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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全套制度

煤矿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全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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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1)

第一章一般规定 (1)

第二章瓦斯抽采系统 (6)

第一节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6)

第二节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 (11)

第三节瓦斯抽采管理 (12)

第三章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巡查和维护制度 (19)

第一节管路布置及敷设 (19)

第二节抽采附属装置及设施 (21)

第三节瓦斯抽采管路的日常巡查维护 (22)

第四节瓦斯抽采管路安装、维护制度 (23)

第四章瓦斯抽采日常管理规定 (24)

第一节一般规定 (24)

第二节瓦斯治理与边掘边抽模式规定 (26)

第三节钻场验收制度 (27)

第四节打钻瓦斯地质管理制度 (28)

第五节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29)

第六节钻孔施工管理规定 (30)

第七节封孔并网管理规定 (34)

第八节抽采钻孔验收制度 (36)

第九节瓦斯抽采材料管理制度 (37)

第十节抽采系统放水管理规定 (39)

第十一节瓦斯泵站管理规定 (40)

第十二节瓦斯抽采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43)

第十三节瓦斯抽采系统检修管理制度 (45)

第二部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46)

第一章预防煤与瓦斯突出领导组及其职责 (46)

第二章瓦斯异常管理 (49)

第一节瓦斯管理区域分级标准及管理规定 (49)

第二节打钻异常情况管理规定 (55)

第三节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及防突管理 (57)

第四节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管理规定 (62)

第五节瓦斯释放孔验收制度 (66)

第三章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7)

第三部分奖惩细则 (76)

第四部分各级人员防突岗位责任制 (83)

第一部分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1)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

2)矿井绝对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

——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m3/min。

(3)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4)基建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基建突出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井筒揭煤前。

2、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m3/min) 矿井抽采率(﹪)备注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3、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的指标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 (m3/min) 工作面抽采率% 备注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 t 可解吸瓦斯含量 m3/t 备注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4、预抽煤层瓦斯吨煤钻孔量指标:单位:m/t

煤层类别薄煤层中厚煤层厚煤层

容易抽采0.05 0.03 0.01

可以抽采0.05~0.1 0.03~0.05 0.01~0.03 较难抽采>0.1 >0.05 >0.03

5、通风副处长负责定期检查,协调瓦斯抽采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落实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

6、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抽采技术工作。负责组织编制、

审批、检查抽采瓦斯工作的长远规划,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接替,确保“掘、抽、采”平衡。

7、抽采部负责抽采钻孔、抽采管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工作;负责向掘进施工单位提供抽采钻场的间距、规格尺寸并进行验收、考核;负责向抽采施工单位提供审批后的抽采设计;负责抽采工程的监督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

8、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能范围内的抽采瓦斯工作负责,抽采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计划。

9、矿井必须落实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及达标评判细则。

10、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抽采巷等)必须编制设计,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按计划施工。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要有验收记录和竣工报告。抽采钻场及钻孔应按规定设置管理牌板,数据填写须及时、准确,并有记录和台账。

11、应根据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抽采钻孔参数检测分析结果,及时对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钻孔进行调整或调节,保证高效抽采。定期对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进行测定。泵站每小时一测;主、干、支管及抽放钻场每周至少测定一次,并根据实际测定情况对抽采系统及时进行调节;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12、瓦斯抽采管路的材质必须符合煤矿使用要求,必须采取防冻、防撞、防静电等措施,严禁使用玻璃钢管路;安装使用5年以上的抽采管路复用至其它地点时,必须重新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瓦斯抽采管路使用,必须加绝缘段。在低浓度瓦斯抽采系统中,在靠近可能的火源点一侧,按规定设置泄爆、抑爆装置(AQ1076-2009)。

瓦斯抽采管路应设置明显的具有反光性能警示标志,采用不同颜色箭头表明气流方向。控制阀门必须编号管理,阀门开启角度、方向标示清楚。

13、施工有可能造成瓦斯、CO等气体涌出的钻孔,必须在下风侧连续监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

14、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防水墙,设置除渣装置,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的观测孔;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必须封堵严密,封孔深度应根据煤层孔、岩层孔按国家标准执行。

15、每旬对抽采系统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确保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漏气、无积水;抽采管路要按规定吊挂或垫高,每根抽采管路不少于2处吊挂或支撑点,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m(采面留管除外)。抽采检测装置齐全,定期校正,台账、记录齐全。

16、抽放瓦斯设施、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抽采矿井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

17、矿井必须组织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18、矿井在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对符合瓦斯抽采条件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同时进行瓦斯抽采设计;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采工程验收,瓦斯抽采工程不合格不得投产。

19、回采工作面预抽时间不得少于2年。

20、瓦斯泵司机、瓦斯抽采钻机操作工均为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的抽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21、为促进矿井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矿井每年对抽采瓦斯工作

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

22、按时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抽采工程和瓦斯抽采量计划。

23、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负责打钻、封孔并网、管路安装回收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抽采参数测定等工作。

