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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设备为一般设备和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一般设备是指除特种设备以外的其他在用所有设备。

第三条一般设备和特种设备都必须遵守的一般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特种设备还必须遵守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单位。

第二章一般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设备投入运行后,应建立设备台帐,并归档保存设备资料。

第六条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保养,保养计划一经下达,无条件执行。

第七条必须贯彻人机固定的原则,各种机械都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车)、定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做到机械台台有人管。

第八条按有关规定要求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的,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对机械操作人员经常性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机械操作人员自觉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条操作者在设备运行时需要接近的可动零、部件,如机械设备的传动带、明齿轮,接近地面的联轴器、传动轴、皮带轮、砂轮及运动构件等危险部位应装有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一条设备在启动和运行过程中,若有异常声音或电跳闸,应立即停止运行。经检查修理后方可运行。

第十二条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保险装置、信号标志和指示器器等,禁止随意拆卸。

第十三条设备的危险部位或区域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选购特种设备时应选用具备资质的制造单位生产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包括进口的和成套设备中的特种设备),并应当检查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备。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并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八条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十九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一条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整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所有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培训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和十一月份,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消防法律法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单位配备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顾客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各分店负责人按照规定每年参加公安消防机构举办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 四、单位对新招入人员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与年度培训内容相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单位对所组织的培训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消防安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与保卫部共同负责,人力资源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保卫部负责培训内容、授课和技能训练。

七、消防安全培训考试成绩与员工利益挂钩。 八、营业期间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积极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定期防火检查制度 一、单位实行定期防火检查制度,每月的最后一个周进行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保卫部负责通知,并做好防火检查记录。春节、元旦、五一、十一消费旺季的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 二、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四、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在禁止区吸烟等行为的;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企业和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义务。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消防法规,保障企业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消防检查,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并督促企业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7、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七条消防管理部门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在企业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完成本企业布置的消防工作。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督促企业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根据生产工艺和季节特点,对员工进行扑救初期火灾知识的教育;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进行培训和灭火演练;修订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监督执行。 3、组织对专职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及训练,确保队伍管理达标。 4、负责企业内对消防器材、维护保养的计划、配备监督及管理工作。 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等有关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竣工时的消防验收工作。 6、督查企业内的动火作业执行情况。 7、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和灭火机理,拟订修改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8、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并登记备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37/T×××-2006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9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1987年1月19日发布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3 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 3.1 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c)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g)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2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63978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医院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 消防工作的依据主要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消防法规的效力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 广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狭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务院或者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消防法规的效力 消防法规的效力是指消防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消防法规在什么空间、什么时间及对什么人有法律效力。准确掌握各种消防法规的效力,是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熟练地运用消防法规和执法办案的关键,也是单位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消防法规在陆地、水域、空中的生效能力。空间效力通常由消防法规的立法部门的级别、属地管理原则、消防法规中规定的适用范围等来确定。 2.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消防法规的生效日、失效日及溯及力。生效日是指法规

公布施行之日。对于失效日来说,通常新法生效日即为旧法的失效日,或者国家明令废除某项法规并规定出失效日。溯及力是指消防法规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法规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认为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认为无溯及力。我国的消防法规通常规定无溯及力。 3.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什么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常消防法规对我国境内的所有的人均有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北京市消防条例》的第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和第55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容,就是规定了《北京市消防条例》这一地方性消防法规的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二、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与消防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政策、组织机构、职责权限、活动原则和监督程序等,用以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消防关系的行为规范。现行消防方面的法律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银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银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银行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并明确专人管理。 第三条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总行、各支行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过程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设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员队伍;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

演练。 第五条管理部应在上级组织领导下做好总行及各支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管理部负责人为本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总行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本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本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管理本单位消防安全员队伍; (六)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员工防火安全职责: (一)学习消防知识,遵守消防法规,爱好消防设备和器材,积极参加本行组织的消防活动和培训; (二)懂的本岗位的火灾危害性,掌握本岗位的消防安全操作要领,会熟练使用消防设备和器材,能够扑灭初起火灾; (三)牢记火警“119”电话,一旦遇有火警能迅速向消防部门报

消防法律法规.doc

消防法律法规 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 消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人们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保障消防安全目的的规范性文件总称。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消防管理法规和消防技术法规两大类。 (一)消防管理法规。 消防管理法规是通过规定消防管理活动的组织原则、管理内容和要求、管理方法及程序等,调整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全面、科学、准确地规定社会各方面的消防工作,是我国消防法规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仅对全国消防工作的开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且也是制定其他消防法规的主要依据。 2、消防行政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消防行政法规是消防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消防法律。 3、地方性消防法规 地方性消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消防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之内。如《江西省消防条例》。 4、消防规章 消防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主管行政部门(如公安部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某行业或某系统之内的规范文件。如目前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等。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选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如江苏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二)消防技术法规 消防技术法规是规定社会生产、生活中保障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极限的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总和。分为两大体系:1、消防产品的标准体系,如《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等,2、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按照规范、标准等级的高低,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是消防技术法规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规范示范文本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规 范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规范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杜绝或降低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消防 条例》,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我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 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 管理”的原则,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相关职能部门 的指导下,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本实施规范适用于我行所有办公和营业场所、 计算机房、金库、保管箱库、凭证库、档案资料室、出租

