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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保护农业的法律制度

封建社会保护农业的法律制度
封建社会保护农业的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赵延安(1964-),男,陕西泾阳人,副教授,从事法学教学与

研究工作。

收稿日期

2006!12!06

我国封建社会保护农业的法律制度可以概括为5个方面的内容,即国家重视农业、考核农业官吏、保护农业生产、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及保护林、牧业等。

1国家制定法律进行宏观调控,保证农业重要地位在重农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封建社会初期就强调以农

为本。战国时期,秦国推崇商鞅的农战思想,认为“国之所兴者,农战也”。秦在刑法中规定违背农时不耕作以犯罪论,并且认为是严重的犯罪。在秦简中曾援引了1条先秦时的《奔命》律文:“告将军??????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令遣从军,将军勿恤视”。意指对不勤劳耕作者本应处死,为了不牵连同族弟兄,而改为从军的惩罚,并不得怜惜他们,可以罚苦役,或临战时任意派用。《司空律》中还规定:“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意指即使以劳役抵偿赀赎罪债的人,也可以在播种、耕耘等农忙季节,各回家20天,参加农业生产。

西汉立国之初,由于历经秦末农民战争、楚汉之争等长期战乱,造成了农业生产萎缩,社会经济凋敝,国家财政匮乏。汉高祖刘邦仿行秦制,采取各种政策措施,积极恢复农业生产,大力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下令让流离失所的农民回乡恢复原有田宅,发展农业生产;命将士“解甲归田”,对回乡兵士优先给予土地;以往因饥饿而卖身为奴者,可恢复人身自由;田赋减低为“什五而税一”,以增加农业人口,鼓励农业生产。同时,对商人做了一些带有侮辱性的规定。公元前199年,刘邦下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公元前191年春,惠帝下令“举孝悌力田者复其身”,以蠲免徭役的措施奖励那些优秀的种田者,还采取人口生育奖励政策,规定“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企图利用租税政策来推动人口繁衍。公元前187年,吕后“初置孝悌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吕后用俸高2千石的重赏劝农于天下,这在我国历史上别无他例。文帝时,社会上出现了“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的现象,农

民“背本趋末”。“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农、工、商业的矛盾对立达到了从未有过的严重程度。在这种形势下,文帝恢复了停止已久的天子籍田典礼,以示对农业生产的重视。“上曰:‘农,天下之本,其开籍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诏曰:‘联亲率天下农耕以供粢盛,皇后亲桑以奉祭服,其俱礼仪’”。继文帝而即位的景帝,亦下诏:“雕文刻接,伤农事者也;锦绣纂组,害女红者也。农事伤则饥之本也,女红害则寒之原也。夫饥寒并至,而能亡为非者寡矣。朕亲耕,后亲桑,以奉宗庙粢盛祭服,为天下先……欲天下务农蚕,素有畜积,以备灾害”,认为“农,天下之大本也,黄金珠玉,饥不可食,寒不可衣,……间岁或不登,意为未者众,农民寡也。其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把农业生产视为国民经济的根本,把劝课农桑作为朝政第一要务。

征收农器税始于五代,宋初沿袭。农器税的征收,抬高了生产工具的价格,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至大中祥符六年(公元1013年)宣布:“自今农器并免收税”。这对于农具的生产和销售及普通农户的农具添置都十分有益。

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五月,“诏京畿诸县,膏泽沾民,宜令及时种艺。道路泥泞,输租者当俟晴霁,吏无得督责”。淳化“四年二月,诏岭南诸县,令劝民种四种豆及黍、粟、大麦、荞麦,以备水旱。官给种与之,仍免其税。内乏种者,以官仓新贮黍、麦、豆贷与之”,帮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

2对官吏进行考核及奖惩,加强农业管理

为了促进官吏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良的管理和服务,历

朝都规定了农业官吏考核的法律制度。秦对官员的考核时间规定在每年正月,考课的标准为最、殿2级,获最者得到奖励擢升,获殿者处以笞罚;获奖励者还可赐劳若干日。秦在《厩苑律》中规定“漆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废,令、丞各一甲”。《秦律杂抄?牛羊课》还规定,啬夫对牛羊繁殖必然达到一定数量,否则罚盾。在秦始皇二十年(公元前227年)颁布的《语书》中规定了专门监察人员到各地巡监,对地方官员考核的活动。

