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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

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
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

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

2011-04-21 发表:

工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的消防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出固定的动火区和禁火区。

1.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

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

(2)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5)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6)固定动火区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应包含:“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动火区的范围(长x宽);动火工具、种类;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2.禁火区的划定

在易燃易爆TV、仓库区内一律为禁火区。各禁火区应设禁火标志。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氢系统、燃油系统、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油系统、危险品仓库及其它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设备系统、基建工程、外包工程项目的动火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厂氢系统、燃油系统、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油系统、危险品仓库及其它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设备系统、基建工程、外包工程项目的动火工作的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

新版本的可能性。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安生【1994】227号《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 管理职能

3.1 管理职责与分工

3.1.1动火工作票审批人负责审查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负责审查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1.2 一级动火区首次动火,消防负责人、安监负责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

3.1.3二级动火区首次动火,消防、安监、动火部门负责人或专工必须到现场;

3.1.4工作许可人审查工作票所列动火工作项目是否可行,安全措施是否正确,符合现场条件;

3.1.5工作许可人检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绝;

3.1.6 工作许可人向动火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已经完成;

3.1.7 一、二级动火首次动火工作许可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

3.1.8 工作负责人正确、安全地组织好动火工作;

3.1.9 工作负责人检查所有安全措施均已完成;

3.1.10 工作负责人向动火人布置动火安全要求,交代防火措施,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3.1.11 工作负责人始终在现场监督动火工作;

3.1.12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1.13 消防监护人在动火现场负责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

3.1.14 消防监护人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正确和完善;

3.1.15 一、二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始终在现场监视动火作业动态,发现火情及时扑救;

3.1.16 动火间断、终结时,消防监护人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1.17 安监人员检查现场动火安全措施均已全部落实;

3.1.18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检查动火工作票已审核、复核、批准有效,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3.1.19动火执行人按本工作规定的防火要求,做好防火安全措施,严格执行“防火”规定;

3.1.20动火执行人全面了解动火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检查所有安全措施完成后,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范围内动火;

3.1.21动火执行人在工作间断和终结时,应检查和清理现场残留火种。

3.2 管理权限

3.2.1 在动火现场安全措施不完备时,安监人员有权停止动火。

3.2.2 安监人员发现违犯动火安全措施应立即纠正或停止动火作业。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动火区域等级的规定

4.1.1 一级动火

4.1.1.1 氢系统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制氢站内部动火作业;

4.1.1.2 油(罐)区(挡油墙以内),燃油泵房、污油池;

4.1.1.3 危险品仓库内动火作业;

4.1.1.4 油变压器本体动火工作;

4.1.1.5 电缆层内动火;

4.1.1.6 燃油储油灌、储氢灌动火除执行一级动火工作票外,必要时由行政事业部负责呈报上级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4.1.1.7 燃油系统、燃油操作台、油枪操作台的动火作业。

4.1.2 二级动火

4.1.2.1 氢系统、煤气系统5—10米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4.1.2.2 制粉系统的动火作业;

4.1.2.3 汽轮机油系统的动火作业;

4.1.2.4 油(灌)区50米范围内的明火管理区;

4.1.2.5 与油区可靠隔绝的燃油管道;

4.1.2.6 升压站内设备;

4.1.2.7 主变储油箱;

4.1.2.8 化工库;

4.1.2.9 氨罐及浓氨系统。

4.1.3 三级动火

4.1.3.1 油(罐)区50米以内的固定动火场所;

4.1.3.2 开关室及电缆区域;

4.1.3.3. 蓄电池室;

4.1.3.4 电缆托架上方;

4.1.3.5设备消缺大、小修时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4.2 动火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措施

4.2.1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动火;

4.2.1.1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之前;

4.2.1.2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高处作业;

4.2.1.3遇有火警、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隐患之前;

4.2.1.4氢冷发电机本体检修工作在未彻底进行排氢之前;

4.2.1.5机组排氢时,本机组范围内。

4.2.2 一、二级动火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4.2.3 各级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原部颁《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特殊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

4.2.4 各级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确无残留火种。

4.2.5 氢系统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

4.2.

