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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看法

人权看法
人权看法

对以色列,英法美等西方国家武力干涉利比亚内政的看法

邓小平同志说过,和平和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从二次世界大战到如今,世界发展事业获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世界人民的生活条件极大的改善。但是和平事业的进展却令人担忧,从越南战争,海湾战争,伊拉克战争等等,到现在的利比亚内战。战火仍在蔓延,硝烟仍未熄灭,热爱和平的人们还在受战火的荼毒。

而最近最让世界关心,也是最让世界担忧的,正是现在仍在持续的利比亚战争。

原本是利比亚国内不同部落和不同派别之间的争斗而引发的国内战争,后来由于西方国家的介入发展为西方国家与中东北非的国际战争。

利比亚战略位置重要,并为产石油国,曾使它成为欧洲各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但因该国政府反对西方霸权主义,使其在政治上被西方国家排斥。卡扎菲在1969年的一场军事政变中掌权后,依靠武力实现了国家的统一。他还迁都至的黎波里,将利比亚的政治重心向西转移。其政权对东部基本上是不管不顾,尽管利比亚的很多石油财富都在那裏。报道认为,卡扎菲一定程度上利用部族之争维持了统治,并将自己的部族提拔到关键的安全岗位和决策岗位。他还通过定期改组整个政府,使潜在政治对手失去支持基础或威信,从而成功地抑制了其他政治权力中心的生长。作为其伊斯兰革命意识形态招牌的体现,他还在20世纪80

年代对全部民营企业实行国有化。而路透社的评论认为,卡扎菲对于利比亚长达40年的领导并没有使得这个国家成为一个人民的国家。相反的,利比亚是目前全世界贪污腐败问题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作为一个原油产量占全球份额2%的国家,利比亚所创造的石油财富并没有惠及其600万人口。据利比亚知情者说,卡扎菲自己的部落“卡扎法”(Gadhafa)控制着部分武装部队,他们花费数年时间摧毁了对手“瓦尔法拉”(Warfalla)的基地。瓦尔法拉曾被认为是该国最大的部落联盟,但这已成过去。现在,在利比亚的政治忠诚遭受严峻考验之时,很多曾被卡扎菲冷落或压迫的部落都在反对他。瓦尔法拉的几位部落首领日前就曾现身,号召人们推翻卡扎菲。来自利比亚东部的“扎维亚”(Al-Zawiya)部落也在周末加入了示威人群,一位首领曾威胁说,如果卡扎菲继续当权,就要切断至关重要的石油供应。

所以,利比亚的内战是因为国家内部问题引发的,但是因为利比亚的石油储量极为惊人,西方国家则是希望通过干预利比亚的内战,从而控制利比亚的石油资源,从中获利。此次的利比亚冲突中,第一个承认利比亚反政府武装,也是第一个放风说在数小时之内对利比亚实施军事行动的国家,不是英美,而是平日低调的法国。央视分析,地缘政治的历史恩怨,加上石油企业在利比亚的利益,或许正是法国勇当“第一”的原因。从地缘政治上来说,利比亚对法国的意义十分重要,这从地图上就能看出来。很多法国的政治家都将利比亚视为一个对本国而言的特殊国家,法国曾控制利比亚南部地区长达数年,一直到1951年利比亚宣布独立,才结束统治。然而更重要也许是经济原因。截至2010年10月,在利比亚经营的法国公司已经从2008年的18家增至32家,主要投资于能源领域。而据美国《时代周刊》网站声称,法国的石油企业在利比亚有着数十亿美元的投资。央视评论认为,对法国而言,如果利比亚政府稳住了局势和统治地位,前者将付出沉重的政治和经济代价。反之,如果帮助反政府武装上台,法国无疑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英法美等国家表面的支持起义军,对政府军轰炸。这是赤裸裸的侵略,是披上了正义面纱的侵略。利比亚政府军在北约国家的轰炸下,无关的平民也死伤惨重,并不是西方国家说的为了平民去推翻政府。在如此环境下,利比亚平民的基本生存都不能保证,哪里还有什么人权呢?生存权是人权的基本条件,没有生存,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西方国家一贯的“人权大于主权”原则,在军事侵略的时候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所以我认为,西方国家无非就是

