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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对中国的参考意义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对中国的参考意义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对中国的参考意义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对中国的参考意义

[摘要]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之一,而税率是该制度

的核心环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但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

在税率结构、累进制度、税率适用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尚存

在不足,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差异;制度创新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递增,如何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世界各国中,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

国际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其税收立法的完备性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本文就我国与美

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改革完善提

供有益的思路。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演变及功能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

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规定

了级距,同一级距的税率相同,而美国国税局则每年依据一定指数对该税率表进行调整。

为了进一步改革税制,2005年1月,美国政府成立了税制改革咨询委员会,该机构

随即提出了两项税制改革方案:《单一所得税制方案》和《经济增长及投资税制方案》。

两项税改方案均建议税率结构简单化,分别将税率从原来的6档累进税制改为4档或3档,并适度扩大各档次的级距。总体上,两种税制改革方案的内容均触及了美国税率制度的各

个方面,其根本目的是构造公平合理的宏观税制环境,以促进美国经济快速、健康、稳定

增长。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一直是美国政府干预、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杠杆和调节社会收入

分配的重要工具。弹性的累进税率,使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人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从而保

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延续。当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出现经济过热时,弹

性的累进税率就会自动产生一种拉力,防止消费和投资需求的过度膨胀,使经济过热现象

降温;反之,当经济处于衰退期时,弹性的税率制度就会产生一种推力,能有效地刺激消

费和投资需求的增长,从而延缓经济衰退,促进经济复苏。几十年来,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对于调整美国产业之间、产品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合

理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另外,为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美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合理的累

进税率制度,高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

群体所交纳的税款,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的巨

大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占人口比例较少的富人,而不是普通工薪阶层。实践证明,该制

度有效地控制了高收入者收入的过快增长,体现了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根据美国

统计局数据显示,近10年来,以税率制度为核心的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使其基尼系数①平

均缩小0.3,税收政策效应达到7%,而且尽管美国这些年来收入差距有所扩大,但由于其

拥有先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使得实际收入差距基尼系数远远

低于目前的水平。

二、中美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差异

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先后对税基和税率做了相

应的调整。目前我国根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性质设计了两类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

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即: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5%

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类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

适用14%的比例税率;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其余各类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在时间上虽比美国晚一百多年,但是作为税收在筹集财政

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基本功能上两国是相同的。基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政治因素的变化,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均经历了高低起伏的调整变化过程。但是,由于税收制度、公

民纳税意识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表现

出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如下:

(一)税率结构设计的差异

我国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其中对工薪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

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月工薪所得“超过10万元以上”的税率更是高达45%。相比之下,美国实行单一的超额累进税率,采用10%-35%六级税率。对于高收入

人群,美国的平均税负在32%左右,特别是到2006年以后,它的最高边际税率降到35%。也就是说,现在美国高收入人群的平均税负已经小于30%了,这个税率对于美国这个经济

发达国家来说实用性是十分普遍的。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我国工薪所得的最高税率比美国多出十个百分点。但从我国现实

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5%和10%两级税率,20%~45%的税率基本不起作用,每月工薪所得超过10万元需要适用45%的最高税率的人更是风毛麟角,在实际执行中可

谓形同虚设。况且,税率越高,对纳税人避税、逃税的诱惑就越大,避税、逃税事件也就

越容易发生,客观上增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因此这种边际税率过高、税率级次过多

的设置是不尽合理的。

(二)税率累进路线和级距的差异

我国对工薪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累进级距过多,对中低收入的累进程度跳跃性过快,各级分界点的设置缺乏统一的逻辑规律,第2档的上下界与第4档上下界之间存在十倍的

关系,第5档到第9档的分界点呈现出等差数列关系。与我国累进路线相比,美国的个人

所得税税率表很有特色,它是不等额累进的税率表,不仅应税所得累进额不等,就连税率

的累进数也不等。同时,税率表中的税收适用级距是不同的,所以即使应税收入相同,但

由于税收级距不一致,应纳税额也不相同。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超额累进税率制度中还

作了“累进消失”的安排,即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或超过297350美元时,不再按照超额累进税率下通常的计算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而是全额适用最高一级的边际税率。这一特殊制度亦

被各国学者认为是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的一个极富创意的神来之笔。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美国的不等额税率在适用上比我国灵活很多,其带有波动的减速

累进路线,累进性比我国更强,累进效果更好。同时,美国还充分考虑了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低税率的级距较大。而我国5%的最低边际税率只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500元以下,范围显得过于狭窄,让很多纳税人感觉这种制度只是为国家多征收税收,而不是在调节收入,它因此也打击了广大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

(三)税率适用的差异

我国现行税率针对个人收入而设计,只要是月收入过了起征点的居民,不论家庭负担

轻重有别,不论是否已婚,均适用相同的税率。相比较而言,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

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为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单身和户主

四种方式。同样的个人收入,若采用不同的申报方式,其应税区间不相同,税率也不相同。比如,同样是10万美元的个人所得,按单身申报方式则税率为28%,按已婚联合申报方

式则税率为25%。

通过观察,我们发现,美国的这个税率制度充分考虑了婚姻和家庭负担等因素,更加

体现了量能纳税原则。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适用无视具体情况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虽简

单易行,但它没有考虑地区差异,也未考虑家庭总收入以及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情况,

对收入相同而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也适用相同的税率,实际上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通过比较我国与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及其实践效果,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经济形

势的不断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制度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导致

了越来越明显的非效率和不公平问题,对它的改革完善已经势在必行。当然,对我国个人

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改革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充分借鉴美国的有益经验,有计划、有

步骤、分阶段地完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减少累进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传统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要发挥其社会职能,就必须实行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

率制。可事实上这种高税率、多档次的税率结构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行之有效。一般说来,

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越高,愿意纳税的人越少;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越低,愿意纳税的人

