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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摘要“彭宇案”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通过此案的判决,反映出部分人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运用不当。我国民事审判原则规定不能用推理的方法判断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定案的大前提和最重要的原则。

关键词彭宇案法律适用法的价值法与道德

作者简介:张坤,黑龙江鼎润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82-02

一、“彭宇案”始末

2006年11月20日,南京一位老人徐寿兰赶公交时跌倒,彭宇把老人送到医院,医药费4万余元。徐老人家属认为是彭宇撞到的老人,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3万余元。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彭宇和老人均不具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即45876元”,彭宇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经过多次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彭宇撤回上诉。

但在2012年,南京市一位政法系统的领导采访时却称,此前,大家所熟知的“彭宇案”的始末的真实情况不是如此,彭宇曾经承认过与徐寿兰发生碰撞。这一信息的披露使整个案件发生了转折,原本社会上各种舆论绝大多数对于彭宇在该案中的形象都是好人做了好事却被“恶人”徐老太讹上,但事实上却是彭宇的确与徐寿兰发生了碰撞。真实情况在五年之后才得以曝光,我们不禁要回望并从法理学的角度来透视在这过去的五年当中,“彭宇案”对当事人、对社会都产生了怎样深远的影响,并选取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

二、法律适用

“彭宇案”当中反映出了很多与法理学相关的问题。其中尤为重要的一项就是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的适用包括广义的法律适用和狭

义的法律适用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指的是司法机关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处理案件和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按照职权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狭义的法律适用指的是法院、人民检察院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审理案件的一系列的法律活动。

对于“彭宇案”一审判决,很多群众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此案褒贬不一,对于其中的判决依据的模糊和说明力不强的问题,很多人都认为是法官的专业素质不高导致了对于此案法律适用的不准确。但一审案件的主审法官王浩,也是一名法学硕士,能够作为法官,应当具有充分的教育背景、专业的法律水平支持其法官的角色。作为法官,其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必然知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民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判案原则。

此案的判决能引起众多争议,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任意扩大、不按照证据判案。判案推崇证据至上,全国人大委员会、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规定非常具体而严格,比如在早在1987年1月日《民法通则》第126条对“建筑物上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的倒塌、滑落、脱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除外,”此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也有了一些相关规定,为了规范民事证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一共83条,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什么情况下的证据应当认定,什么情况下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据适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鉴定,以及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分配举证责任,在判案中采取什么方法对证据予以取舍和认定与否。并且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应当裁判文书中予以阐明,尤其是证据是否采纳的具体理由,可以说,此证据规定的出台,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深刻意义,可操作性非常强,也非常具有针对性,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证据规定》对规定了绝对不应用推理

的方法定案,如果可以用推理的方法判决案件,就无形中过分放大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会直接导致其用主观意志判案,这样,裁判文书的结果很难息诉息访,解决纠纷。“彭宇案”的判决书,是笼统的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未充分说明论述判案的过程,尤其是对相关证据的采纳与否没有具体阐明,也没有进行论述,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审判原则,也不符合最高院规定的裁判文书书写格式。

其次,法官的道德水平不尽相同。第一,用常理和推理定案本身就表明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是按照各方提供证据的有效性作出的,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单纯的依据推理没有证据支持违反最高院证据规则的强制性规定。第二,法律和道德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法律是至高无上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加以约束。但是法官的职业道德也部分着决定着法律的实施是否真正体现着公平、公正。法官不应用自己的道德标准衡量具体案件,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最后,来自人民法院的上级部门以及法院外部的压力都对法律适用产生了影响。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对此案件也通过各种形式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多数人的观点都倾向于彭宇。网络使网友们在相对很短的时间内引起了全社会多数人的关注,直接或间接的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多数人对此案的评价也在短时间形成巨大合力,因此法院的判决在考虑舆论的同时难以做到独立审判。而案件最后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更加体现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间接影响了法院独立审判这一原则。据此,建议立法机关,综合越来越多的网上压力和社会合力,对此充分重视,制定相关规定,正确对待上述问题,使法院等司法机关能够最大限度的独立审判,而不能成为舆论娱乐的工具。

三、从“自由心证”的角度分析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是判决书,一些观点认为判决中数次按照“常理”进行推定,而未以证据加以认定事实继而作出判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民事诉讼判案的原则,在原告方未出示证明彭宇撞人的直接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未将举证不能的责任归于原告显然于法无据,相反却作出有利于不能出具证据的原告的上述判决,是以