5.1电、气焊设备应停放在安全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电、气焊设备;

4.2.

5.2严禁利用氢、油管道做接地回路或进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电焊机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1米以内,禁止用铁棒等金属代替接地线;

4.2.

5.3拖、移电焊设备必须断开电源,移动焊线严禁电焊钳碰撞其它金属设备;

4.2.

5.4动火前必须泄去氢系统压力,用氨或二氧化碳吹洗管道罐内和管道内的氢气驱除干净,

4.2.

5.5动火前必须将动火段与运行系统可靠的隔离,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

4.2.

5.6对靠近氢系统的管道系统动火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焊枪不准对准氢设备点火;

4.2.

5.7在氢设备周围垂直上方动火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到氢设备上;

4.2.

5.8氢系统危险区域内动火前,应对氢系统设备进行查漏、测氢,若有泄漏,应先消除。

4.2.6 燃油系统动火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4.2.6.1动火的设备与系统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绝,剩余污渍放尽,清扫干净;

4.2.6.2一级动火的燃油设备必须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可燃气体的浓度在安全区域内方可动火;

4.2.6.3油区动火应注意当时风向、风速,对有可能涉及的运行系统应采用可靠的隔离措施,否则应停止动火;

4.2.6.4在燃油设备上动火,焊机接地必须可靠地接在被焊接的同一设备上,接地线与焊接点距离在1米以内;

4.2.6.5动火区周围不得留有易燃物。

4.2.7 其它区域动火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4.2.7.1制粉系统动火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绝,并将煤粉消除干净,严禁用氧气、乙炔、氢气吹扫设备积粉,以防煤粉爆燃;

4.2.7.2汽轮机油系统设备在运行中不可动火;

4.2.7.3汽轮机油系统动火部分必须与系统进行可靠的隔绝,并把剩油放尽,动火部位应清洁或冲洗后再动火;

4.2.7.4汽轮机油箱动火时,应将剩油放尽,并进行清洗洁净,将盖口打开,通风后再动火;

4.2.7.5汽轮机油系统动火,能拆部件尽量拆下,搬运到安全地点进行动火,确实不能拆的必须制订具体、可靠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动火;

4.2.7.6危险品仓库动火,必须根据存入的危险品性质和危险程度,订出确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动火。

4.3 动火工作票填写和审批程序

4.3.1动火工作票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三份,分别由运行、检修、安全监察部门执存,动火工作票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字迹应清楚。动火工作票所填写的编号应与所对应的工作票(热机、电气)编号一致。

4.3.2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或队长)签发,厂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厂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动火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该项动火工作的动火工作负责人。

4.3.3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的班组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批准。

4.3.4一级动火工作票的动火工作负责人必须由申请动火部门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及其以上人员担任,但该动火工作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作票(热机、电气)的工作负责人。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动火工作负责人由工作组长及以上人员担任,且该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兼任工作票(热机、电气)的工作负责人。

4.3.5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当天(设备大修除外),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三天(设备大修除外),动火工作超过有效期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4.3.6“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填写,若该栏没有可填写的安全措施,则填写“无”,不得空白。

4.3.7一级动火工作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3.8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和消防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并且每隔2-4小时

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若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并查明原因。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4.3.9一、二级动火工作在动火前,由运行值班人员负责对动火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进行测定,消防监护人负责对运行值班人员测定的结果进行复核;消防监护人根据测定结果决定能否动火并签字。动火工作过程中,消防监护人每隔2-4小时对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测定一次。

4.3.10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动火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3.11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动火工作票的印制、发放、管理和归档。

4.4 动火的现场监护

4.4.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4.2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安监及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4.3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动火部门安监员及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4.4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4.4.5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5检查与考核

5.1检查

5.1.1标准一经发布生效,有关各方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标准化管理机构和被授权有该项管理职能的部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1.2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按本标准的规定,对分管和归口管理的内容实行标准化管理,达到标准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5.2考核

对违反本标准各项条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追究其责任,并按厂《安全生产将惩规定》和《反违章管理规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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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设置固定动火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车间或单位的检修作业。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可免去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手续。

