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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巡查细则

路政巡查细则
路政巡查细则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岳阳管理处

路政巡查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辖区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工发【2012】171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属各路政中队路政巡查工作应按照本细则实施。

本细则所称的路政巡查,是指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连接线)、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高速公路合法权益,巡逻检查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路政中队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根据责任路段的划分,科学合理编制巡查计划,认真组织路政巡查,规范详实填写巡查记录,切实提高巡查效率,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各类损坏路产路权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

路政巡查频次为路面全线巡查每天不得少于二次,桥下空间、涵洞巡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恶劣天气、特殊情况下应适度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

第四条路政中队每月25日之前编制下月路政巡查计划,并报管理处路政安全科备案。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

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含夜间)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路政安全科应加强对本单位路政中队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对路政中队做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五条路政中队应加强同本辖区经营单位、养护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工作,严格履行巡查职责,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六条路政巡查车辆应符合《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规定,相关证件和标志标识应完好、完整。

第七条路政巡查装备包括取证器材、安全设施、勘查设备等。

取证器材包括摄像机、照相机、探照灯、执法记录仪等,安全设施包括反光锥筒、发光指挥棒、指挥旗、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防毒面具等,勘查设备包括皮尺、测距仪、望远镜等。

第八条路政巡查主要内容:

(一)巡查路面时应重点检查路面状况、公路标志标线、隔离栅、护栏、里程牌等路产设施外观情况。

(二)巡查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时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

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在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行为;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的行为;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行为;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等。

(三)巡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有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建筑控制区地面构筑物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设置广告、通信电力杆塔、围墙等设施的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四)巡查高速公路桥梁等重点位置时应重点检查:

1、是否有在高速公路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安全活动的行为;

2、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的行为;

3、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

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设施的行为;

4、在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采砂的行为;

5、未经公路机构确认,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行为;

6、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船舶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的行为。

第九条各路政中队按辖区路段情况进行分班巡查,合理安排巡查人员、班次,提高巡查效率。路政巡查应当采取专用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和电子巡查为辅的方式。电子巡查可采用固定视频监控系统和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方式,配备车载移动监控视频的路政车辆在巡查时应开启视频系统。

第十条路政人员巡查前必须对巡逻车辆,取证器材、安全设施、勘查设备等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警灯、报警器、通讯和装备的正常使用;出巡时,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穿反光背心,佩带标志和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文明用语。

第十一条路政巡查每班必须有2名(含)以上路政人员。巡查时司机在正驾驶位,目视前方,观察路面情况,安全驾驶;副驾驶位人员巡查右侧交通设施、路肩、边坡、桥涵通道和建筑

控制区状况;后排人员左侧位,巡查左侧的交通设施、中央隔离带、天桥等情况。必要时开展步行巡逻(检查桥涵、通道、隧道、排水设施、建筑控制区等)可在最右侧护栏外,面对来车方向步行巡逻。

第十二条实施路政巡查过程中,应当遵守各项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当班班长负责关注上路人员人身安全,确保巡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第十三条驾驶路政巡查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巡查中开启警示灯,保持匀速60-80km/h行驶,不得擅自驶离辖区路段;接到突发事件处理指令时,速度不得超过该路段限速;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十四条巡查时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停车检查时,巡逻车应在就近的停车港湾或最右侧路肩停放,开启示警灯和示宽灯,人员从右侧下车进行处置(驾驶员除外)巡逻车不得熄火;需要横穿公路时,应先观察通行车辆,在距行驶车辆300米以外疾步穿过公路;夜间穿越公路时,应晃动强光手电筒和红色停车牌;严禁呼唤当事人横穿高速公路。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下的巡查要求

公路工程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作业需要封闭施工或半幅封闭施工路段的巡查要求:实施不间断巡查和不定时巡查的模式;

遇有重大事件保畅通任务的巡查要求:适当加大巡查频率,

延长巡查时间,加强与交警等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及信息共享,加强对过往车辆的科学引导,最大限度的保障公路畅通。

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巡查要求:巡查工作应符合相应应急预案中要求。

第十六条检查、制止公路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并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路政巡查人员进行路政巡查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巡查中发现违法案件,证据确凿、适用简易程序的可按规定当场予以处置;适用于一般程序的,要做好调查工作,按程序处理,并制止违法行为。

(二)巡查中发现在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调查基本情况,责令立即停工,恢复原状,并下达执法文书,对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依法查处。

