调整(主要是对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或单价差异的调整并做20%的让利)后的单价计算;若没有类似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则按项目所在地市场低价执行。 1.4.3、每份变更价款建安工程费的计算 (1)工程变更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扣除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2)对价款调整中的材料价格的取定:承包人投标报价文件中主要材料价格表已包含的材料按主要材料价格表的价格计取;主要材料价格表中未包含的材料按施工期间《常州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计取,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按项目所在地市场低价计取。 2、工程款支付 2.1、工程预付款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FITIC)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FIDIC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第1版1994年)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 附报价书及协议书格式 (与1992年再次修订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 件》1987年第4版配套使用) 刘英刘尔烈李长燕译 何伯森周可荣张水波校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FIDIC授权书 FIDIC authorizes Prof.Bosen He, Chairman, Management Engineering Department, Tianjin University.Tianjin City, P.R.China,to 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to publish the following FIDIC documents: Conditions of Sub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1994 (for use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4th edition 1992 reprint)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quality of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remains with the Translators and Revisors The English version of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is the official version and copies of that copyrighted version can be obtained from FIDIC.FIDIC accepts no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专业分包合同范本

110 千伏XX 变电配套线路工程(电缆部分及架空部分)(土建部分)分包合 同 承包人:XX 市输变电工程公司 分包人: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签署地点:

110 千伏输变电配套线路工程(电缆部分及架空部分) 土建部 分)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XXX市XX输变电工程公司 分包人(全称):XXX省XXX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XX电网公司XX供电局(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110千伏XX输变电配套线路工程(电缆部分及架空部分)(土建部分) 分包工程地点:XX市XX镇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1. 工 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按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供电局要求施工): 1.1架空部分专业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1.1本工程架空部分的土石方工程; 1.1.2本工程架空部分的基础工程;

1.1.3架线工作、施工道路、临时施工用地、接地线铺设及竣工后植被恢复; 1.1.4桩基检测费; 1.1.5材料卸车保管费等;1.2电缆部分专业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2.1 双回路砼电缆沟1884米,每隔25 米设置一个沟间直通工作井; 1.2.2 新建双回8 线埋管634米,每隔20米设置一个直通工作井; 123新建双回8 线顶管305米; 124 新建管(顶管、埋管)沟间直通工作井27个; 1.2.5 新建90 °工作井4 个; 126 新建中间接头井4 个; 1.2.7 电缆终端场一处等; 1.2.8 包括施工临时占地、围护栏、甲供材卸车保管费、白蚁防治、电缆线路标 安全措施费及文明施工费(Y 36,560 元,已包含在工程限价内); 为完成工程发生的有关费用; 材料归属: 1.5.1 本工程供电局提供清单上的材料; 1.5.2 甲方提供Y 1,398,535 元钢筋、混凝土及顶管管材的工程施工材料; 1.5.3 非上述约定材料由乙方负责。 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佰壹拾万玖仟壹佰元整,小写:土5,109,100.00 元 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1 年11月1日开工;志桩 1.3 1.4 1.5

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

工程分包协议书 甲方: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金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衡水市绿地亮化工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前进街永兴路至南环路、青年公园 3、施工内容: 3.1前进街永兴路至南环路东西两侧及河道两侧线坑挖槽、灯基础浇筑、回填土平整夯实及地 面恢复。 3.2青年公园线坑挖槽、灯基础浇筑、回填土平整夯实及地面恢复。 元。大写。 4、工程造价: 5、工程承包方式: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人员,同时自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自觉维护甲方的企业信誉,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按期完工。 二、工程期限 日竣工。日开工至本合同工程自月月年年 三、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图纸资料,工具及施工机械; 2、甲方指派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人员的各种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 3、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中所需的水源及电源; 4、开工前组织乙方负责人学习并熟悉图纸,参与施工技术和施工安全交底; 5、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完工程款后支付乙方的工程款; 四、乙方责任 1、严格依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施工程序进行施工; 2、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施工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各项工程管理制度,若有违反将接受相应处罚,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所有费用和后果,并无条件的清退出施工场地; 3、严格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施工质量及工期达到甲方要求及验收标准。 4、由于乙方原因的停工、返工及材料、构件浪费及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乙方责任,造成公安、环保、城建、税务等相关部门处罚的,乙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所承包的施工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标准和甲方的要求; 五、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条款 1、工程款支付方式随着业主拨付甲方进度款支付给乙方。 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完工程款后支付乙方的工程款; 六、工程负责人及安全施工责任 1、乙方应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它损