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由车间或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过公司安全技术部门的审查和公司总工程师的批准。固定动火区的设置还应符合下述安全技术上的要求。

(1)固定动火区须设立明显醒目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该标明该固定动火区设置的范围及负责人。

(2)固定动火区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易燃杂物,并配备上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3)固定动火区边缘距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汽源至少30米以上,距输送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等至少15米以上。

(4)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有易燃易爆危险性场所常年主导风向上的上风向。且在生产正常放空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时,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设置在室内的固定动火区,其室内的内窗均应向外开启,室内的通道须通畅。

(6)每个生产车间或单位所设置的固定动火区,一般不易超过1处,较大生产车间或单位所设置的固定动火区,最多不宜超过2处。

楼上对固定动火区的设置要求提的非常全面,本人认为设置固定动火区还要注意以下疑问:

1、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定

化工企业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接、切割、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a.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m。

b.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通畅。

c.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固定动火区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必须在允许含量以下。

d.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有适用的、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

e.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车间(科室)申请,经防火、安技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禁火区。一般认为在正常或不正常情况下都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和存在易燃、可燃化学物质的场所都应划为禁火区。一般而言,厂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

需要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禁火区内动火,应根据危险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并根据危险等级确定相应的动火审批人,以确保动火的严肃性。

具体的标准号好像没有,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里面也未提及到相关内容,可能是小弟才疏学浅哈忘高人指点。

凡处于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动火监火员的职责

动火监火员的职责: (一般由动火作业执行负责人指定专人专职。遇特殊用火,生产装置也应指定专人负责现 场监火) 监火员须经培训具有以下技能: ?懂得如何确定可能对动火作业带来危险的变化 ?懂得如何使用消防、应急设备 ?懂得气体检测数据的含义 ?懂得正确使用通讯设备 ?具有较强的应急反应意识并懂得在危险情况发生时如何报警。 受限空间监护员职责: ?落实并确认作业许可证的各项措施,熟悉现场可能存在危险物料的MSDS(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确认受限空间作业人员胸卡放入登记牌。 ?经常确认受限空间内情况良好(仅从外部观察)。 ?参与救生绳和长管式空气呼吸器软管的配合协调工作。 ?若作业空间内出现问题时,通过无线电等有效方式立即报警。 ?向受限空间里的人员发出外部情况变化信息,必要时让他们撤离 ?如果受限空间内作业因条件恶劣有时间限制,例如在极端的温度或湿度条件下作业,应加强观察,合理安排人员的作业时间,避免人员在这种条件下过度暴露。 ?作业结束时,向许可证签发人员返还许可证。 ?监护员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不得擅自离开监护岗位。 必须确保动火点环境处于安全状态,所采取的安全措施通常有; ?落实防火花飞溅措施 ?覆盖动火点15米半径范围内的所有窨井盖等,防止火星溅入下水道 ?任何在动火地点15米之内的潜在的可燃蒸气或气体源应该被安全封闭,或者使设备停止工作,例如采样点、放空点、排放点、或泄压阀出口。如果有可能在动火区域产生可燃蒸气或气体,则应该用能够立刻报警的检测仪连续检测动火区域的大气。 ?所有的动火作业点都要进行动火部位的设备内部和外面环境的可燃气体分析,其中气体检测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含氧量和可燃气体浓度同时合格(氧含量 19.5—23.5%)。 ?动火作业点周围环境每6小时需要重新检测一次,特殊动火应采取连续监测或时间间隔相对缩短(如受限空间内的动火应每隔4小时重新检测一次),动火作业停止1小时后如又要重新动火,必须重新进行动火可燃气体分析。包括动火作业过程中因任何情况紧急疏散后的重新开始,必须再次进行可燃气体分析确认。 ?如果对动火点作业环境有怀疑,应立即中止动火作业行为,直至完成新的可燃气体检测。如果检测中确实发现有问题,作业许可证需重新签发。 动火现场的消防设备的配置 ?每个动火作业场地至少需要两个8公斤干粉灭火器(或等同其它灭火设备,并确认

