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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修编(初稿)

(2016)

二0一六

目次1总则

2名词术语

3供配电设计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2 负荷容量统计

3.3 居住区供电

3.4 配套设施

3.5 配电装置接地

3.6 电能计量

4设备选型

4.1 10(20)kV配电设备

4.2 低压设备

4.3 计量表箱

4.4 直流电源系统

4.5 智能化要求

5施工及验收

5.1 施工

5.2 验收

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1 总则

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0.9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2 名词术语

1 居住区

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 多层建筑

指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4 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其中小高层住宅建筑指八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指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超高层住宅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

5 高级住宅

指别墅或建筑装修标准高的住宅。

6 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7 配电室

指10(20)kV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降压至400V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8 开关站

指安装有10(20)kV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且出线带有保护功能的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9 环网柜

指用于10(20)kV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的环网供电单元。

10 配电变压器

指将10(20)kV电压降压至400V电压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11 箱式变电站

指由10(20)kV开关设备、配电变压器、低压开关设备、无功补偿设备、电能计量设备、辅助设备和联结件组成的户外成套配电设备,用于从10(20)kV系统向低压系统输送电能。

12 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13 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

14 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15 交流充电桩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16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指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实现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分析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分布式能源监控、智能用电设备的信息交互等功能。

17 水、电、气、热一体化远程采集系统

实现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消费的实时计量、信息交互与主动控制的系统。通过智能终端高级量测系统的实施功能,促进水、电、气、热的远程自动集采集抄,实现多表数据一体化采集。

3 供配电设计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1.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3.1.2 居住区内一级负荷有:

1 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 高层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3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4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5 超高层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1.3 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

1 多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

2 小高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3 Ⅱ、Ⅲ类汽车库;

4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5 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1.4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3.2 负荷容量统计

3.2.1 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20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20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80W/m2。

2 高级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2.2 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1 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

2 低压干线及分接表箱的电缆截面应根据供电容量计算出电流值,并考虑一定裕度的原则选用。

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5×∑供电范围内居民住宅负荷×Kp ,配置系数Kp 应按下表选用:

3.2.3居住区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 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 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

3.2.4 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 2;商业(会所)100~150W/m 2;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40W/m 2。

3.2.5 居住区配变的容量宜采用200~800kVA ,油变的容量不宜超过400kVA ,干变的容量不宜超过800kVA ,箱式变电站的容量不宜超过400kVA ,柱上变压器的容量不宜超过200kVA 。

3.3 居住区供电

3.3.1 电源要求

1 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另应增设应急电源。

2 居住区二级负荷应由双回路供电。

3 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3.3.2 10(20)kV 供电

序号 独立供配电设施供电范围内的负荷

配置系数(Kp )

1 住宅及充电设施 50户及以下

0.7 50户以上200户以下

0.6 200户及以上

0.5 2 低压供电公建设施 0.8

序号 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 1 3户及以下 1

2 3户以上12户以下 不小于0.8

3 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 不小于0.7 4

36户以上

不小于0.6

1 居住区宜通过设置开关站、配电室,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设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单电源供电方式。

2 10(20)kV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类型电力电缆 (mm2)

主干线400

分支线240、120

单台配变、箱变进线70

3.3.3 低压供电

1 多层住宅及别墅采用经低压电缆分支箱放射式供电,其中多层住宅以住宅楼单元为供电单元,别墅以单户为供电单元;小高层住宅,视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向楼层供电;高层住宅,宜采用分区树干式供电,向高层住宅供电的垂直干线,宜采用插接母线,并根据负荷要求分段供电。

2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

3 400V电缆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4 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柱上变压器具备条件时宜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5 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6 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低压交联聚乙烯绝缘导线(mm2) 不小于低压主干线240, 150

单元接户线95,70,50

每套住宅进户线单相:10,三相:10

注:别墅的进户电缆按容量选择。

7 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用电负荷较大和需要低压双回路供电的低压供电的公建负荷,通过配电室(箱式变电站)的低压出线开关直接接入;用电负荷较小的低压供电的公建负荷,可通过低压电缆分支箱的出线开关接入。

3.3.4 接线

1 开关站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配电室可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单母线分段接线应设置母联;户外环网柜采用单母线接线;箱式变电站及柱上变压器采用线变组接线。

2 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的配电室应装设400V母联开关。

3.4 配套设施

3.4.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按以下原则设置:

(1)接近负荷中心;

(2)进线、出线方便;

(3)设备运输方便;