汉时专门颁布了《上计律》

对官员进行考核。其中有关封建社会保护农业的法律制度

赵延安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杨凌712100)

摘要我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是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然经济,重农思想对封建农业影响深远。相应地,在国家制定的法律中,农业法占了较大的比重。主要表现为国家制定宏观农业法律保护农业的重要地位,考核农业官吏促进农业管理,保护农业生产,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并对保护林、牧业等立法。关键词封建社会;农业;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07)05-01567-02

StudyonAgriculturalProtectionbyLegalSysteminFeudalSociety

ZHAOYan!an(InstituteofAdultEducation,NorthwestA&FUniversity,Yangling,Shaanxi712100)

AbstractFeudalsocietyeconomyinChinawasagriculture!basednaturaleconomy.Thethoughtofagricultureprioritydeeplyinfluencedfeudalagriculture.Accordingly,agriculturallawsaccountedforaconsiderableproportionofthelawsformulatedbythecountry,whichwasmainlyexpressedincreatingmacro!agriculturallawstoprotecttheimportantstatesofagriculture,assessinggovernmentofficialstopromoteagriculturalmanagement,protectingagriculturalproduct,popularizingadvancedproductiontechniqueaswellasmakinglawsofforestryandanimalhusbandry.

KeywordsFeudalsociety;Agriculture;Legalsystem

安徽农业科学,JournalofAnhuiAgri.Sci.2007,35(5):1567-1568,1570责任编辑金琼琼责任校对胡剑胜

考核农政的案例记载:“天水太守陈立,劝民农桑,为天下最”。是对天水太守陈立的褒奖。

宋初规定:“州县官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各准见户每十分加一分,刺史、县令各进考一等”,以劝课农功作为考核官吏政绩的标准。其中在建隆二年,给事中常准在馆陶县“括田不均”,被削官2级,县令程迪被“决杖流海南”,商河令李瑶度田时受贿,事发后被杖杀。这些案例说明考核中的奖惩非常分明。

元政府规定:“有能安集百姓,招诱逃亡,比之上年增添户口,差发办集,各道宣抚司关创申省,别加迁赏;如不能安集百姓,招诱逃户,比之上年户口减损,差发不办,定加罪黜”。这样,把地方官吏置于司农司、劝农使与户部、提刑按察司等政府机构的监察之下,形成了一套赏罚皆由中央机构参与的严密管理系统。这种制度以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否作为地方官吏的考核依据,激发了地方官吏组织和指挥农业生产的热情,成为地方官吏传播农业知识、推行适合于当地农业经济政策、力劝农桑、保证农业生产发展和繁荣的例证。

在明代,朱元璋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规定:“民有不奉天时,负地利”者,“皆论如律”,并下令全国,“每乡里各置木铎(古代宣传法令用的木铃),选年老者,每月六次,持铎彻于道路。又令每村置一鼓,凡遇农桑时月,晨起击鼓会田所。怠惰者,里老督责之。里老不劝者罚”。还规定,有司考课地方官吏,必书农桑治绩,“违者降罚”。在这些规定的督促下,明初出现了一批劝课农桑卓有治绩的地方官员。

清代通过制定《部院则例》规范管理机关(包括农业机构)的活动。乾隆41年编制成《钦定户部则例》,规定分立户口、田赋、库藏、仓庾、漕运等管理规则,规范了河防、水利等的管理。

3保护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稳定

封建时期制定了保护生产秩序的法律,为农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在《秦律杂抄?戍律》中规定:“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卒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规定官吏不得在同一时期从1户中抽掉2个以上劳动力去服役,否则要赀二甲的惩罚;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之《法律答问》中记载:“或盗采人桑叶,藏(赃)不盈一钱,可(何)论?赀徭三旬”。即对偷采别人桑叶,计赃(款)不足一钱的,罚服徭役30天。《睡虎地秦墓竹简》之《效律》规定:“仓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宫啬夫”。

《唐律?杂律》规定:“诸于官私田园,辄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亦如之;即持去者,准盗论”。通过保护农作物来保护农业生产。《唐律疏议》之《户婚律》规定:“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徙一年。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