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47 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 (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 各种受压设备; (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固定动火区管理规定

固定动火区管理规定 1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8〕1号)以及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文件要求,对公司固定动火区设置以下规定。 2 固定动火区定义 是指由公司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 设置条件 3.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3.2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等不应小于30m(部分动火点安全距离受实际情况限制不符合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以满足安全动火作业要求)。 3.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畅通。 3.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4 管理要求 4.1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并配备足够、适用的灭火器材。检维修必须使用的煤油、机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应与动火区域有效隔离。 4.2 固定动火区入口处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包含“固定动火区”

的字样,固定动火区的范围及管理责任人及有效期限,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4.3 从生产区域拆下的设备、管道等进入固定动火区必须经清洗、检测合格,并确认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未经清洗、检测合格的设备、管道等严禁进入固定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4.4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应遵守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5 固定动火区的审批 5.1固定动火区应每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由生产技术部、安环部负责,符合固定动火区设置条件的,由安环部确认,总经理审批。固定动火区每半年由安环部进行一次复审。

禁烟、禁火安全管理制度讲解学习

禁烟、禁火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防火防爆生产区域和办公区域的安全,规范公司内的用火作业及吸烟行为,保障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XXXX区域内的禁烟禁火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健康办公室负责检查禁烟禁火制度的执行、修订,负责禁烟禁火区域的划分、日常检查及公司的违章处罚事项。 3.2 行政后勤部负责公共区域的禁烟禁火管理工作,对违章人员的处罚管理工作,吸烟室的卫生清理和管理工作。 3.3 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禁烟禁火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本车间(部门)、班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章人员的处罚管理工作。 3.4 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车间的执行情况和管理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违章处罚和管理考核的落实工作。 3.5 公司全体员工及外来人员(参观、学习、联系业务、检修施工、临时工等)负责遵守公司禁烟禁火管理规定。 4. 禁烟禁火区域规定 XXXX区域都属于禁烟禁火区域,除吸烟室和宿舍外(关于吸烟室的设置情况临行通知)。 5. 禁火禁烟规定 5.1 禁烟、禁火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安全健康办公室管理整个产业园区域,行政后勤部管理公共区域,各部门、车间管理本单位所属区域。 5.2 安全健康办公室在产业园禁止烟火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设

立“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志。 5.3 各部门、车间在本单位所属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立“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志,除严格管理本单位人员外,有权对辖区内非本单位人员进行制止、处罚。 5.3 产业园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及防爆区域,设立“禁止携带火种”、“车辆必须戴阻火器”、等严禁烟火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执行对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5.4 产业园禁止烟火区域,一律严禁明火作业和吸烟行为,除吸烟室外。 5.5 公司生产区域严禁烟火,如需进行明火作业,须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办理有效的动火作业手续后方可作业。 5.6 对易燃易爆场所,如甲类罐区、危险品库、液氨罐区、新北江公司提炼一车间、福兴公司提炼三车间等,禁止接听手机,禁止携带易产生火花的器具进入。 5.7 机动车辆进入防火防爆区域,必须佩戴阻火器。 5.8 进入防爆区的人员必须把香烟、火种、手机存放到防爆区门房存物柜内,走时带走。 5.9 在禁止烟火区严禁使用电磁炉、电饭锅等产生高热的电器,禁止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的电气设施。 5.10吸烟室的要求 5.10.1 吸烟室内要安装一个固定又可拆装倾倒的烟灰缸或烟灰器具。烟灰缸或烟灰器具内必须装有可淹没烟蒂的水。 5.10.2 吸烟室内放置烟灰缸、座椅外,不得摆放其它物品。 5.10.3 在吸烟室内吸烟时,丢弃的火种、烟蒂必须放在烟灰缸或烟灰器具内,并确认火种和烟蒂已完全熄灭后吸烟者方可离开。 5.10.4 在吸烟室内吸烟,应做好防火工作,不准将烟头丢到室外。