(4)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5)与建筑结合时,开关站、配电室应设置在靠外墙部位,不应设在浴室、厕所、厨房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和贴邻处;同时也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3.4.2 开关站、配电室原则上应在地面一层单独设置,没有条件时可与建筑相结合,如受条件所限且建筑物有负二层的,可设置在地下,但必须做到:开关站、配电室设置在负一层独立房间内,配电室的净高度不小于 3.6米,地下二层的层高不小于 2.2米,且其建筑面积不小于地下一层。开关站、配电室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并做好变压器减震措施。

3.4.3超高层建筑的配电室可根据负荷分布情况分设在避难层、设备层等建筑物中上部,并应留有电气设备的垂直运输通道。

3.4.4居住区内的开关站或配电室至少有一座应具备存放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运行维护物品的功能。

3.4.5 户外环网柜、箱变应在户外地面单独设置,低压电缆分支箱可根据需要在户外地面单独设置或地面及以上户内落地、挂墙设置。

3.4.6 使用SF

6气体作为绝缘或灭弧介质的开关站、配电室内应设置SF

6

浓度报

警仪,底部并加装强制排风装置,其中设于地下的配电站室另应设置专用排风

通道抽排至室外地面。

3.5 配电装置接地

3.5.1 居住区内配电室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的规划要求。

3.5.2 当配电室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3.5.3 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3.5.4 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执行。

3.6 电能计量

3.6.1 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3.6.2 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3.6.3 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类别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装置。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装置。

3.6.4 居住区应建设水、电、气、热一体化远程采集系统。

3.6.5 配电变压器应设置考核计量点,安装考核计量装置。

4 设备选型

4.1 10(20)kV配电设备

4.1.1配电变压器

1 配变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的三相变压器(如非晶合金变压器、卷铁芯),接线组别为Dyn11。配变可根据环境需要采用干变或油变,配电室内应采用干变。

2 油变应采用免维护、全密封的13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干变选用SCB11型及以上的包封绝缘变压器,配温控装置和冷却风机,带有金属外壳,并设置配变超温远程告警装置。

4.1.2 箱式变电站

箱变选用终端型。高压室采用环网柜,进线采用母线提升型式,变压器回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开关使用三工位负荷开关,熔断器采用撞针式限流熔断器,配置故障指示器;变压器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的S13型及以上油浸式全密封变压器,接线组别为Dyn11;低压进线总开关采用框架式空气断路器,并具有微处理器的电子式控制脱扣器,低压出线开关采用塑壳断路器,配电子脱扣器,与上下级的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性,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配置智能型无功补偿装置。外壳应具有耐候、防腐蚀等性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

4.1.3 开关柜

开关站内高压柜采用铠装移开式交流金属封闭开关柜,设于地下的开关站内高压柜应采用气体绝缘开关柜。开关均选用真空断路器,配备电动操作机构,配置保护测控一体化装置,并具备“五防”闭锁功能,配置带电指示器(带二次核相孔)和电缆故障指示器。

4.1.4 环网柜

1环网柜应具备可靠的“五防”功能,且线路带电应实现与接地刀闸的闭锁,进出线均配置电动操作机构,并配置带电显示器及故障指示器,带电指示器应具备二次核相功能,电动操作机构及二次回路封闭装置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

2 户内环网柜宜采用间隔式,设于配电室内;设于箱式变电站及户外环网柜内时可采用共箱式。地下配电室及设于户外场所的环网柜采用全绝缘型式。

3 户外环网一般采用两路电缆进线、2~4路电缆出线,两路电源具备防火间隔。外壳应具有耐候、防腐蚀等性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防护等级不低于IP43。

4.1.5 10(20)kV电缆及附件

1 10(20)kV电缆应采用三芯统包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铜芯电缆。进出开关站、配电室及建筑物内的电缆,采用阻燃电缆。地下水位较高,可能导致电缆在水中浸泡时,应采用金属塑料复合阻水层、金属套等径向防水构造。

2 附件要求:电缆终端头宜采用硅橡胶冷缩式、预制式,中间接头可采用热缩式、预制式及冷缩式电缆附件,中间接头另应采取防水措施,避免电缆头长期在水中浸泡。

4.2低压设备

4.2.1 低压电缆根据接地系统选用四芯或五芯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缆,其中N 线截面应与相线相同,并视使用环境采用阻水型、阻燃型及耐火型。

4.2.2 低压电缆分支箱应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

4.2.3 低压开关柜选用抽出式或固定分隔式结构成套开关柜。进线柜、联络柜配置电子控制的框架式空气断路器,电动操作;出线柜开关采用塑壳空气断路器,配电子脱扣器,当出线电流大于400A时,采用框架式空气断路器。柜内断路器与上下级的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性,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

4.2.4 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以电压为约束条件,根据无功需量及电能质量要求装配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抑制谐波及自动调节三相负荷不平衡等功能。