(三)巡查中遇有交通事故,立即通知交警、施救、养护部门,做好路产损失的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工作并依照路产赔(补)偿程序进行处理;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可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损坏的公路设施及时通知养护部门修复。

(四)巡查发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寻求增援和协调处理,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情或事故进一步

扩大,并及时上报路况信息。发现可能发生各类灾害或事故的隐患,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治或防护,依法保障公路及其设施完好。

(五)巡查中发现路产设施损坏、丢失、破损时,应立即勘验现场,查找证据,向交警或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协助公安部门调查、联合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六)发现桥梁、涵洞等出现违法搭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人为堵塞现象时,应通知相关部门清理;对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及时立案,依法查处。

(七)发现路面范围内有障碍物并能够自行清理的,在确保自身安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可先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处理。

(八)发现公路标志、标线不清晰、不规范、遮挡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完善。

(九)发现高速公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等损毁,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做好现场保护,同时通知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及时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十)巡查施工作业现场,检查发现施工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按规范立即改正,并按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改正的,可作出停工决定,直至规范为止。

(十一)巡查中发现滞留故障车,应主动停车询问;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立即设置安全标志后,通知车辆救援服务单位进行施

救。

(十二)巡查中发现恶劣天气时,及时通知监控分中心在信息情报板更新警示信息。

(十三)发现群众遇到困难,需要紧急求助高速交警、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帮助。

第十八条路政巡查日志应当随车携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填写。

路政巡查日志记录的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姓名、巡查车辆号牌、巡查路线、到达事发或车辆调头时间及地点桩号、案件发生情况(时间、地点、人物、车牌)、处理情况、处理案卷号、巡查人员签字、交接班情况、上级巡查意见等。

巡逻人员应当认真、准确、客观填写巡查日志并签字,做到记录内容详实、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编造。

归队后由值班负责人阅示,并组织讲评、反馈信息、分析原因、研究解决措施等,督促及时履行好法律文物品的内业移交和交接班手续,及时补录路政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路政文明执法工作规范》、《路政执法人员“八不准”》、《行政执法禁令》、《文明执法忌语》等规范开展路政巡查执法工作,严禁吃、拿、卡、要,收受红包,接受当事人宴请以及礼物。

第二十条坚持文明执法,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过程中,若遇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有影响或预见到要发生影响安全的行为时,要及时处理。遇有重

大路政案件,难以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做好现场秩序维护。

第二十一条巡查人员上路巡查时不得擅自脱离巡查路线和巡查集体,对出现漏查、漏管或不查、不管、不作为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或被监督检查到的,从严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路政中队在接到举报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不得借故拖延或不出现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从严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路政中队负责人要加强对中队人员的教育,路政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路政巡查职责的,检查发现将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

路政大队管理制度

路政大队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发挥公路综合效益,按照“建管并重、以管理为主、保障畅通”的方针,经研究决定,特制定路政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路政大队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三个中队,内勤二名。 二、管理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 2.保护路产、路权,无堆积物,保护路标、路牌、路树等附属设施齐全无缺失; 3.维护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4.实施路政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类损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加强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各类; 5.审批(跨)越农村公路的事宜,对特殊情况下挖掘、占用、利用、搭接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超限等通过农村公路的案件进行审批;

6.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目标任务 1.履行管理职责; 2.确保管理路段无障碍物、无安全事故、安全畅通; 3.确保公路各种标志、桥涵、路树、附属设施等齐全,无丢失、无损坏; 4.及时认真按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下达路政管理计划,落实所下达的路政管理计划,严格奖罚制度; 5.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理各种违法案件; 6.及时完成所里下达的其他临时性任务,保证政令畅通。 一中队任务 主要负责区域:士何线、前石路东段(安良至冢头大李楼) ①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保持管理线路无堆积物、无违章占道,附属设施完好; ②及时完成所管理线路的清障及损坏公路案件的处理; ③管理线路无安全事故; ④及时完成大队交办的各项临时性任务,保证政令畅通; 目标任务负责人:李朝阳 二中的任务 主要负责区域:中薛路、前石路西段(西黄道路口至郏县汝州交界)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

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路政巡查的内容: (一)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 设施; 3、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 路上行驶; 5、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6、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篇一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制订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是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专用车,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下部分即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20CM*20CM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项上,排灯中间配饰红底白色公路路徽标志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车内统一安装80-100标志声音为“单音断鸣调”。 第四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志、示警灯和警报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五条凡安装示警灯和警报器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必须持

