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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重要性

论宪法的重要性
论宪法的重要性

论宪法的重要性

宪法是一个社会、群体维护治安、和谐的最基本方法,是法律中最有可行性与权威的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摘自百度百科人类在4000多年前就留下了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对于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迄今仍是见仁见智。随着人民自我保护、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法律得到了更多的完善与修复。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1)和英美法系(2)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但最终目标仍是追求平等,公平和正义。在此从中国的宪法谈起。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以“宪法”命名的法典,也是第一部民主共和制的宪法。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临时宪法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努力纠正个人崇拜、权力过分集中、忽视民主等倾向,把建设民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目标,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取得了许多成绩和进展: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二、人民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出来。

三、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四、民主政治建设提升到了新的境界。

五、基层民主建设有了很大进展。

六、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快。

七、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正在进行改革和完善。

虽然以上是对宪法进行修改的结果,但我们可从侧面看出宪法制定的水准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英国没有特别指定的成文的宪法,但是有宪法性质的法律,如《权利法案》等。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宪法,但也应有宪政,比如英国,因为英国人民的法制思想比较强。

综上所述,宪法是维护一切社会活动安全的根本,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所必须遵守的法则。

(1)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日本)采用。欧陆法系一般称为civil law system,主要历史渊源是古时罗马帝国(Roman Empire)的法律,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后期(即是文艺复兴以前,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2)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浅谈法律普及的重要性

陶园12130131 经英Q1243 浅谈法律普及的重要性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在《法学通论》的课堂上,老师给我们放了一部电影——《被告山杠爷》。这是一部曾经获得第18届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故事片奖项的电影,它主要讲的是一个模范村的党支部书记,也就是最高党政领导人山杠爷因为他在处理村里事情的时候存在一些不合法行为而被人匿名举报继而接受调查最终被检察院带走。 电影中,山杠爷所在的堆堆坪村是一个地处偏远、落后的村落。这样的一个村子,之所以能成为一个模范村,原因就是身为村里的最高党政领导人的山杠爷,有自己的一套村规。这套村规是以孝敬老人、善待他人等道德规范来约束村里人的,然而道德的约束力十分有限,他不是强制性的,它只是让人们自觉遵守。而一旦村民违反村规,山杠爷就对违规村民采取了非法的惩罚措施:山杠爷为催在外打工的明喜回家种责任田,私拆了他给妻子的信,以证实地址;王禄不按时交公粮,又拒绝受罚,被山杠爷派民兵关押;腊正带头反对摊款摊劳力修水库,不但被山杠爷当众打耳光,而且还被停止了党员登记;最严重是他用“游街”的办法教育村里一个不孝的儿媳强英,逼得强英吊死在山杠爷家门口。就山杠爷本身而言,他的初衷是好的,而他作为一村之长,全心全意为村民办好事,把村子治理得条条理理,年年评模范,他本人也深得村民的拥戴。但他在治理村子的过程中却采取的行为确实是触犯了法律法规,所以在电影的最后,山杠爷还是不得不被检察院的人带走。 山杠爷的个人悲剧,究其根本,是由于地方法律普及力度不够。在那个年代,中国的法制化还没有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法治进程还是缓慢的,很多人对于法律还没有一个很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就算是在当今社会,也没有一个人能够把所有法律都弄明白,更何况是生存在那个偏远而又落后的堆堆坪的乡民们呢。“法律”这个词在他们眼中是陌生的,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当时的法律也没有普及到落后的堆堆坪,他们的法律意识几乎为零,甚至很多人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还无法摆脱旧封建道德观念的禁锢。像山杠爷一样有将“一个村看成一个国家,村规就是国法”这种想法的还大有人在。当时地方的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的并没有对这类人群进行行之有效的法制教育,国家的法制普及在那里出现了断层。就像影片中的王公安,只是觉得堆堆坪治安很好,很少出什么乱子,就不闻不问,殊不知山杠爷是采取了非法手段才治理出这么个“太平盛世”来的。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处于健全和完善阶段,这是一段漫长的路程,要走的路还很长。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法律普及也是一个不可小觑的环节,它是我们法制社会建设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山杠爷如果是个接受了良好法律教育的人,凭他对于党和国家的那份热心与忠诚,他一定会用法律的方法去管理堆堆坪,绝对不会采取那些违法的方式。由此可见。法律普及是极其重要的。只有制定并普及好法律,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社会的健全才能慢慢实现!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摘要:密切联系原则是近年来国际上兴起的一条法律选择新原则。该原则不是我国冲突法的墓本原则,而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个补充性原则,在调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冲突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为“最真实联系”、“最强联系”、“最重要联系”,是指“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案件时,全面权衡法律关系的有关连结因素,通过质和量的分析,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或有关当事人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联系的法律加以使用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指导性原则,它通过对最重利益分布的认定或对最重利益分配的承认来选择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初仅适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而后又被一些国家扩展适用于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营业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仲裁的法律适用、信托的法律适用等领域。现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不同程度地采纳了该原则,并规定了它的具体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对国际私法理论的新发展 目前,国际私法学界无不肯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但人们对它的认识还不完全一致。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 (一)原则 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理论是进行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他们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或某一涉外案件应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或该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作为一项原则,它对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在法律选择上具有约束力。 (二)方法 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联系理论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只是一种与其他法律选择方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法,而不是一项原则,它对法院没有强制约束力,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有关法律决定是否采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

