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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二)

四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就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适用和实现。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执行三个方面。

(一)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通常简称执法。当我们把执法、司法、守法三者并提的时候,这是所说的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行政管理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二)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也称为守法,是指组织和个人,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做法所要求或允许做的事,不做法所禁止的事。

(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通常有三个:即合法、准确、及时。

法的适用的原则有:公民在法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为准绳。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1 法的对象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也称为法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

其一,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一国的法不适用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组织。

其二,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对它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同样法的效力。本国人和组织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其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不论国籍或地域如何,侵害了哪国利益,就适用哪国法。

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的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中国也实行综合原则。这一原则在对中国公民、组织和对外国人、组织以及无国籍人的适用上,各有确定的内容: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当两国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按国际条约或惯例处理。第二,中国法对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二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即法的空间效力。通常有三种空间效力范围:

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航行的飞机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这种法一般是一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许多重要的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也在全国范围有效。中国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本身有特别规定外,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性法律、法规仅在一定行政区域有效,如中国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一是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但它们本身规定只在某一地区生效,因而也只在该地区发生法的效力。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经济特区的立法就只适用于一定的经济特区。

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贸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一国法的域外效力范围,由国家之间的条约加以确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规定。

3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即指法的时间效力。

(1)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指法的废止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中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五违法、法的责任与法的制裁

(一)违法

违法是指违反现行法的规定从而侵犯了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行为。

在理解违法的概念时,需要注意这样几点:

一是要注意,判定一个行为是否违法,不能在违法与合法两者中作非此即彼的选择。实际生活中存在这样两种情况:一方面,人们的许多行为虽然没有法的根据,谈不上合法,但也不算违法,对这些行为,法是不予制裁惩罚的。另一方面,人们的许多行为虽然不算违法,但不一定等于合法,法对这些行为例如婚外性生活并未明确禁止,并不意味法就支持或保护这种行为。

二是要注意违法和犯罪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凡是犯罪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这是两者的重要联系;但并非凡是违法的行为都是犯罪的行为,这是它们的重要区别。犯罪是违法的最高阶段,违法是犯罪的必备条件。

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违法行为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也称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中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一种,是指侵犯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依法应受到刑罚惩处的行为。

2、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的规定,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不履行债的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行为等。

3、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职务过错行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4、违宪行为。违宪行为是指社会组织、公民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和宪法性文件、背离宪法原则的行为。

(二)法的责任

法的责任一词,可以从两种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一种是指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职责。另一种是指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的后果。

(三)法的制裁

法的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的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处罚措施。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人员给以行政拘留、罚款等。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不同,法的责任和法的制裁一般分为两大类:

1 司法责任和司法制裁

司法责任是指由司法机关加以追究的法的责任。司法制裁是司法机关对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应当承担的法的责任所实施的处罚。司法责任和司法制裁主要有:

一是刑事责任和刑事制裁。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定责任。刑事制裁是审判机关对违反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实施刑罚。在中国,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单独使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单独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刑罚。

二是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民事责任就是民法所规定的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对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以及夫妻、父母、子女间的扶助、抚养、赡养义务等。民事制裁就是法院通过民事审判活动,对违反民法应追究民事责任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制裁。

三是经济责任和经济制裁。经济责任是指违法有关法律、法规所必须承担的经济上的责任。经济制裁,从广义上说是从经济上惩罚违法和犯罪行为的一种手段。不论在刑事、民事、行政还是在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中,都有经济制裁的规定。这种广义上的经济制裁所采取的方法主要有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赃款、责令赔偿损失以及罚款、扣发工资、取消奖金等。从狭义上说,经济制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经济法律、法规,对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一种经济性的强制措施,如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偿付违约金、罚款、没收财产、停止贷款、停止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停产整顿等。

2 行政责任和行政制裁

行政责任是违反有关法的规定但情节轻微不够追究司法责任者所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行政制裁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应负行政责任者所给予的制裁。行政制裁可以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劳动教养等几种。

(1)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是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种制裁。

(2)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在中国,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等。

(3)劳动教养是中国对违法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

六、法的监督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的监督体系,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监督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当代中国的法的监督体系分两大类: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法的效力,是中国法的监督体系的核心。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人大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的监督。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整个法的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形式有两种,即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