宋治平年间,王安石变法,提出《青苗法》,规定每年春正月和五月青黄不接时,由政府按户等高下贷粮食或钱财给农村主户,待收获后加息二分还。

元禁止毁农田为牧地,并安置无地农民。元朝曾多次诏令蒙古贵族和军队,将所占为牧场的土地退给农民耕作。如中统二年,“敕怀、孟牧地,听民耕垦”,“凉楼俟农隙,牧地分给农之无田者”。第2年,又申诫蒙古军不得以民田为牧地,命令蒙古贵族和军队归还冒占农民的田地,“听民耕垦”。这

些法令对于抑制蒙古贵族变农为牧的流弊,对于保护耕地和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尽管蒙古贵族和军队强占民田为牧地的现象直至元末仍未绝迹,但自忽必烈之后明显减少了。奖励垦荒的政策比禁止占农田为牧地的政策贯彻得更为坚决。中统二年,忽必烈颁布了流民还业免税1年,第2年减半的诏书,规定:“凡逃户复业者,将原抛事产不以是何人种佃者,即便吩咐本立户下,合著差税一年全免,次年减半,然后依例验等第科征”。元朝还禁止贵族大臣子弟郊外放鹰,以防“扰害人民,蹂践田园,伤残牲畜”;禁止小民以至宫中祭祀、筵宴、殡葬使用骡驴,保护农业生产力。这些措施对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非常积极的。

4保护林牧业的生产,促进农业多种经营

封建社会还对桑、枣、榆等林木生产制定了法律规范。北魏孝文帝大和九年九月,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田,依法课莳榆、枣。……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诸麻布之上,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从良,皆从还受之法”。对种植桑、枣、榆、麻给予奖励和倾斜。唐“武德七年,始定均田制……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宋建隆二年,“是春,诏申明周显德三年之令,课民种植。每县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种杂木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同年“禁民伐桑枣为薪”。

耕牛在宋代受到了从来没有过的严格保护。当时对耕牛的认识已提高到“农家以牛为耕种之本”的高度,认为“牛最为农事之急务,田亩赖是而后治”。但是,由于牛疫、荒灾、官役等多种原因,耕牛的自然死亡和人为宰杀相当严重,耕牛奇缺一直是宋代的社会问题。为此,宋初即三令五申禁宰耕牛,至大中祥符九年甚至颁发了《禁屠杀牛诏》:“自今屠耕牛及盗杀牛罪不至死者,并系狱以闻,当从重断”。“诸故杀官私牛者徒一年半……主自杀牛马者徒一年”。如此严厉保护耕牛的规定,这在前代是不曾有过的。为增加耕牛数量,官府除租给农家耕牛外,还鼓励耕牛贩卖。北宋景德年间,河北发生牛疫,牛价急涨,商人“以牛往贸易甚众”,但过澶州浮桥时却被课以钱财,为此,真宗下令:“自今民以耕牛过河者勿禁”。至大中祥符年间,又通知诸路州军,凡买卖耕牛者均予免税。这些措施促进了耕牛的合理流动和贸易,使当时的汴梁等大城市都出现了很大的牛行。耕牛贸易的发达,对于农业生产和家庭饲养的发展都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元政府在元至元七年,颁布农桑条例14条,规定:“种植之制,每丁课种桑枣二十株。立性不宜者,听种榆桑柳等,其数亦之。种杂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为数。愿多种者听。……令各社布种首猪,以防饥年。近水之家,又许凿地养鱼并鹅鸭之数,及种行莲藕、鸡头、菱角、蒲苇等,以助衣食”。5鼓励推广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后稷教民稼穑的传统促进了我国古代农业的发展,这种传统在以后的封建农业中也得到了发扬光大。早在秦时,《秦律?仓律》就以法律的形式对种田技术作了明确规定,规定种稻、麻每亩用种子二又三分之二斗,谷、麦每亩近一斗等,从播种量上给以规范;西汉时期,皇帝诏谕全国大面积推广先进的耕作技术“代田法”。

(下转第1570页)

2.2硼对针对铁矿比表面积的影响(表1、图2)从表1可以看出,硼除了能改变针铁矿表面的电化学性质外,还能提高其比表面积。硼酸共沉淀法合成的氧化铁的比表面积是不含硼针铁矿的4.3倍,负载186mmol/kg硼的针铁矿的比表面积是不含硼针铁矿的3.3倍。

由图2可知,新合成的Al(OH)

