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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财物已被损毁,无评估依据,实践中消防部门往往要出具一个火灾原因、责任及财产损失的结论报告,其对损失的评判主要是通过现场勘测清点和当事人自述,审判中,能否以报告中注明的损失作为判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说明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发生后,有权核定火灾损失。《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的核定只是一种国家的宏观统计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对财产损失的核定是依据当事人的申报针对统计需要而核定的,不是对财产损失的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并不等同于火灾实际的损失。《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等,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不可能像鉴定那样将烧毁程度等数据精确量化计算价值(例如名人字画),只能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作出,其性质是一种统计数据,其作用是用于宏观的

火灾统计,作为国家消防宏观指导、决策的依据。所以,核定的结论不是火灾财产的实际损失,不能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依据。当事人寻求救济时,可以委托财产评估或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或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火灾实际财产损失的依据。

但如果当事人未委托评估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仅以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损失核定表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对当事人的损失综合认定。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作者:李跃祥时间:2012-11-19 浏览量540评论 0 02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界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 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可以适当参考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成果,将财产损失区分为结果经济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对于前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普通侵权无异,而对于后者,行为人应当仅在其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承担侵权责任,防止侵权责任不适当的扩大化,保障人的行为自由,减少风险的不可预知性。 财产损害是指赔偿权利人在财产上所遭受的损害,即对财产权利与利益的侵害。一切财产上不利的变动都属于财产损害。我国侵权法通说认为,财产损害既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且在可得利益的丧失中,不仅包括财产的积极利益的减少,还包括财产消极利益的不增加。财产上的损害一般可以用金钱衡量。财产损害此外还包括侵害人身权的同时所造成的受害人在经济方面的损失,如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然而理论上作出的这种区分,无法回应实务中出现的难题。例如,是不是所有的可得利益都应获得赔偿?在决定侵权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时,是否需要考虑过错形态? 而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侵权法理论则以侵犯的对象是否为人身和所有权等权利为标准,将财产损害区分为结果经济损

失和纯粹经济损失,即侵犯了人身或所有权等权利所生的财产损失,为结果经济损失,如修理费;而侵犯了除人身或所有权等权利以外的一般利益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则为纯粹经济损失,如隧道发生车祸,致他人受困不能上班或签约而受到财产损失。此种划分的后果是,对于前者,侵害人无论是故意和过失一般都会产生赔偿责任,而对于后者,仅在侵害人主观故意或者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时候负赔偿责任。 做出上述划分的理论依据在于,权利的直接本质是利益,权利是国家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某种特定利益关系的确认。相对于尚未类型化、特定化的利益,权利的内涵和外延比较明确,对公民的安全和自由通常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此权利受保护的力度应当比尚未权利化的利益更大、范围更为周全。 而对纯粹经济损失设限制性保护,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限制请求权人的范围,将损害的处理集中于加害人与权利被侵害的第一被害人之间,避免将整个损害分散于多个请求权人而造成众多诉讼。2、纯粹财产损失涉及私人损害,不发生社会损害。对所有权的伤害,多体现为财产的灭失和减损,构成了整个社会整体经济的损失;而纯粹财产损失中,个体的财产损失并不一定造成社会财富总量的损耗,如车祸造成交通堵塞致某人无法签约。3、对纯粹财产损害无限制的侵权赔偿责任将破坏契约法危险分配的机制。契约法主要在于规范财产变动的危险配置,即财产经由契约而取得,财产损失依契约责任而调整,侵权法不应过度介入,否则债务不履行

仓库火灾事故保险追偿实务

仓库火灾事故保险追偿实务 刘经涛刘志锐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在商业实践中,许多大型企业选择将其全部房产、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一切险,这种综合、立体的投保模式不仅为其财产安全和经营风险提供了重要保障,也有利于企业在保险公司处争取到优惠的保费条款。火灾属于财产一切险中保险事故范畴,如果企业的货物在仓储过程中发生火灾,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依法向事故责任方追偿。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对此种常见的保险追偿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在企业财产险火灾事故中,一般包含四方主体: 1、保险公司:为企业承保财产一切险的保险人。 2、企业:财产一切险项下的被保险人,货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仓储合同项下的存货人。 3、物流公司:与企业订立仓储合同,系仓储合同约定的保管人,往往属于货代公司,自身并无仓库。 4、仓储公司:基于与物流公司的协议,实际保管企业货物的人。 此类案件所涉及的常见交易结构: 企业与物流公司签订物流仓储合同,并将货物交物流公司保管。物流公司将被保险人的货物实际存放在其租赁的仓储公司的仓库之中。货物在仓库中遇火灾导致受损,企业基于财产一切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获得代为求偿权,再向物流公司和仓储公司进行追偿。 此类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 1、保险追偿的基础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人的追偿权可视为债权的

