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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工

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速的同时,也引发了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排污者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得不到赔偿,公众的环境权益和生态系统得不到保护。

制定颁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F简称《方案》),是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保护生态

环境资源和推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方案》的出台背景与基础

是现行环境损害赔偿“重人身财产,轻生态环境”。环

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由民法、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基本法与单行法等法律构成,总体来看,主要侧重规制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除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有赔偿规定外,目前法律体系中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规定不完善。环境资源具有经济、生态及由生态衍生的精神属性,其中生态和精神属性是环境资源满足人类享受在良好环境中生活和审美情趣的基础,环境资源遭到污染或破坏,其使用价值与生态价值应该予以赔偿,环境公益保护与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缺失的问题急需得到解决。

二是民事法律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足。我国宪法赋

予了国家和集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作为国家(或集体)

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损害求偿权的依据。但是,归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仅限于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部分环境资源,难以涵盖所有的生态环境类型。同时,所有权理论重在保护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难以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进行保护。而且,民法上的“物”是可支配、排他、有体之物,生态环境公共性、整体性的特点决定了其难以真正被民法之“物”涵盖。

三是环境法律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为应对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不力,严重制约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要求。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定了损害担责原则,并明确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客观上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提供了依据。但此法仍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未将生态环境损害包含在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侵权纠纷的司法解释,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予以认可,但司法解释主要通过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调整个案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并非国家法律层面对这一问题的系统规定。

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方案》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试点原

则、损害赔偿范

式,以及相应的技术、资金管理等问题。《方案》是国家层面首次以制度化的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的较系统和完善的规定,并且具有诸多亮点与特色。具体来说:

第一,规定了赔偿范围,体现生态环境利益损失。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是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制度的基点。《方案》仅适用于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赔偿,污染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直接适用民事法律,不在

方案》适用范围之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必要合理的污染清除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功能的永久性损害4 个主要方面。调查评估费用和有关公共服务费也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围、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程序、赔偿责任承担方

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特殊性,其补救主要是通过采取生态

环境损害清理与修复措施将生态环境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

因此,生态环境的恢复是损害补救的核心目的,赔偿只是保障恢复的手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也主要取决于相应的清理与修复措施的费用。

,规定了赔偿义务人,明确免责情形。

方案》限于追究违法违规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单位和个人,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因决策失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不适用本《方案》。此外,《方案》主要适用于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对于历史遗留

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不

做硬性要求。因此,《方案》规定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主体。

除一般责任主体外,《方案》规定了试点地方可以根据

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这是因为,在实际的案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的管理人和实际占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法人资格的股东、明知环境违法仍向责任者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都有可能是对生态环境损害结

果有“责任”的主体。但是,如果不加考量地适用于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中,可能导致单纯管理行为或投资行为也被追究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引发有失公平的后果。因此,试点地方可以探索这些主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事由等,进而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第三,规定了赔偿权利人,授予试点地方省级人民政府

损害索赔权。

针对目前生态环境损害主要由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

公益诉讼进行救济,政府救济生态环境损害权责缺失的现状,

《方案》根据《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明确赋予地方人民政府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职责,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通过与责任者进行磋商,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并在磋商不成的情况

F及时提起诉讼。在具体实践中,试点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环境事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启动磋商或诉讼等赔偿的具体工作。

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在于,生态环境为全民所有,政府代表全民对其进行管理与保护。因此,当生态环境受到侵害时,政府有义务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不受损害进行索赔。从公共环境利益保护的角度强化了政府及其部门的履责意识。

第四,规定了赔偿的磋商程序,创设救济损害的新途径。

《方案》在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之外,创设了“磋商”这

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新途径。根据《方案》,赔偿权利人在知悉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应当通过调查、评估等方式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已经发生且达到需要赔偿的程度,同时,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在具有明确赔偿义务人的情况

