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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概念及宪法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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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概念及宪法规范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浅析宪法概念及宪法规范性

摘要本文首先从我国宪法概念定义的现状出发,引申出界定“宪法是什么”的必要性;并驳斥“宪法不是法”这一现象;其次讨论宪法应具有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宪法只在第62条第(2)项以及第67条第(1)项简单地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并没有完善地规定违宪审查制度,这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宪法的权威性与实效性,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实属必要。

关键词宪法概念规范性实效性违宪审查

宪法概念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之一,属于一般法律学说的研究领域。关于“宪法是什么”的表述,学界有不下三百多种的理解,传统的宪法概念一次次被突破,新的见解不断产生,对宪法概念的探讨从未停止过,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作为一名学习宪法的后生,自是甚为愉然。但遗憾的是,学者们基本上都是从一种抽象的、高度概括的角度去阐释“宪法是什么”,以便达到一种包罗万象的程度,从而形成宪法概念的经典定义与常识观点。然而很少有学者着手于以宪法的某一或某几个具体特征为出发点和落脚处来定义宪法,来梳理和缕析宪法到底是什么。

首先借用某君的一句话来明解宪法在我国的当前地位,即“在当今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文件像宪法这样重要,也没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文件像宪法这样不重要。”这句表达

本人十分赞同。一方面,宪法为什么最重要呢理由与原因肯定如下: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其他部门法的立法根据和立法基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之其他法律更为严格,等等。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另一方面,宪法为什么又是最不重要呢答案也很明显:我国宪法没有司法化,条款中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机制的规定。说白了,就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牙齿”。在英语世界里,如果一部法律没有相应配套的罚则,或者没有什么实效性,就会被称为“没有牙齿”的法。借用这样的说辞反观我国当今的法律体系,现行宪法正是一部典型的“没有牙齿”的法律。

有些学者一直在思索如此问题却也不得其解,即研究宪法的概念到底有无必要英国宪法史学家梅特兰(maitland)在其《英格兰宪法史》一书中作这样的评述,“宪法”几乎根本就不是法律文件中的专门术语。他接着说道:“我并不关心这一术语是否曾出现在制定法中,或者哪个法官自告奋勇地为它下定义。”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学者认为需要认真探究并明确厘定这一概念,因为他们遇到的不仅是实践问题,还有来自理论的困扰。学者之所以努力为宪法下定义,其中一个目的就是为了说明,我们该怎样在法律制度中使用“宪法”一词,这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比如说,这些学者想要弄明白宪法与行政法或者其他部门法的区

别,大范围地说就是划定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界线。人们探究“什么是宪法”这一问题的另一个目的则在于,他们想弄清楚: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中所包含的宪法性规则和通过政治常例或宪法惯例而确立的宪法性规则之间到底有没有明确的区别。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一书中也曾讨论过这个话题。诚然,在此,我们可以很肯定,研究“宪法究竟是什么”这一课题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历史必然性。

既然上文已经肯定了研究宪法内涵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因此大多数学者只是在定义宪法的方式与方法上以及最终得到的结论上存在分歧与争议而已。但是,最近几年来,现实的生活和实践已经屡屡向我们发问:宪法到底是不是法这是一个令人震惊并感觉危险的问题,但也不乏省思性。虽然它亵渎了宪法的应有权威,但却又实实在在。比如,讨论某个问题是不是宪法问题、某个诉讼是不是宪法诉讼,那些繁杂的定义又表现出“无所适从”和“力不从心”。如果宪法只能作为立法的根据,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而且又无适当地程序和机构来审查立法是否违宪并予以纠正或救济,那么,质问宪法是不是法,便不足为怪了。和其他部门法相比,宪法的确带有浓厚的政治性,但不容置疑地是宪法仍然是法。颇有名气的国家法理论家伯尔纳茨克也承认:宪法是一种法律类型。假如我们不承认宪法的法性质,又泰然自若地研究宪法,并大胆地将宪法置于“除宪法之外全部立法的根据”这一境地,恐怕有一种犬儒式的自欺欺人。因此,我们必须端正

