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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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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摘要:因果关系问题, 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复杂的问题, 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应该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因果关系的基本哲学原理为指导, 同时也要认识到刑法学科的特殊性。本文分析了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特点、性质,讨论了中外几种刑法因果关系,并总结了刑法因果关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中国,意义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

(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

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因果关系一词被广泛采用,一般而言,其指的是原因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对一般意义上因果关系的选择。而由于各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也处于纵说纷纭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此说认为并不是一切人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只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作为原因,人的正当行为和有益于社会行为,不能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来研究。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研究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此说进一步指出,危害行为包括违反一般道德和纪律的行为,这些行为与法律无关[3]。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4]。此说主张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对象是客观上违反刑法规定的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认为此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第四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刑事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此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只能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都不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

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具有事实性质,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事实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法律问题。以上观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确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之“因”,即此“因”是一切行为还是只限于危害行为。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占据通说地位的,乃是上述第一种观点,即刑法上所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而笔者认为,第一和第三、四两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定义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第一种观点,从犯罪成立的角度,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乃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第三和四种观点,则是从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角度,把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定义为犯罪实行行为或刑事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而第二种观点,把刑法因果关系之因定义为违法行为,扩大了因果关系的范围。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

(2)相对性。指原因和结果在纵横交错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因果网络中,都不是绝对的。同一个现象,在这个因果环节中是原因,在另一个因果环节中却变成了结果。只能把两个现象从客观的普遍联系中抽出来专门地加以考察,才能确定一个现象是原因,一个是结果。(3)时间顺序性。指在原因与结果的联系中,原因总是在先,结果总是在后。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性质

(1)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确定刑法因果关系都得确定在客观上,危害行

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事实因果关系。(2)法律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本质。刑法因果关系并非简单的事实关系而是在本质上是一种为法律所规定或要求的法律上的关系。二、中外几种因果关系理论

(一)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

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 自1858 年由奥地利学者柯拉哲在其发表的《奥国刑法专论》一书中首先提出; 继而由德国法官布利在其1873 年的著作《论因果关系及其责任》一书中提出条件说后, 渐成系列的概念体系。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方向为: 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规则论。

(二)英美国家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英美国家的法学理论是散乱地体现在每一个具体案件里。因此, 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也是一样, 在英美法系各国很难找到系统的理论。主要包括:双层次原因学说、近因说、预见说、政策说、普通观念说等。

(三)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新发展及其评价

1.修正的必然、偶然性因果关系理论

该说针对传统刑法因果关系对必然性和偶然性的错误界定,对这些概念进行了修正。该理论把可能性划分出绝然性、必然性、或然性、偶然性四种发展趋势,所有这些发展趋势都有自己产生的内在根据。在此基础上,把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分为绝然的、必然的、或然的、偶然的四种。同时,此理论中的偶然因果关系与传统理论所讲的偶然因果关系不完全相同,是指数个必然因果环节的紧密链结,就像数个紧密连接的铁环一样,必须环环相扣,不能脱节。如果有一个环节不是必然联系,那就脱节了,整个因果链条就不能形成偶然因果关系。

该理论认识到传统理论的缺陷,试图跳出原来必然性、偶然性的哲学概念进行一种创新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其仍然完全以抽象的哲学理论为依托,因此在认定刑法因果关系上难免会陷入与传统因果理论一样的困境。

2.新条件说

新条件说构建一种开放性的条件说,认为在采取条件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第二,条件定式中的结果是具体的、特定形态、特定规模与特定发生时期的结果;第三,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成否;第四,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第五,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结果也发生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第六,在因果关系发生的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

虽然条件说的合理内涵使得其至今仍然是德国审判实践和刑法理论的通说,而且在日本的判例中也占有主流地位。然而该说也并非十全十美。第一,该说并没有直接运用因果联系,而是逻辑地以它为前提,因为只有当人们知道,在原因和结果上之间存在原因上的联系,才能说,没有这一原因结果就不会发生。

3.双层因果关系理论

双层因果关系理论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可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的评价须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必要条件关系,这种关系的判断标准,可采用“有A才有B”的公式进行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评价有指导性原则,但没有具体的标准。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其中,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而法律因果关系则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本质。