简论宪法的选择适用_简论宪法的选择适用

简论宪法的选择适用要真正认真地对待和实施宪法,必须选择适用宪法。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只有某些宪法条款才能获得直接适用。宪法不只是政治宣言,因而一般不应该直接适用其中规定的积极权利;宪法也不是普通的法律,因而不应该适用其所规定的公民义务或经济政策细节,而应将这些事项留给立法。在厘清宪法文本的适用结构之后,中国宪法是完全可以获得适用和实施的。本文首先批判了政治宪政主义的几种理论,以便清除宪法适用的理论障碍。其次,本文探讨了宪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并提出甄别可直接适用条款的中立标准。最后,本文运用宪法适用标准甄别八二宪法吝项规定的可适用性,进而形成一个可适用的宪法结构。【关键词】宪法;政治宪法学;司法宪政主义;选择适用【正文】一、引言宪法适用的中间道路八二宪法自颁布以来,不知不觉已历三十载。在过去三十年中,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经济迅速增长,经济、社会和法律体制发生了剧烈变革,而且人民的宪法意识也发生了巨大变迁。宪法本身经历四次修宪,忠实记载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进步,但是由此也带来一个问题。现行宪法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一个和今日中国相差甚远的年代,因而宪法某些部分不可避免地体现了一定的政治色彩,即使在告别文革并拨乱反正之后,宪法仍难免遗留下革命的痕迹。历次修宪缩短了宪法文本和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之间的距离,但是同时也产生了新旧条款之间的张力。随着宪法意识的不断提升,宪法越来越像一部真正意义的法律,认真对待宪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并已构成中国宪法学界的主流共识,[1]而认真对待的题中之义首先是认真对待宪法文本。然而,哪一个文本?是八二宪法整体吗?如何对待哪些不具备法律属性的条款?如果将认真对待宪法简单理解为宪法的整体适用,那么就必然陷入以上困惑。另一方面,宪法实施机制的欠缺加大了宪法理念和现实之间的反差。由于宪法第67条规定的释宪机制至今尚未启用,宪法规范难以在实际生活中体现出法律效力。2001年的齐玉苓案一度开启了宪法司法化之门,但是到2008年底法院又向宪法关闭了大门。[2]在宪法适用遭遇瓶颈的同时,中国宪法学的研究路径也出现了分歧。众所周知,国外宪法学的绝大多数研究集中于具体问题与政策研究。普通法国家偏重个案梳理及与此相关的政策评判,大陆法国家则侧重于建立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之上的学理分析。不论哪种学术传统,欧美宪法学的共同基础在于有一部实际适用的宪法。宪法的司法适用为学术研究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宪法学研究则反过来为宪法的解释、判决与修改提供理论依据。然而,中国宪法的适用瓶颈使得宪法解释成为不具备权威定论的学者的个人主见。可以理解,这种状况造成了一些学者的苦闷、消极与无奈。既然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中国现实,不如索性放弃认真对待宪法的诉求,进而发明出一套现行宪法为什么不能直接适用的政治宪法学理论,以此来化解规范和现实之间的张力。虽然该理论的几个变种视角不同,但共同论调都是中国当前根本不存在一部可适用的宪法。本文同时否定了上述两种极端倾向:一个极端主张宪法的每一条都必须无条件适用(整体适用说);另一个极端则认为现行宪法根本不是法(宪法虚无论),因而无从也无需适用宪法任何条款。事实上,两者貌似相反,实质殊途同归。由于八二宪法确实含有明显不宜直接适用的条款,整体适用说将政治宣言和法律条款混为一谈,势必凸显宪法的政治性并削弱其法律性,进而为完全搁置宪法适用的虚无主义主张提供口实。在重点批判宪法虚无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种适中的宪法适用理论,根据价值中立的法律原则鉴别可直接适用的宪法条款,进而梳理并廓清现行宪法的适用结构。本文首先批判了政治宪政主义的几种理论,以此清除宪法适用的理论障碍。其次,本文探讨了宪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并提出甄别可直接适用条款的中立标准。最后,本文运用宪法适用标准甄别八二宪法各项规定的可适用性,并形成一个可适用的宪法结构。[3]笔者认为,要真正认真地对待和实施宪法,必须选择适用宪法。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只有某些宪法条款才能获得直接适用。宪法不只是政治宣言,因而一般不应该直接适用其中规定的积极权利;宪法也不是普通的法律,

