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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精解25题

《刑法》学习班

经典刑法案例25题新开主题传纸条(2) 回复主题

1. 甲与乙因打麻将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拉扯,打斗时,甲抽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挥舞,准备继续与乙打斗,挥舞的小刀将旁边准备离开的丙手腕割伤,经鉴定,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了何罪?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伤害罪?

答:这就是刑法学理论上所说的典型的“打击错误”或者“行为误差”,即行为人本欲打击甲,却打击了乙。对于打击错误,应如何处理,观点上有不同的争议,理论上的学说和分析也很复杂,在此不便展开。好在司法考试只说通说。通说一般认为,关键看对行为人对实际造成的结果有无过失,如果无过失,则构成其本欲造成的结果的未遂犯。如果有过失,则与其本欲造成的结果之间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按照上述理论,从本案的案情看,实际上本案并无成立过失伤害罪的可能,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段某举枪射杀站在河边的马某,枪响后,马某应声倒入河中,段某认为马某已经死亡,便转身离开了.经法医鉴定,,马某身亡并无枪伤,而是溺水而死.段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既遂 B.故意杀人未遂答:这是理论上说的“因果关系错误”,即行为人以为某种危害结果是由自己的甲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是由自己的乙行为造成的。本案中,段某认为马的死亡是自己枪击的结果,但实际上是抛尸的结果。对于这种因果关系错误,理论上认为,不影响刑事责任,即段某仍应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问:枪响后,“应声入水”,可以理解为是行为人“抛尸”吗?枪击的必然结果应当是有被枪击中而导致的直接后果。现在没有击中,不是所有人在这种情形下都必然会溺水死亡(比如吓得掉到水里,但是会游泳),您认为呢?这个人基本属于胆子太小那伙儿的,吓晕了,才会溺水死亡的,溺水死和枪击死不是等同的,我理解也不是必然的。

答:不论是打中,抛“尸”入水,还是打中(没有打死)落入水中,或者是象你所说吓晕掉到水里,现在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即行为人欲造成的结果已经达到,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开枪射击的行为之间明显具有因果关系,只不过是行为人对这种因果关系的认识发生了错误,即实际情况是开枪射击——落入水中----死亡,但行为人认为是开枪射击----死亡。但是这种对因果关系的错误,并不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最后行为人希望达到的结果已经达到,而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不可能是未遂,而且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

问:我也一直认为犯罪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溺水)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因为前提是枪击造成被害人落水,然后才有溺水死亡的后果,不能说没有因果关系。只是一直觉得这个案子的情形与直接枪击致死的情况应当有所区别,具体怎样区别更能罚当其罪。从您的解答中感觉,好象这种区别并没有意义,以结果论就可以了,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答:因果关系错误在这个具体案例中,对具体刑事责任是没有什么影响,但是不能据此就说研究因果关系错误就没有意义。实际上,对于因果关系错误,理论上的争论还是很大的。具体案例事实的变化实际上也可能影响刑事责任问题,例如,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行为人误认为行为人已死,而离去,但实际上行为人落水后逃生,就是犯罪未遂;或者行为人认为行为人已死,为了“毁尸”灭迹,放火烧毁乙的“尸体”,结果不仅烧死了乙,还烧毁了乙和邻居的房屋,则前一行为(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一行为构成放火罪,但两行为之间具有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结果牵连犯。

3. 甲欲杀其妻乙,投毒到其乙经常喝的饮料里,当天,乙的朋友丙来访,乙用饮料招待,丙被毒死,问:甲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答:这实际上仍然是理论上说的“打击错误”,即行为人本欲侵害甲,实际上却侵害了乙。对于打击错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如果行为人对实际造成的结果主观上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而他对所预见的事实构成故意犯罪的未遂,但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却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在本案中即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问:对此我看到2003年的白皮书上对2002年一道试题的分析,却说这种情况构成了直接故意杀人既遂,理由为其行为虽然发生了对象错误,但其行为

侵害了同一社会关系,因此仍然按故意杀人既遂定

罪,且是直接故意。对此疑惑不解,能给我们释疑一下吗?