启动与赔偿义务人的磋商程序。磋商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评估内容以及修复启动时间期限的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优先采用修复方式,在修复不能的情况下适用金钱赔偿责任。磋商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邀请专家和公众参与。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之前设计前置的磋商程序,有利于通过责任者、公众与政府的平等对话,实现公共环境利益保护的平等参与。磋商虽有政府参与,但并非行政法律关系而是民事性质的关系,因为在磋商的法律关系中,

赔偿权利人不再是命令式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而是作为生态

环境的代表者参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的确定。这种方式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也是欧美发达国家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普遍采用的做法。

第五,规定了赔偿诉讼程序,拓展已有的损害救济途径。

《方案》赋予赔偿权利人直接或在磋商不成情况下提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是对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提出了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鼓励环保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要求,设计了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特点的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及分期执行等制度。

赔偿权利人进行磋商和诉讼中应当注意与其日常行政

管理的关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是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方式。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并行不悖。

第六,规定了试点工作配套措施,保障制度顺利推进。

《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技术和公众参与等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措施。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需要以环境损害评估作为

技术支撑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与修复方案制定等事实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保障评估活动的科学合理、客观并对评估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

为有效监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中损害调查、评估、

修复方案制定,行政磋商合意过程,以及修复措施与赔偿金执行等工作的开展,《方案》强化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要求。

加快实施《方案》的若干建议

,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体系。

中立,《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能力提出了要求,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是确认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及其程度、

认定因果关系和可归责的责任主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量化生态环境损失的技术依据,评估报告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重要证据。目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方法与工作程序已在逐步完善之中,但“多因一果”和“多果一因”的生态损害情况下如何确认各因果关系链条等关键技术问题尚待深入研究。同时,针对同一评估对象而由多个政府部门发布的不同损害评估技术方法如何做出纲领性统筹、如何在个案中选择适用需要进

步明确。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分领域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体系。

第二,细化赔偿权利人开展的磋商和诉讼工作程序。

建议从两个方面细化磋商与诉讼工作程序。首先,需要

明确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生态环境损

环保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建议试点地方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原告、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等方面的特点,研究符合实际需要的特殊程序,并探索特殊程序与《民事诉讼法》一般程序之间的衔接规则。其次,细化生态环境损害磋商的具体工作程序,包括赔偿权利人的管辖范围与案件受理、损害调查、评估的委托、责任人的认定、修复方案的制定、磋商协议的通知、磋商的形式与内容、磋商决定及其效力等内容。

第三,强化损害赔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建议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修复方案制定与修复

执行等赔偿过程中,强化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两大主体方面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对象、程序与方式,对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的重大事项采取强制信息公开。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机制中公众范围的选择与确定标准,明确公众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时间点,优化咨询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参与形式,强化公众意见反馈处理。

第四,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此方案尚未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方式进

