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并接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工民建、市政工程、岩土工程、道路与桥梁、建筑施工、给排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管理、建筑设备、建筑电气、建筑装饰、园林工程、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白蚁

防治、燃气等。

行业公需科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八条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参加省建设类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二)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或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的,可认定专业科目相应学时。

1.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完成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年度最多认定登记36个学时;

2.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高研班,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认定登记36个、30个、24个学

时;

3.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4.参加出国(境)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按实际授课时间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三)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网络教育,按提供的网络课件所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四)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学术会议、讲座等专业学术活动的,按国家级或出国(境)、省级、市县级每天可分别认定登记8个、6个、4个学时。

(五)进行专业研究活动,发表论文、著作,参照以下标准认定学时:

1.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类立法工作、课题研究、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每项按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可分别认定登记24个、12个、6个学时;

2.发表住房和城乡建设类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按发表在核心刊物、全国性刊物、省级刊物、其他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分别认定登记8个、6个、4个、3个学时。

(六)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相关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可认定登记3个学时;

(七)经组织批准,到大专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加建设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

第九条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主要运用网络远程课堂、移动端微课件、专项知识考试等手段,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登记相应学时。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由个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如实登记。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应提交从相应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9部分:

浙 江省地方标准 2008-******发布 DB33 ICS 13.310 A90 备案号:DB33/T 768.9— 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9部分:旅馆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9: Hotel 2009-11-03发布 2010-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68.9— 2009前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 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 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 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 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 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 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 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 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 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 9部分:旅馆业; ——第 10部分:学校; ——第 11部分:医院; ——第 12部分:住宅小区; ——第 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 DB33/ 768的第 9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天泽创业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顾培荣、黄蔚民、顾时明、陈锡苗、岑孟荣、曾文、王国强、冯刚强、戚国伟。

住宅厨房烟道排气系统技术标准与质量要求

住宅厨房烟道排气系统 技术标准与质量要求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附件2: 住宅厨房烟道排气系统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目录: 1.依据(标准和规范) 2.提供样品及相关资料 3.设计、制作工序要求 1)设计要求; 2)制作工序要求; 4.材料进场检查 5.运输和堆放 6.安装要求 7.排气阀及相关配件 8.烟道烟帽 9.其他注意事项 10.施工组织方案编制、供货、安装工期及其他时间配合要求

1.依据 1.1.除另有注明外,本工程须符合设计、图纸和相关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当以下所引用的标准出现废止情况,自动更新为最新标准,并更新相应条款):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住宅排气道(一)》(07J916—1) ?《住宅厨房卫生间变压式排风道图集(II型)》(统一编号:BK2001—02C)?《住宅厨房卫生间变压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广东省推荐标准GJT003)?《住宅共用变压拔气式五防排气系统》(广东省推荐标准粤12J/T910) ?《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GA∕T798-2008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9530-2007 ?《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17428-2009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9978-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2006 ?《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参数》(GB11228-89) 1.2.本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是针对厨房排烟道,不包括卫生间排烟道和商业排 烟道。若承包商对以下要求有任何疑义,应立即向中航里城提出,由中航里城做最终决定,否则视为接受。 2.提供样品及相关资料

住宅设计规范填空版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_____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_________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_____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5 套内空间 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____;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____。 5.2 卧室、起居室(厅)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____;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____;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____。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____。 5.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____。 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____。 5.3 厨房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 2.6.1 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2.80m 。 第 2.6.2 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3 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 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5 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 低于 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 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 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4、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 低于30% 。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 资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新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从业环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定,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申请资质等级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的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管理,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资质等级评定监督,推进资质等级有效运用的活动。 第二章资质等级评定的组织 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实行初评与终评相结合的评定方式。 第四条各州、市、地协会或协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本市理事

单位和会员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资质等级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对本地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进行初评。 自治区安防协会负责组织各地协会办事机构、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新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 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全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进行终评。 第五条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成单数,且分别不少于3人、5人和7人。其中,评审组长和评委会主任由已具有资质等级,且不参加当年晋级的会员单位负责人担任。评审组和评委会其他组成人员从自治区安防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评审组和评委会在每次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开始前产生,仅对本次评审工作负责。 第三章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第七条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资质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八条申领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获二级资质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二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

新版住宅建筑规范-新版.pdf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 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 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 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宅设计规范》修改条文解析

关于2012年8月1日即将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一些有修改或新增的条文解析: 6.3.4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我国目前大多数住宅的剪刀梯平台普遍过于狭窄,日常搬运大型家具困难,特别是急救时担架难以水平回转;高层建筑虽有电梯,但往往一栋楼只有一部能容纳普通担架,需要通过联系廊和疏散楼梯搬运伤病员。因此,本条文从保障居民生命安全的角度,要求住宅剪刀梯休息平台进深加大到1.30m。 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要点说明】本条为原条文修改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主要考虑到其中的一台电梯进行维修时,居民可通过另一部电梯通行。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每栋楼的概念不清晰,应是每单元",经编制组认真讨论认为我国目前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如强求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标准过高。 此次修改对"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编制组多次收到对有关条文的修改意见,主要是针对在家中突发疾病的病人如何及时救助,要求电梯轿厢尺寸应能满足搬运担架所需的最小尺寸。 6.7.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强条 本条根据09年10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精神以及《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有关规定编写而成。 《邮政法》重申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使每个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重要邮政设施的住宅信报箱理应在住宅设计中予以足够的重视。 在住宅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信报箱的设置位置、数量,保证每套住宅都有对应的信报箱格口,方便住户使用。 【实施与检查】 本条执行中,重点在工程设计图纸审批过程中进行控制。结合住宅出入口设置的信报箱应在住宅设计图纸中标明位置和格口数量,设于室外的信报箱群、信报箱亭应在工程总平面中标明位置和格口数量。设计阶段格口尺寸可参照以下两种排列方式设计: 横排式:350mm宽*250mm深 竖排式:250mm宽*350mm深 嵌墙式信报箱应结合产品标准进行预留、预埋设计。 信报箱高度方向格口数不大于10层,投取通道宽度应满足《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住宅厨房烟道排气系统技术标准与质量要求