相应会增多。因此,个人所得税在税率选择上应遵循简洁、低税的思路。

征税是一种国际性的普遍行为,尤其是在我国已加入WTO的情况下,我国该以怎样

的税率课税,必然会受到国际上一般税率水平的影响。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累进税

率结构,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为35%,缩减所得税累进档次为5级,使税率档次简化明了。35%的最高边际税率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最高边际税率接近,有利于我国在全方位对外开放

的情况下吸引海外人才、资本,在更高的平台上参与国际竞争。尤为重要的是,在此次金

融大海啸的冲击下,我国实体经济遭遇了严酷的寒冬,降低个税的边际税率可以有效地刺

激我国居民消费,促进经济的复苏。另外,针对高收入者想方设法利用比例税率逃税的现象,随着我国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可以考虑将现行的两套税率统一为超额累进税率,以减少居民避税空间,使税负更趋合理。

(二)引进累进消失税率结构,调整各档次级距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因此在确定税率的累进级距时,一方面要符

合所得分布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符合公平负担的要求。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的年人均工资水平远远高于全国平均工资水平。与此同时,高工资必

然伴随着高消费水平,但这些地区的中低收入者和其他地区的收入者所适用的税率表却相同,这在理论上显然是说不通的。

对中低收入者不公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调整各档次特别是前三档级距的方式来解决,如将第一级税率适用范围调整为“不超过2000元的”,将第二档税率适用范围调整为“超过2000~6000元的部分”,将第三档的税率适用范围调整为“超过6 000~18 000元的部分”。而对高收入者,可以借鉴美国税率中的“累进消失”结构,对课税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时不再

按超累进税率计税,而实行特殊的比例税率计算,以此将高收入者在低税率阶段得到的优

惠抽走。在当前我国贫富差距较大的形势下,采取“累进消失”的税率结构,更有巨大的社

会意义。它既能确保低收入者享受较低税率带来的利益,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又可使高

收入者在退清其所不适宜享受的低税率优惠之后,只需面对一个较低的比例税率,从而体

现税收的效率原则。在此,公平与效率两者兼顾,税收的再分配功能也必将得到更好的体现。

有部分学者担心,我国个人所得税总额本来就不多,这样根本的税率改革将大大降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增长是与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加

成正比的,当我国全体居民整体收入水平普遍提高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总量和比重

自然也会不断增加。

(三)税率适用兼顾婚姻家庭等“人性化”因素

我国是一个大家庭观念很重的国家,自古就有养老扶幼的优良传统。因此,个人收入

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一个家庭的总收入比个人收入也更能全面反映其真

实纳税能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因此,在税率的适用中,借鉴美国的区别对待制度,我们应充分考虑每一个纳税主体

是否已婚、夫妻双方是否都有收入、是否赡养老人和孩子及其人数等个体情况,根据其每

个人、每个家庭实际情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这样,可以实现相同收入家庭相同的

税率的横向公平,不同收入家庭不同的税率的纵向公平,充分体现税率设计的“人性化”。

当然,在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和征管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做到使家庭中所有成

员的收入透明化,难度还是极大的。同时,我国的家庭结构比美国复杂很多,三代同堂、

四代同堂现象较为普遍,这种以生活在一起的大家庭为单位设计税率还比较困难。我们可

暂时以夫妻关系为基本单位,将多代同堂的家庭按婚姻关系拆分为几个小纳税家庭,分别

适用税率。同时,对于夫妻双方联合申报和单身申报的税率应有所区别,以使个税切实起

到再分配的效果,真正体现个税调整的公平性。

(四)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统一劳动所得的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同属于劳动所得的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

务报酬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使得高收入者因为

来源众多或转化来源而适用低税率,工薪阶层却承受着繁重的税负。因此,应将上述三大

部分劳动性所得统一合并为劳动报酬所得,按同一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以体现“相同性质所

得相同待遇”原则。

另外,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动所得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对非劳动所得适用较

低的比例税率。而当前高收入人群的收人大多来源于非劳动收入,若按照现行的税率制度,极易产生对居民收入的逆向调节问题,造成税负显失公平。因为劳动所得为勤劳所得,它

与个人的能力、健康和寿命直接相关,随时可能终止,而且受众多意外因素的影响,比较

不稳定。但以上特征是非劳动所得不存在的。因此,对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应该区别对待,非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理应高于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

(五)克服通货膨胀的影响,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

2007年以来我国物价上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7年全

年我国CPI涨幅达到4.8%的11年历史高位。通货膨胀侵蚀了个人财富,给居民带来了虚

假所得。为了剔除通货膨胀带来的此负面影响,美国从1981年开始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即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以防止通货膨胀将纳

税人推入更高的税率档次。

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我们应考虑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当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超过

上年度一定的百分比(如10%)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距应按同等比例调高。税率级距

的提高,实际上也就降低了税率。总而言之,通过这种指数化机制,确保物价波动情况下

纳税人税负水平的相对稳定,从而避免因通货膨胀导致其实际税负加重的现象;同时它对

解决我国目前税基标准“几年一修改”的问题也有实质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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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8[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35-42,

美国如何减免个人所得税

报税身份 (Filing Status)

每个申报联邦所得税的人都必须决定适用于自己情况的报税身份。选对报税身份是很重要的,因为这会决定您的标准扣抵额,您需补缴的税额,以及欠您的任何退税款。

在您能决定您的申报资格,标准扣抵额和正确税额之前,您必须先确定您的报税身份。您也可以用您的报税身份来决定您是否符合申请某些扣除额和抵免额的条件。

报税身份有五种

婚姻状况

通常,您的报税身份取决于您被认定为未婚或已婚。就联邦税务而言,结婚指的仅是一男一女之间作为夫妻的法律结合。

已婚人士如果您被视为全年已婚,您与您的配偶就能以夫妻联合申报或夫妻分别申报的方式报税。

视为已婚如果您与您的配偶在税务年度最后一天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测试条件,您俩即被视为已婚。