新编FIDIC合同条件应用中的几个实践性问题

新编FIDIC合同条件应用中的几个实践性问题 冯松林 FIDIC是法语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的缩写。该组织是由英国、法国、比利时等三个欧洲境内咨询工程师协会于1913年创立,组建联合会的目的是共同促进成员协会的职业利益,向其他成员协会传播有益信息。1949年后英、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相继加入,现有60多个成员国,下设欧共体分会,北欧成员分会,亚太地区分会,非洲成员分会。总部设在瑞士的洛桑。1996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正式加入菲迪克(FIDIC)组织。 FIDIC合同条件它虽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但它是全世界公认的一种国际惯例。它伴随着世纪的进程经历了从产生到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FIDIC合同条件第1版于1957年、第2版于1963年、第3版于1977年、1988年及1992年作了两次修改,习惯对1988年版称为第4版。1999年国际工程师联合会根据多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的建议与意见,在继承以往四版优点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写(下称新编FIDC合同条件)。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根据菲迪克授权书进行编译、出版,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2年5月首次印刷FIDIC合同条件第1版(中、英文对照)。 新编FIDIC合同一套四本:《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与《简明合同格式》。此外FIDIC组织为了便于雇主选择投标人、招标、评标,出版了《招标程序》,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笔者结合从事FIDIC合同条件法律服务的实践,在此提出新编FIDIC合同条件在中国应(适)用中的几个实践性问题,赐教于同仁。 一、新编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选择 (一)新编的FIDIC合同条件与旧版本的应用选择 新编《施工合同条件》,用于由雇主或其他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出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但该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构筑物的某些部分。《施工合同条件》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构成。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各20条。通用条件20条共158款(款下所设的项略),另附录争端裁决协议书一般条件。通用20条款目录分别是:1、一般规定〔1.1定义,1.2解释,1. 3通信交流,1.4法律和语言,1.5文件优先次序,1.6合同协议书,1. 7权益转让,1.8文件的照管和提供,1.9延误的图纸或指示,1.10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1.11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1.12保密事项,1.13遵守法律,1.14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2、雇主〔2.1现场进入权,2.2许可、执照或批准,2.3雇主人员,2.4雇主的资金安排,2.5雇主的索赔〕;3、工程师〔3.1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3.2由工程师的付托,3.3工程师的指示,3.4工程师的替换,3.5确定〕;4、承包商[4.

fidic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fidic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篇一:FIDIC条款《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摘要 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是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配套使用的分包合同文本。分包合同条件可用于承包商与其选定的分包商,或与业主选择的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分包合同条件的特点是,既要保持与总包合同条件中分包工程部分规定的权利义务约定一致,又要区分负责实施分包工作当事人改变后两个合同之间的差异。 一、分包工程的合同责任 分包工程属于总包合同内承包商对业主承担义务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它又是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合同的标的物,分包商仅对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由于分包工程同时存在于总包、分包两个合同内的特点,承包商又居于两个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因此承包商会将总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承担的风险合理地转移给分包商。 1.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格 承包商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选择分包商时,通常要求对方就分包工程进行报价,然后与其协商而形成合同。分包合同的价格应为承包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指明的价格。 2.分包合同的订立 在邀请分包商报价及签定合同时,为了能让分包商合理

预计分包工程施工中可能承担的风险,以及分包工程的施工满足总包合同要求顺利进行,应使分包商充分了解在分包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承包商除了提供分包工程的合同条件、图纸、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外,还应提供总包合同的投标书附录、专用条件的副本及通用条件中任何不同于标准化范本条款规定的细节。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查阅总包合同,或应分包商要求提供一份总包合伺副本。但以上允许查阅和提供的文件,不包括总包合同中承包商的工程量报价单及报价细节。因为在总包合同中分包工程的价格是承包商合理预计风险后,在自己的施工组织方案基础上对业主进行的报价,而分包商则应根据对分包合同的理解向承包商报价。此外,承包商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对分包商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的责任,应收取相应的分包管理费,并非将总包合同中该部分工程的价格都转付给分包商,因此分包合同的价格不一定等于总包合同中所约定的该部分工程价格。 3.划分分包合同责任的基本原则 (1)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分包合同条件中包括了以下条款: 1)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合同规定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于分包商的违约行为,业主根据总包合同要求承包商负责的损害赔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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