是二聚六元环结构,六元环的每个顶点是一个铝氧八面体中的Al原子,Al与!OH配位连接。当在没有硼等其他阴离子的氢氧化物环境中,Al(OH)3将聚合成高度有序的多聚结构。但是当二聚六元环表面的聚合反应位点被其他阴离子基团比如硼酸所占据

时,就能阻止或减缓聚合反应的速度,从而能保持Al(OH)

3的低聚合态[1]。类似反应极有可能也存在于针铁矿的聚合过程中,所以未添加硼所合成的针铁矿聚合度远高于含硼的氧化铁,导致其比表面积急剧下降。2.3硼处理对铁矿表面H+吸附的影响(表2)从表2可以看出,吸附硼的针铁矿表现出更大的H+吸附性,从而能使pH值越趋向于中性,负载的硼越多,吸附H+能力就越强。负载硼量达到186mmol/kg的针铁矿比起未负载硼的针铁矿能够将体系的pH值提高约1.48个单位,也就是多吸附了体系中1.39×10-4mol/L的H+。硼共沉淀氧化铁的吸H+能力要比负载硼针铁矿更强,负载硼100mmol/kg的针铁矿使体系pH维持在5.48,而硼共沉淀氧化铁将体系的pH值维持在5.98,提高了0.50个单位。样品3和5的铁硼比接近,但是样品5对体系pH值的缓冲性明显高于样品3。

3结论与结论

硼负载在针铁矿上之后能够增大后者的比表面积,硼酸共沉淀法合成的氧化铁的比表面积是不含硼针铁矿的4.3倍,负载186mmol/kg硼的针铁矿的比表面积是不含硼针铁矿的3.3倍,反应了硼能阻止氧化铁结构单元之间发生团聚,使其维持在高度无序的状态,甚至导致针铁矿表面积与非晶型氧化铁接近,这也是针铁矿表面吸附H+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1]BEYROUTYCA,VANSCOYACGE,FELDKAMPJR.Evidencesupportingspecificadsorptionofborononsyntheticaluminumhydroxides[J].SoilSciSocAmJ,1984(48):284-287.

[2]陈秀红,朱端卫,程东升,等.硼的吸附解吸对土壤表面性质的影响[J].土壤学报,2002,39(2):145-151.

[3]ATKINSONRJ,POSNERAM,QUIRKJP.Adsorptionofpotential!determiningionsattheferricoxideaqueouselectrolyteinterface[J].JPhyChem,1967(71):550-558.

[4]贺纪下,谭文峰,刘凡,等.几种可变电荷土壤电荷零点的初步研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1995,14(5):449-454.

表1针铁矿及硼共沉淀法合成针铁矿的比表面积

编号样品比表面积∥m2/g

1针铁矿98

2负载55mmol/kg硼的针铁矿165

3负载100mmol/kg硼的针铁矿280

4负载186mmol/kg硼的针铁矿376

5硼共沉淀氧化铁426

表2硼对针铁矿pH值的影响

编号样品PZC加平衡后pH值

1针铁矿8.354.84

2负载55mmol/kg硼的针铁矿6.825.04

3负载100mmol/kg硼的针铁矿5.555.48

4负载186mmol/kg硼的针铁矿3.806.32

5硼共沉淀氧化铁4.755.98

(上接第1568页)

宋淳化“五年三月,以宋、亳、陈、颖州民无牛畜者自挽犁而耕,因令逐处人户团甲,每一牛官借钱三千,令自于江浙市之。又命直史馆陈尧叟先齐踏犁数千具往宋州,委本处铸造以赐人户。先是,太子中允武允成尝进踏犁。至是,令搜访之,其制犹存,因命铸造赐焉。尧叟还奏,踏犁之用,可代牛之功半,比钁耕之功则倍”。宋朝还建立农师制度,由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业生产。“太平兴国七年,诏诸路州民户有欲勤稼穑而乏子种与上田者。或有上田而少男丁与牛力者,许众户推一谙会种植者,州县给帖补为农师,除二税外,并免诸杂差役”。