法定转让,其追偿得以被保险人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据。针对本文所涉交易而言,对于货物所遭受火灾损害,保险人可依据被保险人同物流公司之间的仓储物流合同向物流承运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救济;或基于侵权法直接向负有保管货物安全的仓库经营者主张侵权救济。抑或保险人可就保险事故所致损失向物流公司和仓储公司一并索赔,要求物流公司和仓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这一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就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被保险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对多个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但给付目的一致的,属于不真正连带之债。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取代被保险人,有权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数个第三者分别提起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也可以提起共同诉讼。无疑,不真正连带责任救济模式对保险人债权的实现更有保障。 2、保管人对于仓储货物的保管不善问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此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保管不善”,即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货物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自身的原因导致,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保管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虽法律未明确规定此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我们认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公平分配举证责任。无论如何,仓储货物是在保管人的仓库中遭遇火灾的,此时货物是在保管人的控制之下而非货主的控制之下。对于火灾的原因,保管人相比于货主更有能力加以证明(例如,一个管理良好的现代化仓库,应在各个角落安装24小时监控装置)。即使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为火灾原因不明,仍不能免除保管人对于自身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将证明保管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完全推到其他当事人(作为原告的保险公司或作为第三人的货主)身上,有违公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与流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8863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 Fir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work procedur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灾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准确认定火灾原因,查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是: 一、做好火场记录并保护现场 发生火灾时,火灾调查人员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观察、记录火灾一切情况,包括燃烧的部位、物质、火焰的颜色、气味,火势变化情况,风向、风力、气温等气候状况,灭火战斗进展情况及现场人员的特殊表现和可疑行支等。灭火后,要立即保护好现场,火灾现场有关的一切地点。禁止任何人(包括现场保护人)进入保护区,更不能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对火灾痕迹和物证,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 二、建立火灾调查组织 一般火灾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处理,疑难火灾案件和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可成立火灾调查组。火灾

调查组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劳动、监察、检察、法院、工会、科研单位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调查组的负责人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或火灾调查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统一领导,科学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影响大、伤亡大、火灾原因复杂、涉及的部门和责任者较多的特大火灾事故,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火灾调查组织负责人的职责是: 1、听取火灾事故知情人的陈述,了解火灾发生、发展的具体过程,以及现场保护情况; 2、对火灾调查组人员实施分工; 3、视察现场,确定勘查范围、勘查重点和勘查程序; 4、召集调查会议,根据调查、勘查获得的资料,对火灾基本情况作分析判断和决策; 5、决定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 6、审定调查进程中向上级报送的情况反映。 三、实施现场勘查和访问 对起火点明显,原因较简单、清楚的一般火灾,可以简

火灾事故损害赔偿上诉状

火灾事故损害赔偿上诉状 上诉人因火灾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一审法院(2009)青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09)青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判决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查明火灾的起火点及火灾发生的原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14日下午原、被告家均发生火灾,而不能证明是被告家焚烧垃圾引发的。 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不仅对事实认定错误,而且歪曲了事实。上诉人也理解了一审法院为何不敢将证据证明的问题一一列明,只表述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XXXX等证据,对该证据证明了什么问题却避而不

