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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3.06

•【文号】新广出办发〔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3.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

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做好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2017年度核验,以及将原《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登记证》换发为《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及换证时间

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

二、核验及换证组织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年度核验和换发许可证工作。

三、核验及换证范围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包括

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等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四、核验重点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要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驻地方机构报送相应材料,并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对驻地方机构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1.新闻采编工作情况。驻地方机构只能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编活动,不得从事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活动。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和职务便利要求采访、报道对象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广告、订报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2.人员等变更情况。驻地方机构负责人须具有新闻、出版、播音主持等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新闻管理工作经历,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驻地方机构任职。驻地方机构须有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其工作人员须为新闻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不得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兼任。

3.日常管理情况。驻地方机构须符合设立的资质条件。新闻单位须完善用工制度,完善工作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确保驻地方机构经费开支,确保驻地方机构工作人员工资,不得向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等。新闻单位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新闻线索集中管理和统一安排采访制度,建立健全驻地方机构人员培训和在职教育制度,对驻地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公示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驻地方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驻地方机构的名称、证照、新闻业务等,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分支机构、招聘人员,不得与党政机关混合设立。驻地方机构须建立新闻采编工

作记录制度、自查评估制度。

五、核验要求

1.依法严格审核。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审核,在年度核验过程中,对新闻单位履行管理职责不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驻地方机构,要依法处理;对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在年度核验结束后,及时将年度核验结果上报总局,并根据总局公布情况,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年度核验合格的驻地方机构名录。

2.依法从严审批。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批驻地方机构,坚决巩固清理整顿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工作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在总局出台驻地方机构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前,暂停审批设立新的驻地方机构。

3.建立协作机制。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与本级网信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变更备案、案件查处等情况。

4.及时更新数据。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核验结束后,及时在总局中国记者网上更新已通过年度核验的驻地方机构信息,删除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驻地方机构信息。

六、换证要求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可在组织年度核验的同时,要求驻地方机构提交《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登记证》,据此换发《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原《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登记证》由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统一收回并销毁。

七、报送要求

请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将年度核验及换证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总量、年度核验情况分类数量、换证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同时填写《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2017年度核验情况表》(请到总

局中国记者网首页公告栏下载),于2018年6月15日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并请将以上材料电子版发送电子邮**********************.cn。

特此通知。

附件: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2017年度核验情况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8年3月6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3.06 •【文号】新广出办发〔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3.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 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做好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2017年度核验,以及将原《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登记证》换发为《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及换证时间 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 二、核验及换证组织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年度核验和换发许可证工作。 三、核验及换证范围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包括

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等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四、核验重点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要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驻地方机构报送相应材料,并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对驻地方机构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1.新闻采编工作情况。驻地方机构只能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编活动,不得从事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活动。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和职务便利要求采访、报道对象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广告、订报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2.人员等变更情况。驻地方机构负责人须具有新闻、出版、播音主持等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新闻管理工作经历,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驻地方机构任职。驻地方机构须有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其工作人员须为新闻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不得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兼任。 3.日常管理情况。驻地方机构须符合设立的资质条件。新闻单位须完善用工制度,完善工作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确保驻地方机构经费开支,确保驻地方机构工作人员工资,不得向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等。新闻单位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新闻线索集中管理和统一安排采访制度,建立健全驻地方机构人员培训和在职教育制度,对驻地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公示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驻地方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驻地方机构的名称、证照、新闻业务等,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分支机构、招聘人员,不得与党政机关混合设立。驻地方机构须建立新闻采编工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年度核验和重新登记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年度核验和重新登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3.12 •【文号】新出报刊[1999]216号 •【施行日期】1999.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年度核验和重新登记的通知 (1999年3月12日新出报刊[1999]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1998年各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以下简称中央两办37号文件)精神对报纸进行了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加强报纸管理,巩固治理成果,贯彻执行《出版管理条例》,我署决定从4月起进行1998年度报纸核验和换发报纸出版许可证与报纸登记表的工作。 一、1998年度报纸核验的有关事项: (一)报纸核验的范围: 对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报纸(含解放军系列、教学辅导系列、高校校报系列报纸)的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检验。