该双层分析理论通过对事实原因的认定,先基于经验法则判断的一般自然意义上的因果联系甄别出具有刑法意义的事实,然后通过对法律原因的筛选,实现最终将结果归属于行为的目的。从事实到法律的分析方法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赞同。但是,笔者认为源于英美法系的双层因果关系理论由于其产生的背景不同,并不适用于我国。第一,就犯罪构成的模式来看,我国的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各要件之间彼此联系,相互依存,形成了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任何要件脱离了这一整体都将不再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作为客观要件的要素的因果关系必须与整个构成要件协调一致。而英美法系国家深受英国经验主义哲学传统的影响,缺乏严格系统的理论体系,刑法中的各个问题都是独立存在的。因此,将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全盘接纳,有所不妥。其次,在双层因果关系理论中,法律原因的判断标准众说纷纭,他们认为,因果关系判断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在一定程度尚涉及到法学、社会学、甚至政治学的内容,判断方法和过程比较复杂,不可能在此详细研究,只能作此粗线条的分析,提出一些基本思路的方法。然而并没有形成通说。

4.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最早产生于德国,是以过失犯罪为中心发展起来的,是用来解决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一个有力的新学说,也成为我国刑法研究的新热点。其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行为客体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这个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了,这个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时,由这个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才可以算作行为人的结果,而归责于行为人。其中包含三个基本原则: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客观规则理论使人们开始正视归因和归责的区别:归因是一个事实问题,通过因果关系理论解决;归责是一个评价问题,通过客观归责理论解决。它以超出容许的危险作为规则基础,并由此展开其观点,使相当性的判断具有实体根据。但是,客观归责理论在第三个层次即判断不被容许的条件是否归责于行为人时,采用了规范的保护目的理论,即探究立法者的目的,不免涉及到主观的东西,这显然是对客观规则理论客观性的破坏。因此,最好寻求其他限制可归责性的客观标准。

四、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现实意义

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中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并且具有现实意义, 必须结合犯罪构成理论,全面地考虑, 仔细地研究, 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首先, 刑法因果关系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刑法因果关系影响刑事责任是通过客观事实来实现的。在犯罪事实中, 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只能隶属于客观事实。刑法因果关系正是通过结果而在客观事实中影响刑事责任发挥其作用的, 它本身并不直接影响刑事责任。因此, 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其次, 刑法因果关系对所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犯罪都具有量刑方面的重要意义。客观危害总是通过一定的客观危害结果来体现的, 我们不能将视野只局限于与犯罪构成有关的危害结果, 而且必须要关注非犯罪构成要件的、与量刑有关的危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选择要件。对于大多数故意犯罪来说, 它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不论犯罪构成的要件中是否包含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对于查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和行为人, 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后, 研究建立科学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有利于正确引导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 因果关系与结果在逻辑上总是形影相随、密不可分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必须与客观的刑事责任相联系, 否则对司法实践没有帮助。在进行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定性划分中, 会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在对行为人的客观的刑事责任的判定上陷入非有即无的局面, 这表明司法实践需要的是准确的定量分析作为前提指导。因此, 只有正确认识刑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基础, 建立真正科学的刑法因果关系, 才能有效地推进司法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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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案例分析.doc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分)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分)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分)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3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4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2005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到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保安员扑到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7分)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分)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王某,男,25岁。1995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满释放。 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3月24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分) 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7分) 4、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4分)

急救与自救选修课结课论文

选修课心得体会 (吴承丽 2010011449 环实1001) 我们生活中看似安全,实际上总会有很多突发事件发生,如休克,晕厥,外伤,火灾,地震等等。因此,这次的关于突发事件的急救与处理的选修课让我收获有很多,学会了打结的两种方法,这对于在火灾中的逃生很有用;还有对于一些突发性疾病的判断及处理,可以处理平时遇到的意外;学会以及了解了好几种外伤的包扎方法,对于外伤的预处理有很大的帮助;以及火灾的逃生,地震的逃生,电器不安全使用的判断等等。 我们生活中遇见最频繁的就属常见急症,比如晕厥,休克,呼吸困难,高热等等。下面举几个例子。 头痛 头痛常常由于过度劳累、紧张、受凉、睡眠少等原因引起。经过积极的休息和充足的睡眠头痛即会消失,不大引起人们的重视。但因某些疾病引起的头痛,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症状与体征: 1. 起病情况:剧烈头痛,持续不减,加上不同程度意识障碍,但不发热,提示 颅内血管性疾病;长期反复发作,且伴搏动性头痛,多为血管性 头痛;慢性进行性疼痛,伴恶心、呕吐者,可能为颅内占位性病 变。 2. 头痛部位:偏头痛常在一侧,高血压头痛多在额部或整个头部;全身性感染 和颅内感染者的头痛呈全头部痛,并伴发热;蛛网膜下腔出血表 现为头痛和颈项痛。 3. 疼痛性质和程度:三叉神经痛、偏头痛较剧烈,高血压和发热性疾病引起的 头痛带有搏动性,头痛加脑膜刺激征阳性提示脑膜炎或蛛网 膜下腔出血;头痛呈进行性加重,伴精神症状,可能为颅内 肿瘤。 头痛和相伴症状:

