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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论文摘要]网络舆论已成为重要的民意表达形式。它对司法的影响在国内已有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正确认识、应对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可以使网络舆论推动司法民主化、维护司法公正、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裁判

Network effects of public opin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bstract:Internet public opin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expression of public opinion. The impact of its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the country has been an influential group of typical cases. Correct understanding and response network impact of public opin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can make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to promote the democratization of the judiciary, safeguard judicial justice, to better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Keywords:Public Opinion;Justice;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Keywords:Public Opinion;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一、网络舆论和司法裁判的概念分析

(一)网络舆论的概念

为了给网络舆论下个定义,首先要了解舆论的定义。所谓舆论就是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由此可见。络舆论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

(二)网络舆论的特点

舆论是公众对于现实的一种集体性反应,是生产民意的前提,所以说民意是舆论之本质。网络是人类行为的表现,网络行为主体也是广泛真实的社会群体和具体的社会阶层,网络民意的表达也客观表现了这些主体的社会态度和利益表达。与传统舆论形态相比。网络舆论具有以下特点:

1.是直接性,通过BBS、新闻点评和博客,网民可以立即发表意见,下情直接上达,民意表达更加畅通;

2.是突发性,网络舆论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

3.是偏差性,由于发言者身份隐蔽,网络容易成为一些网民发泄情绪的空间。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对社会问题片面认识等等,都会利用网络得以渲泄。因此在网络上更容易出现庸俗、灰色的言论。

4.对敏感话题采取迂回评论方式。对于网上一些敏感的话题,一些网民开始采取迂回路线,通过一些相关的事件来发表他们的看法。《物权法》在经过8次审议后,终于在2007年的“两会”上被审议通过。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发生后,一些网民通过“最牛钉子户”来表达对《物权法》的看法,他们认为,重庆最牛钉子户考验《物权法》。虽然议论的对象改变了,但实际上讨论主旨仍

然是《物权法》。

5.主导性话题网民关注程度高。以人民网“强国论坛”为例,2007年十七大召开前后,“强国论坛”专门开设多个专题讨论帖,主帖内容分类清晰、观点鲜明、图文并茂,吸引了众多网民关注和响应。其中《喜迎十七大:我心中的党代表,我托代表捎句话》,点击16万,跟帖600多;《学习十七大报告,您还有哪些感想、体会和疑惑、不解》,点击28万,跟帖1400多条。这些主导性话题能有如此数量的跟帖,说明话题抓住了网民的兴奋点,取得了很好的引导效果。

(三)司法裁判的概念

所谓司法裁判,是指法官严格依照宪法及其法律的规定,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司法案件的行为。司法裁判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办法,因此,公正的合理的司法审判才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四)司法裁判的特点

1.独立性是司法裁判的基本特点

司法裁判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权的独立性内涵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我国的司法权独立性原则并没有排除立法权及政党的干涉,但作为司法权的独立性原则还是从宪法中确立下来。因此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2.统一性是司法权一致性的特点

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是指一国之内司法权对相同性质的案件纠纷之处理是一致的,其法律评价是一样的。因为,它在审理相同性质案件时所依据的程序是相同的,所适用的法律除地方性法规外也是相同的,故,对全国各地的同一性质的纠纷应当有相同或相似的裁判结果。

3.公正性是司法裁判的价值特点

司法裁判简而讲之,就是对法律的适用权,司法权的公正性自然是源于法律的平等、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如果没有法律的公正价值,则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就难于体现。

4.程序性是司法权权威性的特点

司法裁判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权的运作是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所开展的表现形态。司法裁判的程序性是非常明显的,我国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是程序性法律,其所系统地规定的各种诉讼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等,无不体现出司法权行使的程序性及规范性的特点。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裁判影响的具体体现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裁判的正面影响

1.“躲猫猫事件”。近些日,“躲猫猫”一词迅速在网络窜红,起因是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发生的一起死亡事件。据当地公安部门通报,24岁男青年李乔明在看守所中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

亡。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网络上迅速发酵,众多网民纷纷质疑,一群成年男人在看守所中玩小孩子玩的“躲猫猫”游戏听起来非常离奇,而这种“低烈度”游戏竟能致人死亡就更加令人难以置信。于是,一场以“躲猫猫”为标志的舆论抨击热潮迅速掀起。

一个还有4天就要结婚的青年离奇在看守所中死亡,令人痛心。查清事件真相,既是对家属负责,也是任何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政府的本分,这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事件成为网络热点后,云南省委宣传部迅速组织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并公开面向社会邀请网友和社会人士参与调查。根据最新消息,在15人组成的委员会中,有8人是网民和社会人士,其中主任和副主任均由网民担任。

正是由于网络舆论的监督,目前张涛、普华永等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昆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他们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看守所有关警察的渎职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2.“正龙拍虎”。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宣布陕西发现华南虎,并公布据称为陕西省安康市镇平县城关镇文采村村民周正龙于2007年10月3日拍摄到的华南虎照片。但这一轰动性的消息随即引来广大网友质疑,指可能是他(们)用纸老虎造假

2008年6月29日,陕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的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报“华南虎照片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公布由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为伪照。

从正龙拍虎的案件我们再次鉴证了舆论的监督作用,最终陕西周老虎二审判决村民周正龙造假拍摄老虎和隐藏军火2年6个月,缓刑3年执行。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的负面影响