害赔偿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

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状况与解决途径【论文】

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状况与解决途径 1河北省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现状分析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为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是实现和谐社会生态的途径。基于此,笔者设计了河北省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问卷,调查问卷500份,其中有效问卷481份,有效率为96.2%。此次调查范围广,河北省11个地区市都有不同程度的样本分布;调查对象广泛,能较好地反映出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地区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现状,问卷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制约河北省农民生产的自然风险种类较多,具体而言,由气候异常产生的干旱、洪涝、冰雹、霜冻等气象灾害与病虫害对农业生产的危害最为严重,旱灾、水害尤甚;对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潜在威胁较大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水土流失、泥石流等生态灾害;由环境污染带来的环境灾害正逐渐成为农民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灾种;地质灾害对河北省农业生产的影响则相对较小。制约河北省农业生产的因素除了自然因素还有人为因素与之交织。由于人口不断增长,大面积的毁林开荒、乱砍滥伐、过度放牧,加速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形成了“经济社会落后———破坏性开发———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经济社会落后”的恶性循环,造成了河北省生态环境的恶化;另外,随着河北省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城镇建设挤占耕地现象十分严重,过度开发土地资源等,也加剧了自然灾害暴发的频度、范围和强度。 正因为河北省存在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影响的灾害,对农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必须对农户进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调查中发现,农户认为应该补偿的主要领域如表1。通过表1可以看出,农户认为政府补偿的领域大部分在土壤(61.09%),农户主要以耕作为主,所以希望政府在之前给予补贴,在受灾之后通过政府财政、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等途径得到一些补偿。从目前河北省实施的生态环境补偿相关政策来看,很多都是短期性的,缺乏一种持续和有效的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和完善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2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存在的问题 2.1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宣传不到位 许多农户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这个概念还不熟悉、不了解,在调查中关于“您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了解程度”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环保部有关负责人17日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今年初,贵州省开出了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一家企业因为非法处理污泥渣污染环境,被贵州省环保厅索赔900多万元,用于被损害地区的生态修复工作。 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典型案例。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损害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但我们也看到,在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诸多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 环保部这位负责人说,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首先就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他表示,这一改革也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在我国,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 同时,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他指出,目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立法积累经验。 明确赔偿权利和义务 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 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此次印发的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市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8年底前,初步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到2020年,基本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和我市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地方性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农业生产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716832501.html, 农业生产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 作者:王璐 来源:《绿色科技》2014年第10期 摘要:指出了农业生产与自然生态环境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关系;目前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可持续利用为主的生态农业的发展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农业战略发展和解决环境问题的必然选择;究竟农业生产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存在有哪些矛盾,如何调节这些矛盾是探究的重点所在。从农业生产综述、生态环境综述、农业生产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利弊、农业生产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关系、基于环境保护原则我国在农业生产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对策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旨在抛砖引玉,以求金言。 关键词:农业生产;自然生态环境;关系 中图分类号:Q1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10002202 1引言 自然生态环境的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尤其是自20世纪初到21世纪现在的这100年来,生态环境遭受了巨大的损伤;自然生态环境问题,简单地说是指影响到人类生存和致使人类生活质量发生不可逆转的生态重大有害问题;换而言之,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正遭受着各种因素的损坏,足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自然生态环境问题是由于各种人为或非人为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它具有较大的范围性和扩张性,在全世界各地都存在生态环境问题;就其影响程度而言,它具有非常深刻的严重性,而且时间跨度较大,具有弹性伸展;环境问题涉及到的是人们普遍关注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或者间接对人类有潜在的威胁,这里包括:大气质量恶化、水资源的溃乏和污染、森林草原植被遭受破坏、野生的和稀有的动植物资源减少,土壤沙化,耕地面积减少、废弃物和噪声污染、核污染等重大环境问题。看似单方面的问题,其实却是纵横联系,它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2农业生产综述 自然环境为人类提供了所需的各种生活资源,这也是人类生产活动的基础,综合起来看,农业生产活动对环境的依赖性最大,它借助自然环境中的热量、光照、水、地形、土壤等,进行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副业操作,利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投入,获得一定的农业生产劳动产出。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获取较高的农业生产劳动产出,不仅仅用机械科技手段取代了老套的手工农具来提高生产效率,在具体生产资料的投入上也采用化肥农药来辅助农业生产,增加农业产品的产出。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的依赖上,主要表现为对自然环境中土壤土质的要求以及自然环境中的气候条件。农业生产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其在人们生产活动中的地位是其他行业、其他生产活动无可取代的。

