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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 20课翻译

法律英语 20课翻译
法律英语 20课翻译

第二十课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部分民事程序的课程第一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的课程是讲律师们何选择一个合适的法庭以及如何在整个判决程序 可上诉的程序 终结 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去设计和介绍他们的案件 还会研究一个判决对之后诉讼的影响。那么 者门课最先应当关注的就是起诉者可以使用的手段和方法。这门课的学习需要对在审判活动中发展起来的原则以及不同的规则和成文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做一个探究。有的时候它会在理论和体制方面产生一些问题 有的时候谨慎或严格的规则解释会很重要。由始至终 很重要的一点是记住在民事诉讼程序发展过程中规则和原则根本的目的 为人们提供一个可以公正 高效 经济地解决纠纷的方法。这些目的不是一直都可以达到的 像我们看到的一样 有些诉讼程序被辩护律师用来阻碍目的的实现。然而 在我们的民事纠纷解决程序中追求公正效率和经济的意愿构成了法院适用和解释有约束力规则之方法的基础。在学习法律权益平反程序时 很重要的是记得英美法系是以对抗式为基础的 法官只是就当事人提出的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决 或者在一方当事人恰当的要求使用某些处分措施时便可以适用之。律师塑造了诉讼的轮廓。未提及的问题 反对意见和未提起质疑的论点除了在极少数例外的情况下都会被搁置。案件的审理仅仅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即使现在法官有种在诉讼中起更积极一些的作用的倾向 在起诉之前会有一些指导 但是现实仍然是每件案件的最终责任有诉讼当事人负责。最后有一点要注意的是 再设计诉讼时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往往在基础民事诉讼程序课程中没有涉及 怎样选择一个最有可能胜诉或者说最符合委托人需要的特定救济。它会考虑例如是否可以寻求强制性救济或赔偿 或者最正确的应该是采取一些复原性的救济方法这样的问题。历史上 用什么样的类型的救济也可能取决于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法庭是分开建立的 适用不同的救济方式或者受理不同的纠纷案件。例如法庭 衡平法庭 宗教法庭。现代的法庭体系不是这样设定的 而是每一个民事法庭被授权可以决定怎样的救济是正确的。那么 选择一种救济方式 作为准备整个案件很重要的一步 与选择哪个法庭没有特别重要的关系。关于救济方式设计的问题将在有关法律救济的课程中涉及。

第二部分对抗审判制大多数博学的观察者会同意英美法系的对抗审判制度是值得怀疑的。有的人怀疑它是否为达到它宣布的目标 即对相关实施的确认而恰当的设计。此外有人怀疑它到底是怎样适用的。他没有什么很科学的关于诉讼程序的东西 一个有丰富经验的出庭律师 一个相信坦诚的人 曾经这样描述到 我们通过抗辩程序实现公正 也就是说 我们让当事人“打仗”。哈佛大学法学院的罗伯特教授更非戏剧化的说 庭审时一场对事实和法律理论的不同见解的比赛。无视科学事实认定的所有规则 这个审讯制度运转的相当好。对抗程序看起来是目前为迫使真相浮出水面设计的最好的方法。对抗审判制有几个鲜明的特点。大多数情况下 案件是通过当事人的法律代表人——律师向法庭提起的。律师 在法官的指导下 控制证据的内容和动态。诉讼的程序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 片面的。至少在理论的意义上 它为每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平等的调查案件 向法庭出示证据和做出论证的机会。美国陪审案件中的审判法官只是作为一个仲裁员的身份出现。他 她 把程序规则应用到律师辩护过程中 向陪审团解释实体法程序原则 但基本上陪审团会自行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决定事实的认定。换句话说 法官是法律的公断人 陪审团使事实的公断人。陪审团在运用他们找到的事实作出判决的时候 法官在指令书中给陪审团解释法律。 有时会被叫做法官对陪审团的“指令”。 当然 如果陪审团放弃了审理 审判法官会自己找岀案件的事实 运用相关的法律进行法律审。许多原告和被告会希望案件有一个法官单独审理。

第三部分审判程序当一个案件通过证据交换和任何可能做出的审前动议在进行的时候

它将被列入法庭的审判日程表并指定审判的日期。那时 如果没有出现迟延或者延期 各方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席开庭审理。、由陪审团和没有陪审团的审判都应该遵守相同的一般格式 即使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 审判一开始是要把时间花在选择案件的陪审团上。各个法庭之间做陈述的顺序有稍微的不同 但基本规则是这样的 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依次做开场陈述 解释他们将要证明的东西。然后是原告方证人、证据的询问和交叉询问 接下来是被告方证人、证据的询问和交叉询问 原告和被告接下来可以介绍他们的反驳证据。在向法庭提交所有的证据之后 每一方作总结陈词 总结出支持他们所代表那方的证据。往往还是由原告方先做总结 但他有在被告方做完总结陈词后再反驳的权利。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 法官接下来会对证据作出评价 然后作出判决。有陪审团的情况下 法官会提醒陪审团有关法律的适用。通常情况下 法官会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交一份可能的指示书 并从这些向法院提出的意见中做出选择。在一些司法管辖区 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事件的格式指示书都已经经过审核 当事人不需要就他们特定的案件起草特定的指示书。在少数一些司法管辖区 法官也可能会对证据作出评价。然而 在多数的司法管辖区 这被认为是不恰当的 法官只是被授权做出一个公正的证据总结。陪审团接下来会退庭评议以给出最后的裁定。如果陪审团报告说他们陷入了僵局 法官会退回要求另外再做审议。但如果他们不能打破僵局 法官将宣布未觉判决。如果陪审团最后作出了裁定 法官会做出最后的判决。