4.2.5 交流充电桩应具备刷卡启动、停止功能;具备运行状态、故障状态显示;具备充电连接异常时自动切断输出电源的功能;具备输出过压、欠压、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自检功能;具备远程无线通信功能;具有外部手动设置参数和实现手动控制的功能和界面。

4.3直流电源系统

4.3.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内的直流电源系统应结合配电自动化规划统筹考虑。4.3.2开关站、配电室内的直流电源系统采用组柜安装的直流电源成套装置,充电装置按N+1备份配置,蓄电池容量按全站停电4小时考虑。输入电压AC220V,输出电压DC110V/DC48V,两回交流进线并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

4.3.3 户外环网柜内的直流电源系统可采用自动化终端配套配置的直流电源、独立组箱安装的直流电源成套装置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独立组箱安装时,其充电装置按N+1备份配置,蓄电池容量按全站停电2h考虑。输入电压AC220V,输出电压DC48V,两回交流进线并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

4.4计量表箱

4.4.1 各类计量表箱应按相关技术标准制造,并经当地供电部门确认合格后方可接入使用。

4.4.2应优先采用不锈钢材质的计量表箱。

4.4.3 计量表计集中安装时,应采用多户表箱,除满足该处居民用电计量需求外,应预留公用设施用电计量表位以及水、电、气、热采集设备表位。

4.4.4 单户住宅(含别墅)用电,应采用单户表箱。表箱宜安装在户外,便于抄表和维护。

4.4.5 安装在户外的计量表箱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计量表计等防护措施。

4.4.6 计量箱电气配置及参数选择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4.5智能化要求

4.5.1 配电自动化部分

1 供配电设施在一般区域内应具备两遥(遥测、遥信)功能,留有遥控接口;在重要区域内,应具备三遥(遥测、遥信、遥控)功能。

2 配变低压侧装设变压器智能监测终端。

3 居住区的配电网应根据供电部门配电自动化规划要求,同步建设配电自动化设备及通讯设备,同步敷设通讯线路。

4.5.2 新建居住区内的开关站、配电室应设置一套具有远传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

4.5.3 水、电、气、热一体化采集系统包括具有通讯接口的水、电、气、热表,数据采集终端,主站管理系统以及相配套的通信通道。

5 施工及验收

5.1 施工

5.1.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及相关建筑的施工除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外,还应符合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

5.1.2 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须办理变更手续。

5.1.3 施工过程必须进行监理,监理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5.1.4 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电缆路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标志块(桩)等,未经供电部门允许禁止在电缆通道上挖掘施工。

5.1.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

1 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应安装在专用计量表箱内,表箱安装位置应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便于抄表和维护。同一居住区内,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应尽量统一。

2 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用电,其计量表计宜采用集中安装方式,计量表箱宜设置在电气间、楼道墙体或户外地面。

3 对多层和中高层住宅视不同情况,可按单元集中、同楼层集中或多楼层集中方式设置计量点:

1)九层及以下住宅采用以单元为单位的集中安装方式。表箱安装位置统一在地面一层的电气间、楼道墙体或户外地面,应满足照明、通风、防潮等方面的要求。

2)十层及以上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安装视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办理:

①单层户数在4户及以上时,宜分层集中装表;

②单层户数在4户以下时,采用多层集中装表,每个表箱安装点的表数应不低于6只。

4 集中别墅居住区用电,其计量表计宜采用相对集中的户外安装方式;单户住宅(含别墅)计量箱应设置在客户门外或院墙门外左右侧。

5 计量表箱安装方式应依据安装场所确定:

1)高层住宅及有电气室环境安装宜采用悬挂式明装;公共场地及楼道墙体安装,宜采用嵌入式安装;

2)不适宜于墙体安装的环境,可采用户外落地式安装。

6 计量表箱箱体安装应安全、可靠,易于操作,满足相关保护接地条件。

7 计量箱采用嵌入式安装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墙体对箱体的压力。

8 多户表箱宜采用三相电源进线,上、下垂直进线方式,其进线电缆(导线)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0.8m。

9 表箱采用嵌入安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面(地面)1.4m~1.6m 之间。表箱采用悬挂式明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面(地面)大于1m。安装在户外的单户表箱下沿距地面1.6m~1.8m。若距楼面(地面)小于上述要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 安装后箱体与采暖管、煤气管道距离不小于300mm,与给、排水管道距离不小于200mm;与门、窗框边或洞口边缘不小于400mm。