生态环境:谈农业生态环境解决措施与污染状况

谈农业生态环境解决措施与污染状况 农业的生态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产与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等要素的总称,是农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目前中国农业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农业污染量占全国总污染量(指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及农业污染的总和)的1/3~1/2,已成为水体、土壤、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随着我国经济和人口的快速增长,以及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短缺的农业生态环境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加剧将严重制约和影响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也将会动摇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1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现状 1.1化肥和农药污染 我国是人口大国,农业生产占有很大的比重。化肥的使用量占世界使用总量的第一位,而且以氮肥为主,其中氮肥平均利用率只有30%~50%,造成了大量的氮肥流失,化肥的重复使用添加,不仅造成经济的损失,还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其次是农药污染。长期使用农药对大气、水体、土壤和食物的污染日益彰显,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而且通过食物链的传递导致生态失衡,直接危害生物多样性,危害人类的健康和生存,同时也使国民经济遭受巨大的损失,资源和环境的破坏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地膜污染 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在棉花产区和北方寒冷地区,塑料地膜技术广泛在农村农副业生产中使用,而且使用量很大,回收不净会造成“白色污染”,塑料地膜主要成分为聚乙烯,残留的地膜进入土壤后很长时间内难以自然降解,造成土壤的渗水及保水、保气性能下降,破坏耕作层土壤结构,造成土壤地力下降,造成农作物产量下降。另外对回收的地膜往往采用焚烧处理,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大气污染。 1.3畜牧养殖业污染 畜牧养殖业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很多经济发达的地区进行了及规模化和集约式的发展,但是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还有所欠缺,产生的大量畜禽粪污等未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这些畜禽固体粪污和养殖污水含有COD、BOD、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污染了水体和大气及养殖场周围的环境,还对水体和其他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绝大多数的农村养殖户还是以散养为主,所产生的废渣、粪便四处堆放,受整体综合条件的限制,无法集中处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破坏。 1.4乡镇企业污染 由于近年来国家政策的扶持,各地相应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带动乡镇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但我们也要看出,有些地区的发展经济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一些小的乡镇企业不具备环境处理设备,其生产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不经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一、关于环境补偿机制的文章: 1、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十七大报告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宏观调控体系中首次提出,要重视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要求,即建立考虑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此举旨在通过非行政化的方式解决资源与环境的瓶颈问题。 一、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弥补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 近十几年中,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使石油消费量增长100%、天然气增长92%、钢增长143%、铜增长189%、铝增长380%、锌增长311%、十种有色金属增长276%,资源不足成为突出的瓶颈问题。2003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一煤炭消费大国和第二石油电力消费大国。同时,水资源、土地资源的缺口也在不断增大。数量稀缺且分布不均的资源成为决定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短板”。补足资源“短板”正是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现实意义所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相应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的理论基础是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理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重点应该包括: 第一,建立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应该按照维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要求,构建合理的自然资源价格的差比价关系,正确地处理自然资源与资源产品、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土地资源、水域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各种不同资源价格的差比价关系;纠正原有的不完全价格体系所造成的资源价格扭曲,将资源自身的价值、资源开采成本与使用资源造成的环境代价等均纳入资源价格体系。通过完善资源价格体系结构,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体制保障。 第二,严格执行资源开采权有偿取得制度。石油、煤炭、天然气和各种有色金属等都是面临枯竭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因此资源开采者必须向资源所有者——国家交纳相应的税费以获得开采权。应彻底取消自然资源一级市场供给(行政无偿出让和有偿出让)的双轨制,使企业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手段公平地取得资源开采权。对于此前无偿或廉价占有资源开采权的企业均应进行清理。 第三,发挥财政职能,做好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工作。发挥财政的配置职能,形成合理的资源成本分摊机制,将资源自身价值及开采费用、开采资源造成的环境恢复费用、资源开采生产的安全费用等共同成本合理地分摊到资源开采、资源产品和产品服务等产业链条之中;发挥财政的调节职能,将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入进行有效的分配,在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的基础上,实行“专款专用”;发挥财政的监督职能,依据财经制度促使使用资源的经济成分准确、及时、足额地交纳有关税费,同时对造成资源有偿收入的税源和费源“跑冒漏损”现象进行检查验证。 第四,加强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资源市场环境,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资源初始配置机制和二级市场交易体系,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为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现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省份的确定另行按程序报批。 二、试点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与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未经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试点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试点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试点方案:

