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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

力评定问题

上海精神医学2007年第19卷第6期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

杨晓敏马金芸郑瞻培

随着国际贩毒活动猖獗,20世纪80年代以后,毒品在

我国死灰复燃,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当前吸毒已成为影响

我国人民身tk’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的公害,因吸食毒品导致

精神障碍以致违法行为的鉴定案例数量逐年上升.本鉴定

科从2005年起才有吸食毒品的鉴定案例(2005年仅1例;

2006年8例).在司法精神病学学术界对精神活性物质所

致精神障碍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分歧.本文报道3例冰

毒所致精神障碍,并结合案例讨论有关评定问题.

1案例介绍

1.1案例1

丁某男性1957年9月生汉族江苏省人初中文化无

正当职业

被鉴定人有吸食海洛因史.既往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贩

卖毒品罪被判刑.2006年8月5,6日起吸食冰毒.8月8

日下午,突然两次冲进邻居家,说有人要抓他,要躲一躲,说当时楼下有人要砍他(实际楼下无人),还打110报警.2006 年8月9日零时许,当地警署民警与被鉴定人谈话时,其说不能回家,家里住着很多人,说有人要抓他.10日上午由哥哥陪同回家,回家后将家中衣服,被子丢在马路上.被鉴定

人在8月11日上午在家放火,被邻居发现后,自救灭火. 2006年8月12日上午,被鉴定人酒后将燃着的烟蒂丢人自家衣柜内引起火灾,并声称要烧掉整幢房屋.2006年8月12日到案后,尿检提示:苯丙胺类药物阳性,甲基苯丙胺类药物阳性.

鉴定检查:意识清,仪态整,接触合作,对答切题,情绪稳

定,思维流畅,问及案发过程,称:”案发前几天,8月8号我

还报警的,有一个姓王的人,因为我讲了句’他是倒勾(即警方线人)’,他就叫了一帮子人天天跟牢我,在我家门口晃来晃去,和公安机关联合起来弄我.在我门口讲’弄死这个人’,还会趴在我家墙上,监听我,我哥姐的电话,还半夜三更打电话给我阿姐,讲我跟一个外地女的结婚证都开好了.11 号的事我去姐姐处,她家大楼里的人都议论我贩毒,还打电话给110.还会用’飞针’飞我,用手机之类的遥控.言谈中

存在明显关系妄想,被跟踪感,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对此感到愤愤不平,反复要求警方去调查.承认当时糊里糊涂作者单位:上海精神卫生中心200030

?

375?

?

争鸣-9讨论?

的,老酒(啤酒)吃了后,香烟屁股一扔就下楼去坐着,别人

看到讲烧起来了,我还讲让伊去烧.”自辩道:”这房子是我

自己的产权,楼下一间我借出去收收租金,平白无辜做啥要烧掉,我进来后管教也讲我,像神经病一样,讲我瞎七搭八的.”被鉴定人自感进看守所一周左右后,自己脑子不再糊里糊涂的,上述异常体验消失.情感反应协调,自知力不全,智能,记忆良好.

分析说明:被鉴定人在案发前几日有精神异常,紧张害

怕,怀疑被人跟踪,存在明显关系妄想,被跟踪感,被害妄想

等精神病性症状,案发当时举止也显怪异,被鉴定人虽然在作案之前曾饮酒,但据检查其作案当时并无醉酒现象.被鉴定人符合精神活性物质(冰毒)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作案

时处于发病期,目前症状已缓解.

被鉴定人作案当时存在明显精神病性症状——妄想,作

案行为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系对自己行为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所导致,然而由于被鉴定人的精神症状与吸食冰毒直接关联,评定被鉴定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2案例2

被鉴定人曹某男1963年8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1981年起多次因盗窃,吸毒,贩卖毒品被判刑,劳动教

养和强制戒毒.以往有吸食海洛因史.2005年出狱后开始“遛冰”(吸食苯丙胺类兴奋剂).被鉴定人于2006年10月lO日起无明显原因逐渐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猜疑被害,讲有人要害他,家中有东西在监视他.10月19日o:25在家中放火,烧着雨棚,引发火情,由民警陪同强制送入上海市某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5天,诊断: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 2007年1月6日凌晨3时许,被鉴定人在与被害人张某(系被鉴定人的女友)合开的发廊内发生口角时,用开水朝张的头上浇,致张某面,颈,躯干及左上肢灼伤,当日由公安局强制送入上海市某区精神卫生中tk,住院治疗,诊断:待分类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鉴定检查:意识清,注意力集中,回答问题反应迅速,称: “2007年1月6日晚上,我对同住的女友张某讲,叫她这个店不要开了,因是黑店要闯祸的.她就骂我神经病,我就把

门的玻璃敲破了.当时公安局’1lO’也来过,并作了劝说.

半小时后,又为生活小事吵起来,我就拿起身旁的热水浇

?

376?

她.”存在被害妄想,认为被害人和公安机关串通起来搞他,

称:”这次觉得她想弄我,我一直怀疑她想弄我.”又称:”我当时比较气愤,想弄死她,但现在觉得这样做没意思,因为她平时一直说有人撑她,我心里不舒服.去年9月份,她的店被

冲掉过,还被罚款一万元,有人帮她出钱,我觉得她与公安局有关,在做倒钩,搞我.”继而问其上次为何放火?称:”我被

人面部砍伤后,公安局不处理对方,我想把事情搞大,后来消防队过来救我.”知道”遛冰’后会有点精神病,”会觉得有窃听器在衣服里,墙角里有探头,症状要持续一整夜,到早晨消失,并且整个晚上睡不着觉.”问其使用毒品剂量?答:”每隔2,3天遛一次,每次遛半包,不遛冰时,人都蛮好.”并否认此次案发当天”遛过冰”.”我这个人只要不盯牢讲我,我会慢慢安静下来,否则我脑子就会发胀.”承认这次主要是争吵及气愤下用热水浇她的.整个精神检查过程中,对被害人存在被害妄想,情感适切,智能正常.

