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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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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

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

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

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求可以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例题二: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标准版答案:

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

通知。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例题三: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标准版答案:

1、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CFR术语,根据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有鉴于此,买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3、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索赔。

例题四: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试答答案:

1、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

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例题五: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

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试答1:

1、我方可同意买方的要求加保战争险,但需由买方支付此笔保险费或另作商定。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中的保险问题,在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按照国际一般的做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进行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那就根据国际惯例来处理,即: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并由买方承担费用,但在买方要求时,可在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加保战争险。

3、在上述安全中,由于目的港情况特殊,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是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也就是说合同中没有订立需要加保战争险,是买方事后要求的。根据《通则》惯例,买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战争险的保费,故而,对于买方加保战争险的要求,我方可以办理,但我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保费。

标准版答案一:

1、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加保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付和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2、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

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3、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买方鉴于目的港经常发生暴乱,而要求买方加保战争险,显而易见是在合同签订以后,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立明加保战争险,故而卖方需用加保战争险就一定得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标准版答案二:

1、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项。

2、按《2000通则》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的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界点划分界线的规定,因由买方承担。

例题六: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船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标准版答案: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买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例题七: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

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标准版答案:

1、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例题八:某公司按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是四月份装运,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仍旧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

问: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

标准版答案:

1、此项货损应由卖方负责。

2、此案例涉及FCA术语,根据《2000通则》,在FCA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控制,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满仍未能交于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

3、结合本案例,在FCA条件下,《2000通则》曾规定,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承运人及其它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是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承担此项货损,此项货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

例题九: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

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标准版答案:

1、我方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索赔,应由自己承担。

2、这个案例涉及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3、结合本案例,FCA术语应由我公司负责租船订舱,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担风险的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输,所以卖方租不到船、订不到舱的风险应由我公司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国内企业的违约金的损失也应由我公司承担。

案例十: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

2、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

3、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案例十一:

某公司以CFR术语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

标准版答案:

1、对此损失,我方应向卖方索赔。

2、此案例涉及CFR术语,

案例十二: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

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做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洽商部分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电报出口某家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家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我认为双方之间合同已经成立。我某出口公司应坚持美商接受货物,支付货款。

2、本案例涉及合同洽商发盘的有条件接受问题,所谓有条件的接受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的发盘时,对发盘的条件作了添加、限制或修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条件接受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则构

成还盘,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使原发盘失效。同时,还盘还

构成一个新的发盘,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原发盘人的态度,若原发盘人同意,则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若原发盘人表示反对,则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另一种情况是: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若为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只要原发盘人不及时表示反对,则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修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3、结合本案例:我方向美商发盘,美商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条件作了变更,变更了包装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包装条件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此时我某出口公司对美商的这种变更并未加以拒绝,而是着手备货以实际行动对美商的变更加以确认,所以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美方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我方应坚持美商接受货物,支付货款。

第二题: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3月10日复到有效,3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急升。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1、我方应迅速通知意商其逾期接受无效,按新的市场价格向意商重新发盘。

2、这个案例涉及到逾期接受问题,所谓逾期接受就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的发盘时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若发盘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受盘人的接受超过了合理的期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①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②如果发盘人愿意按照逾期接受与对方达成交易,他必须迅速通知受盘人;③因邮递原因导致的逾期接受原则上有效;④若发盘人不愿意按照因邮递原因产生的逾期接受与对方达成交易,他也必须迅速通知受盘人;由此可见,逾期接受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发盘人的态度。

3、本案中,我出口企业对意商发盘,因邮递延误,导致意商逾期

接受,逾期接受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我出口企业的态度,而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急升,所以我出口企业应迅速通知意商其因邮递原因导致的逾期接受无效。按当时上升的国际市场价格重新发盘给意商。

第三题:某星期二上午我方用书信电报向德国某进口商发盘报供某种大众商品有效期定了本周星期五(我方时间),复到有效。但发电后两小时,我方发现计算错误,报价过低,于是立即用加急电报通知客户撤回前电。然而到了星期五上午却又收到了客户复电,表示接受我星期二上午发盘。在这段时间内双方电讯联络一切情况正常。试问:应如何处理客户复电,为什么?