1.剧烈头痛伴呕吐,说明颅内压升高,常见于脑出血、脑肿瘤、脑膜炎。 2 .阵发性偏头痛,每次发作数分钟,面部电击样剧痛,说话、饮食或洗脸可诱 发,见于三叉神经痛。 3. 头痛表现为后枕部痛、跳动感,多见于高血压病,当血压正常时头痛消失。 4. 剧烈头痛,伴眼眶痛,视力锐减,呕吐,多为急性青光眼。 5. 头痛伴鼻塞流脓涕,上午轻下午重,可能为鼻窦炎。 6. 头痛伴眩晕,可能为颈椎病、小脑出血、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 急救处理: 注意观察和体会头痛发作的性质、时间、伴随症状,及时到医院做进一步检查。 1. 头痛发作时,减少活动,安静休息。必要时应用小量镇静安眠药。 2. 突然出现剧烈头痛伴呕吐,一般取平卧位,伴呕吐者应在身边放一脸盆或备 有塑料袋;血压高者,应尽快按脑出血等疾病急救。 3. 怀疑是急性青光眼引起的头痛,不要盲目服止痛药止痛,应及时去眼科看病, 挽救视力,否则很快会引起失明。 4. 服用止痛药,如去痛片、颅通定、安痛定等药,只能供临时止痛用。服止痛 药过量会掩盖病情。另外,止痛药引起的过敏性皮疹也是常见的。 5. 针对病因治疗,如高血压引起头痛,通过降血压可使头痛好转。屈光不正引 起头痛佩戴合适的眼镜可以使头痛消失。由脑血管痉挛导致脑供血不足引起头痛,可以用扩张血管的办法止痛。 高热 发热是指病理性的体温升高,是人体对致病因子的一种全身性反应。当口腔温度在37.3℃以上,或肛温在37.6℃以上,并24小时内温度差波动在1℃以上,即认为是发热。而当体温持续在39℃以上时为高热。 一般体温每升高1度呼吸频率可增快4次,脉搏增加10次左右。 病因分类: 1. 感染性疾病 为急性高热的主要原因。包括病毒、细菌、原虫、立克次体等八种病原体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犯罪:一切危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4、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7、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8、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9、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0、普通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二、论述题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于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 (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并非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侵害;正当防卫需要整体判断,有时即使造成的损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仍具有正当性。 2、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以及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3)死刑判决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执行 (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其他的复习范围将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 1、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的是? A.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B.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C.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行为人选择了晚上在僻静胡同里作案 2、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其划分的根据是? A.同类客体 B.犯罪对象 C.直接客体 D.一般客体 3、甲患有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没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毕业论文网为各位同学整理了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这些法学论文题目都是容易写作、容易通过答辩的,希望对同学们写作有帮助。 刑法学系 1、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含义或实现方式等) 2、犯罪定义比较研究 3、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4、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或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5、论刑法的解释(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当然解释等) 6、论刑法的解释立场 7、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8、行为后法律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 9、论我国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10、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 11、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概念或地位) 12、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13、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14、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15、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犯罪(或行为)对象 16、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7、论刑事责任年龄中的几个问题 1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19、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或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20、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21、论违法性认识 22、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23、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24、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25、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26、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 27、论紧急避险 28、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29、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 30、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31、论主犯/从犯/胁从犯 32、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33、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 34、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35、论片面共犯 36、论共同过失犯罪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

法制史选修课期末论文

法制史选修课期末论文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选修课期末论文中国法制史 安徽财经大学