想从干预利比亚内战中获得利益,这不但是侵犯了利比亚的主权,更是对利比亚平民人权的极大蔑视。

打着正义的口号去进行非正义的战争,表面上为了利比亚人民的人权,实际上是垂涎利比亚的石油资源,这是严重损害利比亚人民人权的行为。可能现在世界还无法阻止西方国家的暴行,但是我相信历史会记住这一切,侵略者们的罪行将会流传下去,永远受世人的谴责。

浅谈中美人权观差异

浅谈中美人权观差异 周齐力 201001417 一.美国人权观 《独立宣言》把“天赋人权”作为其理论核心,因此美国一直认为人权是天生的,绝对的,一味强调人权的普遍性,认为这个世界只存在一个人权标准,即按美国和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和民主模式确定的标准,因此美国具有一种以自由人权为基础的道德优越感,并希望其他民族分享他们所享有的自由民主与人权希望“解放全人类”。九十年代初,美国提出“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认为人权问题在本质上不再属于任何国家内部管辖的,因此当一国的人权状况存在问题时,其他国家可以超越该国主权进行直接干涉。美国对国际事务的这种干涉,既与美国所理解的自身利益有关,也与这种美国价值观念有密切关联。美国受人权原则影响在国际事务中采取干预主义,例如台湾问题,这显然违背中国一直信奉的大一统价值取向,因此就会十分容易引发中国人对自身心腹之患的担忧,并激活中国人深层的“受害者意识”,形成两国对峙局面。冷战结束以后,制约美国国际行为的另一极的消失,美国国力的空前膨胀,都使美国的干预得以在世界事务中长驱直入,更使这种政治文化中的人权观显示出巨大的影响。 二.中国人权观 中国方面则认为,人权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历史性的概念,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中国近代以来是一个不断由于被迫失去主权而遭受外族侵凌的国家,这就使中国人对“主权”保持着高度珍视的社会价值理念。“没有主权就无所谓人权”的观念被中国当代政治家接受。中国认为主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内政,人权在本质上试主权范围内德事情,因此要维护主权,反对以人权为幌子干涉别国内政。中国人近代的苦痛的历史经验使之对“主权”还有一种特殊的不同于西方的理解,认为主权是一个民族的“集体人权”。中国人的集体人权观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强烈的集权主义与集体主义的文化价值对人们深层的影响力有关。 三.浅谈中美人权问题实质 中美两个在人权看法上的分歧,我认为主要是两国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社会发展水平,价值观念,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美国是一个高度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崇尚自由民主,在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的支撑下,美国把人权当作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和最高准则。而我国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国最基本的人权,因为我国还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农村人口比重大,尽管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还是有很大一部分人生活状况很差,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才是政府面临的最大人权问题。正因为中美两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各自关注的人权焦点才不同。中美之间始终存在着的这些政治文化差异,在当某种国际矛盾出现时会特别明显,中美两国将会以自己特有的政治文化来对国际冲突与事态作出不同的解读,从而引发严重的信任危机,形成与两国之间的矛盾冲突。因此,我们希望两国能进行更多的了解和对话,这必将有利于中美关系的发展。

中美人权差异及我国人权构建

中美人权差异及我国人权构建 近年来,中美就人权问题分歧很大,人权问题也一直是影响中美关系 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归根到底,造成这种分歧的根源就是两国的历 史文化传统差异、社会制度差异和价值观差异。 一、中美人权观差异 (一)历史文化传统差异 美国是较早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与其他西方国家不同,美国是 在移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没有深厚的封建社会传统,没有专制帝 王和封建贵族。当时,欧洲古典资产阶级政治理论正处于全盛时期, 作为一个从殖民地脱胎出来的国家,美国从它产生的时刻起就深受古 典政治理论的影响。1258一是文艺复兴的影响。“文艺复兴是14-16 世纪在意大利发起的新兴资产阶级为了摆脱封建束缚,发展资本主义,在思想领域掀起的一场波澜壮阔的反封建运动。”1260在这场运动中,各国的人本主义者高举人的旗帜,颂扬人的价值,重视人的尊严。他 们宣扬人的自然属性、尊严、人格与价值,使得关于平等、自由、独 立的道德主张得以明确和普及。当时著名的政治理论家如洛克、孟德 斯鸠、伏尔泰、卢梭等人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思想,主要有社 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和政治自由论等。这些理论和思想对美国的影 响比较长远。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就曾明确指出:“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 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 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 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 新的政府。”2这些原则成为以后美国的意识形态,为美国以后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二是宗教改革的影响。宗教改革是16世纪欧洲新兴 的资产阶级在宗教改革的旗帜下发起的一场大规模的反封建的社会政 治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强化了人的主体与平等观念,宗教改革还强调 个人与上帝直接沟通,主张信仰自由,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充分发