法律上的监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对某项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予以撤销,从而实现监督。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其他决议、决定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工作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对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即“一府两院”依法进行质询和询问,对特定问题进行视察和调查,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通过决议和决定,行使撤销和罢免权,从而实现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的监督体现在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等五个方面。

审判机关的监督。在中国,人民法院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3、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依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产生的,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监督,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的监督。它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

监督两种。

①行政监察,是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②审计监督,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法律、法规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纪律遵守情况,以加强经济管理的专门监督检查活动。

(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以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和多种途径广泛地、积极主动地参与法的实施的一种监督。中国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1.各政党的监督:各政党的监督主要为执政的共产党的监督和参政的各民主党派的监督。

2.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社会团体对法的实施的监督。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亦即人民政协,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的组织,长期以来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团体的法的监督,主要是指由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消费者保护协会等所进行的法的监督;此外,还有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的法的监督。

3、社会舆论的监督:这是一种十分广泛的社会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发表自己的意愿和看法,对国家各方面工作以及社会法律生活进行监督。在法的方面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遵纪守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专题参考答案.doc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对一年特殊诉讼吋效的规定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最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害的。 2.【答案】Bo解析: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休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山、婚姻自山、遗嘱自山。 3.【答案】Bo解析:本题中,尽管在’‘标的物” 一栏只写了 "电机”两字,没有明确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甲、乙双方连续儿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交易习惯,可以认定标的物应当是交流电机。显然甲方的行为没有违反其意志,因此不违背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亦没有滥用权利的情形。甲方违反诚信履行义务,选项B为止确答案。 4.【答案】C。解析:甲、乙、内、丁对该住宅楼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亨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ABD止确。四人対住宅楼不是共有关系,因此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5.【答案】Ao解析:甲修房,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必须,因此不能作为相邻关系对待,只能山双方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解决。因此A项应选。而甲修房时搬运建材必须通过乙家门前,此时的法律关系当属于和邻关系,因此乙无权阻止。选项C、D按照合同关系白然可以解决。 6.【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因此题中的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7.【答案】Bo解析: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宙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捉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叩可进行。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止是改良行为,因此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而现在甲乙已占2/3的份额,因此可以为改良行为。B项说法止确。C 项的错误在于,共有财产上,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的说法。 8.【答案】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下五种合同是无效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 专题一:立法(第一节) 一、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立法的特点立法与法治) 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广义与狭义的立法概念。 2、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立法是对社会进行权威的,有效的资源分配、财富分配,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调整、实现社会动态平衡。 3、立法与法治 (1)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2)依法治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1、立法权限: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2、立法体制: (1)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性质相一致,立法体制的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 (2)主要包括:一元制和二元制。 3、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1)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又是多层次的。 (2)具体立法权限的规定: 第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行使全国立法权。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广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仅指后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第二,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第三,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姓条例;

2021年“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专项答题(1)

2021年“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专项答题(1)? ▎1.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____和____。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____。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____。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3.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的____、____受法律保护。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4.填空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5.填空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 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____,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____。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7.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____、____或者____。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8.填空题 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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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民警法律知识摸底考试试题 一、填空(每小题1分,共10分) 1、我国刑法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 2、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或者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 4、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5、扰乱?、妨害?、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以治安管理处罚。 6、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的有关规定。 7、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是依法治国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的理念、党的领导的理念。 9、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10、政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坚持,树立意识。 二、判断(每小题1分,共10分) 1、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2、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无罪推定原则与实事求是原则是相互矛盾的。()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最长不不得超过12个月。() 5、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拘留到酒醒。() 6、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或不予处罚。() 7、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使用传唤证传唤。() 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 9、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是执法为民的核心。() 10、坚持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 三、单选(从下列各题四个被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代号写在题干后面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1、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是采取()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2、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连续犯或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起算,是从()A、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时起算B、着手实行犯罪时起算C、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D、犯罪行为既遂时起算 3、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A、走私B、贩卖毒品C、决水D、拐卖妇女、儿童 4、张某从甲省拐骗17岁少女1人,欲卖至乙省,在拐卖途中,张某几次强行奸淫该女,并强迫其卖淫两次,则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A、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应实行数罪并罚。B、构成拐卖妇女罪与强迫卖淫罪,此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其强奸行为不宜单独定罪,而应作为强迫卖淫罪中“强奸

法理学法的概念.