谈。 上诉人在一审向法庭提交了1 三位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14日下午有人喊陈XX家着火了,大概有好几十人就跑去陈XX家救火,当时看到火从陈XX家厂棚前往南着,西北风很大火无法控制,烧到前院刘XX家,把他家房子草垛都烧光了。2 村委会证实:火源是从陈XX家引起,造成刘XX家房屋财产全部烧毁。当时恰好赶上县里到牧区检查防火情况,这样救火现场有县政府金县长扶贫办伊主任、镇政府徐书记、郝镇长及镇政府全体成员、镇派出所干警,县消防大队两台消防车经过八个小时将大火仆灭。3公安机关调查笔录证实:陈XX在其家厂棚前烧破烂,后上山。将厂棚前秸秆引燃,烧向了刘XX家,造成了刘XX家房屋以及财产全部烧毁。事发后陈XX当着证人训斥其姑娘没好好看着。4 县气象局证明:2009年4月14日我县出现了大范围大风天气,当日最大风速19.7MLS、风向北北西;16时最大风速19.3MLS,风向:北北西。5 律师所作的四份调查笔录证实14日下午陈XX家厂棚前着火,风大,火无法控制了,烧到了前院的刘XX家,将房家俱草垛烧光。6 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证明了这样一个案件事实:陈XX在其家(起火点)厂棚前烧垃圾(引起火灾的原因),下午离开家时,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火由北向南将其家枯杆垛引燃,由于当天西北风大,火借风势又将其前院的上诉人刘XX家烧毁。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清晰、完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国家标准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是怎样的 火灾事故主要分为四类:一般火灾、较大火灾、重大火灾、特别重大火灾。其中特别重大火灾是指火灾造成了30人以上的人员伤亡,接下来我们就详细的了解下火灾事故等级划分的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是怎样的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871295496.html,/souask/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七建公司),住所地:本市国强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嫒芳,女,1945年1月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桂成,男,1938年12月出生,汉族,蚌埠市公路局退休干部,住址同刘嫒芳,系刘嫒芳丈夫。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嫒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郑一鸣,被上诉人刘嫒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刘桂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七建公司承建的位于本市建国路体育路的第三人民医院商住楼工程,附近17米处为刘嫒芳居住的市第三人民医院七层老住宅楼(刘嫒芳住六楼)。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QTZ63型塔式起重机的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约40多米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居住的住宅楼上的北侧。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复检、勘查及论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可以安全正常使用,但须对检测报告中认定的受损构件(部位)采取可靠加固维修措施。同年9月,市建委、卫生局召开受损住户代表会议,通报房

论火灾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民事责任201206

论火灾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民事责任 2011年3月26日中午12:00左右,清江村上保四队(向阳渔港后)一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随即赶到。经监控录像显示及向相关人员询问,火灾系由一名叫何××的6岁男孩燃放鞭炮所致。在自救的过程中,消防器材发生问题,导致自救不成功,后消防车赶到但消防水源没有,导致炎热蔓延,使损失扩大。失火仓库的承租人分别是王×、卞×、沈××,其中王×、卞×是直接向房东孙××租用的,沈××是经王×转租的。三人火灾损失据他们自己报约360万元,其中王×报损失约230万元。 由此案例,引发对于火灾案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思考。 一、火灾事故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火灾事故责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之所以这样说, 是因为用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制裁火灾事故责任者, 同样使用这个概念。从民法的意义上看, 火灾事故责任研究的是损害赔偿问题, 因此, 民法研究火灾事故责任就应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界定这个概念。火灾事故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造成火灾事故, 侵害单位或者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 所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侵权民事责任。这个概念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火灾事故责任是由火灾引起的责任事故。火灾, 是由于用火不当或者故意以火灾的形式所引起的灾难。用火不当引起的火灾事故, 是失火; 故意以火灾的形式引起的火灾, 是纵火。 2.火灾事故责任是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责任。这种灾难, 不是自然性的灾难, 而是一种人为的灾难, 是由于人的不当行为或者故意行为所引起灾难。在自然界, 也有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 如果这种自然性的火灾事故有人为的因素, 仍然属于民法上的火灾事故。只有那些没有人为的因素所引起的火灾事故, 才不认为是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例如, 堆积的媒矸石因为自燃引起的火灾, 如果是对媒矸石堆放的处理方法不当, 或者是对媒矸石自燃问题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造成的火灾就是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 因 为这里面有归责于责任人的因素, 从而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 如果没有人为的因素, 无法归责于责 任人, 那就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没有责任人承担责任,因而是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 3. 火灾责任事故要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无论是失火引起的火灾, 还是纵火引起的火灾, 虽然都发生法律责任, 但是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有的构成刑事犯罪, 如纵火构成纵火罪, 失火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以刑事责任追究的火灾责任事故和行政责任追究的火灾事故责任, 分别由刑法和行政法调整, 主要的调整方式是对行为人行为的追究, 解决的是惩罚性的责任问题。同样, 无论是失火还是纵火, 在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同时, 以及虽然不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这些行为都可以发生民事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这种责任方式所要解决的问题, 是对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损失的救济问题, 而主要的不是对行为人的制裁——尽管这种责任方式同样具有对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的意义。

