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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察使用警械和武

人民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 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

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的头盔、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第八条交通警察在出勤(警)前应当检查安全防护装备是否佩(携)带齐全、有效;出勤(警)或者执行任务完毕后,应当对所携带的装备和使用的车辆及车载装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保养或者更换。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定期检查警用车辆所配装

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车辆转向、制动、灯光、轮胎、雨刷器以及警灯、警报器等设施、设备的性能是否良好。

第十条交通警察驾驶警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汽车驾乘人员应当系安全带,摩托车驾乘人员应当戴制式头盔。执行任务时,车辆应当开启警灯;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遇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雾天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除执行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抢险救灾、处理交通事故等紧急任务外,严禁超速行驶、违法超车和违反交通信号,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未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的情况下,不得通过中央隔离带开口掉头、逆行。

第三章道路执勤时的安全防护第十一条设置执勤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城市主干道及普通公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不得在急弯、下坡路段或者视线不良地点设置执勤点。

(二)在城市快速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出入口或者匝道导流区内,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内设置执勤点。

(三)在高速公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休息区,并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或者应急车道设置执勤点。

第十二条设置执勤点时,应当在来车方向由远及近、由疏及密连续设置锥筒以及提示、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锥筒最大间隔不得超过20 米。撤除安全防护设施时应当由近及远进行。

第十三条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普通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

200 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高速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2

00米处连续设置停车检查提示牌、警告标志和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在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控分流时,应当派出布控警车,并在距分流匝道出口至少500米外设置锥筒和提示、警告、减速标志,引导车辆驶入匝道;确定专人在分流点值勤或者巡逻警戒,在导流区内停放示警车辆;遇有恶劣天气,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注意路面结冰、注意雨雪雾霾、减速慢行等标志。

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车载显示屏滚动显示道路封闭、减速慢行等信息。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第十五条道路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

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警戒。

第十六条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在公路上因执行公务需要临时停放警车时,应当开启警灯,并将警车停放在距处置地点来车方向50米至200米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第十七条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

确因工作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普通公路上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500 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巡逻警戒。

(二)在高速公路执勤,应当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2000 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三)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使用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及警示灯或者发光警示器。

第四章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拦截检查

违法犯罪嫌疑车辆时的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第三章规定在执勤点摆放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二)使用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夜间应当使用发光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

(三)指挥机动车驾驶人靠路边停车并熄灭发动机,站在车辆驾驶室左侧,

不得贴近车门和脚踏车辆踏板或者将头、手伸进车辆驾驶室。

(四)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时,应当设置停车检查、减速慢行等交通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提前调设红灯信号进行拦截。

(五)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或者强行冲卡,应当通知前方执勤站(点)组织拦截,交通警察不得采取站在车辆正前方拦截或抛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强行拦截

(六)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应当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拦截、记下车号和车辆特征等方法,事后追究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时,应当携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每个检查点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和两名交通协管员。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可能处于醉酒状态时,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酒精测试;需要送医院进行抽血化验或者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的,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陪同前往;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应当使用警绳或者约束带控制其行为。

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现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

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出口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应当将车辆引导至应急车道进行查处纠正;执勤警车与交通违法车辆并行时,应当保持横向间的安全距离,注意前后车辆,确保行车安全;不得采取随意停车检查或者挤别交通违法车辆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配合治安、巡警、特警、刑侦、反恐等部门进行。在没有其他警钟、部门参加的情况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检查站(点)拦截检查车辆,应当由两名(含)以上交通警察实

施。

(二)检查站(点)应当备有破胎器、阻车钉等路障装备,必要时可以使用大型车辆或者其他物体设置临时路障,根

据需要可以在目标车辆可能经过的路段设置路障作为临时拦截点。

(三)对机动车实施检查时,应当在被拦截车辆司乘人员全部离车后进行, 检查时应当至少有一名交通警察负责现场警戒。

(四)遇有暴力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通缉人员等危险人员乘坐、驾驶机动车逃逸,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时,交通警察应当驾车尾随,同时报告指挥中心,及时增补警力、装备,伺机实施拦截查控。持有武器警械的交通警察可以驾车追缉,并通知前方检查站(点)布控拦截。

第二十二条交通警察检查犯罪嫌疑人,应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及《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交通警察使用枪支时,应当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时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停放在与事故车辆同车道的来车方向,距事故车辆或者事故起始点100 米以外;事故现场附近有弯道和坡道的,停放地点应当选择在下坡坡顶、上坡起点或者弯道前端,与事故现场的距离应当根据需要适当延长。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开启警灯和车载可变信息屏,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确定至少一名交通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疏导指挥过往车辆,发现险情立即通知现场人员撤离。

在设有车道信号灯、可变信息标志的城市快速路、公路,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变换车道信号灯,管控车道,并利用可变信息标志、显示屏及时发布临时交通管控、安全提示等信息,提示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第二十五条车流比较集中的路段、路口事故现场或者较大事故现场,应当采

