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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的特征和调整原则是哪些

相邻关系的特征和调整原则是哪些
相邻关系的特征和调整原则是哪些

相邻关系的特征和调整原则是哪些

相邻关系的特征和调整原则是哪些?相邻关系的调整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三项原则是互相联系的,还有在实际处理相邻关系的时候,要综合平衡相邻各方的权利和权益。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征

第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

第三、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与必要的便利,而另一方的权利因此受到限制。

相邻关系的调整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必然地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矛盾,产生纠纷,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应当按照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妥善、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受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因此,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我国法律对处理相邻关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据此,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下列三项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邻关系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于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因此,处理相邻关系应当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例如,甲、乙、丙三个承包经营人承包的土地相互毗连,其土地都是长期依靠同一条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上游,乙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中游,丙承包的土地处于下游。由于天旱水源不足,小溪的水源不能满足土地灌溉的需要。这时,甲或乙都不能截断溪流

仅供自己的土地灌溉;而是要正确处理用水相邻关系,把有限的水用于三人最需要、经济效益最大的地块,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

2、团结互助。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与人的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互助协作的关系。这根源于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共同利益,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有必要而且也能够依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例如,在乙必须通过甲的土地才能从公用通道到达乙的土地时,甲应当允许。再如,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高地的自然流水应当允许流往自己的土地,不得堵截,使高地遭受损失。

团结互助原则还要求相邻人应当协商解决相邻纠纷,应当互谅互让、尊重对方的权益;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无视邻人的合法权益。

3、公平合理。我国法律严格保护民事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而相邻关系从本质上是对一方权利的需要,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作出的规定;不仅不与保护民事权利的原则相矛盾,而且是对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的更充分的保护。因此,应当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都必须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为之;并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相邻一方因架设电线或埋设电缆、管道必须使用他方的土地,他方应当允许,但使用的一方应当选择危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安设,对所占用的土地和施工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并且应于事后清理现场。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是处理相邻关系的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又是互相联系的:在实际处理相邻关系的时候,应当综合平衡相邻各方的权利和利益,综合考虑这三项原则的精神,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本着团结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9f6383975.html,/

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5篇

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篇1 上诉人(一审被告):于某,男,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320×××××××,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20×××××××,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女,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20×××××××,住南京市栖霞区。 上诉人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相关诉讼费。 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有失公正,无故扩大上诉人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根据南京市鼓楼区号203(204)室房屋结构图就认定该过道为公共通道判决拆除,有违客观事实,并未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不利于解决相邻纠纷。上诉人所占用的通道,按照房屋的原有 结构图来看,此通道仅上诉人一家可以使用,其他住户根本无法使用。但因为该房原为厂房,设计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该通道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公共部分。上诉人占用该通道也是逼不得已,

是因为被上诉人的204室卫生间漏水直接影响到上诉人的正常生活,且上诉人占用通道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被上诉人的生活居住。 一审法院还认为上诉人203室北面防盗门与被上诉人204室北面防盗门现相邻较近,双方同时开启时互相有影响。上诉人认为这个相互影响不是上诉人占用通道造成的,而是房屋原始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如果上诉人没有占用通道,只要被上诉人的204室正常开门,就会影响上诉人的正常通行。上诉人认为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只要203室和204室都把门改装成向内开,这个问题也就解决了,并没必要判决上诉人拆除通道建筑。 2、一审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涉案通道具有利用上的排他性。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认定上诉人对该通道有专有权。 基于以上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人际关系处理方式

人际关系是指建立自己与他人、团体的关系。 维护好人际关系是工作与生活的关键,那么你知道人际关系的处理方式吗?下面是爱汇网精心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人际关系处理方式,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与领导人际关系的处理方式处理与领导之间的关系应遵循:对领导要尊敬。 “敬人者人恒敬之,爱人者人恒爱之。 要尊敬领导、维护领导的权威,对领导的尊敬不仅是对领导个人的尊重,也是对组织纪律、原则的尊重。 1、对领导要服从。 “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是我们公职人员必须恪守的一条政治纪律和组织原则。 作为公职人员要服从组织的安排、听从领导的调遣。 2、对领导要主动适应。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行事风格,领导也一样,有些领导雷厉风行,有些领导深思熟虑,作为下属,不能一味以自我为中心,要主动适应适应领导的办事节奏,这样,整个团队的利益才会最大化。 3、对领导要多沟通、多汇报。 公职人员与领导通过沟通与协调来处理问题、解决矛盾,在沟通时,要本着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从整体利益出发,或“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或自我反思,主动检讨。 4、对领导要学习。