11 导线保护管应进入表箱内,保护导线不受损坏。

12 每户水、气、热表与用电计量表箱之间应穿管敷设规格为13VSP2×0.75的电缆。

13 配电变压器计量表箱及用户计量表箱安装处应确保无线公网信号覆盖,信号强度应满足远程数据采集的通讯要求。

14 用电计量表计、互感器、数据采集终端应由供电部门负责统一检定及安装。

5.2 验收

5.2.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及相关建筑的验收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分为阶段性验收与竣工验收。

5.2.2电能计量装置及以上供配电设施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2.3水、电、气、热一体化采集系统建设应经水、电、气、热公司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附录A 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一、A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包含有高级住宅、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高档居住区及别墅区等,区内具有一级负荷。

2.采用双电源,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不同中压母线,各引出一回线路,接入区内中压开关站,通过电缆、户外环网柜,构成环网供电。参见图一。

图一A类供电方式

二、B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包含八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具有二级负荷(无一级负荷)。

2.采用双回路供电(有条件时采用双电源),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引出双回线路,接入区内中压开关站,在区内形成环网供电,参见图二。

图二B类供电方式

三、C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仅包含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无一、二级负荷。

2.采用单环式供电,出自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中压母线的单回馈线构成单环网,开环运行。有条件时电源可取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参见图三。

图三C类供电方式(一)

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无一、二级负荷时,可采用线路变压器组供电方式。参见图四。

图四C类供电方式(二)

配电室中压还可采用单母线接线形式、线路变压组和单环网串供形式。参见图五。

电源B 电源A

图三.2

图五C类供电方式(三)

四、D类供电方式

1. 适用于独栋的高层(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2. 采用配电室方式,并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参见图六;负荷密度很大时单个配电室内可设置4台变压器。参见图六。

江苏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 9.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 10.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南网标准

Q/CSG-GZPG 贵州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Q/CSG-GZPG 2 10031-2010 配电网安全设施标准 (试行) 2010-11-11发布 2010-11-11实施 贵州电网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2) 1.安全标志 (3) 1.1适用范围 (3)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1.3安全标志分类及标准 (4) 2设备及设施标志 (37) 附录 (54) 前言 为了加强安全设施管理,规范安全设施建设,提高配电线路、设备及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实现配电网安健环设施的“三同时”,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中未编制的健康设施标准及环境设施标准等遵照Q/CSG 1 0001-2004 变电站安健环设施标准、Q/CSG 1 0002-2004 架空线路及电缆安健环设施标准中“2健康设施标准”及“3环境设施标准”等执行。

本标准由贵州电网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电网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戟、徐秋萍、吴卫、王磊、姜世骁、蒲星明。 本标准由贵州电网公司管理标准分委会审核。 本标准由贵州电网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2010年首次发布。 配电网安全设施标准 1.安全标志 1.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设施技术规范及制作标准和配置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电网公司所属地区供电局及分县局。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11-1989 安全帽 GB 2812-1989 安全帽实验方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2016年版)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 1.0.5.3a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条文说明】 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术语、代号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规程

●019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规程 1 目的 保证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相关的供配电设备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管理。 3 职责 3.1工程部机电值班人员负责供配电设备运行的清洁、操作、巡视、检查、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做出相应的标识进行供配电的维修、保养。 3.2工程部主管负责设备的综合管理及上述工作的检查监督。 3.3管理处主任负责对上述工作的检查监督。 3.4物业部负责向有关用户通知停电情况。 4 工作程序 4.1 管理人员工作程序 4.1.1 工程部机电值班工 4.1.1.1 每班必须清洁值班室、配电室环境。 4.1.1.2 每天巡视检查,做好《变配电运行记录》、《柴油发电机定期试车操作记录》、《工程部工作日志》。 4.1.1.3 供配电发生异常及时报告工程部主管,并在工程部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 4.1.2 工程部主管 4.1.2.1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的配件、材料的采购计划的编制,外委修理的联系工作。 4.1.2.2 每年按运行情况制订中修、大修计划。 4.1.2.3 对供配电设备维修保养提供工作指导及检查监督。 4.1.2.4 负责编制供配电《设备台帐》、设备卡,负责上报《设备(设施)维修月报表》。 4.1.3 管理处主任 4.1.3.1 审核工程部主管制订的中修、大修计划。 4.1.3.2 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机电设备进行一次巡检。 4.1.4物业部 4.1.4.1 因工程维修等原因停电,应前24小时通知有关用户。 4.2 配电室管理工作程序 4.2.1配电室内机电设备由值班员24小时操作、监控、记录,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监视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严禁不合理的超 负荷运行。 4.2.2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室,须经工程部主管或管理处主任批准后,由值班员陪同方可入内。 4.2.3保持良好通风及照明,门窗开启灵活。 4.2.4消防设施完备,配电室内禁止吸烟。