人权内容

人权 一、人权概念的演化与争论 (一)人权概念的演化 1.原始社会:原始的权利 2.奴隶/封建社会:等级特权;’古希腊智者;自然法萌芽 3.欧洲中世纪皇权和教权 4.自然权利学说;法律世俗;社会契约论 5.18世纪革命实践:1776;1789 6.19世纪边沁法定权利说;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7.20世纪中后期;自然权利说趋向复兴 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1950年11月:欧洲理事会主持下于罗马签署《欧洲人权公约》 。1953年9月3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34个。它是第一个区域性国际人权条约。 1966年12月:联合国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加以确认,突破了以往片面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传统人权观局限。 (二)人权学说的争论 主体:个人、集体、民族、国家 内容:传统政治和公民权利;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 人权与主权:人权无国界、人权至上说;国家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二、人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人权概念分歧 1.以道德为基础的人本主义观点。权利就是人的价值,人的地位,人的尊严 2.反对天赋人权说的观点主张。作为应然的人权和作为实然的人权,将人权定义在法律的范围之内。 3.马克思人权观。反对抽象的“自然权利”说。人权的性质和实现程度是由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结构决定的。 (二)人权的特性 1.最低限度的道德性。 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 人权所依据的道德应该保持最低的限度。反挥霍性或浪费性 2.普遍性。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所面向的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主张资格;道德主张与道德保证

人权与发展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FUDAN JOURNAL(Social Sciences)No.3 2004 人权与发展 肖 巍 钱箭星 (复旦大学 社会科学基础部,上海 200433) [摘 要] 国际人权概念在最近20年出现了一些新提法,特别是 第三代人权 突出了集体人权的地位。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个人权利固然重要,但如果没有集体维护的生存权、发展权,或者说消除贫困、促进发展的权利,其他人权就也无从谈起;而且这种发展又必须是可持续的,发展必须兼顾同样被规定为权利的环境权,关注有关环境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问题。 [关键词] 第三代人权 发展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D2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2570289(2004)03104006 在全球化 语境 中,某些公共话语被频繁地使用,但对其含义的理解却往往大相径庭, 人权 概念就是如此。西方社会谈论人权问题,往往聚焦于维护个人权利的层面;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权利实现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的。这些主张正体现在所谓 第三代人权 的诉求之中。 一、关于 第三代人权 一般认为,以美国 独立宣言 、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1776)和1791年宪法修正案,法国 人权宣言 (1789)为代表,具有强烈个人主义色彩的权利是 第一代人权 ,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旨在保护公民自由免遭国家(政府)的侵犯。因为要求限制国家的行为,这一代人权被称为 消极的权利 (ne gative rights)。 20世纪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下,出现了包括 世界人权宣言 (1948),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开放签署,1976年生效)的 国际人权宪章 ,是为 第二代人权 。它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采取积极的行动,因此也被称为 积极的权利 (positive rights)。 所谓 第三代人权 (third generation rights)兴起于1970年代。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的报告 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权利 (1969),首次提出了 发展权 概念。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要求将发展权列为一项基本人权;1979年,人权委员会重申发展权既是国家的权利,又是个人的权利,发展机会均等。同年,联大通过了反映这个观点的34/46号决议。1986年,第41届联大以压倒多数通过了 发展权利宣言 ,这个宣言对发展权作了系统的阐述,并呼吁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促进国际新秩序的建立。1990年代,联合国大会每年都以决议形式重申发展权。除了发展权,联合国有关方面又先后提出了 和平权 、 环境权 、 人道 [收稿日期] 20031120 [作者简介] 肖巍(1954 ),江苏镇江人,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钱箭星(1955 ),女,安徽宣城人,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副教授。 104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摘要: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前言: 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所以本文旨在探究宪法和人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

