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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机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机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机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汽轮机机组篇

1总则

1.1一般规定

1.1.1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25~600MW,主蒸汽压力(表压)为3.4~16.7MPa(35~170kgf/cm2),主蒸汽温度为435~550℃的火力发电厂国产汽轮发电机组本体及附属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参数和容量设备,以及参数和容量类似的进口设备可参照使用。

1.1.2汽轮发电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必须以经批准的设计和设备制造厂的技术文件为依据,如需修改设备或变更以上文件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审批手续。有关管道、焊接、保温、油漆、化学水处理设备、化学清洗、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等部分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相应专业篇的规定执行。发电厂土建工程除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外,还应按本规范的《建筑工程篇》执行,在本篇中提出有关土建的特殊要求,应按本篇规定执行。有关电气设备安装的要求应按国标《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1.1.3汽轮机组安装工程除按本篇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防火等规程的有关规定(参见附录Q)。

1.1.4本篇所列各项施工技术要求和验收质量标准为基本要求。不论国产或进口机组施工时,首先应按设备订货合同、技术协议的要求及制造厂的正式图纸规定执行,如合同协议及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全面时,按本篇规定执行。

1.2 设备器材

1.2.1设备安装前的保管应按存放地区的自然情况、气候条件、周围环境和存放时间的长短,参照部颁的SDJ68-84《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和设备技术文件对设备存放的要求,做好保管工作,防止设备变形、变质、腐蚀、损伤和丢失。

1.2.2设备订货时应规定由厂家提供和随设备交付的技术文件,作为施工及质量检验的重要依据,主要文件如下:

(1)设备供货清单及设备装箱单;

(2)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说明书和技术文件;

(3)设备出厂证件、检验试验记录及重大缺陷记录;

(4)设备装配图和部件结构图;

(5)主要零部件材料的材质性能证件;

(6)全部随箱图纸资料。

1.2.3设备装卸和搬运,除应按《热机安装安全工作规程》执行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吊时应按箱上指定的吊装部位绑扎吊索。吊索转折处应加衬垫物,防止损坏设备。

(2)搞清设备或箱件的重心位置,对设备上的活动部分应予固定,并防止设备内部积存的液体流动和重心偏移,造成倾倒。

(3)对刚度较差的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

1.2.4 设备和器材应分区分类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存放区域应有明显的区界和消防通道,并具备可靠的消防设施和有效的照明。

(2)大件设备的存放位置应根据施工顺序和运输条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合理布置,尽量避免二次搬运。

(3)设备应切实垫好,与地面保持一定的高度,堆放场地排水应畅通,并不得堆叠过高。

(4)地面和货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5)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要求分别做到防冻、防潮、防震、防尘和不致倾倒等。

(6)对海滨盐雾地区和有腐蚀性的环境,应采取特殊措施,防止设备锈蚀。

(7)精密部件应存放在货架上,或按要求放置在保温库内。特殊钢种的管材、管件和部件,应分类存放,不得混淆。

(8)对充氮保护的设备,应定期检查氮气压力及设备密封情况,当压力低于3.5kPa时,应立即补充氮气。

1.2.5设备管理人员应熟悉设备保管规程和汽轮机组设备的特殊保管要求,经常检查设备存放情况,保持设备完好

1.2.6设备到达现场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开箱清点,对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完好情况进行外观检查,对于常有缺陷的设备和有怀疑的部套应重点检查,作出记录,并应做到:

(1)开箱应使用合适的工具,不得猛烈敲击,以防止损坏设备。对装有精密设备的箱件,更应注意对加工面妥为保护。

(2)设备的转动和滑动部件,在防腐涂料未清理前,不得转动和滑动,检查后仍应进行防腐处理。

(3)装箱设备开箱检查后不能立即安装者,应复箱封闭好;对长时间露天放置的箱件,应加防雨罩。

1.2.7设备在安装前,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或质量缺陷,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检查。对于设备制造缺陷,应联系制造厂研究处理。由于制造质量问题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制造单位、建设或使用单位共同协商,另行确定安装质量标准后施工,设备检查和缺陷处理应有记录和签证。

1.2.8设备中用合金钢或特殊材料制造的零部件和紧固件等,都应在施工前进行光谱分析和硬度检验,以鉴定其材质,确认与制造厂图纸和有关标准相符。如发现不符时,应通知制造厂研究处理。

1.2.9施工使用的重要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材质证件,在查核中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优质钢、合金钢、有色合金、高温高压焊接材料、润滑油(脂)、抗燃液和保温材料等的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国家标准,方准使用。

1.2.10对于随汽轮机组设备供货的备品、备件应认真清点检查,妥为保管。施工中如需使用,必须具备批准手续。随箱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必须全部交资料室登记保管。

1.2.11对外委托加工和现场自行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和自行生产、配制的材料应按本篇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证明合格后方准使用。

1.2.12施工人员对安装就位的设备应认真保管,确保设备在安装期间不损伤、锈蚀、冻坏,对经过试运行的汽轮机组的主要设备,如移交前停置时间可能超过2个月,应根据制造厂对设备的有关要求,提出维护保养措施,经上级批准后,就地保管。