“勤奋好学,学以致用,领导的很多知识、经验乃至于如何做人,都值得我们借鉴、学习,只有虚心学习,才能赢得领导对我们的认可,才能胜任本职工作。 与同事人际关系的处理方式同事之间既是好朋友,又是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处理同事之间的人际关系要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自我检讨,严于自律。 同事之间有了矛盾冲突,要坚持自我检讨,多找自己的“过少究他人的“错,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才能和谐相处。 2、交流沟通,谦虚真诚。 有句话说“交流无线沟通永恒。 矛盾的产生往往是因为沟通不到位,有了矛盾,只有及时交流沟通,才能把误解消除与无形;在交往中,要谦虚谨慎,真诚待人,没有消除不了的误会,没有打动不了的心灵。 3、宽容大度,求同存异。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社会分工不段细化的今天,待人待机,都要求大同存小异,既能容人之长,又能容人之短,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才能构筑和谐团结的同事关系。 4、积极主动,寻求帮助。 与同事相处,良好的态度与努力固然是前提,但仅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 同事之间的关系出现危机时,有时光凭自己的力量不一定能解决,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称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 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其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例如:甲与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甲把乙的一吨书籍从北京运输到了天津,乙给甲3000元运费。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特征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是依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客体的民事权利,该权利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两位一体性。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4.形成权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原创2016-01-19徐忠兴阅读提示:系《物权法规范与指导案例适用集成》系列推文之三。《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共九条,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依据、用水与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做了规定。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纠纷涉及基本民生,而相应的法律依据则不足,此带来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集合了现行立法涉及相邻关系纠纷的147条法律规定、20个指导案例和24条裁判规则,力图为您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必要的便利。作者:徐忠兴个人沟通微信号:xzx_lawyers 转载须经授权并于文首注明作者及来源一、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九条。【指导案例】 1.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 2.唐家璋诉郭勇志等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阅读精选(1): 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一:协调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1)在东方哲学里,关系就是生产力。在西方,关系是最稀缺的 商业资源。关系是一个很庞杂的概念,也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现象。我认为人际关系决定人生良好的关系能为我们的成功插上翅膀,因 此锻炼人际交往潜力就显得格外重要。无论我们走到哪里,"人熟好 办事"的潜规则都是适用的。要想获得事业上的成功,务必建立自己 的关系网。如果你的关系上有达官贵人,下有平民百姓,而且有人 在你春风得意时为你鼓掌喝彩,在你有事需要帮忙时为你两肋插刀。这时候,你就会深刻体会到"关系"的力量! (2)人际关系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都是密切相关的,生活当中关 系的发展不可避免会用到一些业余时间,如能够定期安排和亲朋好 友间的活动。工作和生活就应有区别,工作关系的建立,则应利用 休息或零星时间进行联系,在现代忙碌的工作中,对内外人际关系 的建立应把握对人的最高热诚,利用好完成重要工作的时间空挡, 和同事、上司可利用午饭时间或上班休息时间,与不同人员进行交流,在不影响达成工作目标的前提下,良好的交流定会促使工作更 高效的完成。 (3)人际关系越广,路子越宽,事情就越好办。这已经被无数经 验和教训所验证。一个优秀的人往往能理解并影响他身边的人,机 遇与交际潜力和交际活动范围成正比。因此,我们应把开展交际与 捕捉机遇联系起来,充分发挥自己的交际潜力,不断扩大交际,只