浅谈中国法制史 通过本学期选修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过程,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初步的、全新的认识。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中国法制史必须与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相结合,这样才能深刻揭示法律形成的深层原因,揭示法律思想对立法司法的影响。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经官方改造了的儒家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不断变化和治国实践的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在调整和发生变化。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关于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关于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XXXX同学的硕士毕业论文《消费者网上购物的网站体验对网上购买意愿影响的实证研究》在相关文献研究和时事动态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了网站体验的组成要素,以及网站体 验对消费者网络购买意愿的影响,其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论文发现论网站的易用性体验、网站的有用性体验、网站的视觉体验、价格体验、商 品体验、服务体验、信誉体验等七个方面的体验可以很好地解释网站体验的内涵,利用SOR模型分析得知网站体验对购买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情绪和感知风险是网站体验和购 买意愿之间的部分中介变量。 论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方法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研究方法较为科学。 该生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热爱劳动,并积极参 与公益活动,自觉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是一位好学生。该生德智体美兼有德一位有理想,有目标,有动力热爱生活的人。性格活泼开朗,充满自信和活力。该生热爱科学勤奋好学,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做事脚踏实地,毅力坚韧,不畏困难,百折不挠,从不轻 言放弃。该生注重个人修养,有强烈的荣辱观。 论文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一是构建了网站体验研究的新模型,二是比较系统地 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从多角度分析影响网络购买意愿的因素。论文有相当的理论深度。 论文观点鲜明,论证清晰有力,论据充分可靠,数据准确,资料详实,文献综述丰富 而规范,其中论文关于网站体验对购买意愿的影响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新的见解。不足之处 在于网站体验的维度还不够全面,尤其是网站技术因素部分,未来还可以考虑研究网速等 网站技术因素对网站体验的解释力度。 论文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采用了递进式的分析结构,逻辑性强,文笔流畅,表达清晰,重点突出。文章格式符合学术规范。反映作者具有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 论文表明作者掌握了企业管理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分析方法,论文达到了硕士学位论 文水平,同意其参加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坚持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切实把握继承与创新这两个着力点。牢牢把握工作的连续 性和政策的稳定性,努力保持经济增长的好势头、好局面、好氛围。 从图1可见,IBM高性能计算机系统是通过硬件控制终端 HMC(HardwareManagementConsole)对主机和SWITCH的硬件进行控制,通过HMC上的

(2020年整理)电大本科期末考试《刑法学》试题及答案.doc

学海无涯 试卷代号: 8637 座位号 电大分校14-15学年度第二学期6、放火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标人和招标人 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刑法学》试题 题号-一- -二二三四五总分得分 9、故意伤害(致死)罪,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 意伤害(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在于两者的 10、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 11、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玩忽职守渎职财产。 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过失。故故意的内 容不同。 利用职务方便实施渎职行为和 得分评卷人 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计20分) 1 、犯罪构成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 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 2、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 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3、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4、洗钱罪 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得分评卷人 、填空题(每空1分,共计20分) 1、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2、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________ 。 3、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话应原则、—原则。 4、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诰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5、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少试题第!语法错误,*页(共4页) 得分评卷人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计18分) 1、危害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一种形式的犯罪是()。 A遗弃罪B抢劫罪C故意杀人罪D强奸罪 2、下列情况不属于犯罪中止的有()。 A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返还财物的。 B犯罪分子认为条件不适合而停止犯罪 C主动停止犯罪预备行为 D客观上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误以为不能进行到底而中断犯罪的。 3、()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聋人B哑巴人C盲人D醉酒的人 4、甲开车故意将多人撞死的行为构成了()。 A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重大交通事故罪 5、王某在商场见一妇女为购一衣服正欲付款,遂上前一肥抓过该妇女手中的1600元钱, 并骂:“不象活,不和我商量就来买东西。”王某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抢夺罪C诈骗罪D招摇撞骗罪 6、间谍罪的主体可以是()。 A中国公民B外国公民C无国籍人D反动组织 得分评卷人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计24分) 1、何为正当防卫?其构成要件如何?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3分) 构成条件:(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 侵害;(2)针对不法侵害行为;(3)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5分) 《※※※※少试题第2页(共4页)