答:这不是对象错误,而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具有明显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对象错误是行为人弄错了行为对象,如误把乙作为甲而杀害;而打击错误则并未弄错侵害对象,行为人的行为就是直接针对他欲侵害的对象实施的,只是由于失误而对其他对象造成了侵害,如行为人欲杀甲,举枪向甲射击,因枪法不准,误将乙打死。由此区别决定,对象错误的实际的犯罪构成只有一个,因而并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打击错误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实际造成的结果存在过失,则行为人的犯罪构成可能是两个,当然这两个犯罪构成是不充足的,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所以,打击错误实际上是一个故意犯罪未遂和一个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4. 甲在偏僻乡间小路上运输毒品,乙见状上前实施抢劫,甲用暴力加以反抗致乙死亡,甲的行为A 是故意伤害行为B是正当防卫C因为运输毒品属于犯罪行为,甲对乙的侵害加以反抗不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不成立正当防卫D是紧急避险

答: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抢劫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财产权,又侵犯了人身权。在本案中,毒品因为属于违禁物品,故财产权无从谈起,但甲的人身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甲为了保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当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

问:看了答复后,对比2001年司考指定教材169页,该文明确指出抢劫罪的财物也可以是违禁品“例如,行为人使用暴力抢劫毒品的,也成立抢劫罪。”与你的说法有出入,请以解答!

答:指定教材关于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论述与我前面的说法没有出入,抢劫违禁品的,当然构成抢劫罪。此时,对于抢劫行为实施的防卫行为,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关键问题是被害人(防卫人)对毒品没有财产权(此时,毒品的所有人是国家),但被害人是毒品的保管人,对财物的保管人实施危及其人身权利的抢劫行为,当然构成抢劫罪,而被害人此时为了保卫自己的人身权实施防卫行为,当然也是正当防卫。5. 请教石老师:一天,甲要杀丙,乙为甲提供一把刀。第二天,甲约乙一同去杀丙,乙畏惧惩罚谎称生病未去,结果甲独自一人把丙杀死。问:乙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我认为,共同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达到既遂,各共犯人的行为也都构成既遂,所以乙不构成犯罪中止。对否?

答:你的理解是对的。司法考试刑法试题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从1997年以来,这道题已经出现了两次了

6. 2002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发现有一个推摩托车的人形迹非常可疑,觉得他的摩托车可能是偷来的。当他把摩托车停在路边发动想骑走时,朱某走过去,装着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了一会儿,然后对他说:“你到哪里去?”那人就弃车跑了。此时,朱某看四周无人,就想骑回家据为己有。刚骑一会儿,朱某被前来查寻的失主抓获归案。摩托车经估价为3200元。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我认为,在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且已经既遂。从案情上看,朱某首先发现此人形迹可疑,由此产生了敲诈的故意,此后朱某所有的行为都是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最后非法占有了摩托车,达到既遂。

7. (1),在刑法典中,规定了犯罪的停止形态,即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对预备犯我不是很理解,如:某甲为了杀死某乙,在市场上买了刀,一天他拿着刀向乙家走去杀乙,在路中,由于形色可疑,被警察发现,制止了他的这一行为,这是犯罪预备,可对他该定什么罪?故意杀人吗?而从犯罪的构成来看:需要四个方面,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在此甲的行为的客体是什么?他并没有侵犯乙的生命权。(2),对于教唆犯,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的罪,请问对教唆人该怎么处理?构成犯罪吗?定什么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答:第一题:首先要说明的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所符合的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而刑法分则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叫做“基本

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即以基本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的形式,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基本构成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一般我们所说的某罪的构成要件都是指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你用基本构成要件去套修正构成,就会出现你的困惑。例如,你举的例子,故意杀人罪基本构成要求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但在故意杀人预备形态中,行为人的预备行为还未直接指向被害人,但其预备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权造成了威胁,即被害人的生命权因行为人的预备行为处于危险状态,从广义上讲,这不也是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吗?再换一个角度,对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刑法为什么要规定从宽处理呢?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讲,不就是因为其行为不符合基本构成吗?第二题: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独立教唆犯”(即此时,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没有形成共犯关系),对于独立教唆犯,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已。独立教唆犯就按照他的教唆内容定罪,即教唆他人犯何罪就定何罪。一般认为,独立教唆犯是教唆未遂。

8. 甲和乙同时射击丙.但不能查明是谁打死了丙.那么对甲和乙如何定罪呢? 2002年的试题.甲和乙共同打丙,但不知是谁造成了丙的重伤.该怎么定罪呢?