第四部分证据规则审判程序是在证据规则下进行的。每一个法庭系统有自身的证据规则 程序的特征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什么样的证据允许被采纳。最普遍的情况是 正当的证据和证言是指与案件相关而且不属于特免权的或者传闻的证据。相关性 特免权以及传闻证据的定义在法律书籍中有介绍 在各法庭的证据中有更深入的探究。这里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具体证据的相关性是由在案件中的问题的相关性范围决定的。为了使实施的审定者关注于真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无关证据将被排除。为了保护在某些特定关系中的个人隐私 特免权将被排除。 例如医生和病人 律师和当事人 特权关系者不能揭露任何他们之间的交流。法律更侧重于实现对这些特定关系的不可侵犯性的保护价值 相对于找到基于所有可能的证据找到案件的事实的价值。传闻证据是指一份法庭以外的对于事实或者真实性的证明。定义传闻证据的规则充满了例外。一般来说 传闻证据的禁止使用是因为传闻证据被认为是本质上不可靠的 因为没有机会对做出陈述的人进行交叉询问。例外存在的情况往往是其他情况确定了这个传闻证据的可靠性 例如一份在每天企业日常运作中做出的记录 或者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对事实做出证明的情况 例如一个人关于他动机的陈述 。律师应当立即提出反对证据或者它们将会被放弃。另外 在特免权关系一方提供了相关信息的情况下 特免权关系中的当事人可以放弃对特免权的诉讼请求。如果对方的证据异议得到法官的支持 该证据将被取消 或者陪审团会被建议在做出裁决的过程中不要考虑传闻证据。法官的审判往往是具有刚性的 严格遵守证据规则 因为法官被假定为不会理会不正当证据而只会考虑正当的证据。那么 律师就较少需要频繁的做出反对。同样地 如果法院维持反对 就不需担心不适当的证据被采用。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 有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是不是合理的去期待陪审团不理会在他们面前提出的不正当理由 甚至是他们被指示这样做。或者是否陪审团太带有偏见行以至于产生了误判。

法律英语学习方法

法律英语学习的层次与材料简介来源:胡敏的日志 接触法律方面的英语已数年,从漫无目的信手乱翻,到上法律英语课,再到上英语的法律课程,到现在的用英语进行法律方面的工作,走了很多弯路,也积攒了点滴经验体会。看版面上相关的讨论,觉得还可以更体系化,总结几点,和各位切磋。 学习法律英语,不能仅以会读、会写几个词汇就觉得万事大吉,要清楚自己的目标、学习的层次,循序渐进,渐次登堂入室。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可分一下几个类型: 1. 入门搭框型:了解法律英语的基本词汇、语用同时西方法律、司法基本体系构架,即Mr.何家弘的“一石二鸟”。 可以学习下何家弘的《法律英语》(法律出版社,2003 第二版,好像已有配套翻译)。这种书要精读。试着自己动手翻译一遍,事半功倍。基础好同学可以接着读一点,英国人或美国人专门给外国人学法律英语的书,如《English Law and Language》(Cassell 出版)。 2. 专业型拓展型:拓展下自己的专业或者自己喜欢的领域。建议通读一本相关领域的简明教材,例如blackstone,nutshell系列的都不错的。另外,以熟悉的领域为核心,是提高英语的水平的有效捷径。 3. 比较参考型:即研究某个课题外国是否有相同的法律规定、案例规则等。学会泛读,把握主旨。以精读课的方式来读,反而会让自己陷入生词、查词旋涡。类似方面的,可以读一些案例。例如: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897849967.html,数据库大学校园网通常能已经由学校付费,学生可以免费使用。 (附:《https://www.wendangku.net/doc/897849967.html,数据库》是面向法律专业人员设计的,拥有11400多个数据资料库以及31500多项资料来源,特别是在法律事务方面,是收录最全的法律资源库之一。包含了LexisNexis中全部法律内容,也包含了商业、金融、政治、时事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全球范围内(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内地、香港等)法律案例、法律法规条文、国家法、国际条约和协议、知识产权等,使用的对象为律师、大学法学院、法律咨询公司、司法官员等。) 4. 日常应用型:即与法律有关的日常业务中,处理涉外信函。注意学习一些商务信函的知识和相关领域的常用词汇、句型、格式。推荐《国际商务写作教程》(王素清,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日常应用的专业词汇、句型跟法律英语教材、案例书籍、法条等的具有很大差别,这是新手一定要注意的。多阅读些此前的卷宗,虚心学习,不怕修改,三几个月就能顺手了。 5. 专业应用型:即出具外语法律文书、法律建议,如合同等。最保险的还是找一些类似的格式文书照搬过来,格式文书在网上能够搜索的到,或者参考此前业务成文。 6. 翻译通才型:即从事涉及法律内容的材料翻译。多读、多练、功夫在诗外。中英文方面的法律书都通读些,一些基本的简明教程即可。另外,还应当以法律为中心,多关注关联的知识