1.刘勇案。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烟销售情况不好,指使一个叫程健的人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10月15日,宋健飞、程健、吴静明、董铁岩、李凯等人先后“窜”至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程健派一个叫做徐景岩的领董铁岩上楼指认了经营“云雾山”烟的业主王永学。嗣后,在农贸大厅二楼,李凯、宋健飞等人对王永学进行殴打,致王永学因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心包堵塞而死亡。

在此案件中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死刑的刘涌被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二被告宋健飞被判处死刑。判决一下,立刻引起了网上舆论的哗然,各大网站争相报道,并展开专题性的讨论。判决书无可非议的引起了广大网名的不满,大家纷纷表示对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大恶人应当判决死刑,才能熄灭网友心中的不满。迫于网路舆论和社会舆论的压力,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一案进行重新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再审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二审对刘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部分。对刘涌上列被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至此,纷杂的网络舆论和社会舆论才得以平息。

但是从此案件来看,法院虽然判决了死刑,也平息了广大舆论的不满,但是由于受到舆论压力的影响,此案件明显有重判的倾向。

在刘涌案的整个审判过程中判决的依据主要是口供,而口供的来源应当是合法的,使用的证据应具备三点: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只有具备了这三点,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口供的来源是刑讯逼供的产物,一旦口供来源的合法性被推翻了,就失去了定案的客观性。而且在最终的调查中确实存在有刑讯逼供的情况,基于这样的事实,刘涌一案肯定是判重了。

2.邓玉娇案。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一周内,全国各大网站都相继开始跟踪报道。在搜狐网、新浪网上,每条消息的点击量至少数十万计,后面还跟有成千上万条留言。有的网民对案件进行理性的分析和探讨,有的网民言辞偏激,一味辱骂。但是众多的舆论都是显示了对邓玉娇的同情。在舆论压力下,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的几种类型。从巴东县公安局的案情通报中,无法证实邓贵大在限制邓玉娇人身自由的同时有进一步暴力攻击和伤害的行为。因此,邓玉娇所采取的防卫行动必须与其受到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相当,即邓玉娇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应以摆脱邓贵大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为限度。但是,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最终导致邓贵大的死亡,这在事实上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三、如何应对网络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从上述的几个案例中,我们即看到了网络舆论对我国司法裁判所作出的贡献,同时也看到了由于网络舆论给司法审判带来的诸多不利。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推动着司法裁判的公正和进步,但若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也有可能使一些原本不会发生,或原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事情,演化成

一种公共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一)坚持发挥正面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

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其监督作用不容小觑,我们应当建立健全一定的网络舆论媒介,以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的作用。

1.建立完善的网络舆论交流平台

网络舆论为我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推动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民主的发展,因此我们要鼓励正面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网络媒介的建立,为广大网民提供更为广泛的平台。

2.司法机关应当重视网络民意

网络舆论是广大网民表达自己心声的一个平台,正面的舆论往往能够揭示事情的真是情况,司法机关重视网络民意,从中得到启发,并在司法裁判当中适当的采纳,将会有利于司法裁判更加公正、公平。

二、如何应对真假难辨的网络舆论

1.法官要正确判别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具有非理智性。舆论是一种群体意见的自然现象,因而它带有较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变动性。网络空间流传的情绪型潜舆论是构成网络舆论非理性的重要因素。情绪型潜舆论“与人的本能和无意识有更多的联系”,[1]这种潜舆论形态,具有社会感染的特点,在一些网络论坛能够非常迅速地传染给公众。群体极化是网络舆论情绪性、非理性的一种极端表现。

网络舆论具有虚拟性。网络舆论与一般的社会舆论一样是个“拷贝的世界”。它向我们展示的是一个精神世界,因为它不是网络舆论对现实世界的简单复制,而是网民依据一定的信念、态度和价值观对现实世界进行改造加工的结果,是精神产品。如果大众传媒在拷贝和复制的过程中出现了遗漏、偏差甚至错误,所复制的信息就是不真实的。而社会公众在接受这些并非真实的信息后所形成的网络舆论也具有虚假性。

2.对涉法网络舆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管理。这包括对网络舆论进行的一般的引导和管理,以及司法部门自身对涉法网络舆论的引导。对网络舆论引导和管理的一般途径主要包括二个方面:

(1)加强主流媒体和网络论坛的议程设置引导。网络新闻媒体同传统新闻媒体一样可以通过“议题设置”把受众的注意力和社会关心引导到特定的方向,引导受众“想什么”。议程设置假设认为人们对某些议题的关注程度,主要来源于这些议题被报道的强度与频率。网络空间容量大,为信息的频繁、大量发布与复制提供了可能,从而能够提高对某些事件报道的强度与频率,因此互联网有着比传统媒体更强大的议程设置功能。

(2)技术手段过滤不良信息。技术保障可以实现对不良信息加以过滤和控制。可以通过建造防火墙,在网络上建立智能化安全系统,主动将不良信息抵挡在外。可以启用分级过滤软件,将网上的不良信息分成不同的级别,可人为设置过滤的标准,信息超标就不被显示。

