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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SHANDONGUNIVERSITYOFTECHNOLOGY

毕业论文

浅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

问题与对策

学院:法学院

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

学生姓名:

学号: 1112242070

指导教师:

2014 年 6 月

目录

摘要 (Ⅰ)

ABSTRACT(英文摘要) (Ⅱ)

浅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 (1)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基础 (1)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2)

1、城管执法的定义 (2)

2、城管执法的权利范围 (3)

3、城管执法的基本现状 (3)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目前存在的问题 (4)

(一)立法滞后,执法依据尚不明确 (4)

(二)体制混乱,执法工作推进缓慢 (5)

1、机构设置不够规范 (5)

2、协调机制尚不顺畅 (5)

3、管理体制仍不健全 (6)

(三)观念有误,城市管理理念滞后 (6)

(四)暴力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6)

(五)历史遗留,执法环境仍旧艰难 (7)

三、改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对策 (7)

(一)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相应的法律法规 (8)

(二)推进体制改革,适应发展需要 (8)

(三)要疏堵结合,实行人性化管理 (9)

(四)严格执法程序,建立监督机制 (9)

(五)鼓励创新思路,改善执法环境 (10)

四、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谢辞 (13)

摘要

我国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在内的一个系统工程。在当代城市转型时期,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颇多,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之一,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更体现了当地政府对于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态度,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规范城市秩序的有效措施,却也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一直成为学者研究的主要问题,研究成果也很丰硕。在研究理论上有所突破,但伴随着社会发展与城市的新变化,例如失业、人口流动等,城市管理又面临着新的任务。行政执法不得不再次调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在以人为本的行政执法理念的指导下,理清我国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关键,而后提出政策性建议更为实际,本研究即从此而开展。新形势下,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出现了新的变化:执法理念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城市管理模式正在由管理社区向治理社区转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广泛推广。而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立法滞后,执法依据尚不明确;体制混乱,执法工作推进缓慢;观念有误,城市管理理念滞后;暴力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历史遗留,执法环境仍旧艰难。针对以上问题,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该选择以下对策,即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相应的法律法规;推进体制改革,适应发展需要;要疏堵结合,实行人性化管理;严格执法程序,建立监督机制;鼓励创新思路,改善执法环境。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问题;对策

Abstract

China's ci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 management, a system engineering is also a set of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educational.Transformation in the contemporary city period, a lot of city manage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roblems in China, has become the focus ofsociety, with the city development,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 city management reflects the degree of civilization of a city in a certain extent,reflect the local government for the city management and city construction idea and attitude, city management integrated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s an effective measure to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specification order of the city,but also the focus and difficulty in city managemen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ity manage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has become the main problem of research, research results are very rich. A breakthrough in theoretical research, but along with the new changes in social development and city, such as unemployment, population flow, city management is faced with new task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had to adjust again. In the background of construct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dea of people-oriented guidance, sort out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China's city management is the key, and then put forward the policysuggestion more practical. This study is then carried out.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 city management of our country appeared some new changes: changes in the law enforcement idea from management to service; city management pattern are managed by thecommunity to the governance of community change; popular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existence of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 city management of China's major problems:the legislation lags behind, the law enforcement basis is not clear; system is chaotic, the law enforcement work advancing slowly ; the idea is wrong, citymanagement lags behind ; violence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quality should be improved; historical legacy, the law enforcement environment is still difficult. In view

of the above problems,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city management in China should choose the following countermeasures, such as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urban management and law enforcement related;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system, the need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to combined dredge, thehumanization management; strict law enforcement procedures, establish themechanism of supervision; encourage innovation idea, improve law enforcement environment .

Key Words: c ity manage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resent situatio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浅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在内的一个系统工程。在当代城市转型时期,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颇多,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之一,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更体现了当地政府对于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态度,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规范城市秩序的有效措施,却也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近十多年来,城市管理管暴力执法的负面报道不断地成为新闻媒体追逐的对象,使得政府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把现代化过程中的城市变成了新的战场。

现如今,无论大中小城市中,有关城管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成为新闻报道不足为奇,城管队员不文明执法、暴力执法、被执法者暴力抗法、城管打城管、等等案例屡见不鲜。由这些案例可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仍旧存在一系列突出矛盾问题,如城市管理执法地位不够明确、管理网络不够健全,管理基础相对薄弱;城市管理的执法保障体系尚不健全,规范管理和长效管理相对薄弱;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局面还没有根本改观;多个部门、区域间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和措施不落实的情况时有发生等。如何争取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实现执法的最佳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实行和谐执法,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基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源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改革。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提出综合执法的政策。从同年起,国务院陆续批准了北京宣武区、广州市、南宁市等城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但在实践中这些城市试点的达进度并不一致,有的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比较早的,积累了一些经验,基本上到了预期的目的;有的城市试点虽然被批准,但在实践中遇到较大阻力。[1]为了解决试点工作所出的

问题,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再次强调:“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罚款‘罚缴分离’制度,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试点的管理体制、扩大试点范围、促进试点工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在这一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又先后批准了64个城市的试点请示。试点城市在实践中开始使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这一称谓,并逐步统一了机构名称,标志着综合执法进入试点推广阶段。

200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县(市)进行试点。为了有机衔接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和综合执法工作,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于2003年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两项工作的关系和贯彻落实问题作出了详尽的安排。至此,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在全国逐步展开。

