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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

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渝办发〔2010〕3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本市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和抽取、管理、监控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市经济信息、建设、交通、国土、水利、园林等行政部门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六条全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项目和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

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或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另行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

第七条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和后台监控端,在功能设置和日常管理上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互相监督。

第八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数据库分为主城数据库和远郊

区县数据库。主城数据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组成,为在主城区评标的项目或区县数据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抽取评标专家。远郊区县数据库由主城区以外的评标专家组成,并根据地域邻近以及交通便利情况,设立由相邻区县(自治县)组成的若干区县片区数据库,为远郊区县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第九条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专家应急库,满足特殊情况下的评标专家抽取。主城应急库由主城数据库内的退休专家组成。远郊区县应急库以每个区县(自治县)为主体,由远郊区县数据库中对应行政区域内的入库专家组成。

第十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业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设置,涵盖建筑、市政、公路、水运、水利、农业、电力、铁路、电子、车辆、机械、化工、冶金、建材、地质灾害、矿产、地质环境、物流、环保、医疗器械、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领域各相关专业。

第十一条申报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申报条件的评标专家按下列步骤进行申请:(一)申请人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二)申请人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及其附件(一式两份)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或人事部门印章。已退休未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审核;已退休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所在应聘单位审核。(三)申请人的工作所在地在主城区的,按填报专业所属行业将《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报对应的市级有关行政部门;远郊区县的,报所在地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申请表》附件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第十三条市级有关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属于本行业的专家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属于本行业的应及时转相应行政部门

审查。远郊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部门对符合入库条件的申请人不得排斥。审查部门原则上应确保《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二级类别对应的入库专家不少于50人。审查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通过审查的,审查部门将审查通过的专家资料转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未通过审查的,审查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查的情况存在异议的,可自收到退回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审查部门对其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和审查部门联合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知识的上岗培训。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通过培训的人员颁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证》。

第十五条市级行政部门已建立评标专家库的,由其负责通知符合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并已获得专家资格证的专家,重新办理入库申报手续。愿意继续担任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应重新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送相应行政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可不参加上岗培训,直接换取《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证》。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抽取端设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和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维护端分为综合管理端、行业管理端、区县管理端和技术维护端。综合管理端设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数据库管理、专家管理和专家库运行管理等综合性管理工作。行业管理端设在负责主城区专家入库资格审查的市级行政部门,负责录入本部门审查合格的专家信息和所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价记录,更新专家信息。区县管理端设在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录入本级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价记录;远郊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合格的专家信息录入和更新。技术维护端设在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开发单位,负责专家库系统的后期维护、正常运行和使用。管理维护端因信息维护、技术改造等工作需登录专家库系统的,应报专家库后台监控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后台监控端负责对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登录专家库系统的行为进行监控,分析系统实时记录,形成记录周报。对存在异常情况的,监控单位应及时报市行政监察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后台监控单位应具有国家保密部门认定的保密资质。

第十九条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后台监控端所在单位对端口进行日常管理。管理单位应建立保密工作和日常管理制度,配备

相关设施和人员,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网络抽取端管理单位还应为专家抽取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抽取:(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于评标专家抽取时间至少一个工作日前,送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抽取时间等事宜;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安排的抽取时间,到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到场监督抽取过程;

(三)截止通知专家到达时间的前10分钟,由参与专家抽取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到专家抽取地点密封打印专家抽取结果,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的抽取,应为评标专家按时到达评标地点保证充足时间,原则上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抽取。因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前抽取。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确定过程的监督,保证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接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禁止以各种理由排斥或限制本地区以外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符合条件的专家的;

(二)国家或部委另有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应当在专家应急库中重新补充抽取评标专家:(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属于本办法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专家入库资格审查部门应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不良记录、违法处罚等内容,并对评标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

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六)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它情况;

(四)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持证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六)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入库审查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八)自觉参加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制度。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主城数据库内评标专家的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知识培训。市建设、国土、交通、水利、外经贸等行政部门负责主城数据库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培训。远郊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内容包括评标专家的年度出勤率、参加培训次数、遵纪守法情况以及每次参加评标时是否按时到达评标地点、评标公正性、评标纪律遵守情况等有关事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评标专家的评价记录。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在评价记录上签署评价意见并存档备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应当在行政监督部门签署评价意见后三日内将评价记录送对应的专家库管理端所在单位,由其录入评标专家库系统。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报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将其纳入备选,备选期三个月。进入备选的专家不再被抽取。备选期结束,系统程序将自动对其解禁。