有这样,才会发现和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使自己与他们的关系更好。拥有良好的关系网是成大事者最重要的因素,也是必备的条件。 二:协调人际关系的原则。 (1)心向一致原则是指人们在协调工作中的人际关系时,坚持正 确的目标导向,引导全体成员为实现共同目标同心同德、同舟共济,实现共同目标和个人目标的指向一致、有机统一,促进公司组织和 其成员的共同和谐发展。贯彻该原则关键是科学制定公司管理目标,并合理控制与实现目标。 (2)心理投入原则是指老板在协调内部人员人际关系的过程中, 善于引导全体员工工树立用心的参与意识,以主人翁的姿态为内部 管理出谋献策,为经济效益为目标实现自觉努力工作。贯彻该原则 关键是建立民主管理机制。 (3)心理相容原则是指总经理在处理公司人际关系过程中,善于 用人和容人,善于凝聚人心,使领导成员之间,领导成员与员工之间,领导与员工相互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团结和谐、 彼此悦纳的心理交往态势,为建立公司良好的人际关系夯实心理基础。贯彻该原则的着力点是致力于创造一种宽容、体谅、信任、合 作的心理氛围和工作环境。 (4)心理平衡原则是指企业在处理农民工人际关系的过程中秉公 办事,公正待人,使每个成员因感到自己受到尊重和信任,享受到 公平、公正的权益和待遇而产生一种舒畅、欢快的心理状态。贯彻 该原则的焦点是公正处事、待人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5)信息沟通原则是指人们在处理人际关系过程中,务必坚持信 息的正确传递及相互交流,透过顺畅的沟通渠道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调解人际冲突。贯彻该原则要求公司务必做到两点:一是提高 信息交流的质量和速度,辨别信息的真伪;二是拓宽信息沟通渠道。 三:协调人际关系的方法。 (1)在公司,自己做好自已份内的事,别人需要帮忙时热情点, 早上见到同事主动打招呼,吃工作餐时多参与同事间聊的话题,不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关系,其以当事人地位相互平等为基本特征。在辨析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时,首先应当厘清相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剥离无关当事人。然后,在以民事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对事实进行界定。 民事法律关系有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效力之所及。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给付),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和身份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受到法律强制力保护、享受私法上利益的自由。民事权利以私法利益为内容,以自由为形式,以法律强制力为保障。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辨析) 生命权是指人保有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人保有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身体权是指人对于身体的支配

及保有其完整的权利。 生命侵权是阻断生命存续,所以健康权侵害和身体权侵害要以“时间段”内的生命存续为条件。 肖像权的侵权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肖像是指人的形象通过其他的载体再现。肖像本质是他人能够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与其本人产生联系。即知道“那个人是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制作本人的肖像以及如何使用的权利。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擅自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当肖像中包含隐私内容的时候,构成肖像侵权的同时也构成隐私侵权。 关于照片所有权、肖像权、著作权三者之间关系。(图示)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特向社会公开《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所谓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各种所有制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凡依法成立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制定的社会福利工作的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认真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均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认定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 (四)开办经费应与拟办福利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五)有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六)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1、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冠以市、县、区、乡(镇)的名称,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应执行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 ?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智残人社会福利机构、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或综合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七)有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医务、护理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炊事员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名专职营养师(士);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最高为1︰6,与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最高1︰3。

设计过程原则及评价第三节设计的评价

第三章设计过程原则及评价第三节 设计的评价 第三章设计过程原则及评价 第三节 设计的评价 一、教材分析 第三节《设计的评价》,内容有:1、对设计过程的评价; 2、对设计最终产品的评价; 3、设计的评价与设计的交流。评价贯穿于设计过程的始终。学习了有关设计评价的知识,在后面的具体设计过程中,学生就可以根据每一阶段的要求及时地对设计过程和对最终产品进行评价,顺利地完成设计任务,达到较好的学习效果,并形成质量管理意识。 本节内容是在学生学习了本章“设计的一般过程”和“设计的一般原则”基础上的实践应用和总结。由于本章与后面各章节的关系属于“总——分”关系。所以说通过本节的学习,可以使学生能站在一个制高点上从整体的角度学习以后各章节的知识。因此教师应抓住便携式小凳子的制作这个作业,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到本节的教学活动中来。 二、教学对象分析

(1)教师 在本程的实施过程中,没有现成的教学案例可供借鉴,也有多少经验可资利用,这虽是缺撼,但也有好处,教师可不受各种框框限制,充分根据新的教学理念闯出一条新路来。因此教师要排除各种依赖心理,努力根据实际设计出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规律的程实施方案来,使教师走出传统角色,成为教学活动的主导者,学生学习的合作者,教学规律的研究者,使教师在创造性教学中感受到职业的无穷乐趣。 (2)学生 面对新程,尤其是通用技术,学生基本处于相同的起跑线,大家都表现出极大的兴趣,都有一股跃跃欲试的热情,因此,教师应带着“关注全体学生的发展,着力提高学生的技术素养,注重学生创造潜能的开发,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样的理念来实施教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在被关注、关心、关怀的环境中得到发展。通过设计的交流和评价,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提高审美情趣,学会多角度地思考问题。 三、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1)理解设计评价的特点、能够根据设计过程中每一阶段和要求评价,树立质量管理意识。

