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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原理与实务

版权信息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刑法原理与实务/梁丽主编.—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14.2

ISBN 978-7-5544-0555-0

Ⅰ.①刑… Ⅱ.①梁… Ⅲ.①刑法—中国—教材 Ⅳ.①D92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4)第029239号

刑法原理与实务

梁丽 主编

责任编辑 杨柳 刘峥嵘

封面设计 张宁

责任印制 殷戈

出版发行 黄河出版传媒集团

出版发行 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

地 址 宁夏银川市北京东路139号出版大厦(750001)

网 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6042045.html,

网上书店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6042045.html,

电子信箱 jiaoyushe@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6042045.html,

邮购电话 0951-*******

经 销 全国新华书店

印刷装订 宁夏雅昌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印刷委托书号 (宁)0013033

开 本 880mm×1230mm 1/16

印 张 16.5

字 数 240千字

印 数 1000册

版 次 2014年2月第1版

印 次 2014年2月第1次

书 号 ISBN 978-7-5544-0555-0/D·16

定 价 37.95元

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

编写说明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这本《刑法原理与实务》就是其中一部。

本教材是法律及相关专业课程《刑法原理与实务》的基础性教材,也是学院教育教学体制改革专业教材之一,主要是为了适应中职法律专业教学的需要,依据专业发展和从业岗位要求而编写。本教材本着“轻理论,重技能”的理念,突出并考虑中职学生特点,注重案例教学及法律实务处理能力培训,通过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服务。

本教材内容共分为两大部分,十九个学习单元。第一部分“上篇”为刑法总则,包括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形态、共同犯罪、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刑罚概述、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刑法的追诉时效十一个学习单元;第二部分“下篇”为分则,包括罪行各论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八个学习单元。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到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在每一个学习单元中,根据本单元的特点,设立若干学习项目,在每一个学习项目中,又设立“案例导入”“基础知识讲解”。

“实务训练”和“练习题”等学习模块。在知识结构的安排上,首先明确学习重点,以基础知识为主,尽量做到深入浅出,精练易懂,用生动的案例贯穿整个学习过程,以启发提问和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

本教材由梁丽担任主编,负责统稿,各学习单元撰写人员如下(以撰写单元先后为序):

梁丽:第一单元、第六单元、第十六单元

任景辉:第二单元、第七单元、第十一单元、第十四单元

李凌环:第三单元、第十五单元

马军:第四单元、第十七单元

杨玲:第五单元、第十三单元

苏小宁:第八单元、第十二单元

薛芳:第九单元、第十八单元

陈小龙:第十单元、第十九单元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参考或引用了一些著作、教材、网络媒体资讯等资料,借鉴了一些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有的进行了注释或列于书后参考文献中;有的可能疏于呈列,敬请见谅,在此我们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之处,衷心希望各位专家、同人批评指正。

编写组

2014年2月

上篇 总则

第一单元 刑法概述

【学习目标】

掌握刑法的概念、特征;了解刑法的制定根据、任务和体系。

【案例导入】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着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吐出了3000元,这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自己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自己的,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问题】

请问本案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为什么?

【基础知识讲解】

项目一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刑法的分类

(一)广义刑法。

1.刑法典。立法机关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性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我国的刑法典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公布了8个刑法修正案。

2.单行刑法。在刑法典之外单独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是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目前我国的单行刑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一些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如《著作权法》《森林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注意】

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规范,后者是其他法律规范中附带指明罪刑的规范。

(二)狭义刑法,即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一)刑法内容的特定性。

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其他法律中涉及违法及法律后果的部分针对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二)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

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三)刑法强制的严厉性。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注意】

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突出特征在于它的严厉性。

案例导入中,王某第一次误取3000元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但他明知取款机出现故障,出于贪念又取出2万元占为己有的行为则属于刑法中的犯罪。

项目二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一、刑法的根据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二)刑法根据的内容。

1.刑法创制的法律根据。

宪法是我国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根据,当然也是刑法的立法根据。刑法的有关具体规定,都是以宪法为依据,并且通过惩治有关的犯罪行为,保障宪法有关内容的实施。我国刑法以宪法为其立法根据,就必须在自己的领域内具体贯彻宪法的规定,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便没有法律效力。