在我国宪法人权主要是什么

在我国宪法人权主要是什么 题要 在我国宪法人权主要是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社会生活权利、公民的平等权利。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一、在我国宪法人权主要是什么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社会生活权利、公民的平等权利。 ▲二、人权的提出与发展 在近代,人权大体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这一革命在全球范围内取得胜利 以后的一个很长时期。这一阶段人们所争取和实际已经逐渐争得的人权,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如言论、信仰、结社、通讯、宗教、普选等自由与权利,免受非法逮捕、无罪推定、公正审判等方面的权利,以美国的《独

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主要标志。第二阶段是伴随19世纪初开始的反对剥削与压迫的社会主义思潮、运动与革命而出现的人权,其基本内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它在宪法上的反映,在东方是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代表,在西方则以德国的《魏玛宪法》为标志。第三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人权,其特点是人权由国内保护进入国际保护,其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人权。这类人权内容已为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到1994年底,联合国已制定国际人权宣言与公约71个,其中《世界人权宣言》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三个基本的国际人权文件。 现实生活中,每一位公民都有享有本质和尊严的基本权利,而我国关于人权的制定也是为了进一步更好的使公民生存发展,以及实现社会的平等自由。因此熟记相关的法律知识,在遇到有关问题的时候,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发生。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 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在近代,人权大体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这一革命在全球范围内取得胜利以后的一个很长时期。这一阶段人们所争取和实际已经逐渐争得的人权,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如言论、信仰、结社、通讯、宗教、普选等自由与权利,免受非法逮捕、无罪推定、公正审判等方面的权利,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主

要标志。第二阶段是伴随19世纪初开始的反对剥削与压迫的社会主义思潮、运动与革命而出现的人权,其基本内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它在宪法上的反映,在东方是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代表,在西方则以德国的《魏玛宪法》为标志。第三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人权,其特点是人权由国内保护进入国际保护,其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人权。这类人权内容已为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到1994年底,联合国已制定国际人权宣言与公约71个,其中《世界人权宣言》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三个基本的国际人权文件。

从人权基本概念看人权发展历程汇总

从人权基本概念看人权发展历程 「摘要」人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共同话语,同时也是一个深刻、敏感并极富争议性的论题,其中人权概念就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基本问题。现代人权概念是一个历时性与共时性相互作用的产物。在人类的人权发展史上,曾先后出现过人权的几个基本概念,厘清这些概念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人权概念本身的演变及其内涵与外延的丰富与发展过程。它们从某个角度记载了人权事业发展的曲折艰难历程和人类在人权事业上不断进步的足迹「关键词」人权概念,人权发展,普遍人权,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的相对性如果用一个词语来概括我们身处的时代的特征,无疑是人权;如果选择一个当今世界上最能够引起关注的问题,无疑是人权;如果寻找一个最能引发国际间纷争的论题,无疑还是人权。“在今天,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无法堂而皇之地否认人权,人权已经成为神圣的观念,全世界都在提倡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1](P75)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们身处于人权时代,讨论人权问题,运用人权话语来表达各种诉求。美国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认为人权是“无数国际条约的主题,是国际政治这一制造厂中每日不可缺少的原料,也是超级大国之间持续争论的焦点”。[2](前言)季卫东教授在谈到国际间发生的各种论争时也有类似的看法:“正是人权观最集中地体现双方根本性差异,人权问题完全可以看作不同文明之间对话的出发点和焦点”。[3] (P233)可见,“人权,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理想已经成功地波及了全球”。[4](p1)人权问题作为一个俨然占据了国际及国内事务中心地带的问题,人权一词成为人类在考虑未来社会秩序时所不可回避的关键词。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人权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引起纷争的焦点和敏感问题,甚至于“人权概念的定义始终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关于人权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还远远未能达成一致”.[3](P234)现代人权概念是一个历时性与共时性相互作用的产物,探究人权问题的来龙去脉,对于祛除笼罩在人权问题上的纷纷扰扰,透视人权本身面貌,无疑是有益的。本文尝试从人权发展历史中先后出现的几个基本概念入手,追溯人权历史,分析人权概念的演变历程,相信这将可以为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一个独特的微观视角。一、人权概念的提出与实质上的有限人权有学者在研究人权问题时,从人权观内涵本身的独特性入手而把人权的观念史进行归纳,认为从古至今人权观可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首先,朴素的或者直观的人权观,比如古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大概就反映了这种人权观。其次,是片面的或者差别的人权观。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等级正义观就是这种人权观的表现。再次,是全面的或者平等的人权观。它强调人的尊严、人格与价值的神圣性与平等性。该阶段的人权观在西方基督教教义及其基督教教徒的宗教情感,尤其是人在上帝和“原罪”面前的平等意识中有充分的体现,同时也体现在人文主义者及古典自然思想家的理论之中。最后,是协调的或者综合的人权观。这种人权观是在坚持全面的或者平等的人权观的理想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现实中人的多样性、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的多样性、政治意识形态的多样性,通过综合或者协调从中寻求人权观念的共识。[5]该文所说的“人权观”中的人权概念与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权概念,无论从产生时间还是从具体内容上来讲,显然不是完全一致,虽然两者确实有紧密的关联。现代人权概念,也就是我们本文中所要研讨的主题,对应上面所说的人权观阶段而言应该基本可以从第三个阶段