在禁火区内动火的规定

在禁火区内动火的规定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禁火区域:仓库、危险品库、调漆房、喷漆房、烘干房、 打砂房(预处理、二次打砂、美妆线均包括在内)、除尘设施、排风设施、涂胶线废料场易燃场所等。 二、各部门因生产、设备、工程需要在禁火区动火,必须由该部门 填写《动火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动火申请单》必须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 (2)动火实施人员姓名; (3)现场监护人员姓名; (4)动火地点、日期、和起止时间; (5)动火原因,包括动火作业内容; (6)采取的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准备情况,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设置安全标志)。 四、《动火申请单》的审核 《动火申请单》由动火作业人员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签字同意。现场安全员确认后,由人事部审核批准,并指派保安在现场协助。 四、动火的实施。实施动火时,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1)消防器材到位,防火措施到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配

置干粉灭火器、沙土、消防栓(水)等灭火器材。产生飞溅 的动火作业,为防止飞溅四射引发火险,必要时需多人协助, 用钢板遮挡、隔离; (2)监护人员、安全员、保安协助人员到位。人事部指派的保安人员,现场核实是否有动火申请单,若无申请单,制止动火 作业。消防器材的配置、防火措施的实施由现场安全员协调、 处置; (3)除尘设施、排风设施等处动火前,必须关闭设备,机器完全停止运转后才能动火;喷漆房、烘干房动火,必须在停止生 产半小时且风机持续排出挥发性气体之后,方可进行;调漆 房内动火前,必须将调漆房清空;仓库、危险品库、废料场 等处动火前,必须将作业点周边5米距离范围内物品清空; (4)动火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现场安全员、保安协助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5)动火结束后,所有相关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保无明火、暗火、烟、燃烧异味后,动火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动火现场。安全员、保安人员二十分钟后方可将消防器材、 设施归位,人员离开。 五、违反本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罚款4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 后果,公司根据损失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六、本规定由人事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即日起实施。

禁火和禁烟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8721 禁火和禁烟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禁火和禁烟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目的 为加强禁火、禁烟管理,防范各种火灾事故发生,保证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生产稳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所有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作业及非作业人员。公司所有生产区域皆为禁烟/禁火区。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70号令)

《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文件编号: QG/****10.22-201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 QG/****10.17-2010)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文件编号: QG/****10.12-2010) 《关键装置与重要部位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19-2010) 《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文件编号: QG/****10.15-2010)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 职责

动火监护员安全职责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53 动火监护员安全职责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动火监护员安全职责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防火监护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执行消防法规、规定和防火安全制度。 (2)动火监护员必须接受专(兼)职消防员的监督,对消防员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3)动火监护员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做到“三会”即会使用一般消防器材、会报警、会扑救。 (4)动火监护员必须对动火部位、动火日期、动火等级有了明确的了解后,方准在动火证上签字,履行监护员职责。 (5)在动火作业前,动火监护员要对作业场所进行认真清理,特别对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时转移或保护,并配备好灭火器材。

(6)在动火作业中,动火监护员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准擅自离开监护岗位。 (7)在动火作业后,动火监护员要认真巡视作业范围有无电焊或气割溅落的火种,如有发现,必须及时予以清除。 (8)如果发生火灾或火灾险情,要及时报警并积极进行扑救,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编号:SY-AQ-03355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of hot work in no fire area

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目的 根据焦化厂生产工艺过程及部分产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为确保禁火区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铁焦化厂或外单位来厂施工过程中在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 3引用文件 3.1《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 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3.1《厂区设备内作业管理制度》 3.2《厂区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4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5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四类。 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5.2一级动火作业 凡在以下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属于一级动火作业。 1)粗苯工段区域内。

发布森林防火禁火命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摘要

发布森林防火禁火命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摘要 一、《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八条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四、《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一)“八、在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区内,市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十、凡在上述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内实施森林防火违法行为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拒不执行市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固定动火区管理规定

发放编号:修改状态:0改 ×××公司 固定动火区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版本: 编写: 审核: 审批: 实施日期:年月日