答:1、我方应立即通知德国进口商其接受无效,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

2、此案例涉及发盘撤回的问题所谓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在发盘兼而有之受盘人之前,由发盘人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条件是:发盘人以更迅捷的通讯方式,使撤回通知比原发盘先行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3、结合本案例:我方周二上午用书信电报发盘需24小时到达(即次日上午到达);但已于当天发加急电报撤回,加急电报7小时到达(即当日下午到达),可见撤回的

通知是早于发盘到达德国进口商的,撤回有效,而德国进口商的接受无效。

第四题:法商于9月5日向我某外贸公司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有效期到9月10日,我公司于9月6日收到该项发盘,法商在发出发盘后,发现该项商品行情趋涨,遂于9月6日以加急电报致辞电我公司要求撤销其要约。我公司于9月7日收到其撤销通知,认为不能同意其撤销发盘的要求,2小时后,我公司回电法商,完全同意其9月5日发盘内容,法产收到我接受通知的时间是9月8日,请问: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简述理由。

答:1、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法商撤销其要约无效。

2、此案例涉及发盘撤销问题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后,受盘人表示接受前发盘人可以将发盘撤销,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例外:1、发盘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明此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2、受盘人本着对发盘人的信任已对该项发盘采取了行动则发盘不能撤销。

3、结合本案例:法商向某外贸公司发盘时规定了有效期,所以在有效期内,法商是不能撤销其发盘的,而我某外贸公司表示接受的通知是在法商规定的发盘有效期内到达法商的,所以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第五题: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方正研究如何答复进,由于该商品国际市场发生了对英商有利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在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对英商有利变化情况下,我方应立即电告英方:其6月1日接受无效。

2、这个案例涉及有条件接受问题,所谓有条件接受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发盘时,对发盘的条件作了添加、限制、修改。根据《公约》,有条件接受分两种情况:一种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实际性变更发盘条件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使发盘失效,同时还构成一新的发盘,若原发盘人同意,则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若原发盘人表示反对,则双方间合同不成立。另一种情况是: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若为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只要原发盘人不及时表示反对,则双方间合同关系依然成立。《公约》还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3、结合本案例: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那么6月2日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是变更了价格条件,属于实质性变更了发盘条件,已构成还盘,使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的发盘失效,同时6月

2日的还盘构成一个新的发盘,双方之间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我出口企业的态度,在商品国际价格对英商有利的条件下,我出口企业应立即电告英方:其6月5日的接受无效,双方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当然,我出口企业愿意发不利价格与英商交易也应立即通知英商,其接受有效)国际贸易实务货款收付部分案例分析

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港商做成一笔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D/P90天,我发货。代收行找客户办理了见单(提示)和在远期汇票的承兑手续。不久,货物

到达香港,客户出具信托收据(T/R)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提货并且出售。汇票到期时,客户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转告我公司,要我公司直接联系客户解决,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我方应该拒绝代收行的不合理要求,应该坚持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2)案例涉及跟单托收中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问题, D/P.T/R 是指在无期付款奖章的条件下,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取货运单据,先得提货。根据D/P.T/R,在无期付款交单条件下,若在无期汇票的期限内,进口商在市场街市看涨的情况下,可以采用D/P.T/R,若代收银行未经出口商授权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代收银行承担,或出口商在委托银行托收前授权给代收行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则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港商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支付方式为D/P90天,并未涉及有关D/P.T/R,客户出具T/R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是未经我方同意而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之所以出现钱货两空,完全是由于代收行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而导致的,故此损失应完全由代收行承担。故我方应该拒绝代收行的不合理要求,应该坚持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2、我国向M公司向港G商出售货物一批,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 见票后30天。M公司同意G商指定的香港汇丰银行

为代收行。M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后,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商收取货款,5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情看涨,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货,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G商遂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请说明理由。

答:(1)我方应该拒绝M公司的无理说法,应该坚持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2)案例涉及跟单托收中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问题, D/P.T/R 是指在无期付款奖章的条件下,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取货运单据,先得提货。根据D/P.T/R,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若在远期汇票的期限内,进口商在市场看涨的情况下,可以采用D/P.T/R,若代收银行未经出口商授权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代收银行承担,或出口商在委托银行托收前授权给代收行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则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G商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由香港汇丰银行代收,之所以出现追不回货款,是由于代收银行未经我方同意而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故此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另本案例涉及的完全为借单信用,故G商缺少保险单而拒付货款的说法也没有道理。故我方应该坚持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3、我方某公司向日本商人以D/P即期付款的方式推销商品。日商答复:我方接受D/P90天,并通知他指定的代收行收取货款即可接受,日商提出的这些条件对他有何好处?