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计优化分析

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计优化分析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城市住宅小区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在提供安全、舒适居住环境的同时,也对小区供配电设计水平、系统运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在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计过程中,常出现各类设计问题,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为切实满足建筑使用要求,本文通过分析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计优化要点,希望可以为同类工程提供设计参照,进一步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计水平。 标签: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计;优化要点 一、城市住宅小区用电特点及负荷的确定 1、用电特点 多数城市住宅小区普遍存在用电用户多样性特点,主要由公共建筑用电以及生活用电所组成。其中,生活用电分为集中供热用电、住宅用电等若干种类。此外,分布着幼儿园、物业会所、地下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不同配套设施的用电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计环节中,设计人员结合使用需求,针对性制定规划方案,开展用电负荷计算工作,准确评估城市住宅小区的各项用电指标。如此,方可保证小区供配电设计方案合理可行。 2、用电容量计算 设计人员需要准确计算不同用户的实际用电容量,根据计算结果来明确工程设计要求,确保供配电系统满足实际使用要求。用电容量计算环节,设计人员遵循相关计算原则,选择适当的容量计算方法。例如,在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计算时,根据相关计算原则,应将住宅面积在60-90m2范围内的用户用电容量设定为6kW、150m2以上用户用电容量为12kW。如若建筑为独栋或是联排别墅,则以用户实际需求为参照,对用电容量进行单独计算;针对城市住宅小区中办公区域所配置用电设施,将其用电容量计算标准设定为100W/m2,将公共区域用电设施的电容量计算标准设定为30W/m2;在用电负荷计算过程中,设计人员应以各建筑物的户型面积以及套数等信息作为主要参照,针对性计算各建筑物负荷大小,配置适当型号的变压器设备。 同时,针对不同使用用途的建筑,相应用电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商业性建筑的用电指标为80-1,50W/m2,地下车库的用电指标为15-20W/m2,幼儿园用电指标为30-50W/m2. 二、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方案设计 1、接入电源供电设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2.doc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 页面功能[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推荐] [投稿] [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编辑:zjx ] 浏览2825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供配电设备运行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供配电设备运行规程(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267-65 供配电设备运行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物业公司管辖的高、低压配电设备、变压器、低压线路及照明等设备的运行、操作及维修、保养工作。 2 引用标准 《电力安全管理规程》 《供用电管理条例》 《电力法》 3 技术事项: 3.1 运行工作规程 3.1.1 电工值班 1) 每班必须清洁值班室及配电室环境,每班对电气设施巡视两次。 2) 根据不同季节、负荷大小情况,加强对变电用

电设施的巡视,并将巡视检查结果记录于《运行交接班记录》中。 3) 加强对供水、消防、空调用电设备的巡视检查,并将设备运行数据(环境、温度、电流、电压、功率因数)及检查运行情况记录于《配电值班运行日志》。 4) 若供电、用电设备发生异常,应及时正确处理,并随时报告用电专工,并在用电专工协同下排除异常。 5) 按照《用电设备检查保养计划》《变配电设备保养计划》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并将结果记录存档。 3.1.2 电工主管 1)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设备的配件材料计划编报。 2) 制定季度配电用电设备检查维修工作计划,并按照设备运行情况制定大、小修理计划。 3) 对配电、用电设备维修保养提供工作指导及检查监督。 4) 负责编制填写配电用电设备台帐。 3.1.3 配电室管理工作程序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技术导则(试行) 2009年 9月 1日发布 2009年9月 1日实施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审定发布

前言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是遵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导则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 本导则共分九章,主要内容有:总则、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计量装置等 本导则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长沙市建设委员会、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电业局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提出单位: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本导则主编单位: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电业局、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目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总则 5.供配电系统 5.1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 5.3负荷计算 5.4无功补偿 6.配变电所 6.1所址选择 6.2配电变压器选择 6.3 主接线 6.4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6.5对土建、暖通、给水排水的要求 7.低压配电系统 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8.1 防雷 8.2 接地 9.计量装置 10.附录: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典型接线图