固定动火区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明确厂内固定动火区的划分,规范固定动火区的管理,在《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2.职责 固定动火区应定期进行点检,严格按照动火安全作业管理要求作业,班组长或工段长负责落实、检查相应安全措施,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流动安全检查。 3.管理要求 3.1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无证操作; 3.2作业前检查所使用的工器具,电线是否有破损裸露情况,氧气乙炔气瓶压力表及气管等是否完好; 3.3氧气乙炔气瓶使用时,氧气瓶和乙炔瓶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距离动火地点保持10米以上距离,氧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 3.4作业时电线或氧气乙炔气管应规范布置,避免被重物挤压或高温物体烧烫,发生漏电、漏气危险; 3.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并配备足够、适用的灭火器材。 3.6发生着火或触电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切断电源,然后进行灭火处置或人员急救。 3.6固定动火区应设置明显标志,注明固定动火区的有效期限。 4.固定动火区的审批

固定动火区应每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由动火作业部门、动火区域所在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人员负责,符合固定动火区设置条件的由安全管理人员确认总经理审批。安全管理人员每月进行一次点检,如固定动火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5.附件 附件1:固定动火区申请表。 附件2:固定动火区点检表。 附件3:固定动火区划分图。 本规定自2020年3月5日起实施。 ××××公司 2020年3月5日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一、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场所。 二、要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加油站内划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三、固定动火区是允许从事焊接作业的区域,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 列条件: 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固定动火区内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4、固定动火区的划分,由站长批准。 四、加油站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五、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三级: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 置、运输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危险场所的动火作 2、一级动火区:易燃易爆的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 3、二级动火区:特殊危险动火及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4、三级动火区:一般危险动火及一级、二级动火范围外的动火。 六、对《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 2、申请动火单位应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进行动火分析,制定可 行、可靠的安全措施,按要求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内容,落实 动火中各项安全措施; 3、一级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过申请动火负 责人确认签字,并报送站长,站长应到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 4、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经落实防 火措施后,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动火; 5、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 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 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6、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的有效 时间范围内进 行,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的作业证,有效期限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72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或补充动 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 火人、监火人、当班班长和安全员分别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

禁烟禁火管理规定精选版

禁烟禁火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禁烟禁火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强化消防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预防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及贮存区安全,严禁在生产区、办公区及总库区内吸烟和私自动用明火,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所辖生产区、办公区及总库区。 3.职责 3.1内保及安全管理部门是禁止吸烟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各车间、办公室禁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宣传工作,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本责任区内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按责任区分工负责。 3.2公司所有人员都有监督、制止及举报违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3.3对于入厂新员工安全管理部门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告知禁烟禁火相关规定及处罚标准。 4.内容 4.1、禁止吸烟的内容包括: 1)在禁烟区域吸烟,使用明火; 2)携带火种进入禁烟、禁火区; 3)责任区内有烟头、烟盒及打火机; 4)其它违反禁烟禁火管理的行为。

4.2特殊区域或人员使用明火携带火种应在内保及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进行登记管理。 4.3在生产及总库区内所有区域,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必须申请动火证,待批准后,按要求做好防护清理工作后,在有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管的情况下方可用火。 4.4进入办公区的工作人员可将烟火带入存放的衣柜内,但内严禁吸烟。 5.检查 5.1门卫人员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应向所有进入厂区、库区及办公区人员告知禁烟、禁火规定,并令其主动将烟火留于门卫,如发现有私藏夹带现象,有权禁止该人员入厂,并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5.2外来人员、车辆同样执行禁烟禁火的规定,所在区域负有告知、监督、禁止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5.3部门负责人应对所负责区域、人员禁烟禁火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5.4内保及安全管理部们定期对生产区、总库区及办公区内人员禁烟、禁火情况进行检查并作记录。 5.5内保及安全管理部检查人员有权利对生产区、总库区场所内的桌、柜等进行检查,受检部门和个人应配合检查。 6.处罚 6.1公司对违犯者将根据情节轻重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固定动火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SM-ZD-52394 固定动火区域安全管理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固定动火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域动火作业。 3.内容 3.1动火类别 3.1.1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拆除设备的部件、管线修补工作。 3.1.3自给设施的制作、维修。 3.2固定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 3.2.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3.2.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15米。