法律英语典型句型的翻译

?法律英语典型句型的翻译 ?1. OTHERWISE ?2. SUBJECT TO ?3. WITHOUT PREJUDICE TO ?4. WHERE ?5. ANY PERSON WHO DOES... SHALL ... ?6. FOR THE PURPOSE(S) OF ... ?7. PROVIDED THAT ... ?8. NOTWITHSTANDING ... ?9. SA VE.../ EXCEPT (FOR)... ?10. IN RESPECT OF… 1.OTHERWISE ?Otherwise 在法律英语中的用法: ?跟unless引导的句子(让步状语从句)连用; ?置放在连词or之后使用; ?与than一起,通常用来否定句子的主语。 例1 OTHERWISE ?In this Ordinance, 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state" means a territory or group of territories having its own law of nationality. (Laws of Hong Kong, Cap.30, Wills Ordinance, Art. 2)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国家”指拥有本身国籍法的领域或一组领域。 例2 OTHERWISE ? A notice under subjection (1) shall, unless it otherwise provides, apply to the income from any property specified therein as it applies to the property itself. ?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书﹐除其中另有订定外﹐亦适用于通知书内指明的财产的收入﹐一如适用于该项财产本身。 例3 OTHERWISE Any person who by threats, persuasion or otherwise induces a witness or a party not to give evidence in any hearing before the Board commits an offence. ?任何人籍恐吓﹑怂恿或以其它手段诱使证人或一方当事人不在仲裁处聆讯中作证﹐即属犯罪。 例4 OTHERWISE ?If 2 or more persons are defendants to a claim, as partners or otherwise, a process may be served on any of them and an award may be obtained and execution issued against any person so served

通信工程常用专业英语简写中英文翻译

通信工程常用专业英语简写中英文翻译 3GPP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 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 1x RTT cdma2000 1x Radio Transmission Technology cdma2000 第一代无线接入技术 ACK Acknowledge 确认 ACLR Adjacent Channel Leakage power Radio 邻信道泄露功率比 ACS Adjacent Channel Selectivity 邻信道选择性 AMC Adaptive Modulation and Codeing自适应编码调制 A-MPR Additional Maximum Power Reduction 额外最大功率回退 AoA Angle of Arrival 到达角 AoD Angle of Departure 离开角 ARQ Automatic Repeat request自动重传请求 AS Angel Spread 角度扩展 AWGN Additive White Gaussian Noise 加性高斯白噪声 B3G Beyond 3rd Generation 后三代 BCCH Broadcast Control Channel 广播控制信道 BCH Broadcast Channel 广播信道 BD Block Diagonalization块状对角化 BER Bit Error Rate 误比特率 BLER Block Error Rate误块率 BM-SC Broadcast-Multicast Service Centre 广播/多播业务中心 BSR Buffer Status Reports 缓存状态报告 CA Carrier Aggregation 载波聚合 CBRM Circular Buffer Rate Matching 循环缓存速率匹配 CC Component Carrier 成员载波 CC Chase Combine Chase聚合 CCCH Common Control Channel 公共控制信道 CCCH Common Control Channel 公共控制信道 CCE Control Channel Element 控制信道单元 CCO Coverage and Capacity Optimization 容量与覆盖优化 CCO Cell Change Order 小区改变命令 CCSA China Communication Standards Association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CDD Cyclic Delay Diversity 循环延迟分集 CDMA 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 码分多址接入 cdma2000 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 2000码分多址2000接入系统 CFI Control format Indicator 控制格式指示 CGI Cell Global Identifier 全球小区标识 CoMP Coordinated Multi-Point transmission 协调多点传输 CP Cylic Prefix 循环前缀 CPM Conference Preparing Meeting 大会准备会议 CQI Channel Quality Indicator 信道质量指示 CRC Channel Redundancy Check 信道冗余校验 B-RNTI Cell-Radio Network Temporary Identifier 小区无线网络临时标识