“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定案。民法中即使证据不充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规定,法官对案件的判断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独立进行判断。那么一审法官是否运用了“自由心证原则”审理此案?首先要明白“自由心证原则”的定义。自由心证指的是根据审理中出现的资料及状况,基于自由的判断形成心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

法官必须综合考量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据的情况和调查的结果以及当事人辩论的全部内容,从而根据自由的心证判断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主张是否真实。因此,必须根据当事人辩论的全部内容和证据调查的结果来心证是自由心证的前提。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判断离不开推理。

而在我国,原则上判案不适用自由心证原则,但是在法律实践中法官确确实实享有自由心证也是事实。关于在本案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据效力的判断都有一定的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无论是公安局的笔录还是有关医疗费用的单据,都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关键事实。唯一有用的关键证据即公安局笔录却因为瑕疵而丧失了证明力。因为被告曾经提出调取此笔录,而公安局以一个不令人信服的理由予以拒绝,即公安局在装修,却又在其后丧失原件的前提下提供副本作为原告的证据,证据规定对出示证据应当是原件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在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的情况下,不应当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本案判决,最终是法官的自由心证起到作用作出的。

四、法律与道德

“彭宇案”对社会产生的一个重大影响就是对于社会道德的影响。“彭宇案”发生以后,全国许多地方都发生了相似的案件,媒体在进行报道时也习惯冠以“某某地彭宇案”的标题,其中也包括同样在社会产生巨大反响的2011年佛山小悦悦案。而这些案件中的相同点都是关于人性的冷漠,或者是施救者遭人讹诈,或者是如小悦悦般无人施救。老人或者病人倒地不起、路过或者围观者无人帮忙之事在各地不断发生,一些媒体怀着挖掘“新版彭宇案”的心态,只要发现

情节部分类似的事件,就大篇幅的报道、渲染。而且媒体也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或许之所以这样,其中有着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某些不信任、社会道德责任的缺失、对社会不良行为的愤怒,也有对法制不健全的担忧。在对这些案件进行报道或思考时,我们都不禁会提到“彭宇案”及其最终的结果对这一切产生、对社会道德产生的影响,去思考法律对于道德的相互作用及影响。

法律对道德的作用体现在:通过立法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法律强制力,通过法律实施活动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同样,存在问题的法律实施活动也可以对已经建立的道德原则和观念产生不良的影响。法与道德的思考。法与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互相渗透、互相制约、互相保障。但同时还要注意法与道德的区别,法律不应当去维护或强化道德秩序,然而当前社会所存在的问题是,当法律不能维护大众对于一种基本伦理秩序的需要时,人们就会怀疑甚至否定这种法律的正当性。我们应当注意到,法不是万能的,法律不能够将一切社会关系都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不能够也不应当重述所有道德要求。

五、结语

在这里,首先要提一下相关涉案人员如今的情况。涉案的鼓楼法院年轻法官,法学硕士王浩,“彭宇案”结束后已被停职检查,后调到某社区的司法所工作,不再从事审判工作;涉案的市某区公安分局的高级警官(一级警督、徐老太之子),也已被开除公职,而徐寿兰在不久前也已经辞世。所以对于整个案件来看,没有一方是胜利者,反而对各方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包括对于社会的影响。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同时要解决好事实认定和僵化地套用法条与一般理性的冲突。法院应当协调一般理性和具体法律规范,做出有利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理性地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灵活地运用法律情理和法律原则,实现公正与效益的统一。

参考文献:

[1]三联生活周刊.解密彭宇案从诉讼到调解的扑朔细节.2008年4月3日.

[2]东方早报.“彭宇案”是否错案,法院应有明确交待.2011年9月30日.

[3]李程程.试论司法过程中法律适用的困境.理论研究.2010年10月刊.

[4]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

社.2011.

[5]唐志军,王玉霞.信息、自由心证和法律判决对社会规范的影响――来自彭宇案的法与经济学分析.西部商学评论.2009年4月.