人际交往中的各种原则

人际交往中的各种原则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职场里,充满着阴谋与陷阱,如果有人对你好,就代表有人要害你,如果有人巴结你,就代表有人想利用你!正所谓人在职场,身不由己!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人际交往的原则,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人际交往的五大原则 (1) 平等的原则:社会主义社会人际交往,首先要坚持平等的原则,无论是公务还是私交,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要以朋友的身份进行交往,才能深交。切忌因工作时间短,经验不足,经济条件差而自卑,也不要因为自己是大学毕业生、年轻、美貌而趾高气扬。这些心态都影响人际关系的顺利发展。 (2) 相容的原则:主要是心理相容、即人与人之间的融洽关系,与人相处时的容纳、包含、以及宽容、忍让。主动与人交往,广交朋友,交好朋友,不但交与自己相似的人、还要交与自己性格相反的人,求同存异、互学互补、处理好竞争与相容的关系,更好的完善自己。 (3) 互利的原则:指交往双方的互惠互利。人际交往是一种双向行为,故有”来而不往、非理也”之说,只有单方获得好处的人际交往是不能长久的。所以要双方都受益,不仅是物质的,还有精神的,所以交往双方都要讲付出和奉献。 (4) 信用的原则:交往离不开信用。信用指一个人诚实、

不欺、信守诺言。古人”有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格言。现在有以诚实为本的原则,不要轻易许诺,一旦许诺、要设法实现,以免失信于人。朋友之间,言必信、行必果、不卑不亢、端庄而不过于矜持,谦虚而不矫饰诈伪,不俯仰讨好位尊者,不藐视位卑者显示自己的自信心,取得别人的信赖。 (5) 宽容的原则: 表现在对非原则性问题不斤斤计较,能够以德报怨,宽容大度。人际交往中往往会产生误解和矛盾。大学生个性较强,接触又密切,不可必免产生矛盾。这就要求大学生在交往中不要斤斤计较,而要谦让大度、克制忍让,不计较对方的态度、不计较对方的言辞,并勇于承担自己的行为责任,”做到宰相肚里能撑船”,他吵,你不吵;他凶,你不凶;他骂,你不骂。只要我们胸怀宽广,容纳他人,发火的一方也会自觉无趣。宽容克制并不是软弱、怯懦的表现。相反,它是有度量的表现,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润滑剂,能”化干戈为玉帛”,赢得更多的朋友。处理人际关系的七大原则 相互原则 人际关系的基础是彼此间的相互重视与支持。任何个体都不会无缘无故地接纳他人。喜欢是有前提的,相互性就是前提,我们喜欢那些也喜欢我们的人。人际交往中的接近与疏远、喜欢与不喜欢是相互的。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五 (@)二、法律关系的,陵质和特征 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卡尔·冯·萨维尼最早将它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关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 称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第二部分称为关系的形式要素,它使事实状态被上升至法律层面。而温特沙伊德则指出,萨维尼的“两要素说”并不完全科学,因为在某些 情况下(如所有权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实质的事实要素,法律关系仍可能得以建立。温氏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它包括两个类型:一是由法律所设立(如所有权关 系);二是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如占有关系)。这一争论实质上涉及对法的性质的认识:法到底是法律规则(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 构成了法学理论上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 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后世法学在论述法律关系问题时基本上是以比尔林的解释为基础的。本书也采此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

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 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 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 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 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 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

2020年(员工福利待遇)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员工福利待遇)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发文部门]民政部 [发文号]民发〔2001〕24号 [发文时间]2001年2月6日 [生效时间]2001年3月1日 1、总则 1.1为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促进残疾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HT〗款均为最低要求。 1.5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联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SOCIALWELFAREINSTITUTIONFORDISABLEDPERSONS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3、服务 3.1膳食 3.1.1有由主管部分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3.1.2厨师和炊事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制作普食、软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饮食。 3.1.4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征求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之上。 3.1.6照顾不同残疾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护理 3.2.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为供养人员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且定期换洗。夏季经常换洗,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3整理床铺。 3.2.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5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穿衣、脱衣。 3.2.6协助残疾人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协助残疾人理发,每月1次;协助残疾人洗头,修剪指甲。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7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8协助残疾人上厕所排便。 3.2.9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仗、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10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且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11视天气情况,每天带残疾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植物设计分类认知及原则