取限制车辆通行或者中断交通的方式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

第二十六条遇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事故,现场交通警察应当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消除险情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白天在距离事故现场来车方向50 米至150米外或者路口处连续设置锥筒以及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 米。

(二)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摆放锥筒、标志的数量和警示距离应当适当延长,并使用照明车或者升降式照明灯对事故现场进行照明。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一侧交通中断或严重堵塞,以及事故现场位于下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在距现场最近的路口提前实施车辆分流。

(四)在直线路段实施分流时,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设置安全防护

设施和组织分流,标志设置距离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五)在交叉路口实施分流时,应当根据路口实际情况提前设置限速、道路封闭、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绕行等标志,并在事故现场附近适当位置停放警车示警、摆放锥筒,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 米。

(六)需要实施借道通行、封闭道路交通管控措施时,应当参照本规定第

二十八条执行,标志设置距离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第二十八条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需要封闭一条或者多条车道的,应当有一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交通协

管员负责安全警戒,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

(二)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200 米外连续放置锥筒,设置限速、慢行

(加配辅助标志“事故”)、左(右)道封闭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 米。在城市快速路设置锥筒、标志的起始距离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三)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连续放置锥筒,设置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等标志。

(四)事故现场在中间车道的,可以根据道路和流量情况封闭中间及左侧或者右

侧两条车道,或者临时中断交通,不得采取只封闭中间车道的方式设置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五)实施交通分流管控措施时,应当派出布控警车,在距离分流匝道出口1000 米外设置锥筒和限速、警告标志,引导车辆驶入匝道,确定专人在分流点进行巡逻警戒,停放示警车辆,开启警灯,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使用车载显示屏滚动显示道路封闭、减速慢行等信息。

(六)在能见度较好的情况下,如果事故处置需要较长时间,现场积压车辆较

多,可以在及时采取远程交通诱导、前置管制分流措施的同时,临时采取借道通行措施。

(七)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时,一般不采取借道通行的管控措施;如确有必要借

用对向车道的,应当在借道通行路段两端分别派人或者设置交通信号,指挥车辆交替通行;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以及借用车道后可能导致对向交通严重堵塞的,不得采取借道通行措施。

八)采取借道通行管控措

施时,应当双方向设置交通标志,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高速公路中央护栏(隔离带)开口处1000 米外由远到近,由疏到密,分别连续设置锥筒以及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道路封闭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 米;在事故现场所在车道设置改道等标志,在对向车道设置车道变少等标志,并在封闭车道迎向交通流方向设置线性诱导标志或者可变箭头信号,诱导车流变换车道;改变交通流向的区域应当设置锥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

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臵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处臵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臵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浅议一线交警如何在执法执勤中做好自我安全防护

浅议一线交警如何在执法执勤中做好自我安全防护 近几年,城乡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给交警工作增添了不少压力。同时,日益严峻的执法环境,使执法一线的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的危险系数不断加大。不少发生交警同志在执法中被袭,甚至牺牲的事件。四川汶川7.19事件使人感到震惊,这是一次警醒。笔者就一线民警如何在执勤执法工作中保障自身安全,谈一点体会和见解。 一、目前影响交警人身安全的一些隐患及其原因分析。 (一)执勤中民警常有思想大意,自我保护意识缺乏的情况存在。执勤中对自身安全不够重视,麻痹大意,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甚至出现有的民警夜间执勤时未配备齐全必要的警用装备;处理事故时未摆放足够的锥形筒,执勤时站位不当,拦车检查太随意;个别民警对在执法中潜在的危险和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地估计和预测,遇到危险时,麻痹大意,不能随机应变,造成不该发生的后果屡屡发生。这些不安全的隐患,严重危及执勤民警的自身安全。 (二)开展集中安全防护训练少,不少民警处突技能还不够强。目前,由于交警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不稳定,警力相对缺乏,日常勤务工作压力大,任务重等种种原因,民警日复一日的忙于日常勤务工作,忙于为群众守好平安回家路,很少参加集中训练,或者是少有的训练所学到的技巧技能根本无法与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相抗衡。导致交警不能很好地处臵各类突发事件,不能在执勤执法中很好地保护好自身安全。