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按规定参加审验。 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可使用示警灯或警报器: (一)查处损坏、损害公路路产行为或超限运输车辆; (二)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或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维持公路建设、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非执行公路路政管理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和示警灯。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示警灯、警报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生丢失应及时向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申报并及时更换。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只能用于路政管理执法,禁止用于与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应及时注销或清除文字标识,收回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第十条对配备的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没有做到专车专用,一经发现,收回该车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对驾驶人员私自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调离工作岗位。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篇二为规范执法车辆管理,进一步提高车辆使用效能,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按照安全第一、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章制度3篇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章制度3篇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 __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做好法律法规的 __。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道路施工和地下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班时间为:8:00时——14:00时,中班上班时间为:14:00时——次日0: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0:00时——次日8:00时。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交班人员如有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班。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为有效打击各类侵害破坏公路的违法行为,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整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制定本巡查制度: 一、路政人员在巡查时要依法行政,防治结合,应坚持包括节假日在内每天上路巡查,遇有特殊情况应有专人昼夜值班,对易发生事故路段或遇有严劣天气应增加巡查密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巡查时开启电话保持联系畅通。 二、路政巡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2名以上人员上岗,着装整齐,举止端正,证件齐全,要认真观察路两侧状况,及时制止并查处各种侵害、破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做到边巡查、边宣传、边清除、边处理,加大公路的路政监管力度。 三、路政巡查人员应按照路政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秉公办案,文明执法,树立路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路政巡查车要保持车况良好、整洁,上路巡查时时速一般不应超过60公里,严禁高速行驶,夜间或通行条件较差时应开启警示灯减速慢行,并携带有灯光的警示牌,穿反光背心,执行任务时不许脱线行驶。 五、路政巡查人员如遇有交通阻塞,要及时疏导交通,热情为过往车辆和群众服务,如遇当场不能处理的案件和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

六、巡查完毕后,当事人要在巡查记录上做详尽的记述,路政主管负责人要经常检查路政管理情况,及时审阅路政巡查记录,并予以批示。 七、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路政巡查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路政巡查人员上路巡查时要带好路政宣传资料、取证器材、路政法律文书等。 九、路政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如发现路面破损、边沟堵塞、标志号缺损等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给养护部门。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日常养护巡查制度资料

巴陕高速日常养护巡查制度 为了及时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情况和收集高速公路路况信息,以便及时、合理地安排维修和清理,确保营运安全、道路畅通,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水泥砼路面养护规范》、《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中对日常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养护巡查的分类、内容及频率 日常养护巡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特殊检查。 (一)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主要是对路面、路基、桥涵隧、沿线设施、绿化、管理服务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 调查频率:养护管理中心每周三次(周一、三、五);养护施工单位每周三次(周二、四、六,国家法定假期);路产管护大队每天一次。 (二)经常性检查 1.路面 在完成日常巡查工作内容的基础上,重点是对裂缝类、松散类、变形类和其它破坏的地点、长期观察,作好预防性养护工作。检查己修补路面

的施工质量和效果。 调查频率:养护管理中心和养护施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 2.路基及结构物 检查的内容为《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内容,重点是对路肩是否有损坏;边坡是否稳定;边沟、排水沟、截水沟、跌水井、泄水槽等排水设施有无淤塞、排水是否通畅,进出口是否完好;挡土墙、护坡、桩板墙、抗滑桩等支挡结构物有无变形、损坏,泄水孔是否堵塞。 调查频率:养护管理中心和养护施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 3.桥梁 检查的内容为《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中规定的“桥梁经常性检查表”内容。 调查频率:养护管理中心和养护施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 4.涵洞 检查的内容为《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中规定的“涵洞经常性检查”和“涵洞定期检查”内容。 调查频率:经常性检查由养护施工单位每月进行两次,定期检查由养护管理中心和养护施工单位每年进行一次。 5.隧道 检查的内容为《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03)中规定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内容。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早期破损、显著病害

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制度

保定市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和收集高速公路路况信息,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及时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情况,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公路日常养护巡查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工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工区辖区高速公路。 第二章巡查内容 第三条日常巡查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交安设施、绿化工程。 第四条路基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基稳定性,边坡水毁情况,路肩是否有杂物堆积,排水设施是否齐全畅通,挡土墙等路基构造物是否发生位移变形等。 第五条路面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面有无影响交通安全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路面是否有新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坑槽、拥包等明显病害。 第六条桥隧构造物巡查内容:主要观测桥面铺装有无损坏,伸缩缝、泄水孔有无堵塞,上下部结构有无破损、变形。 第七条交安设施巡查内容:主要观测防撞护栏是否完好,标志标牌指向清晰,完整。