(3)劝服。劝服能有效地影响受众,改变舆论或者巩固、扩展原有舆论。网络既是情感的宣泄场所,又是观点的激辩广场。因此劝服也是网络舆论最理想的引导方式。它包括明示和暗示的方式。明示就是把劝服的意图直接明确地告诉受众,例如新闻评论。所谓暗示,即用间接、含蓄的方法对受众进行劝服和引导。虽引而不发,受众也能顺此自然得出传媒所要传达的结论。扶植和借助意见领袖,是网络媒体运用“暗示”这种隐蔽的方式引导舆论的最集中体现。

(三)通过司法程序吸纳涉法网络舆论,实现司法公正

民意是司法判决获得正当性的社会心理基础。依法判决固然是法官裁判案件的首要原则,但作出的判决唯具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才具有社会意义上的正当性基础。芬兰学者阿尔诺指出:“在现代社会,人们不仅要求权威性的判决而且要求作出判决的理由。法官的责任已经日益成为证明判决正当的责任。法官运用权力的基础在于其判决的可接受性,而不在于他具有的正式的权力位置。”哈贝马斯吸收了鲁曼系统理论的某些组成部分,认为现代社会舆论的核心特质是“对话———沟通”。他的法律观的核心是公共领域中公共意志的形成。[2]这个形成的过程即“对话”。在现代法治中,司法过程对网络舆论的对话的本质就是把价值问题首先转化为程序问题。这就要求法律系统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能力,使其成为一个社会主体的对话过程。这是一个理性的“对话”过程。正如卡多佐所描绘的司法过程是一个理想的预设———一个以实用主义为基础的面向社会、面向大众的过程。[3]

司法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法官对网络民意的尊重不是直接把多数网民对个案的意见移植到裁判中,司法过程中也不允许对各种可能的裁判事先进行网络的民意测验。在司法过程中对体现为网络舆论的吸纳首先表现为公正程序。英国有这样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即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让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这种“看得见的公正”所具有的不仅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外在价值,更重要的是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程序公正使当事人感觉在被充分尊重的诉讼氛围中“得到了他所应得”的,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这样的裁判才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这样的裁判才可能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过程中网络舆论的吸纳其次表现的是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就是审判全过程的公开。包括庭审过程中的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庭审中法官的心证公开,判决公开(包括判决的理由公开、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公开、判决的结果公开) 。审判活动的公开性越强、透明度越高,其公正性程度也相对越高,反之,其公正程度极易被产生怀疑。18 世纪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就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最后,司法过程对网络舆论的吸纳表现为判决书的说理性。作为司法载体的判决书担负着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服的职能。因为心存正义是每一个社会公众与

生俱来的本能,无利害关系人对司法企盼的就是结果的正义,而法院公开裁判结果的论证过程能满足公众这一需求。如果法院裁判文书说理透彻,被大部分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同,司法的结果能够让更多的民众心服口服,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不仅不会受网络舆论所左右,而且还可以引导网络民意尊重法律。如果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乃至词不达意,只能使民众对司法的误解进一步加深,这种不满的社会情绪如果不能控制或消弧的话,不但司法权威丧失殆尽,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结语:在科技力量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舆论这样一个发表民主呼声的平台也必将越来越深入人心。只要我们正确的引导,合理的规制,网络舆论这把“双刃剑”必能为我国的司法裁判这一领域作出巨大的贡献。作为一名法科大学生,我们更应该一公正无私的社会责任感发表舆论。同时努力提高自己专业只是水平,以后为我国的司法事业作一份贡献。

参考文献:

[1]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年版,第92 页。

[2]陈弘毅:《从哈贝马斯与福柯的思想看现代和后现代的法治观》,载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编《法

律思想的律动———当代法学名家演讲录》[J],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89 - 92 页。

[3][美]卡佐多:《司法过程的性质》[M,商务印书馆2000 年版,第51 页。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 立的关系 [内容提要]舆论监督是权利,不是权力,但它和司法独立一样都是受宪法 保护的。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司法不能封闭,新闻自由不能滥用。论 文以国内外的司法和新闻实践说明,为平衡司法的封闭性与新闻自由的滥用, 二者应该各自明确自己的行为方式。论文最后探讨了新闻媒介报道和监督司法 的五个耍点。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社会公正 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的主张和要求。但近几年来,传媒在执行舆论监督的重任时,与司法机关有过一些小的碰撞,引发了一些有意义的讨论。在舆论监督与 司法独立的关系上,理论上应该怎样看,实践中又应该怎样做,都是非常值得 研究的问题。这些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者的宪法根据及宗旨的一致性 舆论监督从广义上说,是指通过传媒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对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施政活动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各类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 腐败分子的披露和批评。[1]。对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司法部门进行报道和评论, 自然也是舆论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力(power),而是一种权利(right)。这从舆论监督的 权利的来源,可以获得说明。舆论监督的权利来肖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批评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宪法对知情权没有直接规定,但“一切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 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条文间接含有此 内容)。可见,传媒虽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 但它在反映和代表舆论时,享有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 传媒作为公民实现上述三项权利的载体,客观上具有了监督司法的效能。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 弊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2分30秒 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03年3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5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03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06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2008年4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截止12月24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重审判决改判5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 2009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舆论的存在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极佳的外界助力,也监督着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高效处理各种纠纷。一些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例,例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不仅表达了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同时也对司法公正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真正的司法从不缺乏接纳舆论的勇气,公正的审判决不能依靠雅雀无声来维系,利是全面必要,弊是个别可控,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反驳 1、(舆论易受操纵,缺乏独立性,影响司法独立)世上并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我们并不否认舆论也存在着弊端,但是对方辩友可不要因噎废食,以偏概全。舆论对司法公正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难道你们看不到吗? 2,即使舆论存在一些片面弊端,这些弊端也未必能影响司法。我们的司法具有它自身的程序性,这个严密的程序对司法的独立性构成了一个保护网。不知对方辩友所说舆论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从何得出,还请给出具体的数据和案例。