元至元元年(1264年),元世祖即位,第2年便设置了专管农业的“劝农司”,后来又改为“司农司”。主持编写了著名的农业技术书籍《农桑辑要》。该书“原序”记载,“大司农司,不治他事,而专以劝课农桑为务。民间垦辟种艺之业,增前数倍。农司诸公,又虑夫田里之人,虽能勤身从事,而播殖之宜,蚕缫之节,或未得其术,则力劳而功寡,获约而不丰矣。于是,遍求古今所有农家之书,批阅参考,删其繁重,摭其切要,纂成一书,目曰《农桑辑要》”。《农桑辑要》在《齐民要术》的基础上,增添更多的农作物品种如苎麻、木棉、西瓜、胡萝卜、同蒿、人苋、莙蓬、甘蔗等,介绍了养蜂知识、栽桑养蚕技法等农业生产经验,并积极提倡向北方推广苎麻和棉花种植技术。该书广泛地传播了古代农业科学技术。

1897年,亟图改革的光绪帝下诏令兴办农学,命各省督抚劝谕绅民兴办农学堂。到1903年,伴随着清末推行“新政”的开始,兴办农业教育便成为一项重要国策。

参考文献

[1]唐启宇.中国农史稿[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85.

[2]吴存浩.中国农业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

[3]冯柳堂.中国历代民食政策史[M].上海:商务印书馆,l993.

[4]郑天挺.明清史资料[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

[5]张波.西北农牧史[M].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6]陈登原.中国田赋史[M].上海:商务印书馆,1998.

[7]韩国磐.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

[9]李干.元代社会经济史稿[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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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

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 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章耕地日常保护 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 (四)其他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其他内容。 第八条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 第十二条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 有条件复垦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三条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四条任何单

XX年国土局耕地保护工作总结

XX年国土局耕地保护工作总结 一年来,XX年XX团耕地保护工作在师国土资源局的和团场党委的正确领导及关心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团场在上一轮耕地保护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保护工作力度,积极开展耕地保护工作,为团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现将34团XX年耕地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一、党委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团长、政委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和农业生产的副团长任副组长,国土分局、农业科、林管站、财务科、纪委监察科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耕地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资源分局,为开展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2、明确耕地保护责任,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师与团场签订责任书1份,团场与连队签订责任书11份,连队与农户签订责任书1333份。 3、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结合XX团实际,制定下发了《XX团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XX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和《XX 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比的通报》等文件,考核从耕地

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案件查处等四项指标入手进行考核。 4、加大宣传力度。团场利用电视、报纸、广播、板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借助每年的“4.22”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测绘日、“12.4”法制宣传日,开展耕地保护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团场广大干部职工的国策意识和法制意识,营造依法用地、节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每年对连队签定的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 二、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1、团党委一向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无随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位置的现象,全团本年无利用耕地或基本农田搞建设的项目,所以耕地总量动态保持平衡。 2、补充耕地情况。XX年以来,我团按农二师要求加大了土地开发复垦力度,通过团场投资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先后开发储备耕地面积达875.331公顷,同时本着“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交纳耕地开垦费,实行先补后占,加大开发复垦工作力度。目前我团储备库耕地充足,可以完全确保我团建设项目用地占补平衡的需要。 三、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资源概述 一、旅游资源概述 1.旅游资源的概念 根据2003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都称为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构成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是发展旅游业的物质条件,没有旅游资源的存在,人们的旅游活动是不可能实现的。 2.旅游资源的特征 从上述旅游资源的概念可概括出其具有如下特征: (1)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活动的客体,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非物质的;可以是已被开发利用的,也可以是尚未被开发利用的。 (2)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旅游资源具有美学特征,能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异、求知、求美等精神需求,吸引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是旅游资源的核心特征。 (3)旅游资源能被旅游业所利用,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旅游资源的概念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在不断发展,旅游资源的范畴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扩大。 3.旅游资源的分类 在《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依据旅游资源现存状况、形态和特征进行划分,旅游资源被划分成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和人文活动8个主类、31个亚类、155个基本类型。从属性上来看,这8个主类旅游资源仍然是从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的角度进行划分的,前4个主类和后4个主类都分属人们已熟知的自然旅游资

源与人文旅游资源。 二、旅游资源法概述 1.旅游资源法的概念 旅游资源法是指调整在对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合理开发与保护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旅游资源保护法的渊源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与旅游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各环境与资源单行要素保护的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其相关法律法规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我国还参加了一些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如《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关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第二节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1.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部门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乡与住房建设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之令狐文艳创作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令狐文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