第八条绿化工程巡查内容:主要观测互通及边坡两侧树木健康状况,有病害情况及时处理。 第三章巡查要求 第七条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巡查的内容和方法,具备一定的公路养护管理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车辆,所辖高速公路里程在50km以内至少安排两名巡查人员和一台车辆,50km以上至少安排3名巡查人员和两台车辆,巡查车辆应有明显标识,装备黄色警示灯。 第九条巡查人员应本着全面、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公路巡查。 第十条巡查人员应定人、定路段、定内容、定时间。高速公路巡查频率每天不少于2次,夜间巡查每周1次。在汛期、冬季清雪防滑及重大活动期间,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和巡查时间。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在进行巡查工作时,必须着安全标志服,携带米尺、相机、巡查记录等用品。 第十二条巡查以车行目测为主,巡查车速一般控制在40km/h,按规定开启示警灯。遇到需要停车检查的情况,应停在紧急停车带上。必须停在行车道上时,应开启巡查车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车的前方迅速完成检查或测量作业。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巡查签名实名制。巡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病害发生的具体位置,准确描述发现的问题,巡查结束后,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严禁伪造巡查记录。

路政工作制度

路 政 工 作 制 度 (西柏坡高速公路-LZ-03) 1 路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根据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处路政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1.1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路政机构按一般程序办结的路政执 法及行政许可案卷。 1.2 案卷评查的内容如下: 1)执法主体和人员是否合法; 2)对象是否合格; 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4)证据是否确凿; 5)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程序是否正当; 7)手续是否完备; 8)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9)法律文书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10)是否按规定送达; 11)立卷是否归档及时,案卷是否装订规范; 12)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1.3 路政科(支队)及各路政大队要成立由负责人、内业、外业人员组 成的案件评查小组,负责案卷评查工作。路损案件每月评审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采取定期评查方式进行。

1.4 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考核内容。案卷评查结果记 入个人执法业绩档案。 2 路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接受社会监督,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制定本制度。 2.1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如下: 1)执法主体; 2)执法人员身份; 3)执法依据; 4)执法程序; 5)路政管理职责; 6)路政制式车辆号牌; 7)执法监督机构、举报电话; 8)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2 将公示内容在办公场所(包括路政许可审批办事大厅)予以公示, 执法车辆、所辖路段公示监督举报电话。 3 值班制度 3.1 各路政大队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3.2 接听电话首先使用标准文明用语“您好,青银路政××大队!”, 严禁使用不文明用语。值班报警电话在第三声响起后必须有人接 听,严禁长时间占用值班报警电话,应保持值班报警电话的畅通。 3.3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解答问题要耐心、细心,做到语言文明,态 度热情,并做好电话记录,及时传递、处理各种信息。 3.4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脱岗、饮酒等有违反规定的行为。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路政巡查 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淇滨区农村公路路产保护力度,加强路政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淇滨区交通路政巡查中队具体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工作。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应加强对本单位交通路政巡查中队工作的监 督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本单位路政巡查中队做出书面意见和整改通知。 第三条交通路政巡查中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和路政巡查计划,实施路政巡查,规范详实填写路政巡查日志和交接班记录,不准弄虚作假,如违反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交通路政管理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编制下季度路政巡查计划,并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含夜间)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交通路政管理所在局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应加强同本系统建设、养护单位的横向联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积极推进联合巡查模式,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节约路政巡查成本。 第六条路政巡查每班必须有3名(含)以上路政人员。路政人员出巡时,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扎制式武装带或穿反光背心,佩带标志和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文明用语。 第七条路政巡查工作必须配备功能完好的巡查装备,包括巡查车辆、通信设备、勘查设备、抢险救护装备、作业标志及法律文书、有关票据等。