1.您俩已婚,并以丈夫与妻子的关系住在一起。

2.您俩以普通法婚姻关系住在一起,该婚姻关系为您现在定居的州或此普通法婚姻关系开始时所在的州所承认。

3.您俩已婚并且分开居住,但并非依离婚判决或分居抚养费判决而合法分居。

4.您俩依中期 (非最终) 离婚判决而分居。就夫妻联合报税而言,您俩不被视为已离婚。

1. 单身 (Single)

若您符合以下情况,您的报税身份是单身:您在年度最后一天未婚或依离婚判决或分居抚养费判决而与配偶合法分居,并且您不符合其他报税身份的资格。

2. 已婚夫妻联合报税 (Married Filing Jointly)

如果您已婚,而且您与配偶皆同意以联合申报的方式报税,您就能选择以已婚夫妻联合报税作为您的报税身份。在联合报税表上,您申报您俩合并的收入并扣除您俩合并的可允许支出。即使您俩之中有一人没有收入或扣除项,您还是可以使用夫妻联合报税身份。

3. 已婚夫妻分开报税 (Married Filing Separately)

如果您已婚,您可以选择已婚夫妻分开报税作为您的报税身份。如果您只想负责您自己的税,或是这个方式算起来比夫妻联合报税所缴的税额要少,那这个报税身份可能对您有利。

如果您与配偶不同意用夫妻联合报税,您可能就必须用此一报税身份,除非您符合一家之主的身份。

4. 一家之主 (Head of Household)

如果您符合下述所有的资格要求,您可能就能以一家之主的身份报税。

1.您在年度最后一天为未婚或“被视为未婚”。

2.您在该年度支付一半以上的持家费用。

3.一个“合格个人”与您同住家中超过该年度的半年以上 (暂时离开不在此限,例如就学。) 但是,如果“合格个人”是您奉

养的父母,则您的父亲或母亲不须与您同住。

5. 抚养子女的合格寡妇 (鳏夫) (Qualifying Widow(er) With Dependent Child)

如果您的配偶在 2015 年身故,您可以使用已婚夫妻联合报税作为您 2015 年的报税身份,前提是您原本即符合该报税身份的资格。配偶身故那年是您可以与身故配偶联合报税的最后一个税务年度。

配偶身故后的下两年,您可以用抚养子女的合格寡妇 (鳏夫) 作为您的报税身份。例如,如果配偶在 2014 年身故,而且您一直没有再婚,您就可能在 2015 和 2016 的税务年度使用这个报税身份。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11806205.html,/chinese/稅表申報

1040EZ表是最容易填写的表格。如果您符合以下所有情况,您可以使用1040 EZ表:

1.您的报税身份是单身或已婚夫妻联合报税

2.您不申报任何被抚养人

3.您不申报任何收入调整

4.除了低收入家庭福利优惠外,您不申报任何抵税优惠

5.您(和您的配偶,如果已婚而且夫妻联合报税)在2016年底时年龄在65岁以下,而且在2015年底没有失明

6.您的应纳税收入低于$100,000

7.您只有工资、薪资、小费、应课税的奖学金和研究金、失业补偿金或是阿拉斯加永久基金分红,而且您的应课税利息没有

超过$1,500

8.如果您赚得小费,这些小费金额包含在W-2表的第5格和第7格

9.您不欠向家庭雇员支付工资的任何家庭雇佣就业税

10.您并非在2005年10月16日之后申请提出第11章破产案中的债务人。没有为您本人、您的配偶或您登记投保而且没有被其

他人申报个人免税额的任何人支付保费税额抵免优惠的预付款

11.非为您本人、您的配偶或您登记投保而且没有被其他人用来申报个人免税额的任何人所支付保费的税额抵免优惠的预付款

如果您申报1040EZ表,您不能列举扣除税项或申报任何收入调整或抵税优惠(低收入家庭福利优惠除外)。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11806205.html,/chinese/主題352-哪一種表格-1040-1040a-還是1040ez表

美国税收政策

美国税收制度 美国是我国“走出去”企业主要投资目的地国家之一,因其优越的经济环境、领先的技术水平及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府优惠政策而受到我国投资者的青睐。为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美国税制、做好投资前后的税收因素分析和税收风险控制,掌握税收争议解决的有效途径,深圳地税局“走出去”税收沙龙以“投资美国税务风险控制”为主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一、美国税制简况 美国实行由联邦、州和地方分别立法及征管,联邦以所得税、州和地方以销售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联邦税包括所得税、预提所得税、雇佣税、贸易及海关税收;州和地方税包括所得税、特许(权)税、销售和使用税、财产税。 美国的所得税分为公司收入所得税及个人收入所得税。 公司联邦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实行15%至38%的累进税率,在计算公司联邦收入所得税时,净营业损失与资本利得损失分别计算,净营业损失可向前追溯2个纳税年

度向后结转20个纳税年度、净资本利得损失可向前追溯3个纳税年度向后结转5个纳税年度。 个人收入所得税是联邦政府税收主要来源,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包括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保税四种,采取累进税率制。雇佣税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联邦失业保险税和州政府失业税。 当美国公司或自然人向非美国人(包括非美国公司、非美国合伙企业和非美国自然人)支付来源于美国的服务费、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养老金及其他与业务无关的报酬时要代扣代缴美国联邦税负,即缴纳报酬总额30%的预提所得税,在符合中美税收协定的条件下可享受协定议定的实际税率。 美国各州有权自行制定税收制度,可根据所在州立法机构制定的有关法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设立不同的税种和相关税率,因此美国各州的税收制度比联邦税收制度更加多样化。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州和地方的所得税可以进行扣除,有些州如内华达州、南达科他州、怀俄明州等免征州公司收入所得税,各州为扩大就业水平、引导投资方向均推出针对公司实体的投资鼓励政策,鼓励和欢迎无污染或较少污染、投资金额大、科技含量高、能提供就业带动经济发展的公司投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重点)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 2010年04月01日 税收是美国支撑提供财政经费来源,维持经济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美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因美国经济兴衰、战争的爆发、政府的更迭以及立法的修改而波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联邦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平均为18.2%,其中,2000财政年度全部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为20.8%,是二战以来所占比例最高的年份。而由于受经济衰退和政策影响(如减税),2004财年,该比例降至16.5%的历史低点。 经过上百年的不断修改和更新,美国的税收制度可谓是非常完善。总体而言,美国的税可分为以下几类,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从税种看,有个人收入所得税、公司收入所得税、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和健康医疗税、销售税、财产税、地产税、遗产税、礼品税、消费税等;从税率看又分为单一税率、累进税率和递减率税;在税收的计量上有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以下简要介绍美国有关的税。 联邦税(Federal Tax) 联邦税顾名思义就是由联邦政府征收的税负。联邦收入所得税主要用于支付国防开支项目、外交事务开支、执法费用,以及支付国债利息等。在各种联邦税中,收入所得税占主要地位。主要是个人收入所得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其次是公司收入所得税。联邦遗产税、