法律英语书名

书名: 1.《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英文翻译打码QQ群:54493069 2.孙万彪:《英汉法律翻译教程》和《汉英法律翻译教程》 3.《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 4.李克兴:《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 5.陈忠诚:《法窗译话》 入门级: 1、孙万彪的《英汉法律翻译教程》和《汉英法律翻译教程》,涉及的内容都是最基本的,书写得比较严谨,孙老师应该是语言专业出身,对一些词(比如说threatened )的处理比较好。 2、中文版的《合同法》和《公司法》以及英文版的《合同法》和《公司法》,中文版的不必管哪个出版社的,想来都差不多。英文版的至少有两个版本,我在书店里见过,但现有手头没有,也不方便找。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中英文对照版,算是做得比较精致的一本书。这本书不厚,但可以让你明白好的翻译作品应该是什么样的。 4、香港的双语资料库,至少可以利用一下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双语《上市规则》。香港的词法和句法与大陆有所不同,但值得借鉴。 中级篇: 1、《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作者之一是李克兴,他最近还写了一本书,也不错,可以看看。书名记不得了,但如果你在百度搜索栏敲入“李克兴”、“法律翻译”,逐页翻页,应该可以找到。 2、《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这本书有多名作者,既有宏观的论述,又有微观的剖析,作者基本上都是圈内高人。 3、《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著名的两部美国法律,主译是张路老师,这一系列的书还有,与律所的实战翻译风格比较接近。 4、利用互联网,直接查阅相关法律,如美国的《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至于具体查阅哪部法律,看个人的兴趣。每本书后面都有参考书目,可以利用这个作为线索。 高级篇 1、《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研用的“灰皮书”,不知现在是不是这样?先读懂这本书,加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2、《英美商事组织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丁丁老师著,同一系列的书还有很多。 3、陈忠诚老师的《词语翻译漫谈》及其续篇、《法窗译话》以及相关的词语翻译书,加强“炼字”功夫。

法律英语翻译

Legal English (revised version for the students) Ch.1 The Main Features of Legal English 一、法律英语的英译: David Mellinkoff(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The Language of the Law》1963 1.legal English---Lawful English Legal parlance(说法、用语)/legal lingo(行话、隐语)/legal jargon(行话、黑话)/legalese( 法律八股文)/language of jurisprudence(法理语言) 2. the English Language of the Law or shortened as “the language of the law” 3. 法律英语与法学英语 二、法律英语的范围: 是否凡是涉及法律的英语(词汇、表达方法、句子结构……)都是法律英语? 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common-law countries)的法律人所用的习惯语言(customary language),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具有特色的一些表达方法(mode of expressions)。 三、法律英语的主要特点: I. precise or exact (准确) 正常情况下,起草法律文件时,用词造句务必十分精准(with great exactness),因为一旦笔者的思想、观点、企图落实成文字,即成为法庭判断是非的重要依据,因为按严格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strict construction)或唯名论原则(principle of nominalism),尽管实践中还存在推测意图原则(principle of presumed intent),但其不占主导地位,书面文字仍然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 实务中鉴于对法律文件中文字的理解不一,也是常有纠纷出现: e.g. The Charter required that directors “shall be elected on a vote of the stockholders representing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 outstanding capital st ock of the corporation.” 甲方理解成:被选上董事的人需三分之二的股东投票赞成(a candidate to be elected needs the votes of 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 乙方则认为:选董事时须有三分之二的股东出席(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must be present at the meeting at which the election is held) What’s the judge’s opinion? e.g. 一个阿肯色州的美国人临终前写了一个遗嘱,遗嘱写道: The remainder of the testator’s property should be “divided equally between all of our nephews and nieces on my wife’s side and my niece.” 问题出在对“between”一词的理解上。立遗嘱人妻子一边的外甥和外甥女加在一起共有22个。这句话是指立遗嘱人的遗产的一半归其妻子方的22个外甥和外甥女,另一半归其本人一方的外甥女?还是指将遗产在双方的外甥外甥女中平均分配呢? 为达准确之目的,常使用下列招法: 1. 使用专门术语(下文有述) 2. 重复使用具有绝对含义的词汇,如all , none, perpetuity, never, unavoidable; 3. 使用具有绝对限制含义的短语:

法律英语翻译

法律文件严谨,采取各种语言手段防止误解或歧义;其内容必须字面化、外部化,说一是一,说二是二。含蓄的表达、深层的蕴涵在法律文件中无施展的余地。 在用词方面,法律文件除了专门术语外,还常用一部分古词、旧词。特别是here,there,where加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如:hereto,herein,hereunder,hereinabove,thereon,therein,thereof,thereat,therethrough,wherein,whereby,whereof,wherefor等等。古体副词的大量使用提高法律文件的正式程度,也形成了法律文件特有的稳定性和保守性。 在句法方面,法律文件长句多,几十字、上百字的长句司空见惯。为