人权保障制度

人权保障制度 1我国人权保障发展的沿革 国际人权组织将“人权”定义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和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人权的发展已经进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最好时期,并将保持持续不断的良好发展势头。纵观我国人权保障经历了这样一条发展道路:1978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被

认为是中国人权保障新“原点”;1982第四次修改宪法,在宪法中列举了28种公民权利,与西方人权几乎没有区别;1991年国务院有 发布了首份“人权白皮书”,从此人权被称 为“伟大的名词”;2004年,我国首次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使 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 基本原则;2007年的十七大报告中赋予公众 知情权、参与权等多种新人权;2009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年》,这 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制订以人权为主题的国 家发展规划,是中国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尊 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以人为本的 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中国从一个很低的起点出发,以宪法为 根本依据,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 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框架,实现了对人权的比较系统的法律保障。中国宪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它的一 项重要原则。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折 射出中国政府“以人为本”和“依法执政”

人权法名词解释

生存权: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虽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但西方某些国家设置重重障碍阻挠发展权在全球的实现,甚至否认发展权的人权性质和人权地位,致使发展权问题成为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存在严重分歧和尖锐对立的焦点问题。 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环境权则仅仅是指主体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①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②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③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自由权:是人权的一个基本权利。内容包括: 1、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紧密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人权概念在联合国的发展

人权概念在联合国的发展 胜雅律 作者:发布时间: 2009-03-11 14:11:03 来源: [打印本稿][关闭窗口] 联合国大楼对面的人权广场 谁都不否认,人权这种概念和法律制度是在西方产生的。在这里,我想提供一个人们不太知道的事实,即欧洲启蒙运动最重要的代表之一——“共济会”在人权方面的贡献。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共济会”是当前“世界上最大的秘密团体”。三个世纪以来,这个团体一直都在提倡人权。但是它所主张的人权是个人的人权,是维护个人自由和发展不受到国家非法干涉的人权。“共济会”的人权观好像至今都突出个人,是围绕着个人尊严和个人保护的一种人权观。当然,历史上,“个人”这种法律术语是通过了几层诠释阶段才获得了当前这种比较广泛、又涉及女人和有色人种的内涵。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人权观当前还是支配着整个西方世界。但是在世界范围内,传统的、具有“共济会”色彩的西方人权观面对着一个比较大的挑战。挑战者就是联合国。 《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联合国成立时通过的组织文献,它第一

次将保护人权规定为一个国际组织的宗旨之一。这标志着人权开始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国际合作的事项。它对人权问题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一直是开展国际人权领域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宪章》全文分为19章,共111条,其中有7处提到人权。《宪章》序言部分开宗明义“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宪章》第1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第13条规定联合国“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成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第55条和56条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以达到促进全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标。第62 条规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为增进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第68条规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据此,联合国于1946年设立了人权委员会。第76条规定“托管制度之基本目的应为??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提倡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激发世界人民互相维系之意识”。 《宪章》是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是联合国一切活动的法律依据。某些国家最近提倡了要修改《宪章》,但是至今《宪章》还是没有改变。章程关于人权问题的规定,对现代国际人权的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依据联合国的宪章,发展人权是联合国重要任务之一。联合国维护和发展人权的第一个大成就是1948年12月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从此以后,联合国大会以及联合国的一些专门机构,尤其是驻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对发展人权概念和制度做出了很多贡献。 以下简单介绍人权在联合国的发展: 一、“人权”这个词由“人”和“权”两个字而组成。人权研究的通常着重点是以权利为中心看问题。我首先不以权利而以“人”为中心看问题。 “人权”中的“人”字在国际范围内第一次被广泛理解应归功于联合国的《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在联合国建立之前,西方人对人权中“人”字的理解很狭窄,他们把人权的范围,就人权的主体而言,限制于白种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1919年《巴黎和约》谈判中,日本政府的代表要求把人种平等原则写入《巴黎和约》,中国代表支持日本的主张,但是美国因其黑人问题以及英国因其殖民地问题都坚决反对该主张。结果世界历史

