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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经验总结

少捕慎诉慎押经验总结

捕慎诉慎押是一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正当手段,在实践中,应该恪守一些基本原则

和规律,这样才能彰显其科学性,安全性和合法性,为司法机关追求正义作出贡献。

一、以人体安全为原则。在实施捕押前,应该充分考虑捕押的人的人身安全,以防此

过程受伤或死亡。对于对嫌疑人实施押解时,在平常的精神和心理状态,应配备专业人员

协助并严格按照安全规范。

二、注重安抚和交流。捕押步骤中,应该尽可能采取温和的处理方式,并进行与嫌疑

人有效的沟通,促使嫌疑人接受押解,或改善、正规化押运环境,降低危险因素,减少押

解带来的担忧。

三、恪守法律法规。捕押行为任何时候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规定的职业操守。

四、把握实用性。尽管捕押行为要求严格符合规定,但也不能片面地纠缠于各种技术

细节而忽视实用性,实施押解时应注意其实用性,要积极把握实际可行的押解措施。

五、联合使用押囚。进行押解时,要根据施押嫌犯的情况和现场环境,尽量采用多人

合作或联合施押的方式,以有效限制嫌犯的危险性。

总之,捕慎诉慎押在实践中,必须要遵循以上几点原则,科学有效地实行司法程序,

在实施过程中保证押解的安全性、合法性和科学性,全力促进正义的贯彻。

工作心得:创新机制提升不捕不诉案件办理质量(最新)

工作心得:创新机制提升不捕不诉案件办理质量(最新) X省X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刑事司法政策,办理案件呈现出“两高一低一保护”的特点,即不捕率高、不起诉率高、羁押率低、对涉罪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有效防范了冤假错案,实现了保障人权与诉讼经济的价值追求。 一是更新司法理念,增添思想活力。教育引导干警树立谦抑审慎理念,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违法行为的不轻易适用刑法,适用较轻制裁足以抑制犯罪行为的不适用较重制裁,实现由“重打击、轻保护”向“打击与保护并重”转变。树立减少诉累理念,引导干警把诉讼经济作为办案的价值追求,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对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危险性不大的,依法不予批捕。在起诉环节尽可能促成轻缓刑案件当事人和解,防止激化矛盾。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诉累。树立服务发展理念。把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和服务发展作为检察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司法规律办案,注重发

展实效。涉及非公企业刑事案件,对嫌疑人依法审慎作出逮捕和起诉决定,尽力保护被害人权益、维护企业持续发展秩序。 二是创新工作机制,凝聚办案合力。健全内外联动机制。制定不捕不诉案件办理指导意见,统一不捕不诉案件办理标准,对全市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指定检察院专门办理,统一司法尺度,实现检察机关“内通”;与公安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不捕案件情况,提高提请逮捕起诉案件质量,切实做好“外联”。建立帮教保护机制。与X团市委、董志职专以及X市“心怡心理调节中心”合作,建立了X市“未成年人技能培训基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和“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创建全省首家“爱心检苑”,推进社会化帮教体系建设。对涉案未成年人和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后,及时联系帮教,并封存犯罪记录。完善跟踪监督机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所有不捕不诉案件,开展定期、不定期网上监控案件质量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共对73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其中改变强制措施或释放44人。

