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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4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保安员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员奖惩制度

保安员奖惩制度 为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充分调动队员工作积极性,实行奖勤罚懒的用人机制,特制定队员奖惩制度。实施奖励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严格标准按绩施奖,发扬民主人人平等。 1、奖励范围 ①在执勤和日常管理中圆满完成任务,无违规行为者; ②见义勇为,敢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成绩显著者; ③对改进公司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④为客户提供热情、耐心、周到的服务受到客户表扬者; ⑤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⑥拾金(物)不昧主动上交者; ⑦爱岗敬业、工作勤恳、任劳任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者。 2、奖励标准 以上内容视情况给于20---200元的不同奖励 3、奖励程序 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部门将队员事迹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填写奖励建议书呈报人事部,由人事部核实无误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惩罚范围及惩罚规定 1、惩罚范围 ①不按规定着装、仪表、仪容不整; ②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③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④值班时间,吃东西、看报纸、在岗位上抽烟; ⑤私自使用公司电话; 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⑦值班时睡觉、酗酒、赌博、打架; ⑧偷窃公司及客户财物; ⑨恶意破坏公司或他人财物造成公司或他人重大损失; ⑩擅自离岗或脱岗者,无故不参加公司培训或军事训练。 2、惩罚规定种类 ①口头警告 ②严重警告 ③降职或降底工资待遇 ④开除 3、以上内容视情况给于50—500元的罚款 4、申诉: 以上内容凡有队员不服或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处罚当日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5、惩罚程序 队员有违纪事实由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送人事部,由人事部经理审批。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三合一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三合一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规定 1.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 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2.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 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时,做到文明、合法,不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遵守国家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撤 销备案手续,服从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5.定期开展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 技能培训。 二、保安员 1.所有保安人员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 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2.保安员一律按规定申领保安员证,经培训合格 后,持证上岗; 3.依法享有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 保障的权利;

三、

四、工作要求 1.当班保安员必须穿戴统一服装与装备,仪表整 洁,遇人遇事先敬礼,处理问题有礼有节; 2.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 3.接到消控指令或是围墙报警,第一时间奔赴报 警现场查看并即时回复记录; 4.执勤过程中,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警惕各种 可疑情况,预防案件及事故发生,力争做到 万无一失; 5.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台账,养成遇事记录并报告 的工作习惯。

保安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安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工作的建康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安员的职责和任务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保安服务,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消防机关维护一方平安。 第三条保安员不能行使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的职权,不能在公司所属单位以外的范围执勤。 第四条保安员应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保安员负有日常管理教育的责任。 第二章保安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保安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保安员按照合同依法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保护员工生命、学校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2、执行任务的保安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有权利制止、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在遇有暴力反抗并危及保安人员安全时,保安员依法有权使用规定的防卫器械进行自卫,但应以制服对方为限。 3、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保安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严格履行保安职责。 3、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作风正派、文明执勤,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包庇纵容坏人,不得滥用职权。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人登记的管理。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在参照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见附件)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子保安部及保安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工作标准与岗位职责 第三条保安部工作标准: (一)贯彻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公司各部门把安全工作的要求,列人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中。 (二)落实“宾客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有效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司,切实做好公司安全工作。 (三)维护好公司内部治安秩序,避免财产损失,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到五防“防盗、防火、防爆、防破坏、防意外事故”,通过有效的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妥善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制定好各种应急行动预案,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确保各种抢险、抢救、消防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条保安形象与态度: (一)值勤期间应按统一着装,穿戴整齐,挂好厂牌;应急及防身器

具等应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二)不得留长胡子、长指甲,保持仪容整洁、精神状态上佳、态度谦和、认真负责。 (三)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严禁离岗、睡岗或酗酒、闲聊等,因事离开或巡察厂区、宿舍时,岗位应有人代班。 (四)注意本身礼貌与涵养,对来宾、来访人员要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 (五)礼貌接听电话,对上级的吩咐和通知事项,应及时传达;严禁接打私人电话或长时间占用公话。 (六)值勤保安不得以任何理由粗暴对待客户,尤其是对夜间送货到公司的客户或司机更要热情间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厂验收货物。有态度粗暴、故意刁难员工或外来人员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以身作则,不得偏袒徇私,严禁监守自盗, (八)遇有重大事件或可疑人物,应临危不乱,不卑不亢,果断做适当的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九)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领导、公司事先告知来访的重要来宾及政府官员进出公司时,应行注目礼,以示敬重。 第五条保安岗位职责: (一)直接向副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保安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公司正常的运作秩序。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