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 第四条我行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行消防和防火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行长是我行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对全行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二、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组织整改消防火灾隐患。 三、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兼职消防队(组)。 四、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方案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1、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事先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2、总经理为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责任人。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防火工作。 3、企业应经常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定期组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4、企业各场所应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识,并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其日常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相关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闭锁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6、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报告总经理,落实整改措施。 7、企业禁火区内严禁止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8、设备维修、电气焊人员应防火专业教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9、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时,各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人员集中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立即疏散在场群众。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政府令第313号 通过时间:2013-05-03 实施时间:2013-07-01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第一条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第二条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层及10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24筑和建筑高度超过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第三条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第六条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超负荷用电; (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学习要求: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了解与消防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主要内容,掌握消防工作方针、原则和责任制的根本要求,熟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熟悉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我国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是()。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C.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D.安全优先,强制管理答案:C 例:下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我国消防安全工作原则是()。 A.政府统一领导B.部门依法监管C.单位全面负责D.社团积极参与答案:D 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1)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2)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疏对共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4)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统一管理。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5) 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6)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7) 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消防法》还规定,任何单位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同时,举、控告。)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单位要对建筑消防设施( 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A.3个月B.半年C.一年D.两年答案:C 三、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消防管理中的法律适用分(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消防管理中的法律适用分(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消防管理中的法律适 用分(最新版) 近年来,大量单位怠于整改火灾隐患,新的火灾隐患又层出不穷,凸显了现行《消防法》在整治火灾隐患中的不足。为了加大执法力度,有些地方尝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拘留的条款,遏止火灾隐患屡禁不绝的势头,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似已无可厚非。然而,法律有它自己的适用规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另辟蹊径,不但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也有违法行政的风险。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佐正。 一、直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

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适用该条规定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负责人处以拘留处罚,是有些地方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此外,该法第38条有关违反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定,也是似乎可以适用的条款。 (一)在消防管理中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理由 消防部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一定的道理。首先,从语义上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39条中“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表述,可以涵盖消防安全规定;其次,消防安全属于公共安全的范畴,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也符合这两条规定所在章节“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的名称;再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公共安全问题之一;最后,消防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分支机构,具有以公安机关名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便利条件。不过,这些理由只是说明了在消防管理中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能性,而不能解决可行性的问题,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与《消防法》有冲突。

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公司防火安全工作,规范防火安全工作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的消防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各岗位员工对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 三、公司安全部门定期向员工开展消防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意识。 四、公司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上岗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护。定期对线路、变压器、避雷装置进行检查测试,杜绝因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短路等原因产生火险隐患,确保安全。 五、生产经营场所铺设的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每个区域应单独安装电源开关箱,做

到防水防潮,安全用电。 六、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严禁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其垂直下方与储存商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 0.5米。 七、重点区域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商品,严禁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对各种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 八、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电器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用后及时拆除。 九、公司安全部门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做到配量充足,布局合理,使用有效。 十、消防器材要悬挂在固定醒目处,做到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冻。 十一、公司员工对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必须备加爱护,对擅自挪动或做与消防无关使用的,应及时制止,对

个体商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个体商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为加强商店消防安全工作,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工作 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商店正常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商店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责任人为商店工商注册经营者。 3.商店营业人员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学习,目的是要加 强有关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认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掌握相关消防知识,做到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学习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单位配备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顾客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商店负责人每月要进行一次消防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商店内张贴各种消防标志,设置消防安全出口和报警系统,配备完 备的消防器材与设施, 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起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5.商店内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必须按消防管理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 置,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6.商店内所有开关统一管理,每日的照明开关等,统一由专人负责, 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灯泡、保险丝等,如需要,必须由工程人员、电工进行操作,所有临时电线都必须在现场有明确记录,并在限期内改装。 7.销售易燃品,如高度白酒、果酒、发胶、赛璐珞等,只能适量存放, 便于通风,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的现象要立即采取措施。 8.超市内所有区域,包括销售区域、仓库、等全部禁止吸烟、动用明 火,货架商品存放要与照明灯、整流器、射灯、装饰灯、火警报警器、消防喷淋头、监视头保持一定间隔(消防规定垂直距离不少于50cm)。 营业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尤其是柜台、陈列柜的射灯、广告灯,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以防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9. 1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建立消防档案;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结 果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 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人员 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五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 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九条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

、公安部61号令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 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 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 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 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 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五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九条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

项。 二、公安部61号令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

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法规分类号】210304198901 【标题】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纺织工业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9/04/28 【实施日期】1989/04/2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消防管理 【文号】(89)纺生字第21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保障纺织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消防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纺织行业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防爆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纺织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工业(轻工业)厅、局和纺织(丝绸)公司、计划单列市和二级纺织工业局、纺织(丝绸)公司实行防火责任制;各企业单位的厂部、车间(科、室、工场)、班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六条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消防负责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及各业务部门要对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企业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承包管理之中,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八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使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第九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凡因训练或救火而误工的,本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奖金或照计工分。 第十条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凡符合建队要求的单位都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对专职消防队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员的数量按照下列要求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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