答:D/P90天比D/P即期有90天长的付款期限,而且是以日商指定的代收行代收,这样日商可利用自身与代收行的关系,争取到无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可以取得与D/A的同等条件,实际上可获得融资的好处。

4、我某公司收到国外客户开严把不右撤销信用证一份,并按来证要求装货出运,但尚未将单据交广州中行议付之前,突然收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人已经倒闭,为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试问: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我出口公司仍然可以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2)这个安全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故用证的有此特点: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另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3)结合本案例,虽说开证人倒闭,但我们采用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另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只要我方提供符合信用证的各种单据,开证行是不得拒付的。故我出口公司应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5、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突然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请简述理由。

答:(1)我方应坚持由保兑支付货款。

(2)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①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②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③保兑信用证,是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意气履行付款

义务,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3)结合本安全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并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加以了保兑,故保兑行在开证行倒闭的情况下必须支付货款,故我方应支持向保兑行索取货款。另保兑行所说的向直接收取货款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从风险的角度来说: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我方应坚持由保兑行支付货款。

6、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公司购买一批智利产全鱼粉,价格条件为CFR ,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跟单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证内规定的议付单证中,提单必须是空抬头运费已付的提单,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卖方

向银行提交的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明书证明含蛋白质最低为67%,发票中所用的商品名称为“鱼粉”而非“全鱼粉”,单证寄到开证行后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证,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单证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试问:开证行有无付款的义务。

答:(1)我认为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的责任。

(2)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三: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实行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那么银行必须付款,反之银行有权拒付。另外信用证是有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信用证,银行有权拒付。

(3)结合本案例,钟灵毓秀经一次拒付是由于卖方提交的单据与证内规定的不符,故银行有权拒付,后虽卖方提供了相符的单证,但由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故银行亦无付款责任,故: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责任。

7、天津某公司与日本商人成交出口某商品2000公吨,合同规定货物从6到10月分5批装运,日商于5月20日电报开来信用证,证

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0月份,允许分批,其它条件详见合同。”天津某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即时与船公司联系洽订船舱,洽逢6月份有两班轮驶进日本港口,天津公司为了早日收汇,于是将货物2000公吨分装两船运往日本,并向银行议付了货款。7月初日商来函称:货物即2000公吨已收到并提出索赔1600公吨货物仓租费资金及利息损失5.6万美元。试问:天津公司应作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天津公司应赔偿日本公司1600公吨货物的仓租费资金及利息损失5.6万美元。

(2)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其特点二: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合同约束;而进出口公司双方既要受信用证的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

(3)结合本案例,天津公司与日本公司是买卖关系,故买卖双方的契约是买卖合同,双方交易时应按合同办理,而银行只受信用证约束,故银行支付货款是无误的。在本案例中,有误之处是日本和天津公司受合同及信用证双约束,天津公司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货物装运规定,导致了日本公司的损失,故应赔偿日本公司的损失,如若不然,日本公司必然提起诉讼,根据本案例我方必然会败诉,故对于日文提出的索偿,天津公司应予以接受。

8、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江口即期信用证的方式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运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

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于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拖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

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我认为我方对外商理赔的做法是错误的。

(2)本案例涉及信用证的问题及CIF术语风险界点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其特点二: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合同约束;而进出口公司双方既要受信用证的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特点三: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实行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那么银行必须付款,反之银行有权拒付。另外信用证是有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信用证,银行有权拒付。另外: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CIF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的风险,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风险。

(3)结合本案例:A:议付行议付我方信用证是无误的,因为我方提供了与信用证一致的单证。B:之所以出现索赔是由于船公司擅自转船引起,风险已越过界点,由买方承担。C:我方有关业务人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钱,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团的风险应由我方承担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以上两点,我方对外商理赔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拒绝外商的理赔。

9、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来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

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外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得当?