论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考号:111805245554 姓名:徐建勇摘要:近年来学界关于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讨论一直十分热烈,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呢?是司法架构专利号下的宪法法院制、普通法院制;还是立法机构下的宪法委员会制?宪法法院的模式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在本文中笔者将首先对宪法法院制度加以介绍,然后重点从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展开论述,最后还将对我国宪法法院的雏形进行简单的勾勒。 关键词:宪法监督宪法法院必要性可行性 1.宪法法院制度概述 宪法作为设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利,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最高法律,其法律效力的最高位阶性,决定着无论在法律体制上,还是程序安排上,宪法监督体制都有着不同于普通法律实施的特点。大体上说,各国宪法监督的体制与宪法解释体制是相同的,亦即宪法解释机构也就是宪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其不同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体制和法律文化的特点,宪法监督机构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模式:宪法法院审查模式,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以及立法机关审查模式。[1]在此笔者仅对宪法法院模式加以详细介绍 1.1宪法法院的来源 宪法法院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承担违宪审查职责的宪法监督体制。宪法法院不仅与审理普通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相独立,而且也与审理行政、劳动或者其他案件的专门法院相分离。该体制源于奥地利法学家凯尔逊关于宪法保障的理论。凯尔逊认为,保障宪法实施的重点在于防止违法宪法的法律。它应当由宪法法院来承担。1920年10月,奥地利在普通法院体系之外,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1946年,法国成立了宪法委员会,后来被1958年法国宪法规定的宪法委员会进一步发展。1947年,意大利设立宪政法院。1949年联邦德国设立联邦宪法法院。在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先后设立了宪法委员会。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基本理念,它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其反映在国际私法上主要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参与的国际民商关系的准据法。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国际性的私法关系,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此,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应当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意思自治从法哲学角度出发可作如下理解,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从私法自治的角度来看,意思自治的含义为: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决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简言之,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其间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于合同领域,并发展成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一般国际私法学的著述都只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讨论意思自治原则,但意思自治原则事实上早已扩展到了遗产继承、婚姻家庭、侵权等领域。 尽管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的趋势,但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则极其有限。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工作起步较晚,但在最近的十多年里,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在吸收世界上其它国家的立法成果,总结我国自己的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创新,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框架和体系。意思自治原则也随着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走过了从不认可到认可,从司法的不重视到日益尊重的百年发展历程。尽管它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是在我国的对外民商事交往中却日益彰显出了其重要作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确立的较早,而在我国的明确确立,在1953年中国台湾对北洋政府1918年仿照日本《1898日本法例》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的修订中提出来的。其第6条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实实在在的原则:法律行为发生债之关系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定其应该适用的法律。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摘要 适用法律规则处理个案是法律适用的常态,法律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 的情况下才直接适用于个案。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法律规则一样具有适用的必要性与价值,其在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补充法律规则的漏洞、解决法律规则的冲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意义还体现在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实现个案正义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有其明显的缺陷: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法却不同于法律规则。在法律实务中,为保证法律原则被援引的合法性不被质疑,援引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方法。此外,在发挥法律原则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防止法律原则的滥用,只有在一定范围和界限内适用才能使法律原则的作用发挥得恰到好处,超过这个度只能适得其反。 关键词法律原则;必要性;条件;方法;限制;范围 Abstract Applicable law rule processing of legal application case is the norm, legal principle only in very special circumstances are directly applicable to case. Relative legal rule, legal principle as a kind of legal norms,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as the necessity and value, its in overcoming the rule of law stiff disfigurement, and added the rule of law loophole, solve the conflict rules of law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ts significance in guiding the judge which case, realize case etc. Justice。Relieves the gaps between the standard and the facts, which can make laws