了把话说得天衣无缝,不惜运用各种附加语、修饰语、说明语,以致句法成分前后编插、枝权横生,句子结构膨胀,语法关系复杂,读来不畅。行文中少用代词,宁可重复名词。 在篇章结构方面,有的甚至通篇不用逗号表示停顿。但是,为了突出内容要点和逻辑程序,法律文件也采用一定的版面手段,如大小写,变换字体、序列和布局等。 根据法律文件的特征,翻译上有如下要求: Legal Document Translation From stylistic point of view, the legal document is rigorous, so it adopts every language method to prevent misunderstanding or ambiguity. Its content must be literally clear and outspoken. The

《自动化专业英语》中英文翻译-中文部分

第二部分 控制理论 第1章 1.1控制系统的引入 人类控制自然力量的设计促进人类历史的发展,我们已经广泛的能利用这种量进行在人类本身力量之外的物理进程?在充满活力的20世纪中,控制系统工程的发展已经使得很多梦想成为了现实?控制系统工程队我们取得的成就贡献巨大?回首过去,控制系统工程主要的贡献在机器人,航天驾驶系统包括成功的实现航天器的软着陆,航空飞机自动驾驶与自动控制,船舶与潜水艇控制系统,水翼船?气垫船?高速铁路自动控制系统,现代铁路控制系统? 以上这些类型的控制控制系统和日常生活联系紧密,控制系统是一系列相关的原件在系统运行的基础上相互关联的构成的,此外控制系统存在无人状态下的运行,如飞机自控驾驶,汽车的巡航控制系统?对于控制系统,特别是工业控制系统,我们通常面对的是一系列的器件,自动控制是一个复合型的学科?控制工程师的工作需要具有力学,电子学,机械电子,流体力学,结构学,无料的各方面的知识?计算机在控制策略的执行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并且控制工程的需求带动了信息技术的与软件工程的发展? 通常控制系统的范畴包括开环控制系统与闭环控制系统,两种系统的区别在于是否在系统中加入了闭环反馈装置? 开环控制系统 开环控制系统控制硬件形式很简单,图2.1描述了一个单容液位控制系统, 图2.1单容液位控制系统 我们的控制目标是保持容器的液位h 在水流出流量V 1变化的情况下保持在一定 可接受的范围内,可以通过调节入口流量V 2实现?这个系统不是精确的系统,本系 统无法精确地检测输出流量V 2,输入流量V 1以及容器液位高度?图2.2描述了这 个系统存在的输入(期望的液位)与输出(实际液位)之间的简单关系, 图2.2液位控制系统框图 这种信号流之间的物理关系的描述称为框图?箭头用来描述输入进入系统,以及

第十章 法律翻译中被动句式的翻译(课堂讲练)

第十章法律翻译中被动句式的翻译(课堂讲练) 本章教学目标:掌握法律英语翻译中有关被动句翻译的若干基本方法。 课堂讲练: 1、概述 在法律英语句式中,被动语态(PASSIVE VOICE)使用频率很高。通常在以下情况中,法律英语会使用被动语态: 例1、(1)、The Conformity Certificate of the Goods to be delivered shall be delivered directly to Party A by Party C on the Delivery Day of such Goods. 参考译文:拟交付货物的产品合格证应由丙方在该批货物交货日直接交给甲方(或:丙方应在交货日将拟交货物的产品合格证直接交给甲方)。 (2)、When the Goods to be pledged under this Agreement have been delivered to the Dealer acting on behalf of the Pledgee, the Pledgor shall submit to the Dealer a Delivery Note. 参考译文:依照本协议应质押的货物交付给代表质押权人的经销商后,质押人应向经销商提交一份交货单。 (3)、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in writing herein, al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must be returned to the disclosing Party or destroyed on the expiration of the period of the receiving Party’s using such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参考译文:除非本协议另有书面规定,所有机密信息在接收方使用期限届满时必须退还给披露方或者销毁。 (4)、如果在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就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进行协商的书面请求后15天内,争议仍未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参考译文:Where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relation to this Contract can not be resolved within fifteen (15) days after any Party hereto requesting in writing the other Party to commencing a consultation on said disputes, either Party may submit it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CIETAC). (5)、对于任何因违约而给对合同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必须做出金钱赔偿。 参考译文:Any losses suffered by any Party hereto arising from any breach shall be indemnified by the Party in breach. 小结:从上述例句的翻译中可以看出,法律英语使用被动语态,通常是因为(1)、强调动作对象(即受动者),比如例句(1)、(2),此时,往往施动者没有必要说出或不愿说出;或者(2)、施动者本身无法确定,如(3)、(4);或者两种情形兼而有之,如(5)。在汉译时,由于汉语被动语态的使用频率较英语为少,所以,不必受英语句式限制,将所有被动句都翻译成汉语被动句,译文应以既忠实于原文意义,又符合汉语表达习惯为要旨。 2、英语被动语态基本翻译技巧 1)、译成被动句 如需要强调源语中被动语态的受动对象,一般译成汉语被动句。不过,可以使用”予以、由、受、受到、得以、得到、经“等词汇替代”被“,以表达被动含义。 例2、(1)、If any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tract is held invalid or unenforceable and unless the invalidity or unenforceability materially violates the fundamental intent and sense of other parts of this Contract, such invalidity or unenforceability shall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and enforceability of any other provisions hereof. 参考译文: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除非此无效或不可执行性实质性地违反本合同根本意图或其其他部分意义,则不得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当代法律英语翻译全