分析说明被鉴定人既往有吸食海洛因史.2005年改吸

冰毒.2006年10月初即已出现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猜疑, 感到有人要害他,家中有东西在监视他.同年10月19日因纵火被公安机关强制住院5天,诊断”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本次因用开水烫伤女友而再次被强制住院,诊断”待分类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本次检查,意识清晰,言语连贯,有序,条理清楚,情感适切,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且能清楚记忆陈述作案全过程,能认识作案性质.承认如果吸食冰

毒,会感觉窃听器在衣服里,墙角里有探头等精神病性症状. 案发前被鉴定人存在猜疑,认为被害人想弄他.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虽然被鉴定人承认对被害人有猜疑,但是谈及作案动机时,供认当时因争吵感到气愤就出手将电水壶开水浇女友, 说明被鉴定人此次作案系因争吵发泄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所为,非精神病性症状直接导致.故评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3案例3

被鉴定人张某男1970年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江

都人未婚无业

被鉴定人从1993年开始抽大烟,2003年6月19日至2006年3月26日期间,分别2次劳动教养,2次有期徒刑,1 次强制戒毒.一年多前开始”遛冰”.2007年2月8日12时许,被鉴定人张某在公交车上,使用电击器威胁驾驶员,造成公交车不按正常路线行驶.期间,被鉴定人打”110”自称有

精神病.2007年2月8日尿液毒品检测报告:”甲基苯丙胺(冰毒)阳性(+),苯丙胺(摇头丸)阳性(+),氯胺酮(K粉)

阳性(+).”

鉴定检查:意识清,检查合作,对答切题,能回忆案情主

要情节,称:”2月8日我想到虬江路去配电击器的充电电池, 早晨起床后我遛了’一只冰’,出门后走到马路上,感到马路

上的人神态都有点怪,觉得有人要’弄我’,我很紧张,就叫了出租车,上车后看见司机的手有小动作,好像在与人联系,觉Shan异haiArchivesofPsychiatry,2007,V o1.19,No.6

得出租车不安全就下车了.当时脑子很糊涂,乱轰轰的,没

方向.这时看见一辆公交车在路口遇红灯,我就叫司机开门.上公交车后,感觉车上的人眼神不对,不安全,就叫司机往前开车,开始司机不肯开.具体跟司机讲啥,记不清了,我叫司机一直开,好像当中停了几次,车停下来心里就怕,好像到石门路停下来的.”问其为何在公交车上打’110’?答:”当时觉得周围环境对我不利,上车后感觉别人的眼神不对,我觉得不安全,叫司机开车不肯,就打’110’.当时自己的手机用不来了,打不通,叫人家打,人家不肯,我就借用人家手机打的.”当追问在车上还用什么东西时,则答:”电击器,当时知道是去配电池,下出租车时一直拿在手中.最早买电击器是当电简照明用的.”承认”当时有可能拿它吓过人家,但具体经过记不清楚了,因那时人不是全部清楚.”问其何时开始清醒的?答:”2,3天才清醒过来.”并称”这次出事当天溜了2,3条冰(相当1/3包).”问其每天用量?答:”每天量不一

定,差不多1克左右,但都是大家一起用的.以前吸了没有

这么严重,只是有疑心病.这次出事可能是白相这东西太多了,也可能出事当天的东西好.”整个检查过程发现案发当时存在明显牵连观念和被害妄想,目前情感适切,言语连贯,条

理清楚,未发现思维逻辑障碍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智能正常.

分析说明被鉴定人既往有吸食海洛因史,2005年5月

劳改释放后开始吸食”冰毒”,每天用量1克左右,并在吸食

冰毒后常出现猜疑,紧张.此次案发当天早晨吸食”冰毒”,

出门后即感觉马路上的人眼神不对,要害其而紧张,先乘出

租车又因仍感到人身不安全而下车,又去拦载公交车,并强迫,威胁驾驶员改变线路,拨打’110’求助,直至被拘.尿液

毒品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阳性(+),苯丙胺阳性(+),氯

胺酮阳性(+).”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之诊断.

目前症状缓解.

被鉴定人其作案当时存在明显精神病性症状——妄想,

系作案行为受精神病症状的影响,对自己行为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所导致,然而由于被鉴定人的精神症状与吸食冰毒直接关联,评定被鉴定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讨论

“冰毒”是苯丙胺类兴奋剂,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和苯

丙胺,可以由麻黄碱或伪麻黄碱合成而来,也可以用苯基丙

酮(P一2一P)为原料合成.P一2一P受到管制后,制毒者往往利用苯甲醛,苯乙酸等先合成P一2一P后,再制造甲基苯丙胺或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游离碱是无色透明,有特殊氨味

的挥发性液体,经盐酸反应后,形成的盐酸盐是一种白色透

明的不规则结晶物,外观似冰块,故被称为”冰毒”.

甲基苯丙胺进入体内后,在肝脏代谢分解为苯丙胺,继

续代谢为去氧麻黄素,又称为苯丙醇胺(PPA),D一型甲基苯丙胺的药理作用最强,其下依次为D一型苯丙胺,L一型甲基苯丙胺,L一型苯丙胺.目前,冰毒大部分为D型甲基苯丙胺

上海精神医学2007年第19卷第6期

盐酸盐.甲基苯丙胺的半衰期较长,为11~30小时.一次

吸食冰毒后,体内药效作用时间可达10小时以上.苯丙胺

类兴奋剂进入脑部速度快,并在脑组织中蓄积.一般在摄入数分钟内,即可产生外周和中枢作用.主要通过原形排泄和生物转化两种方式在体内清除.苯丙胺与甲基苯丙胺可以

在服用20分钟内在尿中出现.苯丙胺在人体的半衰期约为7~11小时,30%以原型排泄,尿pH值降低时,半衰期缩短. 排泄率和排出原型药的量随尿液pH值不同而不同.碱性尿在24小时中排出率约为45%,其中2%为原型药;而酸性尿24小时排出率约为78%,其中68%为原型药.口服苯丙胺

5mg后29小时仍可在尿中检出原型药.冰毒对中枢神经系统突触内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释放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去甲肾上腺素的释放可以使人情绪激动,兴奋,心率加快,血压升高,骨骼肌收缩;多巴胺释放可以引起欣快感,加强食欲调节和兴奋血管系统的.另外,冰毒也具有一定的促进5一羟

色胺释放的作用.5一羟色胺的释放能增强性兴奋,且可以

导致一些幻觉出现.滥用苯丙胺类兴奋剂后最常出现的是

精神病性症状.大量临床资料表明,甲基苯丙胺和MDMA, MDA等可以对大脑神经细胞产生直接的损害作用,导致神经细胞变性,坏死和异常的膜性结构改变,出现急性和慢性精

神障碍.静脉注射20mg甲基苯丙胺可以引起幻觉,吸毒者

还可以出现被害妄想,追踪妄想,嫉妒妄想等病理性精神症状.受病理性精神症状的影响,吸毒者极易实施暴力行为.

这和吸食海洛因所引发的暴力犯罪事件不同,后者往往是吸毒者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为了获得毒资购买毒品而不顾一切实施的暴力行为.

上述三个案例有其共同特点,被鉴定人均有较长的吸食

海洛因史,已强制戒毒.现改换吸食冰毒后出现精神症状.

冰毒对该类人员的大脑神经细胞可能更易造成直接损害.

