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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施设

老年人照料施设
老年人照料施设

2018版建规最大的改动就是老年人照料设施,从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到安全疏散等贯穿了整个建规第五章。除此之外,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内容也有所调整。但哪些才算是老年人照料设施呢?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1.1条文说明,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2.0.2,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

根据2.0.3,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

关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考点主要如下,请收藏:

1、独立建造的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划分为一类高层。

2、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4、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5、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6、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7、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8、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 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的厅、室。

9、老年人照料设施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下表的要求:

10、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

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11、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12、除特殊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13、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消防电梯。

14、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15、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h。

16、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7、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 lx;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其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18、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19、老年人照料设施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下表的要求。

老年人照料设施新规范

. 消防工程师知识点老年人照料设施1、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2、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3、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2.消防工程师知识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注: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即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楼层要符合本条的规定。 3. 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组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规定。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 老年人照料设施平面布置1、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2、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住宿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5. 老年人照料设施安全出口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6.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可设置一个疏散门。 8. 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1、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

养老设施建筑消防要求汇总

养老设施建筑消防要求汇总 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等老年人全日制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等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GB 50867-201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1、场地设计 GB 50867-2013 4.0.2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宜与居住用房就近设置。 GB50352-2005 5.1.3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 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GB 50867-2013 4.0.3 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GB 50867-2013 4.0.4 总平面内的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GB 50867-2013 4.0.5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2、层数、高度 GB 50016-2014 5.4.4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高层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同时相对整栋楼的疏散通道,养老院宜另外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GB 50867-2013 3.0.10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3、垂直疏散 GB 50016-2014 5.5.8老年人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不论多大面积) 5.5.13多层老年人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GB 50867-2013 3.0.5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且独立设置。小型养老设施可与居住区中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设置。 3.0.7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网上资料,供设计和审查人员参考: 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范组答复:

老年人照料设施

1、独立建造的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划分为一类高层。 2、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4、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5、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6、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7、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8、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的厅、室。

通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申请

佳县通镇社区 日间照料中心项目申请书 二0 一六年三月 总论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通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单位: (1)建设单位:佳县民政局; (2)运营单位:佳县民政局; (3)运营单位负责人:郭飞平 建设地点:通镇社区服务中心 研究范围: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行业规程、规范,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社会需求、建设规模、建设内外部条件,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及公 用工程、环境保护、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投资估算等进行全面的 论证和研究。 二、研究结论我国老年人照料服务体系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方向建立完善。 社区照料为依托。社区作为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结成的生活 共同体,对于满足老年人物质文化需求、情感心理需求等方面有 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长期的实践中,发达国家趋向以社区照料取 代大规模的机构养老。随着我国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社区在养

老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社区照料功能主要体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将一些为老年人服务的场所、设施建在社区,贴近老年人生活,便于他们走出家门,走人社区,接受日间照料和健康指导等服务,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文体娱乐、老年互助服务等;二是为不能或不愿出门的老人,主要是生活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上门提供保洁、送饭、洗澡等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设立家庭病床开展治疗、康复等服务,建立定期或不定期问候制度,提供紧急救援和安全保障服务,使社区成为居家养老的支撑基础。 佳县通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的实施,可以容纳40 位老年人的日托,可以覆盖本社区60 多老年人的上门服务。为当地社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托。项目是可行的。项目背景和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背景 进入21 世纪,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社会福利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推进了社会福利社会化政策,原有的养老服务模式在不断变革中求生存,同时,各种新的养老服务形式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2018年3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第36号公告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号为JGJ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4、5.1.2、5.6.4、5.6.6、6.5.3、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同时废止。 重点内容 一,建设部公告2018第36号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2. 废止:《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废止:《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 问 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活动设施,以何为依据?

答 老规已废新规未出,笔者认为可用各类型建筑加无障碍规范作为依据,也可参照本规范相关条文。 二、强条6条,必须严格执行;其中3条交通、2条居住环境、1条老年人保护。 3条交通 (一)4.2.4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二)5.6.4 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三)5.6.6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2条居住环境 (一)5.1.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6.5.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1条老年人保护 (一)7.2.5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Ez0043 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标标函[20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l505信箱,邮编:l50001)。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2生活用房5.3医疗保健用房5.4公共活动用房5.5管理服务用房6安全措施6.1建筑物出入口6.2竖向交通6.3水平交通6.4安全辅助措施 1.0.1 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1 “十三五”期间,正值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发生了显著变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国家为此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25部委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订原规范的相应技术内容,以满足今后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的需要,提高此类设施的建筑设计质量。本条提出的“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规定,作为“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的方法途径。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1.0.2 我国的老年人设施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分类方式划分为养老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养老服务工作的政策文件,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应满足半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休闲娱乐、心理慰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配置合理、运行经济,为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方便、高质量和人性化的服务。 第六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第七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次性建成,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模按居住区人口数量确定,其用房面积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规模分类表 注1:规模在10000人以下的居住区原则上不单设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宜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合并建设。注2: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可在本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4%和6%。 第十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第十一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用房;辅助用房。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构成详见附录一。 第十二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 第十三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第十四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2确定。 表2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用房使用面积表(㎡) 注1: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分别按0.65计算。 注2: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老年人照料日间中心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