从传统法律思想看中国的人权意识的演讲

从传统法律思想看中国的人权意识的演讲中国传统文化中到底有没有人权思想,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文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压迫文明,在这段漫长的历史中,等级观念无处不在,特权思想仍然是国人心中无法抹去的阴影,至今屡见不鲜;神权、君权、族权、夫权的幽魂飘荡在华夏大地的每一个角落,至今仍束缚着某些国人的一举一动。但当我们带着客观的眼光再次审视这段漫漫长路时,我们惊喜的发现,四处闪耀着的人权的光芒也能耀人眼目。 人权这个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是没有的,它是17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反抗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20世纪初,它伴着西方列强的铁蹄姗姗来迟,是西方的“泊来品”。 什么是人权思想呢?《国际人权法》认为,“人,作为人享有或者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为人权。这个释义是等同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提到的人权的,即“HUMAN RIGHT”。我以为,如果我们简单的把人权的概念局限在“HUMAN RIGHT”,那么,讨论中国传统文化是否存在人权思想这一问题便无从谈起。 人权就是每个人所具有的或应该具有的基本权利。首先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一个人首先要活下去才能谈及其他;其次是人应该享有的其他基本权利。这是我国普遍赞同的观点。从人权理论上看,人权思想应该分为两个层次,第

一个层次是人权意识,这是人权思想得以成长的阳光和水;第二个层次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即把人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并予以保障。人权意识是人权思想的雏形,它指的是一种文化氛围,一种深植于民族骨髓的文化底蕴。下面我们就从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来讨论一下中国的人权意识。 提到中国的传统的法律思想,就不能不提到儒。儒家思想几乎是整个封建社会立法的指导思想,它的精髓是“仁”,“克己复礼谓之仁”,礼即周礼,而周礼的核心是一种“明德慎刑”的理念,提倡德,舍弃恶,以德待人,善莫大焉,把德、善视为最重要的品行,这就为孔子的儒家学说的提出提供了一片饶土。仁说的核心是“爱人”,孔子“己之不欲,勿施于人”,孟子“仁者爱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像尊重自己的父母一样尊重别人的父母,像爱护自己的孩子一样爱护别人的孩子,这是一种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孟子同时强调了“民本”的思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实际上是体现了一种人权思想的。儒家文化不仅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而且尊重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到汉朝大儒董中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文化升华为一种集道、法、儒诸家思想于一身的新的文化。它承袭道家思想的精髓,讲究“天人合一”,“天人感应”,其基本观念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从仁的德行出发,人不仅要尊重他人,而且要尊重他物,即自然界的一切生命以