态度: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能考虑和探究宪法是怎样的法,应如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发挥实效。

此文中,笔者决定在重新认识“宪法是什么”的时候兼论宪法的规范性和实效性(制度上表现为违宪审查),这是一种尝试的视角,不免会存在定义宪法的不全面性和不足性。从宪法概念的滥觞追溯到今天,我们的确可以了解宪法概念的整体演变路径与完善丰富过程,但是最终又不免陷入经典定义的循环之中,而经典宪法却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如时代局限性,文化局限性等。

比较宪法学的权威k·罗文斯坦根据宪法的实施效果将宪法分为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标签性宪法三种。意大利学者g·萨托利也有近似的分类,他将宪法分为保障性的宪法(真正的宪法)、名义性的宪法、装饰性的宪法(冒牌的宪法)三种。他们之间的共同点就是强调真正的宪法必须具有规范性和实效性,能够在社会实践中良好运作和适用。宪法的规范性并非宪法规范自身可以设立的,而是有赖于实践的检证。宪法是一种活的制度,而不仅仅是一套规范。即使某种宪法在法律上具有效力,但现实中的政治动态过程并不依照它进行,那就表明这种宪法的规范性或实效性尚高阙如。自由法治国体制的经典代言人基佐认为:只有当法律规范不是一种实在的意志和命令,而是一种合理的正当性、理性和公正性,具备某些特定品质,才谈得上“拥有主权”。k·罗文斯坦也认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要产生出名实相符的宪法,即“成活的宪法”,就要向它提供对其成活是恰到好

处的“水土条件”。依笔者陋见,我国现行宪法若要成活就必须供给这一养分条件——违宪审查制度。经验告诉我们,若不建立专门机构来负责宪法实施,宪法能发挥的作用就将微乎其微。

违宪审查(又称司法审查)制度,是指由有关国家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并就其是否违反宪法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是综观比较,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在世界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展示了自己独特的魅力,成为许多国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范本。美国主要通过普通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基本上仿效美国;德国则设立专门的审查机关——宪法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参照德国模式。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宪法只在第62条第(2)项以及第67条第(1)项简单地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并没有规定违宪审查制度,这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宪法的权威性与实效性。所以,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但是他们关于此制度的设计却各有自己的见解。一部分学者认为,应仿行美国,由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但又有一些学者赞成由权力机关(我国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审查权,理由是在我国本身就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不过,宪法既然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吾人认为,应建立专门的审查机关(如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进行司

法审查,这样就可以维护宪法的“至高无上”,从而在终极意义上保障公民权利与限制国家权力。

也许学者会认为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会让宪法“掉价”,但是随着福利国家原则与社会国家原则的逐步落实,私人会越来越多地分享公权力,继而达成一种协商制度,在协商制度所涉的领域,国家基于公共福祉的目的会弱化统治地位,私人的自治空间会不断膨胀和扩张,诚然更需要法律的规制。其次,现有很多领域、行业(例如电信、网络),他们受到行业自律章程的约束比任何一部法律(包括宪法)更实际、更有直接效果。再次,欧盟以及一系列超国家的组织的出现,而这些超国家的政治实体或政治组织的管理与运作自然会受到一系列国家性的条约、规范的约束。这些“去国家化”的现象都在促使内国的宪法的整合性的范围在不断缩小。总之,规范不断涌现的新主体、新行为、新程序都需要宪法发挥实效。所以,要使宪法不再成为摆设的“花瓶”,不再是“闲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实属必要。

顺便解释一下,笔者在界定“宪法是什么”的时候提及宪法的规范性与实效性,并引申出违宪审查制度并非是牵强附会,强行堆砌。德国着名法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曾经认为:法律必须是规范性的,必须是当为规范的,故其不可能是纯粹的经验概念,所有的法律概念都会充满“规范性的精灵”。