1.3 对土建工程配合的要求

1.3.1汽轮机组安装前,对于下列有关的建筑施工,应密切配合。

(1)由于安装工艺的需要必须密切配合土建施工工序进行时,应提前与建筑施工单位排好配合进度,并提出必要的技术要求。

(2)对于预留孔洞、预埋铁件汽轮机发电机基座以及主要附属设备基础与安装有关的标高、中心线、地脚螺栓孔位置等重要支模尺寸,在土建施工前,应会审土建图与安装图,取得一致。对主要设备还应尽可能事先将施工图、制造厂图纸与设备实际尺寸核对好。

(3)对于起吊重型设备需要的起吊设施的基础、生根以及为超负荷起吊而对建筑结构进行的加固方案,应在土建施工之前与设计和建筑施工单位研究确定。

(4)对于需预埋地脚螺栓、锚固板及阀座结构件的主机基础,应配合土建单位预制定位用的金属框架,确保各项几何尺寸的误差和累计误差在允许范围之内;框架安装及支模在浇灌混凝土过程中应反复测量,确保位置正确及在浇灌混凝土时不会产生位移。

1.3.2汽轮机组设备开始安装前交付安装的建筑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主要设备基础及构筑物的验收有关记录;

(2)混凝土标号及强度试验记录;

(3)建筑物和基础上的基准线与基准点;

(4)沉陷观测记录,如进行预压时应有预压记录。

1.3.3汽轮机组设备开始安装时,交付安装的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行车轨道铺好,二次浇灌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并经验收合格;

(2)主辅设备基础、基座浇灌完毕、模板拆除,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3)厂房内的沟道基本做完,土方回填好,有条件的部位做好平整的混凝土粗地面,并修好进厂通道或铁路;

(4)装机部分的厂房应封闭,不漏雨水,能遮蔽风沙;

(5)土建施工的模板、脚手架、剩余材料、杂物和垃圾等已清除;

(6)各基础具有清晰准确的中心线,厂房零米与运行层具有标高线;

(7)各层平台、步道、梯子、栏杆、扶手和根部护板装设完毕,而且焊接牢固,各孔洞和未完工尚有敞口的部位有可靠的临时盖板和栏杆;

(8)厂房内的排水沟、泵坑、管坑的集水井清理干净,并将水排至厂房外;

(9)装好消防设施,水压试验合格,具有足够压头和流量的可靠清洁水源;

(10)对于建筑物进行装修时有能损坏附近已装好的设备的处所,应在设备就位前结束装修工作。

1.4 施工通则

1.4.1各项设备的安装一般应根据下列资料进行:

(1)按第1.2.2条所列的制造厂图纸和技术文件;

(2)电站设计系统图、布置图及说明书;

(3)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专业施工方案。

1.4.2汽轮机组的施工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必须熟悉其施工范围的施工图纸、制造厂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并应熟悉设备的机理和构造;一般施工人员都应掌握本篇总则及有关施工的规定、正确的安装程序、方法、工艺和有关精密测量技术。

1.4.3汽轮机组的施工场地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布置,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场地、平台及运输通道应确信能承受所放置设备的重量,有足够的存放面积和周转余地;

(2)施工地点周围温度应保持在+5℃以上,当气温将降至低于0℃有冻坏设备可能时,应预先做好必要的防寒防冻措施,并切实执行;

(3)具有通往设备存放场、组合场和安装场的运输道路;

(4)有足够的水、电、照明、压缩空气、氧气和乙炔等设施;

(5)具有符合要求的施工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规定的摆放易燃、易爆气体瓶、罐的场所;

(6)扩建工程的安装场地和生产运行机组之间应有适当的隔离设施。

1.4.4汽轮机组设备的起重运输机具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原劳动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起重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起重机的起吊重量、行车速度、起吊高度、起吊速度以及起吊及纵横向行车的极限范围等性能应认真检查,这些性能应满足设备安装的工艺要求。

(2)特大件和超重起吊均应制订专门技术措施,经施工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

(3)凡利用建筑结构起吊重件者应进行验算,并须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禁止在不了解设备重量或建筑结构承载强度的情况下任意放置重件。

1.4.5汽轮机组设备施工时,对建筑物应认真爱护,做到:

(1)不得任意变更或损坏建筑物结构,必须改变时应提出技术措施和必要的强度验算,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执行。

(2)在建筑结构上凿孔时严禁使用大锤直接锤击,必须切断钢筋时应先加固再切断。对切断主筋必须提出补救方案,经设计单位同意后进行。

(3)不得任意在重要建筑结构上施焊、切割或开孔。必须进行时应通过一定的批准手续。

1.4.6汽轮机组的施工必须经常保持施工现场、设备和机具清洁、整齐,每日施工完毕必须清理现场。

1.4.7汽轮机组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及安装完毕后安装人员应负责彻底检查清理,保证安装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部件经清理后必须做到加工面和内部清洁,无任何杂物;

(2)设备的精密加工面不得用扁铲、锉刀除锈,不得用火焰除油;

(3)用蒸汽吹洗的部件在清洗后必须及时除去水分;

(4)轴颈和轴瓦严禁踩踏,施工中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1.4.8 汽轮机组设备施工一般都应遵守下列规定:

(1)除制造厂有明确规定不得解体并经施工、建设单位协商同意者外,一般应在施工工序中对设备作必要的检查、测量和调整。

(2)拆卸和组装设备部套应根据制造厂图纸进行,首先要弄清结构情况和相互连接关系,做好对应标记,并应使用合适的专用工器具。当零件拆装受阻时应找出原因,禁止盲目敲打。