2.刑法创制的实践根据。

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从刑法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多年来同犯罪作斗争行之有效的、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独创的制度,刑法都作了规定,例如管制、死缓、自首、立功、正当防卫等。

二、刑法的任务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任务的内容。

根据《刑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直接关系到政权和制度的巩固及社会生活的正常与繁荣,因此,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我国刑法的重要任务,为此,刑法专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使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获得了有力的保障。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刑法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刑法坚决保护公民所享有的人权,对严重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强奸妇女、绑架等都规定有严厉的刑罚。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环境的强有力法律武器,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等各类犯罪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项目三 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总体上分为总则、分则、附则。总则和分则各为一编,其编下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刑法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

一、刑法结构

(一)总则。(计5章)

1.刑法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2.犯罪。

3.刑罚。

4.刑罚的具体运用。

5.其他规定。

(二)分则。(计10章)

(三)附则。(第四百五十二条)

二、章、节、条、款、项及有关“但书”的理解

(一)条、款、项在法条中的表现形式。

1.条是表达刑法规范的基本单位。配置在各编、章、节中的刑法条文全部由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号。

2.款是设于某些条之下的单位。采用另起一行的办法来表示。

3.项是某些条或款之下设立的单位。采取基数号码进行编号。

(二)但书的含义。

1.“但书”是指在刑法条款当中,如有用“但是”连接用来表示转折含义的,则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学理上称为“但书”。

2.我国刑法条文中“但书”表示的具体意思:

(1)是前段的补充,如第十三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是前段的例外,如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告诉才处理,又但书指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是前段的限制,如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练习题】

填空题。

1.我国刑法总体上分为()、()、()。总则和分则各为一编,其编下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的划分为()、()、()、()、()、()。

第二单元 刑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标】

掌握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案例导入】

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李某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多家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问题】

根据本案例,请思考应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基础知识讲解】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是各个部门法都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在刑法中的特殊体现。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简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是指:

1.罪之法定,刑之法定:犯罪行为的界定、构成要件以及刑罚处罚的种类、具体量刑幅度事前由刑法加以规定。

2.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在本节导入的案例中,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词典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因此,严格从罪刑法定原则解释组织男性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其基本内容可以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支撑形式的侧面的思想基础主要是尊重人权主义:要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必须有事先明文规定的法律,而且不得对法律作类推解释。

1.法律主义。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的法律定罪量刑。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用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适用事后法,意味着国民必须遵守行为时根本不存在的“法律”,这会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自由。由于适用刑法的效果通常导致刑罚,而刑罚是剥夺性的痛苦,故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刑法对事后法的禁止极为严格。

3.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类推解释的要求经历了由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到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过程。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正是为了实现刑法的正义。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法定性必须有特定的刑种和刑度。如果刑法只是规定对某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没有规定特定的刑种和刑度,司法机关因为没有适用刑罚的标准,事实上也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一方面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罪刑的均衡,因而符合法治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度的原则。实质的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使刑法成为尊重个人自由、实现社会公平,实现实质的法治。

1.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

2.正当性,是指刑罚法规中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必须有关于该行为为犯罪的合理根据,而且刑罚与该犯罪必须相均衡或适当。首先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其次,要求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

(四)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的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首先要求刑法内容的完备性,明确规定罪与刑的对应关系,因而促进刑法内容的完善;其次促进刑事立法内容与刑事立法技术的科学性。在犯罪构成具体特征、适当设置刑种刑度及与罪责相适应的法定刑,并在法条表述上达到确切、统一、严谨。

2.对刑事司法的意义。

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首先,有助于强化执法意识。刑事司法人员通过正确的司法活动来达到刑法目的。其次,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强化了执法意识,同时也为刑事司法提供完备、科学、便于操作的法律武器。最后,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仅要贯彻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而且还要受到刑法条文立法原意的制约,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概念。

所谓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也即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意味着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基本要求是:

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

3.对一切犯罪行为,应当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的,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