(一)连续五次被抽到都不参加评标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且未事前请假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但未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专家资格:(一)年度考核连续二次不合格的;(二)一个年度内,二次纳入备选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五)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六)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年龄超过70周岁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七)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因上述第(一)、(二)、(三)、(四)、(七)种情形终止评标专家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的评标活动,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示。

(一)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私下接触投标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二)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泄露评标有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四)明知应当回避不回避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与评标专家档案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渝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九个行政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两江新区四个开发区。

远郊区县,是指除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评标专家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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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监督 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令2001年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第29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 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负责建设、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依法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通过省监管局审查,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有关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 第五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监管局书面报告,按规定进行变更:

(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有变化的; (二)工作单位有变化的; (三)单位、手机等联系方式有变化的;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迁居外地工作的; (六)不愿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 (七)其它应当报告的。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守相关规定,完善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相关身份信息; (三)按照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发出的语音通知和短信,按要求走专家通道按时到达评标地点,并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 (四)评标前应承诺公平、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五)当评委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20%的,为异常性打分,并应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存入评标档案; (六)主动向省监管局反映评标中出现的各种违法问题;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投诉问题的调查; (八)掌握计算机技术,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方式和大数据手段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唯一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征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对有关招标项目的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省级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各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 第六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按照专业、地域等进行分类,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方式覆盖全省各级各区域。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涉及专业技术服务、通信网络服务等内容,由省发改委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企业或相关单位购买服务。 第二章专家评聘 第七条评标专家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结合的方式评聘。申请评标专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不仅大量使用了CTI集成技术、自动语音合成(TTS)技术、短信通讯(SM)技术、USB加密技术、SSL 认证技术、数据库智能管理技术等前沿技术,而且支持建设大型的跨地区、跨行业综合专家数据库,可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同步公告、行业或地区终端抽取、网上实时监督、网上数据同步、网上抽取和本机抽取相结合、多媒体自动通知(语音、短信、邮件等手段)、全面的专家管理、科学的统计分析、多视角全方位的专家考核等强大功能;系统采用C/S和B/S相结合的三层体系结构,无论是系统的科学性还是先进性都得到很大的提高,符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适合于各地建交中心的规范建设(单机版)和综合专家库系统(网络版)的建设。 1、产品软件框架 为了满足系统在技术要求具有业务变化的适应性、高度的安全性、大容量数据存储处理等特点,因而在系统的技术框架中采用四层架构,利用中间件技术,把系统技术框架分为信息访问、表示逻辑、业务逻辑和数据资源四个层次(服务器端的三层结构)。 四层结构有利于软件维护及系统管理。同时,将客户端与数据库隔离起来,客户端无权限直接访问数据库,有利于安全管理,可有效防止恶意攻击。还可以利用中间件的安全管理特性进一步加强权限控制管理。

信息访问为第一层:包括办公人员各级用户使用台式机、便携电脑、手机、PDA等访问表示逻辑层,其中手机、PDA为系统以后的扩展功能(可以通过手机、PDA查询)。 表示逻辑为第二层:它的主要功能是实现用户交互和数据表示,为以后的处理收集数据,向第三层的业务逻辑请求调用核心服务处理,并显示处理结果。 业务逻辑为第三层:由大量的业务构件(组件)组成,这些构件由应用服务器管理,实现核心业务逻辑服务并将这些服务按名字广播,管理并接受客户的服务请求,向资源管理器提交数据操作请求,并将处理结果返回请求者——即客户或其他服务器。 数据资源为第四层:包括数据、视图、存储过程和各种文件(如多媒体文件)等,负责管理整个系统的数据资源,完成数据操作。 四层技术框架示意图如下所示: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申请表