答;我方处理不当,应吸取的教训有:A:合同中未就信用证开证日期作出明确规定显然不妥;B: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能及时开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C: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因为买方未能按时开证违约在先,我方应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货物运输保险部分案例分析题

1、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为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

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货物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

答:

(1)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结合本案例①③损失是由于货船火灾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

②④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2、某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总部人头攒动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舱,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②卸货费、存舱费及货物损失;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

答:(1)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

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结合本案例①损失是由于货船触樵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船板裂缝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

发票总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达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答:(1)保险公司对于该批货物的损失应该赔偿。

(2)本案例涉及保险理赔问题,现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平安险的主要保险责任范围有八项,其中二项为: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三项为: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3)结合本案例,触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应赔;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批货物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上述两项损失都要赔偿。

4、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生产产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千真万确的清晰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愣纸箱,再装入20尺的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变色、沾污,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答:(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原因是: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运输途中一切正常,货物发生质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二章 1.我A公司于6月1日向国外B公司以电传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A公司收到 B电传称“接受你方发盘,但价格减5%”,A公司收到B公司电传后未予答复,此时恰逢该商品价格巨涨,6月3日A公司又收到B公司电传称:“无条件接受你方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试问,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1996年11月,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菜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 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负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尽快派船接货,但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问:卖方是否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为什么? 3.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 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然而货到目的港后,却发现种子的发芽率不到60%。 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过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按照FOB 条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品质变化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用的麻袋上沾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的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问:应当由谁承担后果?为什么? 4.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价格术语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 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如果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5.我国内地某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 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有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封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问:我出口公司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6.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 买,有集装箱多式联运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装上海轮运到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 试就以下问题分析:京都制造商是否能用FOB、CIF术语报价? 7.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合同,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 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由于CFR系买方投保,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 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无理。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品质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引言 案例一:美中贸易战 2018年美中贸易战是近年来国际贸易领域最引人注目的事件之一。美国政府以贸易逆差和知识产权保护为由,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并对若干中国科技企业实施制裁措施。这场贸易战对于中美两国以及全球经济都造成了重大影响。 关键问题: 双方贸易摩擦的背后原因是什么? 这场贸易战对中美两国和全球经济的影响如何? 双方是否存在解决贸易摩擦的可能方案? 解决方案: 加强双边对话,通过谈判和合作解决具体贸易争端。 探索多边合作机制,加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推动经济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 案例二: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

欧盟委员会对谷歌进行了一系列的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调查引 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并对互联网巨头的经营模式和行为产生了 重要影响。 关键问题: 欧盟委员会针对谷歌的调查主要有哪些方面? 谷歌的行为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这一调查对互联网企业和消费者有何影响? 解决方案: 对于互联网巨头来说,加强自律和合规意识,避免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 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市场公 平竞争。 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加强对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选择和使用。 案例三:英国脱欧对全球贸易的影响 英国于2016年举行公投决定退出欧盟,这一事件被称为英国脱欧。英国脱欧对于英国和欧盟成员国的贸易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动荡。

关键问题: 英国脱欧对欧盟成员国和英国的贸易关系产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英国脱欧对全球贸易体系和全球经济有何影响? 当前解决英国脱欧的可能方案是什么? 解决方案: 欧盟与英国应加强谈判,尽快达成具体解决方案,确保贸易畅通。 英国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寻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贸易伙 伴关系。 全球贸易体系应加强改革和完善,提高贸易规则的透明度和可 预测性。 结论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经典案例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通过 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的运作机制,加 强我们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决策能力。我们也应积极探索解决当前 国际贸易摩擦的合作方案,共同推动全球贸易的繁荣和稳定发展。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单据 【案例1】某年A.P公司通过伦敦某银行开来信用证,有效期3月15日。要求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单一式两份。我出口公司2月10日交单议付。进口方开证行2月20日来电提出,我方以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属单证不符而拒付。问:你认为开证行的理由充分吗? 【分析】保险凭证与保险单的效果虽一样,但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与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两者名称不同,按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其表面已形成不符,故我们认为开证行的理由是充分的。 【案例2】某年10月15日,英国一家银行来证购买粮食。信用证中要求“中国商检局签发品质检验证一式三份,在装运时检验(…inspected at the time of shipment)。”交单议付后,11月10日开证行来电表示拒付,理由是品质检验证签发日期为10月23日,而提单签发日为10月25日,因此没有做到“在装运时检验”,属于“单证不符”。你意下如何? 【分析】货物检验日期与装运日期不一致,就是属于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案例3】2006年5月,我国A 公司与香港B 客户成交一批