《老年护理》第6章 老年人日常生活护理试题及答案

《老年护理》第6章老年人日常生活护理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老年人易得糖尿病的原因是由于哪项对葡萄糖的敏感性降低造成的( A ) A.胰岛素及胰岛B-细胞 B.胰岛素及β细胞 C.胸腺素及淋巴细胞 D.高血糖素及胰岛素 E.脂肪及胰岛素 2、老年人易出现负氮平衡,故蛋白质的摄入应该是( B) A.优质足量 B.优质少量 C.以动物蛋白为主 D.以植物蛋白为主 E.多样化 3、亚洲人正常BMI为( D ) A.15~18.5 B.23.5~25.5 C.26.5~28.5 D. 28.5~30.5 E.18.5~22.9 4、60岁以上老年人中发生便秘的比例为(C ) A. 30~50% B. 18~30% C. 28~50% D. 30~60% E. 60~65% 5、为减少老年人肛门疾病,温开水坐浴的温度为( C ) A. 20~30℃ B. 35~40℃ C. 30~35℃ D. 35~40℃ E. 45~50℃ 6、老年人运动后最宜心率为( D ) A.150-年龄 B.130-年龄 C.150-年龄 D.170-年龄 E.180-年龄 7、刘某某,男性,62岁,其运动后的最佳心率是( A ) A.108次/分 B.120次/分 C.130次/分 D.140次/分

8、案例:张三,男,68岁,每天晚上十点钟上床睡觉,凌晨五点醒后再也睡不着,老人常常抱怨睡眠不好。请问张三每天需要睡眠的时间为( C ) A.4小时 B.5小时 C.6小时 D.7小时 E.8小时 9、案例2:王大娘,71岁,每晚7小时睡眠过程中,鼻或口腔气流暂停每次超过10秒,暂停发作超过30次以上有时每小时睡眠呼吸暂停超过10次以上。 导致王大娘以上情况的原因是( A ) A.SAS B.PAS C.PCI D.SARS E.COPD 10、案例2:王大娘,71岁,每晚7小时睡眠过程中,鼻或口腔气流暂停每次超过10秒,暂停发作超过30次以上有时每小时睡眠呼吸暂停超过10次以上。 该病多发于( C ) A.儿童 B.男性 C.老年人男性 D.女性 E.老年女性 11、案例:李大爷,74岁,最近常出现软弱、头晕现象,朋友也觉得他最近性格有点异常,口腔黏膜干燥,测量血压正常,尿量正常,无明显的口渴和多饮行为。 该患者的诊断为(B ) A. 抑郁症前期 B.脱水 C.营养缺乏 D.心肌缺血 E.脑缺血 12、案例:李大爷,74岁,最近常出现软弱、头晕现象,朋友也觉得他最近性格有点异常,口腔黏膜干燥,测量血压正常,尿量正常,无明显的口渴和多饮行为。 估计该患者的脱水量约为体重的( E ) A.6% B.5% C.4% D.3% E.2% 13、老年人蛋白质供给能量应占总热量( A) A.15% B.20% C.20~30% D.50%

老人照料设施

一、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1、独立建造的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划分为一类高层。 2、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层数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三、平面布置 1、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2、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四、安全疏散和避难 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3、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4、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5、老年人照料设施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下表的要求: 6、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

消防考试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要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5.1.1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5.1.8 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0.25h.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所在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5.3.1A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区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规定. 5.4.4B 当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两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第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5.5.13A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位增设能联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5.5.14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要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头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一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5.5.24A 三层及三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规定使用人数配

2018新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试重点汇总

2018新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试重点汇总 根据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我们发现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增加了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换句话说这次修订主要针对养老服务设施。 这次修订关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这8个重点条文你一定要掌握:民用建筑高度、建筑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建筑保温防火、疏散楼梯间、避难间、消防电梯 1、民用建筑高度

本规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建筑耐火等级 原条文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新增条文 5.1.3A: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实际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况,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要根据本规范第5.3.1A条的要求控制其建筑总层数。 3、最多允许层数

休息与活动(老年人日常生活护理)