答:需要查明甲乙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如果有,就是共同犯罪,不论具体是谁打出的子弹把丙打死,甲乙两人都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共同故意,就是同时犯,还需要查明到底是谁打死的丙,打死的人是故意杀人罪既遂,没有打死的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这主要是一个证据问题。其实上述回答已经把第二道题也答出来了,甲乙两人共同打丙,显然题目暗示甲乙两人是共同犯罪,两人都定故意伤害罪既遂,要知道,共同犯罪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9. 数罪并罚中如A罪是主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B 罪是主刑+剥夺政治权利4年,那么数罪并罚时A罪和B罪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相加7年,对吗?

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之间的并罚,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司法考试也不会考。在实践中,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并罚,一般是采用并科原则。即在此案中,剥夺政治权利应当是7年。

10. 我国留学生甲在西欧某国留学期间实施盗窃行为,被所在国判处监禁5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甲即回国。回国不到1年时间,甲连续实施盗窃,共盗得价值35000元的财物。甲是否构成累犯?

答:按照刑法学理论的一般观点,前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后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是否构成累犯,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前行为根据我国刑罚构成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一行为也是故意犯罪,也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后行为发生在前行为刑罚执行完毕后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就构成累犯。也就是说,是否构成累犯,还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断。

11. 王某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中20余张卖给他人,后觉得卖增值税发票相当挣钱,其便又伪造了50张卖给别人。其行为构成A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C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D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答:你的理解是对的,在目前的理论框架下,不论认为伪造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发票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数罪并罚,都应从一重处断。但是,不知你注意了没有,题目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何罪,并非是问王某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根据提问,如果你不选c,你的意思是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知道,不论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其构成条件都要求有数行为,且这数行为都单独构成犯罪。

12. 我们实践中遇到了这种问题,有人说借你摩托用几天,然后拿去卖了,这是算盗窃还是诈骗?然后有一个案子是两个人设了个骗局骗了一个人的手机用来打电话,然后就跑,受害人追上去,在追捕过程中发生扭打,然后把其中一个人抓住了,那么这种情形下,是盗窃转变的抢劫,还是诈骗转变的抢劫呢?

答:(1)、此种情况肯定不是盗窃,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摩托根本不是秘密窃取。是不是诈骗需要考察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的时间到底是在占有摩托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就是想非法占有摩托而谎称借用几天从而占有摩托,就是典型的诈骗行为。但是如果占有摩托确实是想借用,日后打算归还,但借用之后才起意非法占有,其行为应当是侵占。(2)、这种情况当然属于诈骗转化的抢劫,因为根本没有盗窃行为。

13. 王某,某庙会香头(进行迷信活动),宣传王某可以用迷信治疗疾病。李某有精神病,医治无效。其家人请王某为李某治病。在经李某家人同意后王某将李某带到庙会治病。王某在随后几天内用手掐、鞭打等方法为李某治病,一日李某被王某在治病时失手掐死。问王某应定何罪?

答:王某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因为其行为内容中显然不包含医疗行为的内容。王某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但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法条竞合中是普通法,如果有特别法,应当适用特别法,而刑法第300条第2款规定了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恰恰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法,因此,应定此罪。

14. 案例1甲乘出租车,趁司机下车小便之机将车开走.定抢夺罪;案例2甲为乙扛行李出火车站,乘乙验票之机将行李拿走,定盗窃罪.为什么客观表现相同,定罪却不同呢?