(三)当前交警面临的执法困境,存在不少不安全因素。交警在执勤执法的过程中,有一些群众藐视交警执勤执法工作,不配合交警执勤执法。不但给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造成严重影响,对民警的自身安全也是一种威胁。一方面表现为在执法过程中,少数司机群众遇交警正常执法检查,都会怨声载道,怨天尤人,对交警的执法检查抱以严重的抵抗情绪;一方面对交管工作和交警不够信任、不够理解,人云亦云。表现突出的还有聚众闹事,暴力抗法。少数交通违法者,蒙骗群众,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阻碍交警执法,以此逃避法律追究;在醉酒、情绪激动等外界作用影响下,装疯卖傻,对抗执法,甚至冲撞、殴打、谩骂执法人员;还有少数交通违法者遇交警执法时,强行冲关,恶意逃避交警检查,甚至因此造成严重交通事故。 (四)交通事故现场处臵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一是民警到达事故现场之前,事故现场未得到有效维护,初次交通事故有关人员、车辆、物体长时间严重地干扰车辆通行安全。二是维护事故现场措施不力,没按规定设臵锥形筒、警告牌等交通事故现场的警告标志,没做好途经事故现场的车辆分流。三是事故现场处理工作缓慢,事故现场物体迟迟得不到彻底清理,致使初次事故现场长时间占用道路资源。四是民警思想麻痹大意,缺乏发生二次交通事故危机感,专注于事故现场勘查忽视安全防范,在无意之中诱发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查处交通违法中存在不安全情形。据分析,道路上的交通事故60%以上都是因车辆不按规定让行、严重超载、饮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以及无证驾驶等几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引起的。可以说,这几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因此,查处这几类严重交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编号:SM-ZD-73635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 护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公安部出台《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公安部日前出台《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本规范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常用执勤执法用语 第三章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第四章道路执勤基本规范 第一节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第二节疏导交通堵塞 第三节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节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五节执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节受理群众求助 第五章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三节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 第四节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 第五节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

第六节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 第七节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八节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第九节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实用版

YF-ED-J5340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 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 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

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察使用警械和武 人民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 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476-72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

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试题库及答案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2、交通协管员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4、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在签名处签名。(×) 5、站立时做到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 6、敬礼时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食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向外倾斜45°角,手腕不得弯屈。礼毕后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7、手持指挥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挥疏导时,应当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与右小臂始终处于同一条直线。(√) 8、交通警察驾驶机动车巡逻间隙可以短时间倚靠车身休息。(×) 9、执勤警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10、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市(地)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11、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指挥疏导;遇严重交通堵塞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然后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12、交通警察在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以提醒、教育为主,对轻微违法行为应减少处罚。(×) 13、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堵塞,应当立即进行疏导,并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14、交通警察发现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

2020新版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新版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 全防护规定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新版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

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

浅议一线交警如何在执法执勤中做好自我安全防护

浅议一线交警如何在执法执勤中做好自我 安全防护 近几年,城乡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给交警工作增添了不少压力。同时,日益严峻的执法环境,使执法一线的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的危险系数不断加大。不少发生交警同志在执法中被袭,甚至牺牲的事件。四川汶川7.19事件使人感到震惊,这是一次警醒。笔者就一线民警如何在执勤执法工作中保障自身安全,谈一点体会和见解。 一、目前影响交警人身安全的一些隐患及其原因分析。 (一)执勤中民警常有思想大意,自我保护意识缺乏的情况存在。执勤中对自身安全不够重视,麻痹大意,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甚至出现有的民警夜间执勤时未配备齐全必要的警用装备;处理事故时未摆放足够的锥形筒,执勤时站位不当,拦车检查太随意;个别民警对在执法中潜在的危险和

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地估计和预测,遇到危险时,麻痹大意,不能随机应变,造成不该发生的后果屡屡发生。这些不安全的隐患,严重危及执勤民警的自身安全。 (二)开展集中安全防护训练少,不少民警处突技能还不够强。目前,由于交警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不稳定,警力相对缺乏,日常勤务工作压力大,任务重等种种原因,民警日复一日的忙于日常勤务工作,忙于为群众守好平安回家路,很少参加集中训练,或者是少有的训练所学到的技巧技能根本无法与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相抗衡。导致交警不能很好地处臵各类突发事件,不能在执勤执法中很好地保护好自身安全。 (三)当前交警面临的执法困境,存在不少不安全因素。交警在执勤执法的过程中,有一些群众藐视交警执勤执法工作,不配合交警执勤执法。不但给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造成严重影响,对民警的自身安全也是一种威胁。一方面表现为在执法过程中,少数司机群众遇交警正常执法检查,都会怨声载道,怨天尤人,对交警的执法检查抱以严重的抵抗情绪;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知识测试(答案)(方案).doc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知识测试 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2、站立时做到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 3、交通警察发现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在指出其违法行为后当即作出处理决定。(×) 4、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 5、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车辆时,可以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立即退还被扣货物。(×) 6、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实施交通管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7、车辆分流应当在高速公路关闭区段的站口进行,交通警察要在分流处提前指挥疏导。(×) 8、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立即采取跟踪、堵截等措施,确保有效控制车辆和嫌疑人员,并向上级报告。(×) 9、交通警察在路段执行警卫任务时,应当站在警卫路线道路机动车道外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严禁车辆超车及行人横穿警卫路线。(×) 10、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处置地点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11、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酒精检测仪应当符合部颁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12、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13、在高速公路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机动车进行流动测速。(×) 14、发现无号牌机动车,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并查验其机动车驾驶证。(×) 15、发现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除查验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外,还应当查验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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