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追求的是任何人在刑法面前的平等,而不只是多数人或者绝大多数人的在刑法面前的平等。本书认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平等地认定犯罪。一方面在定罪上必须平等。不允许有罪认定为无罪,也不允许将重罪认定为轻罪;反之亦然。另一方面,对于没有犯罪的任何人,也必须平等对待,不能随意动用刑法侵犯其法益。

其次,平等地裁量刑罚。一方面,在犯罪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同的情况下,所处的刑罚必须相同;另一方面,该判重刑的不得判轻刑,该判轻刑的也不得免除处罚;反之亦然。

最后,平等地执行刑罚。对于判处刑罚的人,应该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平等地执行。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概念。

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即指犯多大的罪,就应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早渊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最古老、最朴素的表现形式。现代法治社会摈弃了这一原则的朴素表现,做到严厉的刑罚分配给严重的犯罪,轻微的刑罚分配给轻微的犯罪,中等程度的刑罚分配给中等程度的犯罪,从而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就具体内容而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分解为下列三个方面:

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罪质,就是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统一表现的犯罪性质。

不同的罪质表明各种犯罪具有不同的危害程度、行为人责任大小的不同。如危害人身权利的犯罪重于侵犯财产的犯罪、故意杀人罪重于故意伤害罪等等,就是由各自的罪质决定的。所以,坚持刑罚与罪质相适应,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

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不同案件的犯罪情节不同,即使罪质相同的案件,其危害程度也不相同。要使刑罚真实反映形形色色的具体案件的危害程度,量刑就理所当然地还必须注意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具有的不直接反映罪行的轻重,却可以表明他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程度及其消长的本身情况,包括罪前的和罪后的情况。犯罪人罪前一贯品行良好或有劣迹、有无前科等等,以及罪后自首或逃避罪责等等,虽然对他所实施的犯罪本身没有直接影响,却可预示其改造的难易程度和再犯罪的可能性大小。把这种人身危险情况作为决定刑罚轻重的根据之一,符合刑罚目的的需要。

【实务训练】

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为了验证“笨狗熊”的说法能否成立,先后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三只黑熊、一只马熊和一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烧伤,其中一只黑熊双目失明。

【问题】

对刘海洋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判刑,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练习题】

一、选择题。

1.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

A.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

D.改造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

A.立法上的人人平等

B.平等地裁量刑罚

C.平等地执行刑罚

D.平等地认定犯罪

3.以下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理解正确的有()。

A.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B.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C.有罪必罚

D.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4.对于相同或类似案件,不同法官作出过于悬殊的判决,或者对于情节显著不同的案件作出相同判决,这是违反()的。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D.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判断题。

1.对于某一行为来说,如果其社会危害性很大,即使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也能定罪。()

2.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3.《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

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

第三单元 刑法的效力范围

【学习目标】

理解刑法效力范围的基本原理;掌握并应用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规定。

【案例导入】

李某、王某(均系中国公民)在2003年8月受雇于英国某轮船公司工作期间,当该轮船停泊于法国某市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酗酒、打闹,因声音过大,受到同去打工的中国公民程某的制止。李、王二人不听劝阻,反而恼羞成怒,公然杀死了程某,并抢劫了其他船员的钱财,然后逃逸。2个月后,二人被法国警方抓获。

【问题】

对李某、王某的犯罪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追究?为什么?

【基础知识讲解】

项目一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效力的问题。它实际上所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其中包括对地域的管辖和对人的管辖。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任何一个有独立主权国家的刑法,都会对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在刑事管辖权问题上,由于各国在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和历史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各国所采用的刑事管辖权原则也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属地原则。

又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二)属人原则。

又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其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三)保护原则。

又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四)普遍原则。

又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来看,既有其合理性,又有其局限性。因此,对于上述原则不能只单纯地采用其中一种原则而排斥其他原则。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采用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空间效力原则。我国刑法也采用这样的原则。

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六条至第十条是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坚持和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的立法思想。

(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1.对《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理解。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主要的和基本的管辖原则。

本款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家主权管辖的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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