既往吸食冰毒已出现过精神病性症状,但持续时间较短.停

用毒品后症状自行缓解.本次案发前吸食冰毒的次数及剂

量明显增多,且精神症状持续较长时间,精神症状的表现主

要以妄想为主,类型多样如被害妄想,关系妄想,被控制感,

被跟踪感等等.案发前及整个案发过程均存在精神病性症状,案发后精神症状缓解较慢,并未随着毒品的代谢而缓解. 在临床上可发现有些患者的精神症状会持续数月,甚至需要给予抗精神病药治疗后症状才能缓解.也提示冰毒对大脑

的神经细胞产生的损害需要较长的时间修复.该类人员在

今后复吸中,极易再次出现精神病性症状.根据上述案例病史及典型的症状对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 一

3),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诊断.

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对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

例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目前国内司法鉴定界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有的着重从医学要件来考虑,认

?

377?

为被鉴定人在吸食冰毒后出现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受妄想的影响实施作案行为,作案时丧失辨认能力,主张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有的认为被鉴定人在作案时辨认能力丧失,但因其服用了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违禁物质,主张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也有的认为被鉴定人明知在吸食冰毒后会导致精神异常,不吸取教训,继续主动吸食冰毒,虽然作案时丧失辨认能力,但是该行为是由于其自愿选择吸食冰毒,产生精神异常所致.因其在选择吸食毒品时具有完整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能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因此主张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以上三种意见中,主张第二种意见者占多数,即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虽说如此,但总感到意思表达

不自然,理由牵强,说理不充分.其实对于此类案例(包括急

性醉酒中某些特殊类型)司法鉴定人在作出结论时,经常处于两难境地,即既要考虑被鉴定人对作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又要考虑到吸毒是国家禁止的行为,吸毒都为自愿和放纵,因此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上掌握从严原则.如何从司法鉴定理论上去阐明从严评定的理由和依据需要进一步探讨,法学家赵秉志在阐述对醉酒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

提出一个看法——”对上述醉酒人(指程度严重的生理性醉酒人),不能单纯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时分析责任能力和犯罪主观要件是否存在,还要考虑行为人醉酒前的责任能力状况和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甚至要把醉酒前的这种状况,作为认定危害行为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和犯罪主观要件是否具备的主要依据”.根据这个观点,可

以认为上述1,3案例在作案时均存在精神病性症状——妄想,作案行为受到精神病理症状的影响,但在案发前已有吸食冰毒的经历,应能够预见吸食后的后果和危害,即可以认为其整个行为过程的辨认能力并未丧失,属于不完整状态, 因此可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借签. 案例2被鉴定人因长期吸食冰毒,在作案时虽也存在精神病性症状,对被害人存在妄想,然而其作案有现实原因,系因争吵感到气愤而发泄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所为,非精神病性症状直接导致,故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协和主编.法医精神病学.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4:140—141

2王健.有关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的鉴定问题.上海精神医学,2006, 18(增刊):417

3汪志良.论原因自由行为与相关精神疾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上海精神医,2007,19(4):246—247

4赵秉志主编.犯罪主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230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健康教育指导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健康教育指导 概念:指个人擅自反复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如酒精、阿片、大麻、催眠药、致幻剂和烟草药)导致成瘾综合症和其他精神障碍。 入院须知-----见入院健康教育指导 疾病相关知识-----原因:与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社会生活状况、心理特点如适应不良、冲 动性等及遗传因素有密切关系 -----常见的精神活性物质有酒类、阿片类、催眠药、大麻、兴奋剂、致幻剂、 烟草等 -----使用后会出现:心理、生理症状,导致行为或反应方式的改变,使精神活 动能力或社会功能明显下降 护理措施-----危险物品药物、器械、玻璃制品、锐器、绳带、易燃物等不准带入病室 -----入院、会客、外出活动返回病房均要进行安全检查 -----保持环境安静,严格执行作息制度 -----戒断反应期间卧床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减少体力消耗 -----站立时要缓慢,不应突然改变体位,防止直立性低血压 -----参加各种工娱活动如编织、绘画、书法、下棋、打球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停止活动,如全身乏力、面色苍白或运动不协调、呼吸增 快或呼吸困难 -----告知家属患者有幻觉、妄想、意识障碍时,根据程度使用保护性约束,防 止患者自伤或伤人 饮食指导-----规律进食,保证充足营养 -----有胃肠道症状如厌食、呕吐、进食少时,给易消化高营养半流质或流食 -----严重呕吐或无法进食时,协助喂食或静脉输液、鼻饲,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用药指导-----①严格遵守服药制度,按时服药,并遵医嘱使用镇静药,强弱间断使用, 每种药不宜使用过长 ②静脉给药不要随意调整护士调好的滴数 ③出现戒断症状如流泪、流涕、哈欠、全身酸痛、心悸、胸闷、出汗等,应报告医护人员处 理,不可擅自用药,以免影响治疗 心里指导-----①回避与以往滥用物质有关的人、地点、事情,最大限度减低那些触发渴 求进而有可能导致复发的刺激 ②了解物质滥用后对身体和心理的伤害,对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 ③遇到生活事件和不良刺激时,不再以使用成瘾物质来减压,采取其他方式或心理咨询 ④建立新的价值观和社会关系 健康教育----①建立正常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培养兴趣爱好,替代使用成瘾物品②帮助家属认清自己在教育方式上的问题和缺陷,如娇惯溺爱、过度干涉、过度保护等,以免依赖者 对父母行为反感 ③告知家属注意发生物质滥用的环境,及时给予正向干预 ④告知家属树立信心,帮助患者克服和共渡精神和躯体依赖的难关,并矫正不良行为 1

精神病学习题集-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病学习题集-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一、目的及要求 1.掌握精神活性物质的有关概念及其分类。 2.掌握阿片类物质、酒精、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滥用的临床表现和治疗。 3.熟悉一氧化碳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和肾上腺皮质激素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表现和处理原则。 4.了解造成药物滥用的相关因素。 5.了解烟草、镇静催眠和抗焦虑药的滥用及预防。 二、各节应了解和掌握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 1.掌握精神活性物质、依赖、滥用、耐受性及戒断状态的含义。 2.掌握精神活性物质的的分类。 3.解造成药物滥用的原因。 第二节阿片类药物 1.了解阿片类药物的种类。 2.熟悉阿片类药物的药理作用。 3.掌握阿片类药物依赖戒断反应的表现及治疗方法。 第三节酒精 1.了解酒精在体内的吸收与代谢过程、酒精的药理作用机制。 2.掌握酒精所致精神和躯体障碍的主要表现。 3.掌握酒精所致精神、躯体障碍的治疗。 第四节镇静、催眠、抗焦虑药