第二章法的概念 参考文献 周永坤:《法理学》(第三版)第4页。 吴忠:《将法律进行到底》第37页。 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第11页。 刘星:《法律是什么》 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要求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维辛斯基曾经在斯大林时期担任过苏联法学所所长、莫斯科大学校长、总检察长和外交部长。他在1938年正式提出了关于法的著名定义:“法是经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并发展有利于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中国《法学辞典》的法律概念与维辛斯基的定义几乎连词句都丝毫不差。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理学》周旺生p39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对什么是法律,对法律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并不一致。“对中国古代学者来说,法律就是指国家制定的强制性的规则或命令,或仅指国家法、制定法,最多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法。在西方,法律这个词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就不单单指国家制定(承认)的法,它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不单单指一国的法律,而且包括不同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不单单指国家内的法律,而且指国家间的法律。”——周永坤:《法理学》(第三版)第4页。

二、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它只解决行为问题,只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违法,不解决观念问题、品德或道德问题。一个人无论他的思想或品德多么糟糕,只要没有付诸行动,法就同它无涉。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只针对发生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或只针对和社会有观点的行为,一个人闭门裸奔或者喝酒、胡闹,法并不干预。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例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法律、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最主要的就是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社会规则,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有的社会规范,比如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其他社会规范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很大区别的。象道德、宗教等规范,一般说来仅规定义务而无权利。 (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应当懂得,法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强制力,而在于有什么样的强制力。 1、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表现出来的。 2、法的强制力的实现是不以被强制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于坏人,道德强制力就差多了,走你的路,让别人去说吧;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3、法的强制力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道德谴责就不需要程序。

法理学专题思考题

法理学专题思考题 西方学界从哪些角度探讨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的概念:指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西方法学界通常在三个方面探讨法律价值。 第一,法律所要追求的价值。法律所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如保护人权、实现正义等。又称为目的价值、对象价值或外在价值。 第二,法律自身的价值。法律在形式上所具备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法律能够实现、保护和促进其追求的价值。如法律应当保持一致性,不要相互矛盾等。又称为形式价值、内在价值。 第三,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指使用法律来评价行为时所固有的价值理念。如怎么看待个人隐私。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拒绝探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他们认为这是情感问题,不可能科学回答。 法律价值的整合是指什么?请结合一项实际法律加以说明。 法律价值的整合,就是按照一定的理念,将法律价值的冲突控制在人们所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降低这种冲突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 各个法律价值,都有自己固有的价值属性和独特的目标追求。这样一来,相互之间势必就要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最常见的有自由与平等、自由与秩序、秩序与正义、正义与自由、公平与效率、正义与效益、秩序与效益之间的冲突。 所谓整合,就是价值平衡。找平衡点,并不是说在冲突中界平衡,而是指有所侧重、偏倚。因此,价值平衡是有所得、有所失,以一定程度损害某一价值来取得平衡。法律就是价值平衡。法律价值整合的原则有:兼顾协调的原则、法益权衡的原则、维护法律安定性的原则。 例如,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尽快惩罚犯罪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这两个冲突的价值之间,立法者经过法律价值冲突整合选择了后者。 为什么说秩序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 秩序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在法学领域,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秩序根植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部结构之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在规律是秩序的本质。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者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法律秩序的特点:1.法律秩序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进入阶级社会之后,有了法律,法律秩序就成为最基本的社会秩序。最基本——人类生活的基本秩序一是基本的社会管理秩序,如交通、生产、交易、医疗等;人类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一是基本的阶级统治秩序。法律只对阶级统治有直接影响或重大影响的方面做出规定。2.法律秩序具有规范化和稳定性。规范化——明确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应该做什么。稳定性——相对稳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轻易改变。 博登海默说,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追求秩序。当然,所追求的是封建社会的秩序——“礼”。有法律秩序,不等于法治。但法治社会必定有良好的法律秩序。

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库大全

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库 第一章邓小平法制理论与依法治国 一、单项选择题 1、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A、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B、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C、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的农民、的公务员、的解放军、的知识分子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D、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农民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民族资产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2、坚持有法可依、的有法必依、的执法必严、的违法必究的方针,其核心是()。 A、有法可依,建立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B、有法必依,法律面前 C、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的农民、的公务员、的解放军、的知识分子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D、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农民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民族资产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3、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目标是()。 A、建设富强、的民主、的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B、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建设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国家 D、建设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国家 4、目前,我这法治建设上的一个突出问题是()。 A、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建全不能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B、很多人不知法、的不懂法、的缺乏守法、的执法意识