能源生态补偿制度

能源生态补偿制度-----以矿产资源为例 一、生态补偿相关理论 (一)生态补偿的含义 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指前者。 单从生态学视角来看,生态补偿是自然生态系统所具有的自我恢复和补偿能力,强调的是生态系统自身的补偿功能。在法学领域,生态补偿是指国家或社会主体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转移到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的过程。强调生态补偿是一种合法、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国家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公平是生态补偿的前提。在经济学领域,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 (二)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1.生态伦理学基础—环境正义论 环境正义是对环境权利与责任的合理公正的分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环境正义既强调应该消除破坏环境的行为,有保障人类的生存权,以合理性、合法性为基础,公平地分配社会主体的环境权利义务。环境正义的实质是基于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社会正义,是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对等化。环境正义理论可以为能源生态补偿调节利益冲突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平衡相关利益主体的得失,最终实现分配正义和社会公平。 2.经济学基础 生态经济学---生态环境价值论 长期以来,资源无限、环境无价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思维中,也渗透在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随着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认识到生态环境应包括3方面的价值:一是固有的自然资源价值,即未经人类劳动参与而天然产生的那部分价值,它取决于各个自然要素的有用性和稀缺性;二是固有的生态环境价值,即自然要素对生态系统的功能性价值,包括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配套文件解读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以下简称中央《方案》)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的要求,并根据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工作需要,自治区制定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四个配套文件。现将四个配套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解读 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主要规定了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关于磋商的原则,规定了“双方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二是磋商告知书的内容和反馈时限,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正式和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前,要向赔偿义务人发磋商告知书,本办法规定告知书的内容以及赔偿义务人的反馈时限。三是磋商会议人员的组成,

本办法规定磋商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主持,人员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赔偿义务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受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可商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也可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加旁听。四是磋商的内容,本办法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应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与程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要求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五是磋商协议的内容,本办法规定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就磋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具体内容。六是终止磋商的情形,根据中央《方案》和广西《实施方案》规定,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本办法规定了六种终止磋商的具体情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终止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当代表赔偿权利人向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此办法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领域;二是明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协商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的原则;三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农业生态与环境保护试卷

农业生态与环境保护试卷班级:姓名: 一、名词解释(每个4分,共40分) 1.农业生态学: 2.农业生态系统: 3.能量转移: 4.食物网: 5. 污染: 6.能量传递效率: 7.次级生产: 8.限制因子: 9.种群: 10.生物群落: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不应该( ) A.加强城市管理 B.进行全面规划 C.控制经济发展 D.扩大绿地面积 2.从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出发,下列城市规划合理的是( ) A.有污染的工业,布局应适当分散 B.为了方便居民乘车,交通运输线应尽量通过市中心 C.居住区位于盛行风的上风向,有大气污染的企业位于盛行风的下风向 D.居住区位于河流的下游,有水污染的企业位于河流的上游 3.目前人类比较容易利用的淡水资源是( ) A.河水,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 B.河水,冰川水,浅层地下水 C.河水,浅层地下水,淡水湖泊水 D.冰川水,浅层地下水,淡水湖泊水 4.观测表明,近百年来全球海平面上升了10cm~20cm,其主要原因是() A.全球年降水量不断增加 B.厄尔尼诺现象的结果 C.地壳下降运动 D.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 5.大气中CO2浓度增加的主要原因是() A.矿物燃料的大量使用 B.太阳黑子增多 C.温带森林破坏严重 D.地球温度升高,海水中CO2溢出 6.全球变暖引起的后果有() A.蒸发强烈,海平面下降 B.陆地面积增加 C.中纬度地区更加湿润,粮食产量增加 D.温带耕作区向高纬度方向延伸 7.破坏臭氧层的主要污染源是() A.工厂、家用炉灶燃烧矿物能源 B.汽车尾气 C.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排放废气 D.工业、家庭广泛使用冰柜和冰箱 8.形成酸雨危害的主要污染物之一是() A.氧化碳 B.二氧化硅 C.氧化氮 D.氟氯烃 9.关于酸雨的叙述正确的是() A.我国酸雨主要是碳酸型酸雨 B.酸雨是指pH>5.6的雨水 C.我国酸雨区面积正在缩小 D.酸雨不仅腐蚀建筑物,而且危害人体健康 10.下面各项措施中,能有效防治酸雨的是() A.禁止排放氟氯烃,研制新的制冷系统 B.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率 C.减少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 D.发展煤炭生产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5分) 1. 农业生态系统的特点。