总而言之,现实生活中,学者们一次次不厌其烦地、谨慎而严肃地追问“宪法是什么”,想必现有的宪法概念存在相当的局限性,确有重新完善的必要。由于宪法内容具有多样性,因此,功能性宪法概念比实质性宪法概念更具有优势。依吾人看,拟将宪法界定为:保障和救济公民权利,限制和监督国家权力,并对其他立法能够进行违宪审查的一种法规范。这种界定因为太具体所以甚是冒险。但是,一种法律概念的意义,往往就取决于法关系所需的内涵。无论是广义宪法还是狭义宪法,近代宪法或现代宪法,形式宪法还是实质宪法,都离不开公民权利的确定与国家权力的分立这两大主题,这也能从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的规定中得以体现。从我国宪法的“当为”来看,此界定中的“违宪审查”不失为“宪法是什么”的一种应然状态,德国学者卡尔·施密特曾有这样的表述:宪法不是一种基于存在的状态,也不是一种动态的生成过程,而是一种规范性的东西,一种单纯的“应然”。随着实践的发展与宪法自身的完善,宪法规范从“只有宪法之名”成长到“宪法名实相符”也就并非匪夷所思了。在此,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宪法是一种法规范;第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是允许通过司法途径实现的,即宪法具有可诉性和司法性;第三,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不仅是立法机关的职责,也是司法机关的任务之一。

注释: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9页.

林来梵.宪法不能没牙.法学家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刘茂林.宪法究竟是什么.中国法学.2002(6).

[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第10页.

马岭.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环球法律评论.2005(2).第154页.

有些学者(如蔡定剑)认为宪法监督就是违宪审查制度,但笔者认为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

吴秀玲.论建立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前沿.2002(10).第103-104页.

杨平.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59).第47页.

[德]迪特尔·格林着.刘刚译.现代宪法的诞生、运作和前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1-54页.

[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页.

参考文献:

[1]刘星.法律是什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k·罗文斯坦.现代宪法论.东京:日本有信堂.1986.

宪法基本知识测试题

《宪法》基本知识测试题 一、判断题 1、我国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大部分内容。 答案:正确 2、我国宪法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错误 3、在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答案:错误 4、宪法的修改应由到会人大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答案:错误 5、宪法的修改,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答案:错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答案:错误 7、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答案:正确 8、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答案:错误 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属于重要的国家机关。 答案:错误 10、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要向人民负责,人民有权直接罢免他们。 答案:错误 11、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答案:正确 12、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及其区域划分。

答案:错误 1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答案:正确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 答案:正确 15、根据宪法规定,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出的部分调整方案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 答案:正确 16、民族自治的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自治村。 答案:错误 1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大、人民政府和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答案:错误

宪法概念的评述-2019年精选文档

宪法概念的评述 宪法的概念是宪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关系到人们对宪法实质和功能的认定,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宪法学范畴体系的结构和研究方法的选择,是建立宪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但是关于宪法的概念,自古中外就有各种各样的说法,文章整理了古今中外关于“宪法是什么”的论断。并逐一进行分析。 一、关于西方国家关于宪法概念的论述 (一)西方国家宪法的词源 在西方国家宪法一词最早起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这一词的本意是组织、确立、结构,到罗马以后,这个字表示建制、诏令、渝者。到欧洲封建社会初期,表示确立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一种法理。类似于现在的组织法。到公元12世纪前后,英国出现了等级会议,限制英王的权利。随后,英国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光荣革命的爆发,使下议院产生议员的方式发生了变化――由普选方式产生,致使民主制度正式开始建立。18、19 世纪,英国的代议制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普及。将代议制的法律称为“constitution”,就是近代的宪法。现实的民主一般是通过代议制行使,普选基础上选出代表组成国家机关,代表人民参政、议政。 (二)西方国家学者的观点 1.认为宪法是自由证书,统治契约。这一观点来源于自然法

