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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的理解与适用——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百家论点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的理解与适用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金琳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辽宁营口115007)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中暴力袭警的规定是对警察权益保护的体现,亦是刑法立法经济性的必然要求。在理解的基础上适用该规定,是对检察人员的基本要求,亦是保护警察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必然途径。

关键词:暴力袭警;人身安全;注意的问题

1引言

实践中妨害警察执行公务案件频发,给警察依法行使社会管理职权带来了很大的阻力,正是基于对这种社会现象整治的初衷,《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明确立法的方式,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情形处理。

2暴力袭警作为加重处罚情形的合理性

面对严重的袭警现实,是否增设袭警罪一直是理论争议的焦点。肯定说认为尽管现行的法律体系足以对袭警行为进行规制,但为了更好地保障警察的人身利益及其社会管理职能的实现,凸显警察的特殊执法地位,加大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力,应当在现行刑法中设立单独的袭警罪名。否定说则认为,现行的法律体系足以对袭警行为进行全面的规制,没有必要浪费刑法资源单设一个袭警罪名,而且对袭警行为的过度立法关注,会使警察权扩张,导致部分人滥用这一罪名,从而威胁到更多普通人的合法权益。折中说试图缓和二者之间的冲突,承认袭警行为严重性的同时,也注重对警察权的限制。在妨害公务罪足以处理袭警行为的前提下,将暴力袭警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形处理。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的出台,恰恰证实了折中说的合理性。

3暴力袭警适用中注意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在对该条的适用过程中,必须紧紧围绕“暴力袭击”和“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两个重点进行。

3.1行为的方式必须是暴力袭击

首先,要正确理解暴力的内涵。暴力具有剥夺公民生命、健康的现实危险性和紧迫性。正因为其危害性大,立法者才将其列为妨害公务罪中最严重的行为方式,因此也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强制性是暴力最为显著的特征,体现为足以抑制他人反抗,如殴打、捆绑等。暴力袭警中对暴力的理解,应从妨害公务罪的保护的法益出发,即是否实际达到使公务人员不能适当地执行职务或者有明显困难的程度。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和体质、具体的行为方式、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威胁的内容、主观动机目的,以及造成的伤害、影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年老体弱者的轻微打击行为,一般的推搡、拉扯行为,未造成伤情的,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

其次,将暴力与威胁相区别。《刑法修正案(九)》将暴力袭警作为从重处罚情形单列出来,意味着威胁警察的行为只是妨害公务罪的一般处罚情形,因此必须将其与暴力袭警的情形区分开来。威胁是指用武力、权势胁迫或使遭遇危险。它与暴力根本的区别在于它没有将作为威胁内容的“暴力”变为现实。由于威胁是一种心理上的强制,实际上未实现的“暴力”,因此在认定这种情形时,对证据的要求要比暴力情形高,对出于执法活动不理解、讲了带有“气话”性质的不当言论,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行为。

最后,将暴力行为同当事人的本能抗拒行为相区别。在紧急情况下,要将当事人出于本能的反抗行为同暴力行为相区别开,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具备妨害公务的可能性。

3.2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1)依法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罪的成立应以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包括主体适格、权限正当和程序合法三个方面。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上的重要条件、方式和程序,不存在程序严重违法或重大瑕疵。否则,就丧失了成立妨害公务罪的大前提。

(2)人民警察的特定性。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如辅警、协警、联防队员在其行使具体授权时,也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资格。即辅警、协警也是妨害公务罪的保护对象。值得考虑的是,辅警、协警是否构成暴力袭警情形下的保护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

2款的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属于袭警,因此,辅警、协警不能成为暴力袭警情形下的保护对象,即对于以暴力方法阻碍辅警、协警依法执行公务的,只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一般情形,不符合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中暴力袭警的规定是对警察权益保护的体现,亦是刑法立法经济性的必然要求。在理解的基础上适用该规定,是对检察人员的基本要求,亦是保护警察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必然途径。

参考文献

[1]哈杰.暴力袭警事件原因及对策的思考[J].法制博览,2007

(15).

[2]王建栋.暴力袭警事件的对策与分析——以南京地区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6(26).

作者简介:

金琳,女,2012,09-至今,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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