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家土地管理局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国土法字[1995]第117号文

1995年9月15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自然保护区的土地。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对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土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籍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分布利用和土地权属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登记,建立地籍档案制度,并将有关资料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自然保护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证书。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规划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及其依法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同级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章保护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自然保护区或者划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设置界标。

因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使用,不得违反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

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改变用途时,需事先征求环境保护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在自然保护区内依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土地使用面积;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土地使用面积,而且不致危害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及其保护对象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立污染、破坏或者危害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设施。对此类设施用地,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建立其他设施,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立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垦、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自然保护区所划定的区域开展旅游,应维持原地貌和景观不受破坏和污

染。

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危害自然保护区功能的活动。

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受到破坏并能够复垦恢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第十九条因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其他特别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修筑有关建设项目时,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受到破坏、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时,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制止,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

区内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建设项目非法占用土地的或者未按批准用途、要求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触犯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作

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第七条主要保护对象属于下列情况的,调整时不得缩小保护区核心区面积或对保护区核心区内区域进行调换: (一)世界上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且为世界性珍稀濒危类型; (二)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 (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 第八条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 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生态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第九条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或更改名称,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书样本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书样本 The purpose of a contrac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in case of breach of contract.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书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 第四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或:第四条 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由乙方中的________( 注:

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____日内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______日内,乙方必须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或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土地使用费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应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有关规定五年后由甲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或:土地使用费在合资(或合作)作业经营期限内作调整]。 (注: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依照减免规定拟定此条。) 第七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___银行__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围主要包括农田土建、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桥梁等骨干工程。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如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田间平整和植树造林等工程不在招投标围之列。 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为:确定招标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单位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社会信誉和工程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成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领导、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接受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项目招标人,当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时,则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以授权的方式,委托具备项目施工招标能力的单位作为招标代理人,具体负责招标工作。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或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案无争议;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人,下同)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通用版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通 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5360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通用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 第四条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或:乙方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由乙方中的(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____日内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____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换发)《中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 l 第一章总则 l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l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l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l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l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l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l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l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l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l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l 第二章实施准备 l 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l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l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 l (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 l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 l (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l (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 l (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0)第1号)

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0)第1号) 发布日期:2009-08-09 20:48 来源:点击数:311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加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按出让计划进行。 出让计划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方式、地价评估、效益测算及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等。 第四条除旧城改造和已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指标,应纳入国家下达的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按《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报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出让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出让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二)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正式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报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送下列附件: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二)出让地块的地理位置图和规划设计;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四)土地使用条件; (五)《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草案)》;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正式版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正 式版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3811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正式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 第四条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或:乙方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由乙方中的(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____日内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____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土地使用费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0]31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0.11.07 【实施日期】2000.11.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2000年11月7日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

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档

2020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 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Writing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

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项目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各自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辖或者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

2020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1)【建设工程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1)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 第四条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或:第四条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由乙方中的(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日内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土地使用费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自年月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应于每年月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五年后根据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有关规定由甲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或:土地使用费在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内不作调整。〕 (注: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依照减免规定拟定此条。) 第七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银行 分行,帐户号。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该土地用于建设项目,乙方必须按规划要求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手续。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 2009-03-22 23:52:27 (已经被浏览290次) l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l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l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l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l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l 第五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l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l 第七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l 第八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l 第九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l 一、竣工验收申请; l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l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 l 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国土资源部3号令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定《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有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补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开发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功能已成为世界旅游发展的一个新方向。我国不少自然保护区也已发展了生态旅游产业,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下文是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保持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徽省湿 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升金湖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鸟类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湿地类型自然 保护区。 第三条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恢复、损害担责、永续发展 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统筹领导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指导和决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自然保护 区管理局)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职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利用管理,科学利用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 (三)负责管理、调查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野生动物救护和疫源疫病的防控;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科普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参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执法巡查,组织、协调和实施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工作;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依法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水务、旅游、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港航管理(地方海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有关工作。 第七条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责任,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应当提供支持。 环升金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做好保护工作,指导环升金湖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保护公约,鼓励村(居)民参与保护工作。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办法 《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7日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八届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份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以保护大熊猫、羚牛、珙桐、水青树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自然生态环境为主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地处大小凉山分界线黄茅埂主峰大风顶的东坡,按照功能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范围四至界线:东自波罗依打起,经涡孜博罗、戈皆拉打、车枯波惹、涡马普,至嘎斯涡麻为界;北自挖黑河起,经1812m、1893m、1798m山峰,至波罗依打为界;南自嘎斯涡麻起,经斯涡觉,至览郭皆为界;西自览郭皆起,经觉都至涡马皆,再经3643m、2000m、1487m山峰、日别依皆,至罗姑波为界;总面积30164hm2。其中核心区面积20410hm2,缓冲区3219hm2,实验区6535hm2。外围保护带23700hm2,

涉及马边县永红、高卓营、梅子坝、沙腔、烟峰5个乡的部分村庄以及觉罗豁国有林场。保护区内的全部土地和自然资源属国有。 第三条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应遵循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生态优先、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区的规划制定和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凡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勘探、科研、旅游、运输及农、工、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对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实施行政管理,负责解决有关行政事务问题。 第六条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保护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当地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案件。 管理局会同保护区所在和毗邻的美姑、雷波等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协调配合、联防联控,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对进入保护区内从事放牧等违规活动的,由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按照保护公约强行制止,对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坚决予以捕杀。 周边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13 号)精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管理,促进合同文本规范化,我们以〔1992〕国土〔建〕字第7号《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印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 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和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各地试行。经修改完善,现正式颁布,请依照执行。原试行示范文本(GF—92—1001、GF—92—1002、GF—92—1003、GF—92—1004)同时废止。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 GF-94-100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家投资土地管理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 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 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 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 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 定。 第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项目申 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为第四季度。 申报项目原则上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对于土地违法严重,造成耕地大量减 少的地区,不应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 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 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1500—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 于50公顷(7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海法发[1995]251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处),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国家海洋局第一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国家科委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关于同意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批复 (国科发政字〔,,,,〕,,,号) 国家海洋局: 你局,,,,年,月,,日报送的“关于审查并批准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请示”(国海法发〔,,,,〕,,,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以国家海洋局名义发布此管理办法。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义务与制止、检举破坏或侵占海洋自然保护区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审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方案和报告;审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工作。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议;主管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所在区域; ,(高度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或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域;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 ,(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第七条海洋自然保护区分国家级和地方级。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保护价值,经国务院批准而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和一定的保护价值,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第八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申请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时,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区申报书及技术论证材料。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提出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示例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示例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 第四条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或:第四条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由乙方中的____(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第五条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元人民币。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___日内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___日内,乙方必须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或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土地使用费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自____年__月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应于每年__月__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有关规定五年后由甲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或:土地使用费在合资(或合作)作业经营期限内作调整]。 (注: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依照减免规定拟定此条。) 第七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__银行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