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审判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审判 姓名张雨 学号08022060 院系(部所)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专业新闻学 指导教师熊焰 完成日期2010年 11月 05日

一.两者涵义 1.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针对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舆论监督是现代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这是因为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是在黑暗中进行的肮脏交易,所以,担心腐败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一直是腐败分子的心病。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社会矛盾相对比较复杂的特定环境之中,当事人寻找媒体介入几乎成了一种潮流。这一方面体现了目前我国司法功能、行政功能一定程度上的松驰无力,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新闻舆论监督在解决问题中的独特功能。从理论上说媒体只是一个传播工具,并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我国许多媒体具有半官方性质,有时可以通过舆论使松驰的司法功能得以恢复,并最终解决当事人的各种问题。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它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因此,新闻舆论监督是实现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最根本体现,是公民参与和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途径,也是宣传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重要手段。 2.新闻审判 “新闻审判”又名“媒介审判”,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积极作用是媒介发挥其监督作用,第四权利的作用,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一起促进社会的民主法制进步。用不好则会导致媒介超越了本职,越俎代庖,扰乱司法程序,混淆社会舆论,干预正常的审判。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 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今天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还是弊大的标准就是看能否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 首先,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对于大众舆论,无论法官接受还是拒绝,在权衡利益时,无形已经受到舆论的影响,这就影响法官判案所要保持的中立性。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而大众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对于司法审判的案件来说,大众舆论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网络审判,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看药家鑫案,面对采访,一个堂堂七尺男儿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药家鑫父母也积极凑钱来弥补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从受害人方面,在对被害人父亲张平选的采访中,能够看出被害人父亲张平选也不希望药家鑫判处死刑。药家鑫应该受到刑罚的制裁,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能够达到预防犯罪。在药家鑫杀人案中,如果没有外界的干扰,法官作出理智的独立审判,结果不一定是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公正具有破坏。审判活动本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法官要保持中立态度,而大众舆论,一方面对法官直接影响,案件尚未审判舆论已经形成相应的评价,对法官以形成心里压力,司法公正无法保证,另一方面,舆论引起相关部门及领导的关注,进而向司法人员传递压力,迎合舆论判断,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损害。如李昌奎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最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这看似公正实则伤害法治,破坏司法公正。 诚然,大众舆论本身的监督作用不容忽视,司法活动也需要民意,但要注意的是,民意的行使应该通过正当的程序譬如上级提审来发挥作用,而不是让他作用与法院的司法审判,破坏社会的司法建设的发展。我们认可的监督和讨论要在不侵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前提,这也是宪法要求我们做到的。而现在大众舆论易明显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和公正。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网络舆论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和完善对策

摘要:网络舆论监督的形成是依赖互联网的各种功能实现的,是高科技和人民民主相结合的一种成果。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更方便、更充分地交流、发表意见和建议,对政府事务和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现象进行揭露、批评和指正,是现代人民民主发展进程的必然途径。对现阶段网络舆论监督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应当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引导,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和途径,进而促进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和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舆论;网络暴力;监督

目录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内容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 (二)网络媒体在行政监督中的特点 二、当前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舆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网络暴力问题突出 (三)网络监督主体虽然广泛但代表性尚不充分 三、健全网络监督舆论的对策与建议 (一)重视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之间的互动 (二)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制度建设 (三)大兴网络文明之风,大力开展网民素质教育,净化网络环境四、结语

“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二是以法律制约权力;三是以监督制约权力。舆论监督作为权力监督的重要部分,常常被人们称为“第四权”。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舆论监督成为协调社会结构和化解冲突的重要力量,也是实现社会功能的重要载体,是监督公共权力有效运行和实施的有力工具。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的关系,对于提高公民意识,实现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从网络舆论监督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入手,对如何健全网络舆论监督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内容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人发群众(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评价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监督国家相关的各项活动,揭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作为现代化技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相结合的必然产物,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新型方式,也是社会主义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其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方法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它的形成是依赖互联网的各种功能来实现的。我们应当对网络舆论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使其规范和完善,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使“互联网”成为实现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的最佳手段。 (二)网络媒体在行政监督中的特点 1、网络舆论监督的范围更广 网络舆论跨越了地域和时空的限制,扩大了传统的传播范围,使得民众对事件的关注与评论更加广泛,在监督范围的广泛性方面显著强于传统的舆论监督。具体表现有:(1)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相对于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提供的用于舆论监督的媒介资源价廉易得,平台广阔畅通,甚至是用之不竭的。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在高速发展,为广大普通民众参与舆论监督提供了技术保障。(2)网络舆论监督的客体即被监督对象具有广泛性:网络舆论监督的客体是将整个社会都纳入自己的监督范围。国家机关的各级工作人员,涉及公共事物和公共利益的个人和组织,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体制和机制,以及一些不良社会道德现象,都能进行监督。由于网络舆论监督主客体的广泛性,网民们可随意在互联网上对众多事件进行大规模的批评、讨论和建议,从而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网络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民意表达的新通道。 2、网络舆论监督的效率更高 网络舆论传播的快捷性,提升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效率。人们在传统媒体上发表言论往往要经过层层筛选和过滤,发表意见更需要经过严格审查把关,有的还要等待适当的时机,因而传播的效率大打折扣。而网络舆论监督实行的是“点对点”的沟通,具有“瞬发而即至、始悉而周知”的传播特点,非常快捷和便利。任何一个会文字录入的人只要拥有一台联通互联网的电脑,就能迅速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将其传播到其他地方,这种传播在瞬间完成。随着手机上网功能的开发和推广,网络舆论传播的快捷性还将得到更大幅度的提升。同时,现社会网络舆论监督的这个平台已经不仅仅限于民间自发创建的网站,其中还包括一些传统网站设立的评论性栏目。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 一、定义 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论证思路 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 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 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 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 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 ?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 ?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