学派思想。认为每个人都有私有财产,如果人们无限制地对自己私有财产行使权利,有可能造成自由的滥用,侵犯他人的权利,在这个情况下,需要每个人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达成契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这种契约之下形成一个社会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自由证书,统治契约。宪法是保护自由、统治社会的统治契约。 2.宪法是对君主权利进行限制的法律。宪法具有对君主绝对权力加以限制的政治或法律的性质。它“通过较为严格的形式与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主权力的行使,试图保障权力的社会基础。当然,这种意义上的宪法还并不能创设国家的统治权与决定权。只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使君主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即使宪法做出的有限的限制也是在各种力量的妥协过程中进行的。”① 3.宪法是作为国家支配权和国家组织基础的一种法律。宪法中的国家支配权是来源于人民的。国家支配权的行使必须有序,就是通过国家机关,国家组织来实现的。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充分体现了上述原理。 4.认为宪法是有关阶级意志妥协的一种产物和一种法律。宪法协调各个集团的利益和意志,是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向统治阶级意志妥协的产物。“美国宪法本身就是制宪时期不同州、不同经济利益间竞争的产物,是利益问冲突基础上政治协调与妥协的结果。”②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1、(单选题)宪法以()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A.序言 ? B.法律 ? C.决议 D. ? 2、(单选题)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由()所首创。 ? ? A.十月革命 ? B.洋务运动 ? C.巴黎公社 ? D.共产国际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 3、(单选题)下列不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选项是()。 ?

? A.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 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 C.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D.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4、(单选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 A.党内选举 ? B.人大常委会 ? C.民主选举 ? D.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5、(单选题)2004年修宪,关于修宪原则表述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表述上以()代替“指导思想”。 ? ? A.“总方向” ? B.“总原则” ? C.“总方针” ? D.“总路线”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

6、(单选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 ? ? A.制衡原则 ? B.民主原则 ? C.分权原则 ? D.监督原则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7、(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民主集中制在决策中能够兼顾民主与自由 ? B.民主集中制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 ? C.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运行的高效性 ? D.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执行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 8、(单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 ? A.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B.党 ? C.国务院 ? D.人民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宪法基础知识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①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 2、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基本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3、宪政的主要特征 宪政的主要特征有:①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③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4.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一般就是指一国的“政体”,一种实现统治权益的政权体制或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所以政权组织形式有时也被称为一国的“政治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

①群众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于一定居住地范围内居民(村民)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目的是解决居住地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社会问题。 ②自治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 ③基层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社区,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6.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7、国籍的概念 国籍,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8、政治自由的涵义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9、人身自由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特征:1宪法是公法(宪法的属性)2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基本法)A 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的内容 B 宪法有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 C 宪法有最高的法效力3宪法是授权性的4宪法是稳定的5宪法是“无处不在”的。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1规范性(只规范行为)2普适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公共性4目的性5义务性(主要规定义务)6效力等级性 宪法的结构: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我国宪法就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形式。 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1法治2民主3自由4联邦 宪法的修改: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监督范围:1规范性文件,即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2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违宪与普通公民的违法不同3监督并制裁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职责。 宪法解释的概念:是一种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活动,具体指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广义:主体比较广泛,除有权机关外的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专指有权机关依法对宪法规范内涵所做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特征:1宪法解释具有规范性质2宪法解释具有被动性3宪法解释具有中立性4宪法解释具有适应性。 宪法解释的意义:1客观地认识宪法,在具体的宪法问题中寻求和感受宪法价值2通过宪法解释制度及其活动,为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基础3宪法解释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解决中发挥重要功能,有助于维护宪法尊严,提供宪法冲突解决机制4宪法解释在一定条件下启动宪法变迁机制与程序。 宪法解释的方法:1文本解释方法2原旨解释方法3学说解释方法4结构解释方法5平衡解释方法6目的解释方法7历史解释方法8先例解释方法 人权的概念: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度。 人权的基本性质:1固有性和法定性2不受侵犯和受制约性3普遍性和特殊性六分法: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 八分法:人格权、平等权、人身自由权、精神自由权、经济自由权、参政权、社会权、权利救济权 人权的保障方式:1绝对保障方式2相对保障方式3折中方式 我国的保障方式:1宪法条文简约,又不能在司法过程中引用,只得依赖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2普通法律在保障时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 A立法不作为B涉及基本权利问题,主要靠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C少数保障基本权利的法律被认为对基本权利限制过大3从权利的救济看也是相对保障方式(主要靠行政诉讼法,但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四、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五、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六、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 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 六现代民法的发展 (一)概述 (二)民法形式的发展 (三)民法内容的发展 (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学习宪法基本内容