24、抽采队组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本队的瓦斯抽采技术工作,并总结分析瓦斯抽采效果。

25、各抽采队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施工记录台帐,并且施工记录台帐及验收台帐能准确反映各钻机的钻孔施工情况。

26、工作面无设计和抽采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准进行钻孔施工,规程措施中要有详细的防止瓦斯超限的措施。

27、钻孔施工过程中若遇见地质构造及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施工并及时向调度室、通风调度、抽采部、地测部、矿建部等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章瓦斯抽采系统

第一节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1、抽放设备及抽放站

1)矿井瓦斯抽放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矿井瓦斯抽放期间或在瓦斯抽放设备服务年限内所达到的开采范围的最大抽放量和最大抽放阻力的要求,且应有不小于15%的富裕能力。矿井抽放系统的总阻力,必须按管网最大阻力计算,瓦斯抽放系统应不出现正压状态。

2)在一个抽放站内,瓦斯抽放泵及附属设备只有一套工作时,应备用一套;两套或两套以上工作时,应至少备用一套。

3)抽放站位置

——设在不受洪涝威胁且工程地质条件可靠地带,应避开滑坡、溶洞、断层破碎带及塌陷区等;

——宜设在回风井工监场地内,站房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及居住区不得小于50m;

——站房及站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有明火;

——站房应建在靠近公路和有水源的地方;

——站房应考虑进出管敷设方便,有利瓦斯输送,并尽可能留有扩能的余地。

4)抽放站建筑:

——站房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耐火等级为二级;

——站房周围必须设置栅栏或围墙。

5)站房附近管道应设置放水器及防爆、防回火、防回水装置,设置放空管及压力、流量、浓度测量装置,并应设置采样、阀门等附属装置。放空管设置在泵的进、出口,管径应大于或等于泵的进、

出口直径,放空管的管口要高出泵房房顶3m以上。

6)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检测仪表均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7)抽放站应有双回供电线路。

8)抽放站应有防雷电、防火灾、防洪涝、防冻等设施。

9)干式瓦斯抽放泵吸气侧管路系统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的安全装置。

10)站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1)抽放泵运转时,必须对泵流量、水温度、泵轴温度等进行监测、监控。

12)抽放站应有供水系统。站房设备冷却水一般采用闭路循环。给水管路及水池容积均应考虑消防水量。污水应设置地沟排放。

13)抽放站采暖与通风应符合现行的《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4)废水、噪声和对空排放瓦斯不得超过工业卫生规定指标,抽放站场地应搞好绿化。

2、瓦斯抽放参数的监测、监控

1)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必须监测投放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放泵站内瓦斯泄漏等。当出现瓦斯抽放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有瓦斯泄漏等情况时,应能报警并使抽放泵主电源断电。

2)抽放站内应配置专用检测瓦斯抽放参数的仪器仪表。

3、抽放管路系统

1)抽放管路系统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放地点的分布、瓦斯利用的要求以及矿井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

系统的频繁改动,确保管道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抽放管路通过的巷道曲线段少、距离短,管路安装应平直,转弯时角度不应大于50°;

(9、管路宜平直敷设,并宜减少弯头等附属管件,瓦斯流经管路的弯头角度应不小于90°,禁止采用直角急弯头;管路应保持一定的坡度,其坡度不得小于1‰。)

——抽放管路系统宜沿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并固定在巷遭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应满足检修要求;瓦斯抽放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O.1 m;

——当抽放设备或管路发生故障时,管路内的瓦斯不得流入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内;

——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

2)瓦斯抽放管路的管径应按最大流量分段计算,并与抽放设备能力相适应,抽放管路按经济流速为5m/s~15m/s和最大通过流量来计算管径,抽放系统管材的备用量可取10%。

(10、瓦斯抽采管路的管径应按最大流量分段计算,并与抽放设备能力相匹配,抽放管路按经济流速为5~12m/s计算管径。)

3)当采用专用钻孔敷设抽放管路时,专用钻孔直径应比管道外形尺寸大100mm;当沿竖井敷设抽放管路时,应将管道固定在罐道粱上或专用管架上。

4)抽放管路总阻力包括摩擦阻力和局部阻力;摩擦阻力可用低负压瓦斯管路阻力公式计算;局部阻力可用估算法计算,一般取摩擦阻力的10%~20%。

5)地面管路布置:

——尽可能避免布置在车辆通行频繁的主干道旁。

——不得将抽放管路和动力电缆、照明电缆及通讯电缆等敷设在同一条地沟内。

——主干管直与城市及矿区的发展规划和建筑布置相结合。

——抽放管道与地上、下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间距,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瓦斯管道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一般情况下也不得穿过其他管网,当必须穿过其他管网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6)抽放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

——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应装设瓦斯计量装置;

——抽放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m~3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置放水器;

——在抽旅管路的适当部位应设置除碴装置和测压装置;