论学习宪法的重要性

论学习宪法的重要性 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生命线! 在从事教育工作这些年里,尽管参加过很多学校组织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却一直觉得法律好像离我们很远,总以为法律是用来约束那些违法犯罪分子的,自己安分守己不做那些违法犯罪的事就行。直到这件事情的发生才让我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知。那是五年前,在我所带的学生中,有一位家长觉得女儿小学毕业了,能够认识简单的汉字,钱也知道多少,可以打工挣钱补贴家用,就强制孩子辍学。看到孩子离开教室时那渴望而又绝望的眼神,我觉得自己应该做些事情,自己作为老师一定要帮助这个孩子。一次次的家访,一次次苦口婆心的讲道理,诉说学习对孩子以后人生的重要性,始终无法打动家长。遂将此事件向校领导反应,校长联合法庭的人员,给家长讲解了宪法及有关法律的相关知识,使家长明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991年制定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保障进行了完善。当看到孩子在课堂上满足的笑脸,我却没有一丝因为自己的坚持努力换来的成果而感到欣慰,却陷入了深深思考:其实,我们生活中处处都要依法行使。往往因为对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知之甚少,虽然也在行使和享受权利,但法律意识较模糊,不但不懂得珍惜自己的权利,有时也会无视他人权利。当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依法维权来帮助自己及他

人的意识薄弱。所以,我们应该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经过此次事件后我主动的学习法律法规,知道了很多: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为依据指定,不得违背宪法,违背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宪法就像母亲保护自己的孩子一样。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人格、人生、财产受到保护。宪法是国法,不是家法,也不是校规,而是规定整个国家基本制度的国法。或许大家觉得法律离我们很远,只要我们自己安分守己不做那些违法犯罪的事就行。其实不然,中小学生对自己作为一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往往略知一二,虽然也在行使和享受权利,但是他们的法制意识较模糊,特别是对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又知之甚少,不懂得珍惜自己的权利,也不懂得尊重他人权利。法制观念较淡漠,使得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行为时有发生。另外,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依法维权的意识也薄弱。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宪法也是一个名族的精神依托,是人民大众在反抗犯罪维护名族气节的坚强后盾。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同不正确的,违法的,背叛名族的人

论宪法的适用

关于宪法的适用问题,在宪法学界是备受关注的,本文试从宪法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依据这一命题出发,探讨宪法的适用问题。 一、宪法适用的涵义 在我国法学界,对于宪法的适用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具体运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的专门活动。这里的机关一般是指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立法机关等,不包括普通法院。[1]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适用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和司法中的适用;而狭义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2]还有的学者把宪法的适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二是依据宪法来裁决其他的具体纠纷案件。[3] 二、我国宪法适用的现状 (一)学术界的观点 宪法能否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学术界对此有着以下几种不同的看法: 1.否定说。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宪法在我国不应该成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4] 2.折中说。该学说认为,人民法院不得在刑事审判中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只能在民事审判或行政审判中有限的进行适用。[5] 3.肯定说。该学说认为,宪法也是法,理应在审判实践中加以适用。[6] (二)在审判实践中宪法地位的现状 由于理论上意见不一致,因此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宪法作为审判依据的地位至今尚未真正确立。笔者特意访问了一些法官,其结果惊人的一致。几乎所有的法官都坚持宪法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而且他们也没有这样做过。只有极个别的法官认为宪法应当成为判案的依据,只是目前由于习惯的影响,他们并没有这样做。笔者又查阅了建国以来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在这些案例判决中引用宪法条文的也是寥寥无几。 当然,宪法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并非从来没被引用过。对此,有学者专门撰文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引用宪法取得效果良好的判例,同时也分析了有些由于没有适用宪法而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尴尬,是对违法者的纵容,对受害者的不公。[7] 可喜的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4日发布了一个《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批复的原文是这样的: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论法律认同_林坤