(3)拆下的零部件应分别放置在专用的零件箱内,对于精密零部件应精心包装保护,不得堆压,要由专人妥善保管。

(4)设备及管道上的插座和开孔,应在正式组装前由热工、电气等有关人员配合,按设计开孔,并焊好、清理干净。

(5)重要结构和承压设备上的零部件和密封装置等的焊接工作,应由合格焊工按规程和图纸要求施焊。禁止任意在合金钢材上打火或点焊。

1.4.9汽轮机组设备及管道的水压试验除按规定进行外,必须做到临时连接系统严密无渗漏,表计经校验合格,水质清洁,升压前将空气排尽,水压试验后将水放尽、吹干。冬季注意防冻,必要时进行防腐。

1.4.10当汽轮机组设备的重要部件施工告一段落时,必须对内部进行检查、预以封闭,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及管道最后封闭前,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确信无任何杂物后才准封闭,必要时应按规定会同有关人员检查签证。

(2)进入设备内部清理和检查的人员,应穿干净无钮扣和衣袋的专用工作服,鞋底无铁钉并应擦净,严防在设备内部掉进杂物。

(3)无论正式或临时封闭都必须采用明显外露的方法,禁止用棉纱、破布或纸团等塞入开口部位。封闭应牢固严密。

(4)不允许在已封闭的设备或管道上施焊、开孔或拆封,必须进行时应取得一定的批准手续。对重要设备应提出保证清洁和安全的措施,由监护人监护执行,并作好记录。开封作业完成后应重新检查,确认符合规范有关规定后,再行封闭。

1.4.11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本篇各章节的具体要求做好各项施工技术记录和验收签证,并及时整理。对重要系统的工程变更,施工完毕后应做出竣工图,并由施工技术负责人签字。

2 汽轮机本体

2.1 一般规定

2.1.1本章适用于汽轮机本体的台板、轴承座、轴承、汽缸、隔板、汽封、转子、盘车装置、缸内加热管道、隔热挡板及连通管道等部件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及运输通道应确信能承受所放置设备的重量,有足够的存放面积和周转余地;

2.2 对基础的要求

2.2.1基础交付安装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篇第1.3.3条的有关规定。

(2)基础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无裂纹、孔洞、蜂窝、麻面和露筋等缺陷。

(3)设计要求抹面和粉饰的部分,尤其是发电机风室和风道,抹面应平整、光滑、牢固,无脱皮、掉粉现象,必要时应涂耐温油漆;内部的金属平台、爬梯等应作好防腐。

(4)基础的纵向中心线对凝汽器和发电机基座的横向中心线应垂直,确认机组上、下部件连接和受热膨胀不致受阻。

(5)设备下的混凝土承力面以及空冷发电机的混凝土风道顶部等处的标高应与图纸相符,偏差不大于

(6)地脚螺栓孔内必须清理干净,螺栓孔中心线对基础中心线偏差应不大于0.1d(d为预埋钢套管内径)且小于10mm,螺栓孔壁的铅垂度偏差不大于L/200且小于10mm,(L为预埋钢套管或地脚螺栓的长度),孔内应畅通,无横筋和杂物;螺栓孔与地脚螺栓垫板接触的混凝土平面应平整,放置垫板的孔洞应有足够的空间装入垫板。

(7)直埋式预埋地脚螺栓及铁件的材质、型号、纵横中心线和标高,都应符合图纸要求,螺栓及铁件中心偏差应不大于2mm,铅垂偏差应小于L/450,铁件标高偏差应不大于3mm,地脚螺栓标高偏差不大于

(8)引进型机组预埋的纵、横销(锚固板)的纵、横中心线及标高偏差均不大于3mm,其顶面标高应按图设置汽轮机、发电机底座按转子自然垂弧进行调整的增值和附加余量;预埋的主汽门、中压联合汽门牛脚的中心偏差应不大于2.0mm,标高偏差不大于3.0mm,上面应平整,相关预埋件的标高差在1mm之内。

(9)各牛脚和预埋孔洞的纵横中心线、断面和标高,发电机与凝汽器的安装空间的几何尺寸,发电机与励磁机引出线,通风道,氢冷及水冷的穿管孔的尺寸和相对位置尺寸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基础与厂房及有关运转平台间的隔震缝隙中的模板和杂物,应清除干净。

(11)管沟底部应平整,坡度和倾斜方向、纵横中心线、沟底标高与沟道的断面,应符合设计要求。2.2.2对基础应进行沉陷观测,观测工作至少应配合下列工序进行:

(1)基础养护期满后(此次测定值作为原始数据);

(2)汽轮机全部汽缸就位和发电机定子就位前、后;

(3)汽轮机和发电机二次浇灌混凝土前;

(4)整套试运行后。

对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应适当增加测量次数。

沉陷观测应使用精度为二级的仪器进行。各次观测数据应记录在专用的记录簿上,对沉陷观测点应妥善保护。

2.2.3当基础不均匀沉陷致使汽轮机找平、找正和找中心工作隔日测量有明显变化时,不得进行设备的安装。除加强沉陷观测外并应研究处理。

2.3 台板与垫铁

2.3.1汽轮机台板就位前,对基础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基础混凝土与二次浇灌混凝土的接触表面应凿出新的毛面,渗透在基础上的油垢必须清理干净;

(2)按照设备实物尺寸核对基础的有关主要尺寸,应能满足安装的需要;