少捕慎押落实问题思考

少捕慎押落实问题思考 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是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应运而生的。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将“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少捕慎诉慎押从一种刑事检察理念正式上升成为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而少捕慎押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推进少捕慎押政策的必要性 少捕慎押政策的推进与落实,是适应时代发展之需,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期待之要。 在2020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把20年来的刑事犯罪变化写进工作报告中,报告指出刑事犯罪发生了“重罪持续下降、轻罪持续上升”的重大变化。这一变化一方面反映社会治安形势的持续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提高,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上升,从另一方面表明我国的社会治理已经进入了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社会治理与发展有新的期待。 “一升一降”的变化,使整体的刑事犯罪形态发生重大变化,刑事司法打击犯罪的应对模式也要从传统的惩罚犯罪理念,向治理犯罪观念转变。在新社会形势下,重罪比例下降、轻罪迅速增加,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行政犯占多数比例,落实少捕慎押政策能够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有助于有效化解犯罪消极因素,甚至转化为积极因素。 二、实务中少捕慎押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社会危险性”实质审查 对于是否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对逮捕的必要性予以审查。《刑事诉讼法》第81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实质上都是用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因此社会危险性是判断是否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核心条件。 在实践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办案时侧重于收集有罪证据,而忽视收集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以至于对逮捕的实质条件即社会危险性的审查虚无化。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时,基本上只是在提请逮捕书的最后笼统表述“有社会危险性”,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不涉及存在社会危险性的相关材料,也很少阐述具体的理由。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最终作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决定,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审查,并不太关注到犯

浅析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的和解制度理念与路径完善

浅析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的和 解制度理念与路径完善 【摘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创新与发展,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人权保障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代的具体落实。本文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案例分析,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和解制度存在的理念、路径等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对策建议,以期能够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地落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 【关键词】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和解制度理念 引言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背景下创新和发展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一次重大变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符合刑事诉讼发展规律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运用到实践中,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1.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概述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创新与发展,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自2019年11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工

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出台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提出了“依法能动履职,努力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目标要求,确立了“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工作目标。202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强调指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能动履职,努力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1]。 2.司法实践中构建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2.1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这些案件一般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中的小儿科,而对于加害人来讲则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如果对这些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起诉,不加以严厉打击,则很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对于这些案件来说,要积极采取和解制度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2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轻微刑事案件如果不起诉或不批捕,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为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不采取羁押措施、不起诉或不批捕对社会而言是有利的。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减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被害人及家属因害怕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控告和申诉。 3.浅析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的和解制度理念与路径完善对策 3.1从个案入手,探索构建和解制度的路径 首先,以个案为切入点,构建和解制度的路径。2021年,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金某因邻里纠纷引发口角,进而产生口角之争,进而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二

未检案件少捕慎诉调研报告

未检案件少捕慎诉调研报告 未检案件少捕慎诉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未检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加。而这样的情况对司法机关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挑战。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未检案件的查处和起诉比例相对较低。为了更好地了解这种情况,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我们进行了本次调研。 二、调研目的 1. 了解未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类型、性质等。 2. 探索未检案件少捕慎诉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 3. 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三、调研方法 1. 文献研究:查阅相关的学术文献、法律法规和机关文件。 2. 问卷调查:设计问卷并向相关的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发放。 3. 访谈调研:与一线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进行深入交流和访谈。 四、调研结果 1. 未检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我们的调查,未检案件中包括了各种类型的案件,比如财产犯罪、公共安全犯罪和人身安全犯罪等。这些案件涵盖了从轻微的违法行为到严重的刑事犯罪。 2. 未检案件少捕的原因 (1)警力不足:由于警力资源有限,警察往往需要优先处理 一些严重的案件,导致轻微的未检案件无法得到及时侦破。(2)证据不足:一些未检案件的调查难度较大,收集到的证 据不够充分,这也导致了案件的无法有效的起诉。 (3)疏于管理:一些司法机关对未检案件的管理不够严格, 导致案件侦办和起诉工作的延误。 3. 未检案件慎诉的问题 (1)法律适用较为保守:一些检察官在面对未检案件时,更 倾向于慎重起见,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较保守,导致了一些本可以起诉的案件未能得到有效处理。 (2)证据标准高:一些未检案件在起诉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证 据不足,检察官一般会要求更高的证据标准,这导致了许多案件无法被起诉。 (3)公众舆论影响:一些未检案件涉及到敏感的社会问题, 检察官在起诉时往往会考虑到公众的舆论影响,这也导致了一些案件的轻描淡写。 五、解决方案和建议 1. 加强警力投入:增加警力资源,加强对未检案件的侦破力度,保障案件能得到及时且有效的侦办。