3.2.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2.4正常生产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可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此时固定动火区内严禁动火。 3.2.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3.2.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3禁火区 除规定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地点 3.4动火原则 3.4.1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3.4.2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可动火可不动火的维修任务,不得随意在固定动火区随意动火。 3.4.3清除周围的易燃、易爆物,现场配置灭火器,保证灭火器的有效使用。 3.4.4动火周围的下水井、阀门井、地沟等清除易燃物后,

动火工作票有关人员的职责

二、动火工作票有关人员的职责 (一)各级审核人、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 1. 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2. 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3. 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 工作票签发人审查动火工作负责人是否合适。 (二)工作许可人 1. 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检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 负责确认动火现场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要求; 4. 负责向动火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三)动火工作负责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 负责布置、完成动火作业应做的安全措施; 3. 检查运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 4. 负责向有关工作人员交待动火作业防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5. 始终在现场监督动火工作; 6. 负责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监督检查现场应无残留火种; 7. 动火现场出现火险时及时组织扑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势的扩大和蔓延,并及时报告。

(四)消防监护人 1. 负责监督检查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 2.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防止火险发生,一旦失火及时扑救; 3. 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检查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 4. 可以随时根据动火作业中存在的消防隐患停止其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五)动火执行人 1. 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工作票进行动火作业; 2. 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作业; 3. 负责按防火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如铺垫石棉布、耐火材料挡板或铁皮(板)等,做好熔渣、火星等的隔离措施; 4. 负责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清理现场并检查确认无残留火种; 5. 动火现场出现火险时应及时进行扑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势的扩大和蔓延。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等均称为动火作业。 第三条按在特定的环境动火作业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动火管理。 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四条公司内动火作业的规定:凡是在公司内明火作业人员要严格履行“三级”动火申报审批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司内任何部位进行明火作业。 第五条动火的范围: 凡是离开维修车间的动火作业都需要审批。 第六条动火审批程序 凡须动用明火作业的,由防火责任人明确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交负责人审批后批准,安全员现场认可后方准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后,经设备管理部负责人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设备管理部终审批准。 3、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 注意事项: 1、凡是动火作业施工者均应熟悉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必须在接到动火通知书后方可动火作业,并按“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

好防范措施。 2、动火现场现场及周围应做到无易燃物。 3、动火现场应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和布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7、凡动火作业完工,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2、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所有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能超出审批证批准的作业时间。 5、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厂区内禁烟 禁火规定

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 厂区内禁烟、禁火规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与监控,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创造厂区良好的无烟环境,培养员工健康的行为与习惯,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厂区内实行全面禁烟、禁火,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人员在厂区范围内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烟、打火机进入厂区。 二、厂区为禁火、禁烟区域,各车间(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禁烟、禁火工 作,安全部负责监督执行。 三、公司所有员工均有权力和义务向部门负责人、值班干部及安全部举报违 规吸烟的人员。 四、在厂区内任何地点发现员工违规吸烟,对违规吸烟人员初次罚款1000 元,第二次违规吸烟人员,扣发一个月考核绩效,同时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厂区办公室、宿舍内发现烟头,按每个烟头200元标准处罚,追究不到吸烟人的,该室的所有人员都要处罚。 五、本厂门卫(保安人员)有权对进入厂区人员进行相关询问和告知公司《禁 烟禁火管理规定》内容并检查确认。 六、凡进入厂区人员可将烟、打火机存放在大门保安室内,待出厂后可至保 安室取回。 七、凡私自带烟、火进入厂区人员,一经发现,第一次处罚500元,第二次 处罚1000元,以此类推。发现外单位人员私自带烟、火进入厂区的,追究当班保安人员的责任并处罚500元。 八、各车间(部门)做好本单位员工禁烟、禁火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如发 现有客户违规吸烟的,对负责接待的员工一次给予罚款1000元。 九、施工单位人员违反本禁烟、禁火规定的,违规者给予500——1000元罚 款并清出厂区,安全部对施工单位处罚2000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请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积极配合,在厂区内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生产、工作环境。 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固定动火区域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动火区域安全管理规 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413-41 固定动火区域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域动火作业。 3.内容 3.1动火类别 3.1.1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拆除设备的部件、管线修补工作。 3.1.3自给设施的制作、维修。 3.2固定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 3.2.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3.2.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15米。 3.2.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2.4正常生产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可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此时固定动火区内严禁动火。 3.2.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3.2.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3禁火区 除规定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地点 3.4动火原则 3.4.1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3.4.2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可动火可不动火的维修任务,不得随意在固定动火区随意动火。