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 作者简介:林坤(1983—),男,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科协科普发展对策研究专项资助“闽豫两地的《科普法》执法检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 2012KPYJD08 摘要:法律认同作为一种民众运用实践经验和理性对社会中所运作的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社会生活事实进行判 断后产生的内心情感,蕴含着民众对自身和他人价值、自由、尊严的维护与尊重。它的存在是民众法律意识提升的前提,也是法律权威最终确立的先决条件,更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认同;法律认同;法治中图分类号:DF0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2)12-0145-04 论法律认同 林坤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一、法律认同是什么 (一)法律认同释义。 认同问题是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产生的。早在古希腊时期,哲人们就对“认同”有过许多的论述。近代以来,心理学意义上的“认同”一词最早则是由精神分析学派大师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所提出的。在弗洛伊德看来,认同“是一个心理过程,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或团体的价值、规范与面貌去模仿、内化并形成自己的行为模式的过程,认同是个体与他人有情感联系的原初形式”。 [1](p12) 在这个意义上说,“认同”既包括 了认识主体在与“他者”的相互关系中对自身地位进行认识、定位和把握后产生的一种自我认同,也包括了认识主体与其他主体的共同社会生活中,基于对特定的价值、文化和信念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观点,而在彼此之间形成的一种情感上和意识上的“归属感”。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了“认同”作为名词形式的第三种解释,即“认同是赞同或同意,即是在知晓的基础上产生了发自内心的好感和赞同,从而带来行动上的一致,这个用法表达出相当明显的主观意志,使认同带有一种意志选择的色彩。”[2](p192) 本文中关于“法律认同”中“认同”的界定,就是采用关于上述的第三种解释,即“承认、认可”及“赞同或同意”之意。按照这种理解,“认同”就成为了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交往中确定自己的立场,并自觉地以其为标准而规范 自己言行的社会认知活动。在这种认知活动的形成过程中,维护社会平衡和社会正义的价值观念被普及、传播和接受,社会体系得到了维系和促进。那么,“法律认同”就可以被定义为民众通过实践经验和理性对社会中的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社会生活事实、是否顺应民众的价值期待、是否满足民众的需要进行综合的评判之后,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律所持的一种普遍认可和接受、尊重和信任的肯定性评价,并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依然自愿选择法律作为调控其行为的内在情感。 (二)法律认同的考核指标。 法律认同是一种人们对于法律的内在情感,这种情感来源于民众对法律是否能够体现对自身和他人价值、自由、尊严的尊重、承认和维护进行判断的主体性意识。这些判断的内容,也就构成了法律认同的考核指标。 1.法律能够体现民众的自主意志、维护民众利益的确 认。 “尽管人们遵守或诉诸法律的直接动机并不相同,或完全不同,有时甚至可能没有清醒的自觉意识,仅仅是出于习惯,但就总体说来,遵循或诉诸法律必定是由于法律能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3](p205),因此,法律认同的首要考核指标就是法律是否能够体现民众的自主意志,是否能够维护民众的利益。一旦

试论类推适用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性

试论类推适用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性“类推适用”系指:将法律针对某构成要件或多数彼此相类的构成要件而赋予的规则,转用于法律未规定而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的构成要件。类推适用作为一种法学方法,是为了弥补“法律漏洞”而存在的。因为法律漏洞的存在,而法官又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因此法官被赋予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主观标准将介入到司法实践中,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将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为了实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法律信仰间的平衡,法学家们尝试通过建构一套法学方法论来限制裁判中的主观因素,使法官能够尽量客观化的裁决案件。换言之,法学方法论的存在本身就起到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类推适用作为一种法学方法其本意亦是如此。 一、类推适用的前提——法律漏洞 法律漏洞是从日常用语借来的比喻,存在于器具上的透空部分通常称为洞或孔,但器具如本应具有密闭性,则“洞”属于不该有的缺陷,因此被称为“漏洞”。由此可见,是否视为漏洞取决于是否导致功能的欠缺。为了界定法律漏洞的范围,法学家们运用“排除法”限定了这一概念的外延。法学家们提出了一些并非法律漏洞的类型,例如“有意义的沉默”、“法外空间”以及“法政策上的错误”等。 目前对于法律漏洞的一种重要的划分方法是把法律漏洞分为“开放的漏洞”和“隐藏的漏洞”。法律欠缺依其目的本应包含的适用规则时,为“开放的漏洞”;法律虽然含有得到适用的规则,但该规则在评价上并不涉及此类事件的特质,因此对此类案件并不适宜,为“隐藏的漏洞”。对于“开放的漏洞”主要适用“类推适用”的方法;对于“隐藏的漏洞”则主要运用“目的性限缩”的方法。下面主要讨论的是弥补“开放的漏洞”的法学方法——类推适用。 二、类推适用的适用方法 在人类的生活中,类推这种推理方式是屡见不鲜的。但是生活上的类推