第八条公路路政巡查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发现和纠正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非公路标牌等行为; (四)纠正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检查监督公路施工现场通车安全保障措施情况; (六)检查监督路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 (七)协助处置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现场; (八)及时为求援(助)者提供帮助;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和护送; (十)实施特殊勤务和专项整治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单位路政巡查中队分两个班组,即主班和副班,白天巡查为主班,夜间备勤为副班,主班和副班工作交替安排。主班和副班交接班时间为每天的早8点晚6点,如有变动以实际安排为准。 第十条交通路政管理所为确保路政巡查人员安全,为本单位路政巡查中队全体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路政巡查时,要指定安全员,负责关注所在班组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路政巡查人员在夜间、雨雾等能见度低的条件下执行任务时,必须穿反光背心,路政巡查车辆遇情况临时停车时,车应开启双跳灯,遇有人拦车、求助或报警时,应立即下车,但不要离巡查车太远。 第十二条路政巡查应当采用路面车辆常规巡查、定时巡查、徒步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巡查等。每天巡查无特殊情况,只少巡查一条县道,五条乡道且巡查时间累计不少于7小时。每班组每月巡查天数不少于14天。村道的巡查可结合县、乡道一同进行。

日常巡查制度

汾平高速公路(桥涵)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及时掌握和收集高速公路路况信息,及时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情况,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公路日常养护巡查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汾平高速公路。 三、工养部负责管辖路段的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养护工区负责具体实施。 四、建立联动机制,工养部、路政大队、收费站应互相配合,及时沟通,收费站收费及路政大队巡查时如发现路面漏撒、坑槽以及沿线设施损坏等公路病害时,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同时通知工养部,养护工区应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记录、处治。养护人员在巡查时如发现有侵犯路产路权的行为,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通知路政部门及时处理,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目的。 第二章巡查内容 公路巡查包括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一、日常巡视检查指平常为了掌握公路路况和交通运行状况等而进行的巡查,巡查以车行目测为主,辅以摄影或摄像,巡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病害发生的具体位臵,巡查中发现的堆积物、

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能清理的,必须立即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一级汇报;日常巡查由养护工区实施。 日常巡查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沿线设施。 1、路基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基稳定性,边坡水毁情况,路肩是否有杂物堆积,排水设施是否齐全畅通,挡土墙等路基构造物是否发生位移变形等。 2、路面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面有无影响交通安全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路面是否有新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坑槽、拥包等明显病害。 3、桥涵构造物巡查内容:主要观测桥面铺装有无损坏,伸缩缝、泄水孔有无堵塞,上下部结构有无破损、变形,桥梁栏杆、桥头示警桩、限载标志等是否齐全整洁完好,桥下河道是否有非法挖砂取土等现象。 4、沿线设施巡查内容:主要检查护栏等防护设施有无缺少损坏,各种交通标志、标线有无残缺、变形、歪斜、污染、颜色不鲜明,可变信息板有无故障,里程碑(牌)、轮廓标、防撞桶等设施有无缺损、褪色、剥落和污染等情况。检查公路沿线绿化植物的养护管理,记录新发现的缺株、死株、病虫害、妨碍视距、影响交通安全、遮挡标志牌等情况。 二、定期检查指为了掌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制定养护工程计划和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而实施的检查(每年6月、

路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319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路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路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及时调查、报告和处理火灾事故,分析、吸取火灾事故的教训,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及总队、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队内所有工作场所火灾的预防、火灾扑救工作,以及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总队办公室是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主控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全体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各支队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总队所属各支队要建立健全本支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实履行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办公室是总队机关办公区域消防器材、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拟定消防器材的维护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并定期进行检修,做好巡检和检修记录。 第六条总队所属各支队对本支队内的消防安全设施、车辆、器材负全面管理责任,应指

路政管理制度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 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道路施工和地下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 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 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 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班时间为:8:00时——14:00时,中班上班时间为:14:00时——次日0: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0:00时——次日8:00时。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交班人员如有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 班。 三、巡查任务 (一)检查路况、公路路产和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二)发现和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