植物设计分类认知及原则 一、单体植物 1、单体植物特征 1)乔木类 - 简洁式、折线式、自然式 简洁式:单圈表现,尽量画圆,圆心居中 折线式:折线表现,图形相对均匀,圆心居中 自然式:边缘自然,图形相对均匀,圆心居中 v 2)复杂乔木:边缘自然,主杆加粗(数量超过5个以上,较饱满), 主杆与边缘相连,线不能停顿,要肯定,分枝点互生(符合植物生长特征),圆心居中,图案相对平衡。

3)亚热带和松柏类:边缘形式多样,尽量画圆,圆心居中,各分枝相对均衡,图案与边缘相连。 4)灌木类:树圈尽量圆,边缘自然,圆心居中,图案相对均衡并与边缘相切。 5)丛生及地被类:边缘自然,收放自如,避免平均,围绕景点绘制。

2、单体植物尺度 常用尺度:大乔5-8米 中小乔3-5米 大灌2-3米 小灌1-2米 二、组景植物 植物设计分类 1.种植形式上分:规则式,自然式 2.规则式:中心植(孤植)、对植及行列植 3.自然式:丛植(树丛)、群植(树群)、片植(林植或纯林、混交林) 一)规则式(中心植、对植及行列植) 1、规则式_中心植 特点:单株配植,也可2或3株紧密栽植,形成单株栽植效果,但必须同一树种。

选择要求:树种姿态优美,色彩鲜明,或具有美丽的花朵或果实,体形略大,寿命长而有特色。 如:轮廓端正的雪松、金钱松;姿态丰富的罗汉松、五针松、油松;有观干价值的白皮松、梧桐;有花大而美的白玉兰、广玉兰;具观赏价值的银杏,槐树,元宝枫,鸡爪槭,七叶树,榆树,榕树。 1)常用尺度:依场地大小而定,体形略大,最好保留原有大树,满足观赏空间 2)(一般是4倍的树高) 乔木:略大于常用大乔木尺度,冠幅≥10米,主杆分枝≥3米 中小乔木:冠幅5-8米 灌木:冠幅3-4米 比例尺:通常比例1:200, 1:250,1:300,1:500。 2) 功能:林荫和作为观赏的主景。

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与难点分析

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与难点分析 一、相邻关系概述 二、案件特点 1、争议类型集中在与建筑物内部相关联的相邻关系纠纷。按照 我国现有的相邻权的法律规定,相邻关系一般可分为: (1)相邻截水、排水、流水、用水关系; (2)相邻通风、采光关系;3、相邻通行关系; (3)相邻损害赔偿关系。 3、老城区、学区房为纠纷发生主要地点 4、案件诉讼标的额小,但矛盾尖锐,结案难了事 相邻关系纠纷涉及的金额标的额并不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多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为主,直接要求赔偿损失的并不多,数额也不大。但此类案件的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在具有一定联系性的空间内,抬头不见低头见,且诉讼涉及当事人的不动产利益,与群众的 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些当事人处于长期矛盾中,情绪对立严重, 利益冲突尖锐,矛盾难以调和。因此,在2008及2009年两年市南 法院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出现多起结案后因问题尚未解决或新 问题出现而再次起诉的案件,这类案件占两年案件总数的17.65%, 甚至出现在一起案件结束后,被告另案起诉原告的案件,因此结案 难了事成为相邻关系纠纷的一大特点。 三、审判难点 1、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审判实践的具体性要求间的冲突 我国的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物权法》上。比较于本文涉及的相邻关系,将于2010 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虽然就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在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中 肯定应当适用,但该法更多的倾向于特殊类型的侵权及归责原则、 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法律界定。《民法通则》也仅仅规定了处理相 邻关系的一般性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而《民通解释》与《物权法》上的内容虽对《民法通则》有所扩充,但法律条文均未超过十条,大大少于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且《民通解释》与《物权法》的规定内容相对重复,欠缺对具体标 准的把握,尤其对发生在城市的相邻关系的具体规定更显简单。例如,在通风、采光相邻关系中,建筑物与建筑物应有多大的间隔及 间隔比例标准,噪音的可容忍范围、相邻侵权责任是否为过错责任、有无免责事由等,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上均为空白。这导致法官在审 理相邻关系案件时需要大量的运用自由裁量权,一是对自身审判权 的使用造成困难,二是因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易造成当事人的不服 判等不利因素。因此,如何更好的准确理解与适用民事法律对相邻 关系责任构成及承担方式的规定,是相邻关系纠纷审判中的一大难点。 2、调解困难 相邻关系纠纷本质上是一种权利的限制与扩张纠纷,对一方权利的限制即意味着一方权利的扩张;而一方权利的扩张也意味着对一方 权利的限制。由于这类案件冲突的双方日常居住空间较为接近,日 常接触较为频繁,为避免对方借机寻衅、施加报复,相邻方在受到 侵害时,通常愿意加以忍受、不愿主张其权利。因此,一旦到法院 起诉,则意味着双方矛盾较为尖锐,调解工作难以进行。同时,正 由于日常接触较为频繁,原、被告间难免有些其他积怨,导致问题 更加复杂化。 以市南法院2008年、2009年的相邻关系纠纷为例,该类案件以 调解结案的均为6起,仅占两年结案总数的13.64%和20.69%。例如 在市南法院的某一案件中,因夏天暴雨,导致二楼、三楼均发生漏 雨现象,而二楼其中一户居民则将三楼三户居民共同起诉为被告, 要求维修并赔偿损失。后经过调解,原告提出由楼上三家各赔偿