邻居失火殃及自家财产损失申报不及时获零赔偿-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邻居失火殃及自家财产损失申报不及时获零赔偿-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楼下邻居家房子失火,殃及楼上的温某家,但因邻居不愿赔偿,温某便将失火的房主关某,以及租客张某、林某告上了法庭索赔。青山区法院近日最终裁定,温某并未向消防部门及时申报火灾的直接财产损失,举证不力须承担不利后果,青山区法院判温某败诉。 温某家住青山,楼下住的是邻居关某,2012年1月5日下午7点,楼下关某的房屋突发火灾,且火势通过阳台和走道向楼上迅速蔓延。由于火灾蔓延及灭火需要,温某家中财物及房屋内装修等被水和火损毁严重。 温某了解到,失火前,关某将其房屋出租给住客张某、林某母子俩使用。受灾后,关某口头承诺待其房屋重新装修后替温某一并将房屋修复,并承担在外租房等一切费用。但关某事后却一再推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温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关某、张某、林某共同告上法院索要赔偿:三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12万元和修复房屋所需的装修损失2.3万元;赔偿原告租住房屋所支出的租金损失2.88万元。 关某认为,自己只是将房屋出租给了张某、林某,而并未实施导致温某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故温某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与自己无关。 张某、林某则称,他们已经赔偿关某3.4万元,且在签协议时已经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他们不该再承担赔偿责任。 青山区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后,青山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起房屋内棉絮、衣物等发生燃烧,导致火灾。原告温某事发第二天发现自己家中的财物也在此次火灾中被部分烧毁。 法院认为,温某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举证,举证不力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温某在事发后并未向青山消防大队申报直接财产损失,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实际存在,要求被告赔偿的财产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装修损失,因该项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法院也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租房所支出的租金损失,也没有相应证据。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温某的诉讼请求。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文件编号:TXWBⅢ1.0〔2010〕6号批准人:赵瑞祥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 目的 为及时处理发生的火灾事故,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的处理。 3 术语 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事件。 4 火灾事故分级 4.1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一般火灾的分级执行公传发[2007]245号《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规定。 4.2 一般火灾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由大到小的顺序分为四级: 4.2.1一级火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

损失的火灾。 4.2.2二级火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2.3三级火灾: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2.4四级火灾:1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 火灾事故扑救 5.1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同时组织初期火灾的扑救。 5.2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厂区内10分钟),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救火灾。 5.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5.4火灾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物资或防止火灾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火灾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6 火灾事故调查 6.1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 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总结火灾教训,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通用版——【范文】.doc

合同编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通用版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Word模板A4打印标准格式可随意修改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通用版 原告:住址:被告:住址: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_____元、误工费____元、交通费____元、鉴定费___元、财产损失费____元,合计赔偿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晚上,被告_____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_______家的____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____市____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____天,花去医疗

小区发生火灾,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

小区发生火灾,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 小区发生火灾事故后,物业公司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限定本文的研讨范围,小区发生火灾事故,在本文中一般指小区业主家中或经营场所中或小区公共区域内发生火灾事故。而物业公司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首先即明确了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当然也有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形,我会在后文中述说),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系基于其违反了与小区业主关于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维护小区消防设施、维护小区公共安全等的义务,或者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的不作为,或者因疏于小区安全 管理或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存在消防设施未能正常发挥作用等造成业主财产损害或财产损失扩大的过错行为。 这样,在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就至少存在三种法律关系:第一、基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双方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成立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第二、基于火灾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即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未及时配合火灾事故的处理、疏于对小区安全的管理等不作为侵权,成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等侵权法律关系;第三、基于物业公司疏于小区安全管理或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存在消防设施未能正常发挥作用等造成业主财产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扩大,成立财产损害赔偿等物权法律关系。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在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中均有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最基本形式即损害赔偿。 而对于物业公司究竟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在实务中无法量化,因为在上述火灾事故情形中,通常是业主家中或经营场所或公共区域内自发或不明火源引发火灾,或者直接侵权人引发火灾,那么,业主自身或直接侵权人通常是承担火灾事故责任的主要责任主体,而物业公司在违反物业服务协议或不作为时,仅在其违反协议约定或不作为导致火灾事故损失扩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物业公司往往是火灾事故责任的次要责任主体。我们说物业公司须对火灾事故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这责任比例无法量化,在全国各地的法院裁判中,法官通常会结合双方之间的过错程度、违约情形等综合判断,而这也基本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为

火灾事故索赔纠纷上诉状

火灾事故索赔纠纷上诉状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下面是一篇火灾事故索赔纠纷上诉状,欢迎阅读参考!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义县XXX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电话:13911369XXX(代理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义县XXX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浙江省武义县法院(2010)金武民初字第646号判决; 2、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3、本诉、反诉、上诉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因与浙江乔扬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1年4月21日作出的(2010)金武民初字第64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3年11月2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石向红为开办武义县华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需要,承租