? 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 ?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 ?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 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 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 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不能因为中国网名大部分支持奥巴马,最终也是奥巴马当选,就说中国网民影响了美国选举) 现在真正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的是领导干部插手,而非网络舆论 2.为什么只讨论中国问题 在国外,因为有明确的立法,舆论对于司法的干涉微乎其微,讨论前提不成立。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以“呼格案”为例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介入在我国已悄然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集中反映最广泛民意的新闻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开透明。在“呼格案”的发展历程中,新闻媒体持续的报道促使广大民众形成了自己的认知,网络上各种意见层出不穷,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舆论场,从而推动“呼格案”再审,重塑了司法公信力。 关于“呼格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毛纺厂的职工呼格吉勒图在值夜班时,听到女厕内有呼喊声,便急忙前往。当他赶到时,女子已遭强奸且身亡。61天后,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 2005年,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被抓获,其落网后交代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是“4.9”女尸案。但赵志红在一审被判死刑后,始终未进行二审。直到2014年10月,内蒙自治区政法委在获得多个信源的消息证实后,决定自11月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无罪。12月16日,呼市检察院经对1996年“4·9”案进行审查,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决定成立调查组,对“呼格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12月3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元。 “呼格案”形成的舆论监督格局 1、舆论领袖的意见引导 舆论领袖亦被称为意见领袖。这一概念由拉扎斯菲尔德等人在《人民的选择》一书中提出,其认为,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二级传播”现象,承担“二级传播”使命的是舆论领袖,其模式是“大众传播→舆论领袖→一般受众”。[1] 舆论领袖是意见的生产者,舆论领袖将生成的意见传播给媒体,再由媒体传播给大众或大众中的人际传播说服者。公众舆论的大规模形成,需要舆论领袖的引导,将局部舆论演化

辩论稿-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精品文档 。 1欢迎下载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 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今天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还是弊大的标准就是看能否 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 首先,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对于大众舆论,无论法官接受还是拒绝,在权衡利益时,无形已经受到舆论的影响,这就影响法官判案所要保持的中立性。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而大众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对于司法审判的案件来说,大众舆论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网络审判,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看药家鑫案,面对采访,一个堂堂七尺男儿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药家鑫父母也积极凑钱来弥补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从受害人方面,在对被害人父亲张平选的采访中,能够看出被害人父亲张平选也不希望药家鑫判处死刑。药家鑫应该受到刑罚的制裁,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能够达到预防犯罪。在药家鑫杀人案中,如果没有外界的干扰,法官作出理智的独立审判,结果不一定是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公正具有破坏。审判活动本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法官要保持中立态度,而大众舆论,一方面对法官直接影响,案件尚未审判舆论已经形成相应的评价,对法官以形成心里压力,司法公正无法保证,另一方面,舆论引起相关部门及领导的关注,进而向司法人员传递压力,迎合舆论判断,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损害。如李昌奎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最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这看似公正实则伤害法治,破坏司法公正。 诚然,大众舆论本身的监督作用不容忽视,司法活动也需要民意,但要注意的是,民意的行使应该通过正当的程序譬如上级提审来发挥作用,而不是让他作用与法院的司法审判,破坏社会的司法建设的发展。我们认可的监督和讨论要在不侵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前提,这也是宪法要求我们做到的。而现在大众舆论易明显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和公正。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网络( 媒体 )舆情应对工作实施方案

网络(媒体)舆情应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舆情管理,增强舆情应对能力和舆情应对水平,着力创造有利于司法审判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进一步提升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我院秉着“实事求是、快速反应、公开透明、妥善处置”的原则,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舆情应对领导小组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舆情危机,我院决定成立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亲任组长,副院长及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其他领导为成员,并组建了网络评论员队伍。领导小组的职责为:指导全院开展涉及人民法院的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对重大网络舆情做好跟踪、督查和协调,深入探索网络舆情变化规律,研究有效引导控制网络舆情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全院网络舆情引导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主动性、有效性;网络评论员的职责为:1、要利用百度等搜索引擎,通过关键词全网搜索国内各个知名的门户网站有关对大化 法院报道和论坛中出现的一些敏感的话题并进行收集。发现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汇报;2、负责收集涉诉舆情动态信息,掌握媒体舆论关注的问题和环节,认真贯彻落实舆情领导小组制定的对策,迅速处置舆情,及时消除影响,维护法院良好现象。二、完善预警机制,建立舆情分析报告制度我院建立了舆情分析和事前预警制度。按照