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如何提高你的人际魅力? 赛.约翰荪说过“一个人在其人生道路上如果不注意结识新交, 就会很快感到孤单。人应该不断地充实自己对别人的友谊。”每个人 每时每刻都处在各式各样的复杂社会关系中,都必须与周围的人打交道。社会是人际关系编织的网络,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在社会中孤独地生存,为了生活,我们就必须与别人打好交道,交道打的好坏,取决于你在社会生存中的难易程度。一支筷子容易折断,一把筷子不易折断。人人都希望自己能有一个美好的人际关系世界,都希望能拥有多一些朋友,并与他们保持真挚的友谊。 2004年在云南大学宿舍发生了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同班同学自相残杀的现象呢?后来才知是马加爵同学 本人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欠缺。人际交往对于任何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谐的人际关系是一种人际交往的润滑剂,有助于减少由人际摩擦,有利于人与人之间和谐、友好的交往。有利于个人和集体健康的发展,对自己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它能使你更快的、更好的融入社会。人际吸引是人与人之间建立交往关系的基础,良好的人际交往的原则是成功交往的重要保障。而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做人要有人格,要如孟子所说:大丈夫“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无论什么人、无论地位高低,渴求平等的心情是一样的。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在我们的社会里,人们之间只有社会分工和职责范围的差别,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2.尊重原则。尊重包括自尊和尊重他人两个方面。自尊就是在各种场合自重自爱,维护自己的人格,尊重他人就是重视他人的人格,习惯与评价,保护他人的隐私。只有尊重他人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记住一句话: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 3.真诚原则。真诚是人际交往基本要求,所有的人际交往的手段、技巧都应该建立在真诚交往的基础之上的。在交往中,只有彼此抱着心诚意善的动机和态度,才能相互理解、接纳、信任,感情上引起共鸣,使交往关系巩固和发展。古人说:“以诚感人者,人亦诚而应。” 4.宽容原则。人际交往中,要学会待人以宽,豁达大度,只要不是原则性的问题,就不必过于计较。宽容有助于扩大交往空间,滋润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ICS 13.200 A 90 备案号:XXX-XXXX DB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2) 5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要求 (3) 6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4) 7参考文献-----------------------------------------------------------------------------------------------------------------------7

前言 本标准第4、5、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鲁芝、彭嘉琳、李放、赵惠霭。本标准2008年3月28日首次发布。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设备设施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要求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DL 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09—200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10—2001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DB11/ 065 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 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3.2 安全责任人 representative of security services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3 安全管理者 manager of security services 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3.4 安全工作人员 staff of security services 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室内设计基本原则及特点