1.了解镇静、催眠、抗焦虑药的种类和使用原则。 2.了解镇静、催眠、抗焦虑药的成瘾性。 第五节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 1.了解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的种类。 2.了解苯丙胺类兴奋剂的药理作用。 3.掌握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的治疗。 第六节烟草 1.了解烟草对人体的危害。 2.了解吸烟问题的处理。 第七节大麻 了解大麻的主要成份和成瘾性。 第八节与附1、附2部分 1.了解癌症的三级止痛原则。 2.掌握一氧化碳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及肾上腺皮质激素所致精神障碍的主要表现和处理原则。 三、练习题 【选择题】 (一)A型题 1.我国的毒品不包括 A.阿片类 B.可卡因 C.大麻 D.兴奋剂 E.酒精 2.下列不属于阿片类物质的是 A.海洛因 B.吗啡 C.苯丙胺 D.美沙酮 E.丁丙诺啡 3.吗啡和海洛因等短效药物的戒断反应的极期常出现于停药后 A.8-12小时 B.48-72小时 C.4-7天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鉴定规定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鉴定规定 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那么如果精神病犯案的话,是需要进行一个鉴定程序的。因为对于精神病这个概念,也存在一个区分,即医学上的精神病和法律上的精神病。医学上的精神病分很多种,在此不一一叙述。而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参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在犯罪而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对于精神病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还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认; 第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一般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于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也需要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 第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这种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在那个时候是不完全的,反应在处罚上来,则当然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到底是在哪个状态,到底是否有完全或者部分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个认定是需要鉴定机构去认定的。鉴定机构一般应按照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想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一,医学标准。对于医学标准应有以下几个含义或者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这里所讲的精神病人当然是指医学上的精神病人了; 2,精神病人是因为精神病的作用才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这个就需要精神病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个因果关系,则精神病人就排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

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85例护理分析

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85例护理分析 目的探讨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特点护理措施。方法对85例患者进行回顾性调查分析,根据患者临床特点提出护理措施进行护理。结果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患者呈逐年上升之势,且以男性、文化偏低者居多;临床表现多种多样,且合并较多躯体疾病。结论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患者宜早期戒断酒治疗,在临床表现观察中实施针对性有效护理,适时健康教育以巩固疗效、预防复发。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和医学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普遍关注[1]。 标签:酒精中毒;精神障碍;护理 现将对我院2007年1月~2012年12月收治的85例患者的临床特点和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患者逐年上升,住院比见表1。 1.2一般资料本组病例系我院2007年1月~2012年12月的住院患者,均符合CCMD-3关于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其中,男性84例,女性1例,年龄21~66岁,平均(41.35±3.5)岁。工人26例,农民38例,教师2例,干部4例,个体13例,无业2例,已婚80例,未婚2例,离婚3例。文化程度偏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占62%。 1.3饮酒史饮酒时间2年~47年,平均(2 2.3±4.6)岁,酒量:400g/d 8例,500~800g/d 71例,1000g/d 6例。 1.4临床表现 1.4.1临床类型酒精所致幻觉症46例(54%),震颤谵妄22例(26%),妄想症11例(13%),其它6例(7%)。 1.4.2精神症状患者可出现一种或几种精神症状,其中:听幻觉27例,视幻觉21例,被害妄想17例,思维破裂12例,关系妄想7例,嫉妒妄想6例,智能障碍13例,记忆障碍16例,兴有躁动34例,意识障碍18例。 1.4.3神经系统症状肢体震颤49例,肢体运端感觉减退11例,病理反射阳性7例,语言不清9例,头痛6例,癫痫发作1例,四肢肌萎缩2例。 2护理 2.1一般护理其核心是安全与生活护理。严格执行病安全管理与检查制度。

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行为障碍诊疗规范(2020年版)

平、三环类抗抑郁药、安非他酮等。 4.某些抗癫痫药物可导致认知损害和精神症状,具有情感稳定作用的抗癫痫药更适用于癫痫相关精神行为障碍治疗,需权衡选择。 5.抗癫痫药、精神药物和其他药物之间的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可能导致血药浓度达到毒性水平或低于治疗水平,应始终关注药物相互作用。 6.对癫痫控制不佳和诊断治疗困难的患者,可以考虑神经科会诊共同商讨。 六、疾病管理 癫痫治疗和管理涉及多专业团队的协同工作,包括神经科医师、精神科医师、全科医师、神经心理学家、电生理及神经影像、护理人员、社会工作者、患者监护人等共同完成。癫痫相关精神行为障碍处理也离不开团队协作,其中精神科医师承担着精神行为症状诊断评估、精神药物治疗和心理社会康复指导工作,也承担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宣传的职能,癫痫诊断的病耻感影响深远,理应对此保持足够的敏感性,通过健康教育,消除恐惧和误解,帮助患者提升生活质量。 第九节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行为障碍 一、概述 颅脑损伤(traumatic brain injury,TBI)又称脑外伤,是最常见的脑损伤形式。在脑组织损伤的基础上所产生的精神障碍,统称脑外伤所致精神行为障碍。据估计到2020年,脑外伤将成为全球第三大致死原因,仅在美国每年就有170万例病例。由于颅脑损伤后精神障碍研究所用的方法、诊断和评定工具的不同,国内外研究所得的颅脑损伤后精神障碍的发生率差异很大。在颅脑损伤后的12个月内,

精神障碍的发生率为15.8%~18.3%。有近1/3(29.0%)的患者出现人格改变,反社会和强迫性人格障碍是最常见的(10.5%)。颅脑损伤往往造成严重的神经认知损害,具有持久性和高致残率的特点,严重影响患者社会功能的恢复。颅脑损伤所致的痴呆约占痴呆的2%。 二、病理、病因及发病机制 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行为障碍发病机制颇为复杂,包括生物、心理、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颅脑损伤包括颅脑受到直接或间接的脑实质损害。间接的脑实质损害与颅脑损伤后发生的分子机制有关,其主要机制包括兴奋性毒性、神经炎症和细胞因子损伤、氧化损伤,最终细胞死亡。颅脑损伤后脑内弥漫性轴索损伤(diffuse axonal injury,DAI)和脑干网状结构上行激活系统的损伤,尤其当额叶、海马等区域受损,与神经认知障碍密切相关。研究提示,颅脑损伤和ApoE?4等位基因是外伤后痴呆的共同危险因素,颅脑损伤患者的脑脊液中β-Amyloid(42)和分泌型β-APP水平在创伤后均显著增加。此外,颅脑损伤患者的胆碱能系统功能下降,急性期5-羟色胺表达增强,兴奋性氨基酸(谷氨酸、天冬氨酸和NMDA)大量释放且摄取降低,导致钙通道异常,细胞外大量的Ca2+内流,致使Ca2+超载,最终将引发神经元的死亡。程度相当的颅脑损伤神经认知功能损害存在差异可能与心理和社会环境因素有关。 三、临床特征与评估 颅脑损伤急性期常在神经科就诊,神经科有详尽的分类。精神科从临床实用角度出发,将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行为障碍分为急性期精神障碍和慢性期精神障碍两大部分。 (一)颅脑损伤后急性期精神障碍 颅脑损伤后急性精神障碍主要表现为脑震荡和脑外伤性谵妄。前