新环境保护法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研究

新环境保护法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研 究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2014 年4 月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面对中国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环境保护法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在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保障环保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突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善跨行政区污染联防制度等方面对自1989 年12 月起施行的原有环保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新环境保护法中亦被单独明确提出,成为新环境保护法的亮点,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讨论。2014 年10 月20 日至23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中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环境法治具有重要意义。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

之一,对解决中国目前的生态问题,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亦应成为实现环境法治的重要方面。 1997 年Robert Costanza 等人在《自然》( Nature)杂志上发表了《世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自然资本》( The Value of the World’s Ecosystem Servicesand Natural Capital) 一文,首次系统地对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与自然资本的价值进行研究,测算出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每年的总价值为16 - 54万亿美元,平均为33 万亿美元,对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起到了划时代的作用。而发达国家生态补偿实践则可追溯到20 世纪初,如美国、德国等国的矿区生态修复,美国土地休耕生态补偿以及日本的水源地生态补偿等。2010 年5 月中国林科院发布首次对中国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进行物质量和价值量评估的研究成果,表明中国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总价值为每年10 万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目前GDP 总量30 万亿元人民币的1 /3。生态问题依然是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最突出的问题之一,生态产品依然是当今社会最短缺的产品之一,生态差距依然是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最主要的差距之一。 随着自然权利的兴起,对生态正义理念的呼唤,

生态农业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

生态农业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 刘锋明 摘要:本文从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出发,分析了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发展我国生态农业的基本原则和思路,通过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生态农业,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目前,农业已成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行业,正制约着其自身的持续发展。我国化肥农药的使用量、生产量、进口量均为世界第一,严重影响了农村生态环境,同时中国农村还面临着如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碱化等农业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而生态农业正是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对农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对扶贫开发、发展农村经济和解决农村能源问题等都有重大意义,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生态农业是当前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中应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农业生产活动对农村环境的影响 农村生态环境与城市生态环境有很大不同,这里人口较为稀疏,就组成生态系统的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三大生物部分来说,生产者是足够充分的,多余的生产量也有足够的分解者进行分解,除了太阳能外,它不需要得到外界系统的能量、物质的输人与输出,即可维护自身的平衡与运作,因此,在农村生态系统中不会产生如同城市生态系统中那样的交通紊乱、废物堆积、污染严重,需要从外界大量引入能量、物质流等问题。 但农村生态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也不同,当自然环境开垦为农田后,生态系统就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来多种动植物并存的稳定生态群落变成了单一物种的人工生态群落;原来生态系统中正常的平衡关系遭到破坏;原先的生产物质通过微生物的分解把营养物质还给了土壤,而现在的农业生态系统则是大部分作物产品随着收获被带到土壤之外,被城市、农村的居民所消费,土壤中的营养物质逐渐被带走,而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补充,于是使土壤质量趋于恶化;原先的土壤常年有稳定的生物群落所保护,因而水土流失强度很小,土壤湿度大,而现在的农田生态系统则因物种单一,覆盖面小,加上疏松土壤等人工过程,使得水土流失强度加大,并易于发生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因此,人类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满足人类对各种农作物产品需求的同时,也给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了许多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由于人类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活动,也面临着一系列严重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人口不断的急剧增长,粮食需求与日俱增,对土地资源形成极大的压力。在上个世纪 90年代初,世界人口已达52亿,比1950年增长30亿多,1999年10月12日世界人口已达60亿。根据联合国预测,到本世纪末,世界人口在有效控制之下将达110亿;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将有可能达到190亿。在我国虽然采取了有效的人口控制措施,但人口总的趋势仍在增长中,据有关人士预计,本世纪我国人口将达到或超过16亿。人口的迅猛增长是当代人类,也更是我国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如此众多的人口,每年消耗数量惊人的粮食。据测算,我国在2000年和2020年的粮食供求关系,仍是需求量大于供给量。在2000年,我国粮食需求量需要大约是52000~56000万吨。而生产量大约是47750~52400万吨,缺口较大。