基层检察院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困境与对策探讨

基层检察院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困境与对策探讨 摘要:每年约80%的轻缓刑刑事案件在基层检察院办理,因此基层检察院有 更好的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土壤。随着检察官制度改革,捕诉一体 化,基层院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检察官是的地位凸显,但 因为在思想认识、落实标准、机制保障等方面存在困境,导致该项政策没有在刑 事司法中凸显更好的效果。笔者试图从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少捕慎诉慎押”思 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强化规范指引,提升不捕不诉案件质效;三、多方协作,完 善各项措施三个方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关键词:“少捕慎诉慎押”、落实标准、制度保障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贯彻实施以来,基层检察院积极转变司法观 念,突出执法为民,在不捕率、不诉率、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 能动性,从高检院的工作报告到各省、市、区案件数据均可以看出审前羁押率有 所下降。但与轻刑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比率相比,我们任然有很长的路需要走。 分析基层检察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没有取得较好效果的原因主 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1.羁押办案思想未破除。 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设计,但“够 罪即捕、一押到底”的惯性办案思维,促成了“以捕代侦”“以押促侦”“以押 便诉”的办案现实。2019年我院的不捕率为11.9%;2020年不捕率为19.96%; 2021年不捕率为30.7%。从数据来看,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但从基层院办理的轻 微刑事案件约80%占比来看,是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

2.便宜起诉思想未转变。 2019年至2021年捕诉一体化改革以来,我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平均办理审查逮捕、起诉案件量为200余件,检察官不愿、不想、不敢选择不起诉原因,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检察官不愿选择不起诉。复杂的程序必然需要相应诉讼成本的投入,决定不起诉案件应该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刑或轻微刑案件,属于简案,按照繁简分流原则,应由20%的办案力量办理这80%的简案,但现实司法程序的拖累,不起诉案件甚至比繁案需要更多的精力,从现实出发,检察官更愿意选择起诉。 第二、检察官不想选择不起诉。不捕不诉案件一直是案件评查中重点评查的案件,检察官要面对的是一轮又一轮质疑、审查,这对检察官来说是很大的心理压力和负累。 第三、检察官不敢选择不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检察官对被不起诉人是否从犯罪中受到了惩戒、教育存疑,若被不起诉人再犯罪,检察官是否被追究不起诉决定的责任?因此,对可诉可不诉案件,起诉对犯罪嫌疑人更有惩戒、教育意义,检察官起诉的内心确信更大。 3.羁押必要性审查思维未形成。 2021年我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侦查阶段21人,审查起诉阶段28人,与基层院办理轻微刑刑事案件基数比例不相符。究其原因,检察官的惯性办案思维,没有形成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状态是随着证据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办案思维,羁押必要性审查应该是贯穿刑事案件整个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一种程序性规定,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该更加关注,而不是关之大吉,一押到底。 二、适用标准不统一。 1.缺少明确、细化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标准。

有关少捕慎诉慎押的文件

任务名称:有关少捕慎诉慎押的文件 一、慎抓少年犯罪分子的重要性 少年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该问题,要慎抓少年犯罪分子至关重要。少年犯罪分子通常处于心智未成熟的状态,他们可能受到各种不良影响,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他们视为成年罪犯来对待。本文将探讨为什么需要慎抓少年犯罪分子,以及如何进行慎抓。 二、少捕:控制逮捕的门槛 2.1 少捕的含义 少捕是指在面对少年犯罪时,应该降低逮捕的门槛。逮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手段,它可能对少年犯罪分子产生长期而负面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慎重考虑何时逮捕少年犯罪分子,并努力以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2.2 少捕的原则 慎抓少年犯罪分子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以确保正义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少年的权益。以下是一些少捕的原则: 1.最小限度逮捕:仅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逮捕,尽量采取其他轻刑事手段。 2.个别评估:根据少年犯罪分子的情况进行个别评估,考虑他们的年龄、心理 发展、社会背景等因素。 3.教育与矫治:将逮捕少年犯罪分子作为一种教育和矫治的手段,以帮助他们 改正错误、重回正途。 三、慎诉:审慎起诉的必要性 慎诉是指面对少年犯罪分子时,应审慎决定是否对其提起诉讼。不同于成年罪犯,少年犯罪分子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能力未完全形成,我们需要更细致地考虑他们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并以此为基础作出诉讼决策。