商品,香港交货。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订明: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50公斤,外套麻包。B 客户如期开来信用证。不过,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为: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50公斤。A 公司有关人员决定只装箱打包,不加套麻包。在发货后,A 公司将全套单据交银行议付。 试问:(1)议付行、开证行是否接受单据而议付、付款? (2)香港B客户会作出何种反应?请说明理由。 【分析】答:(1)接受,因为卖方是按信用证的规定来行事的。 (2)A、可能拒付,以与合同不符为由,但理由不充分。 B、付款,但通时提出所赔,以A公司未执行合同为由。 C、付款。因为信用证是根据买方的开证申请开立的,买方也有过错。 【案例4】我土产进出口公司对某国际贸易公司出口一批香菇。在开来的信用证中有关条款规定:500箱香菇,包装:木箱装,每箱装10聚乙烯袋,每袋净重3千克。运输标志为“T.M./KUCHING”。 我土产进出口公司根据该信用证规定于7月10日装运完毕。12日交单。7月19日却接到开证行拒付电: “你第××号单据经我行核对,发现如下不符点: (1)发票对货物包装规格表示‘……In wooden cases each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 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 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

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求可以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例题二: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标准版答案: 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 通知。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例题三: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案例

第一篇国际贸易术语 例1 FCA与FOB术语的比较 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 新港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要点:1 可以提前转移风险:采用FCA术语,当卖方在北京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可转移,而采用FOB术语,货物在装运港新港越过船舷时才能转移。 2 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从而提早交单结汇,减少利息损失,提高资金周转率。 例2 贸易术语选择不当致损案 我国西南地区某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项出口合同,以FOB上海条件出口一批药材,为尽快将货物运到上海港装运,该公司采用汽车进行运输。但不幸的是运输途中出现了车祸,无法赶上原定的装船日期。该公司与美方联系,要求延展装运期,美方同意,但同时要求货物价格降低10%并坚持不让步,最后我方只好接受对方的要求,损失达到了数万美元,试分析我方在选择贸易术语上的失误。 要点:西南该公司失误在于选择了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FOB术语,则只能在装运港上海越过船舷后风险才能转移,要多承担从西南内陆城市到上海的一段风险。如选择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FCA术语,则可在内陆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后即转移风险。(原理同例1) 例3 CFR术语下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要点: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买方漏保是卖方未及时履行发装船通知所致,卖方不能以货物已经越过船舷为由拒绝赔偿。(见教材38页) 例4我某公司向某外商按CIF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我方按规定期限装船,后该轮第二天在海上航行中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光,外商要求我方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试分析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要点:外商的要求不合理。CIF术语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系海上航行中烧毁,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此外CIF术语是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只要我方提交合格的单据,不管货物是否能被买方收到,买方都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例5我国东北地区某外贸公司于2005年9月按照DAF满洲里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订了一笔矿产品的买卖合同,数量为8000公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为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一. 1.我中国某食品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答:我方应负责赔偿。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二. 1.我外贸公司向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发货人根据UCP600第39条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仍允许5%的增减,决定少交40台电风扇,即少交4%,我方行为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UCP600》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 而本案例是电风扇是"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不符溢短装条款.所以它的数量不应增减. 2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予以规定。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B )作价 A到岸价B合同价C离岸价 D议定价 3.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B )计算 A毛重B净重C以毛作净D公量 三. 1.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卖方为了讨一个吉利,每听装了六瓣桔子,装箱时,为了用足箱容,每箱装了26听,在刷制产地标志时,只在纸箱上标明“MADE IN CHINA”,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及未按合同规定标明产地为由要求赔偿,否则拒收整批货物。问:买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买方要求合理,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卖方无视合同规定,将每箱24听,每听5瓣桔子的包装方式改为每箱26听,每听6瓣桔子。这种任意违反合同规定的做法直接侵犯了买方的利益,不符合当地市场消费者的习惯要求,并且卖方只在外包装箱上注明“made in China”,而没有标示在每听罐头上,这都不适合在市场上销售,买方需要重新加工,这笔费用理应由卖方承担。买方对此有权提出赔偿损害要求,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还可以拒收货物。 2.我某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合同规定以“单层新麻袋,每袋50公斤”包装。但我方装船发货时发现新麻袋装的货物只够450公吨,剩余50公吨货物用一种更结实,价格也较麻袋贵的涂塑麻袋包装,结果被对方索赔。答:这样做是不妥当的。包装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件之一。如果所用的包装材料与合同规定不符,不论好坏贵贱都是违约,买方有权拒收并可以提出索赔。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风险更大,因为这时买方很可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进出口交易的磋商案例 [案例1] 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 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名称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伴随着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③要约要送达受约人。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意根据报价人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实盘对发盘人来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虚盘对发盘人没有法律向束力,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虚盘的特点有:(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 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 1.2001 年12 月,中国天津a 公司与某国设 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 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由b 公司向a 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 200 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 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 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试分析,双 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 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 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宗旨是以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 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 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 间的友好关系。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 员国之一,但在1986 年核准《公约》时, 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 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规定,如 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 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 合同。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 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 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 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 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 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 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 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 年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案例讨论 2.某年5 月10 日,中国华东地区a 进出口公司电报通知 美国b 贸易公司,以cif 价格术语向美方出口成品制衣,总价为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二) [案例51]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茶,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52]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我方能接受吗? [案例53]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十堰昆仑润滑油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案例54]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湖北二手货车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案例55] 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思考和学习。在这个过程中,实际案例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几个实际 案例,以完整的方式展示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一:进口商品 一个公司有意向从中国进口一批商品,这些商品的货值是10万美元。该公司应首先确定其目的地国的进口要求和相关规定。在确认商 品符合目的地国规定之后,该公司将要考虑为进口货物提供什么服务。这些服务包括装卸船、仓储、保险等。此外,这个公司也应该考虑使 用何种运输方式,是否需要报关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处理。 案例二:出口商品 一家中国公司有意向向英国出口一批商品,这些商品的货值是20 万美元。该公司应该确认目的地国英国的进口要求和相关规定。此外,该公司还需要确保商品符合英国的规定。为了满足英国市场的需求, 该公司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对商品进行改进。在确认这些事项后,该 公司应该考虑选择何种运输方式。 案例三: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一家中国公司向一个欧洲客户出售其产品,合同金额为30万欧元。该公司和客户应当选择的最佳支付方式将取决于双方的经济实力和风 险承受能力。在确定了支付方式之后,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相关规定和术语。