这一系列关于行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文件的下发和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明确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要求。[2]与传统的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相比较,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推行有了明显进步。执法体制由多头多层执法向综合统一执法转变;执法方式从突击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执法队伍向专业化转变,执法形象改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意识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目前仍然面临着许多困境和问题,应该认真进行研究和解决,以推动城市管理综合工作健康发展。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1、城管执法的定义

所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简称城管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般认为其法律依据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改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定义为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原行政处罚权,换句话说就是将行政处罚权从原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权力中剥离出来,由特定机关统一行使,以求在行政内部形成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与制衡,促进行政效率与公平,实现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体制。这个新的权力机关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城管。

2、城管执法的权利范围

城管的全称是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是被授权城市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其执法权利范围主要包括:(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3]

3、城管执法的基本现状

城管本质上行使的是行政执法权,而综合执法是对其行政执法方式的一种嬗变,它是行政职权的重新组合,是一种在现有体制下,更好地完成行政管理职能的有效方式。在执法过程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运用克服了原来各部门分头执法造成的推诿、效率不高、扰民和多头重复处罚等问题在我国城市管理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但是,由于城管执法体制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我国正处于各种社会矛盾多发期,在推进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难题相继出现。主要反映在城管执法依据不足、城管执法手段单一、城管执法程序不严、城管执法暴力倾向严重、城管执法责任脱节、城管执法经费匮乏、城管执法队伍不强、执法理念滞后、执法环境不佳等等问题。以上种种矛盾产生的直接后

果就是城管执法者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暴力冲突不断、城管执法者随意扣押相对人财物、“砸摊子”、“抢车子”等粗暴、暴力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紧张,大大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制约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4]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目前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全国开展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的这项工作情况来看,这项工作推进比较缓慢,各个地区的发展也不平衡,从立法角度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存在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行政主体和行政客体矛盾仍然比较尖锐,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滞后,执法依据尚不明确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我国在城市管面的立法相对滞后,至今没有一部系统的综合性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仅仅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原则,对于城管队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相应依据、缺少制度和规范约束,处罚部门的检查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力,如何执行,对于这些问题没有深入研究。目前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据,都是原管理部门的法规、规章,划转的执法职能也很不完整,影响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刚性原则。在国家出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前,通过法律规定已经将某方面的行政处罚的职权配置给了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或直属机构,依照法治原则,这些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可以依法履行其职责。而当出台了相对集中处罚权以后,这些法律赋予的职权不能得到有效行使,相反,由行政综合执法主体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来行使这部分权力,导致了有法可依的行政主体不去依法行使职能,而行政综合执法主体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可以行政,却没有明确法律可以参照的局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依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处罚权应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管理,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后,城市规划部门却不行使处罚权了,没有法律依据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却有了这样的权力,而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履行职能后,却没有确切的法律法规为其执法行为作坚强的后盾。

另外,大多数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城市都是通过政府规章进行授权的,以规章作为执法依据容易造成行政诉讼中的不利局面;再者,由于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暂扣、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行为其实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一旦出现行政诉讼,法院也没有可以参照的评判标准,只能参照《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或凭借自由裁量权进行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能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充分有效的解释,在司法程序中,这样的局面会导致执法部门难以得到有力的支持。

(二)体制混乱,执法工作推进缓慢

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的体制的混乱,总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包括机构设置不够规范、协调机制尚不顺畅、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1、机构设置不够规范

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到底分属于什么国家机关在今天仍不明确,有的地方将它列为政府组成部门,有的则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下设机构,而绝大多数的城市政府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界定为事业组织。

再者,城管执法队伍的编制也是五花八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的合法性没有保证,不仅使执法的公信力大受影响,行政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也受到制约。这样的混乱体制容易使公众对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产生质疑。

2、协调机制尚不顺畅

将原来几个部门分别行使的政府管理职权集中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是为了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的问题。但在综合执法体制形成的过程中,由于部门利益的博弈、人员的沟通和协调、责任归咎等原因,在部门职责划分上,往往从狭隘的部门利益出发,把工作中管理难度大、无人肯管的“硬骨头”借机踢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而把对自己有利的职权握在手中。造成原有的执法机关并没有减少,反而由于行政处罚权的界定不清,在执法实践中引发职责交叉的新问题。

这样的结果往往导致了问题的拖延和责任的推卸,既不利于执法的快速和效率,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举个简单的实例——噪音问题,具体职责划分是:街道、公共场所或家庭产生的噪声由公安部门行使执法权;娱乐场所发生的噪声由城管执法部门执法;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在道路两侧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其余的由环保部门负责;夜间22点后未经批准建筑施工作业发出噪声的由城管部门执法,而无证夜间施工发出噪声的又是建设部门在负责。这些职权分工和职责划分比较复杂,不仅普通群众不了解,连执法部门有时也说不清、道不明,工作中产生推诿的情况也就在所难免。

3、管理体制仍不健全

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性都很强,很多地方的城管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使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业务交流、信息提供等方面存在诸多歧义。由于没有归口的主管部门,又没有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导致各地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的管理体制、人员身份、机构性质、着装标识等没有统一的标准,直接影响了队伍形象,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人身保障等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而挫伤了城管执法的积极性,使许多高素质人员不愿意加入城管执法队伍。而因解决不了身份问题而转岗的情况也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城管的队伍稳定和综合素质。

(三)观念有误,城市管理理念滞后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城管管理队伍规范秩序,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念在城管执法中还没有真正形成。事实上,自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出台到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的设立,城管执法一直奉行“大棒”政策,轻则设限,重则封杀,可是非但没有消除对执法客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反而让管理部门备受指责。因此导致了行政执法中的执法违法事件时有发生,执法环境陷入艰难。