——抽放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

——地面主管上的阀门应设置在地表下用不燃性材料砌成的不透水观察井内,其间距为500m~1000m。

7)当条件适当时,可选用新材料的瓦斯抽放管,但井下抽放管路禁止采用玻璃钢管。

8)在倾斜巷道中,管路应设防滑卡,其间距可根据巷道坡度确定,对28°以下的斜巷,间距一般取15m~20m。

9)抽放管路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及采取防腐蚀、防砸坏、防带电及防冻等措施。

10)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瓦斯抽放量的计量器具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优先设置实时监测装置。在各主、干、支管及掘进面超前预抽的钻场和评价单元预抽区域必须安装计量装置,重点考察区域的汇流管或采用不同抽采方法的抽采连接管在接入支管以前应设置计量装置。主、干、支管安装孔板流量计应同时安设旁通装置。各支管的计量装置设置时必须满足达标评估要求。计量检测装置要做到自动计量应与人工观测相结合,提高计量的准确性。

井下瓦斯抽采支管路、干管路、主管路连接处应至少安设1套抑爆装置,采用高抽巷、上隅角插管等抽采时,抑爆装置应设置在靠近抽采地点的管道处,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实施采空区抽放时,抽

采支管管路上必须设置抑爆装置。

1)管路必须分级设置减降尘装置,严控粉尘进入管路,抽采管路内粉尘浓度低于40mg/m3;打钻作业时必须配备除尘装置;抽采支管、干管必须设置除尘装置。

抽采管路每隔500m至少安装一套喷雾装置,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节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

1、不具备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条件的,对高瓦斯区应建立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

2、建立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可按地面永久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相关内容进行。

3、井下移功瓦斯抽放泵站应安装在瓦斯抽放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地面、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已建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可直接送至矿井抽放系统的管道内,但必须使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4、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风道时,在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市置,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推5m,上下风侧栅栏间距不小于35 m。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移动抽放泵站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其浓度必须在30m以内被混合到《煤矿安全教程》允许的限度以内。栅栏处必须设警戒牌和瓦斯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瓦斯抽放、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的位置设在栅栏外1m以内。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5、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第三节瓦斯抽采管理

1、瓦斯抽放方法

1)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实施先抽后采或边采边抽。

2)按矿井瓦斯来源实施开采煤层瓦斯抽放、邻近层瓦斯抽放、采空区瓦斯抽放和围岩瓦斯抽放。

3)多瓦斯来源的矿井,应采用综合瓦斯抽放方法。

2、瓦斯抽放方法选择

1)开采层瓦斯抽放方法:

未卸压煤层进行预抽,煤层瓦斯抽放的难易程度可划分为三类,见下表。

煤层瓦斯抽放难易程度表

类别钻孔流量衰减系数

d-1

煤层透气性系数

㎡/Mpa2·d

容易抽数<0.003 >10

可以抽放0.003~0.05 10~0.1

较难抽放>0.05 <0.1

——煤层透气性较好、容易抽放的煤层,宜采用本层预抽方法,可采用顺层或穿层布孔方式。

——煤层透气性较差、采用分层开采的厚煤层。可利用先采分层的卸压作用抽放来采分层的瓦斯。

——单一低透气性高瓦斯煤层.可选用加密钻孔、交叉钻孔、水力割缝、水力压裂、松动爆破、深孔控制顶裂爆破等方法强化抽放。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严重煤层,应选择穿层网格布孔方式。

——煤巷掘进瓦斯涌出量较大的煤层,可采用边掘边抽或先抽后掘的抽放方法。

2)邻近层瓦斯抽放方法:

——通常采用从开采层回风巷(或回风副巷)向邻近层打垂直或斜交穿层钻孔抽放瓦斯的方法。

——当邻近层瓦斯涌出量大时.可采用顶(底)板瓦斯巷道(高抽巷)抽放。

——当邻近层或围岩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可在工作面回风侧沿开采层顶板布置迎面水平长钻孔(高位钻孔)抽放上邻近层瓦斯。

3)采空区瓦斯抽放法:

——老采空区应选用全封闭式抽放方法。

——现采空区可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巷道布置情况,采用顶(底)板钻孔法,有煤柱及无煤柱垂直及斜交钻孔法,插(埋)管法等抽放方法,并应采取措施,提高瓦斯抽放浓度。

——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必须经常检测抽放管路中CO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采取防止煤自燃的措施。

4)埋藏浅、瓦斯含量高的厚煤层或煤层群,有条件时,可采用地面钻孔预抽开采层瓦斯、抽放卸压邻近层瓦斯或抽放采空区瓦斯的方法。

5)对矿井瓦斯涌出来源多、分布范围广、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的矿井,应采用多种抽放方法相结合的综合抽放方法。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同时抽放被保护煤层的瓦斯。

3、专用瓦斯抽放巷道的要求

——专用瓦斯抽放巷道的位置、数量应能达到良好的抽放效果。

——必须提前掘好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抽放时间,有较大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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