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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妨害公务罪量刑最新标准

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妨害公务罪量刑最新标准
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妨害公务罪量刑最新标准

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妨害公务罪量刑最新标准

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

关于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单独或联合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关于认定妨害公务罪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构成犯罪的;

此外,在我国《刑法》分则的其他规定中,也包含了妨害公务的其他罪名,比如扰乱法庭秩序罪、组织越狱罪等等,这些罪名由于分则都有单独规定,因此,当行为人犯下此类罪的时候,同时触犯了该罪名以及妨害公务罪,构成了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关系。此时应该适用特殊规定的罪名,而不能适用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4、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减少基准刑10%一20%。

妨害公务罪如何申请保释?

首先,您应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初步了解一下情况,确定是否被抓,如果可能,了解一下可能亲人被抓涉因什么犯罪事实和违法事实,事情是否严重。

其次,犯人家属有知情权,犯人家属有权向公安部门了解亲人被抓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再次,如果亲人被拘留数十日杳无音信,既没有得到拘留通知也没有公安部门的电话,这种情况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公安的拘留通知寄往犯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而户籍派出所因无法联系犯人家属所以无法通知。通常,公安机关不会忽略通知家属这一程序,所以犯人家属也不必过于多疑。这种情况

下,犯人家属可直接电话联系当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从而得知犯人被羁押的地点和事由。

最后,如果家属确定亲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确知羁押的场所,但是非常担心亲人在看守所生活的状态,担心亲人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同住的犯人欺负等,那么家属唯一的办法只有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人。因为,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能会见犯人,了解犯人所涉及的罪名为犯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为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家属在法院判决之前是不能探望犯人的。

妨害公务罪的案例分析

妨害公务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酒后在本溪市平山区站前德克士快餐店门前,无故殴打行人郑某,之后郑某与其同伴拨打110,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站前派出所民警盖某等人接到报警后,即前往现场制止。到达现场之后,被告人陈某明知民警盖某等人是依法执行职务,而与执行公务的民警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用拳击打民警盖某眼部,致使被害人盖某左眼眶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陈某被审查归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7日作出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因之前就先行羁押了将近九个月,所以在判决生效之后,即被释放出来。 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由刑法来惩治的程度。 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为妨害公务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中需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职务。那么本案中重要的是对于暴力、胁迫的如何认定。辩护人认为只要当暴力,胁迫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使职务难以执行的现实可能性时,才可以用刑法来惩治。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二至三拳,危害性有限。如果对其给予刑法上的严厉处分,是违背刑法立法目的的。 二、鉴定书的效力问题。 受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本身鉴定机关与被害人之间就存在利害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数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被告陈某的行为,在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存在多处不一致。 四、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的规定,被害人为派出所工作人员,那么侦查活动则应当由其他侦查机关进行。并且《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应当讯问其有无犯罪行为,并让其做辩解。而讯问笔录中并没有相关 记载。所以是违法程序规定的。 点评: 辽宁省本溪市XX律师事务所接到此案之后,便委派郎慧君律师做为陈某的 辩护人。 郎慧君律师在接手此案以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详细做询问笔录,查阅案卷,积极寻找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在与受害人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时,受害人要求给付五万元。在郎慧君律师的努力下,本案在庭审中,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诉。并且受害人对赔偿数额也做出了让步。检察院重新起诉之后,被告人家属也与受害人达成了协议,给付其医疗费等一万元。法院也做出了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判决,在判决之后的数日被告人即被释放。 通过本案例,发现妨害公务罪与一般治安处罚案件的界定是值得探讨的。

最新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015201221.html, 最新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一、概念 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朋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三、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