案例四:货物保险 一家中国公司向一个美国客户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 了损坏。在此情况下,如果提供保险,则保险公司将负责赔付定损金额。在选择保险方面,公司应检查不同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和条款,并确定最符合其利益的保险公司。 案例五:反倾销措施 一家美国公司在出口到中国的过程中遭遇了反倾销调查。在处理这 种情况时,该公司应了解中国反倾销条例,并准备提交要求的文件和 证据。在反倾销的过程中,该公司也需要积极地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最佳的处理结果。 结论: 国际贸易是一个具有挑战的过程。在每个案例中,公司需要考虑许 多不同的因素。在处理这些因素时,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条款。通过深入研究实例,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的实际应用, 进一步提高其的工作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品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 答:买方规定不合理。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 根据《年通则》,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而不必保证到货,因此不是到岸价。 2. CIF 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 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 在CIF 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所有灭失。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解决? 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 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尚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修改版]

第一篇: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一. 2002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T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识,以在世界杯期间作为促销手段随饮料销售赠送现场球迷,合同规定2002年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25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然而货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计到可能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回以在国内销售减少损失,但是在货物途径海关时,海关认为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毁了这一批T恤衫。请分析海关的处理是否正确。分析:海关处置正确。这实际上是一个定牌中性包装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中性包装,尤其是定牌中性包装,在按照买方的要求注明有关商标、牌号外,还应注明以后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或知识产权纠纷,由买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二.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分析: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第二篇: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二章 1. 我A公司于6月1日向国外B公司以电传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A公司收到 B电传称“接受你方发盘,但价格减5%”,A公司收到B公司电传后未予答复,此时恰逢该商品价格巨涨,6月3日A公司又收到B公司电传称:“无条件接受你方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试问,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 1996年11月,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菜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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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我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 (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 (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 2、A公司有一批纺织原料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原来的老客户B公司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作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 4月17日B公司收到信件.恰巧B公司急需一批该种原料,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并表示已按原来的惯例汇出了5%的货款作为预付货款.国内电报局于4月19日将B公司的电报送达A公司。不料A公司由于未收到B 公司的回复,已于4月18日将原料卖给另一客户。B公司几次催货未果,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3、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丝绸产品的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3月8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丝绸产品数量为**,请先电汇5%的货款.对方于3月11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问:这笔合同是否成立?并简述理由。 4、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泡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浸泡。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5、我某公司按照FCA条件进口一批急需的生产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出口商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进口公司向国内用户支付了10万元延期违约金。 请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出口商索赔? 6、某公司与国外客户洽谈一笔土特产品出口业务,双方以CIF条件成交,确定了具体的价格和双方的责任。由于该货物销售季节性很强,故买方在签约时坚持要求在合同中写明:卖方必须保证货物于5月底前到达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 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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