[6]汪海燕,胡常龙.自由心证新理念探析――走出对自由心证传统认识的误区.法学研究.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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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案例简介: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彭宇案”已经过去将近7年了,可是有关“彭宇案”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平息过,一方面是从那以后类似事件频繁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此案俨然已成为人们掩饰自身道德缺失的武器,见死不救的事件也开始遍布各大报纸的头版头条,此案中蕴含的道德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一.对道德危机与法制建设的反思 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 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但是我们从“彭宇案”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法律与道德之前最明显的区别那就是他们之间不同的评判标准,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都违反法律。因此在某些领域上道德和法律也会出现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对于本案,舆论普遍认为彭宇乐于助人是一种值得人们称赞的行为,从道德上讲是容易被人们所接受的,但

司法审判

近年来关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否该应用自由心证原则的讨论越来越广泛,自由心证制度作为司法审判由客观到主观转变的标致,在司法审判的发展历程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分析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利弊,进而结合我国国情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论证怎样才能使自由心证制度与我国司法实践完美融合。 关键字:自由心证;证据法;司法审判

自古以来,我国的各类案件的审理都讲求“人证”和“物证”,“人证物证俱在”才能宣判有罪。时至今日,司法审判依然需要有凭有据才能对案件进行判决。可见在我国的司法审判过程当中将客观事实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但在思想比较进步的西方国家早已形成一种比我国的证据制度更为灵活的自由心证制度。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起源 十七世纪中叶,整个欧美大陆都笼罩在封建统治之下,等级制度非常盛行,妇女在这种环境下毫无地位,这种封建统治反映到法律制度上,法定证据制度便得到了确立,这种制度规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者是否被采用,完全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很有限。当时的法律规定:男人的证言的证明力是高于女人的,而且贵族的证言证明力也是高于普通人的。这种具有严重人权歧视色彩规定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强烈反对,当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希望能建立一个新的证据制度,并让法官能在审判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从而能够更加灵活地办案,自由心证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二、自由心证的现实意义 自由心证制度作为现代法律制度与先进思想相结合的产物,标致着人类在如何运用所有的证据来查明事实真相的能力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近年来,自由心证制度以其灵活性和合理性收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在世界各国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现实意义在于: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根据自己多年的生活经验对案件的是非做出理性的判断,这样最大限度地解放了审判人员的思想,使其主观能动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审判的灵活性得到了进一歩的保障。 三、自由心证的利弊 (一) 自由心证的优点 自由心证制度出现之前,证据制度作为封建统治的有力工具,为群众灌输一种法律至上的思想,即一切都要依照法律,就连案件相关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都要由法律来规定,这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封建统治[1]。 自由心证制度出现之后,应用自由心证制度的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在承认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加入了主观思想的影响。因为随着文化的不断发展,成文法的

浅议“彭宇案”

浅议“彭宇案” 作者:王朗王绪花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 摘要2006年的彭宇案作为一起“道德官司”一度引起社会各界轰轰烈烈的争议和讨论。按照法理学家德沃金的理论,该案件的争议应当是关于事实的争议,并不是政治道德和忠实的双重争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在证明标准方面,法官判决依据的“社会情理”不符合“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证明责任方面,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之时,原告方作为引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否则就会承担的败诉的后果。 关键词道德官司事实争议证明标准证明责任 作者简介:王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绪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71-02 一、案件情况及影响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此案在11月有了新的进展,,双方实现了和解并未在二审中交锋。案件争议存在两个较大争议:一是案件事实,二是赔偿数额。 彭宇案一时引起了很强烈的社会反响,也引起了我们对很多法律问题的思考,例如司法体制、司法权威、法官自由裁量、事实认定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与传媒的关系问题等等,还有一些就是助人为乐,好心没有好报的普通大众的反应。