(二)报纸核验的内容: 本次年度核验工作,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及《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同时要按照中央两办3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报纸治理整顿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新闻出版署《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尽快解决治理整顿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报纸应予缓验,待问题解决或纠正后再准许通过年检。 1、背离办报宗旨、搞有偿新闻、内容格调低下、擅自出版地方版、时段版、一号多版和出卖版面、买卖刊号及给编辑部、记者站下达经济创收指标等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 2、不能达到《报纸质量管理标准》所规定的发行量标准的; 3、教学辅导类报纸未经批准单独出版、发行“年级版”的; 4、社长、总编辑任职资格不符合《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要求的; (三)报纸核验的方法: 各参加年检的报社要填写《报纸年度核验登记表》(表1),表中所有项目必须如实完整填写,不得有漏项。同时报社还要根据《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写出“年度自检报告”,并向核验机关缴送1998年第四季度样报。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按照《报纸年度核验登记表》中的内容和报社的“年度自检报告”对报社进行核验。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进行核验后,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手续,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核验,办理登记手续。 (四)报纸核验时间及各省上报核验的内容: 1、报纸核验工作于1999年4-5月进行,各地新闻出版局务必于6月底前向新闻出版署报刊司上报报纸核验报告及《报纸年度核验登记表》、《缓验及撤销登记情况表》(表2)、《报纸违规处罚情况表》(表3)各一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系统换发记者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系统换发记者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2.04 •【文号】 •【施行日期】2003.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系统换发记者证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国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报刊〔2003〕1222号)的规定,全国广播影视系统换发记者证工作从2003年11月开始,2004年1月1日起全国广电系统统一启用新的新闻记者证,旧证作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和总局主管的广播影视报刊记者证的换发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二、按照惯例及工作需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驻国内各记者站记者换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2003年新版记者证时,一并换发中国国际广播电台2003年新版记者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网站台聘采编人员的记者

证,不以网站记者的名义换发,而以中央三台记者的名义换发。 三、省级广播影视局(厅)负责地方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报刊记者证的换发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四、记者证的发放范围执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国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军事部记者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按在台工作编制分别发给记者证。 六、地方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报刊记者证资格由省级广播电视局(厅)审核后报省级新闻出版局核准,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七、此次新换发记者证编码由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数据库照编码号规则统一编制。广电系统记者的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G”为广播电影电视记者;前8位为单位代码,后4位为内部顺序号。其中单位代码前6位为地区码,第7位为类别码(1为广播电台,2为电视台,3为新闻电影制片厂,4为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第8位为同一地区同类单位区别码。 例:1、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G 100000 1 1 0000 G为广播电视记者,100000为地区编码,前1为类别编码广播电台,后1为同一地区同类单位别码(中央级电台),0000为内部顺序号; 2、江苏省电视台记者 G 320000 2 1 0000 G为广播电视记者,320000为地区编码,2为类别

中国记者网

附件1: 2019年新闻记者证换发操作说明 一、申请材料清单 各新闻单位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换发新闻记者证,须完整、准确提交以下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1.拟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的1寸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证件照电子版〔像素(90~137)×(120~170),宽度和高度比例为3∶4,JPG格式,大小100K以内〕。 2.《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通过中国记者网“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填报下载)。 3.拟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的身份证(正反两面)、毕业证、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证书或新闻、播音主持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明文件。 4.拟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与新闻单位签订的保密承诺书、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拟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的公示名单。 二、材料提交要求 1.中央新闻单位和北京市属新闻单位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换发新闻记者证,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加密终端登录中国记者网“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