(3)安放垫铁处的混凝土表面应剔平,并应使两者接触密实且四角无翘动;

(4)安放调整小千斤顶或临时垫铁的部位应平整。

2.3.2基础与台板间垫铁的形式、材质及质量一般要求如下:

(1)垫铁的材质应为钢板或铸铁件,或按制造厂规定使用特制的混凝土垫块(见附录A);

(2)斜垫铁的薄边厚度一般不小于10mm,斜度为1/10~1/25;

(3)垫铁应平整、无毛刺,平面四周边缘应有45°倒角,平面加工后的表面粗糙度一般应为

,相互接触的两块接触面应密实无翘动。

2.3.3垫铁的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负荷集中的地方;

(2)台板地脚螺栓的两侧;

(3)台板的四角处;

(4)台板加强筋部位应适当增设垫铁;

(5)垫铁的静负荷不应超过4MPa;

(6)相临两迭垫铁之间的距离一般为300~700mm。

垫铁正式安装完毕后,应按实际情况作出垫铁布置记录图。

2.3.4垫铁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允许采用环氧树脂砂浆将垫铁粘合在基础上(见附录B);

(2)每叠垫铁一般不超过3块,特殊情况下允许达5块,其中只允许有一对斜垫铁(按2块计算);

(3)两块斜垫铁错开的面积不应超过该垫铁面积的25%;

(4)台板与垫铁及各层垫铁之间应接触密实,0.05mm塞尺一般应塞不进,局部塞入部分不得大于边长的1/4,其塞入深度不得超过侧边长的1/4;

(5)引进型汽轮机采用埋置垫铁的,垫铁沿汽轮机纵向轴线的标高应使各轴承的标高差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垫铁标高较规定值的偏差仅允许低1~2mm,每块水平度都应与轴系扬度相适应,偏差不大于0.1mm/m;

(6)以汽轮发电机组纵横中心线为基准,各埋置垫铁位置对螺孔中心的偏差应不大于3mm;

(7)在垫铁安装完毕,汽缸正式扣盖前,应在各叠垫铁侧面点焊。

2.3.5台板的检查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台板的滑动面应平整、光洁、无毛刺,台板与二次浇灌混凝土结合的部位应清洁无油漆、污垢。

(2)台板上浇灌混凝土的孔洞、放气孔、台板与轴承座或汽缸接触面间的润滑注油孔均应畅通。

(3)台板上如有可能漏油至混凝土表面上的孔洞应予堵塞,堵塞件不得阻碍轴承座和汽缸的膨胀。

(4)对于台板二次浇灌混凝土时无法设置模板的部位,应在基础施工时预埋生根铁件,在台板就位前于基础内侧装好薄钢板的挡板,并不得影响汽缸和有关管道的膨胀。

(5)台板与地脚螺栓垫圈的接触面应平整无歪斜。

(6)台板与轴承座或滑块、台板与汽缸的接触面应光洁无毛刺,并接触严密,一般用0.05mm塞尺检查接触面四周,应不能塞入。对于铸铁台板,每平方厘米有接触点的面积应占全面积的75%以上,并应均匀分布。

(7)台板的安装标高与中心位置应符合图纸要求,各台板标高对图纸的偏差允许值为±1mm,并应控制使其偏差值的方向一致(或都为“+”,或都为“-”值),台板上螺栓孔中心线的允许偏差为2mm。

(8)对于需要试装的台板,试装时台板面的标高应比设计值稍低。在调整台板的同时,应按基础上预埋锚固板的标记,用拉钢丝的方法找正,其纵、横中心线的偏差应小于1.0mm。

2.3.6地脚螺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有油漆和污垢;

(2)螺母与螺栓应配合良好;

(3)地脚螺栓的长度、直径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垫圈、垫板中心孔等尺寸应符合要求。

2.3.7地脚螺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螺栓在螺栓孔内或螺栓套管内四周应有不小于5mm的间隙;

(2)螺栓应处于垂直状态,其允许偏差为≤L/200(L为地脚螺栓长度),且不大于5mm;

(3)螺栓的螺母下应有垫圈;

(4)螺栓下端的垫板应安放平正,与基础接触应密实,螺母应点焊或锁紧;

(5)螺栓拧紧后,螺母上应露出2~3扣;

(6)地脚螺栓应在汽缸调好水平、标高、转子调好中心后作正式紧固,同时用0.05mm塞尺检查台板与轴承座、台板与汽缸间的滑动面、台板与垫铁以及各层垫铁之间的接触面均应接触密实。紧固时不得使汽缸的负荷分配和中心位置发生变化。

2.4 汽缸、轴承座的滑销系统

2.4.1汽缸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必须安放平稳,支垫恰当,防止变形,并应对加工面及螺栓妥加保护,防止碰伤及锈蚀。

2.4.2汽缸安装前对设备的有关制造质量应进行下列检查,并应符合要求,必要时应做出记录,不符合要求时应研究处理:

(1)汽缸外观检查应无裂纹、夹渣、重皮、焊瘤、气孔、铸砂和损伤。各结合面、滑动承力面、法兰、洼窝等加工面应光洁无锈蚀和污垢,防腐层应全部除净,蒸汽室内部应彻底清理,无任何附着物。