答:这两个案例的定性其实都是有争议的,你所说的只是一种观点。我想这两个案例定性之所以不同,关键在于抢夺罪、盗窃罪或者侵占罪的客观表现不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公然夺取,即一旦实施即可被被害人所发觉;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即自认为以不被被害人所知的方法非法占有财物;侵占罪是在合法占有的情况下,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非法占有财物。案例1,行为人的行为显然不是秘密窃取,而是公然夺取,但又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因而应定抢夺罪。案例2到底是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需要仔细斟酌。我倾向于定侵占罪。

15 杨某,男,28岁。朱某(杨某之妻),女,27岁。1998年1月底,杨某酒后驾驶130型汽车路过某学校门口时,朱某坐在驾驶室副座上,杨某因酒性发作,车速过高将学生李某撞成重伤。在众人的围观下,杨某谎称将李某送医院救治,遂将李某抬上汽车。当汽车行驶至某一偏僻山路时,杨某酒醒过来,便与朱某商量处理李某之事。其后,二人将李某拖出来放在路边草丛中,准备逃走。这时忽然听到李某迷迷糊糊中说:"我记住你们的车号了,你跑不掉。"二人害怕,经再次商量,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将李某拖至一土坑里,用土将李某埋起来,上面又压了一块石头,致使李某不久窒息死亡。根据上述情况,作下列选择: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交通肇事罪B.故意杀人罪 C.过失致人残废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首先,没有过失致残废罪,所以c肯定不选。在本案中,杨某的行为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且是酒后将李某撞成重伤,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部分,杨某和朱某为了灭口,将李某活埋,造成李某死亡,杨某和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问:若本题是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抛弃致死的(而非本题中有另外单独杀人的犯意),是否应根据司法解释直接定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的故意杀人罪只是对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致其死亡的评价,并不包括前边的交通肇事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前边交通肇事行为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实行并罚。因为如果此时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根本无法评价前边的交通肇事罪。此时明显是行为人分别在两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两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16 尹某系某省考试院处长,掌管全省高考招生工作。一日,某考生家长找到尹某,要求对其子给予照顾,并送上现金8000元。尹某了解到该生分数很高,完全可以被录取,但佯装不知,慨然应允,并将8000元钱欣然笑纳。尹某的行为构成:A、受贿罪B.诈骗罪C、不构成犯罪D.侵占罪

答:尹某的行为显然不构成侵占罪,因为将8000

元“笑纳”的行为肯定不是代为保管。尹某的行为也不是诈骗,因为尹某收受8000元的行为是被动的,不是主动的,即虽然包含隐瞒事实真相的因素,但考生家长的认识错误并非是由于尹某的“骗”,因而也不构成诈骗罪。尹某的行为是否是受贿罪,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认为,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尹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17. 行为人盗窃国家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行为,是否属于想象竟合?如果不是,是否可看作盗窃罪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法条竟合?为什么?

答:刑法第329条规定的”窃取国有档案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犯。关于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犯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于想象竞合犯是因为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内容本来互不相关的数个罪名,而法条竞合的本质是数个法条之间具有包容或者交*关系,也就是说,法条竞合是先于具体的行为就已经存在,即“先天”的,而想象竞合犯是因为具体的危害行为而引发的数个罪名(法条)之间的竞合。

18. 甲称自己可以将1元钱变成10元,乙信以为真,于是拿出2000元钱要甲当面变成20000元,甲将钱用纸包上,在手上变来变去,乘乙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另一包纸代替,而将包有2000元钱的纸藏起来。然后将假的纸包交给乙,让其在两个小时之后再打开。问:(1)、乙将2000元钱交给甲让其变成20000的行为,是否是乙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2)、甲持有乙2000元钱的行为是否属于“占有”?3、甲是“盗窃”还是“诈骗”?

答:这是2000年的一道真题。对于这道题的答案到底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我们也是斟酌了很长时间,最后得出了诈骗罪的结论。首先,乙因为甲的虚构事实的行为陷入了认识错误--认为甲能把小钱变成大钱。这里马上就遇到一个问题,即你提到的第一个问题,乙将钱交给甲的行为是否是处分财产的行为,我们认为这是乙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深入设想一下,乙对甲能把小钱变成大钱的能力确信不疑,即乙实际上是认为,给了甲2000元,就会拿回2万元,这2万元显然已经不是原来的2千元,对于这2千元来说,乙的行为确实是行使了处分权。甲持有2千元的行为是不是占有,我们认为这就是占有,如果我们把整个案情联系起来看,甲把2千元藏起来后,要求乙等其走后2小时再打开纸包,乙此时仍然基于被欺骗的认识错误接受了甲的这一要求,充分说明了甲的行为是占有。

19. 《刑法》155条有关疑问:如果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定“走私罪”还是“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相关的156条如何定罪?