法理学分析、思考题

法理学作业 第一章导论 分析 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 (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 第二章法的概念 思考 请运用法的形式特征分析如下案件:一对夫妻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什么? (提示:这里关键要分析“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关系行为,还是个体行为 第三章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1.讨论:2002年,某省人大制定了一个有关本省未婚女性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国务院卫生部向全国医院系统下发了有关禁止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规定。假设某女A要求B医院为其实施通过试管婴儿生育后代的某些医学措施,B医院拒不接受,后诉至C法院。 问题讨论:C法院的法官D如何对此案做出判决?为什么? (提示:可以根据第10章的事例10-1来一并讨论此案) 2.分析 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假设家族成员A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继承权。后A诉至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二:其一,A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我国《继承法》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问题分析: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提示:这里涉及的是,对于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应如何选择适用) 3.分析 赖昌星犯走私罪,最后逃往加拿大。请以此案例分析,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之间的关 4.讨论 学生们依据法律对人效力的四个原则,讨论在不同原则支持之下,赖昌星是否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 第四章法的要素 1.分析 案情: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永彬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学英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俨然以妻子身份陪侍在黄的病床前。2001年4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学英。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伦芳拒绝执行该遗嘱,张学英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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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彭宇案”看司法价值引导 内容摘要: 在事实真伪难明的梦魇下,司法智慧催生了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和正当法律程序的建构实践。法官在价值选择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实现不同价值之间的妥协和调适,以最少的牺牲换取最大程度的社会利益保障。但在认定结果涉及社会主流价值评价与引导的时候,法官要注意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价值的引导功能。 关键字: 价值引导法律彭宇案 一、“彭宇案”及分析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上诉二审最终以双方庭外和解而撤诉终结,案件的最终彭宇承担10%的责任,赔偿了一万余元。 这个案件轰动一时,许许多多的媒体与公众都对这个案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媒体关于此事的新闻标题大体是“扶人却被判撞人赔钱南京小伙好心没好报”,“男子搀扶摔倒老太反成被告判赔4万”等等。网络上的热帖,更是几乎是

一边倒地认定彭宇不曾撞人,并且以此为前提,推断此案判决背后有“猫腻”,与徐老太的警察儿子有关,并且将之拔高为法律和道德共同失效的证据等等。从这些标题与言论中,我们可以接收到这样的一个信息,那就是媒体与公众对案件的认定是:“彭宇没有撞倒老太太,而只是把她搀起来了”。在许多人看来,彭宇案已经是农夫与蛇的现实版本,已经是道德沦丧的最佳证词。对于最后和解的结果,更多人认为是彭宇的懦弱与妥协,承担了本不应属于自己的责任。 其实,这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是多么严重,案件的参与人员也不是公众人物,赔偿数额也不是多么巨大。它之所以受到了人们如此的关注,是因为人们的汹涌的愤怒,这其中可以找到许多我们熟悉的社会情绪:对司法机构的不满、对道德人心的不满、对社会规则的不满……从普通网友到专家学者都有人认为,是南京“彭宇案”撞了道德的腰,让中国的道德水平倒退了30年。许多人认为,这个案件带给我们的是对现实道德的又一次失望,认为以后如果再有老人倒在地上,有的人是根本没有想扶起老人的想法,而有的人却是不敢扶了,除非直到有一天有法律明文规定有扶起老人的义务,违反将受到处罚。难以想象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这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只能是法律义务,却没有丝毫的道德意识。在我看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凭着常理办案,推论“不理亏心虚不扶人救人”,法官抛开了“主动做好事”的可能,基于一种“非道德”的角度作出了“非道德”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增加了道德的风险性,直接影响了道德的姿态和走向。 二、司法引领社会价值 自柏拉图在西西里岛构建理想国的实验失败后,退而求其次,主张以法治国,认为法律是第二等好的治策。①人治说在西方就已成昨日黄花。在法治化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虽然有时候法律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对出现的新情况一时无法适应,使人们心理上产生合情、合理、不合法的认识,但法律作为道德冲突协调者出现的,它是在道德冲突无法调和的情况下产生,其在法治社会中与道德相比是更为主要的调整手段,人们清楚地知道法律凭借其独有的强制力,为了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有利于人类和平和发展的社会秩序,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它,不论谁违反法律都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非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以成法律规范。只有最低限 ①王哲:《论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摘要“彭宇案”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通过此案的判决,反映出部分人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运用不当。我国民事审判原则规定不能用推理的方法判断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定案的大前提和最重要的原则。 关键词彭宇案法律适用法的价值法与道德 作者简介:张坤,黑龙江鼎润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82-02 一、“彭宇案”始末 2006年11月20日,南京一位老人徐寿兰赶公交时跌倒,彭宇把老人送到医院,医药费4万余元。徐老人家属认为是彭宇撞到的老人,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3万余元。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彭宇和老人均不具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即45876元”,彭宇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经过多次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彭宇撤回上诉。 但在2012年,南京市一位政法系统的领导采访时却称,此前,大家所熟知的“彭宇案”的始末的真实情况不是如此,彭宇曾经承认过与徐寿兰发生碰撞。这一信息的披露使整个案件发生了转折,原本社会上各种舆论绝大多数对于彭宇在该案中的形象都是好人做了好事却被“恶人”徐老太讹上,但事实上却是彭宇的确与徐寿兰发生了碰撞。真实情况在五年之后才得以曝光,我们不禁要回望并从法理学的角度来透视在这过去的五年当中,“彭宇案”对当事人、对社会都产生了怎样深远的影响,并选取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 二、法律适用 “彭宇案”当中反映出了很多与法理学相关的问题。其中尤为重要的一项就是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的适用包括广义的法律适用和狭