如何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如何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具体如下: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如下: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2、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3、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4、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功能也不相同,不应简单的以责任能力鉴定代替诉讼行为能力鉴定。刑事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并在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行为的能力。他主要受由感知、记忆和表述等三种具体能力所构成。受精神疾病的影响,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会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实体问题,而仅影响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 当其在诉讼阶段被判定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时,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诉讼程序进行与否:无须凭借被告人供述,已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继续进行诉讼;没有其他充分确实的证据,而有赖被告人供述证实案件事实的,应中止诉讼,并待条件具备时恢复诉讼。 声明:该作品内容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内容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或网站客服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表现

酒精伴发的精神障碍的临床表现 酒精伴发的精神障碍由饮酒引起,可在一次饮酒后发生,也可由长期饮酒成瘾后逐渐出现或突然停饮后急剧产生症状。精神障碍的表现各种各样,往往伴有躯体症状,酗酒与许多问题密切相关,如慢性酒精中毒与高离婚率、分居率;酒与暴力犯罪等等。因此,酒精所引发的问题越来越为人重视。 酒精中毒可分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两大类。 (1)急性酒精中毒: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普通醉酒和异常醉酒。后者包括复杂性醉酒及病理性醉酒。 ①普通醉酒又称单纯性醉酒。为1 次过量饮酒后出现的中毒状态。绝大多数醉酒状态属此种情况,系酒精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所致。症状的轻重与血液中酒精的含量和代谢的速度密切相关。兴奋期由饮酒开始逐渐发生,由于抑制控制功能的削弱多出现情绪兴奋,无论主观或客观几乎都无疲劳状。患者欣快,话多,对熟人更加融洽,对陌生人也无拘无束,表情满意,精力充沛和幸福感。同时伴有心率加快,面潮红,呼吸急促及各种反射亢进。此时意识无改变,某些社交饮酒者几乎到此微醉即结束。这种微醉不影响社会功能。有的学者认为只微醉状态不属于普通醉酒。典型普通醉酒是由麻痹期开始,麻痹期开始后患者意识逐渐进入混浊状态,思维进一步脱抑制,兴奋明显,欣快并联想加快。还可出现知觉、表象与情感相结合的类情感高涨。患者无忧无虑,易于激惹和情绪不稳,自我中心,有神秘的夸大体验,说话声大,态度傲慢。 ②异常醉酒(abnormal alcoholic intoxication)又称病理性醉酒(pathological drunkenness)。系酒精引起的特异质反应。多见于对酒精耐受性很低的人,往往在 1 次少量饮酒后突然醉酒,并出现严重的意识障碍(如朦胧和谵妄),同时有紧张恐惧,或惊恐、极度兴奋或有攻击行为;并可有错觉、幻觉及片段妄想(被害妄想多见)。和被害妄想以及痉挛发作,由于患者不能对现实环境中的事物正确判断,常发生暴力行为。无口齿不清、共济失调等麻痹症状。一般发作持续数十分钟至数小时,是非常强烈而持续长久的精神兴奋和高级精神活动突发的严重障碍,常以深睡结束发作,醒后对发作经过不能回忆。少数的情况下也可发生各种醉酒的不同阶段。普通醉酒和复杂性醉酒都保持程度不同的定向力,而病理性醉酒一旦发生的同时定向力丧失。因而不能通过对现实的感知来判断自己与外界的关系,其行为盲目,不现实和幻想性,出现全面的错误感知,或行为由幻觉、妄想所支配。由当时环境,客观现实及对旁观者来说都不可理解。行为无目的性,无动机的指向他周围的事或人,故认为与普通醉酒状态相比是质的异常。 病理性醉酒急剧发生,一般持续时间不长,通常数十分到数小时,最后多都陷入酣睡即所谓麻醉样的睡眠,遗留完全性遗忘或岛性记忆。发生病理性醉酒常有脑炎,脑外伤等病理基础和精神创伤等诱因。 (2)慢性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 A.酒精中毒性幻觉症:是长期饮酒引起的幻觉状态。大多数病人在酒依赖状态下,习惯性持续饮酒后或突然停饮或显著减少饮酒量后24~48h 之内发生,也可在饮酒的情况下出现的以幻觉为主要症状的精神病状态。其幻觉以幻听为主,也可有幻视常为原始性或各种小动物幻视。幻听内容大多对病人不利,常表现为原始性幻听或内容充满不愉快和敌意的幻听。在幻觉的基础上可产生嫉妒妄想或被害妄想,因而有相应的情感反应和冲动行为,常伴有表现恐惧或出现攻击行为。幻觉多在晚上加重,一般持续数天、数周或数月,一般不超过6 个月。不包括醉酒状态下由于意识状态的改变所产生的错觉、幻觉或妄想。 B.痉挛发作:是指严重酒精中毒患者在急剧中断饮酒或大量饮酒等情况下出现的痉挛大发作,也称之酒精性癫痫。其发生是由于严重躯体依赖,断酒后血中酒精浓度急剧发生变化,