(2)分段组成的汽缸,其相邻的水平结合面,在垂直结合部位的相互错位量,以及相邻两段接口平面的中心在水平方向的偏差值,应符合制造厂的出厂记录,并应做出记录。

(3)对于最后组装时使用涂料的汽缸水平结合面,在未加涂料时其结合情况应符合表2.4.2的要求,不合格时应修刮并做出最终记录。

(4)汽缸垂直与水平结合面交叉部位挤入涂料的沟槽应清洁畅通。

(5)对于汽缸上工作压力在1.96MPa以上的管道法兰的密封面以及调速汽门法兰密封面应用涂色法检查,其接触情况应整圈连续接触无间断且达一定宽度。

(6)汽缸排汽段与凝汽器或排汽短节相连的螺栓孔,应互相吻合,法兰密封面应平整,如为焊口连 接,其坡口应符合焊接规程的要求。

(7)汽缸水平结合面的紧固螺栓与螺栓孔之间,四周应有不小于0.50mm的间隙。汽缸联系螺栓与其螺栓孔的直径应能满足汽缸自由膨胀的需要。

(8)汽缸疏水孔的部位及直径应符合图纸规定。在隔板或隔板套就位后,其疏水通流断面不得减小并应畅通。浇铸在缸内的管道也应清洁畅通,如有遗漏应研究处理。

(9)汽缸上的丝堵应齐全,丝扣应有足够的长度,能可靠地紧固。多余的工艺孔洞应加装丝堵并焊死,丝堵及焊材应与汽缸材质相符。

(10)汽缸法兰加热装置的蒸汽室部分,应进行严密性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一般为工作压力的1.25倍,维持5min应无渗漏;或作渗油试验,24h内无渗油现象。

2.4.3对汽缸螺栓与螺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螺栓、螺母以及汽缸的栽丝孔的丝扣都应光滑无毛刺,螺栓与螺母的配合不宜松旷或过紧,用手应能将螺母自由拧到底,否则应研究处理。高压缸的螺栓与螺母均应有钢印标记,不得任意调换。

(2)需热紧的螺母与汽缸或垫圈的接触平面,都应用涂色法检查其接触情况要求接触均匀。

(3)汽缸的栽丝螺栓的丝扣部分,应全部拧入汽缸法兰内,丝扣应低于法兰平面,栽丝螺栓与法兰平面的垂直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要求,一般不大于0.50‰,否则应研究处理。

(4)当螺母在螺栓上试紧到安装位置时,螺栓丝扣应在螺母外露出2~3扣。罩形螺母冷紧到安装位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与表格释义大全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条文说明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CJ94—2008)条文说明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一2008)条文说明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条文说明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条文说明 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JGJ,T15——2008) 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JGJ,T15—2008)条文说明 地面辐射供暖木质地板铺设技术和验收规范(WB,T1037—2008)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条文说明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一2007)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一2007)条文说明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条文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B50300—200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条文说明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条文说明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一2002)条文说明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Q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条文说明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条文说明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条文说明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条文说明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条文说明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条文说明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条文说明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条文说明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验评标准 编号名称原标准 号 现行有效标准 3.3.1 .1.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规范(建筑 工程篇) SDJ 69-87 DL5190.1-2012 《电力建设施工 技术规范第1部 分:土建结构工 程》 3.3.1 .1.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规范(水工 结构工程篇) SDJ 280-90 DL5190.9-2012 《电力建设施工 技术规范第9部 分:水工结构工 程》 3.3.1 .1.3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规范(锅炉 机组篇) DL/T 5047-9 5 DL5190.2—2012 《电力建设施工 技术规范第2部 分:锅炉机组》 3.3.1 .1.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规范(汽轮 机机组篇) DL/T 5011-9 2 DL5190.3—2012 《电力建设施工 技术规范第3部 分:汽轮发电机 组》

编号名称 号 现行有效标准 3.3.1 .1.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规范(火力 发电厂焊接篇) DL/T 5007-9 2 DL/T 869-2012 《火力发电厂焊 接技术规程》 3.3.1 .1.6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规范(热工 仪表及控制装置 篇) SDJ 279-90 DL5190.4—2012 《电力建设施工 技术规范第4部 分:热工仪表及控 制装置》 3.3.1 .1.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规范(火电 发电厂化学篇) DLJ 58-81 DL/T5190.4-2004 《电力建设施工 及验收技术规范 第4部分:电厂化 学》 3.3.1 .1.8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规范(管道 篇) DL 5031-9 4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 技术规范第5部 分:管道及系统》 3.3.1 .1.9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 波检验技术规程 DL/T 5048-9 5 DL/T 820-2002 《管道焊接接头 超声波检验技术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标准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 1、新版标准规编制提出“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 2、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 验体。 4、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5、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6、抽样检查:按照规定的抽样检查,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 目中,按检验批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7、抽样方案:根据检测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8、观感质量:通过观测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9、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 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10、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1、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测,并应共同确认。 12、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对重要的检测项目当(尚)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测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经实践检测的有效的抽样方案。 13、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1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1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1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17、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所包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1、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3、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2012)