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掌握公路路况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及其沿线实施损坏情况,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障公路行车安全、畅通、舒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并根据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巡查内容 第二条上路巡查主要以目测为主(特殊情况可用仪器检测),实行日查、月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第三条路基巡查内容:路基是否沉陷、路肩有无病害;路面有无坑凼,排水设施是够完好通畅、有无违章占道现象。 第四条桥梁巡查内容:人行道板、伸缩缝、栏杆是否完好,泄水孔是否堵塞、桥墩台是否发生移位;水沟、涵洞是否淤塞。 第五条绿化巡查内容:公路沿线的绿化有无病害。死亡和缺失及路产路权的维护。 第六条其他沿线设施巡查内容:边坡是否稳定;沿线设施、标志、标牌、标线、减速设施是否完好,标志、标线是否清晰。 第三章上路巡查职责 第七条各养护站站长为本标段巡查员,每天上路对所管路段进行巡查,掌握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防患措施,发生应急情况及时向所通报,每天填写巡查记录,每月对巡查情况进行小结并报所养护科。 第八条养护科工作人员不定期、经常性上路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标段搞好公路日常养护,养护站每日巡查发现的病害必须记录在巡查记录里以便拟定小修计划。 第九条养护科每月定期对全所管养公路进行检查,公路所每季度对全所管养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组由所领导带队组织相关科室进行,按照《公路日常养护检查考评办法》进行全面检查考评,并填写公路质量检查记录备案,公路所按考核的分值计发标段当月工资。 第四章上路巡查应急处理办法 第十条各养护站在巡查时,若发现沿线设施、路基、路面受损或出现轻微的病害,应作好巡查记录上报养护科,有养护科编制小修工程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养护站在巡查时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情况,无法现场处理的必须立即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立即向所里报告,由所领导召集工程科及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如遇路基严重沉陷,边坡垮塌,严重水毁,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等重大情况,公路所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同时按所制定的防灾减灾预案实施,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尽快恢复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在巡查中如发现占道、挖掘、砍伐行道树,超限运输等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报告,路政科应以书面形式通报执法大队处理。 第十四条作好防洪抢险工作。各标段必须坚持雨前、雨中、雨后查路、查沟、查桥(涵)的“三查制度”。 第十五条养护巡查车,每周出一个巡查通报,包括里程、专人记录JBS的轨迹分析。

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制度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路政管理与公路养护联合巡查机制,不断提升公路养护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路政管理工作,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养护生产力水平,提高行业管理效能,提高公路服务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我大队辖区公路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形成密切协作、权责明确、分工负责、运行顺畅、管理高效的公路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公路管理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公路服务。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路政、养护人员之间的交流学习。通过互相交流学习各自职责,努力促进路政为养护保驾护航,养护当好路政“千里眼”的良好联动局面。 (二)强化路政与养护巡查工作间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即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路面、路肩、桥梁等有病害或出现路面污染情况时,及时通知养护管理部门清理维护,确保路面洁净、美观;养护人员在公路养护巡查过程中发现损害路产路权行为时,第一时间通知路政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 (三)强化路政部门与养护管理部门优势互补,有效应对路面突发事件。养护人员在路面保洁及小修保养施工等养护工作中,路政人员利用行政执法优势为养护工作维持现场交通秩序,防止养护作业进行时的各类突发事件;养护管理部门应积极利用机械及人力优势,协助路政部门做好执法及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四)强化应急处置能力。遇有特殊气候、特殊路段或出现公路塌陷、水毁、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在上级统一指挥下,安排道路巡查,增加巡查频率,及时互通信息,增进协作配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现场事态,同时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五)完善联合巡查考核奖惩机制。严格落实责任管理制度,划分责任路段,养护、路政分别将责任落实到人,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对于工作开展不力、达不到考核标准的,视其情况轻重,月度考核给予相应的绩效兑现。

路政管理制度

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路 政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2017年

一、总则 (1) 二、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2) 三、路政装备管理制度 (4) 四、路政案件管理制度 (9) 五、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11)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所辖公路及其内设、下设各科室、路政大队及路政中队。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班时间为:8:00时——16:00时,中班上班时间为:16:00时——次日0: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0:00时——次日8:00时。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交班人员如有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班。 三、巡查任务 (一)检查路况、公路路产的情况。 (二)发现和查处超限超载等各类路政事案。 (三)控制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现场,并迅速上报。 (四)依法处理超限超载等路政案件。 四、巡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二十四小时巡查值班制。 (二)路政人员巡查时,必须身着制服,戴制式帽子,穿反光背心,

携带执法装备。 (三)巡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时,路政巡查人员应在十分钟内出警,尽快赶到现场。 (四)保持巡查车干净整洁,工具配备齐全。 (五)严禁巡查车未经批准驶离所辖路段。 (六)巡查过程中,要保持车速不超过60公里每小时。 (七)巡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路政大队具体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公路路政巡查范围为各大队辖区内的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公路路政巡查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检查公路施工现场通车安全保障措施情况; (五)监督检查路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 (六)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和护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路路政巡查方式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巡查等。每月上路巡查不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易发生侵害路产路权和重点线路要根据需要加大巡查力度,进行重点巡查。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详细记载巡查