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及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

6保安管理条例

6保安管理条例 1.对拒不执行上级命令者、工作态度不端正者、无军人气质者,全部清除出厂;对有任何 隐瞒、使用虚假证件者,一经发觉,全部作开除处理; 2.保安人员不能与工场内职员谈恋爱,若违反者,全部作辞退处理; 3.保安人员的试工期全部改为七天,七天内包吃住,不计工资;保安人员必须在入职七天 后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入职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4.保安人员假如因自己私人有事需请假者,必须经保安队长同意且有人顶班方可休息,若 未经同意或未有人顶班而擅自休息者,处记大过处分,并罚款100元; 5.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任何保安不得动手打人;若职员先动手,必须有证人方可还手, 若举证时证据不充分者,全部作辞退处理;否则假如给公司带来不能够解决的苦恼时,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有证人且有爱护公司利益者除外); 6.关于保安中违规的,各保安员必须向保安队长反映,也可直截了当向主管反映;关于不 团结、不服从、有挑拨行为的保安人员,全部作辞退处理; 7.关于保安队长的违规,一经调查属实,亦同样处理;保安队长应该做到以身作则,若保 安队长滥用职权,或者不能够带领好保安队伍者,作劝离处理; 8.关于查获盗窃行为的保安人员,每次奖励10元,月底汇总算奖金发放给各保安人员; 关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保安人员,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9.保安人员的报表,必须在规定时刻内完成,若报表查出有虚假或者未定时巡场者,一定 严肃处理; 10.新入职保安人员的培训工作,必须由保安队长负责,若在七天后,新保安发生违规事件 而调查出不明白或者没有培训者,处理两保安队长; 11.保安人员的离职,必须由保安队长点清一切物件,不得遗漏,若物件属保安员损坏或丢 失者,全部照原价赔偿; 12.公司的信件,前门保安人员必须按新制定的信件处理制度进行;同时保安人员在公司大 门处的报表必须真实、准确的填写清晰,含有主任级出入登记表、文员出入登记表、外访人员登记表、交接班登记表等,以做到进出厂有序治理,关于漏记、不记者作适当处罚;关于交接班登记的情形,接班保安人员有跟踪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13.工场内发生的大事,必须由保安队长于当月保安组的大事报告中汇总,不能漏记或不记; 14.大门保安室、工场保安室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在保安室内看报纸、杂志等,值班人员 在保安室内,必须坐姿保持端正,不能躺卧; 15.所有保安人员,不得在大堂处倒水饮,大堂的水是公司为客户预备,而非供应保安人员 的饮用的; 16.保安人员在公司内必须向董事长和总经理点头敬礼,不得视而不见,要做到有礼貌; 17.关于公司人员的联系资料、行踪等,未经上级人员同意不得告诉非公司人员,若擅自泄 露而造成缺失时,由责任人承担; 18.保安人员上班时,必须着公司提供的服装,服装要求洁净、整洁、统一,并打领带上班; 19.保安人员不得同意工场内任何职员包括老乡的请吃饭、送礼等,违者严惩;若有专门缘 故,必须经行政主管批准方可,春节例外; 20.每周最少一到两次抽查男宿舍的安全咨询题,并检查是否有不处人员入住本公司宿舍; 由保安组长安排人手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报; 21.保安的早操情形必须列表登记,附于当日报表中上报备查; 22.保安队长必须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学习,要紧是消防栓的使用和检查方面,且每月初必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解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解读 备受各界关注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目前,有关部门已在着手制定配套细则,从而使这部新条例更快、更好地在实施。保安的身份如何界定?他们的权责底线是什么?针对公众关心的诸多问题,结合新出台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此进行解读。 一是小区保安身份首次明确 条例摘要:保安服务业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展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现状调查:有关物业招用的门卫、巡逻人员等,究竟是否属于保安范畴,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此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曾发文,建议各物业服务企业将“保安员”改称“秩序维护员”,因为物业招用的“保安”,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保安,其职责仅是维护小区秩序。据悉,目前,全国九成以上物业都是自行招聘、管理的“小区保安”,极少聘请保安公司的专业人员。由于缺乏统一管理,这种模式,直接导致保安流动性大,黑保安数量日益增多。 政策解读:物业协会有关人士称,“秩序维护员”与“保安员”不仅是名称不同,所担负的责任也不一样。举例说,如果在小区内遇到小偷,前者没有义务实施制止行为,而后者则必须制止犯罪并报警。按照新规,今后小区内的门卫、巡逻等人员都纳入保安管理,无论是物业,还是保安个人,都要担负更大责任,新规中对此明确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