被上诉人自有的3#厂房,该厂房坐落于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端村),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将房屋交给上诉人使用。 《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又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份,其中第三条约定:公共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乔扬公司负责。消防设施应属公共设施,说明上诉人租用被上诉人厂房期间,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乔扬公司管理和维护,包括厂房内、外的消防设施。被上诉人按照出租厂房的面积收取了上诉人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管理是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物业管理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完全符合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物业管理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证明两个问题:1、被上诉人作为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给上诉人;2、厂房出租期间,该房屋的消防安全、火灾损毁风险应由上诉人承担。

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及重新认定

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及重新认定 (一)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程序 1、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或者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3、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4、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6、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研究,做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7、《火灾原因认定书》自做出之日起七日送达有关当事人; 8、火灾损失应当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如实统计,并由受损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安消防机构; 9、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 10、《火灾事故责任书》自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11、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市(州)公安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12、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应当在两个月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13、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申请重新认定的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均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1、申请重新认定须知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七建公司),住所地:本市国强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嫒芳,女,1945年1月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桂成,男,1938年12月出生,汉族,蚌埠市公路局退休干部,住址同刘嫒芳,系刘嫒芳丈夫。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嫒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郑一鸣,被上诉人刘嫒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刘桂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七建公司承建的位于本市建国路体育路的第三人民医院商住楼工程,附近17米处为刘嫒芳居住的市第三人民医院七层老住宅楼(刘嫒芳住六楼)。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QTZ63型塔式起重机的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约40多米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居住的住宅楼上的北侧。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复检、勘查及论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可以安全正常使用,但须对检测报告中认定的受损构件(部位)采取可靠加固维修措施。同年9月,市建委、卫生局召开受损住户代表会议,通报房屋鉴定结果,听取加固维修意见,因住户代表不接受鉴定结论而该楼至今未加固维修。 在案件审理期间,刘嫒芳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

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篇一:火灾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火灾扑灭后,安全部要设专人保护现场,不准一切无关人员 进入现场; 2、火灾现场包括下列三个范围:一是发生火灾引起燃烧的场所, 二是虽然未发生燃烧但与火灾原因有关的场所,三是发生火灾涉及到的场所; 3、在扑救火灾时,以不影响灭火行动为前提,要注意尽可能的减少对现场的变动,保护现场的痕迹与物证; 4、发生火灾事故,保安部及有关人员应主动配合公安 机关查清原因,查明肇事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告者、提供伪证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发生事故必须做到“四不放过S BP: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篇二:火灾报告制度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森林火灾报告管理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木制度。 1、森林防火期,实行森林火灾日报、月报制度。日报告由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日下午4: 30前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Fl 5: 00前报告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