统”填报信息、提交个人照片电子版及其他申请材料PDF 版,无须提交纸质版。 其他省区市新闻单位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换发新闻记者证,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加密终端登录网络系统填报信息、提交个人照片电子版(无须提交其他申请材料PDF版),同时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交其他申请材料纸质版(《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须为原件,其他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妥善有序保管纸质申请档案材料,国家新闻出版署将派专业人员进行档案电子化处理。 2.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新闻采编人员申请换发新闻记者证,由中央新闻单位审核其驻地方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通过网络系统按程序进行申报。 3.对于具有新闻、播音主持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申请换发新闻记者证,中央新闻单位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人员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报新闻记者证核发办公室核准后,再通过网络系统按程序进行申报;地方新闻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人员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准后,再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换发新闻记者证。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1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1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 •【公布日期】2022.04.02 •【文号】国新出发电〔2022〕13号 •【施行日期】2022.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1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新出发电〔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期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 2022年4月6日至7月6日 二、核验重点 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负责兵团系统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中央单位主管在京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2021年度期刊核验采用全面填报数据和重点抽检样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全面检查属地期刊尤其是重点抽检期刊的内容导向、出版质量、经营活动等各方面情况,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1. 出版运行情况。期刊是否按照批准的刊期正常出版,是否存在未经备案擅自休刊、休刊超期、长期无法正常出版等问题。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缴送纸质版及数字版样本。 2. 出版导向情况。期刊及其主管主办单位是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做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期刊及所办新媒体是否刊发存在内容导向问题的文章。 3. 出版质量情况。期刊是否做到树立精品意识、严格落实制度,按照《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等要求,加强对选题、内容、编校、印制各环节的审核把关。是否存在编校差错率高、印制质量差等问题,学术期刊是否存在学术质量、出版质量低下等问题。 4. 主管主办单位责任落实情况。期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严格落实主管主办职责,全面履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责任,主动加强期刊阵地建设和管理。期刊主管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是否属于挂靠关系。 5. 期刊及从业人员遵规守纪情况。期刊是否存在转让出版权、违规承包、超越办刊宗旨、滥发质量低劣论文等违规问题。期刊主要负责人是否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职责,是否存在挂名、缺位等问题。期刊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虚假新闻、新闻敲诈、违规发稿等问题。 6. 期刊融合发展情况。期刊是否积极应对传播环境变化,运用新型传播手段,提高优质数字内容到达率和影响力。是否按照“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条底线”的要求加强新媒体管理,严格内容把关,强化队伍建设管理。 三、核验程序 2021年度期刊核验通过“期刊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平台”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9193090.html,:3000/,以下简称核验平台)进行数据填报,按照如下程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全市报纸2007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的通知-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全市报纸2007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全市报纸2007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的通知 各报纸出版单位: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报纸期刊2007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的通知》(新出报刊〔2008〕186号),以及《重庆市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我局拟于3~5月开展重庆市报纸2007年度核验,并对通过年度核验的报纸换发出版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事项 (一)核验对象 凡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正式报纸。 (二)报送材料 1.2007年度报纸出版单位自查报告一份(须盖出版单位鲜章)。报告内容包括新闻宣传、编辑出版、发行和广告等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制度和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情况,以及遵纪守法,包括报纸是否严格按照登记项目出版、有无脱期或擅自增期合期、出版标识及版本记录等是否规范、有无摊派发行等情况,本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2.报纸出版单位领导(指报社的社长、副社长,总编、副总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根据《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单位领导持证上岗率达不到80%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处以缓验,并须写出整改报告,列出时间表,在今年之内达到持证上岗要求,否则不予通过核验。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 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公布日期】2017.11.01 •【字号】鲁新广字〔2017〕774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关于做好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有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有关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 为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以下称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加强驻地方机构的管理,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开展驻地方机构换发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对象 我省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开展驻地方机构的清理整顿专项工作后,重新登记保留的驻地方机构。 二、报送材料 1、《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2、加盖新闻单位公章的驻地方机构人员情况表(见附件); 3、新闻单位对驻地方机构的评估报告; 4、驻地方机构今年工作总结报告;

5、驻地方机构201 6、2017年主要新闻报道目录(加盖新闻单位公章)。 三、报送时间 2017年11月5日至11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1、有关新闻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相关工作。有关材料请务于11月30日前提交至我局新闻报刊处。 2、驻地方机构已登记的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如发生变更,应按照《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换发工作一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登记证》(正、副本)如发生遗失,需由新闻单位向我局出具遗失说明。 3、有关新闻单位应切实按照《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所辖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采编业务的管理。 4、有关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的驻地方机构管理,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切实做好许可证换发工作。 联系人:常苗苗,************* 附件:驻地方机构人员情况表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1月1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 核验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 •【公布日期】2021.02.22 •【文号】国新出发电〔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 作的通知 国新出发电〔2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是强化意识形态管理、落实“宽进严管”要求、推动发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发行战线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高质量做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0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组织实施 (一)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对相关单位获得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进行年度