(四)暴力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城管执法队伍起步较晚,城管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执法手段、执法经验同其他执法部门相比还不够成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规执法的规范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对缺乏,文化水平不高,执法办案能力有限。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法制观念不强,在执法过

程中,难以熟练应用相关程序,难以严格控制自身情绪,遵守法律要求的执法规范,甚至执法方式粗暴,那么,暴力执法现象自然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另外这些人的中还存在着“执法者就是管理者”的特权思想,权钱交易的现象在执法队伍中也普遍存在,“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的观念还没有在这些执法者心目中普遍形成。

(五)历史遗留,执法环境仍旧艰难

城管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难以得到管理相对人和社会群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大多涉及社会的弱势群体,其中折射着社会诸多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城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更成为了各种矛盾集中的焦点。这些矛盾和问题决不是单靠城管部门能够解决的,面对弱势群体谋生手段的需求,面对相当一部分社会群众的不理解,执法难度之大可想而知,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给城管执法造成巨大阻力。违法建筑、违章占道屡禁不止,小摊小贩和城管玩“猫抓老鼠”、“游击战”的游戏,城市管理取证难、处罚难、执行难;“暴力抗法”事件频频上演,极大地影响了队伍的士气和风貌。城市不仅仅是高层次精英人群的城市,它应该是个包容各类不同档次人群的综合体。确实,这些流动商贩的出现给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带来了很大麻烦,但是是否就因此对它一律取缔呢?社会舆论普遍同情弱者,媒体导向热衷于城管执法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的负面报道,市民对城管执法的偏见、抵触情绪给城管执法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而这个矛盾的深层次考虑就是城市管理职权行使的价值正当性问题。

三、改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对策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城管的一系列问题,应在充分的理论研究基础上,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入手。要有对城市管理职责清醒的认识,要有“以民为本,服务社会”的本质执法理念,在完善城市管理体系的进程中,必须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理性分析,大胆尝试,切实增强服务型城市建设,保障落实城市管理的责任,以务实、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城管执法工作的科学发展,为社会的和谐进步奠定良好的基础。

实践证明,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是必要的。那么未来应该如何完善这项制度,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相应的法律法规

完善法律体系,这是改善城管执法环境的基础。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缓解执法者和执法相对人之间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矛盾,使其在执法过程中有足够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解决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明确城管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职能、执法手段。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对目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认真调研,尽快制定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抵触的内容进行修改,从公权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界定等方面重新“洗牌”,建立审批权和处罚权相对分离、独立的新的法律体系,使之适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确立的分权制度,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更大的认同。另一方面要制定城市管理法,通过国家立法将原各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能划转给地方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在与其他部门协调的过程中能有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以保障良好的城市管理秩序,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工作有了法律的支持,才能可持续发展。

(二)推进体制改革,适应发展需要

在推进体制改革之前,我们必须要明确归口管理的问题。有专家建议国务院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全国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的管理工作,实现全国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的法制统一和规范管理。我们应当建立完善指挥协调机制,对城市管理实行统一的指挥,落实监督工作。由于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加之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和谐执法工作,使其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还必须进一步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健全各项执法制度,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实现和谐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禁止执法人员的随意执法行为;尽可能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归并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能,理顺执法管理体制,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改变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分散、政企不分的现状。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实行执法网格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

(三)要疏堵结合,实行人性化管理

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这是不容置疑的。城管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熟练掌握城管执法业务知识,经常接受培训,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尤其要注重提高专业法律知识和执法业务知识。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明确“服务”意识,认识到执法者同时也是服务者,在热情、周到、及时、高效地履行职能的同时,积极探索提高执法效率的途径,提高执法质量。

城市管理中,最普遍、管理难度最大的问题就是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治理-反弹-治理-再反弹-再治理,似乎成了一个怪圈。城管要立足以人为本,寓服务于管理,从“只堵不疏”到“堵疏结合”,逐步规范、标本兼治。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百姓需求是政府的责任,只要政策引导得当,城管执法相对人也会选择合作而非对立的方式。这就要求管理者要从现阶段城市发展水平及人们的经济状况出发,研究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办法,在城管执法的具体政策上,更多地体现执法相对人和公众的权益。根据一些城市的经验和做法,可按照“三不”和“三分”的原则来处理,即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影响群众生活秩序和治安的前提下,区分行业、区分区域和地点、区分时间进行规范管理和疏导。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门科学,城市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环境,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城市管理部门如果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科学化、亲民性的管理体制,加强对无证违法商贩的引导和教育,推广文明执法,更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何采取一些更具有人性化和人情味的管理方法来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服务,这正是城管执法工作者应该探讨和追求的目标,城市管理要注重交流与沟通,实现管理者与市民间关系的和谐,不断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更新的步伐不断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学习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凡是时代发展的新知识,都是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的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中要投入更大的精力,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学习研究的新领域,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严格执法程序,建立监督机制