许霆无罪--为“民法”而辩(徐绪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讲师)

许霆无罪——为“民法”而辩 徐绪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 上传时间:2008-3-13 案引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在广州市某银行的A TM机上取款。当他输入卡号密码和100元的取款额并按下确认键之后,取款机却不能回应。于是他重新输入,按了1、0键之后,又不小心按了‘00’键,却取消不了,可当他按下确认键之后,取款机却吐出来1000元人民币。于是他反复操作,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其后便离开广州,一年后公安机关将其缉拿归案。数月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公布后,舆论哗然。民意几乎一边倒,即同情许霆,认为“判刑太重”;许多法律人士也从不同的角度来批评本案的司法适用“过于机械”。尽管如此,却很少有人理直气壮地认为许霆该被“无罪释放”。因此,当本案被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后,许霆在庭审中以“为银行保管钱”为由为自己辩护时,民意从同情许霆变成谴责许霆。许多网民留言认为许霆犯了“贪婪无赖”等“七宗罪”,是势利小人;也有法律人士认为原审判决并无错误,无期徒刑罚当其罪。在此之后,除辩护律师外,认为许霆无罪原本就微弱的声音则几乎成了绝响。那么,许霆有罪吗? 一、法规范分析:许霆有盗窃行为吗 许霆有罪吗?我说没有,这甚至不需要任何理由,因为只有认为许霆有罪的人才需要阐明理由。这样的回答当然不会令人满意,我只不过想在本文的开头用这样的回答方式提醒大家注意一个经常被人们漠视的法律常识: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法则,这里所谓的“证”,通常仅限于“证据事实”,而不包括法律或者法理;但对于刑事诉讼,在公诉案件中,公诉机构不但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行为事实”的存在,还需要“有法律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属于“犯罪事实”,即公诉机关除了“举证”外,还需要在法学理论方面阐明被告人的行为确实属于犯罪行为。 就许霆案而言,迄今为止,我还没看到谁拿出了充分的法律理由证明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就是盗窃犯罪行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曾援引了《刑法》第264条作为其判决依据,那么,请让我们看看我国《刑法》第264条是怎么规定的,该条明确写着:“盗窃公私财物……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只要我们稍微细心一点,我们就可以发现,适用《刑法》第264条定罪量刑的前提是必须存在“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什么是“盗窃”呢?《刑法》中并无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是这么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就是说,构成盗窃罪,除了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外,还必须在客观上存在“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 那么,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属于“盗窃”行为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明白的是:在法律语境中,无论是“盗”还是“窃”,它所包含的并非只是对“秘密转移财