C、法律不权威,甚至某些法律的权威性丧失 D、有法不依、的执法不严、的违法不究 5、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的基础、的灵魂是()。 A、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社会主义民主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确保法律的权威性 二、多项选择题 1、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A、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战略地位,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本质特征的认识 B、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 C、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与我国现代化的内在联系 D、全面阐述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2、法治不仅体现为权力依法运行的一种国家形态,而且是一种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根据法治原则,实行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主要表现为法治原则的()。 A、法治的普遍性原则 B、法治的价值原则 C、法治的权威性和目的性原则 D、法治的形式合理性原则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以归结为()的法律渊源。 A、以宪法为核心 B、以行政法为核心

法理学复习题

《法理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分为() A.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 B.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C.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D.立法学和法解释学 2.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方法是( )。 A.社会调查方法 B.系统论方法 C.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 D.法律解释方法 3.首先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是() A.柏拉图 B.苏格拉底 C.亚里士多德 D.孟德斯鸠 4.法典编纂是指()。 A.对原有全部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 B.在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前提下进行加工 C.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加工,编织成新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是一种立法活动 D.不是一种立法活动 5.法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这种划分方法所依据的是( )。 A.法的历史渊源 B.法族 C.法系 D.法的历史类型 6.部门法划分的主要标准是() A.法律调整方法 B.法律数量 C.法律调整对象 D.法律原则

7.关于部门规章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部门规章的效力等同于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C.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布部门规章 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是哪一项?( ) A.假定 B.行为模式 C.法律后果 D.概念 9.下列所述的法律原则不属于公理性原则的是哪一选项?( ) A.《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C.《婚姻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D.《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0.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 A.根本法 B.成文法 C.公法 D.一般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权利属于() A.现实权利 B.一般权利 C.普通权利 D.集体权利 12.下列法律中,哪一个属于我国的行政法法律部门() A.婚姻法 B.合同法 C.律师法 D.劳动法 13.下列法律中,哪一个不属于我国的民商法法律部门() A.担保法

法理学演讲主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法理学演讲主题 篇一:20XX年法理学-法的演讲考试试题及解析 法理学-法的演讲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18小题.每题1.0分,共18.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第1题 以下关于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过程中表现出的发展趋势,概括不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A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 b从所有权神圣到所有权受限制 c委托立法的大量出现 D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逐步靠拢 【正确答案】:A【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资本主义法的掌握。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

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不是表现为法律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而是从“个人权利本位”的法律向“社会本位”的法律的发展。 第2题 关于古代法,下列哪一选项的表述不正确?() A古代法是人类早期的法,深深受到宗教信仰与神灵观念的影响 b古代法的主体并非个人,而是集体或社群本身,法律是集体、社区共同生活的产物,所以法律是以集体性的权利、义务与制裁为其实质内涵 c古代法强调权利本位 D古代法在思想方面的压制性和处罚上的残酷性较为突出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古代法的理解。一般认为,古代法强调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第3题 在学习“法的起源、法的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同学小费与小罗进行了讨论。小费认为:①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和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是法律产生的主要标

答案《法理学(本科)》作业考核知识讲解

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专升本考试 法理学试卷 (课程代码262276) 本试题一共六道大题,共4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学号:姓名:培养层次:专业: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D )。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 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 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 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规范中,( B )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C、“有配偶而重婚的”; 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A )。 A、法律关系的发生; B、法律关系的变更;

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D、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 )。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 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 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D )。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C )。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C、违法行为的客体; 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 D )。 A、法系; B、立法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B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C )。 A、唯一标准; B、次要原则; C、主要标准; 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 C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罗马法; D、美国法。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下列关于法系特点的描述中,属于英美法系的特点的是( BC )。