论完善法律法规的意义

论完善法律法规的意义 一说起法律与法规,大家可能会觉得离我们很远,我们老老实实、安安分分地生活,不打算触碰法律的边缘。但是,我们需要记住一句话: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法规和我们所有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当今社会,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许多问题都要依靠法律来解决。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由此可见,法律对我们的生活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过去学习的有关政治法律的知识,我们知道,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与道德相比,法律更客观,范围较窄,并且以强制手段发挥作用。当维护社会秩序的道德力量不够的时候,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公共生活中,法律具有指引作用,强制作用,预测作用和评价作用。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这样社会才能更稳定,经济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处于健全和完善阶段,这是一段漫长的路程,要走的路还很长。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法律完善也是一个不可小觑的环节,它是我们法制社会建设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 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而以法为镜,可以断曲直。任何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针对现代社会中存在的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混乱的情形,我国人大及相关的有立法权的机关,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及同级法律法规相互矛盾的现象,形成公正统一的执法标尺,从而有效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举一个例子,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习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再说几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例子,以大学生为例。近年来,大学生犯罪案件

论目的解释方法及其适用原则

论目的解释方法及其适用原则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目的解释方法作为法律解释的重要方法之一而被广泛应用。因其在解释法律时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作为判断标准,故可以克服法律形式主义中墨守法律条文含义的局限;另一方面,目的解释又因其具有主观性和任意性的特征,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可能在解释中受到威胁,因而必须明确目的解释的适用原则,有条件地运用目的解释方法。 【关键词】 法律解释;目的解释;适用原则;限制方法 一、目的解释方法概述 在司法裁判的实践过程当中,法律解释一直是审判者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为法律的本性,亦即法律条文是由语言写成的,而语言文字本身的多义性和模糊性便决定了有必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其二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也导致了某些法律规定需要通过解释才能够予以适用。审判者在运用三段论的方法进行裁判时,首先要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逻辑推论的大前提,进而通过法律解释来确定法条的适用范围、内容、意义、构成要件以及效果,明确了这些之后才能够进行进一步的裁判。 在整个法律解释方法的体系当中,目的解释方法一直以来被当作最具权威的解释方法,当对某一法律条款出现不同的理解与解释时,目的解释方法也常被用来作为协调分歧的首选方法。我们知道,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制定在先,法律适用在后,也正因如此,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社会的各种人文价值观念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这样就会使原有的法律规范在许多时候无法适应新的现实状况,而目的解释就被认为是解决这个问题而采取的一种解释方法。 所谓目的解释,是指根据法律规范的目的来阐释法律的含义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也就是说,关于某个法律条文可能会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各有其理由,在选择时就应以符合立法目的的为准。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指出,任何法律均有其立法目的,解释法律应以贯彻、实践此立法目的为其基本任务。任何人在解释法律时,必须考虑的基本问题便是法律何以如此规定,其立法目的为何,还要深入探知法律规定的价值与目的取向是什么。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行为规范,立法者制定法律并不是任意性的、无缘无故的,立法者的每一规定都有其意欲解决的利益冲突的价值判断,而目的解释的目的就是要探索立法者的这一价值取向及内容所在。如果解释者是以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为内容去探知法律规范的意旨,那么他所采用的就是目的解释方法。 二、目的解释方法的功能与局限