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

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坚守耕地红线保卫绿色家园 ?天罗地网?式监管格局,使得我市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走在了全省前列。全天候全时段全方位的立体式土地执法巡查,确保了全市196万亩耕地、163万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当大象在枪声中倒地,当飞鸟从森林中绝迹,当原野不再翠绿,我们听见大地的叹息……?正如前些年流行甚广的《大地之歌》中所唱,我国的土地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变得越来越珍贵。 据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耕地存量仅20.30亿亩,且以每年1240亩的速度持续减少。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38亩,在全世界26个人口超过5000万的国家中,我国人均耕地面积排在倒数第三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现有耕地要基本稳定,耕地质量要不断提高。要像保护文物,甚至要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 ?保护耕地红线?成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核心工作。“天罗地网”守红线 保护耕地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市在落实耕地保护

责任,完善齐抓共管保护机制方面,有哪些可圈可点之处呢? 据市国土资源监察局副局长许生发介绍,?我市正积极构建管控性保护、建设性保护、激励性保护相结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关于管控性保护,形象点说就是天上有卫星遥感监测,地上有层层监管,天罗地网坚守红线。? 许生发说,我市在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方面,可用?树型结构?来概括:以市委综合考核和?三农考核?为平台,市、镇、村层层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巡查制度和网格化管理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耕地保护监督员,聘任全市基层623名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为耕地保护协管员,对全市耕地进行全覆盖、全时段巡查。 ?就算不给工资,我们也会守好自己的田!因为田地是农民的根本,连地都守不好,我们的生活还怎么过??6月18日,记者到沔城镇王河村采访时,村级协管员老姜的一番话,说出了普通百姓对土地的感情,?我们天天在村里转,全村的大事小事都在脑子里装着呢!有时根本不需要到现场,都知道哪家人在建房挖沟,符不符合政策!? 在许生发眼里,这些?前哨?式基层干部,就像整个土地保护系统的神经末梢,?最敏感,最准确,反馈消息也最及时!? ?天罗地网?式监管格局,使得我市在实施基本农田保

12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第十二章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1、自然保护区的定义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自然保护区的分类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以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分类管理: 4、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管理措施。

(1)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2)分区保护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该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研需要,必须要进入进行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等,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该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若需要进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该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3)禁止和限制自然保护区的人为活动 1)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 2)严禁与保护方向不一致活动; 3)严禁外国人擅入;

耕地保护制度

呼和木独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耕地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结合我所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五、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六、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

旅游法规第九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守则

第九章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刘启云29页22645字)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的发展基础,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发展状况主要取决于当地旅游资源的数量、特色和价值以及对旅游资源科学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为了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正确处理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目前,世界各国在大力发展旅游业,充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同时,也非常重视旅游资源的保护问题,并把其视为旅游业能否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并从1985年开始分批公布了世界遗产目录,强调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对整个人类的重要性。世界旅游组织于1980年发表的《马尼拉宣言》指出,各国的旅游资源,由自然财富和物质财富所构成,对这些资源必须加以有控制地利用,否则将有遭受破坏和毁坏的危险,满足旅游需求不应损害旅游地区人民的社会和经济利益,以及环境和重要的自然资源。所有旅游资源都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各国和整个国际社会都必须采取必要的步骤加以保护。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4年9月2日国务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使旅游资源的保护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保护旅游资源的相关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发布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在法律的保障下,我国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第一节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概述 一、旅游资源的概念与特点 (一)旅游资源的概念 旅游资源是旅游活动的客体,是满足旅游者旅游愿望的客观存在物。事实证明,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资源的特色、种类、分布状况以及开发和保护水平,直接影响着该国或地区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效益以及发展前景。由于旅游业还是一个新兴产业,与其他传统资源相比,旅游资源的内容和构成上都要复杂得多,因此,关于旅游资源概念的定义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2月24日颁布、2003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保护耕地措施

保护耕地措施 本文是关于保护耕地措施,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保护耕地措施 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质量保护 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 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的制度。自1990年以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设在全国范围由点到面、由部门到政府得到逐步推进。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外,还有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形式。 目前,全国近2/3的省份建立了地方政府耕地目标责任制,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后,根据各地区情况,分解耕地保护指标,由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上级国土部门与下级国土部门分两条线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指标。由上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定期考核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并在考核的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奖惩制度,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今后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领导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部将在完善土地调查