有关刑法罪的吸收、转化、并罚等具体规定

一、吸收之一罪 一行为一罪是刑法处罚犯罪的基本原则,数行为不并罚却是例外(如吸收犯和牵连犯):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是吸收犯理论上处罚的原则,有原则就有例外,这要以刑法的具体规定为准。 第239条绑架吸收杀人、伤害。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强迫卖淫、强奸。 第263条抢劫吸收杀人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限制自由,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47条走私、贩、运、制毒品吸收武装掩护,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第358条组织卖淫吸收强迫卖淫,强奸,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二、转化之一罪 第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 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 人罪。 第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 儿罪仅适用于首要分子,其他参与 者依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非聚众)依妨害公务罪 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7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伤,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伤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67条抢夺,携带凶器定抢劫罪 第269条盗诈抢夺,为窝藏赃物、为拒捕或毁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 第273条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挪用公款,并从重 第292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三、法定之一罪 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受贿。 第196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第253条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并从重。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 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 外,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第171条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 的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并从重。 购买假币后使用,定购买假币罪,并从 重。 为走私骗购外汇,为骗购外汇伪造公文, 处走私一罪,未走私则处骗购外汇一罪。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 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 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定骗购外汇罪,并 从重。 四、择一重处(指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择 一重罪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 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 择一重处。 构成第141条至第148条犯罪,同时 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择一重处。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 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 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 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 理秩序罪的,择一重处。 第329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 卖、转让国有的档案罪。 有前两罪,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 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执行中滥 用职权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择一重处。 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 345条盗伐、滥伐林木罪 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第345条规定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木材)证明书等 经营许可证明,同时犯非法经营罪和伪 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 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滥用 职权,并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 行义务人之间有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 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同时又 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处。 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 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 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 触犯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煽动分裂 国家罪)、第105条第二款(煽动颠 覆国家政权罪)、第246条(侮辱罪、 诽谤罪)、第300条第一款(组织、 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 破坏法律实施罪)等规定的,依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 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 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 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 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 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 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 据刑法第149条第二款和《解释》第十条 的规定,应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 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 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 定罪处罚。实施此类犯罪,同时构成刑 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 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 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 (危害公共安全)规定之罪的,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 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 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的 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 第225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二○一○年三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 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之认定文档

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之认定文档Identification of the object of the crime of obstructing p ublic affairs

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之认定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调研报告是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即将被动的适应变为有计划的、积极主 动的写作实践,从明确的追求出发,经常深入到社会第一线,不断了 解新情况、新问题,有意识地探索和研究,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本文档根据调研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 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会员三类人员。那么,除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集中表现在“身份说”与“公务说”之争。笔者就此问题结合具体实例谈点个人浅见。 一、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编制有限,加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两种情况:一是有的行政执法单位本身属于事业编制,法律、法规赋予其行政执法权力;二是同一国家机关

中,有一部分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属于事业编制。他们在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受到暴力、威胁方法侵害,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换句话说,能否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身份说”认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会员身份的人员,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不能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否则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笔者认为,研究某种犯罪,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上述人员从形式上看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由于其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使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无本质区别的管理职权和职责,其行为实质上是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活动,而国家公务活动是受法律的强制力所保证,当公务活动受到妨害而无法进行时,对于侵害人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而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是立法本意之所在。如果将上述人员排除在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之外,将不利于国家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是有百害而无一利。那么,将上述人员纳入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是否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上述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将他们纳入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并不有悖“罪刑法定”原则。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明确指

最新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f015201221.html, 最新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一、概念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415条),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国家对出入境的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交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和出入境管理人员的职责。出入境管理人员违反职责,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就直接侵害了国家的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会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对这种渎取行为必须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越境,指越过国(边)境。其中,国境是我国和邻国的国境线;边境是指我国实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即大陆与属于我国领土但未对其实施有效管理的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大陆与香港地区的分界线。越境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签证或其他诸如边境公务通行证、过境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出入境证件。如果没有上述证件或虽有上述证件但为伪造或变造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出入境证件而越境的,则都是偷越国(边)境。如果对企图偷越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即可构成本罪。所谓办理,在本罪中是指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图偷越境人员利用职务,非法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证件的行为。所谓护照,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出国旅行、在外居留、经商等,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所谓签证,是指国内或国外主管机关在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上签证、盖章,表示准许其出入国(边)境的行为。除护照、签证外,还有其他可以凭其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如边防证、海员证、过境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构成本罪,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果没有利用职务,就不可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论处。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人民网北京6月1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以下为《解释》全文: 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