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事保护好现场。另一方面,物业保安身份明确后,物业公司的成本将增加。目前,大部分物业保安的工资在800-1200元之间,而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月薪基本在1600元以上,而且缴有三金,这两者的工资差价,必将由物业公司承担。 二是当保安要留下指纹防止有前科人员混入 条例摘要: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现状调查:保安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并不鲜见,而事件发生后,很多保安都“拍屁股走人”,因是临时聘用,物业也无从找人,带来了不少麻烦。比如一小区业主颜先生,因为发现保安渎职,向物业举报,该保安被开除后,对颜先生多次实施报复,却由于无从得知其“底细”,给警方调查工作带来麻烦。 政策解读:目前保安公司对于招聘的保安都有登记在册,不仅留有保安指纹,还经过政审程序。但据调查,社会上一些单位自行招聘的保安员,就无法完全做到这一点,有的连身份证都未提供,甚至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也进入保安行业。新规执行后,严格界定了保安员“准入门槛”,不仅便于管理,对于保安员自身,也是一个有效的约束手段。 三是推行市场化百万元可办保安公司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

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规定 1. 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2. 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 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时做到文明、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遵守国家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撤销备案手续服从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保安员制度 1. 所有保安人员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 2. 保安员一律按规定申领保安员证,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 依法享有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的权利 4. 要求精通保安服务业务,熟悉法律政策,积极参加

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保安服务 1. 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 2. 安装监控设备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3. 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4. 保安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5. 保安员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6. 保安员应依法履行保安服务职责: 1、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2、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3、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4、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5 .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单位的违法指令。 四、工作要求 1. 当班保安员必须穿戴统一服装与装备,仪表整洁,遇人遇事先敬礼,处理问题有礼有节。 2. 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 3. 执勤过程中,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警惕各种可疑情况,预防案件及事故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保安员管理条例

保安员管理条例(处罚标准) 目的:为提高保安员素质,加强保安员管理,确保公司人员及财产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宗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有功必赏,违规必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之原则。 职责:保护公司人员与财产安全,执行公司厂规厂纪。维护公司正常秩序,对日常一般性事件,特殊性事件与紧急 情况的自理及应变。 范围:本条例适用全体保安员。 处罚: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记过、辞退或开除(凡一年内累计二次警告,即可发严重警告一次,累计严重警告两次,记过一次并开除) 时间安排 上下班时间 白班8:00-12:00 13:30-17:30 白班7.30-19.30 接班人员提前5分钟接班 夜班:19.30-7.30 用餐换吃饭时间 中餐:11.25-12.30 晚餐:16.55-18.00 用餐时间控制在30分钟内,超时罚款10元,累计三次以上开除。 夜餐:22.30-23.30

一、仪容,仪表、仪态 1、不准留长发,不准留大背头,不准留胡须,违者罚款20 元。三次以上开除。 2、上班时必须穿公司统一配发的保安制服,配带肩章、工 号牌,保持服装整洁、干净,当班时必须穿皮鞋、球鞋、运动鞋,规定之外服装和鞋一律不准穿着上岗,违者警告一次。 3、值班期间坐、立、行姿势要规范大方,不准弯腰曲背, 双手抱胸,手放裤袋内,跷二郎腿,违者警告一次。 二、(日常管理)行为准则 1、尊重领导,团结同事,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违者罚款50 元,二次以上或情节恶劣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2迟到,早退按《员工守则》执行 3、脱岗、串岗10分钟内罚款10元,30分钟内罚款20元,一个月内脱岗、串岗二次以上,罚款50元,并警告一次。 4、当班期间,禁止饮酒、醉酒,违者严重警告一次。 5、上班时间禁止会客、聊天、看书报、听音乐、玩手机、吃东西等,违者警告一次。 6、保安室内禁止吸烟,保安员吸烟需到指定区域,违者罚款10元。累计四次以上辞退。 7、上班时间禁止睡觉、打瞌睡,违者罚款100元,无条件开除。