《当代法律英语》翻译 第四章公法 在所有的民法法系(civil law) 中所做的基础分辨便是公法(public law) 与私法(private law) 的区分。这种分类方法,对于普通法系(common law)而言 仅仅是潜在的或者默示性质的,但对于民法法系而言却是一种基础性的理解方式。一方面,正如我们所了解的一样,这种分类为民法法系国家提供了法庭组织系统的分辨模板。随着公法领域的争端于19世纪可受法院裁判(justiciable) 开始,独立的特别法庭(tribunal) 被建立起来并约束起公法行为。在今天,除了 刑事案件(criminal matters)这一主要例外,普通法院的管辖权(jurisdiction) 依旧限于私法领域的争端。除了这些司法管辖权的推论以外,公法和私法的分别还产生了一种存在于法律专业中的工作(labor)性质的差别。大量的法学教师倾向于证明他们是“公法专家”(publicist) 或者是“私法专家” (privatist)。课 程和论文(treatise) 倾向于公法或私法的其中一个领域,尽管事实上如今已经考虑到的案由(subject matter) 至少更倾向于许多公法方面。 即使在民法法系世界中公法与私法的分别被广泛承认,但这类法系的法学家(lawyer)对其法系划分的理论基础或者法理正当性仍未达成一致,各国对于这种划分方法的范围和效果也未达成一致。然而,一般来说,公法所关注的是国家机 关之间的关系或者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法至少包括宪法(con stitutio nal law),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和刑法(criminal law)。而私法是处理公民 或私人团体之间的关系,它至少包括民法(civil law)和商法(commercial law)。这种分类方法的其他几个领域是争论的主题所在。举个例子,民法程序是包含于 一些主体的私人组织的些许法系之中,并且被其他主体认为包含于公法领域。劳动法(labor law),农业法(agricultural law)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 , 同时也包括大量的现代规则领域,这些法律有些时候被解释为公法与私法领域的混合,有时又被说成自成一类(拉丁文:sui generis)。 即使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已经扎根于罗马法系(Roman law)中,然而直到当代 与公法相关的领域仍有一种未开发的因素。这便是对于主权(sovereign)的保护, 法理学家(jurist) 总是谨慎的将其放在一边。正如我们注意到的对于民法法系传 统的历史介绍,几乎所有流传下来并被我们所掌握的罗马法律文献都是关注于私法领域,并且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egal) 科学的传统也是关注于私法领域。 我们观察到的也是如此:在地方主义(localism)和法律多样化的中世纪,公法的研究余地是很小的。但是当集权化(ce ntralize) 的国家以及它的行政机构(administrative organ)开始出现于欧洲大陆的时候 (与逐步产生影响的法律训 练专业化吻合),这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了有利的条件。在19世纪,由于行政法 开始繁荣昌盛,似乎一般的话用于私人个体或者组织的私法规则并不能简单的维持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国家已被政党所垄断。在法国它似乎也是这样的,普通法院(ordinary court) 不能被委托(entrust)从事牵扯到解决国家争端的任 务。正如我们已经了解到的一样:法国对权利分立学说(separation of powers led)的理解,导致其在行政机构中建立起了一系列独立的公法法院。 在德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该国关心被行政权力压迫的普遍性胜过对于司法裁判的不信任。因此,为了避免当公民与行政机构发生争端时是由后者裁决(adjudicate),德国建立了存在于司法机构中并独立于行政法院的裁判体系。

实用法律英语中英对照版

实用法律英语中英对照版 ——民事 civil ——民事 civil affairs;affairs relating to civil law ——民事上的占有 civil possesion ——民事上的没收 civil forfeiture ——民事上诉 civil appeal ——民事主体 civil subject ——民事法律关系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民事活动 activity relating to civil law ——民事纠纷 civil dispute ——民事客体 civil object ——民事原告 civil plaintiff ——民事被告 civil defendant ——民事指控 civil charge ——民事案件 civil case ——民事过失 civil negligence ——民事责任事故 accident involving civil liability ——民事补偿 civil remedy ——民事诉讼 civil action ——民事损害 civil injury

——民事债务 civil debt ——民事管辖 civil jurisdiction ——民事制裁 civil sanction ——民事审判 civil trial ——民事调解 civil mediation ——民事罚款 civil penalty ——民事权利争议 dispute concerning private rights ——民事权利剥夺 deprived of private rights ——民事权利请求 civil claim ——民事权利变更 alternation of private right ——民政 civil administraion ——民事权利与责任 civil right and liability ——民事权利 civil right ——人身权利 jura personarum; rights of the person ——人格权 right of personality ——上诉权 right of appeal ——不受时效限制权 imprescriptible right ——立遗嘱权 right to make a will ——合法权利 legal right ——共有权 communal tenure