3.1 慎诉的原则 审慎起诉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确保公正而公平。以下是一些慎诉的原则: 1.证据确凿:仅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少年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才提起诉 讼。 2.教育为主:将诉讼过程视为一种引导与教育的机会,努力帮助少年犯罪分子 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改正。 3.矫正为重:将少年犯罪分子的矫正作为诉讼的主要目标,以预防再犯并促使 其重新融入社会。 3.2 替代措施 在判断是否诉讼的过程中,还应考虑是否可以采取替代措施。替代措施是指在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解决少年犯罪问题。例如,可以采取社区服务、教育课程等方式,促使少年犯罪分子改正错误,避免重复犯罪。 四、慎押:关押少年犯罪分子的审慎与权益保障 慎押是指在面对少年犯罪分子时,审慎决定是否将其关押起来。少年犯罪分子在关押期间会面临很多困境,包括舍弃教育机会、心理健康等问题。我们应该尽量减少少年犯罪分子的关押,并在关押期间保障他们的权益。 4.1 异地就近关押 将少年犯罪分子关押在离家近的地方是一种慎押的方式。这样做可以减少其与家庭、社会断开联系的可能性,维护其家庭纽带,并便于家人与他们保持联系。 4.2 教育与关押并重 在关押少年犯罪分子的同时,应该注重教育工作。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学习机会,让他们有机会获得教育,以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塑未来。 4.3 心理健康保障 关押期间,应为少年犯罪分子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他们可能面临着心理创伤、焦虑等问题,我们需要提供专业的辅导和支持,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2021年第二季度xx区人民检察院“转作风、提效能”工作情况报告

2021年第二季度xx区人民检察院“转作风、提效能”工作 情况报告 2021年第二季度,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区委“思想大解放、作风大转变、效率大提升”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发展为核心,忠诚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狠抓学习教育,促进队伍素质提升 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上级会议精神。第二季度(数据统计期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下同),我院共召开党组会xx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x次。认真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传达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习近平 总书记对xx市xx区xx社区集贸市场燃气爆炸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学习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省、市、区政法委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等。组织开展“深刻铭记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的伟大贡献”等专题学习共x次,党总支和各支部、各部门同步开展了相关学习,全体干

警都积极参与,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入脑入心的学习,深化内在涵养,提升能力素质。 强化队伍教育培训。根据工作安排,全面落实政治建设与业务培训深度融合,第二季度组织干警参加最高检、市检、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及本院开展的思想教育专题培训学习共xx次(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视频培训,下同),参训人员共xx人次;参加最高检及省检察院开展的关于未成年人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业务专题培训学习共xx次,参训人员共xx人次。各业务部门内部开展业务学习活动共计xx次,参训人员共xx人次。通过培训学习,干警们切实提升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的业务能力,为高效、准确办理各类案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全区工作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第二季度共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xx件xx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xx 件xx人,经审查,批准逮捕xx件xx人,提起公诉xx件xx人。我院立足检察职能,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一是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x件xx人,起诉x件x人,严格把握构罪标准,充分保护民营经济发展,依法平等保护涉案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犯罪对社会、企业的不利影响。 二是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起诉了涉案金额xx万余元、被害人xx余人的xx、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三