学习《宪法》基本内容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个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胡锦涛同志指出,现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全国各民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二、宪法的作用是什么?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机制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力。在人民主权原则下,

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力得到最明确是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的和调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解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宪法与一般普通法律的区别是什么? 作为国家脾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1、内容不同。宪法作为一个国家队的根本法,它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涉及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力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的关系。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等等。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涉及宪法所规定的各个方面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但是,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是有关规定为基础,不得与宪法规定相抵触。 2、效力不同。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任何法律、法规必须基于宪法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宪法的相关概念简答题

1.何为宪法?宪法的法律特征? 答:我国古代及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法律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⑴在内容上,宪法规定者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 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 ⑵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 较,其效力最高。 ②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 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⑶在制度和修改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宪法的实质、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宪法的实质,或称本质,主要指它的阶级属性。 ⑴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总是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的,且总是 经过了阶级之间的大搏斗、大较量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⑵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它必然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 益来确认社会各阶段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确认有利

于统治阶级的各项基本制度。 ⑶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 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综上所述,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 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这就是宪法的实质。 3.何谓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有何异同? 答:人民民主专政指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权。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性质上来看,二者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从内容上来看,二者都包含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是民主与民主专政的统一;从历史使命来看,二者都是为了保卫无产阶级的政权,发展社会生产力,最后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4.如何正确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1指中国共产党 作为执政党,对国家进行领导,民主党派承认并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参与政权,共同执行和遵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国家法律和政策。2指中国共产党在政党关系中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两种意义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都包含对各明珠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不同地位,即共产党是执政党,明珠党派是参政党来实现和体现的,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经过了国家政权这个中间环节。后一种意义的中国共产

宪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就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就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就是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要经过区别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第一,宪法就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有这么几个特点:最高权威性、原则性、概括性、适应性、无具体惩罚性、相对稳定性。?第二,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有这么几个特征:它就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由国家来制定与认可,并辅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三,宪法与法律都就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宪法就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就是母法,也就就是通常所说的最具权威的,任何法律与它不一致的地方都就是无效的,而法律则就是法律体系中根本大法(也就就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就是子法,如民法、刑法等。?第四,二者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渊源也不同。宪法代替不了法律,它不具有专门性;法律也代替不了宪法,否则各个部门法之间相互冲突(矛盾)时谁的效力更高?--这样会让我们无法适从。虽然有的国家没有成文宪法典,但这个国家肯定有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性文件同样起着宪法的作用,这就就是不成文宪法。 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 我们国家性质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根本制度就是应该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的指导思想