属案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要求网络评论员每天至少浏览一次各门户网站和本地互联网,尤其是贴吧、BBS 以及博客,负责收集和掌握新闻媒体及网民对人民法院审执工作、队伍建设、审判管理等的报道和言论,并做好监测记录。对可能出现的涉及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负面、片面、恶意报道和言论的进行认真地排查,及时获取预警性信息,掌握工作主动权。做到情况明确、底子清楚、应对适度,把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同时,建立信息通报和研判机制。各网络评论员要将有关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宣传报道情况进行甄别、收集、整理、归纳、分类,确保做到舆情信息早发现、早控制、早消除。一旦发生重大敏感事件,立即启动舆情引导应急预案,迅速 查明事件真相,呈报领导小组领导进行研究和决策,并督促各业务庭室及时处理,统一对外口径,借助主流媒体,在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公开说明事件真相,提高网友辨别是非能力,严防人为恶意炒作。此外,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互联网的社会舆情正面引导,开展舆情处置工作,牢牢把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三、配合媒体加强舆论宣传,打好舆情主动仗 “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现今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弊大于利 第七组数学科学学院高月洁12300180129 我们先来说两段公案。 古希腊的雅典以民主著称,其中最著名的五百人议事会,其成员来自各个城邦各个阶层,并在任期中专制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公元前399年,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以藐视传统宗教,败坏青年和反对民主的名义,在充分代表各阶层意愿的501人的陪审团中被判处死刑。 中国历史中唐朝以民风开放、法治完备而流传青史。德宗年间,徐州一位女子关盼盼在夫死守节于燕子楼十余年后,在与白居易书信往来中,白多次写诗直言批评她只能守节不能以死殉节,终于逼得一介弱女子自杀身亡。 近年来,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力逐渐加大,人们也更深入的思考着舆论对司法的作用究其几何。舆论于司法而言,民意并不等于公正,它容易并往往受着内心道德、时代的价值观、情感倾向等因素的影响。 1.舆论具有片面性、倾向性: 由于舆论大众多为非专业人士、知识结构的不完善等原因,他们对于案件的关注往往只是个别事件,有时甚至仅仅是个案中某些因素而已,于是在作出评论时,容易对某一点过分强调,存在以偏概全的现象。甚至由于信息来源有限,或由于炒作乃至网络推手的存在,使舆论出现一定的倾向性,使得具有煽动性的言论更利于传播,对于案件的讨论往往超越了案件本身,对于案件的真相的渴求屈居次位,对于案件新的进展,也往往只会择其有利于己方观点的部分加以阐述,即使案件已水落石出,舆论的内容并不会完全随之更新。如药家鑫一案中,前期有舆论将矛头指向“药家鑫为富二代”而引起广泛讨论,虽然在后期的权威调查中发现,药家鑫家庭情况只算普通中产家庭,但舆论对此的攻击依旧存在,甚至存在大量言论表示对调查结果的不屑,此时,这种不尊重事实的舆论其实已沦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的狂欢。 2.舆论的对法律的要求道德化 法律所提出的是人要遵循的最低要求,而道德则是对于崇高人格的一种理想状态。当案件触动人们的道德神经之时,舆论则带有明显的价值情感倾向,出于对弱者的同情,感性的判断往往代替了理性的分析,严惩的愿望往往压倒法律程序的要求。宪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并不能因身份而罪加一等。 民意的复杂性、局限性导致并不是大多数人都赞成的东西就是对的,譬如苏格拉底之死。而如今的舆论素质与当年的评审团相比,更是存在质的差距。再则,舆论是否能对它导致的结果负责,对于关盼盼之死,后世还可以找到“压死骆驼的最后那位稻草”来加以谴责,但对于当世而言,即使舆论导致了可以被目睹的严重后果,面对舆论的散乱,实在无法追究责任。而这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司法系统、一个负责任的社会所希望出现的。因此我国宪法第126条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学大词典》中也提到:“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当然,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也有其积极一面。