1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导则引用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621-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59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 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3术语 3.1 居住区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16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2016年版)1993-07-16发布 1994-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 总则 【条文说明】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居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从全局出发考虑居住区具体的规划设计。 二、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城市规划法》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对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日照标准、房屋间距、密度、建筑布局、道路、绿化和空间环境设计及其组成有机整体等,均与所在城市的特点、所处建筑气候分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特点和条件,为整体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创造条件。 四、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是在居住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研究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动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对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及确保居民安全的防灾、避灾措施等,以便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五、人口老龄化、人口年龄结构中老年人口比例逐年增长和残疾人占有一定比重,是我国在相当时期内的现实状况。老年人的活动范围随年龄增大逐年缩小,是人生的自然规律;残疾人的活动范围不如健康的人,是生理缺陷所致。因而,为残疾人就近提供工作条件,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使老人能欢度晚年,使残疾人能与正常人一样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生活保障,应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不容忽略的重要问题。 六、住宅建筑标准化,是建筑工业化、施工机械化和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加快居住区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但也易因此而造成住宅形体整齐划一、平淡单调。因而,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建筑标准化与施工机械化的要求,同时也要结合规划用地特点,对建筑单体的选型、体量、色调等提出要求,并通过不同的布局手法、群体空间设

33-《广西电网公司变电站安健环配置标准(完整版)》

《广西电网公司变电站安健环配置标准(完整版)》 为规范公司供电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营造和建立科学、规范、清晰、安全的工作氛围与环境,树立广西电网公司安健环管理新形象,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2004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变电站安健环设施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广西电网公司变电站安健环配置标准(完整版)》。 一、安全标志牌的要求 (一)按照统一标准,制作规范,标志清晰,美观实用,安装统一,确保安全的原则,变电站中220kV、110kV、35kV高压设备区以及电容器、电抗器等户外电气设备标志牌可采用亚光不锈钢、铝反光、铝合金、铝烂光、不锈钢、喷漆或反光纸材等材料制作。 (二)设备和设施标志的分类及标准 1、高压设备的相序标志牌 相序标志牌的基本形式为方形边框及相应字母,标准色:A相为黄色—M100M20,B相为绿色—C100Y100,C相为红色—M100Y100;35~110kV 母线相序尺寸为160×200毫米,220~500kV母线相序尺寸为300×340毫米,户外高压设备相序尺寸为120×180毫米。 2、变压器类标志牌 变压器标志牌的基本形式为方形边框及相应文字,标准色为红色——M100Y100,其尺寸有甲、乙、丙三种规格,甲类规格为300×220毫米;乙类规格为400×300毫米;丙类规格为500×400毫米。为了统一,公司推荐采用乙类规格。 3、户外断路器类及隔离开关类标志牌 (1)户外断路器、隔离开关户外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控制箱、端子箱标志牌的基本形式为方形边框及相应文字,标准色为红色—M100Y100,尺寸为220×320毫米。 (2)户外接地刀闸标志牌的基本形式为方形边框及相应文字,标准色为黑色,尺寸为220×320毫米。 4、GIS设备的隔离开关和接地刀闸的标志牌的基本形式为方形边框及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规 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0目的 为规范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供配电设备设施良好运行,使景区内和公司有安全可靠的用电,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景区内和公司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3.0管理职责 3.1工程设备部 负责景区内和公司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综合管理 负责景区内和公司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对供配电设备设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3.2其他部门和单位 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日常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 用电过程中出现问题,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报修 4.0工作规范 4.1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综合管理 供配电室全部机电设备,由供配电室值班人员负责管理,停送电由值班电工操作,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配电室。 管理人员应保持供配电室内良好的照明和通风以及保持室内清洁。 供配电室的应急照明、灭火器材应保持完好,且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供配室内禁止乱拉乱接线路,供电线路严禁超载供电,如确需要,报公司领导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规范供配电系统的图纸管理,做好技术数据及资料的保存。 4.2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 供配电室值班电工应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检查、巡视。 巡视内容 1)变压器油位、油色是否正常,密封处是否漏油,变压器运行是否超温2)有无导常响声或气味 3)各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指示灯是否正常 4)单相、三相电压是否在额定值的允许范围以内,是否超载运行 5)各种接头是否有过热或烧伤痕迹 6)接地线有无锈蚀或松动

海南电网销[2010]636号关于印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0

海南电网公司文件 海南电网销〔2010〕636号 关于印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司本部相关部室(中心),直属相关单位,各供电局:为贯彻落实公司2010年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加快小区抄表收费到户步伐,理顺物业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关系”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公司制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现将该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公司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小组反馈。 (联系人:陈少忠,电话:65317373) 二○一○年七月六日

海南电网公司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试行) 二○一○年七月

目录 1. 总则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5) 4. 供配电设计 (7) 4.1 负荷性质的确定 (7) 4.2 用电负荷计算 (8) 4.3 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10) 4.3.1 电源要求 (10) 4.3.2 高压供电方式 (10) 4.3.3 低压供电方式 (11) 4.3.4主接线形式 (13) 4.4 高压配电线路 (13) 4.5 配电装置接地 (15) 4.6 配套设施 (15) 5.电能计量及低压集中抄表系统设计 (17) 6.设备选型 (19) 6.1导线 (19) 6.1.1 架空导线 (19) 6.1.2 进户线 (19) 6.2 电缆 (19) 6.2.1高压电缆 (19) 6.2.2低压电缆 (20) 6.3 配电变压器 (20) 6.4 环网柜 (20) 6.5高压开关柜 (21) 6.6 低压开关柜与无功补偿柜 (21) 6.7 低压分接箱 (22) 6.8 低压母线槽 (22) 6.9 金具 (22) 6.10 电能计量装置 (22) 7.施工验收 (23) 8.附图 (25)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变电站安健环设施施工方案.