宪法的指导思想 编辑丨子愚 宪法的指导思想,又称宪法的总原则,是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特定时代精神的反映。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以及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的指导思想不同。 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五四宪法”时,尚没有明确宪法的指导思想。1975年、1978年修改宪法时,明确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作为宪法修改的指导思想。1979年修宪时,尽管当时已经意识到1978年所确立的修宪指导思想已经过时,但由于酝酿对宪法进行大修,来不及全面地总结建国3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消除十年动乱中某些“左”的思想对宪法条文的影响,以致对宪法中一些反映已经过时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符合现实客观情况的条文规定还没有来得及进行全面修正。 1982年修改宪法时,首次明确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彭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这次修改宪法是按照什么指导思想进行的呢?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1982年宪法修改总的思想原则。同时,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被写进1982年宪法序言之中,从而使这四项基本原则又成为了宪法本身的指导思想。 1999年修宪,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成为宪法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4年修宪,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王兆国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说:“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这次修宪,关于修宪原则表述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表述上以“总原则”代替“指导思想”。至此,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又可表述为“总原则”。进而,宪法“总原则”与“具体原则”构成的原则体系亦已形成。 我国宪法之所以要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或总原则,正是由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同时,还由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宪法确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的社会作用 第二节国家基本制度和机构 一、国家性质 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 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二、国家形式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四、国家机构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获得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宪法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的特征 第一,普遍性。既然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立宪、行宪的基本准则,那么任何立宪国家,只要是真正以民主宪政为目的就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第二,特殊性。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宪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第三,最高性。宪法本身贯彻的原则中也有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之分。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因而具有最高性的特点。宪法的具体原则,则是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宪法基本原则与各国国情和具体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 第四,抽象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的,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另一方面,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文字表述又必须高度抽象概括。因此,除个别基本原则通过宪法规范予以明确确认以外,其他基本原则一般都寓于宪法规范之中。 A 人民主权原则 (popular sovereignty, people’s sovereignty) 一、含义 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 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所有权,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权力才可能授予政府。 北美《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通过)历史上第一次以纲领的形式宣告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人权宣言》第三条 二、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 1.(法)古典法学家让·博丹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提出背景:反对封建领主的割据状态 实质:君主主权 历史意义:顺应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 2.(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凡行使权力不受别人的意志或法律约束的,这个权力就称之为主权”,“主权属于国家者称为对外主权,主权属于一个人或者多数人者,则称之为对内主权。” 理论贡献:开始将主权与统治权的来源进行区别,认为国家的统治权来源于人民的转让,主权应当属于全体人民。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宪法概念的时代性

宪法概念的时代性 -------------------------------------------------------------------------------- 陈端洪 一、本义与专门意义 概念是用来指称事物的符号,当我们发现新的现象或事物无法用既有的概念表达时,我们就会制造一个概念,用这个概念来盖称同类现象或事物,以区别于其他现象或事物。这样我们就能够清楚地思维,当大家都接受了这个概念的时候,人们就能晓畅地交流。对于物理世界来说,人们的概念在内涵上相对比较确定,对于社会现象、精神现象,概念的内涵往往容易带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地方文化性,因此当我们使用同一概念来称谓不同时代、不同地方的社会现象的时候,常常会发生理解的混乱。宪法这个概念就是如此。 宪法这个词有物理意义,也有社会意义。物理意义有时也用在对于社会现象的指称上,社会意义又具有时代性,而且包含了浓厚的意识形态内涵,因此又具有很强的地方性。这样,在有关宪法的交流中常常会出现概念冲突。 Constitution源于拉丁文con stitututio,这个名词又源于动词constituere,con是“一起”(together)的意思,situere是“设”、“置”(set)的意思。动词的意思是用各种部分(部件)或成分组织或组建一个事物。名词乃是指事物如何做成的方式、结构、组织、气质。从纯粹的描述意义上说,任何事物,有机体或人造物都有其constitution。国家在其概念自身就包含了这个意思。Constitution的基本思维方式就是假定事物的可分解性,假定事物是由可分解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方式整合而成的。其实,科学的任务就是认识事物的constitution并利用这些认识改造事物或建构新事物,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也不例外。这就是为什么孟德斯鸠讲法的精神要从民族、地理等要素入手。 宪法一词的物理意义是指事物的构成方式,比如桌子椅子、人体都有其特定的构成方式。这就是通常所谓的词的本义。这个本义也被移用到社会现象上,比如说家庭、公司、国家、民族等都有其特定的构成方式。这个本义是描述性的,它不带有价值色彩。虽然用到国家问题上该词本义非常宽泛,很难具体描述或概括,但是这是书面宪法制定的基础,在我们分析书面宪法的可行性时,最令人困惑的。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宪法是注定的”。这非常令后进国家悲哀。 但是宪法一词在更多的时候是在国家制度的意义上使用。宪法理论直接关注的是这层意思。在制度意义上,该词又有两种用法,而且围绕这两种用法发生了许多舌战和笔墨官司。一个就是国家制度的概称,这就是所谓古代宪法;另一个就是体现为法律文件的根本法,这就是现代宪法。这两个子概念需要加以说明。 二、古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古代宪法概念最精当的阐释是博林布鲁克的界定,按照他的说法,宪法就是“法律、制度和习惯的集合,它源于理性的某些确定的原则,指向公共利益的某些确定的目标,它构