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弊大于利二辩稿

驳论 谢谢主席,问候到场各位。 今天我们双方都能达成共识 ....就是大众舆论的利弊都存在,今天辩题是就两者进行比较,还请您方不要只谈利好而不谈弊端,且您方好处逻辑模糊,也从未提出弊端的解决方法,论证单一片面。 基于对方以偏概全的论证前提,我们再看对方的两个论点: 一.谈司法审判掌握案情具有局限性:大众舆论为 司法审判提供多元化材料,弥补证据不足。 首先, 众热议昆山案中刘海龙系天安社成员药家鑫案军二代富二代身份不最后都被证伪?中间并不能避免媒体出于利益考量的炒作,而存疑的前提如何利于司法审判 其次,对方显然是对司法审判程序不了解,根据行政,民事,刑事诉讼主体不同,证据由原被告出具,对方大众弥补证据观点根本不存在 再者,大众根据所谓的多元化材料产生的舆论审判一旦与司法审判结果略有偏差,就会对法院产生压力,其对司法审判影响的危害不言而喻,邓玉娇案披露开始舆论就已认定其无罪,舆论提前审判这样不道德也不公正 二.谈大众舆论促进法律体系完善:大众舆论完善相关法规,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律建设 首先,大众舆论完善相关法规想当然论证,您方显然对法律出台过程不够了解。法治体系完善的过程复杂性对当前司法审判何来利处 其次,张学英案,梁丽案已然应因舆论对司法审判造成了不良影响,众多事实下司法公正如何维护。 再者,您方所提到案例的只关乎司法的实体正义,全然不顾司法程序正义,这样情况下的大众舆论如何论证您方维护司法公正的利处,其弊端还是规避不了。 综上谢谢 对辩 ●司法审判依据宪法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要 保持独立性您方是否承认? ●而对于药家鑫案,于欢案等热点事件,大 众舆论法官无论接受与否,权衡利弊时已 然对其施加社会预判压力您方承认吗? ●以司法审判和舆论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 进行搜索其中明显表明两者属于冲突关 系的文献52.8,大众的法律专业知识有 限,不能给量刑细节予以准确判断,例如 死缓无期死刑的区别您方认为大众舆论 是否明清晰? 既然无法明晰,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缺乏司法程 序正义的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不是弊端显 著吗? ●今天双方所谈到的热点案件是经由新闻 媒体传播影响力扩大您方承认吗? ●那在我国尚未有《新闻法》出台前提下, 媒体素质未有统一标准对不对? ●您方在新闻媒体案件报道可靠性存疑的 前提下,再推出大众舆论得出客观评价可 行吗?彭宇案中公众对其确实撞老人不 知,一味称其无罪客观吗? 今天大众舆论无法得到案件全面信息,所以得 出结论司法审判的弊端无法避免

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辨析

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辨析 ————以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为例 摘要 舆论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审判独立是法治国家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在一个民主的法治社会里 两者都有它各自的功能和价值 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形势下 如何理性定位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并找到二者的最佳平衡点使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自由而不过度 司法审判对舆论监督的排斥合理而不过分 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论述二者既有兼容统一性 又有冲突对立性 并简析了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 最后提出构建我国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平衡协调机制 以实现二者相互制衡的良性互动关系。关键词 舆论监督审判独立兼容统一冲突对立平衡 引言 轰动一时 喧嚣了近半年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 经北京市海淀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宣判 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其余4人分别获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11月27日 二审法院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宣布终审判决结果 维持李某某等原审审判结果不变。这个案件虽属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 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当然 多数民众关注的焦点还是这起案件的真相 关注该案的审判能否排除身份差异和权贵干扰 能否严格依照法律程