张明楷刑法学论文

张明楷: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 ●张明楷 (进入专栏) 【摘要】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认定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只是解决二人以上的客观归责问题,并不解决二人以上的主观责任问题;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这样的问题。司法人员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客观违法层面“连带地”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主观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是否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违法;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其中的“二人以上”都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而且二人以上都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否则不成立共同犯罪。显然,这是在主客观相统一的意义上理解共同犯罪的,或者说是在整体(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的意义上理解共同犯罪的。但是,这样的理解,存在许多理论上的难题,也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而不解决责任层面的问题。 一、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要说明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首先必须明确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其二,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非难(有责性)。 “由于违法性是刑法规范作出否定评价的事态的属性、评价,故其内容便由刑法的目的来决定。将什么行为作为禁止对象,是由以什么为目的而禁止来决定的。在此意义上说,对实质违法性概念、违法性的实质的理解,由来于对刑法的任务或目的的理解。”[1]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所以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与结果。这种法益侵犯性,就是实质的违法性。由于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所以,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其侵犯法益的行为也是被刑法所禁止的。不能认为刑法允许精神病患者杀人,也不能认为刑法允许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抢劫。况且,认为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也不符合事实。例如,甲是在没有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将国家绝密泄露给境外敌对组织的,无疑具有法益侵害性;乙是在没有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导致他人死亡的,肯定具有法益侵害性;十三周岁的丙杀害他人,侵害了他人受刑法保护的生命,当然具有法益侵害性。刑法不处罚这种行为,不是因为该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而是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难可能性。 显然,仅有侵犯法益的违法行为,还不足以成立犯罪。根据国民可以接受的观点,只有在可以就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认定为)犯罪。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具备有责性,应当受到谴责时,这种行为才是犯罪。或者说,只有当能够将违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这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国民的自由以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如果不管国民在行为时如何小心谨慎,只要发生法益侵害结果就受到刑罚处罚,那么,国民就没有任何自由。换言之,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你会解吗? 每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题是必考的,并且分数还不低。如何解答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许多司法考试考生备战2016年司考时遇到这个问题,不知道如何解题刑法案例,独角兽司考网校肖老师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司法考试中的刑法案例题一般是给出一个具体案例,让考生分析案件中行为人涉嫌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虽然问题很短,但是需要考虑的知识点却很多,增加了答题的难度。对于准确解答刑法案例题,要遵守以下步骤: 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 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 在案例分析中,以下知识点可能是经常会涉及到的:总论部分包括:(1)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2)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4)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5)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6)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

首。分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3.理清答题思路。 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一般答题分为以下三步:(1)分析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哪(几)种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犯罪人可能涉嫌的罪名。(2)考虑犯罪人有无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如犯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罪数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中关于特殊犯罪的处罚规定,确定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如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盗窃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考生一定要认真掌握各种具体情况,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保过班,老师们不仅传授理论知识,还会帮助考生从命题者的角度分析问题,寻找准切入点,培养答题思路和技巧。确实让我受益匪浅。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学学看吧! 4.对不同题型采用不同方法,准确答题。 在答题时,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特别强调要考虑每

选修课——日本文化结课论文

日本饮食文化简析 院系:测绘工程系 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

摘要: 众所周知,中日有着紧密的文化血缘,很多人把中国文化当作一种“母文化”,把日本文化当作一种“子文化”。饮食文化作为日本文化重要部分之一也源于中国,所以日本和中国一样,也是一个讲究“吃”的国家,但经千年发展,日本已然形成了不同于中国的、自己的饮食习惯和烹调方式。本文主要从主食与菜肴、餐桌礼仪、饮食习惯和风俗、茶酒文化四个方面简要介绍日本饮食文化的独特之处。 关键词:日本饮食礼仪风俗茶酒文化 一、日本的主食与菜肴 自古以来,日本人的主食就是大米。他们用大米做成各式的米饭、盒饭、 饭团儿、寿司、盖饭。用糯米做成精美的日式点心果子和年糕。寿司是日本人最 喜爱的传统食物之一,主要材料是用醋调味过的冷饭(简称醋饭),再加上鱼肉, 海鲜,蔬菜或鸡蛋等作配料,然后将醋饭和配料(通常是用海苔)卷在一起做成 寿司卷,或者直接将配料洒在盛在碗里的米饭上做成,寿司制作简单天然,味道 鲜美。 日本人也食用小麦粉,主要做成面包和面条。日本的面条主要有三种:荞 面条、汤面和切面。 荞面条是日式面条的代表,也是日本关东地区受欢迎的大众食品。荞麦面 是用荞麦面粉和水,和成面团压平后切制的细面条,煮熟后蘸“つゆ”(一种酱 油卤)食用,分冷食,热食两种。吃完荞麦面条后,还要喝煮荞麦面条后的白浊 汤。这个白浊汤里的荞麦包含有维生素B等,营养非常丰富。而日本关西地方吃 切面的人比较多,据说切面对重病、手术后病人有补虚作用。 日本的汤面和中国的差不多,比如拉面其实就是发源于中国,但后来日本 人逐渐用本没有使用过的干鲣鱼和海带等材料做拉面汤,发明了独具日本特色的 拉面。另外日本吃汤面的碗要大得多,大概是为了和热气一起造出一种吃汤面的 氛围吧。 总之,日本的人主食,“和食”以米饭和面条为主,“洋食”则以面包为主。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一个受惠于海的国家,又有着世界四大渔场之一的北 海道渔场,鱼也成为日本人餐桌上的“主菜”之一。