《宪法》宪规范

《宪法》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一、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1)根本性;(2)最高权威性;(3)原则性;(4)纲领性;(5)相对稳定性。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社会关系一经宪法规范调整即形成为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宪法关系的重要参与者。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宪法规范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宪法的地位及其内容。一般由如下特点: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二)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三)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 (四)纲领性 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五)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等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虽然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法治。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指

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把我国的宪法就简单的理解成为了一部地位比较特殊的法律制度的是大有人在的,其实在国家事业逐步稳定发展过程当中对宪法的调整也不是第一次,可能也是今年两会当中宪法修改的幅度整体来说是有些大的,所以才导致有些人是在2018年开始才真正全面的去审视我国的宪法。因为这部分人员可能确实不是特别的了解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一、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

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三层含义: 一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二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或则要被撤消和宣布无效 三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对公民权利通常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例举式。(我国采取此种方式) 另一种是限制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的对比,首先是阶级力量对比。具体表现两个方面: 一是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关系。 二是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由此可见,我国的宪法是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是体现在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和连接点。宪法原则既表现为人类生活的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表现为各国特定宪法文化的存在方式与特殊性。宪法原则既表现为理念,也表现为具体的规范形式。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国家,宪法原则往往成为进行宪法判断的基础和具体依据。 宪法原则性质与功能 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统一体和基础,是构成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要素。宪法原则的性质表现在:一是价值性,即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国家应追求的基本目标与价值体系,指明宪法生活的基本方式;二是原理性,即宪法原则实际上是宪法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由各种原理组成的集合体[1];三是指导性,即宪法原则对整个宪法制度的运作过程起到指导功能,构成宪法制度统一的基础;四是多样性,即宪法生活的多样性在客观上决定了宪法原则存在方式与功能的多样性。 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是指导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运行的过程和程序,使宪法发展具有统一的基础和依据。具体而言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表现在:提供现代国家构成原理的基础,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统一的基础;提供宪法国际化的事实和价值基础,使宪法在统一的理念下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提供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指导原则与理论依据,是解决社会各种利益纠纷的准则;提供进行宪法解释与宪法判断的标准与认识论的工具;提供宪法价值社会化的基础与形式,使社会成员在实际生活中不断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等。宪法原则并不是具体而明确的规则,其内涵由各种抽象的原理组成,有时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二.宪法原则形式与分类 宪法原则作为对宪法制度运行过程进行指导的原理,其表现形式是多元化的。在各国宪法学理论中宪法原则有不同的表述。宪法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宪法典中没有明文。如在美国,有的学者谈论宪法原则时认为,美国宪政的基本原则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分配,并从这一原则中派生出美国宪政的另一项原则,即限权原则。 [2]这三项原则实际上确立了美国宪法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原理。在日本,国民主权、和平主义与基本人权保障是宪法所体现的基本原则,有的学者甚至把它描述为宪法的灵魂。在这些国家宪法原则主要通过宪法解释或具体的宪法判断过程得到说明和解释。[3] 第二种形式是在宪法典中具体规定宪法原则。有的国家规定在宪法正文,有的国家规定在宪法序言。采用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宪法原则的表述比较明确和统一,便于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理解和解释。但可能存在的局限性是宪法原则内涵的表述与宪法典规则之间会发生不吻合的现象,对具体的宪法解释设定不必要的范围。目前,在宪法典中规定宪法原则的国家,在具体规定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是在宪法序言中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原理),代表性的国家是韩国。韩国宪法在序言中以直接或间接形式规定了国际和平主义、民主主义、法治国家、社会国家与文化国家等原理。有的国家是在宪法典第一章中具体规定宪法基本原则。保加利亚宪法(1991年)第一章以24条的篇幅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1)规定国民主权原则,即国家的全部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司法权;(2)明确规定实行地方自治原则;(3)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地位的确认,规定宪法是最高法,其他法均不得与之相抵触,宪法的所有条款均直接有效等;(4)宣布保加利亚共和国是法制国家等。葡萄牙宪法(1982年)在宪法序言之后第一编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前专门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共有11个条款。其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1)规定葡萄牙共和国为民主的法制国家;(2)规定国民主权原则,即统一而不可分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依照宪法规定行使主权,国家服从宪法,并且以民主化法制为基础;(3)国家实行单一制,并尊重地方政府的自治原则与公共行政的民主分权;(4)规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5)规定了国家的基本任