黄核云涉嫌妨害公务案(从轻处罚,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之二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 主办:王思鲁律师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黄核云涉嫌妨害公务案(从轻处罚,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之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经办人郭连新法官、本案其他合议庭法官及审判委员会各位委员: 我受黄培金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黄培金等妨害公务案中依法给黄培金辩护。我们在侦查阶段已介入此案,并全程追踪到现在,对此案十分了解。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和履行律师的基本职责,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已于2004年4月20日提交了 (200 4)粤环经法意字第140号“法律意见书”;于2004年5月17日提交了(2004)粤环经法意字第14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并附送了本案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条例、学理著述和权威判例等资料。在一审阶段,我们于2004年7月15日一审开庭后,整理、提交了“一审辩护词”;2004年8月3日,也就是一审法院2004年7月29日打印出判决书后的第四天,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关于黄培金等涉嫌妨害公务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这份专家论证意见书对此案作了详尽论证,并一致得出如下结论: 泉州市公路局的扣车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泉州市公路局的执法超越了泉州市交通局的委托权限范围……。在任何单位对任何形式的欠缴通行费车辆均无扣押权情况下,泉州市公路局强行扣车、强行开车而引发冲突,黄培金等涉案人员的行为针对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因而,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应属无罪(详见附件1)。 在二审阶段,我们于2004年8月13日向贵院提交了律师代书的四位上诉人的“刑事上诉状”;于2004年8月23日向贵院提交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鉴于上述意见对本案的相关问题已经从不同角度作了详尽的论述,鉴于从法律上看,这的确是一起十分简单的案件,鉴于贵院法官质素较高以及业务繁忙,我们在此不再“老调重谈”,以

浅议转化型抢劫罪和妨害公务罪之实务认定

浅议转化型抢劫罪和妨害公务罪之实务认定 通过对转化型抢劫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简单对比,我们可以看到两罪基本上都使用了暴力且在犯罪对象上也存在交集。随着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二者和认定罪名,就是一个需要探讨的话题。本文将会通过一起简单案例来浅议两罪之实务认定。 标签:转化型抢劫罪;妨害公务罪;暴力;犯罪对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卜某某携带镊子跟刀片伺机盗窃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从其手中查获被盗手机一部和随身携带的盗窃工具镊子一把。在抓捕过程中,卜某某为逃避打击,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两公安民警的手划伤。病例证明上显示,二人的右手外侧都为9厘米长的血口,深度较浅。 二、认定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卜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务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方面内容,即转化的前提条件和转化的客观条件。转化的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客观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务非法占有的目的,转化型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综合本案来看,卜某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卜某某在犯盗窃罪的前提下,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且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卜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卜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

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 渎职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那么,关于渎职罪您了解多少呢?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渎职罪的量 刑是怎样的?渎职罪法规包含了哪些方面的呢?渎职罪主 要分哪几种类型呢?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1渎职罪是什么意思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渎职罪,是一种职务上的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渎职罪只有八个条款、九个罪名,而且是与贪污贿赂犯罪等规定在一起的,范围比较宽泛,有的法定刑也偏轻,不利于打击渎职犯罪,加之现实经济生活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新情况不断出现和增...阅读全文2渎职罪的构成要 件一、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为此: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阅读全文3渎职 罪主体的司法解释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司法及立法解释: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解释刑法缩小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其目的是从严治吏,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免遭重大损失,但是由于刑事法网本身不严,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效果。在办案实践的推动和呼吁下,最高司法机关不得已而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就渎职罪的主体问题作出扩大解释,以填补刑法漏洞。由于检察机关肩负着查处渎职犯罪的重任,因此,检察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最多,各级检察机关要求扩大渎职罪主体的呼声也最强烈。正是在这种办案实践的大力推动下,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对具有行政职责或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时,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解释。这类解释目前有四个,即《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阅读全文4渎职罪的分类刑法分则第九章

乔海珍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二审辩护词

乔海珍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我接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海珍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会见了上诉人,了解了案情。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进一步了解。现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二审法院采纳: 一,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甲类传染病是指:鼠役、霍乱。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椐情况,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只是鼠疫和霍乱两种。国务院也没有把非典规定为甲类传染病。刑法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先决条件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方可构成本罪。非典不是甲类传染病,上诉人乔海珍怎么会构成防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说,如>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针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但是非典现在还没有被确定为甲类传染病。所以刑法这一条就不能适用于处理非典案件。

我要特别指出的是,XX年4月8日卫生部发文把非典纳入传染病管理,但是并没有规定为甲类传染病。根据>第三条第五款、>(XX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第三十条规定,卫生部无权规定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一审判决书引用的XX年4月 8日>在审理刑事案件上没有任何意义。更不应作为定罪的根据。甲类传染病的先决条件都不存在,上诉人不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在客观构成要件上,上诉人的行为也不具有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特征。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对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构成要件,规定了四项行为,触犯其中任何一项(别的构成要件也应具备)就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四项行为是: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役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役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