室;月报在每月底前上报“森林火灾统计月报表二 2、发生以下森林火灾时,县(区)在发现后必须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县(区)间的森林火灾;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重伤或死广的森林火灾; (4)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森林火灾; (6)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严格森林火灾报告程序,发生森林火灾,统一报告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按规定逐级上报。需要向政府报告的火灾,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报告,不得多头向上级政府报告,以免错报、误报。 4、对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通报的监测点,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查明并将结果迅速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加强领导,严格要求,确定专人,建立岗位责任制。对不报、迟报、虚报、瞒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6、新闻媒体发布有关森林火灾信息报道,应事先经县级以上森 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准,不得误传误报。 篇三: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火灾事故索赔纠纷代理词Microsoft Word 文档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审判员: 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刘付定、刘天晓、刘瑞霞、刘林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为了维护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履行律师的代理职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13年7月23日4时50分许,位于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498号的中铁四局五公司景德镇办事处15号平房发生火灾。该次火灾事故造成原告亲属尹同梅死亡的结果,并烧毁家具、衣物、生活用品等物品。景德镇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4年1月6日对该次火灾事故作出景公消火重认字<2014>第1号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可以排除放火嫌疑、自燃、雷击起火、生活用火及烟蒂、蚊香等无焰火源起火等原因,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二、对本次火灾事故,被告负有重大过错责任,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具有以下重大过错:(一)、从被告提供的《景德镇办事处平房租住协议》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就景德镇办事处15号平房存在租赁关系,被告明知是危房仍然租赁给原告刘付定使用,并且收取了原告刘付定的房租费、水电费、卫生费等相关费用,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管理义务;(二)、被告作为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的说,正是因为被告没有对15号平房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没有对重大火灾隐患及时的发现或整改才直接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三)、在2013年6月间,被告虽然对15号平房户外电线线路进行了改造,为何就户内电线线路不进行改造呢?根据电力电流流向原理,正因为户外线路的改良才导致电流流向的畅通和电力的充足,而恰恰户内电线线路使用年久已经严重老化。已经老化的电线绝缘体会产生电弧或火花。“7、23”火灾,就是因为在夜间用电低谷时电流流向不堪负荷的户内电线产生电弧或火花引起电线起火,最终酿成死亡一人的重大火灾事故。 三、被告的全部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1、被告辩称“起火原因是原告不当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的”这一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通过刚才庭审我们得知,原告刘付定与其配偶尹同梅(受害人)在火灾事故发生地景德镇办事处15号平房中住了十几年,而空调等大功率用电器自事故发生前两年就已经使用,被告也没有书面通知确定原告用电的最大荷载电流为多少。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如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范文篇【一】1、事故工程概况 ①事故项目名称: ②施工内容:主体结构施工、内外墙装修等 ③项目概况:建筑面积㎡,地下二层局部地下一层,地上由xxx层非超限高层和xx超限高层组成。 2、事故再现描述 经过事故现场勘察、现场证人证言得出事故发展概况:XX年 x月x日上午x点x分左右,项目部管理人员xxx发现凤凰美地xxx班组仓库发生火灾,随后火苗向临边房间蔓延,最终火势蔓延至整个仓库,xxx发现仓库起火后第一时间通知项目部总指挥xxx,xxx立即将灭火人员分为两组,一组马上采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另一组立即启动xxxx路消防栓进行灭火。与此同时,项目部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

了火警电话,经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及消防部门全力进行扑救,火灾持续二十分钟,至7:30分火灾全部扑灭。经事后调查,本次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xxxm2,直接经济损失约xxx元。 1、直接原因 Xxx早上七点进入仓库取工具准备去上班,进入仓库后不慎将烟头扔在仓库编织袋上,xxx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仓库,离开仓库后编织袋开始起火,并蔓延至仓库夹芯板,导致仓库起火。 2、间接原因 ①xxx作为班组长安全意识淡薄,吃烟头未熄灭后就随手丢弃。②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疏于对班组的管理,缺乏消防知识安全交底,仓库及仓库周围严禁携带火种。 ①尽管本次火灾得到了及时扑救,且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也给我项目部乃至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又一次敲响警钟,认真牢记本次事故教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②立即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③由项目经理组织全体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不留隐患死角,绝不能走过场。④对生

财产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财产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第一部分:常见损害赔偿纠纷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1、【问题】:在非道路的撞车事故中,无法认定事故是由谁引起的情形下,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解答要点】:在非道路的撞车事故中无法认定事故由谁引起,只能推定双方都有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场所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问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受损车辆停运的间接损失是否应赔偿? 【解答要点】: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

浅析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浅析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摘要: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来说,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一项重要行政职责,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但笔者认为该相关规定还有待商榷,本篇文章就是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行政可诉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政诉讼 随着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不断的深入,行政诉讼实践的活动也在全面的开展,在整个行政诉讼行业当中亦出现了非常多的问题,而存在的这些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其中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问题就是非常受关注的一个话题。 一、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根本属性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就是公安消防机构在对火灾事故的事实进行详细的、全方面的调查之后,按照当事人作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存在的一些关系,在整个火灾事故当中占据的作用,从而得出的一些结论。”从行为主体上来说,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主体实际的执行单位为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我们国家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当中第六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火灾事故的调查是由公安消防机构来全权负责的。”在国家颁布的第二十八条当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一定要根据发生火灾的原因以及火灾产生的损失等情况详细的进行调查,对火灾的事故责任详细的进行调查,才可以出具《火灾事故责任书》。根据相关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必须要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详细的查明后,才能够处理引发的火灾事故的单位或者是个人,这就要根据以下几种处理的办法:(一)对单位或者是个人进行行政处分,必须要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相应的意见书,之后交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二)对于已经违反了消防法律规定的人员或者是单位,一定要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理。(三)已经达成犯罪的,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上面所描述的我们就能够得知,认定的火灾事故的责任就已经引起了公安消防机构还有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与个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主要就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当中的各方当事人根据相应的责任来进行认定。而实际的情况就是,当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完成之后,就是对每一方有责任人员要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已经完成确认的责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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