见死不救该不该定罪,正方,一辩陈词

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在场的各位观众,大家下午好! 很荣幸今天在这里和对方辩友讨论“见死不救该不该定罪”这一话题。开宗明义,我方认为,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处于危亡时刻,自己有责任或有义务且有能力进行救助而不进行救助的行为。定罪是指审判机关对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宣判其必须接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而我方认为见死不救该不该定罪就要看见死不救这一问题是否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使审判机关能够依法对其进行惩处,最终达到保护人民利益,规范社会秩序的目的。 接下来,请允许我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马哲出发,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对于见死不救这一行为不能持以一种旁观者的心态,而应该充分分析这一现象背后所带来的问题。见死不救这一漠视他人生命,袖手旁观的行为所导致的将是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倒退,更为严重的是“见死不救”问题中所反映出来的心态将形成一系列连锁反应,对整个社会心理形成破坏,并影响其他社会行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虽然见死不救这一行为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看似只是微小的一件事,但在我们极力倡导发展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去需找一只极有力的大手来拔除这颗不和谐的毒瘤。 第二,从法理学出发。法的本质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法律的本质目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在刑法上罪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见死不救这一不作为行为是否该定罪,咱们就看该不该将在特定情况下救助他人定为一种法定义务。大家都知道,人的内心自律和社会道德约束是有限的,而那些关乎人民利益的行为在道德无法解决时我们就应该将其上升到法律,利用法的强制性来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由此可见,见死不救这一行为该定罪。 第三,从现实层面出发。将见死不救定罪,首先有利于公民个人发展,通过法的教育功能让大家充分认识到我们应该珍爱生命,乐善好施,由此提高自身素质。其次,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约束公民的行为可以减少类似小悦悦事件的悲剧发生,减少这些不和谐的社会因素,而且,可以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心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发展。同时,我们也充分认识到有类似南京彭宇案的见义勇为者反被诬陷的事件,所以我们在倡导见死不救该定罪的同时,也希望有关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律保障见义勇为者合法利益,从根本上消除人们救助他人的后顾之忧。 综上所诉,我方认为,见死不救该定罪。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范文推荐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一: 从学哲学开始,就知道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时代所产生的意识性的东西肯定有这个时代的深深的烙印,现在21世纪如此,同样把目光转到18世纪上半叶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质是什么,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总结为两个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是经过多少代人总结、补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总结的。那么在没有前人明确的概括与总结的条件下,我们该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质,为后来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跟着孟德斯鸠的思路来一点理清。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不可否认,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条件下,这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社会是发展的,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的就要求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与精神的,这时原来的社会制度与思想就不在适合。“文艺复兴”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对禁欲,要求自由,对宗教腐败现象的不满,这是最基本的。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并没有用理论去研究理论,他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单选题(共50题) 1、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行政许可评价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可以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B.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C.被准予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向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报告其实施的相应情况 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答案】 D 2、李某伙同申某(13周岁)将被害女性王某骗至玉米地中,先后对王某实施奸淫。但李某由于过度紧张,导致未能强奸既遂,申某成功得逞。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果认为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共同实施的犯罪,则李某与申某不成立共同犯罪 B.如果认为李某与申某不成立共同犯罪,则李某成立强奸罪未遂,且不能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C.如果认为共同犯罪的各个参与人不需要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则 李某与申某成立共同犯罪,但李某成立强奸罪未遂,不适用轮奸的 法定刑 D.如果认为李某与申某成立共同犯罪,则李某成立强奸罪既遂,且 应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答案】 C 3、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 员 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 录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 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答案】 C 4、2006年11月20日,南京徐老太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 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 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此案判决结果一出,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网友们纷纷作出评论。

优秀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优秀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优秀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法学论文的选题,虽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欲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 (亦称“法学学术理论文章”),必须既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坚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 功底,又掌握并且能较熟练地运用写作技巧。现就与此有关的问题,阐述如下。 一、法学论文选题的作用 选题在论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论文题目选得准、选得恰当,写作就能顺利进行。所谓论文题目选得好是“论文写作成功的一半”之说,就是这个道理。选题的作用主要有: 1、能确定研究方向。法学研究发展很快,门类繁多;法学中待研究的题目也不少。 2、能促进构思活动。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是一种精神劳动。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为获得法学研究成果而进行劳动的体现,也是客观事物在作者头脑中经过反复思考后反映出来的产物。

3、能指明写作思路。学术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能促使自己构思怎样开头,怎样发展,怎样深入,怎样完篇。 二、法学论文选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学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学学科的发展。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 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 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 5、有强烈的创作欲。由于写作法学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 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内的题目。法学学术论文,是法学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 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学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只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践行困境与解决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践行困境与解决 作者:黄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3期 摘要本文探讨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政策的具体内涵,分析了其提出的原因和背景。进而,分析了当前我国司法者在实施该项司法政策中所面临的主要困境和问题,并分析了如何从司法者本身角度出发来解决这些困境和问题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法律解释 作者简介:黄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01-02 一、导言——关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疑惑 “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近年来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和各科一文件中经常提到的话题。但从法理学角度来看,法律效果一般是指通过法律实施从而实现法律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也就是说一般法理学上所说的“法律效果”涵盖了现在人们所经常讨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个方面,并没有单独的“社会效果”这一概念。但为什么后来在法律实践中又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区分开来,且在“法律效果”之外,又提出“社会效果”,并要求强调二者的统一性?作为司法者又该如何践行这一要求呢?这正是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