两高司法解释(694)

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17日 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 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对妨碍公务罪最轻判决是怎样的

对妨碍公务罪最轻判决是怎样的 妨碍公务罪其实是指妨害公务罪,但可能很多人习惯性的称之为妨碍公务罪,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此罪,需要结合法律关于此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立案标准做出判定,而要是认定确实构成此罪的话,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一般对妨碍公务罪最轻判决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妨碍公务罪最轻判决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4、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减少基准刑10%一20%。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0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0 (总分:92.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1,分数:42.00) 1.村民张某,为了筹集结婚费用,动起了盗窃国防通信线路的念头,先后三次用钢丝钳等工具,偷剪该线路电缆2000余米,价值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3000元,致使该线路中断通信三个多小时。张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破坏电信设施罪 C.破坏军事通信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张某犯盗窃罪,同时触犯破坏通信设备方面的犯罪,属于典型的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同时,通信设施类犯罪中,包括破坏电信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而破坏军事通信罪属于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规定在危害国防利益罪中,根据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应当以破坏军事通信罪论处。故选C项。 2.甲在阻碍武警乙维护国防安全的重要任务时,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伤害罪√ B.妨害公务罪 C.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D.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使用暴力阻碍军人执行职务,致军人重伤、死亡的,或者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时抢夺、抢劫军人枪支、弹药以及其他武器装备,从而构成杀人、抢夺、抢劫等罪名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但是,在军人集体执行职务的情况下,因阻碍多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导致其中部分军人伤亡的,应按照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和有关罪名实行数罪并罚。可见,选A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和妨害公务罪的主要区别:一是公务的范围不同;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因此,凡是对军人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阻碍的行为,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3.下列关于“战时”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 A.国家宣布进人战争状态 B.部队受领作战任务 C.部队执行戒严任务 D.国家宣布进入全国总动员状态√ 根据《刑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可见,只有D项对“战时’’的理解不正确。 4.甲利用民众对解放军的爱戴和信任,冒充解放军某部指导员,实施诈骗行为,非法获取财物价值约3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B.招摇撞骗罪 C.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D.滥用职权罪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同是采取欺骗的手段,但是招摇撞骗罪是利用特定的身份,而诈骗是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本题中,甲在欺骗的手段上显然是利用了特定的身份进行欺骗他人的行为,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前者是一般法,后者是特殊法,甲冒充的是特殊法的军人,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甲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故选C项。 5.国有公司A与外资公司B共同投资成立C公司,A公司派甲去C公司主管财务,C公司在社会上招聘乙做财务主管。某日,乙告诉甲C公司账外有120万元人民币,并建议把账抹平后各得60万元。则( )。 A.甲构成贪污罪,乙构成职务侵占罪 B.甲、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2020年妨碍公务一审范文

妨碍公务一审范文 2018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吕某哲涉嫌“妨害公务罪”在岳阳楼区 ___第二法庭公开审理。 2018年8月30日,岳阳楼分局望岳路派出所民警李某彪出警处理位于本市七里山社区一起打架警情。被告人吕某哲因对李某彪出警处理方式不满,多次暴力威胁李某彪,并两次捡起砖头和水泥块砸向李某彪,而后其又捡了一块砖头冲进望岳路派出所值班室,威胁正在工作的值班辅警,大吵大闹,望岳路派出所民警遂将其制服。 被告人吕某哲当庭认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懊悔,希望法庭从轻处理,给自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吕某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服法认罪,并取得当事民警的谅解。根据被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其“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吕某哲从轻处罚,判处被告吕某哲拘役四个月。 (文中所涉人名为化名)

:中国庭审公开网 对于这类妨碍公务的人员,必须严惩! 这事儿是这样的,浦东警方在查处一起摩托车驾驶员酒后驾车的过程中,遭遇驾驶员朋友和家人的阻挠,造成民警受伤和执法设备损坏。 而被带到派出所后,这两人对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供认不讳。这两人都是过度饮酒了,在酒后因为鲁莽和冲动与要求配合工作的民警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 虽然现在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惩罚都很严苛,但是还有人抱有侥幸心理,这不光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也是对坐在自己车上的人、乃至路上人的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 而且在被警方拦下后,还阻碍民警执法,动手推搡民警,造成民警受伤和执法仪器受损,这种行为绝不可取,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和严惩。 公民遇到民警执法应该主动积极的配合,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出行环境!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 我国对妨碍公务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本罪的对象限于三种人: (1)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各级人大代表;(3)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须注意,上述人员都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某种公务期间,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2 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须把握三点: (1)妨害公务的实质,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其职务,具体表现包括使其不能执行和不能正常执行其职务; (2)妨害公务的方式,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可以 暴力、威胁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方法外,其余都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才能构本罪。但应明确,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作任务的情形下,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3)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的,必须是在自然灾害 中和突发事件中,才能构成本罪。