宪法基本知识

宪法基本知识 在法治国家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规范,是制定其他各种法律法规的最高依据,构成了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制统一的基础。宣传宪法、普及宪法知识、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带有根本性的重要任务。 宪法的涵义 毛泽东同志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了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和制约关系等内容;宪法制订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法律之首和权力之尊,普通法律、法规均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国家负有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义务,因此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我国宪法对民主制度的规定主要表现为: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公民的宪法地位;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规定选举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形式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等。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表明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 2、人权保障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原则从此成为一项明确的宪法原则。

宪法的概念

论宪法的概念 我国宪法书籍有关宪法的概念比较一致,大都是这样表述的,即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它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它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难看出,这是从三个方面来说明宪法的,一是从内容上,二是从本质上,三是从特征上。宪法学界的同仁都知道这个定义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因为给一个事物下定义应当抓住该事物的种的属性,也就是说宪法作为法的一种或法的组成部分而应当具有的种的属性。其他部门法在下定义时基本上都符合逻辑上的这一要求,即都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下面,笔者分三个部分来研究宪法的概念,目的在于摆脱传统的宪法概念的思维定式,并最终将宪法概念定位于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 一、古代中国和欧洲中世纪所使用的宪法的含义 现代“宪法”一词不同于古代中国和欧洲中世纪所使用的宪法的含义,宪法在古代中国和欧洲中世纪的含义又各不相同。 首先,中国古代“宪”字与“法”字含义相同。“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使用,宪法在我国成为专有名词,起自晚清,是近代学习西方资产阶级的文化和法制的结果。其次,欧洲中古时期的“宪”与“法”词义不同。在拉丁文中,宪法是规定、结构、组织的意思,在不同历史阶段,其具体含义不一样。(1)在古罗马帝国的立法中,它曾被用来表示皇帝的诏书,和普通法律也有区别。(2)在封建时代,即欧洲中世纪有时用来表示封建主和教会特权的法令。 从欧洲中世纪的宪法含义中已经隐约可见现代宪法的影子,即宪法较普通法更为重要,后来便发展为现代宪法的根本法观念等。 二、近现代以来有关宪法的几类观点 今日用宪法这个名词,是借用旧的名词以表达新的意义。同时,近代意义的宪法还有其他不同的名称,如宪章、国法、约法、信条、政府组织法、共同纲领、宪法大纲。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特别是1 8世纪美国独立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了宪法,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才最终形成和确定。近现代以来的有关宪法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类: 1.宪法是法律和习惯的总和,是国家管理和团结的原则。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 (1)英国法学家布赖斯说,宪法是“法律和习惯的总和,借此并在此之下,国家的生活乃得进行”。宪法是“表现公众组织、管理、团结原则和规律的各种法律的合成整体”。(2 )法国法学家波若说:“宪法是具以组织国家管理和调整全体个人或法人的关系的一种根本法。”(3 )德国法学家乔治·叶林涅克说: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国家最高机关间的相互关系和职能,以及规定个人在对国家政权的关系上所应采取的原则性的地位等法的原则的综合”。(4)肯尼思·惠尔认为,“宪法就是用一个文件体现出来的管理一国政府的法律规则的总和。”(5 )美国规范主义法学派代表凯尔逊认为,宪法是各种纯粹和抽象的规范的综合,这种规范是管理国家和它的公民的。 2.宪法有形式和实质、广义和狭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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