执法程序是限制随意执法的前提,是规制随意执法的重要手段,执法程序一

旦设定并法律化后,作为城管执法主体必须遵循程序的规定,按程序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去开展工作,否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作为被执法对象可以依该程序确定城管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以有利于更有效地、更及时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有效地监督了执法主体的主观随意性,限制了权力的任意扩张。因此,城管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依法办事。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引入一套听证程序,结合城管执法的特点,从听证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听证的告知、通知制度,公开听证制度,主持人及其回避制度,抗辩论制度,听证笔录制度,听证卷宗,举证程序等等,设计出一套相对固定的专门针对城管执法的听证程序。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城管阳光执法,同时进一步避免城管执法与相对人产生强烈冲突,这无疑是化解当前症结的良药。同时,为了扩大对城管执法监督的广度,可聘请相应的执法监督员,增加媒体对城管的曝光力度,设立市民投诉制度,以此强化社会、群众对城管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监督,使城管执法决策更加体现公众利益。只有如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才不会因为执法机关程序的违法而受损害,也可以减少相对人的对立情绪。

(五)鼓励创新思路,改善执法环境

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于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简单地用老方法、老观念来看待,必须用创新的思维,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坚持疏堵结合,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用法律手段去引导、去规范。

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会遇到各类问题,比如群众消极抵制、不配合执法,更有甚者在执法中还会出现谩骂、围攻、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情况,出现的这些问题,说到底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这就要求我们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思考行政执法工作,把工作的视野拓展,开创新思路,新政策,创新地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我们跳出行政执法传统的思维模式、工作格局,对新时期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新的思考、新的认识。

四、结语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

展和各地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扩大,城管执法人员素质的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总体来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律规范,特别是职能权限尚未得到科学合理的界定和细化,仍然存在着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足的缺陷,面对相对人的质疑,经常处于尴尬的境地;[5]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虽有一定成效,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亦存在着众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关注和探讨。

只有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和谐执法,行政执法工作才能真正得到群众的支持,才能促进而不是阻碍和谐社会的建设,才能通过行政执法真正营造一种和谐共容的局面。城管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只有得到了社会的认同,我们才能使城管执法走出现实困境。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形象,需要城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序管理和文明执法,要做到有序的科学管理就需要继续解放传统的管理思想,在管理的方法和方式上不断的创新,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而政府方面应当及时做好信息的公开,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早日在真正意义上做到“服务型政府”,为城管的执法活动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和舆论导向。

参考文献:

[1]应松年、袁曙光主编:《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7页

[2]李骏:《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思考与探索》,中国城市发展网,荆州市沙市区共青团

[3]张生贵:《拨开迷雾看城管执法》,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4]贺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缺陷与完善》,《法制与经济》2008年12月(总第188期),湘潭大学法学院

[5]印美玉:《城管的行政法地位现状及前景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6]陈书成:《行政法视野下的城管执法问题及对策》,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7]郭静华:《城管细节不容忽视》,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03期.

[8]魏其华:《加强城管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长江建设出版社,1998年,第02 期.

[9]吕娟、徐飞:《市里游动的无照商贩》,2002年,第10期.

[10]龚瑞生:《在城管中系情于民》,2003年,第10期.

[11]贾霄燕、顾敏敏、陶红茹:《论城管柔性执法》

[12]罗建国:《对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和困难的思考与对策》,城市管理与科技2006(4) .

[13]叶晓川:《城管执法权的制度困境及其出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理论与改革》,2008年3月.

[14]韩德利.《城管问题的法制解决》.石家庄:石家庄学院学报,第11卷第5期.

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城市管理是城市建设的延伸,是巩固城市建设成果、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县乡以整治市容市貌、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为重点,以“整脏治乱”工作为切入点,不断加大城市管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城市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管理工作面临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日益增多,城市管理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为进一步加强县乡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当前县城市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近年来,县乡在城市规模扩张方面成效明显,但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老城区历史欠帐较多,建设滞后,还属于小城小规模,增加了城市管理的难度,也影响了城市管理的质量。一是市政设施不够完善。老城区道路狭窄,城区公共绿地少,绿化率较低;垃圾中转站和投放点欠缺,公厕数量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手段还处在比较原始的阶段;农贸市场数量不多,布局不尽合理,无法满足居民生活需要。二是各类专业经营场所硬件设施不完备。一些维修店、作业加工店、服务洗车店、废品收购站等不符合营业前置条件,如室内无场地占道经营作业,洗车店不设沉淀池,污水直接排放下水道或河道,餐饮店达不到前堂后店要求,油烟未经处理自然排放等等。三是部分住宅小区内部功能不全,车库、停车场、垃圾池等必须设施配套不足,影响了居民生活。此类情况特别是在亚中商城亿家超市及其对面的菜市场周边比较严重。 (二) 市容秩序比较混乱。一是占道经营现象严重。目前,县城主次干道均存在流动摊、店外摊占道经营,占道修车、洗车、作业加工等现象。部分专业市场内部管理不到位,不少经营户在市场外围摆摊或游动占道经营。二是交通秩序管理不规范。机动车辆乱停乱靠、乱上人行道,行人不遵守交规,青年路随意横穿马路等现象十分普遍。三是广告设置随意性大。一些商家在部分路段随意悬挂广告牌,或在店铺门前占道摆放招牌,乱贴乱画、非法小广告等城市“牛皮癣”还未彻底根治。特别是电线杆,小区过道、电梯内乱涂乱画乱贴。