统计制度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反映各地工作实际效果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考核结果,使目标责任制切实对耕地保护起到促进和保证作用。 保护耕地的原因 (一)中国的确实现了农产品严重短缺到供求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越,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粮食安全可以高枕无忧。农业仍然是中国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仍然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位置,仍然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在21世纪,保障粮食安全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人口与耕地、粮食矛盾是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障碍。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粮食生产将仍然是农业的主体,农业现代化进程包含着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没有国家粮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水平是衡量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目前粮食问题备受关注。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xx年全国夏粮总产量为9622万吨,比上年减产240万吨,减2.4%。1999年-20xx年,中国粮食连续3年减产,20xx年仍是产不足需。但与此同时,粮食需求持续增长。所以必须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严格保护耕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党的xx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耕地是人类获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维护耕地数量与质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中国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基本农田可定义为:从战略高度出发,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满足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社会安定和人口增加对耕地需求,而必须确保的农田。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好,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问题的实质是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就要高度重视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应当看到,目前中国耕地严重不足。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乡镇国土管理部门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管理

乡镇国土管理部门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管理 一、判断题 1、符合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标准的三项要求中的任意一项的,考核认定为合格。() 2、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由国务院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省(区、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3、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4、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和基础数据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和基础数据相一致。()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将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 6、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7、基本农田可用于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8、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 9、特殊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可不必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10、土地复垦的义务人是用地单位合格人,验收者是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11、乡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12、国家建设重点工程、城市建设,乡镇企业、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的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但由国务院批准免除的除外。() 13、目前,我国农用地整理包括两种形式:综合整理、专项整理。() 14、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政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15、复垦土地者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16、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所破坏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由国家征用。() 17、《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要求,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相当于本行政区域耕地的70%以上。() 18、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9、土地整理原则上应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 20、土地复垦后恢复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基本建设。() 21、《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 22、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

旅游政策与法规的课程学习标准-.doc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 【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 【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三)职业素质目标 ①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活动中严谨、守法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②端正学生在导游讲解等职业活动中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四、课程内容与要求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方忠敬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起飞阶段,人地关系矛盾更趋紧张,目前人均1.37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40%。耕地保护与国家粮食安全息息相关,“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面积减少,质量下降,统计上报数据欠实的问题。 ●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对策措施建议:(一)提高认识,强化政府和市民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意识;(二)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理论创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三)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有效保护空间;(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五)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力度,建立耕地储备制度;(六)坚持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的平衡,保护耕地生态条件;(七)加强资金和技术投入,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八)建立经济激励机制,统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起飞阶段,工业化水平的快速递增和城市化规模的急剧扩张意味着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人地关系矛盾更趋紧张,目前,耕地总面积已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8年的1 8.2574亿亩,减少幅度达4.77%,人均耕地面积更是从1996年的1.59亩下降到人均1.37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40%。另一方面,耕地保护与国家粮食安全息息相关,在现阶段农业科技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因此,如何处理好“建设”和“吃饭”的问题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在现阶段显的尤为重要。本文在简逑当前耕地保护面临的有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耕地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

国土资源局耕保股股长述职报告

述职述廉:________ 国土资源局耕保股股长述职报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5 页

国土资源局耕保股股长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 我现任国土资源局耕保股股长。我们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农用地转用、征收组卷报批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核报批等工作。在这段时间里,我与耕保股同志们一起,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的决策和部署,紧紧围绕局中心工作,在各股室、各国土所的大力支持帮助下,较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下面,我就任现职以来的主要工作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一简要汇报,请大家给予评议: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业务性非常强,耕地保护股又是国土资源局的重要业务股室,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非常多。因此,作为股长我感到沉甸甸的压力与责任,深知要履行好这个职责并不容易。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用管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占用农用地上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通过学习部、省厅下发的文件精神,在保障我县经济发展上项目用地方面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 二、保护耕地,促进发展,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在工作中,我与全股人员一道,团结一致,勤奋工作,改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坚持及保护耕地又保障发展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一是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要建设,必须要用地,在保护耕地的同时,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坚持依法管地,从严批地。截止xx年8月份共办理乡镇企业占地1 第 2 页共 5 页

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制度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耕地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结合我所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