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含义界定及其提出背景 什么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呢?由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具有生国特色的官方提法,战原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同志的论述可视为是对其最权威的解释。他指出;“审判的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审判的社会效果则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一个良好的裁判既应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也应有完美的社会效果。”本文采纳这些意见,认为其不仅较为清晰地区分和界定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较为合理的阐释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内涵。 较早提出“社会效果”的正式司法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的《全国法院民事案件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除了强调案件的审判质量是“法院工作核心的核心”之外,还明确指出“在审理新类型民事案件时,要注重探索,讲求社会效果”。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又多次通过讲话和撰文较为深入地论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之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提法频繁出现在最高法、最高检的备种文件和报告中一直延续至今,成为一项基本的司法政策。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观点的提出是由我国的特殊围情决定的。第一,转型期中国的法律规范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它既包括对现代、稳定社会结构的设计,也包括一些列我国落后社会结构的肯定。《全国法院民事案件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要讲求社会效果的重要原因是:“许多新类型的民事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领域,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舰章的某些规定相对滞后、不合理,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重大。因此,抓好这些案件的审判质量,十分重要。”第二,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现实中司法者因僵化使用法律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况时有发生。第三,“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对经济生活的管理也相应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过渡到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并用,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和树立司法权威。而民众对法律权威的认同不仅依赖法律效果,而且依赖甚至更多地依赖社会效果。第四,对社会民意的回应。其主要EI的是要提高民众对司法的信侄。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观点要求司法者站在法律价值的高度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强化司法者的使命感,以逐步树立司法权威性,获取政府和民众的信任。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践行困境

道德立法的问题研究

浅析道德立法的可行性 ——从小悦悦事件谈起 一、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当国人思想的转型没有跟得上中国经济转型的速度时,一系列关于社会治理的热门话题频频如人耳目。“小悦悦事件”是众多关于道德滑坡热议事件中的一个,先前的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都在标示着一个道德滑坡、人性冷漠社会在中国出现。道德沦丧后是否应该由法律来弥补道德的真空成了热门的话 题,“道德入罪”成了普遍呼吁的议题,广州律师提议将道德要求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在得出结论之前,我们应该弄清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法律和道德均为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规范作用。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区分,“法律以道德为基础,道德以法律为动力,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①。法律是否应该符合道德这是实证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争论的焦点。自然法学派从“应然”的角度考虑法律的正义性,认为法律应该符合道德的规定,因此一切与道德相悖的法律被看做是不正义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实证法学派认为道德和法律没有必然的关系,从“实然”的角度研究法律是什么,但是不否认法律应该符合最低的道德界限。在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争论中,其实只是对个人的道德素质层面要求的高低不同,都不否认法律与道德联系。反映到道德与法律的要求上来说,其实只是两者对道德的要求高低不同,将道德入法其实是在法律中加入更高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中许许多多的要求其都是道德的反映,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等等,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可以吸纳多高层次的道德入法。 在“小悦悦事件”中,国人对十八个路人的漠视感到愤慨,如果有人去伸出援助之手那么小悦悦则很大程度上不会死去,漠视生命比残害生命更加的可怕,因为漠视体现的是对生命的放任和歧视。在这个事件中我们感受到的是对十八个路人道德的谴责。按照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如果说路人的这种做法已经达到了绝对不可

法理学论文题目(推荐109个)

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说,法律渗透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法律无所不在。在每一个法律里面,都有法理问题。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下面是搜素整理的法理学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阅读。 法理学论文题目一: [1]俄罗斯当代法律科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2]法的认识维度——兼与徐爱国教授、钱继磊教授商榷 [3]法理学实验研究的兴起与中国法理学观念的更新 [4]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理论的变迁及反思 [5]向法理开放的法教义学——“法理与法教义学”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二次例会述评 [6]寻求法理的方法 [7]浅谈网络暴力的法理学实质及法律应对 [8]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析 [9]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三重关系 [10]法理时代环境法学范畴体系初探 [11]法理学视阈下的人工智能研究 [12]司法调解的法理学评述 [13]关于陆地的法理学考察 [14]关于海洋的法理学考察 [15]论民间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16]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读《一般法理学: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为视角》 [1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理学释义 [18]在科学性与实践性之间——论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与性质 [19]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与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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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真题、答案解析及点评