关于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县城管局舒勇 2009年,是我县“项目建设服务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新方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常态工作机制,同时理顺执法体制,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经过调研,现将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县城市管理局设一室二科,为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和法规宣教科,根据相关职能设七个二级机构,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园林绿化管理所、市政维护处、渣土管理办公室、城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和广告管理办公室。 城市管理工作是打造优良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增加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城管各部门通过艰辛的努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大城管”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网络不断向纵深延伸为充分调动城管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的发展,县城管局在完善县城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在各乡镇设立了城管中队,城市管理工作向全县推进,同时进一步将城市管理的重心下移,落实基层工作责任制,建立了局领导不定期检查、局督查室日常督查、二级机构自我督促的“三级督查”工作制度。在县委县政府的有效协调下,县城管局与其他一些相关部门有机联动,共同推进城管执法工作,

解决了过去部门间执法职责交叉、单打独斗、衔接不顺的弊端;与高塘岭镇政府联合,建立了城市管理与社区联动工作机制,使城市管理深入到县城每一个角落。 2.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机制,有效解决了一些城管难题 如通过疏导与执法相结合,控制流动摊担的无序蔓延,尝试摊点管理新途径,在电子街等地设臵早夜市摊片,引导民众规范经营,有效改善了以前零散、混乱的局面。又如在环卫方面率先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很好的解决了城区面积迅速扩大与清扫管理严重滞后的矛盾。又如城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了一些背街小巷、无人管理的小区等垃圾乱扔乱丢、管理乏力的问题。 3.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和人性化,执法效率不断提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望城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工作,在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注意疏堵结合,取消了每月立案罚款的硬性指标,强调办案质量,实行“首犯不罚制”,教育、警告与处罚相结合,去年办理的497例案件中,没有一例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有效保证了城市管理良好畅顺的状态。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时间不长,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等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执法依据不足,法律法规保障不到位 虽然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但城市管理缺乏一部高效、规范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给综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支撑,因此给我们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造成了执法难

浅论城市管理执法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摘要】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行与推广,越来越突出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它是我们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建设,搞好行政执法廉政建设的关键和核心。它体现了现代法治,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乃至腐败这一精髓思想。同时也是对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思想的贯彻和落实,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遵循和实践。如果说合法行政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么合理行政主要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言,是体现亲民、爱民、执法为民的—个手段。 【关键词】城市管理依法行政自由裁量合理

【前言】 1.什么是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5。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一般城市管理所研究的对象主要针对狭义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 2.我国现在城市管理现状分析 (1)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同时,也将使城市管理面临严峻考验,比如: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应对外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如何调整行政执法人才结构、引进精通外语翻译兼执法人员以及配备中外文对照的城市管理法律文本和警示标语牌;如何面对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参与城市公共设施投资与经营管理等。 (2)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新挑战。面对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都市圈的大幅扩容,市区人口将越来越多。因此,城市管理必须考虑加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调整行政区划、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城市规划工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立快速高效的交通体系;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问题,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新挑战。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成分、物质利益、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势必带来人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由此给城市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城市管理氛围尚未形成的情况下,执法队伍在执法中遇到的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等问题,困扰着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3.目前城市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群众性、流动性较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情况复杂。我国在城市管理中也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 (1)执法环境差。城市管理需要举全社会之力,但目前还没有形成齐抓共管以及理解、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的格局。首先是少数市民缺乏法律意识,对执法队伍的检查采取逃避态度甚至抵制举动。其次是部分市民文明意识较差,经常出现违规闯红灯、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再次是说情风盛行,严重影响公正公平执法。 (2)管理对象复杂。一是部分经营户法制意识较差,善于与执法队员“捉迷藏”,想尽一切办法“钻空子”。二是失业人员(含下岗工人)和进城农工以及孤寡残等弱势群体,他们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执法机关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9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函[2001]14号) 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条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共109项) 一、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等户外设施,擅自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和宣传画廊、灯箱、牌匾、旗、幌等户外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强制拆除;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和条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期限等要求设置,未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宣示物和灯饰设施,逾期未拆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或者未对临街围挡立面进行美化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按照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清运渣土不及时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进行硬铺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临时设施摆放、搭建不整齐的

2019年城管综合执法现状及反思

城管综合执法现状及反思 不论对于执法者,还是行政相对人,“暴力”都不该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在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暴力的强制手段,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剥夺公民财产的行为,永远应该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并依宪法和法律而行,依司法程序而行。与此同时,对已经形成共识并正在探索实践的制度创新,不宜轻率否定、随意抛弃,更不能指靠多用强制手段来支撑旧格局。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几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天翻地覆变化最大、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几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致使城市管理过程中“七八顶大盖帽围着一个破草帽”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城市管理执法改革后,以前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空档

现象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矛盾也就相应集中,主要反映在城管执法依据不足、城管执法手段单一、城管执法程序不严、城管执法暴力倾向严重、城管执法责任脱节、城管执法经费匮乏、城管执法队伍不强、执法理念滞后、执法环境不佳等等问题。以上种种矛盾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城管执法者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暴力冲突不断、城管执法者随意扣押相对人财物、“砸摊子”、“抢车子”等粗暴、野蛮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紧张,大大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制约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然而,我们所见到了上述现象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责任发生了横向转移,但由于原有机关的工作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职能并未随之转移,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机构获得的权力、人员编制和经费是有限的,而管理职责和义务却是无限的,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和防护装备,城管执法人员既没有人身安全保障,也缺乏执法权威,以致出现XX城管执法人员李志强被小贩剌死这样极端的案例。尽管城管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问题又并非简单的只言片语可以厘清,但社会舆论往往同情弱者,因此,对城管执法过程中不当行为的无情指责、各种争执的演变就成为了“最弱势群体”与“最委屈执法者”之间的“恩怨”纠缠。面对城管执法中的上述“两难”局面,政府相关人物和部门、城管执法人员是不是应该有所反思呢? 三、对城管执法现状的几点反思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及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 1997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批准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到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实行了这一制度。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要求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03年,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二者的关系及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一步纳入了综合行政执法的轨道,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十年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得到了整合,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面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行政执法状况,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是正确的,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完全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城市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充分体现了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和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引起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在法律保障、机构设置、管理体制、执法方式、队伍建设、社会参与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