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齐玉苓案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成为当年宪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该案也被媒体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学者们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所产生的现实意义莫衷一是。有人认为该批复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标志,它意味着宪法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在司法解释中得到承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另有人认为,该案仅是普通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宪法,最高院作出该司法解释是违宪行为;还有人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能有不恰当的地方,所产生的意义也没有媒体宣传的那样巨大,但对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拟对该案引发的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问题作一些论述。一、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齐玉苓案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那么,何为“宪法司法化”?这种表述是否科学?我们不难看出“宪法司法化”提法的创始人本意是指,宪法像其它法律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即同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但是从字面上看,“宪法司法化”表示宪法不断适应自身进入司法领域的要求而自我完善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要通过宪法的修改来逐步推进。因此“宪法司法化”的提法不准确。笔者认为,科学的提法应是“宪法的司法适用”。对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的正确认识还有赖于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首先,人们通常认为宪法的司法适用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将宪法的司法适用等同于违宪审查。虽然美国最高联邦法院解决的是个案问题,但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它同时确认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排除了违宪法律在司法适用中的可能,它的真实意图在于确立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而我们所称的宪法的司法适用仅是指宪法直接适用于个案。因为美国的违宪审查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所以很容易把违宪审查与宪法的司法适用当成一回事。其次,有人认为宪法监督不包括宪法的司法适用。这其实是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在我国违宪审查机关唯权力机关一家,但宪法的监督主体却具有多样性。宪法监督在外延上不仅包括违宪审查,也包括宪法的司法适用。违宪审查是对抽象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对具体的违宪个案进行裁判。两者互为补充,共同成为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维护宪法的权威。再次,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否就是宪法诉讼呢?在我国宪法诉讼是指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后,通过其它救济模式,如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仍无法得到保护时,而向有权机关提起诉讼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宪法诉讼与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但是在由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国家,宪法诉讼则包含了违宪审查和宪法的司法适用两个方面。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宪法的司法适用在我国宪法实践中的地位。二、宪法长期没有进入司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1、对两个司法解释的错误认识。1955年最高院对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作过一个批复,批复认为宪法在刑事方面并不规定科罪量刑的问题,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1986年最高院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在法律文书中引用,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批复等不可以引用。一般认为,中国宪法不能进入法院的具体诉讼主要是基于以上两个司法解释。笔者认为,1955年的批复并不能排除在判决中引用宪法的可能,在刑事判决中不引用宪法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但不能扩大为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中一概不引用宪法。1986年的批复对法院是否可以引用宪法规定判案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法院因此剥夺了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是没有道理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根本无权中止宪法的执行力。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能决定“司”哪些法,不“司”哪些法。 2、现代宪法观念的作用。其一、宪法的章程化的观念。人们在性质上把宪法等同于一般政党、团体内部的章程。章程是指政党、社会团体规定本组织内部事务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文件,而宪法作为一种法,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把宪法看成章程就是把宪法划入了思想意识和纪律的范畴,在观念上已经潜意识地否定了宪法的司法适用。其二、宪法的纲领化的观念。

论“海权”的重要性

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世界——论“海权”的重要 摘要:海权,一直是一个大国得以强大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它属于权利政治的范畴。所谓“海权握,国则兴;海权无,国则衰。”正是 对海权在综合实力上所有的作用的印证,也无疑适用在各个时代的国家发展中。关键词:海权中国利益发展 地球分为七大洲,四大洋,四大洋的面积占了地球表面积的70%,为名副其实的水球。所以,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海洋的控制权是非常重要的。海权,一直是一个大国得以强大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它属于权利政治的范畴。所谓“海权握,国则兴;海权无,国则衰。”正是对海权在综合实力上所有的作用的印证,也无疑适用在各个时代的国家发展中。 19世纪末,美国海军上校马汉出版了《制海权对历史的影响》(简称《海权论》)一书,提出了“海洋中心”说。马汉认为,商船队是海上军事力量的基础;海上力量决定国家力量,谁能有效控制海洋,谁就能成为世界强国;要控制海洋,就要有强大的海军和足够的海军基地,以确保对世界重要战略海道的控制。这说明了有史以来海洋在有些国家和有些人心目中所具有的非同一般的重要性。 翻开历史,确实如此。15世纪末,在西欧人领导下,开启了大航海时代,影响了中国,也影响了世界。葡萄牙和西班牙率先成为近代海上强国,建立起庞大的殖民体系。17世纪,英国先后打败西班牙“无敌舰队”和“海上马车夫”荷兰,确立了海上霸主地位,成为“日不落帝国”。第三代霸主美国的崛起正是美国总统罗斯福把马汉的海权理论带进白宫后开始的,二战后美国迅速控制了世界海洋。日本的振兴是因为明治天皇从美国海军准将柏利仅带四条军舰就叩开国门的屈辱中领悟到,要继承列祖列宗的伟业,必须“拓万里之波涛”。反观中国,自清朝闭关锁国后,海洋中国的发展态势在鸦片战争前越来越走向式微,终致后来沦落为任欧洲列强宰割的“鱼肉”。 随着二十一世纪海洋世纪的到来,海洋成为国际重大政治、经济、军事利益的新领域,如此广阔的“蓝色国土”,其中蕴藏的丰富海洋资源,以及在运输上、国防上可能给中国带来的便利,显然都是中国海权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沿海国都在为争夺或扩大各自的管辖海域而竞相向海洋进军,纷纷调整海权发展战略,加快海洋立法,增强海洋管理机构,大力发展海军,以适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海洋斗争的新形势,从而更加剧了我国海权问题有效解决的迫切性与艰巨性。国家海洋局的数据显示,2008 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 29662 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9.87%。而 1979 年,这一数字才不过 64 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刚到 1%。此外,中国国际贸易总量的 85% 以上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中国商船已经遍及世界 1200 多个港口,世界航运市场 19% 的大宗货物运往中国,22%的集装箱来自中国。中国已是世界铁矿石进口第一大国,油进口第二大国,货物贸易进出口第三大国。我国经济对海洋经济的依赖越发凸显。我国如今几乎于每一个邻国都有海洋利益冲突,在东海与日本在钓鱼岛和东海油气开发的问题上一直是神经绷紧,冲突不断,与韩国的苏岩礁存的争议也不时影响两国关系,而南海的情况更令人担忧:近来的黄岩岛事件,令我国与菲律宾关系紧