编号: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申请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本表,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 1、“家庭地址”栏,请填写常住地详细地址。评标专家所在区域据此确定。 2、“固定及移动”栏,请填写常用。评标专家将通过收到评标通知。 3、“单位名称”栏,请填写当前所在单位名称,若有变更,请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更改。已退休申请人填写原单位名称。无单位申请人可不填写此项。 4、“是否愿意成为应急专家”栏,请填写“是”或“否”。应急专家应能够随时响应专家抽取需要,在短时间赶到指定的评标地点。 5、“评标专业”栏,请填写申请参与评标的专业。申请人最多可以选择5个专业。专业请在《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中查找,并按照最低层级的专业进行申报,填写相应编码。申报新能源设备专业的,请在“评标专业”栏中直接选择填写风电设备、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太阳能热利用设备、氢能设备、地热能设备、海洋潮汐能设备、生物质能设备等,编码暂不填写。 6、“与申报专业有关的主要业绩或评标实践经验”栏,请填写参与项目名称、项目规模、所任职务或从事工作、参与项目时间等。 7、“单位推荐意见”栏,请申请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已退休申请人此项应由原单位填写、加盖单位印章。 8、请申请人在表后附上、学历、职称、职业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及参加评标、评估、论证活动和专业研究成果(包括课题、著作、奖励等)等其他符合入库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 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 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领域评标专家入库标准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领域评标专家入库标准 一、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入库标准 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 1、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并具有重大项目实践经验; 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 5、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6、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专业条件 专业条件 建筑工程类似项目规模标准如下,申请人须有 3 项类似项目业绩。 1、规划:主持编写或评估过建筑工程专项规划。 2、投资策划与决策:主持编写过 5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

筑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或项目后评价报告。 3、设计:担任过 5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 100000 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4、监理:担任过 5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 100000 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5、工程造价:担任过 3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 50000 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工程土建或安装工程造价主管。 6、施工:编写过 3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 50000 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担任过 3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 50000 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技术负责人。 7、货物:担任过《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对应建筑机械、锅炉、起重运输机械、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等科研、设计、生产制造的相应设备技术负责人。

评标专家库系统系统总体建设方案

2020/3/27 安徽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总体建设方案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元月

目录 第一章引言0 2020/3/27 背景说明……………………………………………………………… 建设意义……………………………………………………………….. 开发方法……………………………………………………………….. 建设依据……………………………………………………………….. 经验借鉴……………………………………………………………….. 第二章任务概述 建设目标……………………………………………………………….. 需求概述……………………………………………………………….. 总体架构……………………………………………………………….. 性能需求……………………………………………………………….. 第三章软件设计思路 用户群分析……………………………………………………………….. 设计原则……………………………………………………………….. 功能模块……………………………………………………………….. 总体流程………………………………………………………………..

评标专家档案管理模块………………………………………….. 评标专家抽取模块………………………………………….. 行政监管模块……………………………………………………………….. 系统管理模块……………………………………………………………….. 第四章体系结构 层次架构………………………………………….. 应用B/S体系………………………………………………………… 1 2020/3/27 使用MS SQL SERVER 数据库 使用.Net开发平台………………………………………………………… 设备选型(建议)…………………………………………………………开发环境………………………………………………………… 第五章开发进度 计划与安排………………………………………………………… 计划的变更………………………………………………………… 项目小组………………………………………………………… 职责划分………………………………………………………… 人员培训…………………………………………………………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的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首钢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库由党群部依据《首钢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建。组建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由党群部会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工作认真,办事公正,诚实、廉洁,严格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入库人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党群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评审,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信息输入评标专家库,并颁发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评标专家聘书。 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公司建设工程、设备备件采购、检修项目、物资采购评标专家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参加日常评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入库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对每名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过程、结果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要做好记录,每季度末向党群部提供书面记录,进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考绩档案。 第九条入库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随机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并接受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的管理。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由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条根据评标工作需要,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群部研究、审核,可适时增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及信誉等原因不能履行评标工作职责的,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群部研究,停止其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三)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入库考试试卷

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入库考试试卷 单选题(标红选项为正确选项) 第1题.申请雄安新区普通评标专家的年龄不超过()周岁 A: 65 B: 60 C: 55 您的答案: A 第2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
须进行货物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或者
信息网络上发布。
A: 电视媒体 B: 河北日报 C: 公告栏 D: 报刊 您的答案: D 第3题.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具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
A: 特定 B: 具有总承包资质 C: 具有专业初步资质 D: 不特定 您的答案: D 第4题.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
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A: 5 B: 4 C: 3 D: 2 您的答案: C 第5题.雄安新区评标专家考评形式分为综合考评和 A: 动态考评 B: 项目考评 C: 专业考评 D: 能力考评