礼品税和货物消费税在联邦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则很小。以2004年为例,在联邦总税收中,个人收入所得税所占比例为43%,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为39%,公司收入所得税为10%,货物消费税为4%,其余的4%为遗产税、礼品税和其他税收(见表一)。 个人收入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个人收入所得税又称个税,是联邦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个税的征收原则是“挣钱就需缴税”(pay-as-you-earn)。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主要有四种: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报税。个人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年薪、小费、利息和股息收入、租金、特许使用费、信托、博采、赌博、遗产、年金、赡养费收入、投资收入和商业经营收入等。个人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按收入的不同分为10%、15%、25%、28%、33%和35%多个税级档次(见表三)。 公司收入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es) 公司收入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是联邦政府继个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之后的第三大联邦税进项。该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分别为15%、25%、34%和35%。 各州为扩大就业水平,增加财政收入,均推出针对公司实体的投资鼓励政策,具体体现在税收的优惠措施上。一般而言,各州的经济

中美贸易战:原来医疗界被也卷入,美国拟对进口自中国的46种医疗器械加征关税 ...

中美贸易战:原来医疗界被也卷入,美国拟对进口自中国的46种医疗器 械加征关税 ... 美国时间4月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301调查”结果公布了拟加征关税的中国商品建议清单。该清单包含大约1300个独立关税项目,总价值约500亿美元。 USTR建议对清单上中国产品征收额外25%的关税,称此举旨在弥补美国在科技领域所遭遇的损失。 根据USTR的时间表,此份清单稍后还将经过听证会等进一步审查。这一过程完成后,USTR将对受附加关税限制的产品发布最终决定。 精准打击,中国医械出口大户进清单 在USTR的拟征税清单中,涵盖了不少医疗器械在内。而出乎此前预计的是,除了《中国制造2025》中所提及的几大类高性能医疗器械产品之外,一些普通医用耗材和中低端医疗设备也在拟征税清单行列。 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7年,我国医疗器械出口扭转了2016年的下跌态势,同比上涨5.84%,出口

总额217.03亿美元,达到历史新高。这其中,对美国出口额为58.38亿美元,同比增长5.84%。美国为中国医疗器械第一出口大国,其同盟日本则为第二大出口对象,去年中国对日出口约14.78亿元。 在中国出口的医疗器械产品中,仍然以低值耗材、中低端产品为主。以按摩保健器具、医用耗材敷料为主的前十大出口产品,占据我国医疗器械出口总额的44.5%。 其中,注射器、针、导管、插管及类似品的出口额就达到12.45亿美元,注射器(无论是否带针带针)的出口额为6.84亿美元,氧气治疗器、人工呼吸器等治疗用呼吸器具的出口额为5.92亿美元,药棉、纱布、绷带等止血材料的出口额为7.69亿美元,高压发生器、控制台等的出口额为5.63亿美元。而特朗普政府的拟征税清单中,这些占据中国医疗器械出口十强榜单的产品均在列。 近几年,在高端医疗器械领域,国产超声、监护等影像设备以及人工关节等高值耗材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也逐渐显现。另外,以2016年为例,中国心脏起搏器、人造人体部分、闪烁摄影装置等产品的出口额增长都较显著,同比增速超过30%。而此番,特朗普政府的拟征税清单中,这些产品也都在列。