变电站安健环设施完善工程施工组织方案 批准: 审核: 编写: XXXXXXX公司 年月

目录 1、工程概述 (2) 2、施工组织 (2) 3、计划施工时间 (2) 4、施工特点 (2) 5、施工准备工作 (2) 6、施工主要内容 (3) 7、总体施工计划 (7) 8、施工作业流程 (7) 9、工程质量目标 (8) 10、施工管理及安全措施 (9) 11、危险点及其控制措施 (9) 12、环保与文明施工 (10) 1

一、工程概述 1.本方案根据南方电网企业标准《变电站安健环设施标准》(Q/CSG 1 0001~2004)进行编制。 2.本次施工根据《变电站安健环设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对变电部属下500kV汕头变电站、各220kV变电站、各110kV变电站的安健环设施进行整治完善。主要任务是对变电站的安全标志、设备及设施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健康设施、环境设施进行检查、有针对性的完善。 二、施工组织 1、现场施工工作负责人: 2、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 3、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 三、计划施工时间 四、施工特点 安健环设施施工涉及的范围,包括变电站室内及室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涉及的设备,包括电气设备、消防设施、安全工器具、健康设施、环境设施等;涉及的内容,包含安全、健康、环境(外观)等层面。 五、施工准备工作 (一)技术准备 (二)物资准备 相关的施工器具、材料应在开工前妥善准备。 六、施工主要内容 2

(一)完善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和其他标志五大类型,按《标准》要求的配置原则,设置在变电站相应的位置。 1、禁止标志 A 设置在主控室、监控室、通信室等的合适位置。 B设置在主控室、监控室、资料室等的合适位置;在蓄电池室门上或门侧;在站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门口;在站内油漆场所、油处理室;在电缆夹层、 隧道、竖井的合适位置。 C 设置在变电站户外高压配电装置构架的爬梯上;在主变压器、高压站用变压器和电抗器的爬梯上。 D 设置在检修现场围栏旁;在禁止通行的检修现场入口处。 E设置在深坑、管道等危险场所,面向行人。 F设置在变电站主控室、继保室、通信室的入口处;在变压器室、GIS 室、10kV 高压室、电容器室、电抗器室等的入口处。 G设置在变电站的主控室、微机保护室和装有就地保护装置的高压室等,需要禁止使用无线电的地方的合适位置(门上或门侧)。 H、《标准》要求的其他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A设置在变电站室外带电设备工作地点的安全围栏上;在因高压危险禁止 通行的过道上;在室外带电设备构架上;在室外带电设备固定围栏上。 B设置在变电站临时电源配电箱、检修电源箱的门上;在生产现场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上,如配电室、断路器上等。 C设置在变电站生产现场和通道临时开启或挖掘孔洞四周围栏上。 D设置在变电站食堂、厨房、洗手间等有滑跌危险的地方。 3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新编版) 1.0目的 为规范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供配电设备设施良好运行,使景区内和公司有安全可靠的用电,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景区内和公司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3.0管理职责 3.1工程设备部 3.1.1负责景区内和公司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综合管理 3.1.2负责景区内和公司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 3.1.3负责监督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3.1.4对供配电设备设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3.2其他部门和单位 3.2.1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日常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

3.2.2用电过程中出现问题,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报修 4.0工作规范 4.1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综合管理 4.1.1供配电室全部机电设备,由供配电室值班人员负责管理,停送电由值班电工操作,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配电室。 4.1.2管理人员应保持供配电室内良好的照明和通风以及保持室内清洁。 4.1.3供配电室的应急照明、灭火器材应保持完好,且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4.1.4供配室内禁止乱拉乱接线路,供电线路严禁超载供电,如确需要,报公司领导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4.1.5规范供配电系统的图纸管理,做好技术数据及资料的保存。 4.2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 4.2.1供配电室值班电工应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检查、巡视。 4.2.2巡视内容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供电手续办理西安高低压配电柜西安电力抢修西安电力增容手续 (试行)