休息与活动(老年人日常生活护理) 一、休息与睡眠 (一)休息 老年人相对需要较多的休息,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休息质量。有效的休息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充足的睡眠、心理的放松、生理的舒适。因此,简单的卧床限制活动并不能保证老年人处于休息状态,有时这种限制甚至会使其感到厌烦而妨碍了休息的效果。 2.卧床不宜过久。卧床时间过久会导致运动系统功能障碍,甚至出现压疮、静脉血栓、坠积性肺炎等并发症,因此应尽可能对老年人的休息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尤其是长期卧床者。 3.不宜突然改变体位。改变体位时,要注意预防直立性低血压或跌倒等意外的发生,如早上醒来时不应立即起床,而需在床上休息片刻、伸展肢体,再准备起床。 4.适度用眼。看书和看电视是一种休息,但不宜时间过长,应适时举目远眺或闭目养神来调节一下视力。看电视不应过近,避免光线的刺激引起眼睛的疲劳。看电视的角度也要合适,不宜过低或过高。 (二)睡眠 1.老年人的睡眠老年人的睡眠时间一般比青壮年少,这

是因为老年人大脑皮质功能减退,新陈代谢减慢,体力活动减少,所以所需睡眠时间也随之减少,一般每天约6小时。除此之外,老年人的睡眠模式也随年龄增长而发生改变,出现睡眠时相提前,表现为早睡、早醒;也可出现多相性睡眠模式,即睡眠时间在昼夜之间重新分配,夜间睡眠减少、白天磕睡增多。有许多因素可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节律而影响其睡眠质量,如躯体疾病、精神疾病、社会家庭因素、睡眠卫生不良、环境因素等。而睡眠质量的下降则可导致烦躁、精神萎靡、食欲减退、疲乏无力,甚至疾病的发生,直接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2.一般护理日常生活中可采用以下措施来改善老年人的睡眠质量:(1)对老年人进行全面评估,找出其睡眠质量下降的原因进行对因处理。(2)提供舒适的睡眠环境,调节卧室的光线和温度,保持床褥的干净整洁,并设法维持环境的安静。(3)帮助老年人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老年人的睡眠存在个体差异,为了保证白天的正常活动和社交,使其生活符合人体生物节律,应提倡早睡早起、午睡的习惯。对于已养成的特殊睡眠习惯,不能强迫立即纠正,需要多解释并进行诱导,使其睡眠时间尽量正常化。限制白天睡眠时间在1 小时左右,同时注意缩短卧床时间,以保证夜间睡眠质量。(4)晚餐应避免吃得过饱,睡前不饮用咖啡、酒或大量水分,并提醒老人于入睡前如厕,以免夜尿增多而干扰睡眠。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防火设计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防火设计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 层。 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 条的规定;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 条的规定。 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 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 人。 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

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5.13A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 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的厅、室。

老年人照料设施

2、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4、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5、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6、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7、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8、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的厅、室。

老年人照料施设

2018版建规最大的改动就是老年人照料设施,从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到安全疏散等贯穿了整个建规第五章。除此之外,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内容也有所调整。但哪些才算是老年人照料设施呢?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1.1条文说明,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2.0.2,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 根据2.0.3,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

关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考点主要如下,请收藏: 1、独立建造的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划分为一类高层。 2、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4、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5、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6、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7、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8、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 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的厅、室。 9、老年人照料设施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下表的要求: 10、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

新建规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照料设施核心考点汇总专题

新建规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照料设施 核心考点专题汇总 2013年7月26日,黑龙江海伦市联合敬老院住院处发生火灾,10名老人不幸遇难。 2015年5月25日20时左右,河南省鲁山县城西琴台办事处三里河村的一个老年康复中心发生火灾。 事故造成39人死亡、6人受伤,过火面积74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调查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康乐园老年公寓不能自理区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高温引燃周围的电线绝缘层、聚苯乙烯泡沫、吊顶木龙骨等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火灾。 …… 老年人和儿童这两个特殊的群体,因发生火灾时,逃生自救能力弱,使得其设施活动场所要求更为严格。 我国是人口大国,每年新生儿1600多万,60周岁以上的老人2.4亿。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快和国家鼓励生育力度的加大,这两个数据绝对数量都会快速增长,对这两个群体的设施活动场所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每年消防工程师考试必考重要知识点。 这里专列出来,供大家参考学习,查漏补缺。 第一儿童活动场所 1、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3.1.3 注:此条文连续考了3次。 2、三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1.8

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4 注:条文1为重点,已经考了多次,要多加注意! 4、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2 5、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4.1-7 6、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1.0.4 注:本条文共考了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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