住宅厨房烟道排气系统技术标准与质量要求

附件2: 住宅厨房烟道排气系统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目录: 1.依据(标准和规范) 2.提供样品及相关资料 3.设计、制作工序要求 1)设计要求; 2)制作工序要求; 4.材料进场检查 5.运输和堆放 6.安装要求 7.排气阀及相关配件 8.烟道烟帽 9.其他注意事项 10.施工组织方案编制、供货、安装工期及其他时间配 合要求

1.依据 1.1.除另有注明外,本工程须符合设计、图纸和相关国 家、地方及行业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当以下所引用的标准出现废止情况,自动更新为最新标准,并更新相应条款):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住宅排气道(一)》(07J916—1) ?《住宅厨房卫生间变压式排风道图集(II型)》(统一编号:BK2001—02C) ?《住宅厨房卫生间变压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广东省推荐标准GJT003) ?《住宅共用变压拔气式五防排气系统》(广东省推荐标准粤12J/T910)

?《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GA∕T798-2008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9530-2007 ?《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17428-2009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9978-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2006 ?《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参数》(GB11228-89)1.2.本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是针对厨房排烟道,不包括 卫生间排烟道和商业排烟道。若承包商对以下要求有任何疑义,应立即向中航里城提出,由中航里城做最

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人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树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中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己突破100m 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 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 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 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 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2012(最新)住宅建筑新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1.0.3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3.1.12 提出了住宅在规划、选址、结构安全、火灾安全、使用安全、室内外环境、建筑节能、节水、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要求。 3.2 许可原则 3.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本条据此对住宅建设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提出了要求。 3.2.2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和“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当工程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按照《“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的规定进行核准。 3.2.3 当需要对住宅建筑拆改结构构件或加层改造时,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设计单位鉴定、校核后方可实施,以确保结构安全。 3.3 既有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施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筑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住宅建筑应完成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因此,住宅设计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精编版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1.0.1~1.0.3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 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 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2 术语2.0.1 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2.0.2 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4 套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5 无 障碍通路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 绿地green space

(最新)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最新)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人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树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中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己突破100m 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

(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2.0.2 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4 套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 无障碍通路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 绿地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7 公共绿地public green 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0.8 绿地率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9 入口平台entrance platform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人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10 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 轮椅坡道ramp for wheelchair 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13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XX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XX版 第一章设计总则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 的不利影响。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

适、卫生等生活起居 的基本要求。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 间。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 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餐厅的上层,并 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 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

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 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 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车位净高不应低于。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专题论证报告、答疑 专题简介: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 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 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 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 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 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 典型问题答案: 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 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 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 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 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 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如:酒店公寓应执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名词定义的论证结论: 在执行《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明确“公寓”、“廉租房”的呼声很高,但是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办法规定,条文中没有的词不必定义。因此本次特别给“住宅”的定义写了“条文说明”并在专题论证报告中详细论证。 实际是明确提出《住宅设计规范》中有许多条款不适合各种“公寓”、“廉租房”“公租房” 。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是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这就是编号“GB 50096”而不是“GB/T 50096”的原因。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 2000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2/3的条文没被列入其中。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的某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性条文”,需要针对具体条文。(是否黑体字) 2005年《住宅建筑规范》改写了《住宅设计规范》的50多条条文。2009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从业环境,依据《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是指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申请资信等级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发给资信等级证书的活动。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管理,是指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资信等级评定工作,开展资信等级评定监督,推进资信等级有效运用的活动。 第二章资信等级评定的组织 第三条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实行初评与终评相结合的评定方式。 第四条各市协会或省协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本市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资信等级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对本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进行初评。 省安防协会负责组织各市协会办事机构、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全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进行终评。 第五条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成单数,且分别不少于3人和7人。其中,评审组长和评委会主任由已具有资信等级,且不参加当年晋级的会员单位负责人担任。评审组和评委会其他组成人员从省安防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评审组和评委会在每次资信等级评审工作开始前产生,仅对本次评审工作负责。 第三章资信等级评定条件 第七条资信等级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资信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八条申领一级资信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超过200万元。 (二)获二级资信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工程总量在1600万元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技术人员须经省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强,并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企业内部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高,信誉良好。 第九条申领二级资信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超过100万元。 (二)获三级资信两年以上,一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二、三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工程总量在1000万元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技术人员须经省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企业内部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具备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第十条申领三级资信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超过50万元。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技术人员须经省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专业设计施工能力,并能严守工程有关机密。 (三)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四)工作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具有单独的设计、施工准备等用房。工作场所整洁有序。 (五)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售后服务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