2019年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20XX年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各位领导: 我市辖30个乡镇,人口64.5万个,土地总面积234.3万亩,耕地面积56.42万亩,人均耕地0.87亩,是一个人多耕地少的县份。 18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土地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基本农田得到了特殊保护,全市耕地总量实现动态平衡,耕地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回顾过去的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以与时俱进的理念,高度重度土地管理 (一)领导重视,把土地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的精神上,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尤其是耕地保护工作。成立了以市长、主管副市长分别任组长的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和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召开六次基本农田保护市长专题会议,每年都召开一次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将耕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强调,今年3月,市长李国保分别在全市村支部书记培训班和全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专门讲了耕地保护工作,特别强调了“基本农田五不准”。市政府先后印发了五个有关耕地保护文件,即18年“关于成立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和汨改发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的文件。同时,市委、市政府积极落实耕地保护工作经费,18年财政预算给足40万元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今年又拿出20万元落实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经费。每年市政府都从农业、监察、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抽调人

员,组织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切实做到了责任、任务、人员、经费“四落实”。另外,各乡镇也都相应成立基本农田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二)宣传得力,全民耕保意识明显提高。耕地保护不单纯是政府部门的事,更是全民的事,全社会的事,只有提高全民耕地保护意识,增强全民耕保护责任感和自觉性,耕地保护才有坚实基础,才能见成效。为此我们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民耕地保护意识。一是每年“6.25”土地日组织宣传车辆进行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几年来共出动宣传车辆200多台次,在全市城区、乡镇进行巡回宣传。二是利用各种会议进行宣传,先后利用300多场会议宣讲耕地保护内容,开耕地保护专题会议150多场次。三是利用非农建设看地进行宣传。每看一宗地都向用地户进行宣讲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动员用地户要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四是制作基本农田保护宣传公告。全市统一制作了100幅2×1.5米的基本农田保护公告,张贴在全市交通要道和人群聚集的地方。五是在全市35个乡镇场建了485块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标牌,公示耕地保护相关内容和措施。六是书写了15000多条石灰标语和门板标语。七是利用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宣传。八是利用广播电视进行宣传,每个“6.25”土地日前后一周进行播放,特别是“基本农田五不准”,去年连续播放了一个月。九是利用《汨罗报》专版专栏进行宣传。《汨罗报》未撤销前,每期都在该报重要位道开设有耕地保护专栏。 正是由于我市领导重视,耕地保护宣传得力,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做到

关于耕地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

关于耕地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4、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5、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6、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

2019年工作总结范文--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工作总结范文字

2019年工作总结范文--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工作总结范文 字 一、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责任到位。 三十团耕地总面积为9.58万亩,在本年度内末发生无农业结构调整情况、无生态退耕占用耕地情况和补充耕地情况、无自然灾毁造成耕地减少情况。耕地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本农田“五个不准”,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重要措施,也是实施“十二五”耕地 保护责任书确定目标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 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三十团党委十分重视耕地保护检查工作,为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兵团及农二师的安排和要求,成立了以团党委书记韩珉、团长王春瑞担任组长、副团长王志军为副组长的,以农业、国土资源分局、行办、基建、宣传、监察、计财、园林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下设了工作办公室,以“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的思想明确了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耕地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加强耕地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护制度。 1、加强耕地保护管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是由农业的基础地位决定的。更是由土地对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性决定的。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增加,确保耕地不遭破坏和占用,没有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作保障是很难实现的。因此30团认真制定和修改了各项制度和管理措施,从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入手,切实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制定和完善了《三十团耕地保护制度》,以团发文形式下发到各基层连队。 2、建立了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建立了耕地动态监测站。 定期对耕地地力质量和施肥效益、土地盐、碱化治理等进行动态监测。为农业生产和培肥地力提供了依据。同时建立了地力保养、低产田改土培肥等保护措施。建立养地基金等办法,增加耕地投入,每亩耕地投入有机肥250公斤,油渣50公斤,对各承包户不向耕地内投入有机肥的取消养地费,对超基数部分进行奖励。为加大低改力度,防止土壤次生盐碱化,坚持秸杆还田、油渣还田,增施有机肥等措施,同时大力推广喷滴灌等节水措施和疏通排渠、渠道防渗相结合,降低地下水位,提高脱盐效果,确保了耕地质量的稳步提高。与此同时认真落实承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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