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思考

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思考 作者:杨世林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2年第11期 摘要:2021年,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适用力度不断加大,适用罪名稳定且集中,同时通过配套工作机制、促进诉源治理、延伸办案效果等实践探索,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逐步彰显。但实践中适用非羁押措施存在司法理念不统一、配套措施不完善、证据标准不一致等现实问题,需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关键词:少捕慎诉慎押多元机制共同化解矛盾纠纷证据标准社会治理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这项刑事司法政策是党中央与时俱进作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安排。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2019年以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情况[1]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提出完善司法实践的意见建议。 一、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探索 (一)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呈现的实践特点 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改革开放特别是近10年来,社会长期稳定,刑事犯罪的发案态势与比例结构都发生重大变化,直接侵害人身权利的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大幅下降,非暴力或过失犯罪等轻罪比例不断上升。通过大数据技术的普及应用,公安司法机关对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控能力大大提升,过去只有“关起来”才能“管起来”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也可保证到案[2]。在这样的背景下,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呈现出四个鲜明特点。 1.少捕慎诉慎押适用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理念引领及认罪认罚从宽、逮捕社會危险性实质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机制全面实施,诉前羁押率、不捕率、不诉率呈现出“一降两升”的明显态势。2019年至2021年,全市诉前羁押率年均下降6.65个百分点,不捕率年均增长5.21个百分点,不起诉率年均增长5.54个百分点,情节轻微不起诉占不起诉总人数的63.21%。检察机关积极适应庭审实质化对指控犯罪的更高要求,全面强化逮捕起诉的证据审查,因证据不足不捕不诉的人数每年均有一定幅度上升。

少捕慎诉慎押

少捕慎诉慎押 近20年来,我国八类严重暴力犯罪不断下降,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犯罪占比越来越高。以往“构罪即捕”“有罪必诉”“一押到底”的传统办案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 于是,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应运而生。它要求对多数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重逮捕、羁押、追诉,依法推进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作为保障诉讼的主要方式,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同时,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等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从严追诉,从重打击。 少捕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慎诉是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慎押是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 从实践来看,“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哪些多重价值功能呢? 首先,有利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新时代下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待,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在当今社会显得格外重要。过往中“羁

押一人,往往影响一片”。对于普通个人被羁押,当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涉嫌犯罪被羁押,通常会影响子女上学、老人赡养、夫妻和睦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对于民营企业家被羁押情形,运营管理受阻、资金链断裂都会导致企业的正常运转发生阻碍,给整个企业及全体员工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更进一步来看,按照无罪推定精神,在被依法判决有罪之前被追诉人在法律上处于无罪状态,对其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尤为慎重。谨慎适用逮捕措施,减少非必要、不适当的未决羁押,尽可能减少审前对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 其次,有利于体现刑法谦抑性,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在大量轻罪案件中,被追诉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较低,合理适用不起诉制度有助于发挥警示犯罪作用,通过非刑罚处理方式促进被追诉人认罪悔罪,引领塑造法治观念,减少社会对立面,帮助其充分回归社会。 不单如此,在大量轻罪案件中,我们发现对被追诉人采取从严的刑事程序并不见得一定会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慎重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与公诉程序,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毫无疑问,羁押需要场地、人员、设备等各方面大量资源投入,被羁押人员不能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价值也是羁押的隐形成本。同时,对于一些需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的方式,保证犯罪嫌疑人能正常工作,继续创造经济价值,对于赔偿被害人损失、促使矛盾的化解

未成年人检察公开听证经验总结

未成年人检察公开听证经验总结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活动,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面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我院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办案、帮教、救助、预防于一体,有效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开展情况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办案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全过程。我院在执法办案过程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 (一)坚持少捕慎诉,注重感化帮教,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效果逐渐显现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系列特殊方针、原则、制度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