1总则 1.0.1为保证光伏发电站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光伏发电站建设的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面及屋顶并网型光伏发电站,不适用于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工程。 1.0.3光伏发电站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制订专项应急预案。 1.0.4光伏发电站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光伏组件PV module 指具有封装及内部联接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的输出、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阳电池组合装置。又称为太阳电池组件。 2.0.2光伏组件串PV string 在光伏发电系统中,将若干个光伏组件串联后,形成具有一定直流输出电压的电路单元。简称组件串或组串。 2.0.3光伏支架PV supporting bracket 光伏发电系统中为了摆放、安装、固定光伏组件而设计的专用支架。简称支架。 2.0.4方阵(光伏方阵)array(PV array) 由若干个太阳电池组件或太阳电池板在机械和电气上按一定方式组装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撑结构而构成的直流发电单元。又称为光伏方阵。 2.0.5汇流箱combiner-box 在光伏发电系统中将若干个光伏组件串并联汇流后接人的装置。 2.0.6跟踪系统tracking system 通过机械、电气、电子电路及程序的联合作用,调整光伏组件平面的空间角度,实现对人射太阳光跟踪,以提高光伏组件发电量的装置。

2.0.7逆变器inverter 光伏发电站内将直流电变换成交流电的设备。 2.0.8光伏发电站PV power station 利用太阳电池的光生伏打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 2.0.9并网光伏发电站grid-connected PV power station 直接或间接接人公用电网运行的光伏发电站。 3基本规定 3.0.1开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工程开始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取得相关的施工许可文件。 2施工现场应具备水通、电通、路通、电信通及场地平整的条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特殊作业人员资格、施工机械、施工材料、计量器具等应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完毕。 4开工所必需的施工图应通过会审;设计交底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施工方案应已审批;项目划分及质量评定标准应确定。 5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要求布置施工临建设施应完毕。 6工程定位测量基准应确立。 3.0.2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材料。 3.0.3进场设备和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测试记录、附件、备件等均应齐全。 3.0.4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满足产品要求的专门规定。 3.0.5隐蔽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方提出验收申请。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已经开始执行了,为此向广大同行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填写范例与指南》的学习。 土建部分检验批划分方法 1.1 检验批的划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中的第4.0.7条规定“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针对本条规定,可以由各个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开工前把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确定下来,上交监理审批。参照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如下:1.地基与基础(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中没有具体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根据施工经验,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子分部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如果工程量很大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要求分段施工的,可以按照施工段划分。(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中的第3.0.13 条对分项工程检验批及抽样数量的规定如下:1 )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3 )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4 )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其他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2 .主体结构(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没有具体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根据施工经验,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的检验批应按照施工段划分,其中钢筋原材应按照进场计划划分检验批。 (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中第3.0.20 条规定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 )不超过250m3砌体; 3 )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中规定如下:10.1.2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11.1.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12.1.2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检验批。13.1.2压型金属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楼层、施工段或屋面、墙面、楼面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其余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与钢结构安装工程保持一致,或者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4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6-2010 中规定如下:10.1.3 单层铝合金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多层铝合金结构安装工程应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1.1.2 铝合金空间网格结构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2.1.2 铝合金面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施工段、轴线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3.1.2 铝合金幕墙结构安装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检验批: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 10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共12页

6 施工用电 6.1 总则 6.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6.1.4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 施工用电设施 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变压器的户外布置: 1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2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

大时应设配电室。 6.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6.2.5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6.2.6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6.2..6–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欢迎阅读 安全技术交底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计划开工时间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交底日期 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杆线迁改工程。 本项目位于xxxxxxxx,新上二进四出高压智能型环网柜2台;新上分支分界开关2台,新敷设YJV22-3*300mm2高压电缆620米,新敷设YJV22-3*50mm2高压电缆140米,新上杆上避雷器2套,新上杆上铜排(隔离开关)630A 2套,新敷设JKLYJ-240mm2/10KV高压电缆1050米,敷设CGCT-175*4mm电缆套管1400米,敷设CGCT-175*6mm电缆套管280米,电力电缆顶管280米,新建高压普通工作电缆井8个,高压转角工作电缆井3个,高压T 型工作电缆井1个,新建智能型环网柜基础2座。 一、现场安全管理事项: 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2、施工单位应设立工程项目部和项目经理,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该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3、工地设专职安全员,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做好本项目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佩戴袖章。 4、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目标,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5、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学习《电力建设安全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规定;随着工程进展,应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6、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在施工前对每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必须签名确认;无措施或未交底或交底未签名的,严禁布置施工,未签字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安全施工措施应有危险点和危险源的分析和防范措施,在安全交底时交代清楚。 7、每日开工前召开班前会,对全班组人员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 8、建立班组每周安全活动日制度,小结本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周安全生产要求,并作好记录。 9、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在现场指挥和监督安全施工,如因事需要临时离开现场,应委托有经验人员代理职责,并交代注意事项;全体项目部人员必须每天到现场履行职责。 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事宜 1. 施工用电 一切用临时用电设备都要按“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实行“三相五线制”。施工用电应编制施工用电专项方案,经监理方审批后按方案施工。 (1)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不得大于5m,距离大于5m时应设流动控制箱,流动控制箱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30m; (2)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插入插座内使用; (3)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4)工地使用碘钨灯时,其支架应稳固且不得带电移动;架设高度大于 2.5m;并且外壳接地或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标[2001]157号 颁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7月20日联合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术语 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建筑工程质量qualityofbuilding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一、架空线路 1、参加立杆的施工人员应戴安全帽。 2、立杆时,必须使用滑板,叉杆。支杆必须支撑地面上。坑内有人时,严禁移动或转动电杆。在六级以上大风、雷雨、浓雾时,严禁组立杆塔。 3、杆塔的指挥者,应由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信号应先统一,柄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4、杆塔使用的绞车、滑车、绳索、抱杆等机具应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的卡环应使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防止销子滑脱。在市区、地面狭窄或路堑、高岗、斜坡等地区组立杆塔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合适当增加人员。 5、立杆塔时地锚应牢固。主牵引地锚、杆塔中心、抱杆顶及制动地锚四点必须在同一垂直面上。 6、吊车组立杆塔时,应加三方拉线绳。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的钢丝绳索。 7、放线时,线盘支架应放稳,两个支架受力均匀,线盘轴杆应保持水平,防止线盘倾斜。放线过程中应设专人指挥。 8、紧线时应根据导线截面及地形情况选择紧线工具及方法。耐张、转角杆塔应根据紧线张力和设计要求,调整永久拉线或设临时拉线,并随时检查拉线和杆塔有无异状。 9、登高作业时,应对登杆工具进行自检。在杆塔上工作前必须