序审理 判决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在媒体令案情越来越公开透明的该案中 言论的交锋与舆情的对峙 使司法审判机关承受了很大压力。宣判结束后 海淀法院就此问题向社会作了公开回应 该案审理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没有“舆论审判”的因素 真正做到了依法独立办案 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 该案从头至尾舆论监督在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下提前介入 营造出了强烈的舆论氛围。可以说 案件的审理在很大程度上寄托着民众对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期待。舆论的强势介入促进了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同时也彰显出审判独立在当今社会中的重大价值。本文欲以此案为例就如何认识和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试做浅论。 舆论监督是广大社会公众及新闻工作者通过多元化的媒体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运行中存在的偏差行为进行批评、建议和制约的一种监督 是公民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的延伸权利。我国从宪法层面确立了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审判独立指司法审判机关在法律的范围内对案件进行独立公正审判 而不受任何干扰。审判独立在法治国家中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既是宪法原则 又是审判原则。 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均有其合法性根据 它们的最终价值追求和根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_以药家鑫案为视角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以药家鑫案为视角 肖 遥 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 【摘要】本文通过药家鑫案的解析,试论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司法审判需要监督,舆论媒体在对司法审判监督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过度的媒体舆论,加上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对其约束,可能导致司法活动受到影响。我们应正视舆论监督,但如何去调解舆论媒体和司法审判两者的关系是值得探讨。【关键词】药家鑫;司法审判;舆论监督 一、案例解读 被告药家鑫是一名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在回家的路上撞到被害人张妙。药家鑫在下车看查时,因担心被害人记录车牌号以后向其找麻烦,而从车上拿出尖刀向被害人连捅数刀,致使被害人张妙当场死亡。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犯药家鑫于2011年6月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二、媒体对药家鑫案的报道及影响 一个大学生,在撞伤被害人后没有及时救助,反而向其连捅数刀致死,其残忍的杀人手段受到了来自公众的愤恨。进而药家鑫案受到了来自各方媒体大众更多的关注。然而在刑事审判结果还没有出来前,新浪微博上已经出现了一个名为“药家鑫杀人案——民众投票审判”的民意调查活动,对药家鑫进行了“网民判决”。投票比列中,百分之九十的网名都选择了“药家鑫故意杀人证据确凿,必须斩立决”。 的确,公民具有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然而公民在言论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于自己的言论所带来的影响。在药家鑫案中,张显作为受害人张妙的诉讼代理人,在案件的过程中,利用新 闻媒体发表了许多言论。如张显在博客 中写道500民村民签名要求判处药家鑫 死刑等。许多打着也是通过张显的微博 了解到:药家鑫曾花巨资美容,是“官 二代”“富二代”,药家有四套房产, 药父有背景等。这些对药家鑫及其家庭 进行描述的文章,最后被证实是虚假信 息。张显却对此解释说这些信息是从几 位新浪手机用户留言转载的。 我们无法从这些虚假的信息中去估 量这些信息对药家鑫案件审理产生了多 大的影响。事实上,这些言论的发表, 无疑误导了许多不清楚案件的人,信以 为真的人开始起哄,讨伐药家鑫。通过 媒体网络发表各自对药家鑫愤恨的言 论,进而难免不影响到案件公正独立的 审理。 在药家鑫案件中,对药家鑫故意 杀人罪的认定无可非议,但其实在量刑 上还是具有许多值得探讨的。1997年刑 法第76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 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 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 于药家鑫的自首及其悔过表现能否为其 免死呢?在最终的判决中自首这一从宽 情节也没有能挽救药家鑫的生命。对于 法官的判决我们无可非议,但是法官能 判死缓的情况下而选择死刑立即执行中 是否没有受到来自外界舆论的干扰呢? 我们很难去推测。但是我们从很多细节 都能看出药家鑫在杀人后悔恨表现。面 对自己的过激行为,药家鑫多次向被 害人及其家属表示忏悔,并主动请求父 母去看望被害人家属。当案件发生后, 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带了公安局投 案。面对媒体的采访,一个堂堂七尺男 儿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药家鑫父母也 积极凑钱来弥补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 伤害。从受害人方面,在对被害人父亲 张平选的采访中,我们能够看出被害人 父亲张平选也不希望药家鑫判处死刑。 那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有这个必要 呢。笔者认为是否定的。药家鑫应该受 到刑罚的制裁,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能够达到预 防犯罪。在药家鑫杀人案中,我们感受 得到假如没有外界的干扰,法官作出理 智的独立审判,也许结果不一定是死刑 立即执行。舆论的浪潮在这场没有硝烟 的战场不可低估。 三、舆论媒体对司法的影响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媒体报道 的方式增多,民众发表民意的平台也呈现 多样化的趋势如微博、论坛等。媒体在采 访报道的过程中,往往受到许多因素控 制。对于司法领域的报道,并不是所有的 案件都会引起媒体的关注。媒体往往所关 注的是具有新闻价值和效应的个案。然而 就也就是新闻媒体所追求的经济利益的本 性,为了迎合大众的口味,吸引大众的 眼球,常常会带有感情基调的大肆渲染 案件事实。然而人们往往利用媒介的引 导作用,发表许多观点,在社会群体中 产生共鸣。当人们感性的去认知,往往 能产生舆论,而这些舆论(下转第72页)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陈力丹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厘清的 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意见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矛盾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司法讲求用词严谨,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是指以法律为准绳,有确凿的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 现在,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开的是传播学界的研讨会,所以特别就传媒关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增多。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一边倒,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法庭还没有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辩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儆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性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当软弱的)。例如,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以及在场的观众朋友们: 大家好! 随着中国传媒技术的提高和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广大社会媒体和群众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度也日趋增加,中国人面对公众事件少了淡漠的观望,多了意见的表达。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而我方认为利大于弊,首先“社会舆论”是指公众对于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是反映主流民意的重要形式,我方认为的“司法审判”也不仅是指案件在法庭上的审判过程,而是整个法律体系,因为不论是立法过程,司法过程还是普法过程,都是一个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完整体系。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的本质正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有力工具。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陈述我方观点。 第一,舆论对司法实施的过程起监督与促进作用,能有效保证司法公平,减少司法腐败。《论法的精神》中曾有这样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当法官被赋予了生杀予夺的权力时,如果不加予制约,如果不使审判过程更加透明,就可能会有滥用权力的发生,舆论不仅能挖掘隐藏的法律问题,更能将法律行使的过程置于公众的目光之下。我方希望对方辩友注意的是,这里讨论的是大众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关注”,而不是“干预”或“影响”,司法审判在执行过程中的最低要求就是应不受除法律以外的因素的干扰和制约,也即每一个司法过程都应保证其独立性,而大众舆论的关注,不会导致对方辩友即将会告诉我们的舆论使案件重判这样类似的情况发生,恰恰相反,舆论的关注使司法实施过程暴露在聚光灯下,公开和透明的优点更加保证了审判过程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且被毒打致死,官方却坚持称他是正常病死。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并使违宪的《收容遣送办法》被整改。试想,如果没有舆论的关注,司法公平如何保证? 第二,社会舆论能推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正处于逐步走向完善的大发展时期,构建法治社会就需要及早发现现有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并尽早解决,而舆论的意见反馈可以加速法律体系的完善。司法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社会中的纠纷与问题,如果公众对其充满不认同,那么法律的公信力又体现在何处呢? 第三,舆论能提高人们对法律的关注,引发讨论和思考。对舆论的正确引导能弘扬法律精神,提升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并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的风气。通过社会舆论,每位公民都能切身关注了解法律,真正做到知法懂法,提升公民的个人素养和法律意识。长此以往,社会舆论的良性循环,将为尊重法律的风气形成和法治社会的形成注入不竭的动力。 综上,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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