《自动化专业英语》中英文翻译-中文部分

第二部分控制理论 第1章 1.1控制系统的引入 人类控制自然力量的设计促进人类历史的发展,我们已经广泛的能利用这种量进行在人类本身力量之外的物理进程。在充满活力的20世纪中,控制系统工程的发展已经使得很多梦想成为了现实。控制系统工程队我们取得的成就贡献巨大。回首过去,控制系统工程主要的贡献在机器人,航天驾驶系统包括成功的实现航天器的软着陆,航空飞机自动驾驶与自动控制,船舶与潜水艇控制系统,水翼船、气垫船、高速铁路自动控制系统,现代铁路控制系统。 以上这些类型的控制控制系统和日常生活联系紧密,控制系统是一系列相关的原件在系统运行的基础上相互关联的构成的,此外控制系统存在无人状态下的运行,如飞机自控驾驶,汽车的巡航控制系统。对于控制系统,特别是工业控制系统,我们通常面对的是一系列的器件,自动控制是一个复合型的学科。控制工程师的工作需要具有力学,电子学,机械电子,流体力学,结构学,无料的各方面的知识。计算机在控制策略的执行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并且控制工程的需求带动了信息技术的与软件工程的发展。 通常控制系统的范畴包括开环控制系统与闭环控制系统,两种系统的区别在于是否在系统中加入了闭环反馈装置。 开环控制系统 开环控制系统控制硬件形式很简单,图2.1描述了一个单容液位控制系统, 图2.1单容液位控制系统 我们的控制目标是保持容器的液位h在水流出流量V1变化的情况下保持在一定可接受的范围内,可以通过调节入口流量V2实现。这个系统不是精确的系统,本系统无法精确地检测输出流量V2,输入流量V1以及容器液位高度。图2.2描述了这个系统存在的输入(期望的液位)与输出(实际液位)之间的简单关系, 图2.2液位控制系统框图 这种信号流之间的物理关系的描述称为框图。箭头用来描述输入进入系统,以及

法律英语课文翻译(1-3课)

法律英语课文翻译 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 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

法律英语_何家弘编_第四版课文翻译(1-20课)