人权保障的意义

人权保障的意义 ——从哲学和现实两个维度出发 哲学学院 16300160030 妥亚伟 自前苏格拉底哲学家泰勒斯在哲学层面上对人的朴素觉醒①,到柏拉图对人主体性的洞察和肯定,从康德为人的理性立法,到洛克、卢梭基于公民权利的政府和契约的建立,无数个世纪中无数伟大的先贤和智者,前仆后继的为同一个目标而努力:证明人存在的正当性以及保护人自由的存在的正当性(伦理学、实用主义哲学和宗教神学,归根结底还是人的哲学)。而由此延伸出的“人权”概念以及对“人权”的保护,便是现实之于哲学的最好反馈。因此人权保障的意义,我认为可以从哲学和现实两个维度来谈。 一、哲学维度:保障人存在的正当性 人权,即“人,因其为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牵扯到一个很明显的逻辑问题,人首先得为人,然后才享有人权。之所有没有兽权、鸟权或其他权,而只有人权,这个疑问其实哲学家已经从本体论层面给了我们解释。苏格拉底曾说“人是万物的尺度”,人可以意识到自身和万物的存在,反过来说人如果没有意识,万物和自己便不存在,因此人的存在是自证的②。中世纪宗教神学阴云笼罩的时候,尽管当时所有的宗教神学家都信奉上帝的意旨,道德和灵魂属于上帝,但对于人的存在的论述,仍然延续着苏、柏一脉的传统。而近代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和康德的先验哲学,又分别从感性和理性上肯定了人的存在(即使这时候人的存在依附于内在的精神,但人首先是这种精神的承载)。所有这些论证,都为了证明人的存在的正当性。 明确了人存在的正当性之后,人权保障便有了特别的意义。保障人权,能够为不证自明的人的存在“加码”,当所有人而不是仅仅只有哲学家能够比较容易的证明人有存在的权利的时候,人才能够真正更好的存在。同时,保障人权亦即保障人存在和自由发展的权利,对这种权利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人的自由意志的伸张,对人在本体论意义上生命和精神的高扬以及哲学本身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二、现实维度:回应现实的多样诉求 如果说,人权保障的深层次意义在于符合哲学的要求,那么其普遍的意义便在于回应现实的诸多诉求。现实生活在方方面面,都要求我们保障人权,同时通过保障人权,更好的服务于国家、经济和个人发展。 首先,充分的对人权的保障,是一个国家正常存在和运行的基础。现实的例 ①泰勒斯,朴素自然主义哲学家,哲学史上第一个自我意识觉醒并自觉追问世界本源的先贤。 ②参见赵敦华. 西方哲学简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P76

人权的发展历程

“人权”的发展历程 摘要:西方有西方的人权轨迹,中国有中国的人权历程,尽管背景、进程、目标不同,但是两者无不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自由平等为武器、为实现各自的奋斗目标而进行着不断地探索和追求,因而尽管文明类型不同,却又都是值得肯定的社会进步,因为他们都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潮流,因此我们可以说人权问题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 曾经在网上看过这样一条信息:在美国华盛顿的马塞诸塞大街上,斯普瑞格思夫妇买了栋小楼,到了2003年,建筑商准备搞动迁,一口气成片买下了斯普瑞格思小楼周围的房子,但在斯普瑞格思先生那里却碰了钉子,最后建筑商提出了三百万美元的高价,斯普瑞格思先生仍然不为所动。建筑商最终放弃了与斯普瑞格思先生交涉,重新规划了设计,在斯普瑞格思先生小楼的三面和上面进行开工建设。无独有偶,2011年12月16日,在朝阳区曙光西路占道8年的“北京最牛钉子户”被北京朝阳法院强制拆除,道路就此畅通。 读完这两则消息,本人颇有感慨:重新规划设计,尊重了人权,却浪费了时间和金钱,还会带来安全隐患。而强制拆除,道路畅通并减少了隐患,市容整洁,但是又有不尊重人权的嫌疑。究竟怎样是好,长期以来一直众说纷纭。同是“钉子户”,为什么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局呢?笔者认为,表面上是“人权”问题的争议,而实质上则是东西方文明不同的结局。文明的概念太大,所以本文将主要从“人权”一词入手,力求以小见大,由表及里,深入浅出的谈谈自己的看法。 对于“人权”一词,全世界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概念,但其大致含义如下: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正像卢梭所说的那样,人性首要的法则乃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首要的关爱乃是对自身应有的关爱。那么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又是怎样在生存的基础上不断的实现对自己的关爱的呢? 人类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基本上还没有人权意识,这是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造成的。正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同地区不同的民族才创造了不同类型的文明,从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特色的人权理念。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 姓名:张剑桥学号:2014E8018161023 单位:城市环境研究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 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发源地,为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论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权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而不是少数人的特权,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人权是各类权利有机统一的权利体系,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发展与法治,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合作的正确途径,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是国际人权发展的基点。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的人权状况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我国理论界掀起了思想解放的大潮,对于人权问题的讨论主要围绕这个主题而展开,“人权是不是资产阶级的口号,社会主义能不能使用人权概念”。人们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念,并且学术界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为人权研究的开展做了有益铺垫,直到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都是基本人权的具体表现”。这一时期的讨论预示着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已逐步恢复到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正确轨道上。邓小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道路理论制度的奠基者。他多次针对我国具体国情,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人权实际情况相结合,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注入新鲜血液。他提出的许多关于人权的思想,有力地指导着我们党和国家在人权方面的实践活动。邓小平的人权思想主要包括国权比人权更重要,把人权与国权结合起来思考,要想实现人权首先要实现国权,这是他的突出贡献。他认为:人权不能仅仅是享受权利,还应该履行义务。这也正是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的观点。 之后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进入快速发展的十年。段党对人权的认识有了重大突破,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对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二是提出人权是具体的等,推进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江泽民继续推进邓小平的人权思想,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增添了新观点、新论述、新内容和新思想。极力倡导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包含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内涵,更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发展。首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其次,人权是人类文化发展的结果。代表先进文化必然代表先进的