您的答案: B 第6题.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
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A: 国家 B: 水利部 C: 建设部 D: 交通部 您的答案: A 第7题.下列情形不属于违法发包的是:

A: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B: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C: 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 D: 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您的答案: D 第8题.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 A: 基本满足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B: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C: 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主要综合评价标准 D: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您的答案: D 第9题.招标人最终必须将澄清与修改的内容以()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而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A: 邮件 B: 口头 C: 书面 D: 传真 您的答案: C 第10题.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探索建立本行业统一的(),指导地方行业推进“互联网+”监管。 A: 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 B: 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管理平台 C: 电子招标投标行政服务平台 D: 电子招标投标行政交流平台 您的答案: C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标工作,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管理中心采购招标部(简称“采购招标部”)以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直属项目部、职能中心(简称“成员单位”)现有的内部专业技术人员及外部专家为基础,经过选拔聘用,建立统一的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人选入库的审定,以及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工作。 集团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原则上,以选拔聘请外部专家为主,集团内部专业人员为辅。 第三条在集团招标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采购招标部负责集团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系统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及入库条件 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按照评标专家库专业分

类(附件一),集团评标专家库分设技术专家库和商务专家库。技术专家库按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施工等进行分类。商务专家库按经济、法律、工程造价等进行分类。 第五条专家入库原则 (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具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熟悉相关行业的标准、规范和造价体系,能够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或商务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 4、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分担的任务。 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技术专家的其他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申请表

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 申请表 姓名: 职称: 单位: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本表,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 1.“家庭地址”栏,请填写常住地详细地址。评标专家所在地区域据 此确定。 2.“固定及移动电话”栏,请填写常用电话号码。评标专家将通过电 话收到评标通知。 3.“单位名称”栏,请填写当前所在单位名称,若有变更,请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更改。已退休申请人填写原单位名称。无单位申请人可不填写此项。 4.“是否愿意成为应急专家”栏,请填写“是”或“否”。应急专家 应能够随时响应专家抽取需要,在短时间内赶到指定的评标地点。 5.“评标专业”栏,请填写申请参与评标的专业。申请人最多可以选 择5个专业。专业请在《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中查找,并按照最低层级的专业进行申报,填写相应编码。 6.“单位推荐意见”栏,请申请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已退 休申请人此项应由原单位填写、加盖单位印章。 7.请申请人在表后附上身份证、学历、职称、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及参加评标等其他符合入库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粘 帖 处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专业 固定及移动 电话 身份证号 电子信箱 家庭地址 邮 编 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 单位电话 单位传真 单位地址 是否退休 申请专业及编码 评标专业1 专业编码 从事该专业年限 评标专业2 专业编码 从事该专业年限 评标专业3 专业编码 从事该专业年限 评标专业4 专业编码 从事该专业年限 评标专业5 专业编码 从事该专业年限 是否愿意成为应急专家 职称情况 证书名称 颁发机构 证书编号 取得时间 有效期限 执业/职业资格情况 证书名称 颁发机构 证书编号 取得时间 有效期限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在线服务平台使用说明书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在线服务平台使用说明书

目录 专家在线服务平台使用说明............................. - 1 - 1 使用前的准备...................................... - 1 - 1.1 注册新用户....................................... - 1 - 1.2 登录系统......................................... - 4 - 2 非正式专家系统菜单................................. - 4 - 2.1专家信息维护功能.................................. - 4 - 3 正式专家系统系统菜单............................... - 7 - 3.1专家信息维护 ..................................... - 7 - 4 回避单位操作说明................................... - 9 - 5 专家请假操作...................................... - 11 - 6 评标统计查询操作.................................. - 11 - 7 专家培训报名操作.................................. - 13 - 8 通知查询操作...................................... - 13 - 9 专家年度自评操作.................................. - 14 - 10咨询建议 ......................................... - 15 - 11 文件资料下载..................................... - 17 - 12 密码修改......................................... - 17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起施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B版)