保安工作条例

住宅物业保安人员行为规范 一、保安职责: (一)维护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职业礼仪: (一)举止文明态度和蔼 (二)着装统一标识齐全 (三)尊老爱幼服务到位 三、职业纪律: (一)不准饮酒睡觉 (二)不准离岗脱岗 (三)不准打架斗殴 (四)不准粗言秽语 (五)不准索要钱物 四、规范用语: 您好、请进、请讲、请稍等、请您出示证件、请您把车停好、请您登记、请问您找谁、抱歉、对不起、谢谢、再见等。 五、基本要求: (一)经保安职业培训,能掌握与保安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和职业规范,正确使用防护器械和正当防卫、现场保护等技能。 (二)具有保安职业所需的智能、体能和技能,能应急处置安全防范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紧急事件和危险事件,协助维护现场和救护求助,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三)严格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礼仪,规范职业用语。能正确使用普通话,听懂上海地方主流方言。 (四)能运用保安职业基本知识、火灾扑救的基本原理、技术防范的作用特点等保安常识,规范和指导日常保安工作,岗位职责明确、环境熟悉。 六、岗位规范: (一)门卫 1、按时到岗,交接后换岗,坚守岗位不脱岗。保持个人仪表整洁,门岗周围环境清洁。 2、注意观察人员进出情况,发现疑点应当及时询问,阻止小商小贩进入小区乱设摊。 3、对进出小区的各类车辆进行有效疏导,保持出入口的整洁和畅通。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标准的,要规范实行机动车凭停车证进出的管理制度。 (二)巡逻 1、按规定时间、路线巡逻,多看、多听、多问,发现疑点追查到底并及时报告

和记录。发现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和报告小区经理,并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2、对小区设置的消火栓箱、窨井盖、安全警示标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发现缺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等应及时报告并记录。 3、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要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小区经理。 (三)监控 1、坚守岗位,不间断注视监视屏及控制柜的运行状况,记录准确和完整。发现周界报警、探头等监控设备故障,要及时报告小区经理采取措施消除故障,保持正常使用。 2、按规定保存监控录相、设备运行、排除异常情况等记录资 3、发现异常情况或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同时报告小区经理和相关处警单位,并监控处理过程。 (四)车管 1、正确引导小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对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业主进行劝导并协助整改。 2、保持车库、车棚整洁,车辆停放有序,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发现车辆门窗未关,漏油、漏水等情况及时通知车主,对漏油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好防范措施。 3、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取小区车辆停放费用,出具正规票据,不准乱收费。

保安管理条例整理版

保安管理条例 一、职责 1) 保安队长:在公司行政人事部的直接领导下,对全队人员进行管理、培训、教育、考核。要求恪守原则纪律,树立服务理念,坚持文明执勤,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库区安全。 2) 保安员:在保安队长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履行执勤任务,积极配合日常管理。要求坚守职责岗位,注重礼节礼貌,讲究工作方法,积极主动灵活,有效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 二、权限 1) 保安人员可以配备非杀伤性防卫工具和通讯报警用具。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配备、佩带枪支。 2) 在执行任务时,对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实施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 3) 在执行保安工作当中,如遇违法分子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可采取正当防卫,但要避免防卫过当。 4) 对发生在护卫区内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秩序以及提供情况,但无勘察现场的权力。 5) 对携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和自制火药枪及其它形迹可疑的人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6)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分子,可以监视、检举、报告,但无侦察、扣押、搜查等权力。 7) 有权按照规定,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护卫区域内。 8) 有权按照规定,对出入护卫区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进行验证、检查。 三、仪表 1) 发型:不准理奇异发型,一律以平头为准。蓄发不得露出保安帽外,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不准留长胡须。 2) 服饰:着制服时,不准围围巾,不准戴手套、戒指、手躅、玉石等饰物。 3) 佩戴:着制服时,只准佩戴具有保安标志的统一性证章以及工作牌,不得佩戴其它装饰性徽章。证章的佩戴一律在上衣的左上方,要注意正反面。 4) 着装:执勤时,非特殊情况,未经允许,不得穿自购服装,而必须穿统一的保安制服;必须保持着装的整洁、规范;不得挽袖、卷裤腿、披衣、敞怀;必须戴保安帽,帽子帽檐不得压盖住眉毛,顶端要保持水平;通常着黑色皮鞋,便鞋以黑色为宜。 四、举止 1) 禁止着制服去娱乐场所和酒楼消遣。 2) 禁止着制服在公共场所嬉笑打闹。 3) 禁止着制服成群结队四处闲逛、勾肩搭臂。 4) 禁止着制服抱臂、背手、插手入衣袋、边走边吃零食和随意说笑抽烟。 五、岗哨