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

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 工作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已将《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列入到2012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为做好《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把生态环境补偿法制化,现将《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附:《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工作方案

《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工作方案 《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已列入到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为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做好《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把生态环境补偿法制化,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立法的背景 我省是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生态环境脆弱,植被覆盖率低、水土流失严重,水资源贫乏,区域环境的生态调节和自净能力差,维系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自然环境承载力低下。长期以来,不计自然环境成本的超强度资源开发,造成我省大面积的沉陷区,仅由煤炭开采形成的采空区面积已达到2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山西国土面积的1/8,每采一吨煤要破坏2.48吨水。全省90%以上的河流衰变为季节性河流,水生态环境功能丧失,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剧。 造成我省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完善;二是以环保为主导,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责的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机制还未建立完善;三是以体现自然生态环境资本为特征的生态环境补偿

机制还未建立;四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五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六是生态环境监管能力薄弱。 为加强我省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建立我省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和不断完善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法规制度,经过一年多的沟通与协调,在征得省法制办的同意和支持后,省人大把《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列入到今年的立法计划预备项目。 二、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立法工作领导组,下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立法工作具体事项。 立法工作领导组 组长:刘向东厅长 副组长:阎安虹纪检组长 王学东副厅长 领导组成员:政策法规处张树棠 生态处王学东(兼) 污染防治处王志朝 办公室张继平 规划财务处张晓东 科技处王爱云 总量处侯正伟 辐射处赵永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解读 中经未来产业研究中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全面规划和部署。为什么要建立这项制度?巨额赔偿会否考虑企业承受能力?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如何?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环保部有关负责人。 让损害者担责 问: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答: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二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三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 方案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权人、解决途径、相关技术、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并要求试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其中,确定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创设磋商赔偿机制,促使责任人及时开展修复和赔偿;试行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营发展。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索赔途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等基本问题,但目前立

喀斯特农业生态环境钙镁补偿研究

喀斯特农业生态环境钙镁补偿研究 高尚玉毕坤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贵州省地矿局地质科学研究所) 主后词:钙镁补偿农业生态喀斯特 [内容提要] 钙镁是农作物生长所需的主量元素,在喀斯特农业生态环境中钙镁的赋存、迁移、平衡能否满足农作物生长的需要,是一个研究很薄弱的问题。本文应用钙镁迁移转化的垂直剖面变化,阐述其自岩石、土层、农作物的赋存状况及供需平衡关系,初步总结出碳酸盐岩富钙镁,土层贫钙镁,农作物需钙镁的生态特征,以所掌握的资料,提出该区缺钙镁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补偿对策,改善缺钙镁的生态环境。 由酸盐岩为物质基础形成的喀斯特农业生态环境,是在特定的地质、地貌、土层、地球化学、植被、气候、水文等因子对农业生产效应综合反映而赋予的独特内函。在喀斯特分布占全省面积70%左右的贵州,其特点是山多地少,土层薄,土地自然肥力低,植被覆盖率低,垂直气候变化大,水文条件复杂。尤其是农作物根系生