情况。 第六条路政巡查每班必须有两名以上路政人员。路政人员出巡时,要按规定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执法时必须亮明身份、用语文明、礼貌待人。路政巡查车必须是有“中国公路”标志的车辆并装有示警灯。 第七条公路巡查工作必须配备功能完好的巡查装备,包括巡查车辆、通信设备、勘查设备、抢险救护装备、作业标志及法律文书、有关票据等。 第八条巡查处理: (一)路政巡查中,发现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处理。对损坏公路路产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当场处罚和索赔;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巡查结束后应及时处理或移交其他办案人员处理,不得拖延,移交工作须办书面手续,以备日后核查;案情重大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二)路政巡查中,发现公路路障的,按照职责及时排除。发现可能发生各类灾害或事故的隐患,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治或防护,依法保障公路及其设施完好。如遇突发公共事件或自然灾害,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或灾情进一步扩大。同时,立即将情况逐级上报,由上级部门酌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九条路政巡查时,要注意自身安全。路政巡查人员在夜间、雨雾等能见度低的条件下执行任务时,应穿反光背心。路政巡查车辆遇情况临时停车时,车辆应开启双闪灯。 第十条路政巡查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如存在下列行为之

军事化管理规定

水城高速公路管理处老鹰山路政执 法大队准军事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纪律严、作风硬、反应快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队伍,不断提高路政执法服务水平,树立良好路政执法形象,根据《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和《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队路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内务执法风纪与日常行为、军事训练与应急处臵、值班执勤备勤、学习与纪律等方面的准军事化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大队的准军事化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要求,管训结合、知行合一,常抓不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准军事化管理,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不断培养 — 1 —

过硬作风,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执法人员职责 第一节路政外勤职责 第五条贯彻执行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 第六条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严格对涉路施工的监督检查,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做好对相关单位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依法开展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第九条依法开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负责在许可项目审批前的查勘、定位和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2 —

第十一条检查监督所辖路段交通标志标线设臵情况,及时提出维护、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路政内勤职责 第十三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路政管理的方针、政策。 第十四条路政档案由路政内勤人员进行立卷、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票据实行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负责路政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的收集和审查。 第十七条在工作例会上,对路政相关工作进行汇报、分析、总结。 第十八条负责做好值班期间信息反馈、协调等工作,确保发生紧急情况后及时出警。 第十九条负责搞好公示事项的实施,接受群众和管理相对人的来信来访及举报的登记、解答工作。 第二十条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文稿。 — 3 —

路政大队管理制度

路政大队管理制度

路政大队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发挥公路综合效益,按照“建管并重、以管理为主、保障畅通”的方针,经研究决定,特制定路政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路政大队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三个中队,内勤二名。 二、管理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 2.保护路产、路权,无堆积物,保护路标、路牌、路树等附属设施齐全无缺失; 3.维护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4.实施路政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类损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加强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各类; 5.审批(跨)越农村公路的事宜,对特殊情况下挖掘、占用、利用、搭接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超限等经过农村公路的案件进行审批;

6.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目标任务 1.履行管理职责; 2.确保管理路段无障碍物、无安全事故、安全畅通; 3.确保公路各种标志、桥涵、路树、附属设施等齐全,无丢失、无损坏; 4.及时认真按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下达路政管理计划,落实所下达的路政管理计划,严格奖罚制度; 5.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理各种违法案件; 6.及时完成所里下达的其它临时性任务,保证政令畅通。 一中队任务 主要负责区域:士何线、前石路东段(安良至冢头大李楼) ①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保持管理线路无堆积物、无违章占道,附属设施完好; ②及时完成所管理线路的清障及损坏公路案件的处理; ③管理线路无安全事故; ④及时完成大队交办的各项临时性任务,保证政令畅通; 目标任务负责人:李朝阳 二中的任务 主要负责区域:中薛路、前石路西段(西黄道路口至郏县汝州交界)

路政管理制度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 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 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 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 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 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 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 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 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 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 道路施工和地下 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 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 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 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 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 班时间为: 为: 14: 00时——次日 0: 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 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 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 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 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 班。 三、巡查任务 (一) 检查路况、公路路产和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二) 发现和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8:00 时—— 14:00 时,中班上班时间 0:00 时——次日 8:00 时。 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 交班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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