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临床表现

(一)急性期精神障碍 1.意识障碍:见于闭合性脑外伤,可能是由于脑组织在颅腔内的较大幅度的旋转性移动的结果。脑震荡意识障碍程度较轻,可在伤后即发生,持续时间多在半小时以内。脑挫伤患者意识障碍程度严惩持续时间可为数小时至数天不等,在清醒的过程中可发生定向不良,紧张、恐惧、兴奋不安、丰富的错觉与幻觉,称为外伤性谵妄。如脑外伤时的初期昏迷清醒后,经过数小时到数日的中间清醒期,再次出现意识障碍时,应考虑硬脑膜下血肿。 2.遗忘症:当患者意识恢复后常有记忆障碍。外伤后遗忘症的期间是指从受伤时起到正常记忆的恢复。以逆行性遗忘不常见(即指对受伤前的一段经历的遗忘),多在数周内恢复。部分患者可发生持久的近事遗忘、虚构和错构,称外伤后遗忘综合征。(二)后期精神障碍 1.脑外伤后综合征:多见。表现头痛、头重、头昏、恶心、易疲乏、注意不易集中、记忆减退、情绪不稳、睡眠障碍等,通常称脑震荡后综合症,症状一般可持续数月。有的可能有器质性基础,若长期迁延不愈,往往与心理社会因素和易患素质有关。 2.脑外伤后神经症:可有疑病,焦虑、癔症等表现,如痉挛发生、聋哑症、偏瘫、截瘫等,起病可能与外伤时心理因素有关。 3.脑外伤性精神症:较少见。可有精神分裂症样状态,以幻觉妄想为主症,被害内容居多。也可呈现躁郁症样状态。 4.脑外伤性痴呆:部分严惩脑外伤昏迷时间较久的患者,可后遗痴呆状态,表现近记忆、理解和判断明显减退,思维迟钝。并常伴有人格改变,表现主动性缺乏、情感迟钝或易激惹、欣快、羞耻感丧失等。 5.外伤性癫痫。 6.外伤后人格障碍:多发生于严惩颅脑外伤,特别是额叶损伤时,常与痴呆并存。变得情绪不稳、易激惹、自我控制能力减退,性格乖戾、粗暴、固执、自私和丧失进取心。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 11346 2 定义................................................................................ 3 总则 (2) 4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2 5 附则................................................................................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前 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黄富银、张钦廷、管唯、汤涛、吴家声。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够辨认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性质,意义,后果的,或者虽然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但不能控制自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均应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精神病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在保护人身自由等人权的前提下,我们要怎样合理、公平公正的化解这一问题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呢? 笔者认为,现代国内一些人对刑法有关精神病人触犯刑律的规定存在认识误区,错误地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患者因为在主观上不具有认识能力,所以,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害结果,都不负刑事责任。简而言之,就是“有病无罪”。受“有病无罪”观念的错误影响,长期以来法学领域很少开展对精神病人“犯罪”的研究,致使形成“精神病学鉴定专家裁判精神病人是否犯罪”的态势,忽视了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护。 例如CCTV有过案例报道,杀人犯被确认为精神病人,马上无罪释放,被害人家属要求监护人赔偿,但是其监护人贫穷,而且体弱多病,无能为力。邻居要求搬家,监护人无处可搬。邻居找到公安局,公安局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只能让精神病人居住原来地方,邻居人人自危,没有办法。近日也看到这样一则新闻:一名身患间歇性精神病的妇女草菅人命,相继杀死了其两任丈夫及亲生儿子。经司法鉴定,其杀人之时处于精神病发作期,因此,该妇女对其杀人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这样的处理,邻居感到惊恐不安,他们觉得此人像一颗重磅炸弹一般,时时危及着自身的生命安全。像这样的案件比比皆是,屡见不鲜,据统计,我国目前已有1600多万精神病患者,精神病犯罪的多发性及其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已不容忽视,可是对精神病人犯法,我国对于精神病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实践还不成熟。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对于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的人,无论其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还是精神病人,刑法只规定了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予刑事处罚,并未排除其构成犯罪。故此,对于触犯刑法的精神病人,不应当认为其“有病无罪”,更不应当将其简单地一放了之。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辨认,控制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上的能力。 而且在实践中,笔者也看到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时,采取法律手段阻力重重,在保证人身自由前提下,法制部门不给予批准,看守所依据《看守所条例》对患有精神病的嫌犯不予收押。对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公安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其送往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但是高昂的费用与医疗照料等问题没有成熟的解决渠道。所以精神病人犯罪使公安部门面临重重困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受、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的安全有序就是要达到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全团结的局面。但因精神病人引发的刑事案件却与人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望是相反的。 —1—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治疗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治疗 酒精戒断综合症为酒精依赖患者在其未次饮酒后6-24小时内产生的一系列典型的征候群。通常发生于因为其它疾病而强行戒酒,或由于发生与酒精有关的其它疾病而自愿放弃饮酒的患者中。在西方国家中很常见。据调查:美国具有酒精滥用史或产生酒精依赖性者占14%,而且这一部分人有一半的伴有酒精戒断综合症症状。多数情况下酒精戒断症状不需要药物治疗,而且在停止饮酒后2-7天内症状会自然消失,但对于严重的患者,需要给予适当的药物治疗,并且需要在医生的监护下进行戒酒。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治疗一般分为监督治疗和药物治疗。监督治疗主要包括:1.院外监督:许多中度AWS病人可以安全、成功、经济地在家中戒酒。国外,通常有一名巡回护士对病人进行监督,发放一些镇静剂,必要时可请医生指导。国内则可定期地到医院就诊。2.戒毒所内监督和医院监督戒酒:主要具有严重AWS症状者、院外病人戒酒失败者、与其它严重嗜酒者住在一起者和少数出现谵妄和癫痫发作的患者。 对于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治疗首先要克服来自病人的“否认”,取得病人的合作。其次,要积极治疗原发病和合并症,如人格障碍、焦虑障碍、抑郁障碍、分裂症样症状等。还要注意加强病人营养,补充机体所需的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脂肪酸等物质。住院戒酒治疗时,要杜绝一切酒的来源以保证戒酒成功。下面是住院治疗采用药物治疗的具体实施措施。(一)、戒断症状的治疗 1. 单纯戒断症状药物戒酒即给患者口服一种与酒精具有交叉耐药性但作用持续时间较长 的镇静药物,从而减轻AWS的症状。人们普遍认为苯二氮类药物为一线的AWS治疗药,它们与酒精具有交叉耐药性,且具有抗惊厥的特性,对控制AWS症状及防止许多并发症的发作比其它类型的镇静药物更有效。戒酒治疗一般采用负荷剂量方案给药或按递减给药方案给药。采用递减方案即首次要足量,不要缓慢加药,这样不仅可抑制戒断症状,而且还能预防可能发生的震颤谵妄、戒断性癫痫发作。以地西泮为例,剂量一般为10mg/次,3 次/日,首次剂量可更大些,口服即可,2~3日后逐渐减量,不必加用抗精神病药物。由于酒依赖者有依赖的素质,所以应特别注意,用药时间不宜太长,以免发生对苯氮二类的依赖。如果在戒断后期有焦虑、睡眠障碍,可试用三环类抗抑郁药物。 2. 震颤谵妄在断酒后48小时后出现,72~96小时达到极期,其它脑、代谢、内分泌问题也可出现谵妄,应予鉴别。 一般注意事项: 发生谵妄者,多有兴奋不安,需要有安静的环境,光线不宜太强。如有明显的意识障碍、行为紊乱、恐怖性幻觉、错觉,需要有人看护,以免发生意外。如有大汗淋漓、震颤,可能有体温调节问题,应注意保温。同时,由于机体处于应激状态、免疫功能受损,易致感染,应注意预防各种感染、特别是肺部感染。 镇静: 苯二氮类应为首选,地西泮一次10mg,2~3次/日,如果口服困难应选择注射途径。根据病人的兴奋、自主神经症状调整剂量,必要时可静脉滴注,采用负荷剂量方案即每个患者每1-2小时接受安定20mg,直到患者处于安静状态后停药。一般持续一周,直到谵妄消失为止。递减给药方案即每4-6小时给患者安定5-10mg共1-3天,然后在随后的4-7天内逐渐减少剂量。 控制精神症状: 可选用氟哌啶醇,5mg/次,1~3次/日,肌肉注射,根据病人的反应增减剂量。其它:包括纠正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补充大剂量维生素等。 3. 酒精性幻觉症、妄想症大部分的戒断性幻觉、妄想症状持续时间不长,用抗精神病药物治疗有效,可选用氟哌啶醇或奋乃静口服或注射,剂量不宜太大,在幻觉、妄想控制后可考虑逐渐减药,不需象治疗精神分裂症那样长期维持用药。 4. 酒精性癫痫不常见,可选用丙戊酸类或苯巴比妥类药物,原有癫痫史的病人,在戒断初