研究生班法理学作业答案

法理学第一、二、三专题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参见课本第十八页 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答:我国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特别是社会主义 法的基本问题。具体问题包括三个核心概念:法学、法律与法制。贯穿于法理学 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关于法律是什么?二是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法学的体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划分,我们可以划分为六个层次:理 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比较法学与外国法学、国际法学、法学边缘 学科。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总是列于体系之首,它对其他各个层次的法学学科都起着宏观的理论上的指导的作用,是整个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地位可用一句话概括:法理学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具体来说,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 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3、法理学与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参考课本第27-33页) 答: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分为两个基本的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运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个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在法学研究的方法体系当中,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占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根本方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作为根本方法。 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 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等也是法学研究中用到的方法。 二是法学的独有方法或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有两类,即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一)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一)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了解公务员成绩计算方法,可以让你做到心中有数,高效备考。公务员行测题库帮助您刷题刷出经验来! 民法总论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就是通过将物质的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成为表现为法律形式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来完成的。 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权利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 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有无财产价值可以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人身权是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某些民事权利同时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如著作权,既包括人身权利(如作者发表作品的权利等),又包括财产权利(如作者利用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又如股权(即公司投资人享有的权利),既包括非财产性质的表决权,又包括获得股息和公司解散时取回剩余财产的财产性质的权利。 2. 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如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之外的一切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利。属于绝对权的还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法理学历年真题(2012-2000)

法理学简述题 ◆{2012}(非法学)64.简述执法的基本原则。 ◆{2012}(法学)31.简述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1}(非法学)64.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 ◆{2011}(法学)3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2010}(非法学)64.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2010}(法学)31.简述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2009}(非法学)64.简述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特征。 ◆{2008}(非法学)64.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 ◆{2007}(非法学) 64.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2006}64、简述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8分) ◆{2005}65.简述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内国家监督的内容。8分 ◆{2004}64、为什么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003}50、简述法律责任的分类。10分 ◆{2002}41.简述法的指引作用的种类。5分 ◆{2002}42.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5分 ◆{2002}43.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及其要素。5分 ◆{2001}简述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之间的区别。5分 法理分析题 ◆{2012}(非法学)67.2008年7月,某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第S次会议审议了该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第N条规定,公交车乘客不主动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劝导其让座:对于拒不让座者,可以拒绝其乘坐,市政主管部门还可处以50元罚款。 在草案讨论过程中,甲认为该规定具有合理性,其根据可以从法与道德的联系中找到:乙认为该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其根据可以从法与道德的区别中找到。 请结合上述材料,从甲、乙观点中选择您较为认同的观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观点),并依据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进行分析。 ◆{2012}(法学)34.(15分)某高校新生小张在自学法理学知识后,对我国《物权法》进行了分析,并写了如下四点学习体会: ①物权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文件,从法律渊源角度分析,该法应属于我国的根本法。 ②物权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因此物权法属于民商法部门。 ③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

本科法理学复习题(只含名词解释、辨析体、简答题、论述题)

本科法理学复习题(只含名词解释、辨析题、简答题、论述题) 一、名词解释 法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法理学、法、法律、法的渊源、法的形式、、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效力、法的实效、法的溯及力、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关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事实、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程序、法的历史类型、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立法、立法体制、守法、执法(法的执行)、司法(法的适用)、法律监督、法律解释、法治、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律意识 二、辨析题 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与法系、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法学与法理学、法与法律、法的制定与法的认可、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习惯与习惯法、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清理、法的汇编与法的编纂、国内法与国际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法律概念与法的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规范性规则与标准新规则、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与指导性规则、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律形式与法律部门、《刑法》法典与刑法部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权利与职权、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故意与过失、

违法行为与违约行为、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典与法规、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与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立法解释与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与德治、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 三、简答题 1、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有何特点? 2、为什么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3、简述法的一般性和概括性。 4、法有那些特征? 5、法律规则有何特点? 6、法律规则与个别性命令有何不同? 7、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8、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9、简述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原则(分别或整体)。 10、简述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1、法与原始行为规范的区别是什么? 12、评析资本主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3、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4、简述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15、简述执法的特征。

2017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2017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下面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属性的相关内容,说法不正确的是: A.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B.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区别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灵魂 C.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必然要求 D.“三者统一”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 答案:C 解析:C选项正确的说法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ABD说法均正确。 2.下列理论或者观点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是哪一项? A.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B.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理论

C.健全法制和依法办事的思想 D.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的思想 答案:B 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众的法治思想。A、C选项属于毛泽东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思想,D选项属于列宁的法治思想,均不当选。B选项,属于邓小平理论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3.下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实践基础的说法,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建立在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基础上 B.建立在对我国所处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认知 C.建立在对西方法治思想的借鉴基础上 D.建立在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 答案:C 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包括:(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议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2)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3)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所处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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