保安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入登记的管理,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认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三条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第四条公司保安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断,其各班各岗值勤时间,由后勤主管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第七条保安应除负责门卫室日常清洁卫生工作外,还应按《办公楼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情况。 第八条工作态度 1. 对工作具有责任心、热情、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2. 对自身的责任心:钻研业务、工作认真、上进心 3. 同事之间的协作力、包容、配合、团结 4. 对本职工作负责:不拖沓、不积压、不抱怨、不挑拣 5. 对待来访人员的态度:谦和、礼貌、诚恳、友善、不卑不亢 第九条日常行为规范 1. 爱护公司公共财产、不随意破坏、挪为私用; 2. 及时清理、整理个人工作用具,保持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 3. 办公桌上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用品; 4. 未经同意不得翻看他人文件、资料或他人个人物品。 第十条工作纪律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对公司及员工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的原则,保安员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2. 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7.仪容不整, 言语行为轻浮、粗暴无礼。 8.值班时间聚众赌博、下棋、喝酒、看小说报纸、看电视录像,打瞌睡等。 9.对群众、来宾故意刁难或挟怨报复。对员工、来宾或送货人员索取好处及贪小便宜。 10.脱岗、漏岗、睡岗,迟到、早退。夜班值班人员睡觉被发现每次罚款50元。 11.未经许可擅自调班 12. 暴行犯上,不服从指挥。 第十一条访客人员及车辆的管理规则对于外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拒绝进入公司。 1.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人员及车辆。 2.不明身份,衣冠不整及明显带有恶意的人员。 3.推销产品、商品及收购废品的人员及车辆。 4.非洽公人员及车辆且拒绝登记和检查者。 5.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0.5分,共25分。在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起施行。 A 2010年1月1日;2010年6月1日 B 2009年9月28日;2010年1月1日 C 2009年10月13日;2010年1月1日 D 2009年9月28日;2010年6月1日 2、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 A 《劳动合同法》 B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C 《物业管理条例》 D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保卫条例》 3、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A 中国保安协会 B 国务院公安部门 C 国资委 D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机考或者卷考)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 A 1次 B 2次 C 3次 D 4次

5、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 A 行政管理工作 B 经营活动 C 自律活动 D 监管工作 6、保安从业单位是指。 A 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公司 B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C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和保安服务企业 D 保安服务公司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7、自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 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 核发保安员证 ④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A B ④ C ④ D ④ 8、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 A 户口所在地 B 籍贯所在地 C 现住地 D 曾住地 9、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学习要点 1、《条例》是何年何月经国务院研究通过?何年何月何日起施行?(见《国务院令第564号》) 2、《条例》共设第多少章多少条?(见《条例》全文) 3、《条例》中所列称的保安服务是指哪些内容?(见《条例》第二条) 4、负责对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指哪个部门?(见《条例》第三条) 5、负责城市区域或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指哪个部门?(见《条例》第三条) 6、保安服务业协会是在哪个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何种活动?(见《条例》第三条) 7、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哪几种制度?加强哪方面的管理、培训?提高什么水平、素质和什么意识?(见《条例》第四条) 8、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哪几个方面的合法权益?(见《条例》第五条) 9、保安服务活动应当做到什么?不得损害哪些利益或者侵犯何人合法权益?(见《条例》第六条) 10、保安员依法从事的保安服务活动,受什么保护?(见《条例》第六条)