规范性文件,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特别强调“特别保护”原则,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 我院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要求,牢固树立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落实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讯问、亲情会见、分案起诉等制度,积极开展诉前引导、庭审感化、案后帮教工作,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有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自2014年实行未成年人案件统一由公诉部门单独办理以来,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6件32人,批准逮捕15件16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5件43人,提起公诉29件35人,附条件不起诉6件8人。其中侵财类犯罪27人,人身伤害类犯罪12人,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8人,性侵类犯罪6人,毒品类犯罪3人。办案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从重从严打击,每期案件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着力加强专业化建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机制不断完善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运行情况调查报告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运行情况调查报告 捕诉一体实证办案机制 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酝酿之初,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捕诉一体”争议较大,但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施行“捕诉一体”,对“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肯定与否定之争落下帷幕,接下来的重心是如何完善相关机制,从而更加充分和全面地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基于此目的,课题组对A市全市“捕诉一体”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调研,并征求了对应公安机关和法院对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结果反映“捕诉一体”运行情况良好,该办案模式对提升办案效率、优化办案质量、保障审前辩护以及强化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地位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该办案模式在运行中也反馈出一些难点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捕诉一体”运行现状 A市检察机关目前有8个基层检察院实行“捕诉一体”,对比分析这8个基层检察院2019年实行“捕诉一体”和20xx年未实行“捕诉一体”的相关业务数据,可以发现: (一)办案效率稳步提高 一是平均辦案时限缩短。实行“捕诉一体”后,平均审查起诉期限20.9天,去年同期为41.99天;平均审查逮捕期限5.54天,去年同期为 5.63天。二是退侦率降低。其中一退率为14.47%,去年同期为16.68%;二退率为6.79%,去年同期为6.84%。三是延期率下降。其中

一延比例为7.47%,去年同期为13.76%;二延比例为1.49%,去年同期为5.13%;三延比例为0.17%,去年同期为1.8%。 (二)案件质量整体提升 在“捕诉一体”办案方式下,检察官从审查逮捕环节就建立起证明犯罪的证据体系,通过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全盘考虑,更加严格地审查案件,提升案件质量。一是逮捕案件质量有所提升。捕后不起诉率0.16%,去年同期为0.28%。二是起诉案件质量提升。免予刑事处罚率下降,“捕诉一体”之后免予刑事处罚率为0.4‰,去年同期为2.8‰。未出现捕后无罪案件。 (三)少捕慎诉成效初显 少捕慎诉理念最初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该司法理念正逐渐向所有刑事案件普及。[1]调研显示,“捕诉一体”实行后,切断了补位审查的依赖心理,办案人员责任心普遍增强,对批捕案件和起诉案件办案标准的把握更加严格,更加注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得以贯彻。其中不捕率为35.45%,去年同期为29.83%,较“捕诉一体”实行前上升明显。不诉率为11.56%,去年同期为6.8%。需要说明的是相对不诉在不诉案件中占比93.52%,去年同期为82.7%,这说明检察官在决定案件是否起诉方面更为谨慎。 (四)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强化 一是提前介入率上升。提前介入案件率为6.8‰,去年同期为3.7‰,这说明检察官更加重视引导侦查。二是捕后诉前监督落实。捕后诉前补侦提纲更具针对性,专人监督落实,补查效果大幅提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1.11.29 •【文号】 •【施行日期】2021.11.29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 (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探索实践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在节约司法资源、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是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深化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扎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确保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姜某故意伤害案等5件案例作为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现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

护”,不断提高依法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要主动加强对本批典型案例的学习研究,结合案例深入思考、全面把握准确适用的具体方法,切实提高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办理案件的能力水平。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充分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主动对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大力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双向衔接,共同做好不捕不诉后的依法监管、行政处罚等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做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29日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 批) 案例一姜某故意伤害案 ——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矛盾化解、达成和解基础上依法对犯 罪嫌疑人从宽作出不起诉处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姜某,男,1994年10月出生,农民。 被害人何某,男,1978年9月出生,农民。 姜某与被害人何某系邻居,两家因相邻通道使用问题多次发生矛盾,积怨颇深。2020年2月15日,何某阻止为姜某家送装热水器的车辆从其门口通过,姜某获悉后,持斧头到何某家门口,揪住何某妻子的衣领质问不让通行原因。何某闻讯赶到后与姜某发生争执,姜某用斧背打伤何某后背、面部等部位,致其右侧额骨骨折,左侧眼周挫伤。经鉴定,何某两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2020年2月27日,贵州省岑巩县公安局立案侦查,3月1日对姜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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