系好安全带,扣好钩环。在-10℃以下寒冷地区施工时,在杆塔上工作时间不宜过久。 10、严禁在紧线的一侧、角杆内侧或利用拉线上下电杆。 11、严禁使用其他物品代替安全带。作业人员的安全带必须拴在牢固、不易滑脱之处。 12、在杆塔上工作时,工具和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严禁上下抛掷。料具严禁放在杆塔或横担上。杆上有人工作时,干下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严禁闲人停留。 二、电缆沟开挖 1、开挖电缆沟前,做到二不。未探明地下设施不挖,影响设施为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不挖。 2、选择电缆径路时应尽量避开老电缆径路和路肩,为防止开挖电缆沟时挖断、挖伤老电缆,在开挖前应查清地下电缆位置,对地下设施有疑点时,应采用管线探测仪或人工开挖方法,查明既有电缆径路,设立标志,并向施工人员交底,严禁在路肩腰中间开挖。 3、凡在高埋方区段,桥梁上进行电缆施工时,做到当天施工,当天恢复,保证线路安全,杜绝路基边破坍塌现象发生。 4、挖沟时施工人员须保持3~5米的距离。挖沟(坑)不应采取掏挖的方法。在有地下电缆的地方挖沟(坑)时,施工负责任应了解地下电缆的用途、埋设位置,并向施工人员说明,当开挖深度到0.4米后,应小心挖掘。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附件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GB50300-2013 桂建质(综合类)—01

1.本表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填写,再交总监检查确认。填写时间在进场后、开工前。当项目管理有重大变化调整时,应重新检查填写并交总监检查确认。 2.表中的内容按序号为: (1)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例会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改进等。 (2)现场质量责任制:主要包括①人员任命与职责分工文件;②公司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文件、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③人员签字与照片文件;④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预算员、材料员、试验员、测量员、机械员、标准员;施工班组长、作业人员等的质量责任制;⑤质量责任的落实规定,定期检查及有关人员奖罚制度;⑥技术交底制度。 (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岗位证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测量工、钢筋工、木工等普通专业工种人员的岗位证书。 (4)分包单位管理制度:包括分包合同、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5)图纸会审记录:包括完整的设计文件、审图报告及相应的设计回复资料、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及相应的设计答复资料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项目负责人均应参加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设计文件应加盖审图章。(6)地质勘察资料:有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施工技术标准:包括施工工艺标准、验收标准、标准图集等,要求施工有明确的依据,能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要求有针对性,有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9)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制度、进场验收制度、台帐等。 (10)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安装、检测、备案、维保与拆卸等。(11)计量设备配备:要求计量准确。 (1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包括检测仪器设备配置、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试块留置方案、检测试验计划等。 (1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包括自检与交接检制度、项目周检制度、质检员日检制度、质量问题整改制度、缺陷修补方案、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等。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目录 一、混凝土工程 (1) 1 模板分项工程 (1) 1.1 模板安装 (1) 1.2 模板拆除 (2) 2 钢筋分项工程 (3) 2.1 一般规定 (3) 2.2 原材料 (3) 2.3 钢筋加工 (3) 2.4 钢筋连接 (4) 2.5 钢筋安装 (5) 3 预应力分项工程 (6) 3.1 一般规定 (6) 3.2 原材料 (6) 3.3 制作与安装 (6) 3.4 张拉和放张 (7) 3.5 灌浆及封锚 (8) 4 混凝土分项工程 (8) 4.1 一般规定 (8) 4.2 原材料 (9) 4.3 配合比设计 (9) 4.4 混凝土施工 (9) 5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10) 5.1一般规定 (10) 5.2 外观质量 (11) 5.3 尺寸偏差 (11) 二、砌体结构工程 (13) 1 基本规定 (13) 2 砌筑砂浆 (14) 3 砖砌体工程 (16) 3.1 一般规定 (16) 3.2 主控项目 (17) 3.3 一般项目 (17) 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18) 4.1 一般规定 (18) 4.2 主控项目 (19) 4.3 一般项目 (19) 5 石砌体工程 (19) 5.1 一般规定 (19) 5.2 主控项目 (20) 5.3 一般项目 (20) 6 配筋砌体工程 (21) 6.1 一般规定 (21)