国内外个人所得税对比分析

国内外个人所得税对比分析 班级:会计0902班姓名:袁文岑学号:0903100214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与进步,我国相关的税收制度也正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其中,个人所得税作为其中影响程度最广的税种,似乎在近年来难以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存在着政策制度不完善,实施乏力的情况。出现了诸如:调节收入差距力度不够乃至有助扩大的趋势;税种不完善,征税面较为狭窄,难以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实施力度与效率低下,税收结构复杂等一系列问题。然而,国外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与经验,因而相较之下,更为完善和进步,也对人民的生活起到更大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种收入差距社会保障 正文: 自从1994年正式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每年保持较快的速度增长,在现代税制体系中,对个人收入起调节作用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等。个人所得税是在收入分配的最终环节——个人所得环节征收的税种,属于直接税,最能体现税收普遍、公平的原则。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体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从而达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的。的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曾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利于国家发挥其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作用。然而,我们明显感觉到,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我们的个税制度日益显现出他的弊端,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都有着消极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确国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的初衷,英国在1799年便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开历史先河。作为一种先进的、有助与社会稳定与公平的政治武器便随之被诸多国家所借鉴,并在之后的两百余年里不断完善,发展至今。然而,我们国家现在征收个税的现状是,由于设计的不合理,尤其是现行的分项按此征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于工薪阶层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采取20%的比例税率,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他们作为社会的中坚阶层,是社会的主要群体。他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 税收是美国支撑提供财政经费来源,维持经济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美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因美国经济兴衰、战争的爆发、政府的更迭以及立法的修改而波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联邦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平均为18.2%,其中,2000财政年度全部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为20.8%,是二战以来所占比例最高的年份。而由于受经济衰退和政策影响(如减税),2004财年,该比例降至16.5%的历史低点。 经过上百年的不断修改和更新,美国的税收制度可谓是非常完善。总体而言,美国的税可分为以下几类,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从税种看,有个人收入所得税、公司收入所得税、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和健康医疗税、销售税、财产税、地产税、遗产税、礼品税、消费税等;从税率看又分为单一税率、累进税率和递减率税;在税收的计量上有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以下简要介绍美国有关的税。 联邦税(Federal Tax) 联邦税顾名思义就是由联邦政府征收的税负。联邦收入所得税主要用于支付国防开支项目、外交事务开支、执法费用,以及支付国债利息等。在各种联邦税中,收入所得税占主要地位。主要是个人收入所得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其次是公司收入所得税。联邦遗产税、礼品税和货物消费税在联邦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则很小。以2004年为例,在联邦总税收中,个人收入所得税所占比例为43%,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为39%,公司收入所得税为10%,货物消费税为4%,其余的4%为遗产税、礼品税和其他税收。 个人收入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个人收入所得税又称个税,是联邦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个税的征收原则是“挣钱就需缴税”(pay-as-you-earn)。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主要有四种: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报税。个人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年薪、小费、利息和股息收入、租金、特许使用费、信托、博采、赌博、遗产、年金、赡养费收入、投资收入和商业经营收入等。个人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按收入的不同分为10%、15%、25%、28%、33%和35%多个税级档次。 公司收入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es) 公司收入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是联邦政府继个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之后的第三大联邦税进项。该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分别为15%、25%、34%和35%。 各州为扩大就业水平,增加财政收入,均推出针对公司实体的投资鼓励政策,具体体现在税收的优惠措施上。一般而言,各州的经济发展促进部门欢迎无污染或较少污染、投资金额大、科技含量高、能够为当地提供就业机会和带动一方经济发展的公司实体在营业税、收入所得税、原材料购置税等方面会给以较大优惠的免抵扣额度。以佐治亚州为例,该州按宏观经济发展规划将该州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为最不发达地区,因而出台的鼓励措施也最优惠,该州规定,投资于制造业、通讯业、仓储分销业、研发、信息处理(如数据、信息、软件等)和旅游业的公司,所提供的每一个工作职位5年内每年可抵免750-4000美元的公司所得税。如投资于港口设施的项目可使进出于佐治亚州境内港口的运输吞吐两大幅增加,则每个工作岗位可再抵免1250美元。如投资于制造业或通讯领域,营业三年以

中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正式实行

中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正式实行 --> 据新华社电,根据海关总署关税征管有关负责人的表态,中国对美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已于北京时间6日12:01开始正式实施。海关总署关税征管有关负责人5日在回答媒体关于中国对美关税反制措施实施时间时表示,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1年第5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将在美方的加征关税措施生效后即行实施。根据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消息,美国于当地时间7月6日00:01(北京时间6日12:01)起对第一批清单上818个类别、价值34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作为反击,中国也于同日对同等规模的美国产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 商务部:中方承诺不打第一枪 7月6日,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美国对340亿美元中国产品加征关税发表谈话。 发言人说,美国7月6日开始对340亿美元中国产品加征25%的关税。美国违反世贸规则,发动了迄今为止经济史上规模最大的贸易战。这种征税行为是典型的贸易霸凌主义,正在严重危害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安全,阻碍全球经济复苏步伐,引发全球市场动荡,还将波及全球更多无辜的跨国公司、一般企业和普通消费者,不但无助、还将有损于美国企业和人民利益。

发言人指出,中方承诺不打第一枪,但为了捍卫国家核心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不得不被迫做出必要反击。我们将及时向世贸组织通报相关情况,并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维护自由贸易和多边体制。同时,中方再度重申,我们将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保护企业家精神,强化产权保护,为世界各国在华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我们将持续评估有关企业所受影响,并将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 多部委齐发声:中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 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整体上看,中国贸易顺差绝大部分由民营企业和合资企业实现,这类企业最具活力、最富韧性。来自外部的任何压力,最终都会转化为发展的动力,客观上会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对于外部环境的变化,郭树清指出,过去40年快速发展的全球化,导致国际产业形态发生根本改变,世界经济前所未有地融为一体。经过近些年的调整,中国经济增长已从过度依赖投资、出口,转向消费为主较为均衡的拉动作用。我国实行全方位开放,对外经贸并不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中国经济已经成为比较典型的大国经济,产业体系完备,内需潜力巨大,13多亿人口的消费市场继续保持快速成长。 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也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中国有近14亿人口的大市场,有世界最大规模的中等收入群体,市场空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览--ShareAmerica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览--ShareAmerica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览ShareAmerica 每年4月15日是美国人报税截止日,今年因为恰逢复活节周末,因此延长到4月18日。交税是民众应守的法律义务,由于美国的税法相当复杂,因此填写税表就成为许多人的“负担”,根据国税局(IRS)的统计,2016年美国人报税填表平均花费13个小时及210美元。对于美国人的税率我们有位读者有兴趣,问道:“听说美国的个税蛮高的,是真的吗?”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回答起来还颇费口舌。 根据现有的税法规定,2016年美国的联邦个人收入所得税(个税)的税率最低是10%,最高是39.6%。从最高税率来看,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是比较低的,以G7国家为例:个税最高的是法国,最低的是加拿大。以下是G7国家个税最高税率: 法国:59.6% 德国:57% 日本:55.95% 英国:50%

413351—415050美元,税率35% 415050美元以上,税率39.6% 夫妻合报(也可以分开报税,但税率不一样) 0—18550美元,税率10% 18551—75300美元,税率15% 75301—151900美元,税率25% 151901—231450美元,税率28% 231451—413350美元,税率33% 413351—466950美元,税率35% 466950美元以上,税率39.6% 美国的个税税率采取的是大部分国家通用的累进税制,以夫妻合并报税为例,家庭年收入在18550美元以下的,税率为10%;收入在18551美元到75300美元之间的,税率15%。需要指出的是,收入在18551美元以上的家庭,并非所有收