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城市建设和管理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基础和首要任务,城市建设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和提高城市品位三个方面;而城市管理则是一项社会性系统工程,是城市软环境的建设,是城市的形象、政府的形象,也是城市市民的形象。只有秩序的繁荣才是真正的繁荣,而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渴望的。城市管理包罗万象,关系到千家万户,大到人们的生存环境,小到人的衣食住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市管理面临的新课题越来越多,其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如何加强科学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当前我市城市管理现状 近年来,在市委高度重视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我市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城市管理工作力度,通过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魅力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和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等工作,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城市形象得到了整体提升。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经历了由农村集镇向城市聚变的过程中,我市确立“以人为本、疏堵结合、管教并举”的理念,实施城市管理的“三个转变”,即由单一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由突击整治活动向长效管理转变;由依靠行政命令向

依法管理转变。同时确立经营城市理念,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方向,对一些养护维修作业逐步实行产业化经营,积极推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打下了基石。 2、改革体制,理顺关系。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我市抓住机构改革契机,成立了城市管理局,明确了其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改变了过去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一个部门的模式,实现了建管分离,形成了城市新的管理格局,依法管理城市有了良好的开端。 3、广泛宣传,扩大参与。加大了城市管理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建设美丽新东莞”,并向社会实行“三公开”即公开政务、执法程序和投诉电话,扩大市民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上的知情权、参与权,积极引导群众支持现代城市管理。 二、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加快推进城市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尽管日益得到市、镇各级政府重视而有所改善,但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人口密集、整体素质较差、经济运行质量不高城市人口的增长,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目前,从经济不发达的农村集中流向沿我市,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引发资源配置、劳动就业、福利保险、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人口质量存在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这种不适应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和对策研究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和对策研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构建完善的城市管理执法管理体系是城市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以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为论述点,对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为人民提供满意的城市环境。 标签:城市管理;执法;改革;以人为本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或者经济或文化中心,是人类活动的集中区域。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环境下,行政机关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要切实发挥其管理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有序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通过行政执法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发展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市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的执法工作。 1.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启动于199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是我国城市行政执法体系日益完善。随着全面依法战略的实施,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执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前,我国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问题的影响,进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的发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门明确了城市行政执法主体之后,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形成了执法合力,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环境。三是实现了执法形式的多样化,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经验。尤其是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执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各种腐败行为。 我们在肯定我国城管执法所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1.1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有待加强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结合当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还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薪酬划定标准不高。通过调查大多数的城市,尤其是基层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他们大多数属于“临时工”,工资水平不高,这样容易导致他们出现消极执法的情绪;而且基于“临时工”没有编制,因此其工资不能从财政资金列出,这样无形就会增加行政执法的文明难度。二是财政资金对行政管理执法的经费投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很多城管部门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导致其行政执法的设备不完善,最终影响执法效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是政府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着一座城市的整体形象,也直接体现出一方水土的社会文明程度.城市管理包罗万象,大到生存环境,小到衣食住行,涉及千家万户.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市管理面临的新课题越来越多,开展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加强科学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日益重要。?一、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问题综述? (一)城市承载功能不足,总体运行质量不高?城市人口的增长,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目前,大量人口从农村集中流向经济较发达的城镇,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引发资源配置、劳动就业、福利保险、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与之相伴的是,城市新增人口的整体素质与城市发展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为,文化素质上,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难以达到生产、经营、管理各类岗位的技术要求;文明修养上,观念意识、言行举止等诸多方面,层次较低.? (二)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当前城市管理体制未理顺,条块关系不协调,制度安排不合理,城市管理难以形成合力,难以形成共同负责、共同参与、互相配合的体制机制,城市管理仍处于行政命令与依法管理并存、严格执法与暴力抗法同在的复杂矛盾冲突中。主要表现在,是管理观念上的“重建设轻管理”、“先建设后管理"、“看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还未真正扭转过来,还未摆脱传统管理模式;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隔、纵横交错,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和措施不落实,导致工作中往往相互推诿,削弱了行政效率。城管部门责大权力小,难以起到协调作用;执法手段上的不足。城管执法缺乏必备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缺乏有力、有效的强制实施措施. (三)市民文明素质亟待提高?建设现代化城市必然需要文明程度较高的市民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然而由于社会人口流动加快,城市人口动态性强,构成日益复杂,部分流动人群多以追逐个人经济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当个人私利受到影响时,城市文明往往便被抛在一边,各种旧有观念和不良习惯就自觉不自觉地进入了城市空间。由于受到经费、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城市文明的宣传教育机制和长效约束机制难以形成。?二、应对措施初探?由于城市管理工作的牵涉面广、任务量大,更具有复杂性、艰巨性、服务性等特点,我们应当从宏观的角度,以开阔的视野去看待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力提高执法效率,全面提升执法水平。?(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作 依法行政,就是要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化,它要求执法部门严格将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到处理城市各类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去,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要强化执法力度,尤其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处罚公平公正,杜绝情绪执法、人情执法;二是要规范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制度管理人、约束人,并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有效约束执法行为,做到管有依据、罚有力度、惩有程序。?(二)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认识搞好城市管理对维护城市运转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作用,发挥城市政府管理职能,把城市管理摆上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以法治为基础,理顺城市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门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的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系统.破除重建轻管的传统观念,实行建管并重,突出城市管理,在强调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到位的同时,加强综合管理,建立强有力的城管网络体系。?(三)加强宣传教育,改善执法环境 着力发挥宣传教育对预防违规、违章现象发生、赢取公众理解与支持、改善优化执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职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1、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对擅自在建筑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对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6、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7、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不作履盖,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8、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9、对擅自占道经营,随意摆摊设点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