答:走私罪是一个小类罪,包括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9个个罪,刑法155条、154条规定的间接走私和转走私的情形,其定罪是以相应的个罪定罪。

20. 甲将一块石头放在铁轨上,意图颠覆火车(足以使火车颠覆毁坏),但在火车来之前又因惧怕法律制裁而撤掉石头消除了危险,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中止还是既遂后的从宽情节?

答:这个问题提得好。这实际上就是刑法理论上对危险犯的争议之一,理论上见解不一。不过司法考试是以通说为准,通说认为,因为在危险犯中,只要危险状态出现,犯罪就已既遂,而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不能在犯罪既遂后再出现犯罪中止,即犯罪停止形态的四种具体形式彼此排斥,因此,这种情况只能是犯罪既遂,不是犯罪中止,但是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从宽。从理论上讲,目前关于危险犯的理论实际上是阻断了实行阶段的中止,这是理论问题,不会考到。

21. 脱逃罪是否继续犯?有这样一个案例:行为人15岁时从监狱脱逃,到17岁时被抓归案。是否构成脱逃罪?

答:脱逃罪应当是状态犯。这里有一个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问题。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一经实施,犯罪就已既遂,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但基于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状态犯与继

续犯区别的关键在于,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行为所造成的状态同时处于持续之中,而状态犯则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其所造成的状态仍处于继续之中。

22. 行为人从别人家偷到一电脑,电脑买来时花了4500元,如果行为人把电脑卖得6000元,请问其盗窃数额算4500元还是6000元?根据什么标准来定?记得02年司法考试有这样一题: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想请教石老师,他的犯罪数额是多少?为什么?

答:行为人的盗窃数额不是4500元,而是6000元。盗窃数额,一般应当按照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计算,被盗电脑买时4500元,但因已经使用,应按照残旧程度,应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即此时被盗电脑的价值肯定少于4500元。但是,按照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解释,如果销赃价格高于实际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应按照销赃数额计算,所以,此案的盗窃数额是6000元。你可以看一看这个司法解释的第5条。

按照最高法院盗窃罪的解释,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也就是说,损失数额大于盗窃数额的,不能把损失数额作为盗窃数额,损失数额只是从重的情节。

23 我要送一块普通的化石给日本人,并且他要乘坐飞机带回国,不知道是否违法?

答:这个问题我也不是很清楚,因为你问的是是否违法,而刑法第325条规定的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中的珍贵文物,是指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由于此罪是空白罪状,什么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需要根据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认定,你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24 2001年6月至2002年3月期间,他们(共19位司机)中有的两人一组,有的三人合作,偷偷配了公交车投币箱的钥匙(应当由公交公司财务科和***科每3天共同开启取款)。等下班后打开投币箱,屡次在自己开的公交车上偷票款。为了不引起公司怀疑,他们每次少的只偷几十元,多的也只有一两百元。直到去年3月有一次下手时被同事发现,监守自盗行为才暴露。至此,19人共窃得票款28740元,其中偷得最多的下手几十次,得手1万多元。“专家说法: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敏说,如果被告用钥匙开的票箱不是自己所开公交车的,就是盗窃;票箱是自己所开公交车的,就是职务侵占。”对此观点我不认同。我认为既然司机本来就没有取票款的权利,他取得钥匙的行为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论是否是自己开的公交车还是其他司机的公交车都应当构成盗窃而不是职务侵占。

答:同意你的看法。

25. 王某的妻子与李某通*,王某很气愤,把李某抓到家里,进行殴打,并要李某电话回家,让家里拿一万元赔偿王某,才能将李某放回家,并称以后他也不要妻子了,让李某带走,李某被拘禁一天后,因其家属报警,遂被解救,王某也没有拿到钱.此案如何定性?

答:是绑架罪既遂。首先,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拘禁李某,应定绑架罪。其次,绑架罪的既遂不以是否实际勒索到财物为标准,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毕,就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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