人权思想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长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中的活动和对外人权斗争中,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这种人权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国际上说,则是所有民族和国家都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 (二)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权。 (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四)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我国人权观的基本原则之一。 (五)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民主和法制的保障。 (六)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七)评价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历史,脱离国情。 (八)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唯一途径——国际社会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唯一正确的途径是对话和合作。我们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 新中国以来,经过三代领导集体的不断努力,我们从制度上空白起步,针对人权相关的问题,

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

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 【原文出处】法商研究 【原刊地名】武汉 【原刊期号】200504 【原刊页号】64~69 【分类号】D411 【分类名】宪法学、行政法学 【复印期号】200602 【作者】林来梵/季彦敏 【作者简介】林来梵,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季彦敏,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浙江杭州310028)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增设,可誉为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点睛之笔。它标志着现行宪法首次用一个概括性条款确认了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不仅在法解释学上具有丰富的意涵,而且在规范层面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条款的增设也进一步加剧了现行宪法中抽象性的人权规范与个别性的人权保障之间已经存在着的巨大张力,而为了缓解这一张力,建立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成为紧迫的课题。 【摘要题】专题研讨1:人权 【关键词】人权保障原则/对限制的限制/非确断性宪法评价/违宪审查制度 在有德行的政治制度和宪政实践中,每个人都应享有被尊重和被保护的权利。德沃金说这就是政治道德的一种要求,甚至认为权利就是“个人握在手里的政治王牌”,(注: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 xi. 中译本将“政治王牌”译为“政治护身符”。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导论”第6页。)一种凌驾于一般福利(General Welfare)之上的王牌,而保护个人权利则是政府最基本目的中的精粹。(注:参见信春鹰:《罗纳德·德沃金与美国当代法理学》,《法学研究》1988年第6期。)从宪法规范来看,各个国家的宪法或宪政实践也都确认人权保障原则的核心地位。可以说,在最大公约数意义上,人权保障原则的确立乃是立宪主义(宪政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志,该原则本身也是宪法诸原则中最核心的原则。对此,国际学术界长期以来已有定论。但在我国上世纪80年代以前,学术界和意识形态部门则长期片面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和民族性,而忽视了人权的普遍性,视人权为资产阶级的“专利”,甚至把人权看成是“资产阶级的货色”,强调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高于个人权利。直到80年代末,人权研究的禁区才被突破,(注:参见郭道晖:《人权禁区是怎样突破的》,载郭道晖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75页。)对人权理论的研究才得以次第深入。迄上世纪末,法学界部分学者率先确认了人权保障原则的核心地位。(注:参见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林来梵:《从规范宪法到宪法规范——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并认可人权保障原则在宪法诸原则中的核心地位,(注:参见莫江平主编:《中国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李步云、邓成明:《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宪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09页;肖蔚云等:《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殷啸虎主编:《宪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使这一观点基本上形成了通说。而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4条增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增设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3条第3款(以下简称“九字条款”),这是在规范意义上明确宣告了作为一项概括性条款的人权保障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本文试图基于规范宪法学的立场,首先尝试在解释学上全面阐释“九字条款”的意涵,进而探究作为一种规范而出现所具有的事实意义,最后分析其在宪法上所产生的后果,并讨论处理这个后果的有效方案。 一、作为宪法规范的人权保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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