论法律文书的重要性

论法律文书的重要性 法律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的法律文书足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 法律文书是进行各种法律活动和处理法律事物的产物,因此法律文书的作用是和各种法律活动的进展以及法律事务的处理同步发挥的。它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启动和深入发展以及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都具有明显的作用。法律文书不仅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更是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工作中的作用很大,它以文字的形式,全面,准确,如实地记载和保留案件材料和证据,使法律机关及法律组织与案件当事人及时沟通,互相交流,从而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由此可见,法律文书在生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培养对法科学生而言尤为重要。 提高学生们的法律文书写作技能,在法学教学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法律文书教学目标就是让学生熟悉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并以学生达到能用、会写为最终的教学目的。一款好用的教学软件,对于法学教学会起到非常好的辅助作用。今天为你们推荐一款好用的法律文书写作实验软件——杭州法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法律文书写作实验软件。 法律文书写作实验软件是一款服务于高校教师课程教学,通过学生自主练习及教师安排实验的训练方式,结合软件提供的大量系统案例以及文书模板的使用,帮助学生快速提高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的实训性软件。 法律文书写作实验软件是针对法学高校中所开设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而专门设计研发的,软件强大的功能、丰富的案例资源能有效帮助教师解决教学案例资源匮乏,学生成绩管理工作量大的难题。 法律文书写作实验软件的设计符合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师能自

论宪法的本土性与普适性

论宪法的普适性与本土性 李宗泽 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000 “惟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这句话是对宪法精神与内涵非常精确的诠释,也是对宪法由衷的褒奖。众所周知,宪法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当今社会中,宪法已渗透到了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包括精神、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生活等,并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回顾宪法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议会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该法案的通过表明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君主立宪政体在英国的最终确立。1787年5月,美国13州代表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通过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美国联邦宪法》。1789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通过了对欧洲各国乃至世界各国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有深远影响的《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国民议会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即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近代成文宪法。宪法的出现标志着西方法律传统的巨大转折。 在我国,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后来,我国宪法又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形成现在的宪法。其中,我国宪法的时代特点是: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改革、促进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可以说,宪法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当然,宪法还是有其本身固有的普适性与本土性。普适性是指某一事物比较普遍地适用于同类对象或事物的性质,事物的普适性源于事物的共性和规律。而本土性便是指由地域、文化习俗、时间累积共同作用相互影响而成,在人群中得到具体体现的思想意识、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地区性差异,其中地域性是先决条件。普适性是与本土性相对应的。 而对于宪法,简言之,宪法既有普适性价值,又有本土性特色。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宪法意识,加深对宪法的普适性与本土性之间关系的了解。 首先,宪法的普适性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宪法中所涉及的关于自由、平等、民主的价值观,历来是值得人们深思的话题,它深深的体现出宪法的普适性。在当今世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自由、平等、民主永远不会被忽视,这几乎在人们中已达成共识。而宪法的基本原则也同样体现出自身的普适性,它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以及权力制约或监督原则。在人民主权原则中,16世纪的法国学者布丹首创了主权概念,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美国《独立宣言》在历史上第一次将人民主权确定为基本政治原则,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一般都以不同形式体现着这一原则。而在人权原则中,它同人民主权原则一样,基本人权思想最初也被写进西方国家早期的政治宣言中,如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生而平等;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告“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在法治原则中,它的核心内容是指在个国家的权威体系中,法律拥有最高权威,一切均依法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西方各国宪法在体现法治原则时,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我国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而权力制约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来源于近代分权学说。权力制约原则在西方国家宪法中最重要的体现是在政权组织形式方面,规定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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