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美国税收居民认定规则  一、个人 一般来说,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 需依据“绿卡标准”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 绿卡标准 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外籍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的任何时间里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该个人即满足了绿卡标准。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由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或者该组织前身)特许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的个人。一般来说,当个人拿到USCIS发放的外国人注册卡(即“绿卡”)时,便取得了美国的永久居住权。除非存在下文讨论的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特殊规定情况,只要个人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未被USCIS撤销或依法判定已经放弃,该个人将一直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 实际停留天数标准 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视为满足本标准: 1.本公历年度内在美停留不少于31天;

2.根据以下计算公式,本公历年度和过去两个公历年度加起来的三年内在美停留不少于183 天: a.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数,加上 b.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三分之一,加上 c.再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六分之一。 一般来说,个人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出现在美国境内都视为其当天在美停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在美停留时间不计算在实际停留天数内。相关信息可以查阅美国国内收入局519号刊物——外籍个人税务指南(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11806205.html,/pub/irs-pdf/p519.pdf)。 第一年选择(First-Year Choice Election) 外籍个人若在前一公历年度被视为非美国居民、但在随后一年满足实际停留天数标准并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那么其可以自主选择在前一年度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美国税收居民。相关信息可以查阅美国国内收入局519号刊物——外籍个人税务指南。 双重税收居民 一些绿卡持有者和外籍居民个人有可能同时是与美国签有税收协定的辖区的税收居民。如果此类“双重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判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他们可以选择在整个或部分纳税年度内作为非居民外籍个人计算其在美国的应纳税额,但前提是必须事先就此事通知美国税务当局,否则他们将继续作为美国税收居民计算应纳税额。

美国公布关税清单

美国公布关税清单,瞄准中国高端制造领域与半导体企业 电子发烧友网工程师? 2018年06月17日01:57 ? 270次阅读 据消息,中美贸易战持续升温,特朗普政府意图遏制、打压以“中国制造2025”为代表的中国高科技领域的发展已快“路人皆知”。美国特朗普政府公布了拟对中国征收关税清单,这份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关税清单中涉及航空、信息与通信技术、机械等高科技行业,包含大约1300个独立关税项目,价值约500亿美元。 面对美国这一单边贸易策略,中国也快速予以回击。中国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106项商品加征关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汽车、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加征25%的关税。实施日期将视美国政府对我商品加征关税实施情况,另行公布。 美国公布的500亿美元的关税清单是依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起的“301调查”中,认定的中国“不合理行为”为美国经济造成的损失额。USTR建议对1300个独立关税项目清单上的中国产品征收额外25%的关税,称此举旨在弥补美国在科技领域所遭遇的损失。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程序上看,该清单公布后,将有60天的公开评论期。

此前,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总统备忘录,依据“301调查”结果,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大规模征收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随着该清单的公布,涉及征收额外关税的项目和企业或受波及,引发行业极大关注。据招商证券统计,在关税清单中,电子领域征收对象主要有:LED,PCB,激光设备,半导体设备,电容电阻,晶闸管,二极管,触摸屏,光学棱镜透镜,而手机终端,安防及面板未列入加税清单中。 LED行业最先波及 随着中美贸易战的爆发,LED行业最先受到波及。从美国发布的对华产品征税清单来看,涉及LED产业的有85414020、85419000、90330020等几个项目。此前在3月27日,美国Ultravision Technologies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LED 灯驱动及其组件侵犯其专利权,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11 家中国上市企业为列名被诉企业,其中多数为LED 显示屏企业,分别是奥拓电子、艾比森、雷曼光电、上海三思电子、洲明科技、元亨光电、利亚德、联创健和光电。 而在昨日美国发布征收关税清单后,从二级市场来看,LED产业的上市公司几乎普遍受到影响,股价下滑。4月4日,奥拓电子、艾比森、雷曼光电、洲明科技、元亨光电、利亚德等股票纷纷下跌;另外LED芯片厂商三安光电、华灿光电和澳洋顺昌也同样受到影响。 不过,LED芯片厂商对美出口比例很少,三安光电的对美出口比例位于2-3%之间,华灿光电和澳洋顺昌的对美出口比例则更是少之又少。

个人所得税于其他国家的差异

我国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 通过学习国际税收的课程,使我掌握了许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税收知识,这一学期下来受益颇深。下面来主要比较和分析一下我国个人所得税于其他国家的差异,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税种,充分了解和掌握它,对我们未来的工作生活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首创于英国,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我认为通过了解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会对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有更深的了解。在这里,我先列举几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先从我们周边的国家日本说起,日本《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日本境内居住者而言,除固定的工资收入外,稿费、投资分红、受赠、继承、土地和房屋出租等,所有收入都必须纳税。日本纳税者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规定的税率,对减去家庭生活必需的最低费用后的所得纳税。也就是将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许多日本人尽管年收入相同,但如果抚养子女、需赡养老人的数量不同,需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也大为不同。再说一个亚洲国家,韩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的一个亮点是设“免征点”照顾弱势群体,仔细的讲来就是为照顾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韩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采取免征、低税率、所得扣除等措施。韩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点”是年收入1500万韩元以下的家庭(以四口之家为标准)和年收入482万韩元以下的个体营业者。而所得扣除指的是给予一些费用优惠或免征所得税,其中包括一部分家庭生活费、医疗费、学费、保险费、特殊稿费等。一般的纳税标准为:年收入1000万韩元以下税率为8%,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8000万韩元以上的税率为35%。而在公平方面,印度做的比较突出。印度的个税起征点是水涨船高、因势而变,征收对象是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有收入,每年的变动幅度主要根据该纳税年度的中央政府财政预算调整。在2005 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10万卢比( 约合人民币2万元)。除此之外,起征点还因性别不同而不同,一般说的起征点,都是针对男性而言,对于女性则又高出一些,如本纳税年度妇女的个税起征点是13.5 万卢比。由于起征点规定得比较高,在印度这个10 亿人口的大国只有3000万人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印度个税还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分3个档次以10%~30% 的比例累进纳税。下面来说一下世界上最早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国家——英国,它从1799年就开始征收个人所得随。英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是指所得税分类表规定的各种源泉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加以汇总,再统一扣除生计费用后的余额。而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包括:基础扣除、抚养扣除、劳动所得扣除、老年人扣除、病残者扣除、寡妇( 鳏夫)扣除和捐款扣除等。这些扣除项目的金额,按法律规定,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2007年3月,英国政府宣布,从2008 年4月起,将个人所得税基本税率从22% 减至20%,为75 年来的最低点。最后说一下国际公认比较完善的税制的国家,美国。美国于1861年首次成功地实行了个人所得

