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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

附件3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

采样地址采样时间

采样人签名企业负责人签名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由申请单位填写本采样单并对采样真实性负责,一式三联,第一联留申请单位,第二联交检验机构存档,第三联附检验报告后。

附件4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检验真实性与合规性承诺书

申请卫生行政许可,下列检验报告由申请单位自行对产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申请单位承诺:相关检验所用样品为申请单位在现场随机抽取采集的同一批号样品;检验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数据和结论真实,未出具虚假报告;若违反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验报告名称及编号:

1.

2.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名称

(公章)

年月日

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

附件: 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 程序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生产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下简称: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涉水产品的生产: 一用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二用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三用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三条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涉水产品的生产能力审核、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等工作. 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资料审查、报批、审批结论反馈以及卫生许可批件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申请卫生许可批件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申请供水设备和饮水机的,应当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三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 四生产厂区平面图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平面图; 五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六产品标签铭牌及说明书. 第五条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进行现场生产能力审核,填写现场审核表,并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送至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六条经生产能力审核、产品检验合格后,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与许可批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与许 可批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及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份; (二)除检验报告及官方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产品委托生产的,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四)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五)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六)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 第三条申请材料中可以通过电子政务或其他方式与相关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或核查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章申请材料 第四条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生产有关材料;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样品1件。样品应当与检验样品同时采样、同一批号。大型水质处理器和无负压供水设备提交产品照片(应能显示产品全貌)。管材和管件提交样品片段,并显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提交用250ml 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应当贴有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第五条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产品生产有关材料; (四)近一年内对产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其中,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饮用水模板2016年)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地址: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采样地点: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监测点(详见样品编号) 采样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规定的水样采集方法进行。采样时间:年月日 采(送)样人: 采样目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经常性的定期监测 采样设备或仪器名称:聚乙烯材质容器、玻璃(灭菌)容器、冷藏保存箱。 采集样品名称:出厂水、末梢水 采集样品编号: 采集样品份数:出厂水样品件,末梢水样品件,共件。每件样品包括(一般理化指标样品3-5L,微生物指标样品0.5L) 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 1、采样点的设置:出厂水的采样点设在出厂进入输送管道以前处。末梢水的采样点设在用户水龙头处。 2、样品的采集:末梢水采集取样时打开水龙头放水数分钟。先采集用于微生物学指标检验的样品,对水龙头 进行消毒后直接采集。再采集用于理化指标检验的样品,用水样荡洗容器和塞子2-3次后采集。 3、样品的保存运输:微生物指标样品500ml中加入0.4mg硫代硫酸钠除去残留余氯,保存时间4小时。一般 理化指标样品冷藏保存。其他测定指标样品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中规定的保存方法、保存时间进行。 4、样品概况:采样点周围无污染源,样品状态为液态。本次水质卫生监测由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委托重庆市涪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样品的采集、运输、送检和实验室检测。 采样人员签名:重庆市涪陵区卫生被采样人签名:监督执法人员签名:、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与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 (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 (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 (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

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第二章生产现场审核 第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审核表,及产品配方(申报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成品仓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提交现场审核资料后,20个工作日指派2名以上审核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通过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核对和现场审核,根据产品配方(或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清单核实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相应产品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后10个工作日,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监督员应对同一批号的产品进行封样,用于许可检验。 第三章产品检验 第七条省级涉水产品应在申请许可前完成必要的检验。卫生安全相关检验必须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应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试行)》等相关要求进行检验。各个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如需进行卫生安全检验之外的检验,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实验室完成。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后,应当在规定

河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一章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第一条申请国产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 (三)企业标准; (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 (五)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二条申请进口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 (五)产品标签(铭牌); (六)产品说明书样稿; (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八)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三条申请涉水产品新产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该产品研发的背景、过程、原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 2、国内外应用现状; 3、相关的试验数据。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企业(质量)标准; (六)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 (七)国内外的文献资料; (八)专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器械应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作用原理; (九)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的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四条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二)进口产品应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第三章延续、变更许可及补发批件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16 •【字号】鲁卫发〔2019〕12号 •【施行日期】2019.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 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鲁卫发〔2019〕12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执法监察局: 为做好我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我委制定了《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16日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涉水产品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生产的,由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行政许可部门)负责审批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以下简称市级涉水产品)。 第三条市级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并组织生产现场审核。生产现场审核可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专业支持。 第四条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要求、申请程序、工作时限、审批流程,并提供有关申请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建立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 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22 •【文号】卫监督发[2009]75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 可程序》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国产涉水产品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卫生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 (一)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二)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三)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三条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生产能力审核 第五条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安全生产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1、涉水产品卫生批件注册需要什么流程?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许可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湖南省境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生产企业 2.申请内容:新办核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卫生批件》 3.申请条件: (1)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2)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3)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原料、生产、包装、贮存、质检等厂房或场所。 (4)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的产品卫生质量检测能力的机构、具有能对所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检验机构,进行批次检验。(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自身卫生管理健全,制定与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并经过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员;(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证明。 (三)受理地点 地址: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四)办理依据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五)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实施机关的权限:核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卫生批件》 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完全具备办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卫生批件》的申请条件; (2)申请单位按申请材料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3.审批数量限制:无限制。 (八)申请材料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及书面申请报告; 2.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涉水批件办理流程

申报指南: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办理条件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报送材料目录 首次申请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 (三)企业标准 (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 (五)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件。另附完整产品样品 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五)市售产品说明书 (六)市售产品标签(铭牌)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1份,另附市场销售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的照片。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 (1)国产产品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2)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3)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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