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

护士长问: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定义? 这是一组由脑变性、脑血管病、颅内感染、颅脑创伤、颅构肿瘤或癫痫等器质性因素直接损害脑部所致精神障碍,不包括全身性感染、中毒、躯体疾患和精神活性物质和非依赖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精神症状可表现为意识障碍、遗忘综合征、智能障碍、人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情感障碍、神经症样表现或行为障碍。其诊断除标明主要精神症状属何类综合征外,还应同时作出导致精神障碍的脑器质性疾病的诊断。 护士长问: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发病机制? 护士1答: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发病机理尚不明确,一般认为脑对缺血缺氧的耐受力较差,脑损伤或血肿压迫脑组织时,脑细胞一过性或长久缺血缺氧,脑干网状结构以及皮层各部位神经突触联接的完整性和彼此之间联系受到破坏等多种因素所致,从而造成相应部位脑功能的障碍,临床上病人表现为不同程度和类型的精神障碍。目前诊断主要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 3)第3版》进行[3],包括由各种脑损伤导致的精神障碍和后遗综合征,即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脑震荡后综合征及脑挫裂伤后综合征等。而陈大普等[4]对脑损伤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作详细的表述:①有明显的头部外伤史,伤前无精神障碍病史;②伤后躁狂不安,狂喊,毁物,欲伤他人,拒绝治疗;③伤后语言紊乱,智能减退,具有远近期健忘症;④易激惹,幻觉,表现正常人际适应差,社会适应差;⑤思维迟缓,淡漠、抑郁、孤僻、爆破性语言伴强迫动作或体位;⑥失眠多梦,易怒、易喜,离奇动作。具有①及②~⑥中任何一项即可诊断为精神障碍。张延平等[5]对359例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研究,伤后均行CT扫描证实额前区及颞前区(包括双侧)脑实质损伤占70%,其他脑叶占10%,临床表现的症状、体征与脑实质损伤基本一致,无明显脑叶形态损伤者占20%,而无明显脑形态损伤者其精神表现更显著且持续时间长。 护士长问: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表现? 护士2答:1.急性精神障碍。(1)意识障碍:严重受创伤者若丧失意识时间超过数小时,完全康复的机会可能降低。(2)脑外伤后急性障碍:昏迷病人会经过一段意识模糊 和智能下降的阶段,才能完全恢复正常,这类情况亦称外伤后精神混乱状态。(3) 记忆障碍:脑外伤后遗忘是一种顺行性遗忘,病人对脑外伤当时及其后一段时间 的经历发生遗忘。 2.慢性精神障碍。(1)智能障碍:严重的脑外伤可引起智力受损,出现遗忘综合征 甚至痴呆。(2)人格改变:可以是患者对脑外伤及其后果的心理反应的表现。(3) 脑外伤后精神病性症状:部分头部外伤的患者经过一段时间后会出现精神病性症 状,如精神分裂症样症状与情感症状等。(4)脑震荡后综合症:这是各种脑外伤后

试述精神分裂症的刑事责任能力及法律关系的评定

作者:蔡艺生【摘要】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探讨和研究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的评定,不仅能推动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关键词】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能力法律关系评定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壮年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在我国,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中约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症状的影响支配,常常出现伤害、凶杀、强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有的因外伤或其它原因而发病,而涉及法律关系评定问题。以下,笔者试述之。 一、精神分裂症概述精神分裂症属于内因性疾病。一般认为,遗传、个性缺陷等内在病理因素是导致发病的主要原因,而躯体因素、社会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诱发原因。该症患者通常意识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其自然病程分持续进行和间断发作两种形式。持续进行者病程往往迁延不愈,逐渐呈精神衰退状态。间断发作者在病情发作一段时间后,间隔以缓解期,缓解期精神活动可基本恢复正常,也可遗留一定的精神症状或精神缺损。但随着复发次数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渐出现精神衰退;也有的仅发作一次,缓解后不再发作且无精神缺损者。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意识的控制能力。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据此,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以下三种分法:(一)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empirenews.page--]以上只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般原则,但每个安静都具有特殊性,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精神,首先确定医学诊断,明确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何种病程阶段。然后分析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与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三、精神分裂症法律关系的评定法律关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损害及相关的问题。精神损害是人体受机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现的精神障碍。法律关系的评定将直接关系到对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问题。其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如果重度颅脑损伤以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或分裂症样精神病,应评定为重伤。后果较轻的,可根据实践情况评定为轻伤或轻微伤。需要注意的是,对 (二)颅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程度评定,一般需由损失起经过半年以上的观察后方可作出评定。 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在评定只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伤害后果、过错

第六章 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习题

第六章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习题 A1型题 答题说明 每一道考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 1、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一般具有以下临床特点,但不包括 A 精神障碍与原发躯体疾病的病情在程度上有平行关系 B 精神障碍与原发躯体疾病在时间上常有先后关系 C 精神障碍有独特症状 D 治疗原发疾病及处理精神障碍可使精神症状好转 E 躯体疾病常引起意识障碍,慢性躯体疾病常引起智能障碍和人格改变 2、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处理原则中,最重要的是 A 积极治疗原发的躯体疾病 B 支持治疗 C 加强护理 D 大剂量的抗精神病药 E 心理治疗 3、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不包括 A 营养代谢疾病 B 内分泌疾病 C 感染 D 心脏病 E 颅内肿瘤 4、甲状腺危象时伴精神障碍最主要的症状是 A 意识障碍 B 妄想 C 抑郁 D 焦虑紧张 E 思维迟缓 5、关于甲状腺功能减退伴精神障碍,不正确的是 A 主要表现为抑郁症状 B 一般无认知功能损害 C 多见于女性 D 发展到粘液水肿时,可伴有妄想及幻觉 E 具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阳性发现 6 心脏病时伴发的精神障碍主要表现为 A 幻觉 B 妄想 C 抑郁 D 焦虑、紧张 E 思维迟缓 7、处理心脏病伴发精神障碍时首选药物是 A 奋乃静 B 氟哌啶醇 C 安定 D 阿米替林 E 多虑平 8、肝脑综合征前驱期的主要表现为 A 情绪障碍和行为障碍 B 严重意识障碍 C 谵妄 D 兴奋躁动 E 肝性昏迷 9、肝性脑病时可出现何种特征性体征? A 静止性震颤 B 扑翼样震颤 C 意向性震颤 D 生理性震颤 E 震颤性谵妄 10、躯体感染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以下哪条不正确?