11、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保安员表彰、奖励主要指哪些事项?(见《条例》第七条) 12、开办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哪五个方面的条件?(见《条例》第八条) 13、从事武装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哪种部门的规划及要求?(见《条例》第十条) 14、从事武装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条例》第几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哪四个条件?(见《条例》第十条) 15、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何地何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供哪几个方面的基本情况?(见《条例》第十二条)16、自行招用保安服员的单位应当具有哪方面的资格?有符合哪些条件?有健全哪几个方面的管理制度?(见《条例》第十三条) 17、娱乐场所使用保安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见《条例》第十三条) 18、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在多少日内向何地何部门备案?(见《条例》第十四条) 19、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供哪四个方面的材料?(见《条例》第十四条) 20、保安员必须具备哪些方面的基本条件?(见《条例》第十六条) 21、不得担任保安员的情形有哪些?(见《条例》第十七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时间:2009-10-13生效时间: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四章保安员 第五章保安服务 第六章保安培训单位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巡视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秩序维护组警卫人员的行为标准,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秩序维护组警卫人员行为规范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秩序维护组保安主任、主管对新入职保安员进行培训此条例,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3.2 秩序维护组保安巡视人员应该认真贯彻落实此条例。 4 工作要求 4.1 交接班 4.1.1巡视保安员在队长的带领下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交接工作; 4.1.2交接班人员相互敬礼并问好; 4.1.3接班人员清点值勤所有物资; 4.1.4认真查阅上一班值班记录,询问上一班工作情况,有无遗留跟进事宜。 4.1.5交接班双方交接清楚后在《巡视岗值班记录》表签字。 4.2 物品携带标准: 4.2.1 巡视前检查着装(领带、拉锁、兜盖、领口、袖口)标准。 4.2.2 对讲机一律别在身体左侧,耳机线由衬衣内侧排好,耳塞戴在左耳上。 4.2.3 巡视记录左手内扣携带、字体冲外、笔别于左胸口上(冬季在制服上衣内)。 4.2.4 钥匙、巡更棒等除使用外不得握在手中,使用完毕后装于兜内。 4.2.5 上述准备妥善后经当班主管检查合格后出门进行巡视。 4.3 巡视要求: 4.3.1 巡视保安人员,所经过之区域的一切物品均属于巡视范围,发现问题要及时记录, 出现特殊事件及时进行汇报。 4.3.2 巡视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时,要面对故障点做详细记录,及时通知 相关班组维修,做为跟进项目,进行跟进直到事情关闭。 4.3.3 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时,做为跟进项逐次检查,班次内未完成的列入移交事项。

4.3.4 巡视中发现可疑人员时,应将人员带至物业交给相关人员处理后,步行至继续巡视 部位。 4.3.5 巡视中遇业主拆求时要礼貌在前,认真听取业主的诉求并进行记录,了解全过程后 通知相关人员并记录。 4.3.6 在来不急请示、汇报的时候,可先按公司预案程序进行处理随后报告。 4.3.7 巡视保安员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每二小时为一个时间周期对园区进行巡视检查,并 持巡更棒到巡更点上读取巡逻数据。 4.3.8 发现园区内有不文明现象应礼貌的劝阻。 4.3.9 发现有踩踏草坪的现象,应礼貌的制止。 4.3.10 接到门岗人员要求对某个人及车辆进行跟进时,应及时配合查早,直到找到核实对 方的身份,如:找业主通知客服中心核实同意后,将访客带到业主家,如为闲杂人 员应及时将劝其离开园区。 4.3.11 接到相连岗位请求协助时,应迅速前往协助。 4.3.12 巡视中及时发现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4.3.13 对相应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巡视检查。 4.3.14 检查卫生情况,及时发现个别单位和个人恶意破坏卫生的现象,督促相关人员及时 清扫,小面积的给予对方批评教育,让保洁员及时清扫,并做好记录。 4.3.15 检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是否有违规情况,如不佩戴证件/穿戴不整、赤足赤身/非施 工时间施工/未开具《动火证》动火作业/吸烟/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涂污、乱刻/ 践踏草坪/施工材料乱扔乱放/ 垃圾堆放占用公共区域/影响通行等等。 4.4 巡视中对讲呼叫原则: 4.4.1 在中控室或各岗位编号,呼叫两遍后告知对岗位编号、告知对方所处于岗位,待对 方回复后报告所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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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2016年03月28日

目录 1. 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3) 2. 保安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5) 3. 门卫岗位执勤、交接班及登记制度 (6) 4. 保安巡逻岗位操作规范 (9) 5. 保安守护操作规范 (10) 6. 随身护卫操作规范 (12) 7. 保安员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14) 8. 安全风险评估服务制度 (16) 9. 保安员区域秩序维护操作规范 (18)

1 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1.1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安全防范服务的行为。保安服务一般按照合同规定,采取门卫、守护、巡逻、随身护卫等形式,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和信息等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1.1.1门卫服务 保安员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的服务业务。 1.1.2守护服务 保安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的服务业务。 1.1.3巡逻服务

保安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巡视检查、警戒的服务业务。 1.1.4随身护卫服务 保安员维护自然人身及其合法财产的安全服务业务。 1.1.5安全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安全需求,组织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客户提供安全设施及安全方案方面的检查指导。 1.1.6区域秩序维护 保安员维护特定地点、场所、部位等人群聚集地治安秩序的服务业务。 1.1.7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1.1.7.1保安服务操作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进行,并遵守主管行政机关的有关管理规定。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本标准实施,不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的事项,依法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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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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