理; 10、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1、对在张贴栏外或者指定范围外粘贴悬挂广告、标语和各类印刷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2、对县城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依照执法局《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 1、对攀折树木、践踏草坪、毁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对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用、挖掘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或者在行道树上钉、刻、栓、挂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对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对县城的绿化管护依照执法局《县公共绿地管护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1、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工作体会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明显改善。在城管执法收到这些显而易见的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城管执法队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老同志,他们工作热情高,有着丰富的城管工作经验,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对缺乏,在法制意识渐强的今天,这与执法者身份不符,更与法制社会不符;还有一部分是新城管,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同样有着满腔的工作热情,然而由于执法的特殊性,也使得这些执法队员产生了一些心理问题。如:自卑心理:部门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群众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都不同程度的给城管执法者带来了自卑心理;矛盾心理:城管执法的对象一般是下岗职工、无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这部分人中很多一家子就靠一个无证小摊点谋生,境况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执法队员在对他们执法时同情心与职责与法律相矛盾;厌烦心理:由于城管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失去兴趣,丧失信心,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权心理:执法队员执法时间长了就会觉得执法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国徽,身穿制服,可以高高至上;不安心理:城管执法中常见的暴力抗法给城管队员心理上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大批外来工涌入**,有些外来务工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私开无证诊所,私设摊点,占道经营等行为屡见不鲜。在他们想来,他们是靠劳动来养家糊口,既不偷又不抢,城管就管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当城管队员在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依法教育时,他们表面接受教育,实则跟城管队员玩起了游击战术,反正摊照摆,你城管队员到东,我就到西,你到西我就到东,这样对他们长期教育无用后,城管队员对他们的执法方式就容易变的简单粗暴的怪状中去。对他们来说,一个小摊点可以是他们一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城管队员在对他们取缔时,会表现出强大的抵触情绪,“谁断我生路我就与谁拼命”的想法就会产生,这就又陷入了暴力抗法的怪圈。

浅谈“城市管理”与“为民服务”

“ 浅谈对“城市管理”与“为民服务” 的几点认识 自毛泽东同志 1944 年在张思德同志追悼会做了题为“为人民服务”的演讲后, “为人民服务”就成为我党群众工作始终不渝所坚持的宗旨。几十年来,中国 共产党始终坚持这种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谱写了一首首勤政为民的不朽之歌。 毫无疑问,在现代化城市管理工作中,我们亦必须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我们 一切工作的宗旨深入践行,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整洁优美、秩序良好的城 市环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市委市政府打造和谐宣城、幸福宣城的宏伟目标。 二零一一年是宣城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为民服务年”,如何在全局干部职工中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如何在城市管理中践行“为人民服 务”宗旨,使广大市民满意,是实现我局“为民服务年”各项工作目标的关键 问题。为此,笔者通过长时间思考,有如下几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是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城 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一切 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新时期,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是与时 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执政为民。执政为民,具体到一点,就 是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在这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了与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历史传承和具体的统 一。永远服务于人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 肉联系,是党的生命力所在,是党保持先进性的不竭动力,是党和国家事业兴 旺发达的根本保证。 俗话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想、信念对人的激励作用是很大的,它使人们 在行为中产生一种强烈的意志和情感。这种意志和情感是人们进行有目的实践 活动的一种强大的精神动力。一个人树立了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他就会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要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城、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在新形势下,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法律体系、理顺执法机构的体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才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才能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 关键词现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观念更新;科学性 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综合执法保障,我们所说的综合执法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保障下,某一个行政机关集中性的行使城市管理领域中的某些相关的行政机关(甚至几个),采取行政处罚权方式的行政执法制度。是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它依照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依据其最基本的原则,从而将城市管理领域中长期存诸多弊端得以解决。其中较为成功的有:执法机构纷繁复杂,执法职能相互交叉,重复处罚问题以及没有利益的都不管,有目的和利益的的争着管理,利益大的就多管点利益小的就少管和不管。 1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在我国对于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法》中对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规定成为了城管进行执法的依据。但是其中也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的权力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行职责范围,其颁布的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处罚权利,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这一现象在严重损害法律严肃性的同时,更是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之不顾。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一些城管执法人员在对执法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通常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很少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执法人员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以及相关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对执法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处罚。这种对行政程序的践踏实际上已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当中所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正是城管人员对执法程序的漠视,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和困难。 1.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念落后 部分行政执法领导者常常漠视法律的存在,自认为法律只约束平民百姓,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在行政实践中表现出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更有甚者还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还有一些执法者将法律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在实践中通常是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就拿来实用,不利的就不予执行。更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则法制观念淡薄,个别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较差,不注重政治学习和自身修养,把执法权当作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对广大人民群众态度粗暴,滥用职权,肆意罚款,甚至依仗手中的权力肆意践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一、实施主体: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办理部门:顺庆分局 三、联系电话: 四、监督电话:12319 五、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维权渠道: 1.在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或者在 3个月内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南充市政府法制办投诉。 六、行政处罚事项(共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B- 行政权力名称: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B- 行政权力名称: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知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知识 1、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答: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又称综合执法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有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围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3、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何重要意义? 答:目前,在我市城市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管理脱节及越位、错位、缺位,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成本高的问题,“十几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三个和尚没水喝”、“龙多不治水”,就是所有问题的生动体现。管理见成效,靠突击整顿,抓一抓、好一阵,稍一放松,迅速回潮,风头一过就滑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改革的办法加以解决。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是可以防止多头管理和扯皮现象发生;二是可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三是可以降低工作成本;四是有利于精简机构。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创建文明城市的迫切要求。 4、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容是什么? 答:是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容是:城市社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 5、原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哪些问题? 答:(1)职权交叉,相互扯皮,城市管理责任难以落实;(2)重复执法,多头收费,群众合法利益难以维护;(3)条块分割,政令不畅,政府工作难以贯彻到底;(4)投入不足,忽视管理,执法水平和队伍素质难以提高。 6、如何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关系? 答:(1)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互相依存、互相促进。城市建设是基础,创造出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为城市管理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必要的技术条件,同时也对城市管理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由此促进城市管理的发展。没有城市的建设,就谈不上城市的管理。另一方面,城市管理是关键,是巩固城市规划建设成果、营造良好城市秩序、发挥城市功能的必要手段。实践证明,管理出效率,管理出效益,管理出财富。良好的投资环境蕴含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城市管理搞得好,可以少花钱甚至不花钱多办事。(2)城市建设与管理不协调,给城市发展造成巨大阻力。长期以来,城市管理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不平衡,导致城市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城市整体效能得不到体现,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3)正确解决城