目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总则 5.供配电系统 5.1 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 5.2 用电负荷标准 5.3 无功补偿 6.配(变)电站 6.1 站址选择 6.2 配电变压器选择 6.3 主接线 6.4 配(变)电站形式和布置 7.公变低压配电系统 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8.1 防雷 8.2 接地 9.计量装置 10.配电自动化要求 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供电手续办理西安高低压配电柜西安电力抢修西安电力增容手续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供电手续办理西安高低压配电柜西安电力抢修西安电力增容手续 2标准引用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但是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0-93(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096-1999(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 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3术语 3.1配(变)电站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构筑物。

供配电设施资料讲解

4.6 供配电安全设施 ⑴介绍地区变配电站设施及可向本工程供电的供电电压、容量,供电线路截面、长度、回路数。 距矿山约10km处电力部分建有长阳110kv变电站一座,站内设有二台主变,其中一台主变容量为50000KVA,目前使用容量为8500 KVA,剩余容量为41500 KVA;另一台主变容量为31500 KVA,目前使用容量为8500 KVA,剩余容量为41500 KVA; 在矿山主井工业场地建有矿山35kv变电站一座,站内设有S9-500/35/10主变一台,为矿山地面及井下提供10KV电源,厂最大负荷xxxKVA,该变电站一回35kv电源由长阳110kv变电站35kvA侧采用LGJX-95/20稀土钢丝铝绞线架空引来,线路长度10km;该电源线路供电质量稳定可靠,容量能满足矿山用电要求。为满足井下一级负荷的要求,自备一台高压柴油发电机组提供。 ⑵介绍本工程供电系统接线,正常及事故情况下的运行方式,对一级负荷及保安负荷的供电方式。 在矿山已建有一座35kv变电站,10kv侧采用单母线分段运行方式; 在地面设有一座井上变电所,其供电系统10kv侧及0.4kv 侧主接线采用单母线运行方式; 在井底车场设一座变电所,其供电系统10kv侧及0.4kv侧主接线采用单母线分段运行方式; 正常情况下,矿山供电电源由外部35kv作为主电源为各采区提供10kv电源,当外部电源发生故障、事故情况下,由矿山自备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以满足对矿山一级负荷的供电

要求。 ⑶说明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的供配电系统情况。 矿山井下绞车0.4kv供配电系统采用单母线分段运行方式,可实现对提升机低压控制系统0.4kv双重电源供电; 水泵单母线不分段运行方式,单回路电源供电。 主通风机 ⑷说明高(低)压供配电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 井下中心点不接地方式,地面中心点直接接地方式 ⑸说明井下供配电系统的各级配电电压等级。 矿井井下变压器,变电所高压配电系统采用10kv配电电压,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采用0.4kv配电电压. ⑹说明本工程总降压变电所主变压器容量及台数,列出本工程总计算负荷、采矿部分计算负荷及一级负荷计算结果。 负荷计算及变压器选型。 ⑺说明地表向井下供电的线路截面、回路数以及地表架空线转下井电缆处防雷设施情况。 ZR-YJV22-10KV-1(3X95)电缆由主平硐敷设至井下变电所,架空线转下井电缆处设有防雷设施,该防雷设施由YH5WS-17/50避雷器、接地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 ⑻说明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故障(间接接触)防护装置。 矿山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均采用IT系统,在井下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装设有HYJC300绝缘监测管理单元(含HYJD-1接地指示器),当其低压配电系统发生单相故障时,可实现接地故障选线并适时报警。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中低压配电运行标准

Q/CSG 1205003—2016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中低压配电运行标准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目次 前言............................................. I II 1 范围 (1) 2 规范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 (2) 4 总则 (3) 5 生产计划管理 (3) 6 配电线路、设备及设施管理 (5) 7 配电线路、设备差异化运维策略管理 (9) 8 运行技术管理 (12) 9 安全管理 (18) 附录A:配电生产运行指标 (20) 附录B:线路限额电流表 (23) 附录C:线路、设备对地、交叉跨越距离表 (27) 附录D:弱电线路等级 (30) 附录E:公路等级 (30)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配电网运行管理工作,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使用效率,切实提升设备维护检修精益化水平,强化配电网运行维护工作的有效性,实现风险、效能和成本的综合最优,提高供电可靠性和客户供电保障能力,建立差异化运行维护机制,在《中低压配电运行规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9 个章节,包括生产计划管理,配电线路、设备及设施管理,差异化运维策略管理,运行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主要内容。 本规程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C、D、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有铖、顾衍璋、罗俊平、张贵鹏、莫海峰、黄志伟、何斌斌、余兆荣、雷炳辉、陈鹏、曾强、彭发东、马军、黄超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中低压配电运行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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