室内设计基本原则及特点 室内设计基本原则及特点 1、功能性原则 包括满足与保证使用的要求,保护主体结构不受损害和对建筑的立面、室内空间等进行装饰这三个方面; 2、安全性原则 无论是墙面、地面或顶棚,其构造都要求具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符合计算要求,特别是各部分之间的连接的节点,更要安全可靠。 3、可行性原则 之所以进行设计,是要通过施工把设计变成现实,因此,室内设计一定要具有可行性,力求施工方便,易于操作。 4、经济性原则 要根据建筑的实际性质不同和及用途确定设计标准,不要盲目提高标准,单纯追求艺术效果,造成资金浪费,也不要片面降低标准而影响效果,重要的是在同样造价下,通过巧妙地构造设计达到良好的实用与艺术效果。 5.搭配原则 要满足使用功能,现代技术,精神功能等要求。 对室内设计含义的理解,以及它与建筑设计的关系,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侧重点来分析,许多学者都有不少具有深刻见解、值得我们仔细思考和借鉴的观点,例如:认为室内设计“是建筑设计的继续和深化,是室内空间和环境的再创造”。认为室内设计是“建筑的灵魂,是人与环境的联系,是人类艺术与物质文明的结合”。

我国前辈建筑师戴念慈先生认为“建筑设计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是内涵的建筑空间,把空间效果作为建筑艺术追求的目标,而界面、 门窗是构成空间必要的从属部分。从属部分是构成空间的物质基础,并对内涵空间使用的观感起决定性作用,然而毕竟是从属部分。至 于外形只是构成内涵空间的必然结果”。 建筑大师普拉特纳(W.Platner)则认为室内设计“比设计包容 这些内部空间的建筑物要困难得多",这是因为在室内"你必须更多 地同人打交道,研究人们的心理因素,以及如何能使他们感到舒适、兴奋。经验证明,这比同结构、建筑体系打交道要费心得多,也要 求有更加专门的训练"。 美国前室内设计师协会主席亚当(G.Adam)指出"室内设计涉及 的工作比单纯的装饰广泛得多,他们关心的'范围已扩展到生活的每 一方面,例如:住宅、办公、旅馆、餐厅的设计,提高劳动生产率,无障碍设计,编制防火规范和节能指标,提高医院、图书馆、学校 和其它公共设施的使用率。总之一句话,给予各种处在室内环境中 的人以舒适和安全"。 白俄罗斯建筑师Eo巴诺玛列娃(EoPonomaleva)认为,室内设 计是设计"具有视觉限定的人工环境,以满足生理和精神上的要求, 保障生活、生产活动的需求”,室内设计也是“功能、空间形体、 工程技术和艺术的相互依存和紧密结合"。

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学理论,就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1、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成为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 2、使用权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应区别对待:(1)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前已产生的相邻妨碍,原则上使用权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但使用权人能够证明自己事前不知道的除外。(2)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后产生的相邻妨碍,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相邻妨碍是经所有权人同意,使用权人面临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竞合,使用权人可以选择诉权。 在使用权人作为原、被告后,所有权人是否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应区别对待:(1)在作为相邻权利人主张权利救济的诉讼中,应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如果使用权人诉请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所有权人可以不作为共同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如果使用权人诉请赔偿或补偿,应视所有权人的意见决定其是否作为诉讼参与人。(2)在作为相邻义务人被诉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所有权人均应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3、相邻一方的不动产利用行为侵害的是小区业主的共同相邻权益,小区业主可以采用诉讼代表人的方式提起相邻关系诉讼。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 1、证明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公民: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其他。 (2)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他;工商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工商字号。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的证据: 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 3、证明相邻关系纠纷原因的证据: (1)流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2)用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3)排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4)排放污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污水所含物质名称;影响程度。 (5)危害:因危害引起纠纷的时间;因危害引起纠纷的地点;危害物质名称;危害影响程度;危害造成的后果。 (6)危险:因危险引起纠纷的时间;因危险引起纠纷的地点;危险性质;危险面积、间距。 (7)采光:影响他方采光的时间;影响他方采光的地点;影响他方采光建筑物名;影响他方采光的高度、面积、间距;影响他方采光的范围、程度;影响他方采光造成的后果。 (8)音响:音响的种类和引起纠纷的时间;音响引起纠纷的地点;音响的影响程度;音响造成的后果。 (9)震动:震动的种类和引起纠纷的时间;震动引起纠纷的地点;震动影响程度;震动造成的后果。 (10)邻地、通道、道路、渡口、桥梁、堤坝: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时间;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地点;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原因;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影响的范围程度;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造成的后果。 (11)通风、日照、铺设管线等: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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