核验。 (二)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批发单位进行年度核验,负责对本地区获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相关资质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报告和相关年度核验材料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 (三)各县级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单位进行年度核验。 三、核验内容 (一)核查发行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组织本地区发行单位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 (http://124.42.45.130:8055/login),填写提交并打印《202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各级出版主管部门务必对本地区发行单位网上填报的登记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点击“审核完成”,否则予以“驳回”,待修改完善后再行报送。对新审批设立的发行单位,出版主管部门要指导其及时上网填报基本信息,确保随审批随填报,准确掌握发行单位动态。 (四)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加注“网络发行”字样,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四、报送材料 (一)《202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发行单位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新闻出版署关于全国统一换发记者证的通知-[98]新出报404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全国统一换发记者证的通知 正文: ---------------------------------------------------------------------------------------------------------------------------------------------------- 新闻出版署关于全国统一换发记者证的通知 (1998年4月24日(98)新出报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及国务院部委报刊管理部门: 为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的正当权益,加强对记者证件的管理,决定从1998年5月起统一换发全国新闻机构的记者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记者证的发放范围是新闻机构正式工作人员中具有新闻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新闻编采业务的记者、兼有采访任务的编辑和编辑部门领导成员。 新闻机构中的非编采人员不发记者证。 二、新闻机构指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 三、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为新闻单位采编新闻稿件任务的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发记者证。 四、报社确因工作需要,可聘请少量特约记者,发给特约记者证。特约记者应具有记者以上(含记者)或相当于记者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量应严格控制,一般不超过本报记者总数的15%。报社聘任的通讯员和特约撰稿人,不发记者证、特约记者证。 期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及非新闻机构不发特约记者证。 五、1998年全国统一换发的记者证、特约记者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1.10 •【文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8号 •【施行日期】2005.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28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

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三条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纸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二章审核与发放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 第六条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七条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八条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由设立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九条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条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北京地区报纸期刊2003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北京地区报纸期刊2003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公布日期】2004.05.09 •【字号】京新出报[2004]179号 •【施行日期】2004.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北京地区报纸期刊2003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的通知 (京新出报〔2004〕179号2004年5月9日) 中央在京各报刊主管单位、市属各报刊出版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3年度报刊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司〔2004〕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北京市将于近期实施2003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对象: 北京地区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期刊。 二、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期限: 报刊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期限为2004年5月17日至7月30日。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未办理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手续者视为自动停刊(由于年检未完,时间顺延至8月16日) 三、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办法及要求: 为了推进电子政务、便于数据收集管理,本次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有关

材料的报送将采用网上填报与纸介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及要求如下: 1.请各报刊出版单位登录我局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9193090.html,.),点击“报刊年检”链接,依据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事项,严格按照填报说明如实填写相关资料。(查看报刊年检系统使用指南) 2.在获得网站的回执后,请携带以下文件到我局报刊处办理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手续。①用A4纸打印的《报纸(期刊)年度核验登记表》、《报纸(期刊)登记表》一式三份,均加盖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红色公章;②《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原件);③ 2003年度连续出版的30期报纸、2003年第四季度(刊期为季刊、半年刊、年刊的全年)期刊一套;④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3.中央单位主办的报纸、期刊由其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到我局报刊处办理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手续,市属报刊直接送我局报刊处办理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手续。 4.因机构调整而变更主管、主办单位的报刊出版单位,请各主管机关到新闻出版总署或科技部履行报批手续后到我局办理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手续。 四、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要求: 本次报刊年度核验工作,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请各报刊主管单位严格按照中央两办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有关报刊调整方案的批复和总署有关要求,检查督促所属报刊单位做好停办、划转和管办分离工作。年度核验将重点检查: 1.报纸、期刊是否按照确定的办报(刊)宗旨、业务分工范围出版;是否存在擅自增加主管主办单位、一号多版、多邮发代号、擅自出版增刊、擅自改变或增加文种出版、违规刊登广告等问题。

关于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全 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管理,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设立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根据新闻业务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的记者站、分社、支社、网站地方频道等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设立的分社、网站地方频道可以依法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分社、网站地方频道从事经营活动应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记者站和支社只能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名称由新闻单位名称和驻地方机构所在行政区域或者单位名称组成。 第五条未经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设立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 未经军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军队新闻单位和人员不得设立驻地方机构,非军队单位和人员不得在军队设立驻地方机构。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假冒、盗用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新闻单位,可根据其新闻业务需要申请设立驻地方机构。 报刊出版单位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创办新的报刊可设立分社。报纸出版刊期在周四刊(含周四刊)以上的报纸出版单位和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网络广播电视台可设立记者站,其他期刊和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出版单位不得设立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的驻地方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2年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2年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 验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 •【公布日期】2022.04.28 •【文号】国新出发电〔2022〕16号 •【施行日期】2022.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2年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 的通知 国新出发电〔202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将2022年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全国图书出版单位。 二、核验内容 对各图书出版单位2020年和2021年出版经营情况进行核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图书出版业务的条件和能力。主要审核是否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