附件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B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保证评标工作的规范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库由中国华电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招标)公司)在集团公司招标与采购网的评标专家系统中建立,动态调整、资源共享。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的招标人(以下简称自主招标人)从评标专家系统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企业的国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采购。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可从评标专家系统中产生。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监督和检查评标专家的使用情况;组织评标专家的评审、年度考核等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系统内单位评标专家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将评标专家的培训纳入集团培训计划;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审等工作。 (三)各产业部负责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制定相关评标专家评审的专业条件;负责本产业评标专家入库审核;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审、培训、考核等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参与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资(招标)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建立评标专家抽取和确定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二)受集团公司委托,统一负责评标专家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以及评标专家的信息入库、数据更新、信息档案等;管理评标专家档案。 (三)负责评标专家的评审、培训、考核等日常工作,负责定期统计专家使用情况。 (四)对于受委托招标的项目,负责在评标专家库中进行专家抽取。 (五)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甘肃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填报时间: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

填表说明 1.本表供甘肃省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申请使用。 2.一律用钢笔或炭素笔,内容要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从事专业年限”为当前主要从事专业年限,要求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满足规定的专业业绩要求。 3.“职称”填写当前评审的最高职称,要求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从事专业”按照货物、工程、服务三个大类选择一类填写,除主评专业外,尚可选择两个本人较为熟悉的兼评专业,专业名称按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印发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中的“二级或三级类别代码及名称”规范填写,填写二级类别代码及名称的必须熟悉二级类别下所含三级类别专业。 5.“执业资格名称”指获取的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如,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若有多个,请在“专业特长的具体说明”栏中注明。 6.“执业资格注册号”为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或注册证号。 7.“所属行业”依照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填写。 8.“单位名称”填写当前所在单位名称。已退休人员请填写退休前所在单位名称。 9.本表须填报一式三份。 10.本申请表由甘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给于资格认证。 另:提交该表时,请务必附上本人身份证、最后(高)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以及1张两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若有相关获奖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也可以同附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注:1. 专家本人只需填写前2页及第3页上半部分,另外报名需同时交两寸近期免冠蓝底彩照4张,粘贴于申请表封面右上角; 2. 随本申请表附专业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评标专家库系统系统总体建设方案

. 安徽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总体建设方案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元月

39 / 0 . 目录 第一章引言 1.1 背景说明……………………………………………………………… 1.2 建设意义……………………………………………………………….. 1.3 开发方法……………………………………………………………….. 1.4 建设依据……………………………………………………………….. 1.5 经验借鉴……………………………………………………………….. 第二章任务概述 2.1 建设目标……………………………………………………………….. 2.2 需求概述……………………………………………………………….. 2.3总体架构………………………………………………………………..

2.4 性能需求……………………………………………………………….. 第三章软件设计思路 3.1 用户群分析……………………………………………………………….. 3.2 设计原则……………………………………………………………….. 3.3 功能模块……………………………………………………………….. 3.4 总体流程……………………………………………………………….. 3.5 评标专家档案管理模块………………………………………….. 3.6 评标专家抽取模块………………………………………….. 3.8 行政监管模块……………………………………………………………….. 3.9 系统管理模块……………………………………………………………….. 第四章体系结构 39 / 1 . 4.1 层次架构………………………………………….. 4.2 应用B/S体系…………………………………………………………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 (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 (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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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专家在线服务平台使用说明 ............................................................... - 1 -1 使用前的准备 ................................................................................. - 1 -1.1 注册新用户 .................................................................................... - 1 - 1.2 登录系统......................................................................................... - 4 - 2 非正式专家系统菜单 ....................................................................... - 4 - 2.1专家信息维护功能 ......................................................................... - 5 - 3 正式专家系统系统菜单 ................................................................... - 7 - 3.1专家信息维护 ................................................................................. - 8 - 4 回避单位操作说明 ......................................................................... - 10 - 5 专家请假操作 ................................................................................. - 12 - 6 评标统计查询操作 ......................................................................... - 12 - 7 专家培训报名操作 ......................................................................... - 14 - 8 通知查询操作 ................................................................................. - 14 - 9 专家年度自评操作 ......................................................................... - 15 -10咨询建议......................................................................................... - 16 - 11 文件资料下载................................................................................ - 17 - 12 密码修改........................................................................................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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