第七章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选择题 (一)A型题 1.我国的毒品不包括 A.阿片类 B.可卡因 C.大麻 D.兴奋剂 E.酒精 2.下列不属于阿片类物质的是 A.海洛因 B.吗啡 C.苯丙胺 D.美沙酮 E.丁丙诺啡 3.吗啡和海洛因等短效药物的戒断反应的极期常出现于停药后 A.8-12小时 B.48-72小时 C.4-7天 D.8-10天 E.12-24小时 4.酒精在体内的主要代谢部位是 A.肝脏 B.肾脏 C.脾脏 D.胃肠道 E.呼吸道 5.有关酒精的代谢吸收,下面错误的是: A.主要在小肠上部吸收 B.主要代谢场所在肝脏 C.最终代谢产物是乙醛 D.代谢中需要一些酶及辅酶参加 E.参与酒精代谢的是乙醛脱氢酶系统和微粒体乙醇氧化系统 6.长期大量饮酒者如突然断酒,震颤谵妄常出现在断酒 A.48小时后 B.24小时后 C.12小时后 D.72小时后 E.8小时后 7.在临床上常用来缓解酒精依赖戒断症状的是 A.苯二氮卓类 B.小剂量抗精神病药物 C.大剂量维生素 D.能量合剂 E.新型抗抑郁药 8.单纯酒精戒断症状的处理正确的是 A.一般不需要处理,或使用苯二氮卓类药物 B.常规使用抗精神病药物预防精神症状 C.一般不需要补充维生素类药物 D.常规使用抗癫痫药物以预防癫痫发生 E.应长期使用苯二氮卓类药物以防戒断症状反跳 9.下列不符合酒精性震颤谵妄的是 A.在戒酒后发生 B.有意识障碍 C.有大量的感知异常 D.全身肌肉有粗大的震颤 E.症状多迁延,可持续数月 10.酒精戒断反应哪项论述不正确 A.一般在停饮后48小时左右出现震颤谵妄 B.多在停饮后12-48小时出现癫痫发作 C.单纯戒断反应可有短暂的幻觉、妄想 D.复杂的戒断反应包括癫痫、震颤谵妄、幻觉症、人格改变等 E.戒断性幻觉的特点与精神分裂症的幻觉性质不同 11.关于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的认知行为治疗,哪条不是其主要目的 A.改变导致适应不良行为的认知方式 B.改变导致吸毒的行为方式 C.帮助病人应付急性或慢性渴求 D.促进病人社会技能、强化不吸毒行为 E.缩短其急性脱毒期的时间 12.下列不属于苯丙胺类兴奋剂的是 A.安非他明 B.冰毒 C.MDMA D.匹莫林 E.海洛因 13.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世界上每年死于与烟草有关疾病的人数是 A.400万 B.40万 C.4000万 D.200万 E.1000万 14.大麻中所含精神活性物质最主要成分是: A.Δ9四氢大麻酚 B.咖啡因 C.海洛因 D.MDMA E.多巴胺 15.男,55岁,有长期饮酒史,近期出现情绪低沉,想死,由家属送来急诊,当时呼吸有明 显酒味。对这样有自杀意图的酒依赖者,最合适的处理是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核心内容】:精神病人犯罪了,是不是所有都是需要附上刑事责任的呢?哪些情况下,可能是被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哪些是限制性行为责任的呢?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韩旭吉律师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1、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慢性酒精中毒9大案例分析

慢性酒精中毒案例 案例一、酒醉产生幻觉,放火烧毁柴房 奉化西坞人王某年近五旬,平素爱好喝酒。而正是这杯中物,把他送进了牢房。去年8月29日,王某在家吃晚饭,不多时四两白酒落了肚,感觉有点晕乎乎了。此时已晚上10时多,他醉醺醺地走出家门,在村子里转悠。走着走着,脑子里产生了幻觉,似乎身后有很多人在追赶着要抓他。 王某害怕起来,躲进邻居邬某家的一间柴房。不知怎么,他拿出打火机把身边的干柴给点了,邬家两间柴房烧了起来。好在当天风不大,周围邻居发现火光后,合力将火扑灭,但一间柴房已经被烧毁了。而王某点着柴房后跑了,路上碰到熟人,还说了句“我把邬某某家柴房给点了”。后来他在村子附近的花木地里睡了一夜。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很快将王某抓住。经鉴定,长期酗酒导致精神障碍王某以前是做小工的,几年前,家人帮他办了低保后,就不再工作,天天酒不离口,游手好闲。村民说,王某喝了酒后,常胡思乱想,叫嚷屋里“闹鬼”,大家也没在意,以为只是醉话。据调查,王某的饮酒史已有20余年,每日要喝0.5公斤左右的白酒。事后,宁波安康医院对其作了精神鉴定,长期过量饮酒,致使王某出现精神活动异常,产生意识障碍和被害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大大削弱,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认定王某作案时精神状态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2月6日,奉化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王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因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二、27岁男子醉酒醒后智商低至婴儿水平 王从杰,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主任医师,科教科科长,兼精神大科主任,徐州医科大学副教授。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现为淮安市“533英才工程”拔尖人才,担任《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编委。从事精神科临床和教学工作29年,擅长急、慢性精神分裂症和抑郁症的诊断、预防和治疗,以及躁狂症、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和各种神经症的防治。先后获得国家教育部自然科学一等奖一项,江苏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等。为淮安市精神科学科带头人之一。 近日,酒量不佳的湖南男子小林,一次与朋友聚餐时,太过高兴,喝了一瓶劲酒和几两米酒,第二天就出现了神志不清的症状。被医院诊断为:因饮酒过量导致急性酒精中毒,并发缺血缺氧性脑病。如今,29岁的小林智商仅有婴儿水平,听力和理解力严重倒退,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俗话说,“无酒不成席”。淮安酒文化浓厚,饭桌上觥筹交错、推杯换盏的情景更是屡见不鲜,且以男性居多。10月28日是“世界男性健康日”,记者采访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科主任医师王从杰时了解到,该院的精神科男病区收治的病人中,大约有5%是酒精中毒所引起的精神障碍。医生指出,长期大量饮酒不仅对机体产生毒性作用,也会使大脑萎缩,影响人体认知功能,还容易造成其它精神障碍。 慢性酒精中毒7道自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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