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领导班子、编辑出版专业队伍等。 (二)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主要审核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在编辑出版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三审”制、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等,是否始终坚持正确出版导向。 (三)图书出版情况。主要了解图书出版单位2020年、2021年图书出版和经营情况等。 三、报送材料要求和核验程序 (一)报送材料 报送材料包括图书出版业务开展情况自查报告、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表、图书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图书出版业务开展情况自查报告主要包括2020年、2021年贯彻落实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情况和重点出版物规划完成情况等内容。图书出版单位须同时以互联网在线填报(或直接上传)和纸质打印两种形式报送。 (二)核验程序 1. 图书出版单位登录“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平台”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9193090.html,/),按照系统要求填报《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表》,并将其他报送材料一并上传。完成上传后,打印系统生成的《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表》(表7除外),连同自查报告等材料一并报送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和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2. 上述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图书出版单位报送的年度核验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审核意见,并撰写年度核验工作报告,于2022年6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报告、审核意见及图书出版单位报送材料汇总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同时,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负责中央出版单位书号实名申领工作的有

2023年出版物年度年审自查报告(精选3篇)

2023年出版物年度年审自查报告(精选3篇)出版物年度年审自查报告1 根据总署《关于开展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445号)要求,市新闻出版局认真组织开展了本辖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将年度核验工作与法规培训等工作有效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加强服务,提高年度核验工作质量,强化日常管理手段。我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扬扎实苦干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的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宣传发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核验方案,克服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圆满地完成了本市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我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报告如下: 一、年度核验基本情况 截至底,我市共有各类出版物发行单位1484家(未含连锁经营门店数量),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1418家,由于我市城市整体规划改造,房屋拆改及地下铁路的改造扩建,或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66家单位未参加年度核验自行撤消。 市、区两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参加年度核验的1418家单位,按照年度核验的要求认真进行核准,对符合要求的1357家企业办理了年度核验登记手续;对61家因涉及登记事项变动和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给予了缓期登记的处理,待整改后再行年度核验手续。 市新闻出版局对其中204家具有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7家区域连锁经营总部、1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网上年度核验;对2家出版物总发行单位、1家全国连锁经营企业进行了网上审核,并上报总署审核年检。

为加强对国有新华书店的管理,强化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本着扶持和服务于国有主渠道的原则,市局对全市新华书店系统所属44家批发单位、29家零售单位进行了统一的年度核验工作,并统一换发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而掌握了全市国有新华书店的基本情况,便于管理、规范。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基本做法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 我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历来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十分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行业信息、摸清行业底数、掌握发行业新动向、清理整顿出版物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总署的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内发行单位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侧重、有针对性地开展年度核验工作。 我局自接到总署通知后,为了做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认真学习,明确重点,提高认识,对年度核验范围、内容、时间及步骤等作了认真安排,确定年度核验中的重点工作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确保贯彻落实总署通知精神。并及时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__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津新出印字〔〕41号),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的时间、范围、内容、安排、要求及年度核验处理等事项。 为指导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做好本市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我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上报的年度核验材料及时间,制作了《__市出版物零售单位备案登记表》,要求各区县在上报纸质材料的同时,一并报送电子版文本,便于数据统计,逐步建立完善发行单位数据库。并专门召开了全市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年度核验工作会议,会上通报了全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情况,就今年出版物零售单位的核验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要求。 为搞好宣传和加强服务,进一步做好所负责的本市出版物总发行、批发单位、连锁经营总部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我局召开了出版物发行单位法规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报纸期刊2007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报纸期刊2007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 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1.29 •【文号】新出报刊[2008]186号 •【施行日期】2008.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报纸期刊2007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 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8〕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纸期刊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报刊出版管理,促进我国报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我署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进行2007年度报纸、期刊核验,同时开展换发出版许可证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报纸、期刊核验的有关事项 (一)报纸、期刊的核验范围 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期刊。 (二)报纸、期刊的核验内容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及《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有关要求,对报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刊的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进行审核检验。 (三)报纸、期刊的年度核验程序 按照《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第七条的要求进行。 (四)报纸、期刊的核验时间 2008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五)《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由报刊出版单位从中国记者网(网址为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9193090.html,)下载,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并加盖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和核验机关的印章。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于2008年6月底之前通过挂号信方式将年度核验工作报告和《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纸介质一份)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同时,通过中国记者网“全国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及出版许可证管理系统”提交《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电子版(发送到***************.com)。 二、填写新版登记表和换发出版许可证的有关事项 (一)根据五年换发一次出版许可证的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我署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2008年对全国报纸、期刊免费统一换发新版《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 (二)此次换发新版《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单位为经2007年度核验合格的报纸、期刊。缓验的报纸、期刊待核验合格后再予换发。 (三)《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一律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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