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 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如果存在令状(于1227年),诉讼请求就可以被采纳或执行;没有法院令状(为前提)的诉讼请求就没有追索权,因而该诉讼请求也不存在。“牛津条例”(1285年)禁止创设除了“个案令状”之外的新令状,这种“个案令状”使该制度变得较为灵活了,而且导致了后来合同和侵权法的发展。 对于诉的形式的严格限制及由此产生的对追索权的限制导致了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的发展。“衡平”的一般意义就是寻求“公平”,即公平且善良地裁决,它最初是由国王,后来由作为“国王良知守护人”的大法官颁行,以便在艰难的案件中提供救济。但是到了十四世纪,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发展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和与一般的普通法法院一争高下的司法系统(衡平法院)。其规则和格言变得非常固定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像在其它法律制度中一样灵活。衡平法的特点有:以特定履行(或实际履行)的方式提供救济(与普通法提供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救济方式形成对照);强制令(为或者不为某项具体行为的临时或者最终法令);渗透了整个法律制度并且能在许多场合下揭示现代法律概念的起源的所谓的衡平法格言的发展。不过,一般都是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充分时,才会出现衡平法救济。比如,优于普通法损害赔偿金被认为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考虑到不动产所具有的唯一性,这些赔偿金无法补偿不动产购买人(的损失),就可能判以特定履行购买不动产。 与普通法一样,衡平法通过司法接纳或通过明确的制定法条款,成了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目前,这两个法律制度在许多美国司法管辖区中得以融合(始于1848年的纽约),因而,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以及联邦的实践中只存在一种形式的民事诉讼。只有为数很少的州还保留着单独的衡平法院。尽管如此,提及这一历史演变仍然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一方面解释了许多当代法律概念(如财产法中的所有权分割)的起源和意义,另一方面,它仍然与做出某些裁决有一定的关联,比如是否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理(这仅发生与普通法的讼案中,在其它案件中仅由法官审理)。另外,这种区别将决定“通常的”普通法赔偿金救济是否适用或者是否可以使用“特别的”衡平法特定履行救济。 “判例法”代表了整个的法官造法体系,而且在现代还包括了普通法和衡平法先例。在不准确的和令人迷惑的用法中,“普通法”和“判例法”这两个术语通常被当作同义词来使用,在这里,“普通法”这个术语一般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以示区别制定法。“判例法”总是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律,而“普通法”则相对来说,根据想表达的意思不同,要么代表普通法主题事项(即具体问题)上法官制定的法律,要么在更广范围内指所有法官制定的法律。 第二课法律职业 第一部分律师协会 法律职业的规范主要是各州的事务,每一各州对于执业许可都有其自己的要求。大多数州都要求三年的学业和法律学位。各州自行管理本州申请律师资格的书面考试。不过,几乎所有的州都利用“多州律师资格考试”,这是一种长达一天的多项选择测试,在这项考试之外,各州还会再增加一次主要是关于其本州法律的时长一天的论文考试。大多数申请人都可以通过第一次考试,而且许多失败者都会在下一次考试中通过。每年有四万多人通过这些考试,在经过人品调查之后,他们便可获准在相应的州执业许可。在获得许可之前或之后都不要求实习。到各联邦法院执业的许可规则互不相同,但一般来讲,那些获准在州最高法院执业的律师在办理一些无关紧要的手续之后即可获准在联邦法院执业。 律师执业范围通常仅限于一个地区,因为尽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到其它地区办理事务,但是一个人只能在其获得许可的州内执业。人们习惯雇用本州的律师办理其它洲的事务。但是,只要一个人已经在其获得职业资格的州执业达一定时间(通常是五年),那么他移居到另外一个州时通常无需考试便可获得执业许可。 律师不仅可以从事法律事务,还允许从事任何其他公民能从事的事务。执业律师在企业客户的董事会中工作、从事商业或者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都是很平常的事情。律师即使在成为法官、政府或者私人企业集团的雇员或者法律教师之后仍然是律师协会的会员,他们可以辞掉这些其它事务,回头开始私人执业。为了在工商业中担任重要的执行职务而放弃执业的律师人数相对较少。这一职业中的流动性和公共责任感的一个例证是哈兰·菲斯克的职业生涯,他曾多次成为一名纽约州律师、一名教授和哥伦比亚法学院院长、美国总检察长和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律师并不按照职责进行正式的划分。在英国对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的区分并没有移植到美国,既不存在拥有特别或者专有出庭权的职业群体,也没有专门制作法律文书的职业群体。美国律师的业务范围包括出庭辩护、咨询和起草文书。另外,在被广泛地成为“法律执业”的范围之内,律师的业务范围是专有性的,不对其他人开放。在出庭辩护领域,这种规则非常清楚:任何个人都可以代表其自己出庭,但除了一些基层法院之外,只有律师可以代表他人出庭。不过,律师不得代表他人参与一些行政机关设立的具有司法性质的正式程序当中。在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书领域的界限并不是太清晰,比如在在联邦所得税领域的法律执业和会计执业之间就是如此。但是,纽约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表明了大多数美国法院的严格标准,该裁决认为,一个获准在外国执业单位获准在纽约执业的律师不得在纽约对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即使该意见仅限于该律师获准执业的该外国的法律。但是,一个外国律师可能获准在一个州执业,而且无需获得许可便可以以一个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向美国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1

自动化专业英语中文翻译

第一部分:电子技术 第一章电子测量仪表 电子技术人员使用许多不同类型地测量仪器.一些工作需要精确测量面另一些工作只需粗略估计.有些仪器被使用仅仅是确定线路是否完整.最常用地测量测试仪表有:电压测试仪,电压表,欧姆表,连续性 测试仪,兆欧表,瓦特表还有瓦特小时表.b5E2RGbCAP 所有测量电值地表基本上都是电流表.他们测量或是比较通过他们地电流值.这些仪表可以被校准并且设计了不同地量程,以便读出期望 地数值.p1EanqFDPw 1.1安全预防 仪表地正确连接对于使用者地安全预防和仪表地正确维护是非常重 要地.仪表地结构和操作地基本知识能帮助使用者按安全工作程序来对他们正确连接和维护.许多仪表被设计地只能用于直流或只能用于交流,而其它地则可交替使用.注意:每种仪表只能用来测量符合设 计要求地电流类型.如果用在不正确地电流类型中可能对仪表有危险并且可能对使用者引起伤害.DXDiTa9E3d 许多仪表被设计成只能测量很低地数值,还有些能测量非常大地数值. 警告:仪表不允许超过它地额定最大值.不允许被测地实际数值 超过仪表最大允许值地要求再强调也不过分.超过最大值对指针有伤害,有害于正确校准,并且在某种情况下能引起仪表爆炸造成对作用 者地伤害.许多仪表装备了过载保护.然而,通常情况下电流大于仪表设计地限定仍然是危险地.RTCrpUDGiT 1.2基本仪表地结构和操作

许多仪表是根据电磁相互作用地原理动作地.这种相互作用是通过流过导体地电流引起地<导体放置在永久磁铁地磁极之间).这种类型地仪表专门适合于直流电.5PCzVD7HxA 不管什么时候电流流过导体,磁力总会围绕导体形成.磁力是由在永久磁铁力地作用下起反应地电流引起.这就引起指针地移 动.jLBHrnAILg 导体可以制成线圈,放置在永久磁铁磁极之间地枢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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