6.3 一般项目 (22) 7 填充墙砌体工程 (22) 7.1 一般规定 (22) 7.2 主控项目 (22) 7.3 一般项目 (23) 三、建筑物防雷工程 (24) 1 接地装置分项工程 (24) 1.1 主控项目 (24) 1.2 一般项目 (24) 2 引下线分项工程 (25) 2.1 主控项目 (25) 2.2 一般项目 (25) 3 接闪器分项工程 (26) 3.1 主控项目 (26) 3.2 一般项目 (26) 4 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 (27) 4.1 主控项目 (27) 4.2 一般项目 (28) 5 屏蔽分项工程 (28) 5.1 主控项目 (28) 5.2 一般项目 (28) 6 综合布线分项工程 (28) 6.1 主控项目 (28) 6.2 一般项目 (28) 四、建筑电气照明装置 (29) 1 灯具 (29) 1.1 一般规定 (29) 1.2 常用灯具 (29) 1.3 专用灯具 (30) 2 插座、开关、风扇 (32) 2.1 插座 (32) 2.2 开关 (33) 2.3 风扇 (33) 3 照明配电箱(板) (34) 4 工程交接验收 (34) 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 (36) 1 导线、线槽敷设 (36) 1.1 一般规定 (36) 1.2 钢导管敷设 (37) 1.3 可弯曲金属导管及金属软管敷设 (38) 1.4 刚性塑料绝缘导管敷设 (38) 1.5 线槽敷设 (39) 2 配线 (3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筋分项工程 1.原材料 1.1钢筋进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质量符合规定 1.2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得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得比值不应 小于1.25 1.2.2 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得不知不应大 于1.3 1.3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者片状老锈 2.钢筋加工 2.1.受力钢筋得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二级钢末端要作1800弯钩弯弧直径≥2.5d(d为钢 筋直径),弯钩弯后平直部分长度≥3d 2.1.2.设计要求钢筋末端1350弯钩,HRB335、HRB400 钢筋得弯弧内直径≥4d,弯后平直部分长度根据设 计要求 2.1.3钢筋弯折角度不超过900弯钩,弯钩弯弧直径≥5d

2.2.一般箍筋得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 弯弧内直径满足2.1要求,内直径不小于受力钢筋 直径。 2.2.2.箍筋弯折角度,一般结构大于900,对有抗震要求 的,1350弯钩, 2.2.3.箍筋弯后平直部分的长度,一般结构为箍筋直径得的5d,有抗震要求得结构,大于10d。 2.3.钢筋调直,有机械方法,也有冷拉法,采用冷拉法调直 钢筋,二级钢冷拉率≤4﹪,三级钢冷拉率≤1﹪, 2.4钢筋加工得允许偏差 3.钢筋连接 3.1.钢筋得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 宜设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得接头, 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得距离≥10d 3.2. 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者焊接接头,设置在同一构件 内得接头宜相互错开 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得长度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标[2002]79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2-2002,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6.1.5、6.1.6、7.1.3、7.1.4、7.1.5、9.1.3、9.1.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和《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有关“土方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二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设计、施工的经验,适当考虑了近几年已成熟应用的新技术,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形成了初稿,又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桩基础、土方工程、基坑工程及工程验收等内容。其中土方工程是将原《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的土方工程内容予以修改后放入了本规范,基坑工程是为适应新的形势而增添的内容。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电力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35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一、现场安全管理事项:

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2、施工单位应设立工程项目部和项目经理,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该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3、工地设专职安全员,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做好本项目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佩戴袖章。 4、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目标,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5、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学习《电力建设安全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规定;随着工程进展,应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6、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在施工前对每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必须签名确认;无措施或未交底或交底未签名的,严禁布置施工,未签字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安全施工措施应有危险点和危险源的分析和防范措施,在安全交底时交代清楚。 7、每日开工前召开班前会,对全班组人员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 8、建立班组每周安全活动日制度,小结本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周安全生产要求,并作好记录。 9、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在现场指挥和监督安全施工,如因事需要临时离开现场,应委托有经验人员代理职责,并交代注意事项;全体项目部人员必须每天到现场履行职责。

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事宜 1. 施工用电 一切用临时用电设备都要按“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实行“三相五线制”。施工用电应编制施工用电专项方案,经监理方审批后按方案施工。 (1)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不得大于5m,距离大于5m时应设流动控制箱,流动控制箱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30m; (2)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插入插座内使用; (3)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4)工地使用碘钨灯时,其支架应稳固且不得带电移动;架设高度大于;并且外壳接地或接零。 (5)对所有用电设备有可靠良好地接在保护零线(PE线)上; (6)施工电源线架设应符合施工用电方案的安全规定。 2. 焊接作业 (1)焊接时,应防火、防爆炸、防烧伤和防触电;操作人员应穿戴专用工作服、绝缘鞋、皮手套等劳保用品; (2)易燃、易爆物品要离焊接地点至少5m以上; (3)电焊机要放在干燥的地方,避免雨淋,而且接地良好; (4)进行焊接工作必须经常检查并注意工作地点周围的安全状态;焊接工作结束或暂时停止焊接工作,必须切断电源开关,以防触电;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措施: 1.各工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度,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简介】 本部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00MW级及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燃气轮机电站、垃圾电站、1000kV 及以下变电所等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可参照执行。 【关键字】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规程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本部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00MW级及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燃气轮机电站、垃圾电站、1000kV 及以下变电所等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7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499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076混凝土外加剂 GB/T892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T14370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92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1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20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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