长的岩石及土层,在成岩过程和成土过程中矿物元素含量先天不足及可溶性矿物流失,使土层中矿物元素贫乏,最

突出地表现在钙镁含量更为短缺,难以满足农作物生长之需。 关于喀斯特农业生态环境缺钙镁的问题,一般难以理解,习惯认为富钙镁的碳酸盐岩区应是高钙镁区,以为钙镁在土层中含量也高,而忽略了成土过程中钙镁易流失的问题。两者之间形成了一个误区。笔者从工作实践及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研究,初步认为该环境碳酸盐岩富钙镁,土层贫钙镁,农作物需钙镁,并提出补偿钙镁的措施。由于资料少,所得结论是否正确,还须深入研究,此文仅供参考。 1 富钙镁的碳酸盐岩, 贵州碳酸盐岩分布面积12万km2以上,各地区均分析过CaO、MgO的含量,但分散在各种普查找矿、喀斯特研究报告中,难予汇总,唯“黔南岩溶研究”中{9},系统地测试分析了不同时代地层的碳酸盐岩剖面CaO、MgO的含量(表1),所得结果基本反映其化学成分。CaO加权平均含量为25.27%~55.63%,MgO加权平均含量为0.1%~26.6%,CaO/MgO为1.38~307.66,说明各类碳酸盐岩钙镁含量较高,成为该两元素的贮存库。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3月11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3月11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印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资环〔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水利厅(水务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林业和草原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以后年度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情况列入相应科目。 附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高法院 高检院 2020年3月11日

附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的资金。 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赔偿义务人修复或者由其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的,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第四条按照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市地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域内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他工作范围划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工 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速的同时,也引发了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排污者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得不到赔偿,公众的环境权益和生态系统得不到保护。 制定颁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F简称《方案》),是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保护生态 环境资源和推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方案》的出台背景与基础 是现行环境损害赔偿“重人身财产,轻生态环境”。环 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由民法、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基本法与单行法等法律构成,总体来看,主要侧重规制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除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有赔偿规定外,目前法律体系中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规定不完善。环境资源具有经济、生态及由生态衍生的精神属性,其中生态和精神属性是环境资源满足人类享受在良好环境中生活和审美情趣的基础,环境资源遭到污染或破坏,其使用价值与生态价值应该予以赔偿,环境公益保护与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缺失的问题急需得到解决。 二是民事法律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足。我国宪法赋 予了国家和集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作为国家(或集体)

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损害求偿权的依据。但是,归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仅限于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部分环境资源,难以涵盖所有的生态环境类型。同时,所有权理论重在保护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难以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进行保护。而且,民法上的“物”是可支配、排他、有体之物,生态环境公共性、整体性的特点决定了其难以真正被民法之“物”涵盖。 三是环境法律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为应对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不力,严重制约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要求。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定了损害担责原则,并明确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客观上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提供了依据。但此法仍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未将生态环境损害包含在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侵权纠纷的司法解释,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予以认可,但司法解释主要通过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调整个案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并非国家法律层面对这一问题的系统规定。 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方案》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试点原 则、损害赔偿范 式,以及相应的技术、资金管理等问题。《方案》是国家层面首次以制度化的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的较系统和完善的规定,并且具有诸多亮点与特色。具体来说: 第一,规定了赔偿范围,体现生态环境利益损失。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是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制度的基点。《方案》仅适用于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赔偿,污染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直接适用民事法律,不在 方案》适用范围之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必要合理的污染清除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功能的永久性损害4 个主要方面。调查评估费用和有关公共服务费也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围、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程序、赔偿责任承担方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发〔X〕7X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X年,实现森林、水流、耕地、湿地、矿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跨地区补偿成效显著,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我市市情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 (一)森林。健全公益林补偿动态调整机制和市场化补偿引导政策,落实财政补偿地方公益林补偿政策。推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积极争取省级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和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探索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持森林集中管护机制。积极争取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动态管理试点。(X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二)水流。在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水库,认真落实中省生态补偿政策。建立降低或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补偿机制。全面推行河长制,持续开展重点流域治理。(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三)耕地。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健全耕地质量检测体系,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偿制度。对在重金属污染区调整种植结构和对长期耕种且对耕地生态保护较好的农民提高耕种补贴标准,鼓励农民种地积极性。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逐步将25度以上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范围。整合相关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利用资金,提高耕地质量。及时落实中省鼓励减用化肥农药和施用有机肥料、低毒生物农药及施用高效施药机械的补助政策。(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四)湿地。争取开展中、省退耕还湿试点、国家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补偿试点。严格执行中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相关要求,研究建立符合我市发展实际的相关制度。(X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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