个人所得税最新现状分析

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税率结构 一、目前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4个年头了。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该税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断加强。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至2004年,各级税务机关以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为重点,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

的征收管理,从而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高速增长,从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737.05亿元,年平均增幅高达47.5%,年均增收118亿元,大大高于同时期经济增长速度和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从收入规模上看,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占中国税收的比重也由1994年 的1.6%,迅速提升至2004年的6.75%.在一些省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成为除营业税收入之外的第二大地方收入。它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 充分的体现,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同。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个人所得税既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手段,还是人才竞争的因素之一,因此税负高低至关重要。而税率是影响税负的最主要因素。在设计税率时,各国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有所不同的。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指导思想是以调节个人收入为主,同时兼顾组织财政收入,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了分类(项)税制模式,各类所得的适用税率也有所不同,有的实行累进税率,

美国个人所得税部分总结!!!

Chapter 5 Itemized Deductions Medical Expenses Over 7.5%AGI is deductable Weight-loss program (unless prescribed by doctor) × Diet food × Marriage counseling × Cosmetic surgery (除非先天问题或者事故) × Medical insurance premium(保险费)√ Long-term care insurance(根据年龄到一定数额) √ Life insurance If paid out to a beneficiary in lump sum-----not included as income If receive monthly, the additional interest received above the lump sum is taxable Transportation 16.5 cents per mile (out-of-pocket expense, gas oil) Parking& toll fees √ Lodging $50 per person per night (up to 2 people) TAX Taxes are generally deductible, fees are not deductible Fees (postage, fishing licenses, dog tags) Personal property tax-----car Gasoline taxes × Excise taxes × Income Taxes VS. Sales Taxes(no income taxes or low income taxes) Deductions = state and local taxes withheld from wages + Any amounts actually paid during the year 如果去年用的是standard deduction, 今年收到的refund 不用加到income Sales taxes---a.实际交的的消费税 b.IRS table+车,船,飞机的销售税 Property Special assessments charged to provide local benefit to property owners are not deductible-----建人行道等 Service fees(garbage fees, homeowner association fees) × Personal property taxes Levied Based on value of the property Interest The interests on loans for personal purposes are not deductible (Bank charge card interest,

美国税收管理的特点及启示

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税收征收率高达87%,税收成本率约为0.5%.美国税收管理何以能做到低成本、高效率?笔者通过对美国进行实地访问考察,了解到美国税收管理的如下特点,并得到一些启示。 税法遵从机制健全 美国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强,究其原因,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其一,公民的国家观念强。笔者看到,美国政府大楼前普遍悬挂国旗,平常在不少商场及居民别墅门前也都悬挂国旗。公民的国家意识浓,自然就能重视国家利益,偷逃国家税款的动机就小。其二,美国税制有利于营造税收氛围。联邦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的财产税都是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种,由纳税人个人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州的销售与使用税实行价外税,商店陈列的商品所标价格都是不含税价,消费者交款时除支付价款外还要支付一笔税款,开具的发票将价款、税款、价税合计额分别列明,一目了然,个人日常购物就能感受缴税,而且,零售商代收税款的特点非常明显,其向税务部门代缴税款时并不觉得是承担了一笔负担。我国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制,但零售环节按价税合计额标价,消费者支付款项全成了货款,没有缴税的感觉,不利于公民树立纳税意识,店主也往往把购物者所付税款当作自己的收入,千方百计少缴税收。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推广税控收银机时,打印给购物者的发票应分别标明价款、税款、价税合计额,这将有助于改变中国多数公民税收知识缺乏、税收意识淡薄的局面。其三,美国重视纳税意识的培育。美国对小学生灌输依法纳税意识,多数美国人长大后认为避税不应该,不会有意识地去想方设法少缴税。美国税务部门虽然不通过电视、报纸、标语、广告进行直接宣传,但也有不少实实在在的税收宣传措施,如,在办税大厅、邮局、公共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纳税申报表及税收宣传出版物;新的税收法案出台后,大量印刷发行小册子,介绍税收政策;电话热线和网络可以查询税收政策;每年公布重大税务案件;每年举办税务代理人员参加的研讨会,等等。 税收软件科学实用