现今交警执法所面临的困难与对策

近年来,基层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过程中,屡屡遭到交通违法者不同程度的抗拒、阻挠甚至暴力攻击,不但严重扰乱了公安交警部门正常的执法活动,破坏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侵害了交通民警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挫伤了基层交警执勤执法的工作积极性。适逢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年”,如何解决基层交警执法难问题,从而更有效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就交警执法难问题进行探讨。一、执法难的具体表现(一)寻衅滋事,无理取闹。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违法者故意大声喧闹,挑起事端,引起群众围观,有的违法者当众辱骂交警,或拦住车辆拒绝处理,有的干脆躺在机动车道上以死相威胁,这种现象屡见不鲜。还有的交通违法者倚仗自己有钱或有后台,对交警的执勤执法不屑一顾,态度蛮横,拒不配合,甚至扬言要找人收拾交警,气焰嚣张。(二)恶意投诉,故意纠缠。一些交通违法者或事故当事人对交警执法、办案不满意,为了发泄私愤而恶意投诉、无理纠缠交警。(三)横冲直撞,强行冲卡。违法驾驶员在交警示意停车检查时,突然加大油门直冲过去,以图逃避检查,有的甚至恶意冲撞交警,造成交警身体伤害。(四)大打出手,暴力抗法。交警执法过程中,被执法者大打出手,甚至使用石块、匕首、砍刀等凶器进行暴力攻击,给民警人身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五)聚众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二、基层交警执法难的原因一是社会转型期,执法环境复杂。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期,工人下岗、拖欠工资等社会问题较为突出,城乡贫富差距较大,受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社会心态浮躁、道德观沦丧,功利性突出。因此,一些有钱人自以为财大气粗,驾车时横行霸道,既不遵章守法,也不服从交警的管理;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受历史、地理、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等因素制约,交通参与者文化素质低,思想保守封闭,遇到交警执法往往一呼百应,对交警进行围攻。二是社会整体法治水平不高。我国加入WTO之后,群众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执法部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公安交警部门越来越倡导文明执法和服务意识,在队伍内部建立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许多交警部门还将投诉量作为衡量民警工作的标准。但由于社会整体法制水平和道德水准不高,大多数群众只讲法律对自己有利的方面,不讲对自己不利的方面,许多群众往往视交警的文明执法为软弱的表现,在交警执法时百般阻挠甚至暴力袭击。许多民警受纪律约束,面对攻击时只能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忍气吞声流下委屈的泪水。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相关配套法规特别是事故处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规定没有及时出台,一些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交通事故伤者医疗费等问题无法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群众对交警部门产生误解,认为交警部门不作为。同时,现有法律对暴力袭警行为没有作专门规定,对袭警行为只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对“警察”这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特殊对象没有进行特别保护,量刑明显偏轻。由于对暴力袭警者的惩处力度不够,袭警的犯罪成本低,也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四是宣传工作不够深入,警民关系不和谐。由于交警执法点多、线长、面广,直接与广大群众接触,交警执法过程中,一旦“损害”了部分人的不合法利益,就极易产生矛盾。同时,广大群众对交警部门的工作职责、交通安全形势、交警队伍建设等情况也缺乏了解,有的群众认为交警开展整治是为了搞创收、发奖金,从而从思想上对交警的执法活动产生抵制。五是部分民警执法水平不高。一些基层交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执法不规范,甚至出现执法差错,导致群众不满。少数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规范,极易使执法对象产生抵触情绪。还有些民警执法水平不高,存在“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也不善于耐心做群众工作,对同一类违法行为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往往导致警民矛盾激化。六是民警缺乏自我防范意识。一些基层交警部门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执法过程中一旦遇到群众阻挠或暴力袭击,缺少应急处置措施,装备和人员增援较为缺乏,没有在制度和装备上给民警充分保护。同时,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警惕性不高,没有应付突发事件的心理准备,对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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