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目前我市城市管理显现“四多”现象,即“流动摊点多、违章建筑多、小街小巷多、弱势群体多”。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面临着“人手少、任务重、压力大、经费少、要求高”的实际状况,而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管理力量不足,管理不能全面的问题已日益突出,如何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形成“大城管”格局,最终实现“全覆盖、经常化、高水平”的城市管理,应该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思考的重点问题,也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找材料,到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一、××区目前在城管方面的主要做法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工作体制,实现重心下移。理顺城管工作体制对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区委、区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提出了“条块结合、合理分工、分清责任、区别对待、统一执法”的指导思想。2005年初,区城管执法分局按照“强化属地执法、健全管理机制”的指导原则,在曲江、文峰街道开展城管执法大队派驻街道试点工作。今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又在汶河、东关两个街道推广了这种做法。目前,区内的四个街办均有城管执法大队派驻,形成了“分局、大队、中队”三级执法网络,通过城管执法大队派驻街道,不仅健全了城管执法的基层网络,而且实现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目标,使街道城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得到了延伸和拓展,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体现,主观能动性得到了进一步发挥。对辖区内出现的问题形成有效的互动,初步形成了“条为块服务,块为条分忧”的局面。 2、逐步健全基层网络,城管工作逐步向社区延伸,强化关口前移。在城市管理工作中,通过健全组织网络,自上而下,形成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使工作不断向基层延伸,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实行城市精细化管理,是城市管理的最终目标。按照城市管理“全覆盖、经常化、高水平”的要求,构建城市管理网络,不断延伸触角,努力实现全覆盖。市、区、街道三级城管人员配备相对合理,而作为承担大量基础性城市管理任务的社区,由于没有专职人员和经费,城管工作不能保持延续性和长效性。对此,结合近期实施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加大了对社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投入,给社区配备了专门的电脑接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明确社区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所有的权利和相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并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案件办理及回复率,量化考核各社区的工作落实情况,努力形成“权责一致、保障到位”的新社区城管体制,新机制的实行已经切实增强了社区工作人员城市管理的意识和责任心,提高了问题的处置率。 3、加大保障力度,逐步加大城管经费和人员投入,增强管理和执法能力。随着城市建成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城市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城市管理任务不断加重,区政府逐年加大了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投入,政府拨款逐年增加。2002年拨款532.6万元,2003年拨款611.7万元,2004年拨款789.7万元,2005年拨款978万元,h 上述费用含环卫经费和专项经费。今年,还专门投资120万元,用于建设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在全区的4个街道和29个社区设立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在人员上,也尽可能的创造条件配齐城管执法人员和协管(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员,通过市、区两级政府逐年努力,区城管执法分局的人员已从最初的正式执法人员50人,协管员30人,逐步发展为正式执法人员88人,协管员120人,结合城管执法大队派驻街道,各街道也按照1:1比例相应配备了协管员,目前,各街道的城管队伍都有30人左右。 二、存在的问题 1、城市管理网络不够完善。目前,“三级管理”中街道一级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在城市管理中发挥的管理作用还不够充分,尽管各街道都有城管卫生科,但由于人员编制及经费落实不足,城管卫生科尚未发挥显著的第三级管理作用,社区也没有城市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和处置力量。 2、城管工作经费缺口大。2006年,区城管执法分局预算共需经费约584万元,其中仅正式人员的人头经费就需330万元,而实际预算拨款359万元,相差225万元。环卫经费缺口更大,2002年经财政局、审计局审计,当年缺口526万元,2003年缺口288万元,2004年缺口205万元,2005年缺口180万元,2006年预计缺口200万元。街道、社区的城市管理工作经费至今也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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