美国对中国加征关税商品清单List 2

List 2 HTSUS Subheading Product Description 2710.19.30 Lubricating oils, w/or w/o additives, fr. petro oils and bitumin minerals (o/than crude) or preps. 70%+ by wt. fr. petro oils 2710.19.35 Lubricating greases from petro oil/bitum min/70%+ by wt. fr. petro. oils but n/o 10% by wt. of fatty acid salts animal/vegetable origin 2710.19.40 Lubricating greases from petro oil/bitum min/70%+ by wt. fr. petro. oils > 10% by wt. of fatty acid salts animal/vegetable origin 3403.19.10 Lubricating preparations containing 50% but less than 70% by weight of petroleum oils or of oils obtained from bituminous minerals 3403.19.50 Lubricating preparations containing less than 50% by weight of petroleum oils or of oils from bituminous minerals 3403.99.00 Lubricating preparations (incl. lubricant-based preparations), nesoi 3811.21.00 Additives for lubricating oils containing petroleum oils or oils obtained from bituminous minerals 3811.29.00 Additives for lubricating oils, nesoi 3901.10.10 Polyethylene having a specific gravity of less than 0.94 and having a relative viscosity of 1.44 or more, in primary forms 3901.10.50 Polyethylene having a specific gravity of less than 0.94, in primary forms, nesoi 3901.20.10 Polyethylene having a specific gravity of 0.94 or more and having a relative viscosity of 1.44 or more, in primary forms 3901.20.50 Polyethylene having a specific gravity of 0.94 or more, in primary forms, nesoi 3901.30.20 Ethylene copolymer: Vinyl acetate-vinyl chloride-ethylene terpoly w/ < 50% deriv of vinyl acetate, exc polymer aromatic/mod arom monomers 3901.30.60 Ethylene-vinyl acetate copolymers, nesoi 3901.90.10 Polymers of ethylene, nesoi, in primary forms, elastomeric 3901.90.55 Ethylene copolymers, in primary forms, other than elastomeric 3901.90.90 Polymers of ethylene, nesoi, in primary forms, other than elastomeric 3902.10.00 Polypropylene, in primary forms 3902.20.10 Polyisobutylene, elastomeric, in primary forms 3902.20.50 Polyisobutylene, other than elastomeric, in primary forms 3902.30.00 Propylene copolymers, in primary forms 3902.90.00 Polymers of propylene or of other olefins, nesoi, in primary forms 3903.11.00 Polystyrene, expandable, in primary forms 3903.19.00 Polystyrene, other than expandable, in primary forms 3903.20.00 Styrene-acrylonitrile (SAN) copolymers, in primary forms 3903.30.00 Acrylonitrile-butadiene-styrene (ABS) copolymers, in primary forms 3903.90.10 Methyl methacrylate-butadiene-styrene (MBS) copolymers, in primary forms 3903.90.50 Polymers of styrene, nesoi, in primary forms 3904.10.00 Polyvinyl chloride, not mixed with any other substances, in primary forms 3904.21.00 Polyvinyl chloride, mixed with other substances, nonplasticized, in primary forms 3904.22.00 Polyvinyl chloride, mixed with other substances, plasticized, in primary forms

中国个税制度落后美国100年

中国个税制度落后美国100年 2010-03-29 11:03:27来源: 中国经济网(北京)跟贴145 条手机看新闻为抗税发动独立战争的是美国人,征收94%联邦个人所得税的也是美国人。美国为税而生,也因税成为世界头号强国。美国历史就是税的历史,内战、第一次世界大战、大萧条、第二次世界大战,民富国强,税成了战争机器的润滑油、经济复苏的强心剂、社会福利的摇钱树、社会和谐的调琴师。 美国联邦政府1913年建立了以家庭户为纳税单位、按年度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98年来,最低边际税率平均为11.78%,最高边际税率平均为59.20%,个人所得税一直占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80%以上。美国联邦、州、县和市镇各级政府重复计征个税,有的州个税最高边际税率在10%以上。 当前,中国正紧锣密鼓地进行收入分配改革,但收入分配改革不能只考虑工资,工资属于第一次分配范畴,而个人所得税属于第二次分配范畴。在第一次分配中出现的差距,要用个税来调节,最后达到分配公平,使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从个税征收的科学性、合理性、归宿和效率上看,中国个税制度要落后美国100年。对美国个税制度进行研究,积极吸取其先进经验,有利于促进中国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改进和完善个税制度。本文没有特殊说明均指美国联邦个税。 一、美国个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把税收权赋予国会,“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并明确规定了税收“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可见,全民福利(general welfare)是美国税收的主要归宿之一。 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是1913年建立的,在这之前,美国联邦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财产税、关税、消费税和人头税。1913年2月3日,美国通过了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该修正案就一句话:“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并征收所得税,所得税收入不按比例分配于各州,也不必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统计。”(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lay and collect taxes on incomes, from whatever source derived, without apportionment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and without regard to any census or enumeration.)这就是美国今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美国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通过后不久,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1917年参战,为筹措战争经费,美国把个税最高边际税率由15%骤然提高到77%,增幅高达413%。战争结束后,个税税率缓慢下调,到1925年,最高边际税率降到25%。 大萧条时期,罗斯福总统为实施他“复兴经济、救济穷人、改革体制”的新政,个税最高边际税率由25%提高到81%,增幅为224%。珍珠港事件后,美国直接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争机器全负荷运转,个税税率急剧上升,1944―1945两个财税年度最低和最高边际税率分别达到了23%和94%。二战后,为了重建正常的国民经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美国个税一直在高税率上运行,在1946―1963年的18年间,美国个税的最低和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保持在20%和90%上下。

外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与答案整理

外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与答案整理 问题一:外籍在华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纳税义务的确定外籍在华人员是否负有纳税义务,取决于其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居住时间多久。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规定,其境内、境外所得均需纳税。 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则视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而定。 1、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下的,根据税法第一条规定,仅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境外所得可以不纳税。其中又分两种情况:居住时间在90天以下(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居住183天以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其境内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支付或负担的部分申报纳税。但若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则个人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均应视为境内支付。 2、居住时间在90天以上(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居住183天以上)。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纳税,其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外,不纳税。 3、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按税法第一条规定,居住满一年即应就其境内、境外所得纳税。这又分两种情况: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但不满五年的,根据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境外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规定: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境内、境外工资薪金均应纳税;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但若该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则个人工资薪金不论在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否记载,均应视为境内支付。 4、居住时间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就其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的计算居住时间: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97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实际在华逗留天数为居住天数。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按实施细则规定,判定是否居住满一年时,临时离境(一年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不扣减居住日数。 工作期限: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号)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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