学术毕业论文标准格式

学术毕业论文标准格式 格式是指进行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直观地说,就是论文达到可公之于众的标准样式和内容要求。今天 ___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学术论文的标准格式,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题目(黑体二号,居中);其他填写内容在横线上居中(指导教师不需填写职称),使用宋体三号字。 中、英(外)文内容摘要在第二页书写,如在一页之内不能书写完毕,连续书写在次页。 “内容摘要”四个字居中书写(宋体三号加粗),前后两个字之间空一个中文字符。 书写“内容摘要”四字之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中文内容摘要(宋体小四号)。 书写中文内容摘要之后,在下一写中文关键词。书写“关键词”三字时,左缩两格添加冒号;“关键词”三个字使用宋体小四号加粗;关键词具体内容使用宋体小四号字;在 前后两个中文关键词之间,空两个中文字符。

书写中文关键词之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英(外)文内容摘要(ABSTRACT)和关键词(KEY WORDS)。书写英(外)文内容摘要和关键词的格式等要求,与中文内容摘 要和关键词对应,但是,字体为Time New Roman ,小四号,关键词的内容全部用小写。 在书写第二部分即“中、英(外)文内容摘要”完毕的下一页,开始书写目录。 “目录”两字之间空两个中文字符,居中书写,使用宋体三号字加粗。 书写“目录”二字之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目录的具体内容(即标题)及对应正文的起始页码。 目录的具体内容(即标题)要求标注到二级标题,即:(一)、(二)、(三)…。书写目录的具体内容时,一级标题使用宋体四号字加粗;二级标题使用宋体四号字。行距为“固 定行间距22pt”。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108 课程代码:01711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选择题 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王某怕被人发现,忙驾车逃离。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B)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ABCD)。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C)。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 B.使用的手段不同 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 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D)。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 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刘某的行为(B)。 A.构成诬告陷害罪B.构成伪证罪 C.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不构成犯罪 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ACD)。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反思与规制: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规范化研究 内容摘要:在死刑裁量过程中,对犯罪人选择何种死刑适用方式,〔1 〕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及相应证据决定的。根据对死刑判决书的解读,可以直观地绘制出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这些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认知的。死刑裁判书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精华”,详细、准确地记录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被害人被害的全过程,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依法、恰当的惩罚,对被害人的被害给予最大限度的“抚慰”,是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主要依据。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的显性因素〔2 〕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显性因素,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其二是犯罪情节。根据对样本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犯罪原因的区分功能失效、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失范、、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失衡,量刑情节调节功能发挥失常,情节的边界模糊、功能混乱、裁量随意。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 关键词:死刑适用方式显性因素规范化实证研究 引言 众所周知,我国的死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死刑”,而是包括“死

(死刑立即执行)”、“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两个方面。从逻辑结构看,死缓限制减刑应是死缓的子概念,死缓包括限制减刑与未限制减刑两种具体执行方式。虽然在概念体系、逻辑、层级上,死缓的两种具体执行制度不能与死刑立即执行处于同一位阶,但在适用条件、适用效果上,死缓未限制减刑、死缓限制减刑与死刑立即执行同属死刑体系,也是整个刑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是三种具体的死刑适用方式。基于此,笔者以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故意杀人罪为样本,对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进行规范化研究,通过对126件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实证分析,归纳梳理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的显性因素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实现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规范化的路径。规范化是相对而非绝对的,遵循逻辑且不排斥经验,精细但绝非机械的数字化。既然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对15种常见犯罪实施规范化量刑,那么,对承受生死之重的死刑而言,有足够的理由实现选择死刑适用方式的规范化。 一、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特征 根据对126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分析,归纳梳理出判决文书所显示的死刑裁判依据。总体而言,法官选择死刑适用方式主要基于三种情形:一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前的人格状况,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是否是累犯;二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主观心态、行为手段、危害结果以及被害人状况等;三是实施犯罪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自首、立功、赔偿谅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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