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 考试 法学综合 一、法理学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材料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的化妆品为,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问题:⑴举例四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并运用其分析判断牙膏是否属于化妆品? 解析:考点是四种文理解释的方法及其含义。 材料一对化妆品的定义明确要求其使用的部位是人体表面,且通过括号中内容以列举的方式对人体表面的含义进行了具体举例说明,由此可知材料一所要求的人体表面止于口唇,而尚未扩展至人体口腔内的牙齿,因此牙齿并不属于人

体表面。由于牙膏使用的部位是牙齿,因此牙膏并不属于化妆品。 材料二对化妆品的定义则要求其使用的部位是人体,且通过括号中内容以具体举例的方式对人体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说明,由此可知人体部位就包括牙齿,因此牙齿属于人体的范围,也即牙膏是使用于人体。由于牙膏是以涂抹的方式施于人体部位中的牙齿,以达到清洁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牙齿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因此牙膏完全符合材料二中所定义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材料二所定义的化妆品。 ⑵请分析以上四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 解析:考点是四种文理解释方法的关系及其适用规则。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文理解释方法都是在法律规范文字所能涵摄的范围内进行解释,否则即为论理解释而非文理解释。 在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各文理解释方法常常是需要同时采用,对于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语法解释等各文理解释方法关系的处理需遵循如下规则:应当首先运用语法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并尤为注意在语法解释中特别说明法律用语和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的区别。在进行语法解释后,对于字义解释的三种方法又应当优先采用字面解释方法,只有当采用字面解释的方法无法准确地表达立法者

公平正义

双十2020届高三(上)拓展阅读(13)公平正义 高三年班姓名座号 阅读指引: 你如何理解社会公平?我们常听到“高考是最 公平的”这样的论断,你如何理解? 思辨训练: 1.有一道著名的测试题:一辆火车飞驰而来, 不远处的火车道上有9个小孩在玩耍,这时候提醒 他们离开已经来不及了。在火车和9个小孩之间, 有一个道岔和一个扳道工,扳道工只要将火车行进 路线扳到另一条岔开的废路上,这9个小孩就可以 得救,然而另一个悲剧却无法避免,因为有1个小 孩在废弃的道路上玩耍。扳道工面临抉择。 假如你就是这个扳道工,如何抉择?有的人选择牺牲那9个小孩,理由是按规则这是正确的操作,可以规避扳道工的责任;有的人选择牺牲1个小孩,理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从道德上讲,牺牲少数以保全多数。你的答案呢?做出选择,说说你的理由。 2.2016年开始,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高校专项计划正式实施。高校专项计划,又称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是国家为更好地促进教育公平、让更多的农村学生上大学而出台的一项优惠政策。高校专项计划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根据上述要求确定。招生任务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安排招生计划不少于有关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规模的2%。 对此,有人认为违背了高考的公平性原则,让城市考生的利益受损,有的人却认为体现了社会公平,让部分欠发达地区的孩子上学更有希望。结合你对社会公平公正的理解,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思辨阅读: 1.正义绝不能和稀泥(辛省志2018年3月15日《南方周末》) 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了两个案例,“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和“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报告说,依法审理这两个案例,“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发生在郑州。一名老者在小区电梯内吸烟,被身为医生的邻居杨某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之后老者心脏病发猝死。死者家属起诉医生要求赔偿。法院一审判决医生对死者的死亡不负责任,但是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医生向死者家属赔偿1.5万元。而在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断医生劝阻吸烟与死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医生不必向死者家属赔偿,两次审理的诉讼费也由死者家属承担。 而在“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中,死者张某骑摩托车肇事后逃逸,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朱振彪路见不平,一路追赶,张某在走投无路时,走上铁路线,被火车撞死。张某家属将朱振彪告上法庭,认为是其追赶行为导致张某走上绝路,索赔六十多万。对于此案,法院判决: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张某的死亡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这两起案件,在起诉之初被媒体曝光后,就引起了舆论的普遍关注。最终的判决结果更是引起强烈反响,舆论普遍认为判决捍卫善良风俗,体现了司法惩恶扬善的功能。 在法理学中,法的作用之一是激励,即通过法律的实施,对公众的行为产生影响。对法律的正确应用,可以惩恶扬善,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但如果判决偏离民众对公平公正的理解,就可能对公众的行为形成错误的引导,破坏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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