动火监护员安全职责实用版

YF-ED-J504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动火监护员安全职责实用 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动火监护员安全职责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防火监护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执行消防 法规、规定和防火安全制度。 (2)动火监护员必须接受专(兼)职消防员 的监督,对消防员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及时进 行整改,消除隐患。 (3)动火监护员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 做到“三会”即会使用一般消防器材、会报 警、会扑救。

(4)动火监护员必须对动火部位、动火日期、动火等级有了明确的了解后,方准在动火证上签字,履行监护员职责。 (5)在动火作业前,动火监护员要对作业场所进行认真清理,特别对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时转移或保护,并配备好灭火器材。 (6)在动火作业中,动火监护员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准擅自离开监护岗位。 (7)在动火作业后,动火监护员要认真巡视作业范围有无电焊或气割溅落的火种,如有发现,必须及时予以清除。

厂区内禁烟禁火规定

厂区内禁烟禁火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 厂区内禁烟、禁火规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与监控,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创造厂区良好的无烟环境,培养员工健康的行为与习惯,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厂区内实行全面禁烟、禁火,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人员在厂区范围内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烟、打火机进入厂区。 二、厂区为禁火、禁烟区域,各车间(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禁烟、禁火工 作,安全部负责监督执行。 三、公司所有员工均有权力和义务向部门负责人、值班干部及安全部举报违 规吸烟的人员。 四、在厂区内任何地点发现员工违规吸烟,对违规吸烟人员初次罚款1000 元,第二次违规吸烟人员,扣发一个月考核绩效,同时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厂区办公室、宿舍内发现烟头,按每个烟头200元标准处罚,追究不到吸烟人的,该室的所有人员都要处罚。 五、本厂门卫(保安人员)有权对进入厂区人员进行相关询问和告知公司 《禁烟禁火管理规定》内容并检查确认。 六、凡进入厂区人员可将烟、打火机存放在大门保安室内,待出厂后可至保 安室取回。 七、凡私自带烟、火进入厂区人员,一经发现,第一次处罚500元,第二次 处罚1000元,以此类推。发现外单位人员私自带烟、火进入厂区的,追究当班保安人员的责任并处罚500元。 八、各车间(部门)做好本单位员工禁烟、禁火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如发 现有客户违规吸烟的,对负责接待的员工一次给予罚款1000元。 九、施工单位人员违反本禁烟、禁火规定的,违规者给予500——1000元罚 款并清出厂区,安全部对施工单位处罚2000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请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积极配合,在厂区内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生产、工作环境。 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安全管理》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知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知识 动火即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热源的作业。如熬沥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业和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等都属于动火的范围。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 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电钻等。 一、动火级别分类 1、特级动火 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俭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决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特级动火的作业一般是指在装置、厂房内包括设备、管道上的作业。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2、一级动火 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贮罐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所以,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3、二级动火 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即指化工厂区内除一级和特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以上分级方法只是一个原则,但若企业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其动火的管理级别亦应做相应的变化。如全厂、某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的内部全部停车,装置经清

洗、置换分析都合格,并采取了可靠的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若遇节假日、或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应在原动火级别上作升级动火管理,如将一级升为特级,二级升为一级等。 二、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 工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的消防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出固定的动火区和禁火区。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 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砂轮、喷灯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内的上风方向或侧风方向; (2)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3)室区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动火区域内可燃气体、蒸汽的浓度都必须小于爆炸下限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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